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参公管理办法

2023-02-08

第一篇:黑龙江省参公管理办法

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参公人员的管理,规范参公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参公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云人〔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公人员考核坚持民主客观、科学准确、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便于操作的原则,以日常考核为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参公管理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参公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学校二级班子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参公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参公人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实绩。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创造性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 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章 考核计分和等次标准

第七条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15分、绩35分、廉10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评定,按照上级人事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综合考核总分计算:全体参公人员打分所得分值占总分的70%,考核领导小组打分所得分值占赋分的30%。

综合考核分=全体参公人员打分平均值×70%+领导小组打分平均值×30% 第九条

被考核参公人员的考核等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并按需要保质保量完成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

(二)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并按需要完成一定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70至89分。

(三)基本称职:对表现较差,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量化评分在60至69分。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考核量化评分在59分以下。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参公人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参公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参公人员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德人发〔2010〕5号给予嘉奖;

(五)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二条

参公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参公人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参公人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被考核参公人员对照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如实填写《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并在所属考核范围全体人员参加的考核评议会上述职,全体参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考核对象打出测评分,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按考核要求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科,最后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考核等次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参公人员,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公务员考核登记表》由各科室汇总报组织人事科。。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后,本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若复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等次,本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束。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公务员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参公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条

调入或者转入我校的公务员,由我校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或者转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一条

外出挂职锻炼的参公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我校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派出学习、培训的参公人员,由我校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工伤除外)、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参公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参公人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6月30日前解除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确定等次;7月1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

参公人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作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参公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及要求,每年考核时由学校行文规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篇: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承诺书

按照XX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XX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核定的方案,XX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是受XX县卫生局委托,具体承担辖区内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监督管理职责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现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诺如下: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

2、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4、进一步建章立制,规范日常管理,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XX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XX年十二月一日

同意、服从,请签名:

第三篇:[转载] 2015年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工资改革方案

2015年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工资改革方案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 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 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 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 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 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 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 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机关工人工资改革方案适时公布。

第四篇:参公性质,参公的前途和参公的待遇问题

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参公(即参照公务员)"、"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

知情人士透露说,在推进工资改革过程中,"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支持将会逐步减少,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最终推向市场,不过在此之前,仍将获得一定的"过渡期"。而"参公"和"全额拨款"类的事业单位,短期内相对较为"保险"。此外,一些事业单位还将被重组或剥离。

1、所谓参公,全名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该编制为事业编无疑,但是根据《公务员法》,此事业编不同于普通事业编,参公事业编参照公务员管理,即所有待遇与公务员完全一致。(调任、转任、退休等等)不放心的同志们可以关注机关选调公告,所有参公编均可以自由参与选调,去行政编的行政单位或者同样参公的参公单位皆可。

2、参公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但是内部工作人员性质是公务员(广义上),(广义上)公务员目前分三类:行政编、党群机构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编制、参公编。严格来说,参公编是属于事业编的工作人员(广义的公务员)。法律上严格规定的公务员,只包括行政编、党群编,参照单位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公务员,但是根据目前的包括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的关于待遇问题的法律法规,公务员与参照管理工作人员,是并列并行关系,地位待遇等同

3、参公单位分类,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这其中还包括了社会团体与人民群体,所以,残联、工商联等单位同样可以参公,但是因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颁布,法规由国务院、省级人大颁布,真正符合两项授权的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数量有限。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半公益性事业单位,比如教师、医生、部分公益职能事业单位等。事业编与参公编不一样,事业单位不能调动到参公单位、行政单位。

4、参公进程目前仍在进行中,很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会加入到参公序列,比如基层国土所、规划局、执法局、监狱、车管所都已加入参公行列,未来港航局等单位还会继续加入,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5、参公编出现的原因,本质上来源于国家对行政编严格控制,但是因为编制的不足,造成的变通的手法,改革的趋势应该是逐渐把参公编转为行政编。行政编这种控制做法,由于参公的出现,已经变为一种尴尬。

6、部分同志担心参公的前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牛吧?黄河水利管委会、长江水利管委会‘。。。。牛吧?他们都是参照管理单位。天塌了个高的顶着,我们杞人忧天些啥啊!!!

严格来说,能参公的单位,都是强势单位,不强势,怎么能参公啊!!

第五篇:杭州参公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08-09-01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杭城法〔2008〕82号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机构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接《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市管理系统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批复》(浙人函〔2008〕125号),我局所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直属大队和受理指挥中心),已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杭州市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07〕66号)规定及市人事局制定的《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就局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局直属执法机构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陈祥荣,副组长顾红庆、宋德成、赵清平,成员为宋晓青、金远标、俞忠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治处,负责日常工作。宋晓青兼任办公室主任,洪冠宇、何国辉任副主任,徐培珍、周辉、楼文晓、赵斌为办公室成员。直属大队及受理中心应成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在局组织学习动员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学习公务员法及参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政策规定、细化工作计划和各项保障措施,按照局的统一部署,有计划、积极稳慎地开展参照管理工作。

二、参照管理的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范围、对象

局直属大队、受理指挥中心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资格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截至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2008年6月30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3、近两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工作人员进入单位截止时间按浙委办〔2007〕13号、市委办发〔2007〕66号和杭人计〔2007〕5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施参照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一)职位分类

各参照管理单位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或内设机构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相应职位(岗位)。职位(岗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并按照所设置的职位(岗位)编制职位说明书,作为人员选配、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二)组织人员登记

参照管理单位应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和《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浙委办〔2006〕74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作人员的登记。现有工作人员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下三种方法确定登记对象: 1、符合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杭人公〔2007〕77号文转发)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调任手续后予以登记;

2、原为公务员身份,现在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直接予以登记;

3、其他符合参照管理资格条件的人员应通过考试考察合格,再进行人员登记。 登记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直属大队和受理指挥中心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附表2),同时做好登记数据录入工作,报市人事局审核、审批。

(三)人员选配

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在核定的职数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选配人员。

(四)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并进行工资套改。由事业单位岗位薪级工资套改为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具体按照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规定和交流调动人员的工资政策实施套改。

四、组织考试考察

(一)资格审查和公示 列入考试考察对象的人员,由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附表3),并将有关资格审查材料于9月5日上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单,由政治处按照规定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内容为姓名、出生年月、学历学位、现工作岗位、职务(职称)、任现职或从事现岗位工作时间、近两年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二)报送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由政治处将符合参照管理资格条件人员的审查材料报市人事局复核。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应准备、提交以下材料: 1、资格审查和公示情况报告文件;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情况汇总表》(附表4);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5),在该表“备注栏”分别按照调任人员、原公务员身份人员、列入考试考察对象人员予以说明;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

5、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上报材料时,应将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人员的材料和原公务员身份人员材料一并上报。上报调任人员材料须附本人身份证、事业单位任职文件、体检表、学历学位证书等;上报原公务员身份人员材料须附原公务员身份的过渡审批表或录用审批表(复印件)等。经市人事局审核无误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上报材料请于9月12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试 经审(复)核符合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参加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一门,满分为100分。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考试内容为政治时事、公共事务管理、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本单位业务工作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事项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划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组织体检和考察。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由直属大队、受理指挥中心提供考核鉴定材料,作出是否合格等综合评定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经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在编制限额内予以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对象按市委办发〔2007〕6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截至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2008年6月30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含工勤岗位人员)。不愿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由本人自己联系落实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

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前,已办理离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含工勤岗位退休人员)。

(二)暂缓登记对象要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暂缓登记期间模拟套改机关工资标准,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三)其他未列入参照管理的人员,按局党委决定组织分流。

六、有关要求

1、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要求,抓好方案的贯彻落实,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慎地推进参照管理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2、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对参照管理工作、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条件和程序,防止各种违纪违规情况发生。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在参照管理方案实施过程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

3、要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参照管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加强对干部队员的管理和教育,忠于职守、积极工作,确保人员思想稳定,保证参照工作顺利进行,为全系统参照工作作出榜样。 附件:

1、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直属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名单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

4、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情况汇总表

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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