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范文

2024-05-06

金融信托范文(精选12篇)

金融信托 第1篇

关键词:信托公司,金融功能,业务定位

目前, 我国信托公司的赢利大多来源于所开展的项目融资所带来的信托报酬收入。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及核心赢利模式目前仍然没有确立。项目融资型业务是“先有项目, 后有资金”, 这种融资属于过渡型业务, 它们基本上都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信托业务, 由此产生的盈利模式也只能是过渡型的盈利模式, 其缺点是显著的:第一, 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 因为项目太分散, 每一个项目完全不同;第二, 无法产生规模效益, 融资业务需要规模, 如果不能使融资业务达到规模效益, 就不能支撑足够的的盈利, 而目前的资金信托业务受到200份的限制规模无法做大;第三, 这种业务模式单一、技术含量过低、资金来源狭窄, 其开发成本、运营管理费用及风险等都偏高, 且完全依赖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收取信托报酬, 无法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第四, 项目融资型的业务缺乏流动性, 也就不可能有效地抵制风险。所以, 此类型的信托业务只能作为信托公司一个辅助业务, 无法形成其终极核心盈利模式业务。

一、金融功能理论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后, 全球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 引起了人们对传统金融发展理论的反思, 默顿和波迪 (1995) 提出了金融功能观, 认为尽管金融机构的形式在各地区和各时期变化多样, 但金融功能观却比较稳定, 金融的基本功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清算和支付结算的功能, 支付清算功能是金融中介最基本的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需要一个体系为全社会的交易活动提供支付清算服务, 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

2.提供聚集资源的机制和分割企业股份的服务。

由于金融中介体系从社会中吸纳零星资金并向企业贷放长期资金, 因此具有聚集和向企业提供间接融资服务的功能, 同时金融市场为企业发行股权和其他证券进行直接融资服务。

3.信息提供功能。

许多学者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分析了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的功能。金融中介可以买卖基于信息而制造的金融资产。换言之, 金融中介在代替贷款者生产信息的同时, 通过间接证券购买借款者所发行的本源证券。

4.金融部门提供管理风险的服务, 具有风险管理功能。

金融中介专门从事资金融通活动, 将独立、分散的存贷款活动集中起来, 利用其专业化知识进行管理, 能够降低存贷款风险;其次政府不仅对其监管较严, 同时也提供一些安全保证, 从而减少了其风险。

5.提供解决激励问题的方式和方法。

激励问题产生于委托代理关系中, 当交易的一方拥有信息而另一方不具备时, 或一方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时, 就存在激励的需要。

二、基于金融功能下的信托业定位

金融功能观认为, 金融机构的形式变化以及金融工具创新都是围绕金融功能变动的。由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很少随时间和范围变化而改变, 因此应该把研究视角定位在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上, 然后根据不同的经济功能建立能最好实现这些功能的机构和业务模式。对应于默顿和波迪提出的金融基本功能, 信托的每种业务都执行着某项或某些功能。

(一) 财产管理功能

财产管理功能指信托业受委托人之托, 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 即所谓“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 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在该功能下, 信托业作为受托人, 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或其指定的具体项目, 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 为委托人或受益人谋利, 而不能背弃契约约定追求自我行为目标的实现。这一功能使得商品经济发达的一些国家, 随着社会财产的不断积累, 信托业不断发展壮大, 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列成为四大现代金融支柱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这一功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 融通资金功能

信托提供的融通资金服务, 与银行的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服务有区别的, 信托机构在投融资中提供的是一揽子金融服务, 该功能主要反映在长期资金营运上, 同时也表现在对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上, 可以是融资、融物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混合运用。信托投融资是商业信用关系, 而不是银行信用关系。这一功能又可以分解为几个方面: (1) 长期金融信用功能, (2) 直接投资功能, (3) 信托具有链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三大市场的功能。

(三) 财产隔离功能

为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目的, 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制度设计就是原始权益人将其拥有的资产合法有效的转移到特设机构, 形成“资产池”, 使得已转移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进行合法有效的隔离, 使资产池的质量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割开来, 从而达到“破产隔离”。资产证券化构造出的资产证券之所以能吸引投资者, 其主要长处在于由“破产隔离”而产生的信用级别的增级, “破产隔离”是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机构) 的本质要求, 它是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的核心所在, 其给予了交易安全以最大限度的保障。

(四)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

经济领域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 有垂直的也有横向的关系;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关系。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备和交易主体内存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使得交易费用越发昂贵。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 “咨询人”、“中介人”, 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 经济保障等多功能、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同时, 信托协调经济关系的功能与其他信托功能相辅相成, 也进一步拓宽了信贷业务范围, 促进了信托服务的开展, 从而使得信托公司协调功能日益重要。

三、对我国信托业信托公司核心业务模式定位思考

通过对所提出的金融基本功能的分析, 和其可对应的信托业务定位, 我国信托公司核心业务应可有如下模式:

1.资产事务管理业务

信托公司投资实业领域的优势奠定了信托公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基础。银行、基金、证券公司等在金融领域能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但不具有在实业领域进行投资的资质或能力。信托公司可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或项目投资的方式投入到项目中, 这是信托公司理财的独特优势, 是银行没有的业务范围, 也是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无法跨越的领域。

这类业务与传统的项目融资型业务相比较, 最明显的特点是“先有资金池 (资产) , 并通过受托人对资产的管理、运用, 以项目为载体, 最终实现受托资产的增值”。近期和今后一段时间可努力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有:房地产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业务。这些资产管理业务一般信托期限较长, 资产规模较大, 同时今后将朝着可上市流通、标准化的信托产品方向发展, 解决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所以, 这类型的业务可以使信托公司形成稳定的、长期的、持续的、能够产生规模效益的业务模式, 使信托公司可以做大、做强。

2.信托制度所特有的比较优势业务

比较优势业务是信托制度特征所赋予信托公司特有的、具有比较优势型的业务。此类业务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员工持股信托计划 (ESOP) 、管理层收购 (MBO) 、委托投资等其他中介业务。此类业务不仅可以使信托公司信托财产规模做大, 而且, 信托期限一般较长, 信托公司所需要承担风险也较小。这类业务不仅可以使信托公司经营规模做大, “200份”瓶颈问题得以突破和解决, 而且, 也解决了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信托公司从事此类业务, 将使信托公司找到了自己的长线业务, 就有可能把它发展成为自己的主营业务之一, 从而也必将成为信托公司的又一核心盈利模式, 这将是信托公司做大、做强的契机所在。资产证券化项目和基础资产选择启动之时可侧重于基础设施及重大交易。因为这些项目相对较安全, 有稳定现金流, 且相对独立, 权属清晰。

3.结合信托投融资一体化功能的投资银行业务

在各类金融机构中, 信托公司是唯一既能直接投资资本市场, 又能介入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同时也是唯一能同时以贷款、投资、出租、同业拆放等多种方式管理资产的金融机构。与银行, 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相比, 信托公司在货币、证券领域可能不具有优势, 但信托公司在实业领域有优势, 而将这三个领域组合起来就更具有了市场优势。

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实业领域, 为信托公司开展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提供了可能, 这将是信托公司潜在的最重要的优势业务之一。结合信托投融资一体化功能, 运作信托公司工具型投资银行业务, 运用于不同目的的产业投资, 将资产运用到效益较好的项目中去。信托公司这种投资范围的广泛性, 在规避单个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同时, 又能分享多个市场的获利机会。公路、港口、铁路、桥梁、污水处理, 对烂尾楼不良贷款清收信托等公用项目属于较可行的, 这也是地方政府重视的工程, 开展起来也容易受支持, 还可以向地方政府要求税收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以降低运作风险, 提高各方收益。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 信托公司的金融功能有:资产管理功能、投融资一体化、联结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等功能。因此, 信托公司的业务定位应围绕这些功能进行确立, 进而得出了信托公司的业务定位有:一是资产管理为核心的、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所特有的实业投资、中长期金融信用服务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二是以信托特有的比较优势所提供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三是提供集融资、投资功能为一体的投资银行, 结合信托公司专业理财服务的工具型投行业务。

参考文献

[1]翟立宏.对中国信托业市场定位的理论反思[J].经济问题, 2007, (2) .

信托公司金融租赁业务研究 第2篇

第一部分:信托业与金融租赁业的合作

我国租赁业和信托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业界及监管部门对租赁与信托本身功能的认识逐渐趋于成熟和全面,租赁业与信托业法规和业务环境也正在不断完善,中国潜力巨大的租赁和信托市场越来越引起了国内外投资者的重视。《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中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金融租赁业务。信托公司在涉足金融租赁业务时可采取两种方式,其一,与专业金融租赁公司合作,优势互补,有力于分散风险;其二,直接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有利于节约成本,扩大收益。本部分将对第一种方式进行探讨,提出了信托业务与租赁业务相结合的几种模式。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两者结合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信托业务与租赁业务相结合的几种模式

(一)租赁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或将租赁资产通过信托转让变现

募集定向信托资金从事设备租赁业务或是将租赁公司已形成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信托变现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募集渠道和加速资金周转的有效措施。租赁资产和租赁债权也是投资机构的重要投资标的和投资组合方式,通过信托投资经营性租赁资产、经营性租赁债权还可以在起到屏蔽投资主体的同时,享受成为租赁资产所有人拥有的税收好处。

租赁与信托计划结合的模式,适用于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设施项目。租赁与信托结合可以拉动社会投资支持民航、能源、城市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信托公司通过租赁公司处置其闲置资产

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面,租赁公司的优势在于拥有专业化的技能和专业化市场定位能力。因此,信托公司可以将自身的闲置资产委托给租赁公司进行处置,从而借助于租赁公司的优势最大限度地使这部分资产增值。通过这种合作,一方面使得信托公司在取得资产收益的前提下,能够集中精力进行其信托主业的经营;另一方面为租赁公司开拓了新的业务,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三)供货方以应收货款或应收债权做抵押、购货方通过出售回租方式融资并委托信托公司进行贷款,以帮助供货方解决资金困难。假定优势企业A在购买具有专门技术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B生产的设备或产品时,遇到了供货企业需要融资支持才能进行生产的情形。由于种种原因,企业B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支持,且无其它融资渠道。而购货方出于种种原因也不愿意加大定金预付。在这种情况下,A、B之间的交易就出现了困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的方案是:A企业可以用其核心资产与租赁公司进行出售回租交易,并将所筹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贷款给B企业,B企业用对A企业的相应金额的应收货款或已有的应收债权抵押给信托公司。并且,A企业同意将委托贷款债权抵押给租赁公司。此方案的优点在于:(1)对于优势企业A,既可以避免定金的支付,又可以利用现有资产变现开展一笔委托放款业务;(2)对于供货方,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解决了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3)对于信托公司和租赁公司,由于有优势企业的应付货款和委托贷款债权作抵押,因此,其业务风险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并获取得较好的回报。

此种由优势企业出售回租,资金需求方应收货款或应收债权抵押,通过信托帮助需求方解决融资的模式,是优势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四)应收债权信托转租赁变现或进行资产保全

设备销售厂商可以将应收债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采取把设备销售的应收债权贴现或折让的策略,征得出租人的支持,并说服用户同意把对债务转为对租赁公司的租赁债务。设备厂商可以减少应收帐款,及时收回资金。债务人可以在不增加债务负担的情况下延长还贷期。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提供服务和受让价差获取收益。

银行将设备贷款应收债权委托信托转租赁,可以将企业的设备抵押资产变为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的抵押。一旦企业破产,租赁资产不在破产范围,设备处置所得可以全部收回。还可以通过收回设备、转让租赁合同给第三人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出现的巨大损失。

二、信托业务与租赁业务结合的原则

金融租赁业务和信托业务进行产品组合模式设计时必须坚持:(一)合法:每个交易当事人都依法经营,每个交易环节的法律关系要清晰,相关的法律合同、法律文件要规范。

(二)合规:每个交易当事人都符合自己的经营范围、符合相应的监管法规,每个交易环节的当事人的会计处理都符合相应的会计规定、税务规定。

(三)合理:每种应用模式的设计都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各个交易当事人的经营优势互补,做到了在各当事人之间的资源合理配置。(四)共赢:只有所有当事人实现共赢,模式设计才算成功,模式运营才能持久。

金融租赁与信托的组合业务“有定规,无定式”。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很好地掌握租信托业和金融租赁业务的内在规律,深刻了解信托和租赁的多种功能。根据不同业务、不同客户、不同租赁标的,根据客户不同时期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的业务组合,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信托和租赁服务。此外,信托和租赁的从业人员一定要了解不同机构、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和资源优势,了解不同的金融产品的优势、劣势及运作方法,要与不同机构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只有如此,各不同机构才会在信托与租赁业务的组合中不断创新、实现多赢。

第二部分:信托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初步设想

一、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租赁

据统计,我国每年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高达4000多亿,这为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基础设施一般都是公用设施,现金流量相对有保障,这对租赁来说增加了安全保障。出租人不用担心资金不能回收,而是回收快慢的问题。如果回收有保障,收益率又固定,时间拖的越长,收益越大,是融资租赁的首选项目,也是吸引投资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与基础设施信托计划相比,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灵活性更强。信托计划往往针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这样就存在资金不足和风险相对偏高的问题;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可以根据资金状况灵活运用,比如,可以选择建设工程的设备租赁、建设方案的知识产权租赁等,而不必是整个建设项目融资。这样有利于公司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融资租赁业务组合以实现投资获利的目的。

二、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作为社会经济的组成单元,企业既是大量资金的需求者,同时又是利润的创造者。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在企业中开展融资租赁服务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为企业间的闲置资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闲置资产,比如,设备、厂房等。这些资产的闲置,不仅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占用了大量的资金,造成了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为了盘活这部分资产,可以通过信托投资公司,采取租赁的方式将资产盘活。具体操作为:企业将闲置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根据委托资产的实际价值对委托企业支付一定现金,然后再将这部分资产租赁给有需求的企业,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须为租赁物出具适当的担保。待租赁期满后,由承租人留购、续租这部分资产或由信托公司收回。如果资产由信托公司收回,资产的所有者企业必须承诺回购,从而保证信托公司的退出。

通过以上方式来解决企业资产的闲置问题,可以使委托企业、承租人、信托公司都有利可图,表现在:(1)对于委托企业,可以将闲置资产变现,投入生产,从而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2)对于承租人,在出具担保的情况,只要支付相对金额比较小的租金就可以获得企业必须的生产资料,从而避免了重大投资,有利于资本的原始积累;(3)对于信托投资公司,一方面拓展了业务范围,加强了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由于承租人的资产担保及委托出租人的回购保证,使信托公司的风险得到了较好的控制。

(二)为企业提供出售回租金融租赁服务

对于急需资金而又缺乏适当融资渠道的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对企业的部分优质资产实施出售回购策略,获得企业发展所必须的资金。具体操作步骤为:在正确估价的基础上,由信托公司对企业的部分优质资产进行名义上的收购,企业取得出售资金;然后企业在出具担保的情况下回租这部分资产,定期向信托投资公司交纳租金。待承租期满后,由承租人留购、续租这部分资产或由信托公司收回。如果资产由信托公司收回,资产的所有者企业必须承诺回购,从而保证信托公司的退出。这样,企业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获得了发展所必须的资金。对于信托投资公司,一方面拓展了业务范围,加强了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我国企业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主要是银行贷款和资本融资,少量通过民间私募或定向公募。这两种融资方式都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特点。在利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直接融资方面,我国现行证券管理原则和标准对企业已有规模和投资回报的追求,将广大中小企业拒之门外,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另一个渠道是私募或定向募集,通过金融中介或风险基金定向募集资金,企业若想成功筹集资金需经一番激烈竞争,代价相当大,对中小企业而言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而,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转为向金融机构进行债务融资。但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先天发育不全,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融资量小,融资成本高,融资频率高,融资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尚不健全和我国现有的金融环境和政策的欠缺,导致中小企业陷入资金困境。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融物相结合的特殊融资方式,在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企业技术更新改造中可以发挥其独特功能,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租赁是除银行贷款和证券之外的又一重要融资方式,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意义非常重大。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借助于信托手段从社会上募集闲散资金,选择那些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为他们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与信托贷款相比,融资租赁的风险更小;与金融租赁公司相比,信托投资公司的优势在于可以利用发起信托计划的手段向社会募集资金,从而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

(四)为企业实施的信息化战略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当今世界已经步入了信息化时代。加入WTO以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在不断增大。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企业将不得进行自身结构的优化、业务的重组及流程的再造,以最大程度地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同时做到最大限度地节约企业成本。而信息化战略的成功实施无疑会给上述过程的实现提供了契机和强大动力,因为信息化战略成功实施的基础恰恰就是优化的组织结构及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在企业的信息化改造过程中,很多企业都为资金短缺所困扰。对于这个问题,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加以解决,具体操作步骤为: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信托公司依照承租企业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出资,选择适当的管理咨询机构及软件厂商对承租企业进行组织结构及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并编制出企业信息化所依赖的软件产品(或购买成熟的商品软件),软件的所有权属于信托投资公司,承租企业享有软件的使用权,并定期向信托公司交纳租金。待承租期满后,由企业续租或留购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属于高科技产品,随着当前计算机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软件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日益加快。因此,开展此项租赁业务无疑对信托公司存在较大的风险,所以必须强化化解风险的手段。化解风险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1)根据软件产品的生命周期,确定合理的租金和租赁期限;(2)强化租赁担保的手段;(3)提供软件升级融资租赁服务;(4)与其他信托投资公司或租赁公司按照职责分配共同承担软件产品的融资租赁服务,以分散风险。

(五)为企业购买专利产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必须不断推出新的产品。除了自身的研制开发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专利来提高自身产品的科技含量。购买专利往往需要占用企业一定量的资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对于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加以解决。具体操作为: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企业对专利的具体要求购买专利,企业提供担保。待承租期满后,由企业留购专利。

三、在高等院校开展金融租赁业务

当今世界已经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而高等院校是知识的重要生产者和传播者。因此,未来的高等教育必然孕育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而且,教育产业化是中国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托公司适时参与高等院校的建设,可以分享教育发展的成果,为公司自身的发展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

目前,高等院校的发展中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资金相对短缺的问题,其中,适合于信托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资金需求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学校基本设施的建设。由于连年扩大招生规模,使得学校基本设施建设成为当务之急;(2)科研设备、资料的更新及配备。当前知识更新换代的速度不断提高,而且,科研的开展对设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趋势,科研设备和科研资料需要不断更新;(3)科研成果的产业化。高校是各种科研成果的重要产地之一,将某些成果产业化可以大大增强高校自身的“造血”机能,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对于需求(1),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学校的要求,选择一些合适的基本建设项目出资代为建设,然后将建成品出租给学校使用,收取租金。待承租期满后,由学校留购或续租这部分资产;对于需求(2),信托公司根据学校对具体要求出资购买科研设备,然后交付给学校使用,学校提供担保,并定期交纳租金。待租赁期满后,由承租高校留购或续租该设备;对于需求(3),选择具备产业化条件的科研成果,信托投资公司通过生产要素租赁的方式为高校融资,获取租金。同时,承租高校为租赁物出具担保,待承租期满后,由学校留购或续租租赁物。

金融信托 第3篇

Wind资讯统计同时还显示,信托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5.2亿股,较上期的35.68亿股,增加9.52亿股;持股市值334.68亿元,较上期的341.33亿元,略微下降6.65亿元。

信托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最多的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有浦发银行(600000)9.76亿股。从排名居前的公司来看,以金融行业公司为最多。由此不难看出,信托公司更为青睐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类相对稳健的股票。

信托公司最爱金融股

信托公司持股数量最多的前十家公司分别为:上海国际信托持有浦发银行9.76亿股;山东国际信托持有华电国际(600027)8亿股;安徽国元信托持有国元证券(000728)3.08亿股;广东粤财信托持有广发证券(000776)2.41亿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持有北京银行(601169)1.69亿股;吉林省信托持有东北证券(000686)1.47亿股;重庆国际信托持有重庆路桥(600106)1.36亿股;重庆国际信托持有西南证券(600369)1.16亿股;中海信托持有攀钢钒钛(000629)1.07亿股;华润深国投信托持有长园集团(600525)9706.26万股。这些公司中,有近一半的公司都是金融行业。

与私募、公募基金喜欢扎堆进入上市公司不同,信托公司很少出现多家信托公司同时跻身前十大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名单。仅有的几家公司如,爱建股份(600643)中上海国际信托和长安国际信托分别持股1094.49万股和700万股;邦讯技术(300312)中北京国际信托和华宸信托分别持股59万股和57.53万股。此外,两家信托同时出现在的公司还有常林股份(600710)、华润万东(600055)、华映科技(000536)、江西长运(600561)、京山轻机(000821)、隆基股份(601012)、天音控股(000829)、阳光股份(000608)。明星电缆(603333)则是唯一一家有三家信托现身其中的上市公司,其中,中诚信托、北京国际信托和建信信托分别持股357.15万股、43.35万股和41.29万股。

虽然截至三季度末,信托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较上半年有所上升,但持股市值却有一定程度的减少,这主要在于第三季度股市出现了大幅下跌,导致市值蒸发。第三季度上证指数由7月2日的开盘2234点下路下跌至9月28日收盘的2086点,跌幅为6.62%,个股亦出现普跌。

从信托公司持仓变动情况来看,加仓最多的股票均为在第三季度实施了高送转。如,排名前几位的广发证券10送10;攀钢钒钛10送5;陕天然气(002267)10送10;北京银行(601169)10送2;华工科技(000988)10送10;华联股份(000882)10送2。加仓排在前十位的公司中,仅有排在第五位的金地集团(600383)、第七位的阳光股份(000608)、第八位的南京医药(600713)和第十位的嘉麟杰(002486)未有高送转。其中,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加仓金地集团1170万股;华宝信托加仓阳光股份363.95万股;中海信托加仓南京医药328.88万股;五矿国际信托加仓嘉麟杰201.61万股。

金融信托 第4篇

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改革以来,其地位与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相比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一方面,由于业务创新度较低、业务范围较窄等原因导致我国信托业的经营效率较低;另一方面,环境因素和偶然因素的干扰致使信托业各年经营绩效波动幅度较大。那么,导致我国信托业发展不稳定的因素是什么?哪些因素影响信托经营的效率?造成偶然波动的环境因素又有哪些?这些问题确定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对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经营效率的评价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然而对于效率指标单独的研究却相对较少,所以对投入产出指标的确定一直是国内外研究争论的焦点。

在国外,Rasoul Rezvanian&Seyed Mehdian[1]在研究新加坡商业银行效率时利用中介法选择了3个产出指标,它们是总贷款、证券和其他盈利资产。David Tripe[2]在研究新西兰分支银行效率时,没有将员工人数和资产作为投入,将利息支出和非利息支出作为投入变量,同时选择净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作为产出变量。在国内,大多数关于效率指标的确定研究只是建立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黄宪,余丹等[3]在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效率时,对效率指标和环境变量的选取则是纯理论的描述。采用中介法和资产法对样本银行的投入产出指标进行选取。当然,也有部分文献对效率指标进行专门研究。童光荣、张磊[4]指出,效率指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大体上可以分为3类:一是产出思路,二是中介思路;三是现代思路[4]。前2种方法主要是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厂商理论在银行业中的运用;第3种方法则对古典经济学的厂商理论进行了修改,融合了许多银行特殊的行为,如风险管理和信息处理等。彭维湘主要研究企业业绩评估指标的构建,重点讨论从经济效益、资本效率、财务风险、客户关系、内部管理、发展能力、社会贡献等7个方面构建企业业绩评估指标的思想[5]。

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是将现代思路法与Monte Carlo模拟相结合。现代方法主张将风险管理、信息处理问题、代理关系问题等融入古典经济学的厂商理论的分析。即在效率指标选取时应考虑以上因素,该方法比产出法、中介法更完善。Monte Carlo是一种建立在随机分布基础之上的模拟仿真技术,这一技术将随机因素考虑进去,相比以往的研究方法来说更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因为任何经济事件都存在偶然因素的影响,所以,通过Monte Carlo模拟将所有理论分析考虑不到的未知随机干扰项考虑进去,从而弥补了理论效率指标选取的不足。

2 研究方法及原理

2.1 现代思路法

现代思路法是相对于投入产出法和中介法而言的。产出论是由Benston,Bell与Murphy1965年提出的[6]。他们将银行活动描述成为存款人和借款人生产和提供银行服务,投入劳动力和物资资本,产出是相应的银行服务[6]。美联储的FCA(functional costan alysis)计划使得分解成本函数称为可能。该计划将银行活动成本分成5类: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固定资产代款、消费贷款、企业贷款[4]。Benston等人随后用这些数据估计了5个Cobb-Douglas形式的成本函数,为了解决Cobb-Douglas形式的成本函数本身的缺陷,有学者提出用超越成本对数函数TCF(transcendentalcostfunction)来进行研究,如Christensen,Jorgenson和Lau等人的研究[7]。中介法是对产出法的一个补充,认为存款和贷款具备不同特征。存款是可分割、流动的、短期的、无风险的;而贷款一般不可分割、不可流动、期限较长、有风险。因此,贷款金额往往与存款金额不一致。银行除了吸收存款,还必须从金融市场上拆借资金。根据中介法的假设,银行的投入主要是金融资本(包括所吸收的存款、拆借资金等),产出主要是未结清贷款和对外投资。现代方法主张将风险管理、信息处理问题、代理关系问题等融入古典经济学的厂商理论的分析。

2.2 Monte Carlo模拟原理

蒙特卡罗(Monte-Carlo)模拟又称统计试验法,是一种通过对每一随机变量进行抽样,将其代入数据模型中,确定函数值的模拟技术[8]。假设测量模型为Y=f(x)输入量x=(x1,…xn),输入量误差分别为:△x1,…,△xn,总误差为△Y。根据Y的一系列观测值,可以得到Y的均值为Y[a,b]。基于蒙特卡罗方法测量不确定度合成的基本思想,即

具体步骤:

1)确定所有不确定度分量,如果其中一些分量可以得到一系列的观测值,根据这些观测值确定分量的误差大小及其误差所服从的概率分布类型;如果一些分量得不到一系列观测值,可以根据经验和相关信息,利用模糊贝叶斯理论确定所服从的概率分布。

2)对概率分布进行抽样,抽样样本容量为M,即首先产生伪随机数,然后对分量概率分布进行抽样。

3)根据△Y=f(x1)△x1+f(x2)△x2+…+f(xn)△xn进行误差合成,得到总误差△y1,△y2,…,△ym。其中,偏导数f(xi)是xi变化单位量引起y的变化量,称为误差传播系数或灵敏系数。f(xi)xi称为误差分量,为来自xi误差的变化量引起y的变化量。

4)计算总误差△y1,△y2,…,△ym的方差σ,得到Y的总不确定度。

5)对总误差△y1,△y2,…,△ym按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得到△y(1),△y(2),…,△y(m),根据给定的包含概率,得到Y的置信区间为:

3 效率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3.1 信托业效率指标理论构建

绩效是业绩和效率的统称,是一种多维建构。测量的因素不同,其结果不同[9]。所谓信托公司经营效率指公司单位投入的净产出,或在一定投入条件下的产出量,公司运营效率的评价则是指对公司投入产出率的评价。这是从产出思路(CCF)的角度对效率指标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将风险管理(FXGL)、信息处理问题(XXCL)、代理关系(DLGX)问题等融入古典经济学的厂商理论进行综合分析,可以从样本公司财务报告中选出主营业务收入(UR)、净利润(VR)和净资产收益率(ZCLR)、贷款总额(TE)4个输出指标,以及平均总资产(PJZC)、成本(ZCB)、员工人数(BS)、存款总额(FE)4个输入指标作为效率评价指标的初始确认。

3.2 效率指标体系的Monte Carlo模拟

定义投入产出指标的分布。根据各项指标的属性不同,可将各项指标的概率分布确定,如表1所示。(1)本文定义员工人数服从三角形分布(Triangular distribution)。在概率论与统计学中,三角形分布是低限为a、众数为c、上限为b的连续概率分布。信托公司员工人数符合三角形分布的定义,所以,将员工人数变量定义为三角形分布。(2)存款总额、总资产期初值、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定义为正态分布(normal distribution)。(3)贷款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服从“平滑”三角形分布(Beta PERT distribution),所以,将此3项指标定义为Beta PERT分布。

对比表1定义指标与初始理论构建效率指标,可知并非所有投入产出指标均直接用于分析其灵敏度。成本指标构成中的主营业务成本没有列入灵敏度分析,原因是主营业务成本与营业成本的影响具有一致性。总资产平均值也没有进行直接灵敏度分析,原因是蒙特卡罗Crystal Ball只能识别原始数据而不能识别加工数据;总资产平均值由总资产期初值的灵敏度值刻画,这样处理不仅可以对总资产平均值的灵敏度进行测算,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出上年经营效率对未来经营绩效的影响程度。净资产收益率的灵敏度也没有直接测算,但是它的灵敏度可以通过净利润及总资产平均值的灵敏度进行分析。

4 实证研究及结论分析

通过蒙特卡罗模拟运算,经过5 000次迭代后,可得2004—2008年20家信托公司绩效评价指标灵敏度测算结果。由2004—2008年绩效评价指标的灵敏度测算结果可以得出:通过理论分析选出的8项指标实际上并不是完全符合绩效评估相关性的标准。信托公司经营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与公司的经营效率几乎不存在相关性。以2004年灵敏度测算表为例,只有3家信托公司显示这3项费用分别与经营绩效相关,而其他信托公司均呈不相关状态。具体来说,外贸信托机构的经营绩效与经营费用的相关度为5.5%,杭工信托公司经营效率与管理费用的相关度为4.3%,中海信托经营绩效与财务费用的相关度为5.1%;总的来说相关程度较低,均小于10%。所以,2004年中国信托业的经营绩效分析应排除这3项指标的影响。

2005年、2006年、2008年的灵敏度分析结果与2004年的分析结果一致。这3年的经营绩效与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相关性很低;并且,产出指标与经营效率的相关性呈负相关,投入指标与经营绩效的相关性呈正相关。2007年的灵敏度分析结果有所不同,从20家信托公司各项指标Rank Correlation分析表中可以看出,一方面与中国信托业经营绩效的评估与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的相关程度有所改进;另一方面,经营绩效与贷款总额的相关性在逐渐降低,如表2所示。

注:灵敏度分析表中,“(*)”表示负相关;“*”表示正相关;“-”表示相关性非常小,可忽略不计。

具体来说,百瑞信托(-5.7%)、国联信托(-4.8%)的经营绩效开始于经营费用的投入量相关联。华宸信托(-4.1%)、海协信托(4.9%)的经营开始依赖于公司的管理水平,同时,这两家信托公司于财务管理的联系逐渐增加,数据显示华宸信托经营绩效的提升与财务费用的投入度为-4.1%,海协信托与财务费用的投入的相关度为4.4%。另外,2007年度还有一家信托公司的经营与财务投入相关,数据显示上海信托经营效率与财务费用额的相关度为2.1%。结合2007年中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原因,可以发现,我国2007年的经济情况呈现出许多矛盾和问题。首先,中国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前3季度增长24.2%,增速比上年同期提高16.7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回升17.8个百分点。其次,价格结构性上涨转为全面上涨。随着劳动力成本和其他要素成本上升,国际市场原油、粮食等初级产品价格上涨带动的资源型产品价格上涨,以及通货膨胀预期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存在着价格由结构性上涨转为全面上涨的压力。第三,经济发展方式粗放带来节能减排问题。经济发展方式粗放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一个十分尖锐的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经济增长在产业上过于依赖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在需求上过于依赖投资和出口。综合以上实际经济情况,可以看出,2007年中国信托业贷款总额减少是一种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所以它所显示的数据趋势不能代表正常经济情况下的发展趋势。具体来说,在对中国信托业经营绩效进行评估时,应该将贷款总额作为影响指标之一,而不能剔除它对经营效率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国信托业经营效率指标理论体系应该剔除成本指标。通过2004—2008年度灵敏度测算结果分析可知,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成本的主要构成要素,与信托公司的经营效率相关度较低,说明成本投入与经营效率的高低无关。所以,在新的效率评估指标体系中应剔除成本因素。另外,平均总资产、员工人数、存款总额与经营效率相关度较高应继续保留。在4个输出指标中,由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对经营绩效的影响较大,所以这两项评价指标也应该保留。对于净资产收益率的灵敏度分析并没有直接进行,而是通过总资产、净利润的评价结果而定,在这两项指标都有效的情况下,净资产收益率对于经营效率相关。总的来说,灵敏度分析之后的输出指标有4个,输入指标有3个,如表3所示。

5 结论

在我国信托业理论效率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基础之上,通过Monte Carlo仿真模拟方法对理论指标体系进行实证分析,从而剔除不符合我国信托业实际经营情况的指标,最终得出既符合理论分析,又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效率指标体系。实证研究的结果显示:(1)信托业效率评价指标的投入指标有员工人数、存款总额和平均总资产值;产出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贷款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2)我国信托业经营效率指标理论体系应该剔除成本指标。(3)成本投入对信托业效率评价没有影响,说明信托业管理成本投入的增加不能提高经营效率。

运用Monte Carlo随机仿真对效率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证分析是指标构建方法的创新。这种方法不仅突破了传统的定性分析并构建指标的方法,而且还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考虑不同信托公司所面临的不同经营环境。采用蒙特卡罗模拟,对不同的情况进行概率分布假设,从而在随机分布考察指标与效率之间的相关程度。然而,本文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实证研究数据只选取了我国20家信托公司2004—2008年的数据,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有以偏概全之嫌。但是,本文的研究思路却可以为其他金融机构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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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 第5篇

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下简称全会)胜利闭幕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会《决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对下一步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也作出了重大部署,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构建更具竞争性和包容性的金融服务业

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民间金融机构。当前我国金融业的重大局限在于金融机构由于经营边界等原因无法满足庞大的市场需求,未来多元化竞争的金融体系有益于满足各方金融需求。全会提出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可以做银行的主发起人,这无疑是进一步的对内开放。这一改革举措将使得国有资本、非公经济、民营资本都能在一个平等的条件下进入银行业,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最终小微企业、普通百姓将得到更为便捷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发展普惠金融。为满足庞大的金融需求角度,让金融改革与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所有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惠及所有人群,实现金融业可持续发展,全会鼓励创新、鼓励发展满足各方金融需求的产品,小微金融、支农金融将有很大的发展。例如,国家将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信贷投入,继续实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增加对“三农”和小企业等的信贷资金来源。

2.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让金融业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多渠道推动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目标,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完善保险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与产品。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以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减少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资质的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弱化行政审批,增强发行制度的弹性和灵活性,降低股票发行成本,提高融资效率。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将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以获得发展机会,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力,减少了对政府的依赖性。

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在继续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的同时,继续推进三板股权市场建设。加快完善以机构为主、公开转让的中小企业股权市场,建立健全做市商、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制度安排,丰富融资工具和交易品种,增强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各省(市、区)可以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企业股权融资。建立健全不同层次市场间的差别制度安排和统一的登记结算平台,推动形成有机联系的股权市场体系。

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和多元化,加大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力度。探讨市政债券,完善城镇化建设融资机制。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私募债等融资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汇率市场化改革。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的人民币自由兑换,但资本项目下还是实行严格管制。《决定》提出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将加快资本项目的人民币自由兑换。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本质要求,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创造有利条件。利率市场化改革。《决定》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贷款利率已完全放开,下一步的重点是要逐渐放开存款,存款利率的放开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近期央行已经在着力健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这包括推出最优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工作,为信贷产品定价提供参考以及推进同业存单发行与交易,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等。

二、金融改革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我国金融业长期实行分业经营,各金融机构在社会融资结构中的占比直接决定了各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由于包括股票、债券在内的资本市场发展一直比较落后,银行信贷在社会融资结构中长期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这也使得银行在金融体系成为绝对的霸主。但近年来,包括信托贷款在内的其他社会融资渠道的占比也有所上升,信托行业的地位也有所提升。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金融改革上的总体思路是打破金融业的垄断、发展普惠金融,提升直接融资的占比,鼓励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这将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机遇,从而也势必影响和改变金融业的竞争格局。

1.银行业:利率市场化带来严峻挑战

三中全会所确定的金融改革政策对银行的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是放开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允许设立民营银行将打破目前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银行业经营格局,提高银行业经营的市场化程度。民营银行的进入对于整个社会金融效率的提高,融资成本的降低将有重大意义,对于民营经济、特别是其中的中小企业支持有望落到实处。二是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将给银行传统的经营模式带来严峻的挑战。未来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将会带来存贷利差的大幅震荡,从而给银行传统存贷利差为核心的盈利模式带来冲击。利率市场化将给银行的经营行为带来两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由于存款利率提高造成银行资金成本提高,商业银行将主动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贷款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贷款结构也会发生明显的变化,中小企业、房地产等能够带来更高收益的贷款主体的占比将显著提升。二是存贷利差的收窄迫使银行加大力度发展中间业务,丰富非息收入来源。自1970 年美国开始实施利率市场化措施以来,净利息收入占比就持续下降,从1970年的81.12%降到1995 年的65.20%,下降了约20%,而与此同时,非利息收入则上升了约20%。我们预计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国内银行将更注重中间业务收入的拓展,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视程度将提升至战略地位,围绕资产管理业务的竞争将变得更为激烈。2.证券行业将显著受益

十八大报告早已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三中全会延续了这一思路,强调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要大力发展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资本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同时要稳步推动金融市场机制、组织、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形成长效创新机制,拓展金融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未来证券市场将会在支持经济转型,调整结构等方面起到更大作用,这将对证券行业构成利好。

首先,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将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壮大和发展。三中全会后,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意见》规定,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否则,监管机构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这一规定表明券商业务能力的高低将可能直接影响投资者对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判断。与此同时,本次改革的另一亮点是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提高了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环节的话语权,但也给主承销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投行不能完全以保荐业务为核心,定价销售能力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

其次,新三板将大幅扩容。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基础上,证监会将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公司推荐、股权代理买卖等服务。据业内人士估计,我国依照公司法注册设立的公司总数超过100万家,这意味着资本市场服务范围将大为拓展,这将扩展券商的收入来源。

另外,债券市场未来有望稳步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这将为券商在承销、做市等方面带来新的增量收入。

3.信托行业:挑战与机遇并存

《信托法》颁布以后,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从2002年的几百亿元规模发展到2013年9月底的10万亿元,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信托业十余年的发展基本实现了从无到有的飞速扩张。然而,信托行业飞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我国缓慢进行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全会之后,我国将会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整个金融体系将会变得更加开放和包容,这既将给信托行业带来挑战同时也将带来机遇。3.1 信托行业面临的挑战

首先,信托公司的传统优势业务将面临调整。房地产信托和基建信托是信托业最为重要的两类融资业务,而《决定》的相关改革措施或许将迫使信托公司对现有业务进行调整。对于房地产市场来说,《决定》中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和“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将一定程度地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卖地”的需求就没以前那么迫切了,所以以往控量保价的操作模式可能会改变。《决定》中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将挤压房地产业的暴利空间,使房地产的发展回归到合理轨道,对信托业的影响便是,房地产信托的高收益空间也将压缩。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决定》中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对信托融资的依赖度会下降,也将在一定程度中冲击信托公司的基建信托业务。

其次,金融管制的放松以及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将削弱信托行业的牌照优势。从2012年四季度开始,券商、基金和保险也先后加入资产管理领域,开展“类信托”业务。以后不单是信托公司拥有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的特许经营牌照价值,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同样可以通过定向资管、子公司等横跨多个领域开展业务。在同质化竞争面前,信托业的牌照优势有所削弱。

3.2 信托行业面临的机遇

首先,全会确立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其决定性作用的基本方向以及强调改革系统性的基本要求拓展了信托行业发展的高度。“一法两规”颁布以来中国信托业虽取得了飞速发展,但业务结构受国家调控政策的影响周期性变化比较大,影响了信托行业的长远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其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引导信托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确立自身的业务方向,充分利用信托制度的灵活性确立更为成熟的业务结构模式;在信托配套制度完善方面,改革系统性方略有利于推动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制度功能。上述举措为信托行业的发展预设了更高的发展空间。

其次,全会确立的产业升级方向和手段以及丰富金融产品的改革举措拓展了信托业发展的深度。当前,信托行业的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为交易对手提供简单的投融资服务模式,而产业结构的升级为信托公司深入地介入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延伸信托公司为交易对手提供的服务链条提供了发展机遇;比如,全会后,新兴产业与民营经济投资有望启动新的信托业务增长点。《决定》中对于土地、医疗、文化、生态环境的改革的论述揭示了这些产业的投资机遇,也为信托公司发挥自己的制度功能积极参与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从产品的表现形式看,当前信托行业提供的金融产品主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同质化程度较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丰富产品和服务的品种。《决定》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各方面的援助,未来也将催生这一类型企业对于差异化,创新化理财服务的需求。这无疑将促进信托公司深入地研发多层次风险与收益的金融产品。产业结构升级和产品服务创新都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为国民经济支持及为投资者理财服务的深度.三、信托业的现状

1.规模持续高速增长

行业实力大幅提升

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后,信托业在有法可依的制度框架下经过了快速发展的黄金十年。尤其是在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之后,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在6年中增长了近20倍,至2013年10月末突破10亿元大关,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

自2012年开始,我国经济结束了近30年几乎高达10%以上的高速增长期,开始步入了以大结构调整为主基调的增速放缓的下行周期。2013年上半年,GDP同比增速已放缓到7.6%,改革进入了深水区,经济进入长期的调整周期中。但是,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信托行业依然实现了远超经济增速的增长,这不仅表现在规模方面,而且突出表现在效益方面。

截止今年3季度末,67家信托公司实现经营收入539.39亿元,同比增长34.72%,环比增长53.76%。而信托业务收入占经营收入的比例连续三年保持在70%以上,今年3季度占比为73.92%。就利润率和成本率而言,近年来信托行业的利润率一直呈现上升趋势,成本率则不断下降。今年3季度,信托公司利润率上升为72.27%,成本率下降到27.73%。就已清算信托项目为受益人实现的回报而言,近年来,信托行业为投资者提供的年化综合实际收益率稳中有升,2010年底为4.63%,2011年底略降为4.30%,2012年底则大幅提升到6.33%,2013年2季度创历史新高达到7.80%,3季度则略降到7.46%。信托公司成了近年来最能为投资者赚钱的金融机构,信托行业作为社会财富优先管理者的地位得以确立。

2.信托业当前的主要业务模式

信托业在中国是一个特殊金融牌照下驱动的业务组合。信托公司主要从事两大业务模式。一是私募投行业务,即撮合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机构客户,和有投资需求的高净值客户和机构投资者。这个业务模式贡献了信托业接近一半的收入。二是通道业务,即依托信托牌照优势,帮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投向特定的资产类别,如银信合作通道业务,该模式则贡献了信托业接近40%的收入。当前,中国的信托财产主要投向以下五大领域:工商企业、基础产业、房地产、证券投资和金融机构。

应该看到,私募投行业务和通道业务是支撑信托业过去几年快速增长的主导业务模式,其背后的推动因素主要包括:一是“多方式运用、跨市场配置”的制度红利;二是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催生的巨大融资需求;三是信贷额度管制及资本市场不发达造成的企业融资缺口。信托行业以私募融资信托模式抓住了历史性机会,并成就了自身的高速增长。

多年来,信托理财产品收益率以高于同期存款利率2-4倍的价格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其背后是融资类信托对被排除在银行体系之外的融资需求起到了价格发现的作用。相比民间融资而言,融资方通过信托渠道成本可控,信托机构执行严格的项目审查和风险管理,同时也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托融资所处的环境与商业银行利率管制和规模控制不同,信托融资更能反映市场真实的融资成本。

然而,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泛资产管理”政策日益削弱了信托行业的制度红利,加上金融自由化的改革取向和经济下行周期的开始,私募融资市场呈现出需求递减、风险递增、竞争加剧的中长期趋势,私募投行业务和通道业务这两个占到信托90%的业务模式将面临波动和不确定性,这也是今年以来信托业增速明显减缓的根本原因。

3.信托与其它金融机构的竞争与合作

在利率市场化缓慢推进的过程中,信托业的高速发展与其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的特许经营牌照价值、满足不断增长的富裕阶层的资产保值增值需求、能够创新业务满足其他同业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需求密不可分。

从2012年四季度开始,理财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券商、基金和保险也先后加入资产管理领域,开展“类信托”业务。以后不单是信托公司拥有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的特许经营牌照价值,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同样可以通过定向资管、子公司等横跨多个领域开展业务。另外,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也已经放开。在同质化竞争面前,信托业的牌照优势将被削弱。

但是,券商、基金子公司的来势凶猛是否将削弱信托业的核心竞争力,尚不能得出结论。在放松管制的指挥棒下,券商开始与银行、信托正面碰撞,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业务的信托公司将面临压力。但另一方面,随着混业经营的到来,各金融机构也将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竞合态势。比如,券商在渠道和客户资源方面的优势,加上信托制度的优势,二者正好是一种互补。信托可与券商在产品代销、投行、资产管理、直投及投资顾问等多个领域开展合作,信托与保险也可在资金及渠道上进行深入合作。而包括基金、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都将成为信托公司的潜在战略合作客户。

四、信托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虽然信托业发展的理财市场基础依然雄厚,但从去年开始的政策取向调整和经营环境的变化,意味着信托业再也不能简单依赖过去机会驱动的私募融资信托经营模式,来抓住成长市场中的巨大未来发展机会。换言之,信托业要积极转变经营模式,抓住未来市场发展的机会。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信托业主要有资产隔离、财富管理、资金融通、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等几大职能。信托职能的多元化伴随着投资者理财需求的个性化而来,因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路径也将顺应趋势,向多元化、综合化、个性化的方向行进。

总体而言,信托公司要转变未来业务的逻辑起点,即从融资方的融资需求切换到投资方的投资需求上来,更多地立足于委托端客户的理财需求,开发设计相适应的信托产品。因此,信托行业未来的转型之道不外乎三种形式:一是基于私募投行定位的业务优化,与传统的高度依赖银行渠道的信托贷款业务不同,新型的私募投行业务必须做到对基础资产的专业化直接覆盖,并且建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和私募发行能力。二是基于资产管理定位的业务转型,以主动投资管理能力为核心的另类资产管理业务是信托公司相对于银行,券商,基金的绝对优势领域,是持续稳定的价值创造来源,应该是每个信托公司必须着力打造的核心业务。随着机构投资者和超高净值个人投资者群体的日趋成熟,国际范围内另类投资主流化为大势所趋。三是基于财富管理定位的业务转型,中国个人财富聚集的速度是惊人的,而且从2012年开始有加速增长的趋势。麦肯锡预测,个人可投资资产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的高净值人士,到2015年末将达到约200万人,总资产约70万亿元,成为亚洲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在岸财富管理市场。

另外从三中全会公布的《决定》内容来看,未来,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基金化信托业务、家族财富管理、公益与社会事务管理,都将是信托业大有作为之处。《决定》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将为信托公司的金融市场合作业务带来新的机遇。一是综合化。随着泛资产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将产生越来越多的跨市场创新品种,生成更多综合化的金融工具。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和资产管理优势使其成为同业合作中阻断风险、整合资源的重要角色。二是证券化。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处于起步阶段,和国外的差距还相当大。随着《巴Ш》的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望得到极大发展。三是纵深化。在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方面,信托将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起,深入为企业、企业家及居民财富管理服务。

作为引领资产管理行业创新的信托业,经过多年的业务积累和风险把控,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厚的经验和一定的客户基础,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可。信托业已经不断地尝试更深层次的制度创新,将信托制度更好地运用于财产管理。例如:

1、把信托制度引入土地流转过程中去,为城镇化、农民工服务。根据三中全会的《决定》,未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保持稳定并允许承包经营权流转,这将使大规模开展土地流转信托的条件逐步成熟,随着宏观政策利好和信托制度优势的深度结合,土地流转信托有望成为信托业的重要业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随着城镇化的稳步推进,市场空间将逐步打开,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传统融资渠道的信托有望获得新的市场机遇。

2、引入国企改革过程,将信托制度运用到过桥、资产重组、购并、国企减持过程中。从三中全会《决定》的表述看,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依然得到了强调,但国有企业的生态将会出现新的变化,一是将建立一批国有资本运营基金,二是放开竞争性业务。信托公司据此可以开展国有资本运营基金信托服务,将国有资产通过信托方式转移到非行政化的受托人名下,使国有资产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从而最大程度维护国家利益。混合所有制的发展中,信托更可以积极参与国有资本投资管理和国企转制的过程,在企业托管、企业收购、基金代管、债务重组等领域寻求发展空间。

3、将信托制度运用于存量信贷资产,加大流动性缓释。近期,在“盘活存量”政策思路的背景下,各路资产管理机构纷纷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提前储备项目。

4、引入信托制度解决家族财富发展、风险防范问题。信托在税务规划方面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将刺激高净值人群的个人税务规划需求,拓展家族信托等业务市场发展空间。

5、引入REITs解决房地产行业金融产品短缺的问题等。三中全会的《决定》并未出现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直接表述,但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内含其中。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二胎政策”的放开将产生大量房地产需求,而发挥市场对房地产行业的调节作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及房产税等措施能促进房地产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这些因素都有利于维持一个规模庞大的房地产市场,在目前资金面偏紧的宏观环境下,房地产行业依然存在巨大的信托融资需求,据此预测,房地产信托未来仍然会扮演重要角色。

决定中还蕴含着许多业务机遇和方向,比如,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账户可兑换,推动资本市场双向流动,意味着外资参与国内资本市场规模会大幅度增加同时鼓励中国企业个人海外投资,相应的海外受托理财业务将迎来市场机遇,自贸区发展中的信托服务会蓬勃发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将为信托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受托运营管理提供市场空间。总的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新一轮改革将为信托公司提供极为广阔的空间与机遇。下一步,各个信托公司应当结合自身资源禀赋,确定相应的业务重点,抓住改革机遇,加快自身的转型发展。

五、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介绍

财富管理服务是以客户为中心,根据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流动性需求和风险偏好量身定制个性化的财富管理规划, 以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财务目标,帮助客户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财富管理服务具有丰富的内涵, 涵盖资产保值增值、税务规划、保险计划、融资需求、遗产安排等。

财富管理市场的需求巨大。截止2012年底,中国私人可投资资产总额超过73万亿元,高净值家庭(可投资资产在600万元以上)数量在174万户左右,较上一年增长了17%,这为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另外,在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实体经济利润微薄的背景下,富裕阶层进行金融资本投资的需求正在增加。富裕阶层代际更替,家族财富传承的需求增长,这些都为金融机构开展财富管理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机遇。

1.财富管理的市场格局及信托公司的优势

目前国内提供高端财富管理服务的机构包括私人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及第三方机构等。私人银行的优势主要在于其强大的渠道和庞大的客户资源以及开放式的全产品平台。证券公司虽具有较强的渠道和客户资源优势,但缺乏具有广泛需求基础和竞争优势的产品。第三方理财机构参差不齐,但是行业龙头公司如诺亚、恒天财富在渠道上也建立起了较强的优势,在财富管理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信托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产品端上,这一方面是因为融资类信托产品兼具高收益、低风险特征,近几年在高净值客户中树立起了好的口碑,积累了一定的客户基础;另一方面,依托“全市场投资”的优势,信托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几乎任何类型的理财产品,私人银行提供的另类投资产品很多是借助信托公司来提供。当前财富管理市场“产品驱动”特征明显,信托公司相比其它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范围最为广泛,投资方式最为灵活,这使得信托公司在提供产品上已经占据了明显的先发优势,未来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领域仍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多家大型信托机构正在为打造财富管理机构的终极目标积极准备。

2.信托公司可提供的财富管理服务

财富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的金融服务,对信托公司的能力要求比较全面。信托公司提供的财富管理服务从发展阶段来看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服务是向客户“卖产品”,目前绝大多数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业务都是处在这一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客户的拓展及积累、自身信托产品的销售。目前长安信托已经在西安、北京、上海、杭州建立了四个成熟的财富中心,服务的个人客户接近5000名。未来长安信托也将大力开发针对企业客户的财富管理服务。例如今年我们就推出了适合企业管理闲置资金的现金管理产品,帮助企业更好地盘活流动资金。财富管理服务的第二个层次是帮助客户进行“资产配置”,即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完善的产品平台将客户资产合理配置至不同金融产品和投资领域,这需要有专业化的团队作为支撑。第三层次是为客户“量身定制”产品和服务。随着客户资源的积累和对客户需求认识的不断深入,未来信托公司还可以按照客户需求和自身特点为其设计产品和配置资产,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这是财富管理的最高层次。

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全社会已经积淀了深厚的社会财富,形成了巨大的理财管理需求和理财市场,而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理财服务供给则仅仅在近10年间才得以初步发展。虽然目前包括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在内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已经接近40万亿,但这些机构提供的产品还远远不能满足居民巨大的、多元化的理财需求,这决定了包括信托业在内的理财行业的发展仍然有广阔的空间。未来长安信托将以长安财富为载体,既深耕陕西本土市场,同时又积极辐射全国,致力于为个人及机构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个性化的财富管理服务,把长安财富打造为财富管理市场的知名品牌。谢谢!

深耕主要区域市场

扩充业务资源渠道 提升团队专业水平

维护核心团队的稳定性 发展财富管理业务的举措 四万亿投资使得2009年经济增速出现了“V”型反弹,随后自2010年开始,国内经济进入了持续长达两年多的回落通道。直至2012年的年中,宏观经济进一步下行的动力才止住,经济开始进入到一个非常窄幅的波动区间

由于政策重心转向经济结构调整,新政府不再搞全面刺激政策,产能过剩行业的去化相对滞缓;新兴行业的成长还需要政策的大力支持,新的经济增长点尚未形成,加之资源环境的约束凸显,经济增速中长期下行。

据公开资料,自2012年以来,已经有22起信托兑付违约事件爆发并被报道,违约金额(各案例中实际违约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而非产品规模之和)总共130.4亿元。违约项目以房地产和矿产业为主有14款产品集中在房地产领域,涉及违约资金65.2亿元;3款产品投向矿产业,涉及金额48.85亿元。融资主体基本为民营企业、资金融资主体实力偏弱。由于宏观经济持续低位运行,很多融资方出现运营困难或流动性紧张的问题,进而导致违约事件发生。

有些过剩行业产能已经接近出清,如光伏、船舶, 经济结构的调整将会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并释放出新的产业、新的市场。节能环保、信息消费、健康服务、养老及文化产业都将成为新的增长点,代表着未来经济升级的方向,需要信托行业予以充分重视。

周期性行业的盈利好转尚需时日,还不足以对经济产生有力的拉动 本轮产能过剩叠加结构调整,去化更为艰难。有色、化工、机械设备的盈利能力从去年Q1开始大幅下降,今年以来降幅有不同程度的收窄,但摆脱负增长仍有一定难度。煤炭行业的盈利下降始于2012年一季度,但2012年三季度才出现负增长,之后降幅逐步扩大,2013年中期为同比下降39%,三季度有所收敛为-34%。但目前部分行业已经逐步走出产能过剩的泥沼,如光伏、船舶,2014年可能会见到更多行业走出这一困局。

流动性宽松的状态 09年流动性闸门大开,五年的时间里M2从08年底的47.5万亿增至2013年11月的突破107万亿,截至2013年11月末,全部贷款余额71.41万亿,较08年底增加了41.07万亿,新增贷款41万亿,也就是近五年新增的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的57.5%。由于宽松的流动性直接助长了房地产价格泡沫和地方政府的债台高筑,新一届政府上台后,李克强总理提出“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思路,2013年6月,央行一手导演了 6月“钱荒”,意图给予那些过度“加杠杆”的金融机构一个深刻的教训。随后7月份,国务院下发的金融“国十条”的《意见》从多个角度阐释了如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未来货币增速将会下来,流动性宽松的状况将 3.稳步推进汇率和利率市场化改革

货币政策

培训(CFP)、提升素质、提升造血能力。

: 机构合作与OTC业务

巩固与银行的合作关系。深度挖掘与战略性综合方案提出,最终过渡到战略合作关系。

开拓新的市场机构合作对象。如信保合作、信证合作以及与融资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大型企业财务与投资部门的合作。构建OTC业务线。

金融信托 第6篇

《投资者报》实习记者 张诗雨

当地产、矿业风险暴露,不再是信托首选标的时,影视业等消费项目成为他们新的投资目标。

日前,试水者中信信托与百度合作互联网消费信托——投资影片《黄金时代》,但是遗憾的是因《黄金时代》票房惨淡,给全国第一单前景蒙上了些许阴影。

虽然出师不利,但是中信信托相关人士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百度的合作仍会积极推进,并不会因为《黄金时代》票房成绩不理想而停滞。

“此次选择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更是表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是金融行业无法抗拒的,中信信托会积极去适应、迎合这一趋势。”中信信托相关人士补充道。

首次试水遇挫

中信信托与百度金融合作的这一款名为“百发有戏”的消费权益信托于9月22日正式上线,最低起购价10元,不同的购买金额对应不同的消费权益。

百度官方曾公布数据,“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在开盘不到2分钟即完成所有套餐认购,计划募集资金1500万元,最终资金超过1800万元。

这一产品期限为180天,值得一提的是,这款产品设置了“制片人权益章”系统,将《黄金时代》的票房成绩与潜在的权益回报挂钩。根据《黄金时代》电影票房情况,分为低于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6亿元、高于6亿元六个票房档,分别对应预期权益回报为8%、9%、10%、11%、12%、16%。

而从影片的票房成绩看,此产品能否获得高于8%的回报存在疑问。据记者了解,目前中信正与百度、中影、德恒积极协商,力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解决。

对于未能取得如期的票房成绩,他说“我们当时对影片的票房预期较高,也是基于百度的大数据分析,当时百度上汤唯、冯绍峰等主创演员搜索热度较高,剧本的搜索热度也挺高。但是票房反应一般,可能,一是因为没看过小说的人看这部电影难以理解,二是现在看电影的主力军是90后,对当年的历史了解的相对模糊,难以引起共鸣。第三也是影像评家所说,电影时间长达3个小时,观众也容易产生审美疲劳。”

不会停止与百度合作

尽管电影票房未达到预期,但上述中信信托人士仍告诉记者;“我们一直在与百度积极协商今后的进一步合作,只是今后在影片的筛选方面我们和百度方面都会总结些经验。”

对于因票房成绩不理想而预期权益回报率较低的问题,此中信信托人士表示,消费信托不同于投融资信托,本身并不是仅仅为了达到10%左右的资产增值,投资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更具性价比的消费服务。

中信信托与百度合作的这一产品更类似于消费众筹,中信信托业务总监冯彦庆曾说,消费众筹大多采用“团购+预售”的模式。是基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核心在于消费权益的实现。

未来是否会继续投资电影?上述中信信托人士说:“从产业的角度讲,我们对电影产业早有研究,了解电影的投资运作难度较大,不可控的因素非常多,风险贯穿始终。虽然这次票房不理想但项目是安全的,我们投资的电影种类也不会有所局限。现阶段中国电影产业没有到细分的阶段。慢慢随着影片的细分,我们也会针对性地再做些调整。”

他还表示与百度得合作不会因为此次票房成绩不理想而停滞。“影片没有大卖对消费信托本身来讲没有大多影响。对于我们来讲互联网消费信托在法律上行得通,信托项目一切安全。所以从我们这边的角度,我们认为是成功的,我们对此是认可的。未来我们也必将继续扶持互联网消费信托,与百度此次的合作只是一个初探。《黄金时代》只是我们互联网消费信托的第一款实验产品。电影也只是互联网消费信托的一个很小的门类,未来我们还会向其他消费领域扩展。”

“我们抱着探索的心态,成与不成我们接受市场的检验。我们也不避谈《黄金时代》卖的不好。但从社会的方方面面来看,我们认为大家对这种模式还是认可的。”此内部人士最后表示。

积极投身互联网金融

身为龙头老大的中信信托也已经意识到互联网将会对整个金融业产生影响,与百度的此次合作,可视为中信信托方面主动将互联网向信托领域渗透。

前述中信信托人士对记者说:“我们也认为,互联网在集聚资金、民主参与、定向服务、普惠金融上,有突出的优势,但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让现有监管和法律的边界变得模糊,存在一些混乱的情况,因此,信托可能能发挥出一定作用。”

他还表示,中信信托未来还会和更多的互联网公司合作。“互联网金融是明显的趋势,我们也坦承信托业互联网技术较差,首先与银行相比,我们不可能去设立一个庞大的技术部门。我们只有通过寻求合作。”

“互联网时代已经到了,你没有办法抗拒它,只有去适应、融合。我们愿意和所有互联网技术平台合作,只有合作才能共赢。互联网公司发挥他们的技术优势,我们发挥我们的信用优势,实体产业发挥他们的服务优势,几位联合在一起才是真正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金融信托 第7篇

作为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模式,商务信托已被各种金融机构广泛应用于基金、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理财产品、REIT等资产管理活动。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同程度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争抢理财市场的同时,一些中介咨询机构,诸如咨询顾问公司、投资公司也在经常为客户提供各种投资理财建议、设计理财规划等等。可以说,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几乎都在不同程度地经营着理财业务,这使得理财业务扩张成为当前我国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最活跃和广泛的业务类型。然而,这却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诸多隐患和问题。从宏观的信托业层面来看,相同性质的理财业务却遵循不同经营规则和监管标准。从具体的金融机构层面来看,各机构在不统一的法律规范下,进行并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暴露了各种缺陷和矛盾。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也为金融业的稳定带来了新的隐患。究其原因,固然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不明确的因素,但其根源则在于我国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扩张,打破了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却又回避其理财产品的信托属性,进而模糊了其信托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然而,尽管理财市场的供给主体由众多不同的机构组成,但理财市场毕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其必然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市场形象,任何一个机构的行为都会影响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确立统一的信托经营主体资格认定标准,以对所有具备信托经营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予以统一的业务经营规则和相同的监管标准,已经迫在眉睫。

二、我国理财业务的现状与问题:确立信托经营主体认定标准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理财业务的运营规范及监管的立法现状

从监管机构来看,基于我国分业监管的格局,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信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信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管,而中国保监会则对保险公司的相关理财业务进行监管。从业务规范和监管依据来看,信托公司的理财业务主要由《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予以规范;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主要遵循《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银监会规章;证券公司理财业务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予以规范;基金公司理财业务由《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加以规范;而保险公司的投连险等信托理财性质的业务则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

(二)我国理财业务的实践

虽然我国金融理财市场起步比较晚,但其发展速度却丝毫不亚于西方各国。信托公司千方百计提高其信托理财的核心业务的竞争能力;商业银行直接推出各类理财服务的同时,还投资组建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在集合理财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上角逐金融市场;保险公司积极推出投连险等理财性质的产品,并组建内部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更是在积极营销各类基金产品,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服务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我们看到,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各类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其实质均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同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业务,区别仅在于它们在运用客户资产(信托资产)时所使用的金融工具不同,即“银行以货币市场基金或贷款方式运用,证券公司以证券投资方式运用,保险公司以保险方式运用,而这些业务所涉及的财产法律关系实际均构成信托关系。”由此可见,理财市场的竞争已日趋白热化。而由于业务性质定位不一,业务规范不统一,并且经营主体资格的标准不一致,导致竞争的基础不合理、不规范,影响了整个市场的发展。因此,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理财市场正经历着‘春秋战国’般的无序竞争,特别是信托性质的理财产品表现尤为突出”。

(三)评价:我国理财业务的信托性质以及信托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亟待明确

不可否认,我国理财市场在起步晚、法制落后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了信托理财的制度功能,推动了整个金融市场的活跃发展。但与此同时,在当前国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比较好的情况下,理财市场的许多矛盾被掩盖。综合我国理财市场的立法现状和业务实践,主要存在以下较为突出的问题。

立法上,法律依据模糊不清、监管标准不统一。当前,除信托公司明确受《信托法》约束、直接受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管之外,其他各机构的理财业务均刻意回避其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模糊其属于事实上的信托经营主体的资格,进而导致业务经营的法律依据模糊不清、监管标准参差不齐、监管主体政出多门、市场竞争混乱无序的格局。而业务规范及监管标准的不统一,必然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业务实践上,产品同质化趋势明显、理财创新能力不足。第一,我国各类理财产品几乎都是证券、外汇、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的组合,在目标群上都偏重于城市中产阶层,在技术上有很强的相似性,且期限安排上也具趋同性。第二,各理财机构在开拓理财产品时过于倚重营销手段,忽视了对业务本身的多样化、专业化追求的短视行为与理财业务“量身定做”的业务内涵相去甚远,扭曲了理财业务“以人为本”的精髓。

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与我国理财市场发展初期的经验不足以及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多头监管的现状有关,但更为根本的原因则在于我国形形色色的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以及各经营机构的主体资格不明确。这同时也是目前我国理财市场的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所指出的:“当前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在经营代客理财,在法律性质上应当明确,无论什么理财品种都是信托委托关系。”因此,从根本上明确各种理财业务的信托属性,明确各经营机构的信托经营主体的地位,已成为解决理财市场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信托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健康平稳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认定理财金融机构信托经营主体资格的标准:信托的法律构造

(一)信托的法律内涵———我国现行法下认定信托的根本标准

产生于13世纪英国的“用益”设计(use)的信托制度因其难以替代的制度功能,以及运用的灵活多样性,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得到了广为传承和发展,被描述为“英国人在法学领域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然而,信托的内涵不仅学术界内部争论颇多,而且不同国家的法律也都存在着不同的阐释。目前,学界关于信托的定义主要有关系说、义务说、状态说、行为说和制度说5种思路。这些不同视角下的信托概念的差异导致很难有一个确切的概念涵盖现实中所有类型的信托,这给我们试图运用学界理论来分析界定当前理财业务的信托属性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法律语境下的信托则因两大法系下信托制度的不同生成模式很难“殊途同归”,使得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信托制度的规定有很大差异,甚至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根本就不承认信托制度。因此,在国际化的视角中,无论从学理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很难对信托提炼一个确切的认定标准。

在对信托内涵进行研究时,尤其是在试图为当前信托理财实践提供指导时,必须以更加本土化的视角、运用更加切实的法律思维。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一定义较为清晰地确定了我国信托法律语境下信托的内涵,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信托关系划定了边界,进而确立了认定我国理财市场信托经营主体资格的根本依据和标准。

(二)认定信托经营主体资格的具体标准

在还原立法本意,增强对信托经营主体认定的可操作性,这一根本标准可进一步细分为4个具体标准,下面对这4个标准进行具体阐述。

1、受信任标准。

信托关系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受托人受到委托人足够的信任,成为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张维迎认为信任的来源有3个:“一是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characteristicbased trust);二是基于制度的信任(institution-based trust);三是基于信誉的信任(reputation-based trust)。”信托经营主体所受信任同样来源于这3种因素。第一,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是早期的信托活动的基础,是指由信托经营主体和委托人先天的因素或后天的关系带来的信任。第二,在既定的信托法律制度下,信托经营主体不得不按照委托人基于制度产生的预期行事,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遭受法律的惩罚,信托经营主体因此而受到信任,此即所谓基于制度的信任。第三,信托经营主体为了避免委托人未来合作关系的中断而自愿选择放弃眼前欺骗委托人的机会,由此产生信誉,并受到信任,即基于信誉的信任。信托以当事人间的信任关系为前提,这在各国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并规定了信任责任。我国信托法也基于信托经营主体受到了信任为其确定了一系列义务。如“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受托人的直接管理义务”,“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信托财产的分别管理义务”,以及“受托人不得从受托财产获得利益的义务”等。

2、对财产的控制力标准。

“信托归根到底是一种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要素之一,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无法成立。”信托经营主体在受到委托人足够信任的基础上,还必须从委托人处取得对一定财产或财产权的控制力,由其为实现信托目的而管理、处分。这种控制力,强调的是经营主体在以实现信托目的为指向的各种行为中能够充分自主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或者是保障信托经营主体具备足够的行为能力以实现信托目的。具体而言,一个合格的信托经营主体对信托财产的控制,包括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两个方面。积极控制,是指信托经营主体能够积极利用信托财产实现财产上的占有、使用、处分和受益等权能的状态。例如,信托经营主体须得实际占有、使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经营主体对信托财产的控制不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变化,且该种控制及于财产自身的收益或孳息。消极控制,是指信托经营主体有权排斥他人对信托财产权能和责任上的追索,或者免于信托目的之外的限制。例如,信托经营主体须将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区分,使自己的或者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的债权人不得对其主张权利;信托设立后,任何人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除非信托设立之前,信托财产上已经设有了优先权,或因处理信托事宜而产生的债权以及信托财产本身因承担的税负等。

3、行为的独立自主性标准。

信托经营主体在经由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其并取得对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之后,便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自主地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独立和自主也因此成为衡量经营主体信托受托人资格的又一个标准。这里的独立,包含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的准则:形式上是从信托经营主体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名义上来讲的,是指信托经营主体能够完全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无需以委托人、受益人之名义,亦无需借助他人之名义;实质上着重强调信托经营主体对信托财产所为的管理、处分行为的结果,即信托经营主体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与第三人形成了各种法律关系时,第三人不得绕过信托经营主体而直接向委托人、受益人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自主,首先强调信托经营主体能基于自己的意思判断而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之行为,委托人不得干预受托人正常处理信托事务的各项活动;其次要求信托经营主体能依照信托文件及民法原理的要求而为自己的判断和行为。可见,信托经营主体的自主也不是绝对的完全意义上的自主,而是法律和协议允许范围内的自主,是遵循民事信托法律和已达成的信托条款基础上的自主判断和行为。

4、行为的最大忠诚性标准。

所谓信托经营主体行为的最大忠诚性,是指信托经营者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之行为必须完全忠诚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并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这种最大忠诚包括两个方面的准则:第一,忠诚于委托人的信托意愿,即必须按照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愿进行管理和处分。此处所指委托人的意愿,具体表现为信托条款的具体规定,这是信托经营者进行意思判断、采取行动的基本依据。第二,忠诚于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即要求信托经营主体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不能为了自己或其他第三者的利益。

必须指出的是,这4个标准是对根本标准的具体化,与根本标准是层次递进的、下位介与上位介的关系,而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在对某一机构进行具体认定时,4个具体标准得到满足,根本标准也就自然满足,而且当且仅当4个标准同时得到满足才可以被认定为信托经营主体。

四、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理财业务的扩张,各类金融机构在经营理财业务时依据不同的业务规范、遵循不同标准的监管,由此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本文以更加本土化的视角、更加切实的法律思维,对信托内涵进行了研究,确立了在当前我国理财业务法律规范不统一、监管标准不一致的背景下,认定金融机构信托经营主体资格的法律标准。应当指出的是,尽管我们认定了理财业务的法律属性,确立了认定金融机构在经营此业务时信托经营主体资格的法律标准,但理财市场的问题还远没有解决。因此,我们期待,立法机构能尽早制定出对理财业务进行统一规范的法律,将理财业务的信托属性及其经营机构的信托主体资格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能拿出相当的智慧和勇气,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下,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协调监管、统一监管的新模式,以统一的标准对各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予以监管。

参考文献

[1]、李勇.信托业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

[2]、吴晓灵.中国理财市场许多矛盾被掩盖[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2007 (7) .

[3]、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M].法律出版社, 2001.

[4]、潘耀明, 康锐.信托之困境抑或信托业之困境——论我国《信托法》下的资产管理市场[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7 (4) .

[5]、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M].新知三联书店, 2003.

金融信托 第8篇

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亿,在2020年,我国老龄人口将上涨40%,在总人口占比1/5;至21世纪中期将占亚洲老年人口的40%以及全球老年人口的25%。我国的老年人口以其庞大的基数和发展速度加重了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复杂性,压缩了我们的反应时间,逼迫中国进行养老模式的创新。

与此同时,我国家庭规模的持续缩小、家庭赡养能力的的下降对我国传统养老方式——居家养老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在独生子女日益增多,人们的观念进一步转变的情况下,产生了丁克一族等新的概念,再加上我国人口红利的趋于消失,老年人群体将进一步扩大。传统居家养老固有根基动摇,养老产业的推广成为迫切需求。小规模家庭和空巢家庭的存在使得公众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而养老型消费信托作为新型投资模式,通过“投资+养老服务”的产业化运作模式,对中国养老问题提出切实的创新方案。

二、项目内容

1. 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主要以乡村农业工作者、新型创业企业、城镇低保人群和缺乏行为能力、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为服务对象。

十八届三中全会,“普惠金融”第一次正式写入党的决议,目的是降低投资门槛,使最为广泛的人民群众能及时有效的获取在其承担范围内的、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体现了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在向一个更平等、开放、便利、平民化的方向迈进。而“养老服务型消费信托”就是秉持这一理念,通过互联网平台使产品普及率更高,另一方面通过信托公司与产品服务供应方的集中议价使投资者以更低的价格享受超值的服务。

2. 消费信托

简单来讲就是理财+消费,是为获得消费权力而进行的投资理财,消费信托产品兼具金融属性与消费品属性。信托公司从消费者需求出发,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以具体的消费权益替代金融产品部分资金收益,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在资金保值基础上获得消费权益,直接连接投资者和提供消费产品的产业方,从而将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和消费需求整合起来,达到保护消费者消费、实现消费权益增值的目的。

3. 养老服务型消费信托

我们团队创新性地将消费信托与养老需求相结合,综合普惠金融理念,扩展消费信托的产品线,降低消费信托的门槛,确保让大众消费者在理财的过程中享受所需求的养老服务。

信托机构与养老相关服务机构相合作,机构间的合作以其大额交易可以减少个人投资者的交易费用,也容易获取折扣,因而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为投资者提供养老服务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只需在网上或实体店购买养老服务型信托产品,将资金存入信托机构,就可以获取相应的服务或服务机构折扣,到期可以获取本金以及一部分利息。

(1)产品购买年龄分层

我们希望做一种划分年龄层次的养老型消费信托模式。首先,从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角度来说,在60岁以上的消费者,是一种即买即享的模式,将资金存入信托机构,未来返还本金及以银行利率计息的利息,在此基础上享受养老院等养老机构折扣、家政服务、医疗保养等服务;60岁以下的消费者,按照年龄分层次,基于资金的时间价值,年纪越小,存入资金后到60岁养老时所能享受到的优惠更大,是一种将产品利息和时间价值转化为养老服务的产品模式。

(2)产品服务设计

从享受服务的老人角度,我们设想针对不同健康程度、不同需求的老人推出不同的产品服务,这是一种定制化、个性化的服务,针对参与养老型消费投资的不同情况的老人,选择不同组合的服务。比如说,根据老人的身体情况,我们做出不同的服务分类,对于身体比较好的老人,我们推出夕阳游等丰富老年生活的服务;对于身体情况比较差的老人,我们推出定期身体检查、健康咨询师、营养师等。在需求方面,对于基础需求较大的老人,我们推出的有养老机构入住折扣、家政公司上门服务等。

(3)互联网平台设计

本项目结合“互联网+”理念,信托机构联合养老服务机构开发“养老服务信托平台”,延伸到移动终端,将养老服务型信托产品进行统一展示,投资者线上购买信托产品,线下配套不同可享受到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不同的养老服务。借助互联网平台,养老服务型消费信托可以更加快速便捷地推广,使得其更容易被大众所知道,为大众所接受。

三、项目可行性调查及结论

我们团队在养老服务型消费信托的理念上进行了项目的可行性调查,采用实地调查与互联网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的人群调查了他们的理财方式与对于养老问题的看法。

在问卷中我们得出有74.19%的60岁以下的人都一定程度地担忧自己的养老问题,这说明养老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让大众对养老有一个比较具体的规划,不至于担心自己老无所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可以让养老有更多的选择,所以,以我们的市场实际为基础而衍生出的养老服务型消费信托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在市场接受度方面,我们的调查显示,有80.65%的人愿意了解和尝试以具体的服务返还代替利息返还的金融产品,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养老服务型消费信托的可推广性是比较强的,再加上我们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可以使大众对于养老服务型消费信托的好奇转变成为一种购买力,通过我们的项目可以进一步推进现有养老模式的转型。

摘要:我国当下老龄化基数大、发展快,并由此引发养老政策压力大的问题。基于这一现状,本项目拟采取“消费信托”理念解决养老问题,通过“互联网+”模式创建互联网平台,推出养老服务型消费信托产品,具备养老需求的消费者线上购买金融产品,线下以配套的养老服务替代一部分利息作为产品收益,而“消费信托”的低门槛也在促进金融向普惠化方向发展,从而实现政策养老到机构产业养老的转变。

关键词:普惠金融,养老,消费信托,互联网

参考文献

[1]张继胜.“消费信托”的交易结构设想[J].特区经济,2014,(7):34-37.

[2]周心莲.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消费信托的发展浅析[J].北方经贸,2015,(8):202.

[3]尹龙.把脉中国养老——养老产业的短板之殇[J].经济导刊,2015,(6):18-19.

天津地王:成也信托,危也信托 第9篇

一战成名的背后

2007年10月, 星耀集团参加了天嘉湖项目竞拍, 从起拍价13亿元, 一直叫到62.9亿元, 击败所有竞争对手, 将该项目拿下。此结果令很多地产人士震惊。因为星耀集团此前和大地产商相比, 真的是名不见经传, 在做过的若干项目中, 成规模的只有一个, 那就是昆明新亚洲体育城项目。

和天嘉湖项目相比, 星耀集团此前的这些项目都是小儿科。天嘉湖项目能够成为天津地王, 绝对有其道理, 此地块地处天津市津南区西南部, 距离天津市外环线约19公里, 占地面积4100亩, 周边水域面积7000亩, 总建筑面积达300万平米, 就其体量而言, 足以让小开发商望而却步。

星耀集团靠什么实力, 竟然敢不管不顾, 在如此高的价格之下, 还要拿地上马这个项目?答案不在星耀集团内部, 而是他们的幕后合作伙伴, 财大气粗的中信信托。

一位信托业资深人士评论说:“如果没有中信信托当时的资金支持, 也许星耀根本不可能去拿天嘉湖项目。”这位人士认为, 靠信托资金实现了小公司运作大项目, 但同时, 对星耀集团来说, 也是陷入一系列信托连环局的开始。

天津星耀拿下天嘉湖地块之后, 将其开发为星耀五洲项目。这项目所需要的资金量可想而知。这也是天津地王进行开发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此后, 围绕着天津地王, 一轮又一轮的信托连环局开始了。

拿下天嘉湖地块两个月后, 2007年12月下旬, 中信信托成立“昆明星耀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一年期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额达30亿元, 为天津星耀的天嘉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不过融资成本非常高, 年化收益率达到25%。

星耀五洲项目在2008年开始销售, 但是, 这个时间节点显然没有踩好, 此时正是国际金融危机汹涌之时, 全国地产市场也处于低潮期, 该项目当年仅实现销售回款1829万元, 根本不够用。因此, 天津星耀只能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凑集款项, 用以兑付“昆明星耀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这一次, 中信信托又帮了他一把。

信托资金的连环局

2008年9月, 星耀集团与中信信托提前终止了上述第一个信托计划, 并以数额高达68.9亿元的“中信盛景星耀地产基金集合信托计划”替代, 这第二个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额也创下了当时房地产信托之最, 实际募集资金额为36亿元。

这36亿元, 对天津星耀来说, 来的一点也不容易。该笔资金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面向社会公开募集11.5亿元, 预期年收益率为14%, 扣除2%认购费后的年收益率为12%, 偿付周期为15个月, 享有超优先级受益权;第二部分, 中信集团和中信信托以自有出资、外加部分机构投资者认购的基金共23.5亿元, 享有优先级受益权, 偿付周期3年。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信托协议中规定, “在预计将面临偿付时点现金流不足的风险时, 受托人中信信托可向中信地产或具有收购实力的第三方出让星耀五洲项目股权, 为投资者按时足额获得本息收益提供流动性保障。”换句话说, 如果该笔信托未能如约偿付, 届时中信信托有权将星耀五洲项目股权转让给与中信信托同在中信集团旗下的中信地产, 或者“具有收购实力的第三方”, 以变现资金偿债。

古诗有云:“剜却心头肉, 医得眼前疮。”时至2009年, 第二个信托计划已经压得天津星耀喘不过气来, 于是, 第三个信托计划出台了, 这次星耀集团找到了华能集团控股的贵诚信托。2009年6月26日, 华能贵诚信托公司发行“星洲1号·天嘉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项目虽然名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实际上还是给星耀五洲的房地产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这次募集资金额为32.9378亿元。根据该计划的募集公告, 这笔资金分为四个类别, 其中占比约一半的为A类, 资金额为16.3726亿元, 但融资期限仅为一年;B类1.932亿元, 资金融资期限为15个月;C类6.0601亿元, 资金融资期限为18个月;D类8.5371亿元资金融资期限最长, 为两年。

新募集的资金对天津星耀来说非常及时, 加上2009年地产形势好转, 当年销售回款高达18.8亿元, 两者合计足以应付天津星耀之前的借款, 于是, 第二个信托计划很快被提前中止。媒体披露, 从内部资料来看, 天津星耀在2009年迫不及待地偿还了中信信托32.09亿元。

根据协议, 华能贵诚信托还要求天津星耀将所有4100亩土地使用权及公司股权全部进行抵押, 为了保证到期还款, 华能贵诚信托还要求, 天津星耀每售一平米房子就要将2000元转到共管账户, 作为偿还信托贷款的专项资金。

但是, 资金困局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项目本身的销售回款仍然无法为天津星耀彻底摆脱资金压力。2010年, 天津星耀全年的销售回款仅为9.85亿元。第三个信托计划再次成为星耀集团的资金压力源。于是, 第四个信托计划出台了。

2010年6月24日, 华融国际信托成立了“华融·星耀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计划募集资金额度为23.278亿元, 分为两年期、三年期和四年期。根据华融国际信托说明, 上述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即置换“星洲1号计划”到期贷款本金18.3亿元, 其他用途包括支付财务费用和项目工程款。

破解困局, 出路何在?

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评论说, 星耀五洲项目以普通住宅为主, 所处区位较为偏远, 市政配套也较为落后, 如果不赶上楼市调控, 按照住宅的节奏销售, 或许可以慢慢回笼资金, “但项目开盘不久即遭遇调控, 快速回款的目的显然没有达到。”而星耀五洲提出的公建先行, 试图发挥公建对区域的价值, 却反过来又提高了项目对资金的要求。

进入2011年以来, 地产市场受到调控的影响, 天津星耀上半年的销售回款仅1.19亿元。指望从项目回款来应付这些资金压力, 显然是不现实的。为了偿还之前的到期的借款, 天津星耀到处开拓信贷渠道, 包括中信信托、农业银行、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其中, 2010年末, 天津星耀和中信信托签订了10亿元的抵押贷款协议, 该项协议于当年12月签订。

今年7月8日, 中信信托开始发行“中信·聚信汇金养老地产星耀健康城1号集合信托计划1期”, 该计划募集额度为10.24亿元, 目前应该已经募集完毕。这一计划的亮点在于引入了“养老地产”概念。根据“养老地产计划”, 该计划的贷款期限比较长, 分别是2、3、4年, 且由于设计为夹层形式, 天津星耀无需在具体时点上偿付信托收益。

据“养老地产计划”计划书介绍, 信托资金将用于向天津星耀收购指定地块项目公司的股权, 中信信托将代表信托计划持有上述项目公司股权, 后续开发资金由项目公司承担。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信托资金作为建设预留资金用于向上述项目公司增资, 该增资款将用于上述指定物业的后续开发建设和项目公司相关支出。投资者的收益体现在不同情况下可采取不同方式。

据了解, 该计划关联了天津地产调控中的限购政策。如果到期偿还日, 天津的限购政策已经取消, 那么投资人可以分配信托本金, 并行驶优先认购权, 以优惠价格购买项目公司的指定房屋, 绝大部分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超过20%。当然, 投资人也可以不行使优先认购权, 那么便可以享受相关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约在10%~23%之间。如果到期偿还日, 天津限购政策没有取消, 那么有资格购房的投资人仍可选择行使优先认购权, 其他投资人则享受相关投资收益分配。

金融信托 第10篇

一、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

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 (以下简称固有财产) 相区别, 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此即我国信托财产隔离功能的法律依据。即受托人并不享有信托资产的受益权 (除非该信托给予其一份受益权) 。因此, 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以信托资产来主张其债权请求权。

所谓破产隔离, 是指在委托人或受托人支付不能或破产时, 受益人仍然能够就信托财产保持其受益, 可以对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普通债权人。在受托人破产的情形下, 由于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所以无论其本人或其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有所主张, 即信托财产亦不得用以清偿其对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债务。所以投资者亦不受受托人破产的影响。财产法为信托法中对受托人破产的处理提供了一般的解释, 例如, “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有受益权益”, 而受托人的债权人“只是对债务人有个人诉权。”以上这些都是对信托制度破产功能的确认。

二、我国信托制度之缺陷及矛盾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规定, 破产隔离功能本身就是对独立性的在实践中的适用。信托财产破产隔离, 使得受益人的风险降低。信托一旦设立, 信托财产就会从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独立出来。正如英美信托法所述, 信托财产必须是特定的 (specific property) 。信托建立, 则委托人退出信托关系, 除非在信托文书中对其保留了相关的权限。委托人不再参与, 而受托人得到了委托人所授予的法定所有权, 依照信托文书履行信义义务, 受益人获得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即受益所有权。这样, 信托财产所有权被一分为二。托管人享有了普通法上的所有权, 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即信托财产所有权具有两重性, 将管理权和收益权分离, 既然委托人已经退出了信托关系, 受托人只能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信托财产。这种关系客观上决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 信托财产独立原理是以双重所有权为基础的。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绝对所有权制度。信托法从英美移植到我国, 暂时也只能依大陆法系规格, 以绝对所有权的民法理论套用之。信托法含糊的将信托关系中的权属关系用“委托给”这样的字眼一笔带过。这样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处于模糊的境地。这般削足适履, 必然会产生实践中的混乱。既然财产权属都不明晰, 那么财产应该独立于谁?如何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比如在商事信托中, 发起人将投资人的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即受托人, 受益人凭其受益证书享有“所有权”, 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然而由于我国信托法对产权的模糊描述, 财产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还是受托人, 不得而知。实践中, 如果信托财产没有移转至受托人手中, 仍然保留在发起人那里, 则一旦发起人破产, 这块资产还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该部分财产自然要承受破产风险, 从而不具有隔离效果。

三、解决方案

1.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公示原则, 信托法规定, 凡属应登记的信托财产, 必须经由登记方才能产生公信力, 但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登记的财产, 怎样产生公信力, 在受托人破产时, 如何对抗第三人以及受托人的债权人?在这一领域我们的信托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部门应尽快推进信托业相关基础制度的立法工作, 尤其应当将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的具体化。信托登记不仅能够有效约束信托公司以合法方式运用资金, 更是对信托关系中各方权责利的有力证明, 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功能”的前提。没有它, 信托财产的委托就是一种权利的虚置。一旦发生法律纠纷, 确权就是难点之一。相对应的信托税收和财会制度 (特别是资产证券化方面的财会制度) 等等, 也应尽快出台。对于委托人, 托管人, 受益人三者之间的财产配置不明晰的, 实践中可以借鉴英美法分离帐户, 分别管理加以标示的方法解决。

2. 另辟蹊径, 运用分而治之的办法。信托作为英美法的传统制度, 若想在我国得到本土化的发展, 有所改变再所难免。但是, 作为信托财产破产隔离之基础的信托财产独立原则, 是信托法的精髓所在, 改变了基原, 也就无所谓信托了。而该独立性的根源又在于所有权的双重性。即以控制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相分离来解释信托关系, 商事信托中很多难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前提下, 我国的财产权制度应当顺应时代的需求, 将英美信托法的精要融入到我们自己的财产法体系中, 采取一个体系两种制度的模式, 通过两种制度的磨合, 在实践中汲取经验, 进行长期的调整, 最终达成一个成熟的适合本土的信托法体系。

参考文献

[1]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 1996

[2]扈纪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条文释义) 》[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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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民天:《失去平衡法的信托》[M].中信出版社, 2004

从浪费者信托想到盲目信托 第11篇

为什么自己的钱要别人控制?为什么自己的孩子要受他人管理?为什么财富的主人心甘情愿放弃知情权和干预权?答案很简单:溺爱害人害己,无自控能力的人害己害人,于是就需要外界和制度来纠正。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浪费者信托的优势

前一段社会关注较多的李某某强奸案,就是溺爱害人害己的典型案例。假如李某某的父母有自知之明,在早前李某某几次惹是生非后就考虑让第三者介入——比如让浪费者信托方式介入,那这种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悲剧的事件就可能避免发生。

浪费者信托是一种委托人出于保护受益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比如知道孩子有恶习又屡教不改、已经对其失去控制力的父母,可以将孩子生活费用交给受托人或者信托公司。在这种信托中,受托人控制着信托收入和支出,按照受益人的实际需要将生活费少量地发放给受益人。受托人还可以绕过受益人,直接支付给向受益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比如直接向学校支付学费,直接向旅行社支付机票和住宿费,以免受益人截留挪作他用。受托人甚至无须咨询家长就可以拒绝受益人某些奢侈性消费要求,比如去酒吧和不良伙伴们喝酒甚至还找小姐。

这种信托专门针对受益人的浪费习气,避免被委托的财产被其恣意挥霍。为了使信托财产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严格禁止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不能提前终止或向债权人转让、抵押信托财产及收益。同时还规定,如果受益人欠债,其债权人在信托财产事实上转移给受益人之前,不能接近或得到受益人的利益。换句话说,受益人的债权人对信托中利益无权做出主张。如此一来,即便受益人是个挥霍无度的人,向其分配的财产也不会被债权人合法收走。

这种浪费者信托,不仅可以用于对晚辈、还可以用于对长辈的限制上,比如子女直接将费用支付给养老院而不是让老人自己支付,这样还能避免老人掉入骗子的陷阱。当今社会网络发达,个人信息流失过快,老人被电话诈骗的事例比比皆是,已经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信托限制性消费能起到未雨绸缪的防范作用,能让分辨力下降又固执己见的老人避免落入欺诈陷阱,安享晚年;也能使得花父母钱如流水的子女行为受到遏制,恶习得以收敛。对李某某这样的年轻人说来,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其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

盲目信托的好处

盲目信托是指委托人给予充分信任、让受托人全权管理信托财产,自己不参与、不过问、不干涉。这种盲目信托在法制严格的西方国家主要适用于公职人员以及公司高管等个人理财。由于这些人的工作性质与其决策地位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因此立法者往往要求这些人采用盲目信托来隔离其个人财产的投资管理,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以及内幕交易,从而确保其决策的客观公正。

同时,盲目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独立于委托人影响之外的金融机构,委托人不能持有其相当比例的股份或对该机构有实质性影响。这时委托人必须签订合同主动放弃许多权利,包括:不得对受托人的营运管理方式做出指示,不得要求受托人提供账目报告,不得任意取消受托人做出的营运管理决策,也不得变更受益人等。

不仅限于对公职人员和金融机构高管,盲目信托在日常生活中也能发挥作用。取材于真人真事的著名电影《公民凯恩》讲了这样一个故事:1868年,凯恩的母亲从一个拖欠房租的住客那里获得了一个废矿的开采证,后来证明它实际上是一个金矿,蕴藏量占世界第三位。一夜暴富的母亲并没有昏头,她不顾凯恩父亲的反对,冷静地以矿产开采权人的身份,委托银行家泰彻的公司全权管理这份刚刚获得的产业,并且将年幼的凯恩交给泰彻照管,将其带往大城市受正规教育,离开自己所在的穷乡僻壤。

泰彻先生对于受托的财产进行了合理的经营管理。他为凯恩置办了不少家业,其中一项重要的事情就是为他买下了纽约的《问事报》。正是这份报纸,使凯恩走上报业大亨之路,成为一名伟大的企业家和慈善家。

在这个信托过程中,家庭妇女出身却独具慧眼的母亲认定泰彻作为受托人后坚定不移地对其全权委托,而泰彻也只接受委托人——凯恩母亲的指令,而不理会凯恩父亲节外生枝的建议。对泰彻先生来说,委托人就是委托人,而不是什么亲属,即使对受益人的父亲、同时又是委托人的丈夫,泰彻先生也不予理睬,任其在一旁喋喋不休。

所以,有盲目信托的委托者就得有盲目信托的执行者,或者说忠于职守的受托人!只有这样,信托关系才得以平衡,信托效果才能凸显。

古训的现实意义

史上有个《芒山盗》的典故。说的是北宋宣和年间,芒山有一个盗贼要被处死,母亲前来诀别。盗贼对母亲说:“我希望像儿时一样再次吸吮母亲的乳头,这样死了也没有遗憾了。”母亲答应了,盗贼却一口咬掉了母亲的乳头,结果血流不止,母亲死了。盗贼对行刑的人说:“我小时候偷来一棵菜一根柴,母亲看见了,不仅不劝诫还喜欢这种不良行为,以至于后来我不能自我约束而有今天的下场,所以我杀了她。”

这个故事也许是真实的也许只是个传说,但其警示效果明显。在我小的时候,此典故已经成为警世名言,家长讲给孩子听,老师说给学生听,几乎家喻户晓。父母是孩子人生中的第一任教师,父母的一举一动,对孩子都可能产生终生影响。上行下效就是这个意思。

李某某事件发生后,人们讨论最多的是其母亲的态度。她那种只护子而不顾受害人感受、不理睬社会舆论和司法正义的做法,使其站到了全国人民的对立面。如果浪费者信托和盲目信托能够实施,李某某或许真的能像其望子成龙的父母所期待的那样,成为一个有才华的好青年。

浪费者信托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只是委托人不可以设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浪费者信托。在这种信托中,委托人通常赋予受托人强大的自由裁量权,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受益人挥霍的风险。

在这两种信托中,既然委托人不能用知情权来保护自己,那他们凭什么相信受托人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呢?答案是,他们对这项制度存在着信任。那就是:良好的社会风气,健全的信用体系,规范的法制法规和值得信赖的受托人或者信托公司。在西方国家,受托人或者是德高望重的人士,或者是几十年甚至百年老店,他们的信用记录历史悠久还有案可查。所以,信任者敢于信任,受信者值得信赖。

从信任者与置信对象之间的关系远近来分,信任是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的。第一层次是家人之间的信任,也就是亲族信任或血缘信任,这种信任古往今来一直存在,选择的余地有限;第二层次是朋友之间的信任,也就是品德信任,选择范围广泛,人择友而处,品德高的声望高朋友也多;第三层次是合同各方之间的信任,也就是契约信任,这是高一层的阶段,人们可以和不认识的人进行各种约定,违反者就被诉诸法律;第四层次则是社会角色之间的信任,也就是制度信任,这是更高层次的约定,有法制和行政手段的双重保证。

由此可见,信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范畴,它经历了亲缘信任、友情信任、契约信任、制度信任等多个发展阶段。尽管没有前两层信任,如果相信契约和制度,那浪费者信托和盲目信托都不成问题。不仅子女,连江山都可以托付!

金融信托 第12篇

一、信托融资业务营业税及附加纳税主体的认定

我国税收遵循“以票控税”的原则, 即开具发票的主体必须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本文不考虑合同印花税) 。目前营业税及附加涉及的税种、费用、税费率及计算方法如下:营业税=营业收入 (对于信托项目来说, 系指“信托公司收取的融资费用”) ×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2%;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1% (以国内各地实际费率约定为准, 0.1%的堤围防护费率为目前广东省适用的费率, 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以上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合计为营业收入的5.7%。

1.从信托融资业务的本质来看,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应为信托受益人。融资人向信托公司缴纳融资费用,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 因此该融资费用是含税的。信托公司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 将剩余金额全部支付给信托受益人, 最后再由信托受益人向相关各方支付信托费用, 从而完成信托项目分配的全过程。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 为了操作的便利性, 信托公司在收取融资人交付的融资费用时直接扣除信托费用后再支付给信托受益人。

综上所述, 营业税及附加税实际应由信托受益人进行缴纳, 那么是否由信托公司进行代扣代缴呢?笔者认为信托融资的代扣代缴义务应该参照以下文件规定执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不再将金融机构作为委托发放贷款扣缴义务人。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 全部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7]74号) 的规定, 同时也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号) 中第二条的规定。以上废止文件内容为关于扣缴义务人与扣缴义务时间的相关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见, 在信托融资中, 信托公司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信托融资费用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应由信托受益人自行申报缴纳。因此信托融资中,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应为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应主动向当地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

但这在实际操作中不具备可行性。因为信托项目多为集合资金信托, 而信托受益人大多数为个人投资者, 开具发票需要个人投资者亲赴当地税务局进行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缴纳申报后才能办理, 而个人投资者工作时间难以协调, 加之各地税务机关对开具发票的规定也不同等影响, 很难完全做到合乎要求。因此“由信托受益人自行向当地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在现实中不具有操作可行性。而若由信托公司协助信托受益人进行办理, 则大大增加了信托项目操作的难度。

2.目前在信托项目的实际操作中,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为信托公司。从狭义的纳税主体概念来看, 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 即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者法人组织, 范围仅局限于“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鉴于融资人直接向信托公司缴纳融资费用, 从操作方便出发, 目前在信托项目的实际操作中, 信托公司往往承担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 即信托公司将该收取的融资费用纳入自营业务中合并进行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缴纳, 并同时为融资人开具收取融资费用的发票。

二、开具发票时营业税及附加税承担主体的认定

信托融资涉及的当事人包括:信托受益人、信托公司、融资人。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也必为上述三方中的一方。由于信托公司目前并无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法定义务, 在目前信托融资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两种做法:

1.如果融资人明确需要就缴纳的融资费用开具发票, 则信托公司与融资人协商确定的融资费用即为“含税的融资费用”, 信托公司在收取融资费用后就会为信托受益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

2.如果融资人不要求开具发票, 信托公司与融资人协商确定的融资费用即为“不含税的融资费用” (该做法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的税法原理有所违背) , 在分配信托收益时信托公司也就不会为信托受益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 信托公司在收取融资费用后直接作为信托收益和信托费用全部分配, 即:融资费用=信托收益+信托费用。信托收益向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 信托费用向信托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配, 没有剩余资金用于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而未考虑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结果会导致融资费用全部分配完毕后, 即在信托期间甚至信托项目结束后, 如果融资人提出开具发票的需求时, 信托公司若满足该要求则需要自身承担营业税及附加税。信托公司在信托项目中的收入为信托报酬 (在信托项目中体现为“信托管理费”) , 信托报酬一般为信托资金的0.3%~2%, 目前营业税及附加税合计为营业收入的5.7%, 信托公司可能会由于收取的信托报酬低于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负而导致信托项目“入不敷出”。

综上所述, 虽然从信托融资业务的本质上看,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主体为信托受益人, 但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 营业税及附加税的实际承担主体主要为融资人。但如果在信托融资时未予以明确, 则很可能由信托公司作为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为避免未来产生的法律纠纷, 一般在信托融资前由信托公司和融资人对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进行协商确定。

三、如何避免因税负承担主体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由于开具发票时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不明确, 导致存在由信托公司承担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或有税费风险。为了明确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问题, 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1.按照“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的税法原理, 信托公司应该在信托融资前与融资人约定融资费用中已经包含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在信托融资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在每次收取融资费用时为融资人开具发票, 避免未来或有的税费风险。

2.如果融资人在确定信托融资时没有明确是否要开具发票, 信托公司必须在信托融资合同文本中体现如下条款:“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的融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款、保证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均为净额支付, 不包含营业税及附加税等税款。无论信托计划是否终止, 如因融资人账务处理需要信托公司协助提供融资费用的发票, 由此发生的额外款项支出, 均由融资人全部承担”。以上条款主要是明确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为融资人, 以避免未来融资人提出要求开具发票时由于税负承担主体不明确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 在信托期间, 如果融资人确定需要开具税务发票, 信托公司应与融资人签订信托融资合同的补充协议, 以约定提高融资费用率 (信托贷款中体现为贷款利率, 收益权转让与回购中体现为溢价利率, 此处统称为“融资费用率”) 。融资费用率提高所增加的融资费用=原定的融资费用×[1/ (1-5.7%) -1], 融资费用增加的部分由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 信托公司将收取的所有融资费用合并到自营收入后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并向融资人开具发票。

(2) 在实际操作中, 融资人为图简便, 不愿通过上述方式以签署信托融资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提高融资费用率。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和融资人在信托融资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的融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款、保证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均为净额支付, 不含营业税及附加税等。若融资人需要开具发票, 则由融资人另行划付营业税及附加税等给信托公司, 同时融资人承诺针对该重新划付的税款部分不开具发票”。

该方法把营业税及附加税作为融资人额外支付的一笔费用, 而不认定为是融资费用的一部分, 虽然这不符合“营业税作为价内税”的税法原理, 但操作方便。其中“融资人承诺针对该重新划付的税款部分不开具发票”的约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融资人要求将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也开具发票, 导致“重复缴纳款项、重复开具发票”引起的纠纷。

四、结语

目前的“营改增”试点改革并未涉及信托业务的税制改革。信托行业在国内仍属于朝阳行业, 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完善, 并非一朝一夕能解决的问题。本文列举的仅是信托税制的不完善导致信托公司开具发票时存在的争议问题, 为避免未来或有税费的风险, 信托公司应和融资人在信托融资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税负承担主体, 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摘要:融资人向信托公司支付融资费用需要取得发票以作为抵扣所得税的财务凭证, 而信托税制的不完善使得信托公司在开具发票时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信托公司如何在信托融资中合理地针对收取的融资费用开具发票, 如何避免由于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承担主体不明确而引发未来或有税费风险等问题, 本文根据实际情况谈些看法。

关键词:信托融资,融资费用,发票,营业税及附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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