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2023-03-13

第一篇:农作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 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农林局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 :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生产杂交种子的,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 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 名以上, 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3 名以上。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品种审定证书,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 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 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XX)第 X 号”, 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 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 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区县及乡(镇);有效期限为 3 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应当注明。

第十条 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 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 3 个月, 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予和常规优质油菜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林局核发。市、区辖(指徐汇、长宁、普陀、杨浦、闸北等区)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 , 由**市农林局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市农林局审核, 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可以向**市农林局申请审核, 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二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检测仪器配备应达到一般肿又柿考煅榛沟谋曜? 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 2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四)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 1 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应配备开展种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净度分析等检验项目的必要仪器, 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 1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 :

(一)申请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

(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 50% 以上;

(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设备;

(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 有 5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六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计量合格证书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

(二)自有品种的证明;

(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 申请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重点核查申请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知。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 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申请者持审批通过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第 3 联,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再凭《营业执照》向审批机关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领取《营业执照》后 , 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其他经营者代销种子的, 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农林局制作的《代销种子委托书》, 按《代销种子委托书》的格式如实填写;

(三)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 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 (XXXX)第 X 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 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 , 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 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 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 5 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 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 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 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变更手续,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 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 3 个月, 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由审批机关收回,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越权核发许可证的, 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 除收取工本费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篇: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程序

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基地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品种申请可以不提供)

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种子生产、储藏、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1000平米以上或干燥设备任选其一);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实景照。

九、品种介绍(√)

十、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基地情况说明);(√) 十

一、产地检疫证明(√)

十二、质量保证制度(√)

十三、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十四、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

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五、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第三篇: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1份(验原件);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原件1份;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二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原件1份;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篇: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本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验原件) 二,发改部门立项文件(验原件);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用地批准书(验原件);

四,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书(验原件) 五,可研性报告;

六,资金证明;(200万元以上)

七,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证明。验原件); 八,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九,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五篇:申请网吧经营许可证流程

申请网吧经营许可证流程(附图)

开网吧挣钱吗?答案是肯定的,正因如此,才有这么多人争着抢着开网吧,而网吧的很大一部分的目标用户是未成年的学生,所以国家对网吧经营许可证这块审核的比较严格,但是如果掌握了其中的技巧和流程的话,可以为您的申请成功增加砝码,下面就具体来谈谈申请网吧经营许可证的流程。

首先,我们来看这张网吧牌照申请的流程图,然后我们再根据这张图解,将各步骤中所要做的和所需从材料一一奉献到您的面前。

以上是图解网吧的牌照申请,下面我们来看看在实施这一流程还需要做哪些工作。准备开网吧的朋友最好能结合图片详细看下文的申请步骤一般的,网吧申请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步骤:

一、这是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并进行预先核准登记

特别提醒:

各地的申请表,以及下文中出现的各种所需提交的材料表都可能不相同,文中配图并不是全国统一标准。

二、到ISP接入服务商签定《租用协议书》、《经营协议书》、《信息安全责任书》 各地的服务商(ISP接入服务商)名称都不相同,申请人应到当地的县、市的服务商办理即可。

三、到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科、文化、消防、卫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在这一步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包括: 地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意向证明; 3.申请人、技术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资质证明、联系方式(有的地方还要求提供外地务工人员暂住证和务工证明的复印件); 4.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也就是你的网吧日后经营场所),符合营业场地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出入口照片和建筑物外观照片,电脑机器台数、营业面积要求、场地平面图等(有的地方会要求提供网吧内部照片,以及其它资料); 5.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职责(有的地方需要安装当地指定的监控软件或是其它管理软件);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办者应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文化部门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 地县(区)级以上文化部门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资质证明、联系方式;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 4.声明不会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承诺书。 到这里,整个网吧的牌照申请就算是下来了。文中所说的只是“正规的桌面上流程”,当您在申请网吧牌照过程中在某个环节卡壳了,这个时候您应该快速、积极地使用“非正规的桌面下流程”,以尽可能快的打通关节。 总结:

细心的朋友应该从最后一步看出整个申请流程的重点,他们分别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网络文化准营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这四个就是整个申请流程的重要环节,只要您将这四个证照办齐了,基本上就不会有太多的阻力了。当然,在日后的网吧运营中,您还要面对各式各样的突击检查、网吧年审之类的,这是后话了,以后咱们再细聊。

四、到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

如果说前面

二、三两步的申请属于“重要”,那么这一环节就应该称之为“很重要”。这一步中,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提交的以下材料: 某地通信管理局内部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签署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县(区)级以上文化部门签署的《网络文化准营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承诺书;

6、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资质证明和联系方式;

7、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地所有权证明文件(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

10、有与营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文件(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交营业场所场地平面图和网络拓扑结构图,即你的网吧网络采用的组建结构图)。

五、到工商局登记注册

如果第四步顺利通过,那么我就先恭喜您一下了。一般的,能顺利走到这一环节属于“相当不容易”。磨破了嘴皮,跑断了腿,走到这一步也值得啊。 申请人提供给工商局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持公安部门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以及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 到工商局注册

六、到ISP专线接入服务商办理专线联通手续

到ISP接入服务商办理专线联通手续时需提交的以下材料: 1.公安部门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2.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

3.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 4.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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