哈尔滨物业服务收费

2022-09-13

第一篇:哈尔滨物业服务收费

2014哈尔滨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各区、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11月4日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公寓,下同)、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单体车库、室内停车泊位及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建设单位专门规划建设的,住宅区院内为居民提供三产服务的经营用物业(不含临街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30%。

别墅、公寓以及商场、酒店、写字楼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日常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宅物业服务内容分为基础物业服务、级差物业服务和特有物业服务三个部分。

基础物业服务是最基本的物业服务项目,是物业服务必须达到的服务标准。包括基础管理、屋面日常保养维护、二次加压供水、化粪池清掏、单元电子门维护5个服务项目。

级差物业服务是满足基础物业服务,根据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提供分等级的物业服务标准。包括综合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保洁服务、清冰雪、绿化养护6个服务项目。每个服务项目按照服务等级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至四级。

基础物业服务和级差物业服务构成了基本物业服务。

特有物业服务是根据建设配套及物业服务需求,为业主提供的单项物业服务。包括电梯管理、装修管理、车辆管理、公共责任险4个服务项目。

第七条

物业服务项目、标准及服务等级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详见《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附件1)

基本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详见《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基本物业服务收费,由基本物业定价成本、利润和法定税金3部分构成。

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基本物业定价成本(包括基础服务成本和级差服务成本)+利润(政府指导价标准幅度6%—12%)+法定税金。

未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公有住房的租金包含了基础物业服务、级差物业服务中的综合管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应重复计入公有住房物业服务定价成本。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以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服务特点和要求,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

其中,所选综合管理等级指导标准应与所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等级标准相一致。

物业服务标准确定后,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未予规定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套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下同)。

三、通过协商无法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确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房屋预(销)售前,由建设单位结合物业的特点,将设计提供的物业服务标准报请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请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建设单位与住宅买受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三、办理住宅进户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报请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际物业服务标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请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室内停车场泊位物业服务费、电梯服务费等予以核定。

四、办理住宅进户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经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请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服务等级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内容应当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住宅办理进户手续的建筑面积或套数其中一项超过50%或入住满2年且办理进户手续的比例超过25%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交付手续的,其间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买受人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负责结清物业费、电梯费等。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监管实行日常考评制度,对于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按级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下浮10%的处理,对于连续考评不合格的,应降低级差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服务费用包括基础费用和运行电费,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电梯收费指导标准》(附件3)确定。

第十七条

与住宅配套建设使用的单体车库的物业服务费,按照同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八条

与住宅配套建设使用的室内停车场停车泊位物业服务费,包括停车场综合管理、保洁、保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特有服务中车辆管理:室内停车泊位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前提下,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泊位并收费的,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特有服务中车辆管理:公共空间停车泊位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对于有房屋装修需求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之签定装修管理协议,督促其遵守有关规定。物业企业可收取装修管理费,用于装修期间清运建筑垃圾、电梯垂直升降及装修管理支出,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标准》(附件2特有服务中装修管理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物业企业在收取装修管理费之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它与装修有关的费用。

本办法实施前,签订并履行装修合同的,可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为住宅物业服务区域投保公共责任险。所需费用按照物业服务面积分摊。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宅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备案程序》(附件4)的规定,将物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应当作为业主预购物业服务的费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结转滚存备用。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96365物业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实行定期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已交纳当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在本办法实施后尚未到期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选择相应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物业服务质量方面的事宜,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收费标准方面的事宜,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其它性质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民进户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哈价经发[1999]14号)、《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民进户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哈价经发[2001]1号)、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哈价联发[2011]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物业服务方面的事宜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收费标准方面的事宜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哈尔滨市重新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分四级

2011-07-29 13:40:00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从哈市物价监管局获悉,日前该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哈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其中,多层小区物业服务成本费最高为1.38元/月·平方米,高层小区为1.43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以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元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收费标准现已执行,原《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服务费按“四级五项”收

《通知》规定,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利润率为5%—10%),哈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按照“四级五项”收费,五项包括:综合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每个项目根据不同物业服务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标准,一级为最高标准,四级为基本服务标准。普通住宅小区和非小区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配套使用的电梯费和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小区内单体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小区住宅标准执行,小区内其他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一小区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不高于20%。另外,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按照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据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社区居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确定的服务项目和等级标准,按照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双方协商确认后,经业主大会通过(或大多数业主同意)确定。双方依据《哈尔滨市普通住宅电梯收费指导价格》确定电梯服务收费标准,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室内停车场(位)综合服务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浮动幅度为±10%),确定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的综合服务收费标准。

小区内道路可停机动车

据介绍,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和等级标准,由建设单位结合物业的特点报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电梯费、室内停车场(位)综合服务费等项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结合物业的特点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当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入住满2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知》要求,经业主大会同意,在不违反消防和安全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小区内道路或者场地可以停放机动车辆,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用,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作者:尚隈刘首辰李佳琪)

第三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实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6]79号 【发布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2006-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哈尔滨市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有效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合法利益,针对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在我市涉企的9个部门收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有关单位2005年以来发生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的涉企收费(具体被检单位名单见附件),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

(二)检查内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2.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增加收费频次、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

3.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

4.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5.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或者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

6.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的。

7.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8.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9.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11月20日前)。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改善办、减负办和纠风办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先行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全市涉企收费检查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涉企收费检查相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11月21日至12月31日)。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有关单位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依据,对照本部门和单位涉企收费项目自查存在的问题,并向市涉企收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0451―84686910,电子邮箱:liukuxx@126.com)上报其涉企收费情况和自查表。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检查方案,并责成物价等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涉企收费检查工作。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7年1月1日至8月31日前)。由联合检查组负责组织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后,按照价格行政执法程序对全市涉企收费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适时抽查各区、县(市)的涉企收费检查工作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实施经济处罚。

(四)整改总结阶段(200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各被检单位应在联合检查组的指导、督促下,切实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增强收费自律能力。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总结涉企收费检查情况,分析收费产生的原因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形成涉企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后,于2007年10月20日前上报市涉企收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涉企收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涉企收费检查的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全市涉企收费检查的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涉企乱收费对经济发展的严重影响,认真配合涉企收费检查工作,克服走过场现象,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剖析、整改;对拒不配合的单位,由联合检查组负责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联合检查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行政。此次涉企收费检查以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为重点,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切实提高检查办案质量和水平。检查人员要准确理解国家有关涉企收费政策,耐心听取被检单位的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努力排除阻力和干扰,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公布相关举报投诉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涉企收费政策和涉企收费检查的重要意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检查中发现的涉企乱收费行为除责令公告退还外,还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乱收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附件:哈尔滨市涉企收费被检单位名单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2012〕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继续按现行标准征收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函》(哈政函[2011]62号)收悉。考虑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你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和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在哈尔滨市四环路以内和松北区、平房区城市建设规划区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呼兰区和阿城区除外。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5元。其中:综合配套费140元,包括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5元);专项配套费45元,包括供水设施10元、排水设施5元、城市建设电力设施15元、燃气设施15元(非住宅建设项目燃气设施配套费按日用燃气量每立方米80元收取)。

专项配套费要配套一项,收取一项。不具备专项配套设施的,经专业部门认定后,暂不收取,待专项配套设施完善时再行收取。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四、管理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收费期限。此收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第五篇: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读者服务社纳新通知

隶属于图书馆正规性学生服务组织——哈师大图书馆读者服务部。这是一个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以学生实践性为方式、提高学生组织社交能力为目的、内部同学互相帮助、高度团结的集体。

现面向全校10及11级纳新。

具体招募内容如下:

如果你:

★思路开阔、思维创新、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

★具有良好的交际能力和沟通能力。

★条理清晰,把握整体;

★有较好的宣传策划组织能力;

★会使用photoshop 、flash等软件工具,制作简单宣传片;

★有一定美术设计功底和很好的艺术创意,能设计制作海报等纸质宣传媒介;

★只有一颗渴望锻炼自己、服务他人的心;

那就加入我们吧!!这里将为你提供展示与发展的平台。

读者服务社人员选拔面试将在报名结束后举行

有付出就会得到一定的回报,我们拥有以下社团福利

社团福利:

定期参观学校古籍阅览室、文博馆等学校历史性场馆。

参加由图书馆主办、实践部承办的春游、郊游等交流性活动

在图书馆的固定办公室拥有固定的座位

图书馆内借书七本权利

工作满一年后 取得哈师大学工处退位证

请将报名表于9月日之前交于图书馆一楼122室

并于9月日下午三点图书馆一楼报告厅参加面试

面试时请携带三张免冠一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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