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

2022-09-14

第一篇: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

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增强公务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实施。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考核范围是全省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机关。

第四条 考核对象是上述机关中内设机构的全体公务员。

第五条 对领导成员等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以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采取量化打分方法进行考核。

第七条 平时考核,在了解和掌握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为定期考核提供依据。每季度25分,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满分为100分

(一)德,指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20分)

1、思想政治素质:主要看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科学发展理念等;(6分)

2、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秘密,坚持依法行政;(5分)

3、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 ,富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同不良现象作斗争;(4分)

4、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直、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光明磊落、情趣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作风。(5分)

(二)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工作、学习能力。(20分)

1、业务素质:包括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5分)

2、工作能力:指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10分)

3、学习能力:指公务员学习态度、方法及成效,包括平时自学、提高能力和参加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的表现情况。(5分) 不同机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所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工作、学习能力。

(三)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15分)

1、责任心: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5分)

2、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严谨细致,严格遵守工作纪律;(5分)

3、工作作风:重点看公务员是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5分)

(四)绩,指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取得的绩效等。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等。(35分)

1、思路与措施:指公务员在完成目标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是否具有正确政绩观,提出的工作思路和采取的措施科学合理;(10分)

2、数量与质量:主要看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是否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10分)

3、效率与效益:重点看公务员办事效率如何,工作是否取得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的贡献。(15分)

(五)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10分)

1、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分)

2、是否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的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3分)

3、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2分)

4、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其他有关规定(2分)。

第九条 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确定的四个等次条件和实行的量化打分百分制度,平时与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上的,可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优秀等次人员在称职以上等次人员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对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优秀等次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考核总分在60至69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总分在59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权重比例,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6。其中,定期()考核中的主管领导评鉴与量化(民主)测评的权重比例为3.5:6.5。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满分100分的基础上,扣除31分至40分,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满分100分的基础上,扣除40分以上,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如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等;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如因个人主观原因,未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等;

(三)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差,如不能依法行政或执法不文明,对服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承诺制,被群众属名投诉3次以上且核查属实等;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节较为严重,如在执行公务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群众属名投诉且核查属实等;

(六)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七)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等其他不称职情形。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量化(民主)测评与主管领导评鉴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采取记实制度。按月记实、季度小结并由主管领导逐级评鉴,半年总结,全年工作总结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记实。公务员每月要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见附件1),主要记载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每季度要进行个人工作小结。

(二)领导评鉴。主管领导每季度要在《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上逐级进行评鉴量化打分。 第十五条 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一般于当年底开始,次年2月底前结束。

机关在考核时可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被考核人对本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在被考核人(含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述职范围内,对其进行量化(民主)测评(见附件3)。

对基层行政执法公务员必要时也可听取和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表现、个人总结及《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填写情况,对被考核人逐级进行评鉴,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要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四)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成绩汇总情况(见附件4),由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考核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考核结果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期间不停止考核等次的执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可获得奖金,参加学习培训。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二) 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三)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四)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五)享受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在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中有关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机关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机关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机关提供;

(五)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机关参阅转业前部队有关鉴定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八)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公务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对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考核,参照组通字[1998]19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

第六章 考核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制定考核方案或考核实施办法;

(二)对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

(三)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分析平时考核和考核的综合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五)受理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和申诉;

(六) 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 组织检查。要经常对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进行检查;

(二) 进行审核备案。考核工作结束后,各机关要及时将考核工作总结、考核备案呈报表(见附件5)等材料,一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重点审核各机关考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优秀等次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凡未经审核备案的机关,不能兑现公务员考核奖励工资,不得履行记功、嘉奖等奖励审批手续;

(三)考核结果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在试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作适当调整增补。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1994年8月12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黑人联字[1994]24号)、黑龙江省人事厅1996年1月19日转发的《国家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人办字[1996]1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2001年2月5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黑人发[20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 附件2:《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登记表》

附件3:《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量化(民主)测评表》 附件4:《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汇总表》 附件5:《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备案呈报表》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 龙 江 省 人 事 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 考核 细则 通知

大庆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80份。

第二篇: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

浙组〔2007〕4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现行执行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奖〔1996〕1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奖〔2000〕14号)、《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0〕23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4〕257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公〔2004〕258号)同时废止。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2007年12月6日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优秀的机关,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

第十二条 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差(不合格)的机关,其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按百分之十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第三章 考核机构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务员考核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人事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或民主评议;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定期考核测评结果(《公务员定期考核测评参考表》详见附件3,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本表进一步细化或者量化),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再由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拟定考核等次;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五)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署意见后,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二)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各机关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机关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表》(各一式两份,详见附件

5、6)于翌年年初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抄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和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考核主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

(二)对违反规定,突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三)对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工勤人员按事业单位考核有关规定组织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 考核机构和程序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五章 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六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2007年12月6日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有《公务员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有《公务员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一条 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实际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优秀的机关,以及本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本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

第十二条 上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差(不合格)的机关,其本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按百分之十确定。

第十三条 考核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第三章 考核机构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务员考核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机关在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人事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或民主评议;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定期考核测评结果(《公务员定期考核测评参考表》详见附件3,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本表进一步细化或者量化),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再由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拟定考核等次;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五)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签署意见后,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公务员考核结果通知书》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 公务员对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五)享受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的;

(三)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二)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各机关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机关应将《公务员考核结果审核表》、《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表》(各一式两份,详见附件

5、6)于翌年年初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抄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和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考核主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

(二)对违反规定,突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三)对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工勤人员按事业单位考核有关规定组织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公务员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2.《公务员考核登记表》

3.《公务员考核结果通知书》

4.《公务员考核结果审核表》

5.《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表》

第四篇: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黑龙江省<纲要>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扶贫开发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贫开发考核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机制,巩固发展大扶贫格局,引导地方各级政府、省直各相关单位协调各种资源参与扶贫开发,切实担负起扶贫开发的重要职责,以特困连片地区县、重点县为主战场,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水平,实现《纲要》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贫困地区群众和全省人民同步进入小康。

第三条 考核工作的主要目的:确保如期完成《纲要》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工作任务。加强对市(地)(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省直机关相关部门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学分析和判断形势,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工作成效;实行奖优罚劣,为扶贫开发的工作决策和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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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核原则与对象

第四条 考核管理原则:考核工作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考核;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对象:13个市、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地、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全力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相互配合的大扶贫格局。是否建立健全了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尤其是重点县扶贫工作机构是否单列,有扶贫任务的乡、村是否确定专人抓扶贫工作。

第七条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市、县减贫成效,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基本公共服务条件以及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等,推动各行业部门完成《纲要》实施意见确定的扶贫任务。

第八条 扶贫工作进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市、县整村推进、产业扶贫、以工代赈和“雨露计划”培训等专项扶贫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扶贫项目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各市、县扶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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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是否实行公示制、落实责任制,并切实做到中期有检查、监督,完成的项目有验收、决算;是否有擅自调整或改变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实施单位的情况;项目的实施质量及效益情况;项目建成后是否落实切实可行的管护运行责任制。

第十条 帮扶工作情况。考核省、市、县各级帮扶单位是否做到联县帮村,真帮实扶所确定的贫困村。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实行双线考核。既考核各级政府扶贫开发责任制落实情况,又考核省和省直机关相关部委对《纲要》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省对各市的考核,采取自评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考核市(地),市(地)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全面考核,县负责考核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村。对帮扶部门的考核实行同级考核。

第十三条 各县、乡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自评;市(地)每年应对所属县进行一次定向检查;省每年对市(地)、片区县和重点县进行一次抽查,每两年对片区县、重点县组织一次定期复查及阶段性验收检查。各县每年须将自查情况报市(地)扶贫办,市(地)须将检查考核情况报省扶贫办。

第十四条 省、市(地)对县的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第三章所列考核指标进行考核,符合指标要求的予以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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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的相应扣分。考核结果按优、良、中、差(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定。各项指标考核累计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A),90分—80分(含80分)的为良(B),80分—70分(含70分)的为中(C),70分以下的为差(D)。

第五章 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依据如下内容:

(一)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

(二)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确定的各部门扶贫开发工作职责。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意见》。

(四)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相关文件和规划。

(五)各县扶贫部门的职责、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

(六)财政部门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相关文件。

(七)统计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八)预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九)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考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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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在省层面成立扶贫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实施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

扶贫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对各市、县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政策支持,并对考核结果初步认定。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组。考核组设在省扶贫办,选聘扶贫、绩效、区域经济、农村经济、公共行政管理、统计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组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组。

第七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七条 省对各市、县上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于当年3月15日前完成。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各市、县自评。各市、县按照考核办法,结合本市、县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对县乡两级的考核;2月5日前完成县级自评工作;2月15日前将县级自评报告、扶贫开发工作总结、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市级自评报告、扶贫开发工作总结、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于3月1日前报省扶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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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领导小组。

(二)考核组初审。每年3月10日前,考核组完成对各市、县自评报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重点县考核情况以及有关数据、资料的分析和初审。

(三)实地考察。每年3月20日前,考核组根据各县自评情况,至少选择三分之一的县开展实地调研、核查工作。

(四)综合考核。每年4月1日前,考核组根据各县自评情况、结合实地调研以及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完成对各县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全面考核,分别评定出A、B、C、D等4个等次,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初步认定。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凡发生被纪检、审计等认定以及媒介披露并被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县,取消“A、B”级评定资格。

(五)考核结果报批和通报。每年4月15日前,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呈报考核结果,待批复后通报各县,并在省扶贫办网站上公告。

(六)数据来源。凡省统计局或省相关行业部门有统计数据的指标,由考核组收集,其他指标,由各市、县自行收集填报。

第八章 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省对市、县的考核。对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县,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并作为下年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一个因素,给予倾斜。同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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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扶贫部门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D等次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考核结果抄送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

第九章 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 省对市(地)考核,通过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责任状的方式,兑现奖惩。

第二十条 省依据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调增或调减相关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

第二十一条 扶贫开发考核结果抄送党委组织部门,作为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与上位法及相关规定抵触时,按上位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执行。

第五篇:黑龙江省2018考试录用公务员

有关政策解答

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务员局

2018年3月

特别提示:

2018省直和市(地)直属机关(单位)公务员录用考试、 公检法司系统公务员录用考试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乡(镇)机关(单位)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同步报名、同步考试的方式进行,请报考人员慎重选择考试类别,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类考试中一个部门(单位)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报考人员需时刻关注网络发布的公告,且保持通讯畅通,若更换联系方式应及时与招录单位沟通,因个人原因导致招录单位无法联系到报考人员造成错过考试任何环节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报名期间,请广大考生在选择职位后,尽快完成报名流程。避免在报名时间截止前仓促报名,导致因信息填报不全、不准或资格条件不符等问题错失报考和改报机会。

请广大报考人员注意,今年我省地税系统县(市、区)级单位参加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乡(镇)机关(单位)公务员录用考试,司法行政系统参加我省公检法司系统公务员录用考试。

体能测评环节对报考人员的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请广大报考人员在报考需体能测评的岗位时,根据自身身体状况慎重选择!

政策咨询电话:0451-12333。

咨询具体职位资格条件方面问题,请报考人员直接拨打相应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单位的咨询电话。

咨 询 时 间 :9:00-11:30,13:30-16:00。

一、基本报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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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考试招考对象有哪些?

本次考试招考对象一般为:应届毕业生、项目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不限。

应届毕业生:

(1)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8年毕业生; (2)截至2018年3月9日(含当日):

①我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中服役期满不超过2年的人员; ②我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士兵中服役期满复学毕业不超过2年的人员;

③参加我省基层服务项目的项目生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不超过2年的人员;

(3)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项目生:

参加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等人员(简称“项目生”)。

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包含由我省项目生主管部门招募派遣到省内外参加西部计划志愿服务的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的服务合同聘期均为1年,服务期长于1年的志愿者,每年在服务期满时进行续签,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必须服务基层时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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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方可享受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项目生招考优惠政策。

退役大学生士兵:

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的高校新生、在校生及毕业生(通过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被普通高等院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服现役期满且于2018年8月31日前取得原就读院校毕业证书的退役人员。

不限:

符合本次招考条件的各类人员。 2.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黑龙江省2018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乡(镇)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黑龙江省2018公检法司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黑龙江省2018省直和市(地)直属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及职位资格条件的,均可报考。

3.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全国统一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 (3)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上述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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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且尚在禁考期的人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在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8)不符合一个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条件的项目生人员不能报考项目生岗位;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4.为什么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2018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明确规定,不允许在职公务员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考。且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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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我省公开遴选工作已经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畅通了基层公务员向上流动的渠道。为此,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再面向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上述人员)招考。

5.定向生或委培生可否报考?

定向生或委培生报考时应符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并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2018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不得报考。

政法体制改革定向招录的在读学员(含拟录取人员)不得报考。

6.在读的全国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名如何理解?

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脱产就读且于2018年8月31日前不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7.具有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具有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招考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岗位。如果符合岗位规定的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要求,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的岗位。

8.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年龄、条件、资格、身份、经历、政治面貌等)的截止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职位要求的各项资质(如年龄、条件、资格、经历、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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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9日(含当日)。

应届毕业生应在2018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

9.关于递补,有何规定?

在面试人选资格确认环节,出现不合格者可在规定时限内依次进行递补。在面试人选资格确认后的其他环节出现人员空缺,不进行递补。

10.今年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实行了哪些倾斜政策? 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和•关于做好黑龙江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办法‣(黑人社发„2015‟18号)精神,今年我省对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市、区)级及以下职位,视情况单独或者综合采取了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限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降低进入门槛,同时,允许从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本市(地)、县(市、区)区域内户籍的人员招考,旨在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

二、关于资格条件

1.报考人员在查阅岗位学历要求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若岗位学历要求为“统招、***及以上”,则报考人员必须首先符合统招条件;例如,学历要求为“统招、大专及以上”,则统招大专、统招本科及统招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报考人员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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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岗位学历要求为“统招***及以上”,则报考人员学历 层次不低于“统招***”要求即可;例如,学历要求为“统招大专 及以上”,则统招大专、本科(无论是否统招)、研究生(无论是否 统招)等学历层次的报考人员可以报考。

(3)若岗位学历要求为“***及以上”,则报考人员学历层次 不低于***要求即可;例如,学历要求为“大专及以上”,则大专 (无论是否统招)、本科(无论是否统招)、研究生(无论是否统 招)等学历层次的报考人员均可以报考。

招考计划中另有要求的,以计划为准。

2.在职或成人教育学历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和军队院校、党校等其他国家承认的在职或成人教育形式毕业生,在2018年3月9日(含当日)前取得毕业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但肄业、结业均不在此之列。

3.以高中(中专)学历层次报考的考生,除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外,同时需满足哪些其他条件?

以高中(中专)学历层次报考的考生,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内的高中(中专)院校就读(大兴安岭地区为大兴安岭地区内学校,不包含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完成高中阶段教育,且于2018年3月9日(含当日)前取得高中(中专)毕业证,并具备相应学籍档案。

4.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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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岗位对专业的要求,参照•黑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设臵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设臵。

专业指导目录分为三个层次,其相互关系为:“一级目录”包含“二级目录”,“二级目录”下设具体专业。

如果岗位只限制了“一级目录”,则此“一级目录”下的所有“二级目录”所包含的专业都符合岗位要求;如果岗位除了“一级目录”限制外,还限制了“二级目录”,则只有该“二级目录”下的专业才符合岗位要求;如果岗位同时限制“一级目录”、“二级目录”和“具体专业”,则只有所限定的“具体专业”才符合岗位要求。

报考人员在选择岗位时,应首先在专业指导目录中查找所学专业的从属范围,依此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若所学专业在专业指导目录中同时从属于不同的目录,可以以任意一种从属报名。

若所学专业与招考专业相近却未在专业指导目录中,建议考生先咨询报名资格审查单位,若经沟通,资格审查单位和招录单位同意,在报名页面“未纳入专业指导目录的具体专业”栏目中如实填写自己所学的专业,并在备注栏标明“本人所学专业未纳入目录,但资格审查单位和招录单位同意报考”,再行提交审查。

注:所学专业与招考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多、少1个“学”字的差别的,视为同一专业。报考者要如实选择或填写所学专业,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但在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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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学位人员是否可以使用第二学位的专业进行报考? 双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能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上查询认证或由黑龙江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技发展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102号省教育培训中心504房间)开具学位认证证明的,可以用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

6.对于党员的要求如何掌握?

若岗位要求为中共党员,则中共预备党员也可报考。 7.户籍地有何要求?

户籍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在2018年3月9日(含当日)前,本人户籍必须满足报考职位要求的户籍条件。

报考人员需在报名页面的相应栏目中体现户籍迁入时间,若报考人员自出生起户籍即在当地,则其户籍迁入时间栏目填写本人出生时间即可。面试现场资格确认时,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户籍原件及复印件。

本次招考中的户籍要求,全部指行政区划内户籍;因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划跨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两个省份,故大兴安岭地区的户籍要求,仅指大兴安岭地区户籍。

8.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职位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于面试现场资格确认阶段,向招录单位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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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留学回国人员(除2018年应届毕业生外)应于2018年3月9日(含当日)前,取得国外学历、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方可报考符合学历、学位要求及其他资格条件的职位。

9.招考职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的,时间节点和佐证材料如何掌握?

招考职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的,须在2018年3月9日前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未正式下发的,可以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作为凭据。

10.报考人员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相应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单位联系,咨询电话可通过报名网站查询。

三、关于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和兵役登记 1.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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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生人员,其基层服务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层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8)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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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按月计算,截止到2018年3月9日工作满24个月(起止月均可按1个整月计算)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

3.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能否视为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

4.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是否计入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5. 符合条件的男性公民,如何进行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主要有四步:

(1)网上填写信息。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按要求真实、完整填写基本信息。

(2)打印表格。信息填写完整后,打印或下载•男性公民兵役登记表‣。

(3)现场确认。本人持打印或下载的表格,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毕(肄)业证(学历证明)等材料,到乡镇、街道、学校武装部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

(4)初检初考。乡镇、街道、学校武装部设立固定兵役登记站,对参加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进行身高、体重、学历、年龄等进行初检初考,并发放•兵役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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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兵役登记,在法律和政策上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兵役登记是对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男性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兵役工作制度,目的是掌握适龄公民数量及分布情况,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和文化状况,依法确定应征、缓征、免征和不得征集对象,并从中选定预征对象,为征兵工作做好准备。兵役登记是法律赋予每名男性适龄公民的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男性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且在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7. 在本次全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如果已进行兵役登记,但尚未发放•兵役登记证‣,该怎么办?

报考人员(考生)可到县级兵役机关开具兵役登记证明,以此作为兵役登记的佐证材料。

8. 有关兵役登记问题相关政策咨询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咨询电话0451-83800376,也可详询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关于项目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

1.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项目人员的项目生身份如何认定?

参加上述四个项目的人员报考,在面试前的现场资格确认环节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要根据省项目生主管部门要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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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其它佐证材料: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县级组织部门开具的服务期满、期满考核等次证明。

(二)“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由服务单位开具并盖章的•XX省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志愿者鉴定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服务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证明原件,黑龙江省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考核聘任登记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项目生身份确认时提交给省项目生主管部门审核。具体细节要求以省项目生主管部门在面试资格确认期间发布的公告为准。

2.项目生人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工作,借调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若项目生人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工作,借调(帮助工作)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在本岗位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享受项目生招考优惠政策。

3.项目生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或在其他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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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工作,应如何处理?

项目生人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读和工作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其在岗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享受项目生招考优惠政策。

4.有的项目生人员与主管部门签订聘任制合同,服务期为3年,而在实际服务满2年时,有关部门即出具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明,应如何处理?

若项目生人员与主管部门签订服务期为3年的聘任制合同,就必须在3年期满后方可界定为服务期满,服务期满的项目生人员可享受项目生招考的优惠政策,服务期未满的人员,不享受项目生招考优惠政策。

5.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身份确认如何进行?

退役大学生士兵面试前的服役及退役情况确认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筹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资格确认的佐证材料包括本人入伍通知书和退伍证。

6.退役大学生士兵相关政策咨询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乔参谋0451-83800376

五、关于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

1.本次招考体检工作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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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要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 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

体检组织机关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3.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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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通用标准执行。

4.录用人民警察需要测评体能吗?

公检法司系统特殊职位需在面试后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按照•黑龙江省2018公务员录用考试公检法司系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相关政策要求,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等执行。

在报考人员实际参加体能测评并取得相应成绩情况下,不允许进行二次补测。因体能测评环节对报考人员的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故请广大报考人员在报考需体能测评的岗位时,根据自身身体状况慎重选择!

5. 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要突出政治标准,严格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采取多种方式,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等进行综合分析考察。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参照其系统相关规定执行。 6.考察时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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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贯穿公务员招录全过程。录用考察是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与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并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5号)和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相关规定,对报考人员的诚信情况进行考察。

六、关于违纪违规及其他相关政策

1.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在考试录用各个环节,报考人员凡存在弄虚作假、违纪作弊,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及考试秩序,伪造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不依法执行回避规定,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外,一律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关于报考人员因个人原因在招考过程中放弃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或录用等相应资格,有何规定?

报考人员在笔试后任何环节主动放弃相应资格,均需提前与招录单位沟通,并出具本人签字的正式书面材料;若报考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或因报考人员在面试资格确认后的任何环节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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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相应资格导致考录资源浪费,考录正常秩序被扰乱的,可由负责考录工作相应环节的部门记录具体情节,并视情况将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3.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5号),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4.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5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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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如果报名时符合我省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省(区、市)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我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省(区、市)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人员应如实向所报考的单位报告情况,并立即退出在我省的参考行为,我省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或考察人选。如果考生明知本人已经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省(区、市)机关录用,却依然继续参加我省的公务员招考,我们会将其行为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并告之录取其的部门(单位)。

七、报名网络技术及其他注意事项 1.网上报名应注意哪些事项?

(1)了解拟报考职位工作地的地理、人文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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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请各位报考人员在正式报名前,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http://)下载招考计划,对照招考计划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

(3)为防止报考失误,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录公告及相关文件,熟悉公务员招录的相关政策。

(4)网上报名是基于考生诚信报名的前提下开展的,设臵了对不诚信行为的后续处罚措施,报考人员一定要认真检查自己填报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性。考生填报信息不真实或填报错误的,导致网上资格审查或现场资格确认无法通过,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5)照片不合格者,将无法参加考试。

(6)合理安排报名时间,避免报名后期因报名人数激增导致网络拥堵造成报名失败或因信息填报不全、不准或资格条件不符等问题错失报考和改报机会。

(7)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人员,完成缴费才算报名成功。 2.报名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基本流程为:登录报名网站—>阅读并同意考生诚信承诺—>进入报名界面按报名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上传近期清晰免冠电子照片—>等待报名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网上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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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网上报名网站首次报名,注册并设置密码选取报名工作任务签订诚信协议并阅读报名须知查询并选取报考职位填报(修改)个人基本信息上传照片等待审核资格审核未通过查看审核结果照片审核未通过审核结果是否通过是通过网上支付系统缴费并确认缴费成功

3.是否允许重复报名?

不允许,同一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只允许报名一次。 4.姓名或身份证号码输入错误如何处理? 用正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重新报名。 5.每人可报考几个岗位? 一个。

6.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提交后,没有页面显示(显示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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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页)?

点击提交后,如果出现空白页,请稍微等待,可能是网络速度原因引起,如果时间过长仍无法打开,请先关闭IE浏览器。重新进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无须再注册新用户,用原来注册用户登录系统,进入后点击报名资料填写/修改,查看信息是否正确。

7.报名信息表无法打印,打印提示错误如何处理?

这是由于IE浏览器安全设臵过高引起的,请在IE菜单“工具”——“internet选项”选择“安全”——“自定义级别”,将安全级别设臵为低,并将ActiveX相关控件设为“启用”或“提示”,然后进行打印;

另一种解决方法为:

(1) 点击IE浏览器中的“文件”,选择“页面设臵”,在“页面设臵”中,将“页眉”、“页脚”两项中的文字或者其他删除为空。

(2) 点击“文件-打印”。即可将报名信息打印出来。

8.网上报名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网页上有错误如何处理?

网上报名系统要求使用IE浏览器,浏览器版本为IE7.0及以上,请先确认本机浏览器是在IE7.0及以上,如果不是IE7.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请先将IE升级到7.0及以上版本,然后再进行网上报名工作。另外提醒,在报名时请将上网助手、防火墙等拦截工具作详细设臵或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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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上传照片时能够看到照片,但点击“上传照片”按钮后提示照片不能保存或其它不成功提示信息如何处理?

系统中规定照片大小最大为50k,最小为5K,照片格式为“*.jpg”,请按照相应规格上传照片。

10.网上报名已经审核员审核通过,是否可以再修改信息?不可以。考生只有在报名信息未提交审核前或审核未通过时,可以修改信息。

11.填写报名信息时,点击“提交”后,提示“信息已经过期或保存不成功”等信息如何处理?

考生填报信息界面具有一定时效性,如果考生在网上填报时间过长,则该页面自动失效,一般不要超过半小时。

12.如何以最快速度填写报名信息?

首先仔细阅读公告及招考计划,慎重选择职位。为了确保报名资料提交成功,建议在网上报名前,先将要填写的内容用word或记事本等软件编辑录入。在网上填写报名资料时,将已准备好的资料一一粘贴到相应位臵即可。

13.可以进行现场缴费么?

不可以,只允许网上缴费。缴费时间截止,缴费系统将自动关闭,请各位报考人员开通网银,严格遵守缴费时间。

14.可以用他人网上银行代缴报名费么?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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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提交报名信息后出现乱码怎么办?

将 IE 浏览器中编码设臵成简体中文或刷新网页。

16.点击有关报名操作项目后页面无任何反应怎么办?

IE 版本过低,升级到 IE7.0及以上版本即可。报名系统不支持谷歌、360、搜狗、猎豹等浏览器。

17.在输入出生日期和毕业时间时,找不到所要的日期和时间该如何处理?

检查系统时间是否为当前日期和时间,如不符请调整。 18.若缴费后仍显示尚未缴费,该如何处理?

由于银行方面存在掉单现象,掉单的缴费记录未能及时返回报名系统,要待银行对账完毕返回本系统后,才能查知缴费情况。报名人员只需确认银行扣款成功即可。

如有其它缴费方面问题,请拨打缴费咨询电话:4001-500-800。 19.如何打印准考证?

完成报名确认后,报考人员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20.如果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或报名密码遗忘如何处理? 考生网上报名期间若遇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导致无法报名或报名密码遗忘情况时,请拨打0451-12333,按照提示操作处理。

在此,提醒各位拟报考人员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向他人泄露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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