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罪犯人权探究论文

2022-04-21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我国监狱罪犯人权探究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从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比中日两国的培训机制与制度建设,探讨日本监狱警察及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经验做法与可借鉴性,旨在为加强新常态下警察队伍核心能力建设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我国监狱罪犯人权探究论文 篇1:

实现监狱管理透明化的措施探究

摘要:监狱作为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惩戒、稳定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对监狱管理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公平、文明、人权这些问题逐渐上升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时,监狱管理的创新提出了透明化的管理方向,同时这是监狱管理方向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主要探究了监狱管理透明化的重要作用、以及实现监狱管理透明化的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监狱管理;透明化;措施探究

引言

监狱作为国家司法系统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环,承担着刑罚执行的任务,监狱的安全稳定对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有着重大意义。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监狱所处的内部环境以及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和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刑罚执行政策和罪犯犯罪类型结构的变化,许多新情况在执法管理中出现,威胁监狱监管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监狱面临的监管压力不断增加,一些罪犯的非正常死亡、逃狱、袭警案件的发生,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监狱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所以加强监狱管理透明化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1 监狱管理透明化的重要作用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管理透明化则是鉴于机关为了实现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的公平公正,从而将行刑事务和属于刑罚执行层面的行政执法事务面向社会进行公开,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和督促,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监狱管理工作受到到罪犯、罪犯家属、社会民众等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所以,推动监狱管理透明化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实现整个司法的公正,还体现在对罪犯本身的思想改造和社会整体的稳定等方面。

2 实现监狱管理透明化的措施

2.1 提升监狱管理水平

要想实现监狱管理透明化,就必须要加大对干警的培训力度,提升监狱管理水平,首先,以警示教育和典型案件教育为主要方式,定期开展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教育,使干警充分认识到当前监管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以及自身担负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其次,建立严格的警务督察制度,坚持领导班子带队督察制度,要发挥敢抓敢管的精神,严肃督察纪律,加大督察力度,推动各项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的落实;最后,完善监督制约的责任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确保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另外,还要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在执法过程中,因自身存在执法过错,造成监管事故的,一经查证属实,按照规定严格处理,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监督制约作用。

2.2 实现减刑、假释的透明化

减刑、假释作为对刑罚及其执行方式的重大变更,需要进一步的走向透明化。要对申请减刑、假释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查,重点要将听证制度作为主要内容。其基本形式是召开提请减刑、假释的听证会。听证会是现代社会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使罪犯、被害人和检察机关都有机会参与减刑、假释的裁决过程,并就减刑和假释的问题展开一定的辩论。与此同时,可以考虑组建减刑和假释委员会,负责减刑和假释的裁决。这种委员会可以由法官、律师、监狱官员、社会工作者、教育人士等组成,主要负责对减刑和假释申请的听证,并做出相应的裁决。在深化监狱管理透明化过程中,听证会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对于集中展现公开审查工作的精神实质和实际规范化的执行与操作具有突出价值,监狱政治处警官要积极配合,推动提请减刑与假释工作全面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2.3 做好监狱管理透明化内容的分类

一是,要明确监狱管理执法的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与司法相關法律中规定的监狱机关应当承担的职权、责任;监狱机关内部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参与执法活动的狱警姓名、身份和采取相关措施的法律凭据。二是,要明确监狱干警应当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三是,要明确工作监督的渠道与具体方法,如公布举报、咨询电话,设立举报及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值班接听登记,按规定及时处理;设置监狱长信箱,在监区和会见场所设置监狱长信箱,接受罪犯及其家属的投诉、举报,由专人负责开启处理并完善信访制度,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回复。四是,公布监狱长接待日,监狱建立接待室及时处理投诉后反映的问题,监狱要主动接受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察、新闻舆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4 详尽告知罪犯权利与义务

监狱政治处警官详尽告知罪犯权利与义务,属于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司法部推行监狱管理透明化的重要举措。在监狱机关的执法活动中,详尽告知罪犯权利与义务,对监狱机关的执法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开,可有效推动监狱机关转变执法观念,实现司法与执法的公正化与文明化。为了确保权利与义务告知的到位,鉴于政治处警官可以倡导制作内容统一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将应当告知的各项义务、内容与方式列入告知书中,对于那些已经通知到位的要及时进行详细的笔录记载,然后经由罪犯对笔录中相关的内容进行确定并签名之后收入档案之中。同时也要加强对告知工作的监督,将狱警在执法活动中对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纳入到狱警政治素质与职业素质的综合考评范畴之中,对于那些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狱警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2.5 积极推进监狱管理透明化的宣传

监狱管理工作要实现透明化,就要使监狱管理工作知情权得到最大范围的实现,所积极的宣传就是推进监狱管理在更高层次、更广泛领域上实现透明化的基础性措施。借助信息技术构建监狱管理与社会对接沟通的信息平台,使双方良性互动起来,对狱务工作进行透明化的处理不仅能够让公众对狱务工作有更多的了解,便于监狱机关一系列措施的推行,减少推行阻力、提高推行效果,还能够使监狱机关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狱务工作的行为进行科学、规范、优化、完善。就目前政府工作的现状来说,借助各种媒介如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对监狱管理工作进行广泛化的宣传是将狱务工作最大限度地与群众进行沟通的最有效途径。

2.6 加大软件与硬件的建设

一是,要成立监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政务公开办公室,加强对全监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使政务公开活动增强了凝聚力,保证了政务公开活动稳扎稳打地进行;二是,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保证监狱管理工作透明化的载体多元化。以某监狱管理来说,其为了更好的实现监狱透明化,花巨资对政务公开栏进行了相应的改造,而且,还购买了必要的电子设备,如触摸屏的电脑,分别设置在狱部办公区和分散关押点办公区,同时也购置了笔记本电脑和投影仪,协助干警更好的开展监狱管理工作。另外,各监区也分别在办公室设置了各具特色的政务公开公示栏。为了方便运作,利于操作,把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由51个台账反映出来监区用7个台账反映,包括组织人事、财务收支、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生活卫生、审计。监区和直属单位明确了公示的范围和内容以及公示的方式。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有效的实现监狱管理透明化,可以从提升监狱管理水平、加大软件与硬件的建设、加大宣传、详尽告知罪犯权利与义务、实现减刑、假释的透明化以及做好管理内容的分类等方面入手,保障监狱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黄子琪,高宗豪,段星宇.基于“以人为本”的监狱管理机制研究[J].才智,2017,(24):250.

[2]秦爱民.基于三维技术的智慧监狱管理平台建设方案[J].机电工程技术,2017,(S1):111-113.

[3]刘耀文.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探讨[J].世纪桥,2017,(06):63-64.

[4]禚洪瑞.监狱管理体制的发展与方向[J].法制与社会,2016,(23):194-195.

作者:敬川玲子

我国监狱罪犯人权探究论文 篇2:

新常态下警察队伍核心能力建设研究

摘要:从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比中日两国的培训机制与制度建设,探讨日本监狱警察及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经验做法与可借鉴性,旨在为加强新常态下警察队伍核心能力建设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核心能力建设 监狱人民警察 教育培训工作

一、序言

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政法队伍建设的关键之年,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就陕西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而言,一直存有两方面的短板。一方面是缺乏叫得响、过得硬、高素质、高影响的核心人才。由于警力有限,警察身兼数职,从而在业务上形成“什么都会”,却“什么都不专不精”的局面,但近年来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与各单位组织的业务部门专项培训、岗位练兵、实践交流等活动对这一缺陷起到了很大程度的弥补作用。另一方面是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构成复杂,包括原警官学校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与社会工作人员、以及部分“军转干”等。其中,第一类人员专业基础与技能强,但容易出现知识结构老化、管教技能失调等弊端;第二类人员知识结构全面、富有创新意识,但缺乏实践经验基础与政策执行能力;第三类人员执行能力强,但由于习惯“服从听从”的军旅作风,创新意识与自主意识薄弱。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考察云南省司法厅政法干部学校时提到:“要高度重视司法行政干警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建设过硬司法行政队伍的先导性、战略性工程来抓”。可见,对队伍建设而言,教育培训工作占据了不可或缺、举足轻重的关键地位。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在强化教育培训工作方面也传承并发扬了众多优良做法,如负责培训的处室全程跟班、设置班主任制班委会、统筹规划培训项目等。

不过同时也必须认识到,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工作仍然面临着巨大挑战。一方面,服务型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法治环境建设、改进作风建设等更高的行政目标对政法干警队伍提出了新要求,社会发展水平对核心能力也提出了公民导向、人本文化、服务意识、核心竞争等的新期待。另一方面,现行的监狱警察培训中仍存在案例有失时代性、缺乏成本收益分析、资源配置不均衡、IT化程度较低等不足,难以完全适应日臻完善的执法环境。对此,国内相关学者展开了大量研究,致力于创新培训内容,拓宽培训方式,改良评估机制。本文在相关文献的理论基础上,借鉴日本监狱警察及公务员培训的机制与做法,针对我国的监狱警察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二、建设统一的培训基地

1.日本矫正研修所

日本法务省单独面向全国监狱、少管所、拘留所等的监狱警察、法务教官等,成立了“矫正研修所”(以下简称“研修所”),旨在增长监狱警察等的知识与技能,锻炼身心,提高人格,增长见识。

根据《矫正研修所组织规则》(最新修订时间:2014年3月28日),研修所位于东京,全国下设8个分所。研修所(及分所)针对监狱警察的培训课程分初等、中等两类,在此基础上分别对通过高等、中级管理考试的合格者展开相应培训,同时也有针对领导层的高级管理培训、专业培训、研究培训等不同层级,培训内容主要有三大特点:

(1)基于最新行为科学理论的讲座。所内教官与大学教授等各领域专家共同担任讲师,并且引进教练、辯论等社会企业开发的培训方法,基于最新的行为科学理论展开培训;

(2)加强人权培训。监狱警察等矫正工作者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加深对被收容者人权的理解,因此该所致力于开发人权教材,引进护理行业与福利机构的经验,加强人权培训;

(3)多种多样的培训方式。除讲座以外,研修所还采取研讨会、防身术训练、被收容者体验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力求培养监狱警察等的基本能力。

2.可借鉴性分析

对我国而言,监狱人民警察培训基地的统一建设也是优化教学资源整合、打造集约化与规模化教育格局的一条有效途径,继而可以形成教育培训的刚性指标与考核标准,建构制度化的人才交流与沟通渠道。同时,依托培训基地,也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科研成果与先进案例的分享,发挥监管工作“智谋团”与“咨询台”的作用。

在推行监狱警察培训基地建设时,还应结合我国监狱形势与发展现状,展开针对性的适用设计。比如,日本矫正研修所的培训对象并不仅限于监狱警察,还包括拘留所、少年院、少年鉴别所等矫正机构的工作者。与之相对,结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社区矫正方式的兴起,以及《社区矫正法》即将出台的法律背景,可尝试将“监狱人民警察培训基地”拓展为“监狱与社区矫正人民警察(或专职人员)培训基地”。一方面,监管工作与矫正工作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辩证关系,集中的培训基地提供了相互吸纳先进理念的平台,丰富培训内容,保障知识更新与岗位轮换。另一方面,从服刑人员或被矫正对象的角度出发,也确保了教育转化工作的延续性,有助于提高交接质量,调动可用资源。

此外,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中也提到了“以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为支撑”的队伍建设平台。由此引申,“互联网+培训”也是科技化新理念的一个体现。目前,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的线上培训平台页面也在不断完善,包括个人空间、资料库、课件库、课程库、案例库、师资库、通知公告等。培训部门也可依托这一平台,改进学员服务管理,从报名注册、学前测试、心理测试,到入学后的在线学习、在线交流、在线辅导、教学评估、班级管理评估,再到结业时的毕业证打印等环节,全部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另外,可运用大数据技术,将参加线上培训平台的数据信息建成分析模型,宏观把握干警的知识兴趣点与培训时间、成效等,并将分析结果反映在下一步的计划制定中。此外,也可借助“警务通”这一从优待警措施,打造移动学习平台,上传一些精简的PPT、视频、语音等微课程,实现随时随地的自主培训。

进一步而言,“供给侧”改革的新常态也可应用在队伍建设的结构性改革中,增加要素投入,鼓励社会资源的参与,形成以“监狱社区矫正人民警察(或专职人员)培训基地”为主体,辅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等的培训网络,包括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与实战岗位定期轮换、加大MPA(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教育、完善电子培训系统等在内,打破监狱警察队伍建设的“高墙”壁垒。

三、以需求为导向的培训机制

教育培训工作的效果高低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前瞻性的调研基础与根本性的政策导向。我国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纲要等正式印发的政策法规对此给予了具体的指示。本节选取了针对全体干部、司法行政系统干部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工作三个层级的六份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印发的《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0- 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2011-2015年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以及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印发的《“十二五”时期干警教育培训和人才工作规划》《2015年教育培训与人才工作计划》,从宏观至微观、从普遍到特殊,展开对比研读,发现六份文件无一例外地强调了“需求”导向。

简言之,以需求为导向是我国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方针之一。通过整理归纳上述政策指导文件,可将培训需求划分为社会需求、组织需求、岗位需求与个人需求四类,具体如图1所示。反观日本,《国家公务员研修基本方针》中也提到:“通过持续不断的信息收集,努力掌握研修需求,并适时地将合适内容整合进课程大纲中。”

接下来,以监狱警察的组织需求为例,探讨其中的人权意识培训问题。强化人权意识培训。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指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换言之,提高人权意识是组织需求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日本,2001至2002年名古屋监狱发生的一系列人权侵犯事件造成巨大的社会轰动,引发国际人权组织的质疑与指责。以此为契机,日本监狱警察培训开始强调人权意识培训。人权意识培训不仅是矫正研修所的培训重点之一,而且在法务省颁布的规定矫正工作者职责履行的意识理念与基本态度的《矫正工作者的使命》中,第一句话便是:“矫正行政应确保被收容者的收容,尊重他们的人权……”在人权意识教育中,以讲义、实操为主要培训方式,提高被培训对象的人权意识。同时,为了避免执法队伍再次出现人权侵害问题,专门设定了针对“处遇实务监督员”的培训内容。

依据《监狱警察的人事管理规定》,人权意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行刑法》《少年院法》《宪法》、人权问题、人权保护、被收容者处遇的国际准则、少年司法与国际准则、性侵问题、被收容者的人权思潮、犯罪被害者的现状、矫正机构的人权等,并且划定了各内容的最低学时。就人权侵犯事件发生当年的培训规模而言,已然做到全面覆盖、各有侧重,具体如图32所示。另外,为了将知识培训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培训内容均以实际处遇的情形与案例为前提,并且着重提高负责指导监督的现场一线中层领导的指挥能力。

相比较而言,中国的《监狱法》也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亦提出“尊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人格”,“杜绝有损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人格和尊严的用语”。然而,实际的教育培训工作并未显著体现这一要求。当前,国际人权斗争激烈,是敌对势力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主战场之一。同时,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逐渐完善,国民人权意识与现状持续改进,监狱警察与服刑人员之间的矛盾也渐渐向人权领域延伸。因此,有必要更新监狱警察培训内容体系,增加“人权培训”的比重。

四、职业道德的培训

十八大报告提到:“抓好道德建设这个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针对监狱警察的职业道德,司法部于2011年通过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前者为32字准则,后者包括忠于党、祖国、人民、法律;法治观念,遵守制度;严守政治、组织、群众工作、工作、廉政、保密纪律;保持和发扬良好的思想、学习、工作、领导、生活作风;警容风纪等内容,此两项法规为监狱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指明了目标与方向。下文从日本职业道德培训机制入手,探讨我国如何拓宽职业道德培养途径。

1.伦理监督员的设置与培训

1999年8月13日,日本制定《国家公务员伦理法》(最新修订时间:2014年6月13日,以下简称《伦理法》);2000年3月28日,内阁印发《国家公务员伦理准则》(最新修订时间:2014年5月29日,以下简称《伦理准则》)。两项法规分别提出了“伦理监督员”的设置与责任义务,《伦理法》要求各行政机关等均应设置一名伦理监督员,《伦理准则》规定了伦理监督员的职责包括:对所属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进行必要的指导与建议;鉴别公务员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导致国民质疑或不信任的不正当关系,并对此进行必要的指导与建议;协助所属省厅领导,调整与公务员职务伦理建设相关的体制;在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如实向主管领导汇报;当公务员无法判断他人是否为利害相关者、某行为是否属于禁止行为时,可咨询伦理监督员。伦理监督员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但是美中不足的是,日本对于伦理监督员的培训工作并未研制针对性准则或方案。因此,我国在强化监狱警察的职业道德培训时,应加强管理监督力度,可由纪检或督查部门兼任或增设“伦理监督员”角色,起到日常监督与咨询商议功能,同时加大对此类人员的专业培训。另外,由于监督员熟悉监狱道德规则、丑闻危害、违纪恶果、理想信念建设等,也有利于充实一般监狱警察教育培训的案例库、师资库与教材库等。

2.自我核查表的引进

日本的公务员伦理培训教材中附加了《伦理法与伦理准则自我核查表》以及相应的答案解析,包括“基础篇”与“应用篇”,并针对新录用与一般公务员、基层管理层、中层及以上管理层分别制定7份自我核查表,每份表格包含10个问题。内容设计为判断题,要求对《伦理法》、《伦理准则》中各种手续的必要性以及特定行为是否违反两项法规做出判断。对于培训设计者而言,自我核查表的结果有助于准确掌握职业道德对被培训对象的渗透程度,进而调整培训的实施方法或内容;对被培训对象而言,也可以随时检测自身对职业道德的习得程度,为下一步的培训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我国在推行监狱警察职业道德培训的过程中,可实施配套的激励机制。比如,借助网上教育培训平台,开发多媒体视听课程,设置自我核查表与作业练习;根据监狱警察的级别岗位或自我核查表成绩,规定不同对象的学习课时与分数线,并作为职务晋升的硬性标准之一;结合道德监督员的监督成果与自我核查表的成绩,动态调整下一阶段的学习课时,适时安排“在职培训假”。

五、结语

习近平就政法队伍建设做出重要指示时强调:“新形势下,政法队伍肩负的任务更重,人民群众要求更高。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锐意改革创新,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为指引,切实研究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依靠教育培训工作平台提高监狱警察队伍建设是稳步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基石。本文通过对比探讨日本监狱警察及公务员的培训机制,分别从建设统一的培训基地、以需求为导向的培训机制、职业道德的培训三个侧面研究了我国在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方面的可借鉴做法与适用性设计。在新常态下引进国内外先进经验,预测并顺应监管工作的發展趋势,是推动中国特色监狱警察队伍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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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伟.我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问题研究:以XX监狱为例[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

[3]刘成文.基于胜任力的我国监狱人民警察培训体系研究——以A监狱为例[D].青岛大学,2008.

[4]刘祥亮,王军,杨子墨.关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警务实战教学训练水平的几点思考[J].才智,2015,(8):196-198.

[5]张俊茹.外国监狱警察教育培训对我国监狱警察教育培训改革的启示[J].中国监狱学刊,2015,(6):158-161.

[6]刘俊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警察培训模式探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作者:马广奇 彭显波

我国监狱罪犯人权探究论文 篇3:

特赦“最后一个流氓”

律师界希望以牛玉强案为契机,推动特赦立法,让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特赦制度真正“活”起来。让手握生杀大权的立法机构能够切实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同时也让普普通通的老百姓能享受宪法赋予的特赦权利。

2010年岁末,“最后一个流氓”牛玉强的悲情人生(详见《新民周刊》 2010年12月20日《最后一个“流氓”》),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随后,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義务成为牛玉强案代理人,并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刑法,并特赦牛玉强及类似罪犯。

牛玉强案再次牵动众人神经。1月中旬,记者就牛玉强案进展与周泽律师进行深度访谈,探究刑罚公正问题,特别是由于立法及司法原因导致的刑罚不公的矫正问题。

刑期顺延的错误

牛玉强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1984年以流氓罪被判死缓的牛玉强,需要服刑至2020年。为一个不存在的罪名长期服刑,民众普遍意识到这里蕴藏着巨大的不公正,希望能有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帮助牛玉强摆脱“最后一个走出监狱的流氓”的厄运。

曾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牛玉强,经两次减刑,在1990年被减成了有期徒刑18年,按理刑期至2008年届满。

1990年,监狱方面对牛玉强保外就医后,1991年经考察又决定续保一年,之后再未对牛玉强进行考察,未明确他是否需要续保,也没有通知并安排他回监服刑。直到2004年被重新押送回监服刑,在保外就医的14年中,牛玉强一直定期向住所地公安机关报到,接受监管,认真改造。

然而,重新被收监之后,监狱方面认定,牛玉强由监狱方面1991年决定续保一年的期限至1992年7月1日届满,之后未回监服刑的期间算是“脱逃”,不计入其服刑期,从而决定将其刑期顺延到2020年。

根据本刊记者对牛玉强狱友田跃进的采访,当年和牛玉强一样保外就医结婚生子的罪犯大概有20多人,他们都呆在自己的居住地,定期向派出所报告,而且“从来没接到过监狱的消息”,却被网上追逃,并在2004年突然毫无征兆地被重新收监,顺延刑期。

周泽律师指出,保外就医的牛玉强没有得到监狱方面通知,而且监狱方面也没有安排他回监服刑,他当然不可能自行回监服刑。“将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是负责罪犯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的法定职责,住所地公安部门及监狱管理部门未要求牛玉强回监服刑,当然应该视为允许他继续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事实上,牛玉强保外就医后一直接受住所地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的监管、改造,实际上已经接受了监外执行,这段期间当然应该计入服刑期。监狱将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其服刑期,是完全错误的。”

修改刑法

从牛玉强案的判决书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牛玉强的“犯罪事实”,不过参与抢过一顶军帽,砸碎了某家窗户玻璃,两次参与殴打他人,一次参与械斗未逞。而牛玉强参与殴打他人造成后果如何,判决书中都根本没有反映。

牛玉强的“犯罪行为”分别发生于1983年4月至6月之间,然而,法院判处牛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所依据的却是1983年9月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下称“严打决定”)。

周泽律师认为,当年法院对牛玉强“流氓”罪行的判决,违背了“从旧兼从轻”、“法不溯及既往”的刑法适用原则和国际人权保护准则。在此意义上,当年的“严打”中,像牛玉强案这样根据1983年9月才通过的“严打决定”对之前发生的行为判处刑罚的所有案件,无疑都是错案!

如果可以像牛玉强案这样,用后出台的规定了较重责任的法律,去追究法之前实施的、依当时的法律只需要承担较轻责任,甚至不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那我们这个社会将可能让人无所适从。和牛玉强一样被顺延刑期的狱友田跃进就感叹,“我们这些老实呆在家里的被带了回来(指重新收监,编者注),那些真正逃了的,他们倒是难抓着”。法律最大的作用是让人生活在确定之中,如果一个人对未来充满了恐惧和不安,那这个社会也必将处于动荡不安之中。

令人遗憾的是,当年法院判决牛玉强案这样的案件,违背“从旧兼从轻”、“法不溯及既往”的普适性刑法适用原则和国际人权保护准则,却是有“法”可依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明确规定,“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牛玉强的“流氓”罪行,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刑期只有七年有期徒刑,而在“严打”的旗帜下,竟然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其同案的“流氓犯”,还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这不能不说是立法者的一个历史性错误导致的恶果。

周泽律师感慨,1983年中央决定“严打”时,人们的法治观念还很淡薄,还缺乏人权保护意识,以致出现了明显违背法治精神的“严打”决定,历史已经无法改变,那么,在保护人权已经深入人心、在公平正义已经成为社会普遍诉求的今天,放任类似牛玉强案体现出来的这种刑罚的不公正,是不人道的,也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当年牛玉强的行为,无疑具有寻衅滋事性质,但根本未到情节严重,以致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然而,牛玉强当年却被以“流氓罪”判处死缓,虽经两次减刑,刑期被减成了有期徒刑18年,加上之前其已经服刑的7年,牛玉强也需要在监狱里服刑25年,即使不出现刑期顺延错误,牛玉强也需要服刑至2008年。

然而,1997年修订通过并实施的新刑法,已经取消了流氓罪这个罪名,当年作为流氓罪处理的寻衅滋事行为,在新刑法中被单独规定为寻衅滋事罪,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根据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牛玉强当年的行为在1997年新刑法施行后才被起诉,即使被法院判处刑罚,最高也只有期徒刑5年,甚至都可能不会被判刑。但根据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的规定,牛玉强即使至2008年刑期届满,其在1997年新刑法施行之后,仍然需要服刑11年。

这样,牛玉强们的悲剧就不可避免:已判罚的罪行在新刑法施行后需要服刑的期限,甚至比根据新刑法判决的同类罪行的最高刑期还要长!像牛玉强这样面临新刑法不公平、不公正对待的罪犯,显然不在少数。

同样的行为,先后接受刑事处罚,判决却是天壤之别,由此造成的不公平感也尤为强烈。也许很多犯事的人会想,能逃就逃吧,说不定哪天刑法作了修改,自己的行为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减轻了呢。

新刑法明确了“保护人权”的目的,确认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则,取消了类推定罪,无疑是社会进步和法制文明的成果。然而,社会进步和法制文明的成果,根据刑法关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只能让刑法修订通过后遭受判决的罪犯享受到,而不能让之前被判刑的罪犯感受到它的光辉和温暖,无疑是残酷的,也是十分不人道的。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与第一款缺乏应有的协调,其不合理性、不科学性,不言自明。”

为此,律师周泽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但生效判决的行为根据新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罪犯服刑期限与新法规定最高刑期相当的,应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如此修改,无疑更科学和合理,可避免产生因刑法修改导致的新法对同类行为处理时间前后不一致而出现评价的不公正、不平等。”

也有人对周泽修改刑法的观点不以为然,认为“对一个人定罪判刑,依据的只能是行为时的法律,且判决生效后必须严格执行,定案后不能根据随后的法律变化来翻案”,“即便现在看,当年的法律有点狠,那也得执行”。

周泽认为这样的说法,是似是而非的。实际上,无论是在刑事司法理论上,还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禁止双重危险”等等原则,都是从保护刑事被告或罪犯权利的角度而言的。

“我提出的修法建议,不仅符合刑罚公正的要求,有利于既判罪犯,而且也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文件关于保护人权的要求。实际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中,‘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的内容,与我关于修改刑法的建议,是完全相通的。”

特赦制度

虽然已经上书全国人大,但周泽知道,通过修改刑法来解决牛玉强遭遇的做法“显然并不现实”。

数年来,已有无数律师通过上书方式,期望全国人大修改相关法律法条,但都罕有回应。唯一一次例外,是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博士许志永、滕彪、俞江以公民身份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促使收容遣送条例被终止。

孙的墓碑上也被刻下了这样一段话:“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牛玉强案再一次让人们意识到,当一部法律让公众普遍意识到不公正时,放任这种不公正继续延续显然是非人道的。解决牛玉强类似罪犯正遭遇的刑罚不公,刻不容缓。

为此,周泽律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特赦程序,对因刑法规定的缺陷而遭遇刑罰不公的罪犯予以特赦:对于像牛玉强案这样的案件,如果生效判决的行为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罪犯服刑期已与1997年刑法规定最高刑期相当,却尚在服刑,且仍需继续服刑的,一律予以特赦。当然,对于根据旧刑法被判处刑罚,但服刑期还不到新刑法规定的同类行为最高刑期的罪犯,如果其刑期长于新刑法规定的同类行为最高刑期的,也可考虑减少其刑期。

也有人建议,牛玉强的案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诉,通过再审改判来解决。申诉当然是牛玉强及其家人的权利,但通过申诉由法院改判来实现他们需要的刑罚公正,面对的障碍是显而易见的:法院几乎不可能改判这样一个在当年看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特别是在改判将产生“错案”的情况下。而且,法院会考虑,如果牛玉强的案件需要改判,那需要改判的案件将不计其数。法院需要多少人来应对这些案件?无论从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还是从司法成本来考虑,法院都不可能对牛玉强及类似案件进行改判。

对于牛玉强案及类似案件来说,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因为,特赦不涉及追究错案责任之类的问题,也不存在合法性障碍,而且可以直接矫正不公,成本也低,还具有强大的民意基础,没有负面效果。

同时,特赦有助于彰显国家对国民的宽仁和对人权的尊重,赢得那些早已改恶从善的罪犯、增进民众建设和谐社会的参与度,同时激励其他罪犯积极改造。“更重要的是,国家在立法及司法上造成的失误,以及特殊时期的一些特殊原因造成的刑罚不公,国家应该以特赦的方式去予以矫正,以示对国民负责。”周泽说。

决定特赦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权力,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自由,想行使就行使不想行使就不行使。任何权力对于权力的拥有者来说,都是一种责任。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的权力,对应着的是国民获得特赦的权利。自“1954年宪法”确立我国特赦制度之后,从1959年至1975年间,我国共实行了7次特赦。不过,除了1959年第一次特赦的对象为部分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之后另外6次特赦的对象全部为战争罪犯。

周泽希望以牛玉强案为契机,推动特赦立法,让事实上处于休眠状态的特赦制度真正“活”起来。让手握生杀大权的立法机构能够切实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同时也让普普通通的老百姓能享受宪法赋予的特赦权利。

作者: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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