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理论浅析

2024-05-06

银行业监管理论浅析(精选11篇)

银行业监管理论浅析 第1篇

一、20世纪30年代以前:自由银行理论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大部分时间里, 银行的经营活动几乎是不受任何监管的, 整个银行业处于“自由银行时代”。真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 是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直接相联系的。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 是现代银行监管的起点。

1、“金本位的论战”

“金本位论战”是指在1797—1821年间英国发生的一系列关于货币理论与政策的争论, 存在以李嘉图为代表的“金本位主义者”和“反金本位主义者”两派的对峙。在“金本位论战”中, 桑顿和李嘉图都认识到斯密对“真实票据理论”的论证中存在“组合谬误”。桑顿指出, 真实票据的不断贴现过程, 将会导致信用链条的延长和信用规模的成倍扩张, 故而真实票据原则并不能保证银行有足够的流动性或货币供给弹性, 以“真实票据”为基础的货币发行方式存在过量发行的危险, 应受到集中的监管。

2、“最后贷款人”的提出和确立

1847年、1857年和1866年的危机证明, 部分准备的银行体系存在内部不稳定性, 必须要有一个“最后贷款人”, 提供弹性的货币供给。“最后贷款人”制度虽然算不上金融监管, 但它却为中央银行后来进一步自然演变为金融活动的监管者奠定了基础。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可以成为迫使金融机构遵从其指示的一个重要砝码, 由此, 中央银行就有可能而且也有必要进一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基于这些检查所产生的一些初步的理论, 就是银行监管理论的胚胎。至此, 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开始形成。

二、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严格监管、安全优先

1929至1933年, 西方国家爆发了一次大危机, 大危机的爆发彻底改变了主流经济学的银行监管理论, 理论界开始认识到传统经济理论中“看不见的手”的无所不能的调节只是个神话, 立足于市场不完全、主张国家干预政策和重视财政政策的凯恩斯主义取得了经济学的主流地位。这一时期银行监管理论以维护银行体系安全, 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为研究的出发点和主要内容。主张政府干预, 弥补市场缺陷的宏观政策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强化银行监管的理论主张。

1、市场失灵的存在和银行监管必要性的探讨

按照经济学原理, 市场失灵主要由负外部性、公共产品、信息不对称以及自然垄断造成的, 而通过政府管制可以消除这些问题, 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金融市场也因以下原因而出现市场失灵:第一, 负外部性的存在。银行体系的负外部性是指银行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 对经济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第二, 准公共产品特性。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可以被近似地看作公共产品, 或者说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在金融交易的过程中, 搭便车行为由于金融产品本身的公共性而无法避免。银行违背审慎经营的原则, 甚至过分冒险都可能是风险最小的, 最终银行个体的理性行为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后果, 使得这一公共产品的供应不足。第三, 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银行等金融中介的存在, 本身既有效地解决了信用过程中授信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同时又形成了存款人与银行、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从而导致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第四, 自然垄断的倾向。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垄断, 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总之, 政府实施银行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过程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 是纠正金融市场失灵的一种制度安排。

2、货币主义学派对大萧条和货币供应监管的重新解释

佛里德曼和施瓦茨将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在内的广义货币M与三项决定货币供应的因素建立起等式联系, 这三个因素包括高能货币M, 存款与准备金比率D/R和存款与通货比率D/C, 这三个因素分别反映了三个部门的行为, 高能货币反映货币当局的行为, 存款与准备金比率反映银行体系的行为, 存款与通货比率反映企业与居民的行为。导出货币供给方程为:M=H×DD//R R+D/C (1+D/C) 。

货币主义者分析了经济危机中货币供给急剧减少的现象, 认为在金融危机中, 监管者的干预不应过分提高高能货币的供给, 而应该保持供给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将在短期内控制货币存量的目标放在影响公众的持币倾向上, 从而在制度上为货币供应的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以上经济理论的影响下, 传统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货币管理职能已经转化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服务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银行监管更加倾向于政府的直接管制, 监管的中心环节从危机前的控制货币发行转为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规定和干预, 以保证即使存在市场缺陷的情况下, 金融体系仍能平稳运行。

三、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金融自由化、效率优先

20世纪70年代以后, 金融新产品大量出现, 各类金融机构十分活跃, 金融业务交叉的现象非常普遍。银行监管作为一种政府行为, 其实际效果也受到政府在解决金融领域市场不完全性问题上的能力限制, 市场机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现象, 在政府对银行的监管过程中同样会遇到, 而且可能更加严重, 即政府也会失灵。银行监管理论再次发生重大转折, 放松监管的呼声日渐高涨, 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并在学术理论界和实际金融部门不断扩大其影响。

1、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政府的过度管制提出质疑

20世纪70年代以后, 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怀疑各种管制的程度问题和政府解决金融体系不完备市场的能力。斯蒂格勒的一篇题为《管制者能管制什么?———电力部门的实例》的实证分析, 得出了政府对电力部门管制失灵的结论。斯蒂格勒并不否认一定程度的管制的必要性, 但最终在多大程度上实施管制则取决于市场参加者相互牵制的力量。在此基础上, 产生了“政府掠夺论”和“特殊利益论 (多元利益论) ”。政府掠夺论认为, 任何监管都是由政府推行的, 政府之所以要对银行业进行管制, 其真正的目标是自身收益最大化。特殊利益论, 又称多元利益论, 是在政府掠夺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认为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它是由许多政党和利益集团组成的, 对于银行业的管制是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斗争而形成决策的产物, 不同的社会经济利益集团是金融监管的需求者, 而政府中的政治决策机构是金融监管制度的供给者。

2、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观点

新自由主义观点认为, 国家干预过多是造成经济低效发展的重要原因, 表现出向古典经济学“看不见的手”范式的回归。新自由主义学派在金融领域表现为哈耶克提出的“自由银行制度”学说, 他们坚持无管制体系在现实生活中是可行的, 建议完全取消中央银行, 而且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的功能都是不必要的。自由银行制度学派提出银行完全可以通过自我约束达到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性。

3、金融深化理论中演绎出的放松过于严厉监管的思想

1973年, 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从不同角度对发展中国家金融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作出了开拓性的研究, 形成了“金融深化理论”。金融深化的实质就是金融自由化理论。金融深化理论从理论上论证了过度的金融监管尤其是对利率的过分压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但是各国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对金融监管的放松也导致了金融体系不稳定等现象的发生, 这也恰恰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适度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意义所在。

4、对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的分析与适度监管的回归

(1) 明斯基关于金融体系脆弱性的论述和金德尔伯格的周期性金融危机的观点。自明斯基于1982年首次提出“金融不稳定假说”后, 金融脆弱性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论。明斯基及其追随者认为, 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促使它们在系统内增加风险性业务和活动, 导致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 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明斯基将现实的融资行为分为抵补性融资、冒险融资 (或称投机性融资) 、“庞氏”融资, 并将这种融资的分类方法与商业周期理论结合起来, 提出由于代际遗忘、竞争压力、市场主体非理性假说, 融资双方会不断地以非理性的方式在经济周期的不同时期进行融资, 导致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金融危机的周期性发生。金德尔伯格继承和发展了明斯基关于金融危机爆发的观点及分析框架, 他沿着明斯基的思路发展出“投机疯狂———恐慌———崩溃”模型, 并以此解释金融危机的周期性。

(2) 戴蒙德和戴维格的银行挤提模型。戴蒙德和戴维格着重剖析了银行业的内在不稳定性, 建立了经典的银行挤提模型。银行挤提模型就是在现代经济学分析基础上, 运用不对称信息和博弈论分析范式, 研究银行不稳定的内在原因, 得出了不对称信息是银行遭到挤兑的根本原因, 挤兑会造成严重的实际经济问题, 因为此时“健康”的银行也会倒闭的结论。对于脆弱的金融体系的监管重点就是加强对信息的管理, 使信息更为透明与对称, 这样就可减少银行遭受挤兑的机会, 金融体系也就更加稳定。

总之, 在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 尽管金融监管有所放松, 但并没有完全回到古典经济学自由放任的基础上去, 而是始终着眼于市场不完备的基础上, 从制度角度依靠市场自身调节促使金融体系效率的实现, 可以说,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理论走了一条向谨慎监管回归的道路。

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银行监管理论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 墨西哥、巴西和亚洲金融危机的相继爆发, 迫使人们又重新开始关注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及其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 金融危机的传染与反传染一度成为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重点。一批有识之士, 如斯蒂格利茨和青木昌彦曾提出的金融约束论, 成为银行监管理论进一步发展的标志性文献。与以往的银行监管理论有较大不同的是, 此时的银行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银行监管问题之外, 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银行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银行监管的要求和影响。这些理论的出现和发展, 不断推动银行监管理论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的风险方向转变。鉴于风险和效益之间存在着替代性效应, 银行监管理论这种演变的结果, 既不同于效率优先的自由化理论, 也不同于30到70年代安全稳定优先的金融监管理论, 而是二者之间新的融合与均衡。随着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对跨国金融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监管也已成为当前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重点。

综上所述, 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征:第一, 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遵循了一条危机导向的路线, 危机的不断爆发和对危机本身认识的不断深化, 推动银行监管理论的不断演化和变迁。第二, 随着银行体系中现实问题的不断涌现, 银行监管理论也不断被更新和完善, 银行监管理论是在与金融体系中各主体不断较量与博弈中得到进一步发展的。第三, 银行监管理论在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的过程中, 功能逐步完善, 对实践的指导性也越来越强。

参考文献

[1]白钦先、张荔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

[2]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0.

[3]李富英、臧慧萍:银行监管的理论研究[J].税务与经济, 2005 (1) .

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 第2篇

银行业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但它同时又是最容易引发系统危机的部门。在如何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行方面,经济学家和银行家都认为,银行业监管的责任十分重大。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行,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政府出台了大量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制度和协议,经济学家们也对银行业监管问题进行了艰苦的研究和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银行业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但它同时又是最容易引发系统危机的部门。在如何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行方面,经济学家和银行家都认为,银行业监管的责任十分重大。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行,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政府出台了大量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制度和协议,经济学家们也对银行业监管问题进行了艰苦的研究和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为了进一步推动当代银行监管理论与本土实践的结合,加快中国银行监管理论的建设和总结,本期《理论前沿》周刊专门邀请两位专家从不同角度撰文对银行监管理论进行介绍。

阎庆民博士曾任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出版过《中国银行业监管问题研究》、《中国银行业风险评估及预警系统研究》等多部专著。他认为:总体来看,现代金融理论研究呈现出既分化又综合的发展趋势,这一点在银行监管问题研究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银行监管研究的对象越来越精细,研究范围从最初的防止银行挤提,到后来的金融管制直至目前的银行风险监管。发展到现在,银行监管问题已分化为并表监管、功能监管、跨境监管以及弹性监管等众多的研究领域。但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问题并没有像其他经济学领域(如经济增长理论、通货膨胀理论、汇率理论、利率理论、市场失灵理论等)一样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大量理论性的观点、方法和思路均是散布在各类文献中,为阐述特定问题而出现。在此情况下,银行监管研究与其他经济领域出现了综合、交叉和渗透现象,社会利益论、乔治·j·斯蒂格勒管制理论、佩茨曼价格决定模型、波斯纳管理理论、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的管制辩证法理论等许多新兴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被移植于银行监管问题研究,一些其他经济管制部门(如电信、铁路)的研究方法和案例也被引入到银行监管研究中,20世纪60年代以来风行西方经济学界的博弈论、线性规划和计量经济学更是对银行业监管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正是根据上述研究方法,理论界对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进行了研究。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监管理论,有的是从监管的原因出发,有的是从监管的实际效果出发,有的是从监管的机制出发,不同的侧重点形成了金融市场失灵论、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政府掠夺论、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等理论解释。阎庆民博士通过《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一文为我们阐释了这些代表性理论的精华所在。

潘文波博士来自银行监管一线,对中国银行监管工作探索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努力有着切实体会,他通过《中国银行监管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一文展示了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致力进行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创新的有效尝试。

新春伊始,我们推出本组文章,希望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三周年前夕,有更多的学者和实践工作者能够加入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行列。相信借助国际视野与本土资源的双重优势,针对中国银行监管的理论探讨也能成为最前沿的金融学术研究。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是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最重要的渠道。格利和肖强调指出,银行把借款人需要的长期信贷组合转变为短期的存款组合,降低了交易费用。为此,各国政府对银行监管给予高度重视。但对于为什么要进行银行监管,监管的效果是怎样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监管理论。

一、金融市场失灵理论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管制”的解释为:管制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经济学家将经济管制理论应用于金融监管,认为在不存在信息成本或者交易成本很低的前提下,政府对银行强有力的监管能够提高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使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实现帕累托最优。这一理论被称为公共利益理论,或者称为官方监管观点,其政策含义是,私人部门一般缺少相应的信息、动力和能力去监控企业和银行机构,因此,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管。

(一)市场失灵

暗含在公共利益理论背后的经济学现象是金融市场失灵。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因信息缺乏而在金融制度上造成的问题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分别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是在交易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指的是: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结果即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常常就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因而是最可能得到贷款的人。例如,风险企业或诈骗者往往最积极地寻求得到贷款。逆向选择使得贷款可能招致信贷风险,贷款者可能决定不发放任何贷款,即使市场上有信贷风险很小的选择。道德风险是在交易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金融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指的是:借款者可能从事从贷款者的观点来看不希望其从事的风险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很可能使这些贷款不能归还。例如,由于使用的是别人的钱,借款者可能将原本用于生产的贷款投资于高风险的股票市场以获取高收益。由于道德风险降低了贷款归还的可能性,贷款者可能决定宁愿不做贷款。

(二)银行危机的外部性

银行危机的外部效应也是需要政府监管银行一个重要原因。外部效应的最主要特征是存在着人们关注但又不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微观经济学已经证明,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得社会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最优化,影响到经济运行的效率。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广泛倒闭,产生金融恐慌。由于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广大储户不可能清楚金融机构的经营是否稳健,因此,一旦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生怀疑,就会出现“传染效应”和“羊群效应”,单个银行的风险问题或者倒闭很容易产生连锁反应而导致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好的银行和坏的银行概莫能外,由此而使公众蒙受巨大损失,并对整个经济造成严重打击。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财务的高杠杆特性,也使得这种外部效应更为明显。

(三)法律的不完备性

现实社会是变化的,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当初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完全反映后来的变化,即存在时间的不一致性。因此,法律具有不完备性,不可能达到最优。而如果人们知道法律的局限,就会钻法律的空子,法律就失去了最优的阻吓作用。由于法庭必须是中立的,不可以成为主动执法者,因为主动执法意味着执法者必须介入案件,要有自己的立场。因此,需要有一个与法庭相分离的机构,即“监管者”。从功能上来说,法庭与监管者的不同在于,法庭的执法方式是被动的,执法只有在上诉后才进行,监管是一种主动的执法方式,可以在有害后果或事件发生之前监督、调查、甚至要求停止某一行为。因此,在法律不完备时引入监管机构的主动式执法就可以改进执法效果。监管是政府行为,不同于法庭。

(四)科斯定理

根据科斯定理,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只要有法庭来执行合同,根本不需要另外的机构——政府、监管者,等等。科斯定理所依赖的最关键假设是有效依法履行复杂合同的可能性。法官必须能够、更重要的是愿意去阅读这些复杂的合同,核实特殊条款的约定事实是否真正发生,以及解释笼统、含糊的语言。法官要依法适用法律,就更需要做到这些,对法规细则的解释和适用甚至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庭资金匮乏,法官缺乏动力,不懂得如何适用法律,不熟悉经济问题,甚至还发生腐败行为。

由法官实施法律的一种替代策略是由监管者执法。法官和监管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后者较容易有惩罚违规者的激励。由于转轨国家的司法制度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效率低下而且落后,核实特定案件情况和解释法律规则的成本很高,法官也许没有足够的激励去执法。监管者执法则有强大的激励和倾向性,或许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产权。当利益集团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而且政策制定者独立性强、非常关注公众利益,监管者就能实行审慎监管,这种情况下监管执法就更为强有力。因此,就解决市场失灵而言,政府规制成为低效的司法程序的替代方式。

(五)金融约束

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等人从“金融约束”的角度就政府对银行的市场准入控制等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两个重要目标是提高金融部门的稳定性,建立激励机制以使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得以发展。限制银行业的竞争,保持银行业的效益性从而维护其“特许权价值”(即营业执照的价值),就可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这对整个经济具有重要的正外部效应。为了规制银行业的竞争行为,政府需要控制向银行业的进入。太多的进入会妨碍大多数竞争者达到一个有效的规模,从而减弱它们长期投资的能力和意愿,恶化银行的整体质量。

当然,除了限制市场准入之外,金融约束的相关政策是要防止现有银行机构的过度竞争,过度竞争或无效竞争只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导致银行“特许权价值”的降低和银行体系安全性的下降。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金融约束政策是限制资产替代性的政策,即限制居民将银行体系中的存款转化为其他资产。否则,就会导致银行体系资金的减少,效益性的下降。这涉及资本市场的发展问题。

二、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

该理论认为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所面临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垄断、公共品、规模经济递增以及外部性等问题不仅仅会导致局部“市场失灵”,而且会导致社会性的“经济崩溃”,金融系统具有强烈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使它具有强烈的不稳定性,从而通过干扰国家的货币供给机制和信贷形成机制,对实体经济产生强烈的冲击,并且由于金融系统的放大作用,将使这些冲击具有毁灭性的副作用。因此,国家应当对银行业进行全面的管制。

金融市场失灵论和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强调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方面,基本上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中来构建的理论,并假定了国家和其他监管主体具有监管的能力,且它们的目标是与社会利益一致的。因此,这两大理论构成了主流经济学家银行监管理论的基础。在瓦尔拉的理想世界中,所有的金融制度都能达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佳状态。

三、政府掠夺论

“政治/监管俘获理论”是与公共利益理论相反的另一种监管理论,从实证的角度探讨了公共利益理论的现实性。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政治家(监管者)在监管工作中并不是将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而是将其个人的福利最大化。这样,政治家(监管者)经常将银行的资金转移到与政治相关的企业,而不是一般的社会企业;或者实力较大的银行将会“俘获”政治家(监管者),诱导银行监管人员从银行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以社会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监管。这一观点也得到了许多实证研究的支持。实证研究表明,从实际效果上看,对银行进行官方监管的结果是降低了银行配置社会资源的效率,特别地,如果一家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过大,甚至会影响到一般社会公众和企业获得信贷资金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失灵是政府监管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政治/监管俘获理论”却强调了政府失灵的可能性。

为此,经济学家在探索市场失灵(这是政府干预的借口)和政府失灵(这意味着政府监管并不必然能够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同时存在的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有人提出,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一种科学的机制,既能避免政府监管的“掠夺之手”,同时又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也就是利用政府的“扶持之手”。我们可以将之称为“权衡理论”。有人提出,在适当的激励机制下,设立一个独立的银行监管机构可能是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方法。该机构不仅独立于政府,而且应独立于银行,既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又避免被银行所俘获。

四、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

近年来,经济学家提出应进一步强化私人(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权,因为私人(债权人)数量众多,与单一的政府监管机构相比,很难被银行或者政府部门俘获。该理论的政策意义是,银行监管的战略应是通过强化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降低私人(债权人)获得信息、处理信息的成本,提高其监督银行的动机和能力;与此同时,限制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以防止其利用银行达到特定的政治目的。经济学家也观察到,借助私人机构(债权人)对银行进行监督,必须注意设立科学的存款保险制度,如果一国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过于慷慨,则会大大降低私人(债权人)对银行监督的动机。除此之外,由于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搭便车”现象,利用存款人来监督银行的设想很难达到理论上希望达到的实际效果。

在强调私人监管方面,有人认为可以由银行代表储蓄者从私人保险公司(而不是像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购买存款保险,他们认为私人保险公司比政府的存款保险公司更有动力去精确地衡量银行的风险并据此收保费。当然,私人保险公司的提倡者并不是主张完全摒除公共监管。但反对这一观点的人认为,主张私人存款保险公司的观点忽视了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由于银行危机的外部效应,在宏观经济的冲击下,即使是资本充足的银行也会失去清偿能力。最后,政府不得不出面作为最后贷款人,向银行业注入大量公共资金。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银行的大多数债权人,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了解确实比较少,特别是广大储户、缺乏银行专业知识的非金融企业,使这些债权人暴露在风险之下,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更容易出现银行挤提现象。因此,建立或明或暗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相对较好的制度安排。当然,并不排斥其他大额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如次级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监督。

对银行监管尽管有上述的争论,但典型的银行监管还是通过公共部门来进行的。公共监管有两大途径:相机监管和非相机监管。相机监管是指当银行的清偿能力降低到某一临界点时,监管机构拥有相机性的权力去控制这家银行。非相机监管是指当监管机构获得银行的控制权后,监管机构可以出售银行或者将银行清算。同时,如果银行的股东愿意增加股本投资,则股东可以重新获得对银行的控制权。一般来说,银行清偿能力越低,股东保留控制权的代价就越高,管理层受到干预的可能性就越大。

浅析影子银行风险与监管策略 第3篇

【关键词】影子银行;金融脱媒;监管套利

一、影子银行概述及现状分析

1、概念的厘定与类型阐述:

据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定义,影子银行是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不受金融当局监管或监管程度较低的信用中介体系;借款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从信贷资金转变为非信贷型金融服务,具有金融脱媒性和业务表外形。

在美国主要指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中国影子银行的主要类型有: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如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如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

2、规模现状:

据2014年数据显示,当前,美国影子银行价值约15万亿美元到25万亿美元,欧元区约13.5万亿美元到22.5万亿美元,日本为2.5万亿美元到6万亿美元,美国、欧洲影子银行总规模都超了GDP总量,而中国影子银行的绝对规模为2.7万,GDP占比不到50%,但增速仅次于阿根廷据全球第二;因此,从规模上中国影子银行并不大,问题主要在于发展太快,应对如此快速发展的措施和经验不足[1]。

二、影子银行的风险分析

1、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体系缺乏监管,期限错配的失衡程度大,配置的资产风险高,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等因素内在的稳定性较差;当资产端贬值风险或者负债端流动性风险上升时,容易引发“挤兑”和资产抛售的恶性循环,放大金融市场的波动。

2、影子银行加大监管套利风险:监管套利是指各种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注册地转换、金融产品异地销售、把表内业务做成表外业务等方式,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较低的市场,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规避监管、牟取超额利益的行为。

3、中国的影子银行绕过监管的高息融资,风险集中在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领域。风险爆发的轨迹是,在房地产暴利诱惑很信贷收紧情况下,大量高息影子银行融资进入到房地产领域,提高地价房价,吹大房地产金融泡沫风险。泡沫游戏能够继续玩下去的前提是房价必须继续上涨甚至暴涨。而一旦房价开始下跌,地价开始走低,这个泡沫风险游戏就玩不下去了。资金链条就会很快破裂,影子银行风险随即爆发。地方融资平台除了银行贷款以外的高息融资风险都是类似的轨迹。

4、经济风险:“壳资源优势”使上市公司和国企把资金投入民间借贷等影子银行体系从而逐渐退出实体产业的经营,通过资金的买卖来牟取高额利润,长期如此容易导致产业空心化,使实体经济遭受重创;另外,影子银行的高利率对中小企业来说就意味着高额的借贷成本和生产成本,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2]。

三、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成因

1、利率管制的倒逼

我国长期实行利率双轨制,造成体制内外资金价格存在明显的“价差”,在社会融资存在巨大缺口的情况下,为追求高资金回报率,促使体制内货币资金源源不断向体制外影子银行体系流入;使得影子银行爆发式发展,大量资金“跳”出正规商业银行体系,弥补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资金需求的巨大缺口。

2、国有企业涉足影子银行业务

据报道,90%的影子贷款人为现金充裕的国有企业。大型的国有企业,比如中国移动、中国石化、中粮集团和扬子江造船控股集团等,都在利用它们充足的现金流直接贷款给其他公司。它们常常有多种金融工具,例如贷款公司或者信托公司等。

3、银行业务监管疏漏

中国金融业目前实施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影子银行的跨行业性、经营业务的联动性和风险的传染性改变了银行主导模式下金融监管的集中监管效果。商业银行深度参与投资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性投资使资产及其运作方式游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规避监管以银行业为中心的监管网络成为可能,也给分业监管体系带来巨大压力。中国的分业监管无法控制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增大了监管成本和系统风险的滋生。

四、影子银行的监管策略分析

从监管者的角度看,影子银行所衍生的金融工具突破金融体系中机构和市场之间的传统边界,使得以纵向分业、横向分割为框架的监管体系无法应对。

要强化监测,就是要建立全面共享的金融统计体系,主要是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参与融资链条的企业资金流量变化的信息收集、分析与预警。更要加强监管,要以防范发生金融系统性风险为底线,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限制传统银行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担保活动等介入行为;另一方面,要引导影子银行的实体和活动,控制其杠杆水平和高风险资产配置的比例,根据影子银行活动规律调整流动性供给的节奏,避免发生流动性危机。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中,要坚持创新与监管并行不悖,要积极有序地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分散投资者风险,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结语

在中国由于集资的来源是普通居民,对影子银行的规制调控势必会影响到大量的私人出资者。和其他国家不同,我国的影子银行不提供额外利率较低的贷款给家庭和公司,而是提供利率更高的贷款。影子银行的深度金融创新、无限的信贷扩张、缺陷性的信息披露、高杠杆操作、业务界限突破和规避金融监管的众多与传统银行业不同的属性必然并且已经给金融体系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它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监管在中国的国情下采取监管调整的举措需要更周全的考虑。由于影子银行具有系统性风险,会传输到传统银行,对影子银行的规制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中国影子银行风险到底有多大[N]新浪财经2014-10-09

银行业监管理论浅析 第4篇

20世纪30~70年代银行业监管是以银行业的安全性为中心的,70年代后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银行业效率的问题由此受到极大关注。至此,对银行业监管开始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在此过程中,学者们也开始关注银行业的独特性,相应地提出了一些理论模型:如明斯基(Minsky)提出的“金融体系脆弱论”,戴蒙德(Diamond)和迪布维克(Dybvig)提出的“银行挤提模型”,马切斯·德沃特里庞(Mathias Dewatripont)和简·泰勒尔(Jean Tirole)提出的银行监管“代表假说”等。Bryant(1987)最早关注了金融监管集体行动的问题,认为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他从理论逻辑上演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给与需求失衡的原因,但是没有对理论进行检验。在监管国际合作方面,阿里西亚(Ariccia)和马奎斯(Marquez)的“监管中的外部性模型”能够较好的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提供理论依据,并指出差异较大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困难所在。Herring和Litan(1995)指出参与监管国际合作的国家数目越少,目标越趋同,对国际合作带来收益的认识越容易达成共识;金融政策决定机制越相似,越容易达成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英国剑桥大学教授约翰·伊特韦尔(John Eatwell)和美国纽约纽斯大学教授艾斯·泰勒(Lance Taylor)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监管局的设想,并赋予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金融监管和风险监管的权力。

中国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的研究较少。厦门大学朱孟楠博士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2003)中就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如何有重点地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世贸组织的作用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可以称得上是国内有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的第一部专著;北京师范大学钟伟博士在《资本浪潮———金融资本全球化论纲》(2000)中提出了全球化的三种监管框架:短期框架,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统一监管,必须对现有国际金融组织进行必要的改革;中期框架,即以区域金融监管作为国家监管和全球监管的有效过渡和缓冲;远期框架,建立全球统一的并账监管体系。此外,有关这方面较好的文献还有:刘宇飞著《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重点从系统风险的角度论述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与合作现状;孟龙著《金融监管国际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严骏伟著《金融监管:跨国银行的金融规范》(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尚金峰著《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

已有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本文从银行业监管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方面进行研究,以有助于推进银行业国际合作的发展。

二、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供求失衡的理论分析

(一)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分析

1.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银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

就中国来说,截至2006年12月底,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下设19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跨国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个国家和地区的186家跨国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跨国银行的发展促进了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同时,跨国银行的母国与东道国监管信息资源分配不均衡、两者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以及第三国没有监管义务等问题,制约了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已不能满足对跨国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跨国银行的快速发展使得各国需要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来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控制。

2.

世界上有十几个离岸金融中心,例如卢森堡、开曼群岛、巴拿马群岛和巴哈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的商业银行,几乎都不在任何一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督之下,其成为国际银行的特殊掩护地和避风港。由于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金融机构一般都可以享受到极为优惠的经营条件和极为宽松的管制环境,其资产负债、股东构成等信息对外披露的要求很少,所以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增长很快,流动资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这一状况极大地加剧了国际金融业、银行业的风险隐患。大量离岸金融中心的存在使得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对其活动无可奈何,必须依靠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

3.

为了逃避金融监管,近年来,在不断取消传统金融监管的环境下,金融创新从某种意义上就表现为一种金融自由化。在当今经济金融全球化时代,金融创新能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并有效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增强了金融企业的竞争能力。但是,一味追求金融创新,追求收益,而忽视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所隐含的风险,可能促使资本自发性、盲目性的弱点无限膨胀,从而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在各国银行业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金融监管总是落后金融创新的步伐,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说很多的金融创新业务处于少监管甚至无监管的状态下运行,这样潜在的行业风险就很大,极有可能引发系统性危机,此次金融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

4.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

各国为了吸引国际金融资源流入本国,同时增加本国银行业在全球竞争中的优势,争相放松对本国银行业的监管。再者,由于不同国家的监管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跨国银行自身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国际业务转移,充分利用各国在税率、利率、政策、管制方面的差异,实现监管套利最大化。这样就可能产生对银行业所实施的金融监管失效,并可能影响本国金融资源的有效分配。面对银行业监管竞争、监管套利,仅靠一国国内监管当局的努力是无能为力的,各国监管当局必须通力合作才可能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5. 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具有广泛的债权债务关系,既有银行业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银行业对公众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一特点就造成了银行业的金融风险可能短时间内在国内及全球范围内传播。如果一个或几个银行倒闭导致整个银行体系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坍塌的系统性危机的危险,这种危险是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潜在威胁。同时,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时代,银行和银行体系之间的国际间联系越来越紧密,银行危机造成国际性的影响与威胁的可能也越来越大。尤其在全球支付与清算系统中,一旦某家银行出现问题不能按时清算,必然造成全球性的连锁反应。由于银行业危机具有这种在国内及国际传染性特性,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来减轻或阻止银行业危机的扩散。

(二)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分析

1.20世纪7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各国开始意识到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的重要性。

巴塞尔委员会(BCBS)成立于1975年2月,它是国际社会对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危机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危机反思后的产物。其成立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上升到了实践层面”。但是委员会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定的跨国监管的权力,因此它所形成的一系列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仅仅是鼓励成员方或国际银行监管者采用的或一致的监管标准与方法的一种“建议”。这种建议是“广泛的原则、指导方针及最好的措施”,巴塞尔委员会期望“各监管当局通过适合自己体制的法律或其他形式的详细安排予以实践”。现在巴塞尔委员会是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方面最主要的组织机构。其主要工作有三方面内容,即交换各国在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提高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他领域制定标准的有效性。

巴塞尔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各种文件来履行其职能的,主要有三项成果:一是《巴塞尔协定》,被称为“神圣条约”。它规定了跨国银行的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之间分享监管权力的原则。二是1988年颁布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为《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的主要贡献在于其规定了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统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2004年6月又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的核心监管思想是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巴塞尔委员会通过这两个协议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三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此文件从7个方面制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必备的25条基本原则,为各国政府、国际监管机构和其他公共管理当局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参照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金融监管法律的国际协调主要是为了推动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针对有可能阻碍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协调。如1993年12月《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1995年《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1997年《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等。WTO所达成的多边国际协议进行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是一种国际硬法的协调模式,明确了“承诺谈判”的主导地位,协调成果亦成为各国必须实施的国际义务。WTO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协调更多地是体现在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调的间接效应上,由于WTO有广泛的成员基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制度的协调有组织及机制上的良好保证,因而在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中成果丰硕。

当然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性监管组织还有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甚至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业监管者协会(IAIS)也不同程度上承担着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职责。

2. 各国除了在国际范围内进行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外,区域监管的合作也发展很快。

相对来说,欧盟(EU)的监管体系发展最完善。欧盟金融业法律协调旨在以法律工具的协调推进欧盟金融业的一体化进程,实现《罗马条约》所构筑的“四大自由”,从而促进一个竞争的、有效率的欧盟一体化的金融市场。欧盟金融业法律协调依托超国家的协调机构,采用超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协调。

目前,欧盟的统一银行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存款保险制度。1994年5月,欧盟通过了《存款保险计划指导原则》,要求所有欧盟国家在1995年7月之前引进一项存款保险计划。第二,资本标准。1995年12月31日,欧盟制定的《资本充足性指令》生效。第三,审慎监管。欧盟通过一系列指令形式对大部分审慎性监管要求进行了统一规定,初步建立了欧盟统一的监管法律基础。

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是区域监管法律协调的典范,为推进欧盟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起到了关键作用。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区域银行监管组织如表1所示:

(三)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供给与需求的非均衡现状

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均衡,就是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和需求相适应,可以及时有效地化解国际银行业的系统危机。通过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国际及区域性银行业监管合作可以看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国际银行业发展的需要。再者,银行业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行业,不同时期银行业安全稳定的中心是不同的,这就要求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要随着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的发展而发展,供给要能够历史性地满足需求的变化。

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的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失衡是绝对的,均衡是相对的。目前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存在较严重的不均衡。一方面,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相对于需求严重不足,具体表现就是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总是滞后于需求的发展;另一方面,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和需求不适应,具体表现就是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结构不能满足需求的发展。现在银行业国际监管合作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按照发达国家的需要制定监管国际合作规则,反映西方国家对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但是不能满足广大发展中国家对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所以开放程度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监管合作持消极态度。这样就导致各国通过现有的方式通过协商只能达成一个最低的标准,以保证所有的国家都能去主动实施,这样就使得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总是处于低水平状态,供给总是不能在总量和结构上历史地满足国际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总体上看,现有的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还处于低水平的状态,现有的监管体系还不能有效防范及制止金融风险在国际范围内传播。虽然区域性监管国际合作发展很快,但是,就国际而言,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的矛盾还很突出。

三、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模型分析

(一)模型分析

作为理性经济人,各国监管当局会根据自己国家的利益参与国际监管合作。为了简化模型,这里以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两国为例来讨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合作既可以给本国带来收益,同时也可以给他国带来收益,即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具有正的外部性。

假设银行业监管者既关心本国银行部门的效率、安全和稳定性,同时也关心银行其他权利人如银行股东的利益,所以我们直接假设监管者可能关心银行的利润。假设监管者可以采用许多不同的监管工具的优化组合。但是,这些工具组合的使用并不受银行欢迎,因此,银行总是希望监管当局减轻监管。我们将i国的监管工具组合称为变量ki,它包括许多可能的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带来的影响。

模型中我们假设存在两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个银行系统和在该国所注册银行的一个监管者。假设∏i(ki,kj)为在i国注册的银行的利润函数,其既取决于本国监管者采用的工具组合,也取决于其竞争对手所在国j所采用的工具组合。银行不欢迎的监管标准的强制实施假设可以表达为下式:

第一个表达式说明本国银行监管越严格,它的利润越低。第二个表达式说明本国银行的竞争对手被监管的越严格,本国银行所处地位越有利。

Fi(ki,kj)是i国银行系统效率、安全、稳定函数。在低监管水平时,Fi(ki,kj)是ki和kj的增函数,但是在ki和kj接近于1时,它是减函数,即它是ki和kj的凹函数:

这个函数代表了促进银行系统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的优化监管的净收益。同时,监管者还关心银行股东的利益,这通过假设他们关心银行盈利性来表示。假设其赋予银行利润函数和稳定性函数的权重分别是α和(1-α)。

我们考虑两种不同的情况,一个为独立的各国监管者,其中每家银行只由它的母国监管;另一个为对系统中所有银行制定监管标准的中央监管者。我们假设独立监管国只能控制本国的工具组合ki,中央监管者可以控制工具组合ki和kj,但中央监管者必须平等地对待所有监管范围内的银行,因此它必须设定两者相等(k=ki=kj)。并且,我们假设中央监管者的目标函数是各国监管者目标函数的加总。

在各国独立监管者的情况下,每个监管者效用最大化可以表示为:

在中央监管者情况下,其效用最大化可以表示为:

在独立的各国监管者情形下,方程(1)的一阶条件集(FOC)为:

这一最大化问题的解为一对同时满足两个方程的(ki*,kj*),由于我们假设两个国家是对称的,则在ki*=kj*时存在一个均衡。

在中央监管者的情形下,方程(2)的一阶条件为:

这就产生了一个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水平k*。

现在我们来比较两个问题的解,如果将独立监管者之间的纳什博弈解(ki*,kj*),代入中央监管者的一阶条件中,稍作整理,我们得到:

(5)式第一部分等同于各国监管者的一阶条件,所以等于0;第二部分两项均大于0。由于∏和F的凹性,为了满足方程(4),必须有较高的监管标准,即k*>ki*,k*>kj*这样Ui(k*,k*)>Ui(ki*,kj*)。

这一结果表明,在两国对称(αi=αj)的情况下,两国都会寻求国际合作,因为这样两国的收益都会大于合作前的收益,且总收益也大于合作前的收益。

两国不对称(αi≠αj)时,两国会选择不合作,并且两国监管者试图为他们的银行提供竞争优势,进一步降低监管标准。但是,当一体化程度加深时,具有较大差异的国家也会产生合作动机。

(二)基于分析得出的几点结论

1. 当两国对称时,两国会选择合作。

两国银行业开放程度、两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和结构等方面相近时,合作对双方都有利,这时,两国容易达成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协议。一般情况下,同区域范围内的国家银行效率、开放程度等相似,容易达成合作协议。这就论证了为什么区域银行监管合作发展比国际合作要好。

2. 当两国不对称时,或者说两国差异比较大时,两国会选择不合作。

因为,合作的收益随着国家差异的增加而降低,当各国差异很大时,若追求总体效益最大化,必须执行不同的标准,在当前的形势下很难实现。这就论证了为什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很难进行银行业监管国家合作。

3. 金融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有利于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发展。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差异,造成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供求失衡。但是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各国金融相关度大大提高,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将会大大增进整体及各方的利益,从而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称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四、对中国参与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一)中国参与及推动银行业监管区域合作的步骤

中国参与区域监管合作是与中国金融对外开放、金融深化同步进行的,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步进行:

第一步,主要是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修改国内银行业相关法律,扩大银行业的开放力度,同时,着力建设成熟的国内金融市场,完善中国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并不断增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立法与行政的透明度。在这一阶段,我们还要与周边国家,主要是东盟10国及日、韩签署关于银行业监管方面的基本协议,初步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流平台,并就某些重要的监管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步,主要是在前一阶段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要在统一的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银行业相关法规。在此阶段,我们要借鉴欧盟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逐渐由相互承认向单一执照过渡。同时,我们要承认并接受重要的银行业监管国际标准,并把国际标准纳入区域及国家法律之中。加强区域货币合作,建立货币基金并逐渐过渡到区域单一货币。

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加强区域银行业监管合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彼此合作,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首先,加强银行业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合作,逐步由最初的简单交流平台过渡到全面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其次,建立统一的银行业风险预警机制,主要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检测系统,对区域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测、分析评估;最后,建立与完善银行业危机救援机制,主要是筹措区域内足够的资金,集中全区域的力量帮助陷入暂时困境的成员国抵御银行业系统风险,避免危机的扩散。

(二)中国积极参与及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一国完全靠自己的努力来防御来自外部的金融风险与金融市场冲击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我们必须积极参与金融风险国际合作,提高合作的水平。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培养高水平、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加快监管中电子信息网络的建设,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中的非现场检查制度,建立银行业自律组织和系统,强化银行业的内部审计。金融创新、银行业跨区域跨行业并购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分业经营的格局逐步被打破。金融业混业经营要求分散的、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向统一的、综合性的监管机构过渡。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使传统的以机构为对象的监管方式已不再适应,而应以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

具体来说,中国积极参与银行业国际监管合作,应该做好两方面工作。第一,积极推动巴塞尔委员会成为正式的国际组织,从而使其监管标准和监管原则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成为各成员国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第二,中国还应该积极参与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活动,积极推进全球多边银行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反映各国利益的多边规则体系。

世界金融发展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了,金融抑制往往是金融风险的温床。中国经济金融转轨过程中还有很多遗留问题有待我们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解决。我们要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发达金融体制,彻底消除金融市场扭曲和金融抑制,逐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摘要: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供给滞后于需求的失衡现状,通过供求理论和模型分析,揭示在现有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下造成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原因。中国银行监管方面的制度建设及参与国际、区域银行监管合作方面应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开放,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区域银行,可行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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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物业管理行业监管措施浅析 第5篇

2010-07-13 22:15 阅读(431)评论(0)

孙清鹏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摘 要:随着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投资意识逐步提升,新一轮的购房热已成为人们当前的主导消费和投资热点。这就为物业管理行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面对行业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创新工作思路,在培植物业管理市场和服务上下功夫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值得探讨的课题。

关键词:物业管理 行业监管 发展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089(2010)03-0078-02

当前,物业管理进入了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行业发展中面临着很多问题值得政府主管部门关注,如何强化行业管理和机制创新是摆在主管部门面前的新课题。本文从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制度、为民连心工程等项工作入手,探讨从源头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举措,破解物业管理监管中的难题。

一、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核心,深入开展以公开、透明、诚信、温暖为主题的“阳光物业行动”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托行业协会的优势,以“诚信杯”优质服务竞赛、小区庭院绿化建设、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旧小区综合改造、为民连心工程等项工作为载体,深入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涵盖物业服务企业所有重点工作,并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和完善其内涵。重点推行“企业分类定档”、“小区分等定级”的管理机制。“企业分类定档”即依据企业性质把物业企业分成国有、开发商下属、民营、股份制四类(评先创优在类别中产生);依据各项工作“载体”的落实情况,通过综合测评将企业分成A、B、C、D四个档级,与承接的物业项目对接(A档的可以承接任何物业项目,B档的可以承接除非住宅物业和高层住宅物业以外的物业项目,C档的只能承接老旧物业项目,D档的不能承接任何物项目)。“小区分等定级”即依据小区建筑物的品质和配套设备设施硬件条件,把小区分成4个等级;依据物业企业对该小区的管理服务,把服务标准分成4个等级,等级与物业服务费对接。“企业定档”、“小区定级”实行一年一测评的动态管理。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下的企业优胜劣汰,扶持想干事、能干事、能干成事的企业做大做强,整合优化资源,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二、以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制为切入点,从源头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作协调,建立“三把锁”机制,“三把锁”即:第一把锁在市开发主管部门。开发企业在取得开发项目许可证前,必须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开发项目登记备案》,领取“标准化物业管理指导手册”后,市开发主管部门再发放开发项目许可证。第二把锁在房产主管部门的商品房管理科。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必须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依法履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使物业服务企业在售

房之前依法介入,为开发建设单位在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物业费成本测算、售房、进户等方面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三方主体(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两个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效能。第三把锁在市产权主管部门。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登记前,必须办理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的认定审核,通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产权主管部门的联动机制,在产权部门锁住认定审核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使开发企业不能擅自处置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三、以开展为民连心工程为纽带,及时协调解决业主急、难、愁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物业管理新局面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该设立了24小时物业热线,实行AB顶岗无缺位制、首问负责制,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督办的原则。使其成为解答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化解物业纠纷和矛盾的平台,成为协调、维护各方权益的重要载体。物业热线要“上”与“12345”市长热线、12319城建热线联动,“横”与供水、供热、供电、天然气热线互动,下于物业服务企业热线保持畅通。同时建立物业管理的网站,设置业主园地、网络投诉等内容,并不断进行充实完善。同时受理物业网络投诉,对热线、网站所有咨询、来电、来访人及上级交办件,从受理、记录、到落实责任主体,从现场调查、督办,到协调相关单位,直至全部办结,装订成卷,都应建立完整、严谨、实用的工作程序。同时,要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具体的工作措施,逐步普及和推广物业管理政策,提高企业的管理服务水平。热线受理部门要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通过为民连心工程的实施可以拉近政府、企业、业主间的距离,融洽政府、企业、业主间的关系。

四、以竞赛和培训工作为载体,以经验交流会为契机,强化对所辖县(市)、物业企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一是要通过开展行业经验交流会、推介会、现场会和优质服务竞赛活动,针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先后编撰了《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作指导手册》、《标准化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手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物业企业从业风险防范及法律诉讼技巧》、《规范化物业企业指导手册》,增强企业自身建设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二是要针对所辖县(市)物业管理工作正处在培育市场阶段的实际情况,开展物业管理培训班,上门送教。同时,编撰解决物业服务用房、小区配套设备设施、依法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问题的《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手册》,从而提高主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管效能。三是要解决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普遍素质低、持证率低、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和“有证年培训制度”,开办了培训班。四是应针对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不规范、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举办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班,并编撰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

四、以诚信承诺为载体,加强企业自律,提高企业公信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诚信和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自律,主管部门应倡导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全面提高物业服务行业水平,引导企业通过公开承诺方式,展示企业形象。向社会公开做出承诺:保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杜绝恶意竞争、保证遵守行业规范、保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履行法定义务、保证规范承接移交物业项目、保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保证有效处理客户投诉。通过倡导诚实守信的从业精神,树立行业新风,加强行业自律。

银行业监管理论浅析 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监管主体 法律制度

1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主体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银行业的监管主体制度具有“多头”监管的特征,首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制度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的改革而不断调整、发展的。在未实行金融改革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在履行着银行业监管的职责。但是在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①的规定中已经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定监管主体地位。

其次,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可以针对诸如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信贷征信业的管理等等情形来监管银行业的运营。

不仅如此,严格意义上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主体还包括另外几个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外汇业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的金融审计,包括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经营管理以及执行国家法令政策情况等;我国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如财政部、工商税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等等。总体上我国现行商业银行监管主体是以银监会为主,并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彼此协作而构建的监管主体体系。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其实是由银监会会同其他相关机关和部门来共同配合、协作进行的。其中银监会在整个银行业的监管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主体制度重要的现实特征。

2 监管主体制度的不足

关于商业银行监管主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多个监管主体之间缺乏相关的组织协调机制。银监会作为我国法定的银行监管主体,有权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而法律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具体条件下也保留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职权,而且还有其他的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权。在这种多个监管主体同时存在的现实情况下,非常容易在行使监管职权时产生摩擦。例如发生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的情况,这些矛盾都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而对此我国并没有很好地沟通与协调机制来解决这种尴尬情况。

另一方面,银监会与地方政府之间在职能分配上存在矛盾。十八界三中全会中要求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明确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决定作用,政府采取的手段只能是加强监管,而不应过多运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行。要让企业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努力求发展,而不应在政府的保护下安稳度日。但是现实中有时政府为了维护整个地区的稳定,可能就会违背市场规律,对一些面临危机的企业进行扶持,往往利用行政权力给银行施压,给予其金融援助,有时甚至会强制商业银行给亏空企业发放贷款等。而这种行为背后往往会对商业银行而言蕴藏着极大的风险,造成贷款资金难以收回。政府的这种做法无疑是对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法定监管权的侵犯。

所以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以及杜绝行政干预对于更好地防范商业银行的风险十分重要。

3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监管主体制度的完善

3.1 完善监管主体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

减少“多头”监管的矛盾主要途径就是解决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摩擦与冲突。一方面要增强沟通协调,建立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以及重复监管的情况;另一方面各个监管机构和部门要恪尽职守,不得出现监管责任的推诿,要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来使得监管更加有效率。

具体的做法可以是建立经常联系机制:明确规定在每个固定的时间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来沟通和协商监管中遇到的具体的问题;同时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生风险后的责任承担,要明确监管主体对监管过程中造成的不当甚至违法后果的责任承担。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加强银行监管,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3.2 加强监管独立性,杜绝行政干预

法制环境的改善,不仅依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还需要独立的司法环境,整个大环境的改善共同为对商业银行监管主体有效行使监管职权提供保障,可是实际的情况却不容乐观。

在信贷活动中,商业银行作为债权方的权益常常会由于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而蒙受损失。地方政府可能会出于某些考虑而出面对一些地方企业的利益进行不当的保护,例如发生了企业信贷违约、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可是政府可能会给银行施加压力而“偏袒”企业致使银行只能被迫接受利益受损的事实。而这时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的监管就形同虚设。政府这种行为的根本原因就是利益的驱动,这种局限是客观的。所以只能完善相关的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来改善这种现象。要让依法行政的理念根植于政府的日常行为中,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来约束地方政府滥用职权的现象,让政府成为全社会守信的带头人,让企业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优胜劣汰,只有这样政府才是社会经济发展最好的领导者。

具体做法是急需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行政程序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政府的行为处在人民大众的监督下、行使职权更加规范合法。

改善监管主体的独立性也同样依靠独立的司法环境。但在现实情况下,司法权往往会屈从于行政权,人民法院屈从于政府,主要表现为执行过程中执行难的问题。信贷风险一旦发生,必然涉及到诉至法院执行约定的抵押财产等问题。而这个阶段政府由于某些原因干预法院的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而银监会对银行信贷风险的监管也会遭遇尴尬的境地。导致执行效率低下,最终造成银行信贷资产的损失。

强化司法权的独立性是法制环境改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这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但是必须逐步的加以改善,这是加强监管独立性的要求,更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必须改变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模式,要从根本上实现独立的“法院式”人民法院而不是“行政式”人民法院。作为法官只能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而不能屈从于行政指挥,彻底打破人民法院系统的行政关系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关键所在。

3.3 增强国际监管合作

在WTO框架下,各缔约国银行业除了合法竞争当然也存在协同合作的可能性。在各国银行已经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的情况下,各国银行业监管当局也应该加强相应的合作。

自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就非常看重国际合作对于银行业风险的防范作用。积极与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监管主体进行交流,共同为银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出谋划策。而且,在2003年初,中国银监会设立了国际咨询委员会,规定它的主要的目的就是为增进中国银监会与他国银行监管主体以及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并制定发布了一系列的章程、文件,像这些类似的国际合作还可以向纵深方向发展。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黄毅.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刘丽丽.试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及其法律控制[J].法制博览,2012/01.

[4]杨松,魏晓东.次贷危机后对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法律思考[J].法学,2010/05.

[5]周仲飞.银行监管机构问责性的法律保障机制[J].法学,2007/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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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理论浅析 第7篇

1.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多部门联合监管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监管方式, 这种方式一方面造成了同一食品、同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被多个监管机构所分割, 各个监管机构职能范围间出现重复交叉的现象。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包括食品安全监管上下级部门之间和同级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上下级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政府日益增长的信息需要与财政部门预算之间的矛盾。由于信息的供给成本较高, 地方职能部门很难完全承担, 而国家的预算有限, 各地区政府的信息化不能马上实现, 于是就造成了信息的堵塞;二是各类指标的影响。”上级部门在对下级的考核中主要以各类指标是否达标作为考核依据, 这样一来下级部门为了达到上级规定的指标就有可能少报甚至虚报信息, 造成信息的不对称。此外还有同级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包括“政出多门”和“监管真空”。职能的交叉与重叠会造成各监管部门在相关文件的发布与实施中出现矛盾, 因沟通协调不到位而造成的“监管真空”也会对食品安全管理产生消极影响。

2.政府与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餐饮服务消费环节政府与食品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二是法律制定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制度比较缺乏, 食品安全信息不能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在企业、消费者、政府监管机构之间流动, 食品的安全信息不易被监管者获得, 或获得信息的成本太高, 造成监管者与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此外监管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查处不法食品生产者时, 可能会因为利益的诱惑而不认真履行职责, 甚至以权谋私, 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3.消费者与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根据购买者对商品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可把商品分为三类, 包括搜寻商品、经验商品和信用商品。第一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掂量、触摸就可知道商品特性的搜寻商品;第二类是只有在使用之后才能获悉商品特性的经验商品;第三类是购买之初基于相信产品的质量, 就算使用之后也可能无法获得商品全部特性信息的信用商品。食品具有搜寻商品、经验商品和信用商品的三重特性, 而造成消费者与食品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在于食品的信用品特性。由于受到自身知识水平和信息搜寻成本的限制, 消费者很难确切了解食品的全部特性, 更不用说辨别出食品的安全特性, 即使消费者的健康受到了某种事物的危害, 也可能会因为食源过多而不能找出罪魁祸首。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加工企业和销售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多数不愿意也不会向消费者披露食品相关信息。即使有企业愿意如实传递信息, 也可能因为自身对食品信息的缺乏或者高昂的传递成本, 食品相关安全信息还是不能准确无误地传递到消费者那里。

4.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因为食品本身的特性, 很多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在安全食品和有害食品之间就其区别和特定的内涵做出判断, 自然也无法得知众多食品中哪些是安全的, 哪些是不安全的。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将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有效、迅速地传递到消费者那里, 如食品中可能含有的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成分、添加剂等, 消费者只能凭借感官认知、购买经验或者有限的食品安全知识来购买商品, 这样一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且往往是在事故发生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之后, 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才会被大部分消费者被动地了解。

加强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1.变革分段监管模式, 建立并完善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在今年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之前,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九龙治水”, 这种模式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的监管盲区, 不仅造成行政成本居高不下, 还会产生职能交叉和监管漏洞。在2013年3月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一方面, 为了明确责任, 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衔接工作, 方案中也提到, 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等。统一监管后, 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充分利用资源, 尽量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监管漏洞,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问题就此会完全解决。在机构调整之后还应该在协调监管任务和落实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整合检测机构和加强相关技术队伍的建设。

2.健全与餐饮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大惩处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2009年2月28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食品安全法》与先前199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有很多亮点, 例如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负连带责任等。但是这毕竟是首次在食品安全领域制定的统一法律, 面对当前食品安全的复杂形势, 也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 还需要进一步地健全与完善。另一方面, 部分餐饮服务行业的生产者敢肆无忌惮地生产有害食品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力度太轻, 生产有害食品所产生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餐饮企业冒险生产所获得的利润, 不能引起餐饮企业相关责任人的重视, 监管效用得不到体现。因此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并不断完善与餐饮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提高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 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而且要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3.加强对监管者本身的监管, 强化责任意识

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 监管者既要行使监管权力, 监管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 又要履行监管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恪尽职守, 做到清正廉洁, 秉公执法。在现实生活中, 因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分散在多个部门, 相互之间又存在职能交叉和监管漏洞等问题, 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管效率的提高, 再加上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不严以至违法违规行为使得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几率大大提高。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属于食品安全监管中消费环节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自然也不例外。所以,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行使自身权力的过程中, 一方面应该对其本身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 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强化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 加大对收受贿赂监管人员的惩处力度,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有义务依法保护食品安全利害关系人和消费者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加强对餐饮经营业主卫生意识与社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 形成良好行业氛围

监管机构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方法, 向餐饮服务行业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普及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相关的卫生知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先进经验, 不断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管理水平, 在餐饮服务行业内形成良好的自律机制。如此一来, 卫生监督部门便可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参与监督与维权意识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广大消费者的知情和积极参与, 新闻媒体在这时就要发挥他们的舆论监督作用。首先政府监管机构要对各类食品进行定期抽查, 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市场上销售食品的安全状况, 披露抽查结果不合格的食品企业以及公布抽样达标企业的名单, 履行好监管职责。接着新闻媒体如报纸、电视、网络等就要配合监管机构做好政府所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宣传, 出现各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时及时曝光, 让公众及时了解到最新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的信息。同时, 新闻媒体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和食品疾病的相关知识, 引导消费者在消费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摘要:本文以食品安全监管消费环节中的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监管为例, 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分析了餐饮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并对加强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信息不对称,餐饮服务

参考文献

[1]石阶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探索[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0, 2 (2) .

浅析如何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监管 第8篇

1出租汽车行业市场存在的监管问题

1.1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问题

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是由城市交通的理念来决定的,出租汽车行业具有公共交通和私用交通的双重特征,既可以看作是公共交通的有力补充,也可以看作是私用交通的重要组成,因此,过于偏颇地看待出租汽车行业的一个方面无疑将会造成对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的不准确,造成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问题,难以形成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全面管理,失去了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和开发能力。

1.2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营权问题

由于历史沿革和实际问题的积累,出租汽车的营运权出现了多种样式并存的局面,有自由竞争式的,有管制式的,有结合自由竞争和管制优点的综合式。出租汽车多种运营权导致管理和监督工作异常复杂,容易形成信息不对称,交易过程因隐蔽而出现监管困难,容易造成腐败现象和利益输送,引起出租汽车管理的种种问题。

1.3出租汽车行业的运价问题

当前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价存在起步价过低,管理不规范的现象,由于没有形成定价的科学机制,导致在出租汽车行业中起步价、吨公里价格、等候时间、节假日加班等要素难以真正被体现,出现旺季乱要价、淡季乱竞价的问题,在没有运价规范的行业背景下,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无疑将会出现更大的问题和麻烦。

2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市场监管

2.1明确出租汽车行业的期限管理

要明确出租汽车行业的阶段性和发展性,既要做到对合法经营的保障,又要做到对出租汽车行业整体的更新,要看到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涉及的年限问题,要利用规定出租汽车行业经营年限的措施达到对公共资源和社会资金的有序控制。一般应该将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年限加以明确,一般以5~7年为周期制订出租汽车行业的期限,这就可以通过阶段性的招拍挂的方式向社会发售出租汽车经营权,并通过鼓励车型、车种之间的良性竞争达到在周期内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的具体目标,形成对整个行业的促进和加速作用。

2.2放开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制

出租汽车行业应该适时推出改革管制的措施,整个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层要下决心取消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限制,这是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必要前提,同时也是破解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各种问题的突破口。应该适时终止出租汽车营运权的有偿使用制。营运权有偿使用造成了高额的“份子钱”,在客观上抬高出租汽车运价,形成了与民争利的局面。适度放开出租汽车市场,在符合政府有关出租汽车市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新的业主参与竞争。

2.3优化出租汽车的管理机制

一方面要实行企业化运作。参照公交公司管理模式,按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要求,组建国有出租汽车公司,至少要建立国有控股公司,理清产权关系,规范内部管理,将“挂靠公司”整治成为名符其实的“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该实行员工化管理。第一,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中从业者的准入门槛,要在推行驾驶技能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从业者文化知识和道德素养方面的检查和考核,确保出租汽车行业人员的组织。第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定时培训,形成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继续教育机制,对司机进行经济政策、社会常识、道德素养等方面的培训。

摘要: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经过多年辛苦的培育已经形成了基本的规模,如何在新时期扩大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的“蛋糕”,分享出租汽车行业市场发展的利益已经成为社会、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者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话题。本研究立足于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管理工作,以科学的方法描述了出租汽车行业中市场监管存在的定位、运营权、运价等实际问题,分析并提供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市场监管的措施和要点。

关键词:出租汽车,市场监管,运营,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杨帆.我国出租车行业当前的经营监管模式及其未来发展思路的思考[J].城市,2007,(11):15.

[2]陈时国.我国出租车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5,(02):36-37.

浅析我国数字化时代的银行监管 第9篇

银行业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进入21世纪后,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的大力扶持, 我国银行业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加上近几年信息技术的爆炸式发展, 使得包括银行也在内的很多行业都有了现代化的革新式发展, 信息化、数字化、现代化的布局越来越受到青睐。但银行业的快速不断发展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银行监管不力就是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如何做好数字化时代的银行监管对整个银行业的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

一、我国数字化时代的银行监管概述

数字化时代的银行监管指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 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银行监管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持国家经济安全快速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近年来, 我国银行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的信息化技术, 对银行业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一定的信息化改造。自动柜员机、消费终端、网上银行、ATM自动取款机等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 大大的提高了银行服务的效率, 当然也给银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传统的实体人工银行监管要逐步向虚拟智能化银行监管进行转变, 网络化、数字化、全能化的银行监管成为发展趋势。数字化银行监管的目标是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增进市场信心, 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维护金融稳定, 它的监管原则是依照相关法律, 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监管, 并逐步提高监管效率, 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我国数字化时代的银行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 加之数字化时代的网上银行发展时间比较短, 这使得我国数字化网络银行在规划设计、经营管理、业务创新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 虽然我国的银行监管已形成了一定的体系, 但是还不能满足数字化时代的银行监管要求, 则还需要不断补充与完善现有体系。

(一) 银行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普遍存在

出于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考虑, 监管者应当提供市场公信这样一种公共产品, 要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和准确的信息披露, 及时预警、控制和处置风险。但是目前我国在方面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 没有专门的具体法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在这方面也无明示, 而信息披露也一直是敏感话题, 信息披露制度存在很大缺陷, 各种不准确或者是虚假信息所处可见, 导致整个银行业的投资环境混乱没有真实感和安全感。这是因为缺乏一个具有公信力的银行监管结构来加强信息披露, 提高银行业经营的透明度, 进而增进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防止出现因为状况不明而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 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营。银行必须披露的信息有: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信息;年度重大事项等。

(二) 对数字化时代银行监管意识上的滞后性

在我国银行业监管系统中, 滞后性的监管大量存在。由于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 我国目前的数字化网上银行跟传统银行一样, 主要还是以事后调节为主, 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真正的具有预见性的宏观调控不是很多, 一般还是以计划性和强制性为主, 这样相对滞后的监管方式很难适应现代化的数字化网上银行的要求。网络信息化的发展, 使得有一些监管业务变得简单, 如自动取款机的使用大大减少了工作量, 但是对整个银行业的监管而言, 却是更加充满挑战, 如2004年起国内连续发生了“假冒网站”、“网络大盗”等一系列网络银行安全事故就是一种警示。新时期的监管将是一种全方位、灵活性、高技术条件下的复杂化监管。同时, 意识的僵化将使一些监管措施难以保障网络银行安全运行, 束缚和妨碍数字化网上银行的发展。

(三) 监管实效和风险控制有待加强, 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在数字化网上银行监管方面, 没有标准的规章制度, 监管人员在专业素养方面还远远不够, 这使得某些监管工作很难落到实处。这使得监管的时效性大大折扣。在风险控制方面, 目前主要注重对技术风险、安全风险的控制, 忽视了对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风险、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监控。由于缺乏必要的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处置手段, 技术风险和安全风险的监管流于形式。此外, 数字化网上银行监管人才的水平参差不齐且普遍偏低是我国数字化时代银行行业核心竞争力不强的一个主要因素。目前我国银行普遍缺少高素质、具有全面数字化时代银行监管知识的人才。而且数字化网上银行监管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水平检测体系还不健全, 这也大大的限制了我国数字化网络银行监管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使企业专业人才的输送遇到了障碍。

(四) 数字化时代的银行监管法律不健全

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影响, 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中甚至有一部分还是针对原先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问题制定的, 很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直到1999年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第11条才为电子交易形成确立了法律地位, 为网上银行立法提供了空间。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完善网上银行业务, 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 但是法律法规体系中不足之处依然较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数字化网上银行的监管条例较少且不完善。与金融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等问题。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系还未健全, 法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 违法犯罪案件难以完全避免。

(五) 数字化网上银行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进入21世纪后, 我国数字化网络银行监管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但是由于发展比较晚, 还没有形成比较系统且适应目前网上银行特性和发展的监管体系。《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由银监会管理网络银行, 但是目前网上银行的监管基本上沿用的是机构监管和传统业务的管理模式, 所以监管工作还会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 这导致不同的银行监管部门之间责任模糊, 有些还出现了交叉管理和监管真空的现象, 所以这种监管模式很难适应数字化时代网上银行发展的需要。另外, 目前还没有对与网上银行密切相关的手机银行、PDA银行等建立起相应的监管制度, 这种监管缺失最终也会影响到网上银行的真实控制水平。

三、我国数字化时代银行监管的对策探究

(一) 增加银行监管的信息透明度和可信性

对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而言, 有一个透明度高、可信性强的信息来源很重要。对数字化时代银行监管而言, 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性都对银行监管有很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使消费者对银行的各种业务有更加明确的认识, 定期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发布经专业机构审计过的关于各银行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公允信息, 以此增加消费者的投资安全感, 使整个银行业产生一个良性的循环。我们应该加强银行监管当局对信息的监察处理力度, 真实的反应银行经营状况, 使银行业在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下运行, 给消费者一个真实的导向, 保证整个银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 加强从业人员的考核和培训, 加强管理实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监管培训纳入银行监管人员就业培训的重要内容, 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加强对监管人员教育和管理, 做到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以这种略带强制性的措施, 提高数字化时代银行监管人员的能力。有了一定业务水平的人才队伍, 才能推动银行监管的不断创新。而且人才也是未来银行监管持续发展的基础, 只有人才济济的企业才能焕发出持续的战斗力。在此基础之上, 我们要加强对银行监管人才的日常管理, 使从业人员在积极向上的状态下, 高效的完成各项业务, 提高行业竞争力。

(三)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合作交流

对于我国数字化时代银行监管而言, 现在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 虽然多年来的发展为我国数字化时代银行监管提供了一定的发展基础, 但是我国与金融发达国家的差距还是比较明显。我们应该积极的同国外先进的银行监管企业交流合作, 深入地了解网上银行的发展状况, 虚心学习, 相互借鉴, 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选择适合我国发展状况的模式加以吸收,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都体现了这一思想。另外, 我们还应该积极的进行自我创新, 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 研发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化时代银行监管体系。

(四) 建立健全银行监管法律法规

目前, 我国数字化网上银行监管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为此我国有关部门应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广泛开展安全立法工作, 尤其是一些具有时代特色, 能解决现在存在的问题的法案, 尽量做到门类齐全, 相互配合, 避免交叉重叠和相互抵触, 让数字化的网上银行监管有法可依, 这是银行监管的依据和保障, 具有很深远的意义, 如现行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就很好的为消费者提供了评估准则。另外, 政府部门也应该充分发挥调控的职能, 培养和完善我国的现代银行监管体系, 确保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得到有效管理, 加快我国数字化网上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 为整个银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五) 加快数字化时代银行监管体系形成

从国外的数字化银行监管成功案例来看, 成立一个专业可信的数字化银行监管机构, 统一监管行业的标准, 对于整个银行监管的发展十分重要。监管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监督检查手段, 实现对风险的及时预警、识别和评估, 并针对不同风险程度的银行机构, 建立风险纠正和处置安排, 确保银行风险得以有效控制。而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收集到全面、可靠和及时的信息, 将大大减少现场检查的工作量。监管当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监管人员到被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通过查阅金融机构的账表、文件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法, 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督促金融机构合法经营,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维护金融机构及金融体系安全。另外, 我们应该创新监管体制, 建立银行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及金融安全网、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机制、评价的指标体系等, 用制度的形式来形成和规范我国数字化时代银行监管体系。

四、结束语

信息化技术对银行业的冲击性影响, 使银行业的数字化时代必将全面到来。对于银行监管而言, 应该确立适应时代的发展策略, 力争在未来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在迎接以信息化、全球化为主要特征的新世纪到来的时候, 我们要正确认识自己的定位,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不断学习和创新, 切实提高我国数字化时代银行监管水平, 增强我国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力, 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尹龙.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的发展与监管[J].金融研究, 2003;4

[2]黄旭平.银行监管、银行发展与金融稳定: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分析[J].武汉金融, 2006

银行业监管理论浅析 第10篇

1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在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监管, 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就在于风险分散, 当然这也往往导致一些更突出的问题出现, 比如混业经营, 金融创新不足, 新兴的网络金融等诸多问题的挑战。

1.1 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 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 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 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 而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 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曾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尤其是在防范金融风险、肃清金融业的“三乱”问题上起到了很有效的作用。从长远来看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不会长久, 它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 主要表现在:分业监管成本高, 效率低;限制了行业的发展空间;从国际大形势来看, 国内的监管体质不符合国际金融业的大环境要求。因此必须改变目前的这个分业监管的局面, 清除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道路上的各种障碍, 着力推进经济发展。

1.2 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监管措施不力。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需要借助货币政策调节货币的供应量, 货币政策调节的是宏观目标。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 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随着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系列金融法规相继颁布实施, 这些法律法规都已经预示着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法治时代。当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我国在网络金融或一些新兴领域内金融法规还存在空白, 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以往的金融法律法规受到了较大挑战。从金融监管手段看, 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 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 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1.3 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 监管内容不全面。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 监管手段落后。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 忽视了风险性监管。人民银行对各个商业银行监管仅仅局限于存贷款、来往结算和卡业务, 不能对银行的所有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的监管, 监管制度和手段落后, 存在着监管盲区, 这就导致各个地方、各个商业银行各自为政, 业务开展标准不一, 甚至出现挪用公共资金现象, 以上这些问题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各个商业银行中, 必须及时解决, 否则我们将会面对更大的金融风险。

1.4 监管措施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存在矛盾。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都是建立在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上, 而我们各个地方政府往往只是从当地经济角度出发, 寻求地方银行的最大支持, 地方政府希望银行多开绿灯, 拿出更多的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 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的政策就出现了矛盾, 使国家的一些金融政策下行到地方之后难以得到很好地执行, 从某种程度上弱化了金融监管效应。

1.5 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 监管手段陈旧。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现场监管的方式太陈旧、落后, 时效性很差, 尽管近两年也实行了非现场监管, 但是由于科技含量低, 没有有效的实现监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 导致了成本高、效率低下的现象。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 对于应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这一问题, 不能做到有效的处理, 缺乏成熟经验, 还有就是针对新的金融形势, 诸多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跟不上形势需要。

1.6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功能差。金融机构能够稳步经营发展的前提是要具备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这些制度是规避金融风险和危机处置的根本性保障。近些年银行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制度和管理执行力的缺失, 在某些管理层面上制度空白, 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不能有效的处理。银行内部的控制管理失位, 在经营理念、内部审计、管理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问题。银行内部权力过分集中, 产生了一系列不正常的利益链条, 这个链条就导致基层银行管理混乱, 惟利是图的粗放经营的局面, 这些原因都导致了银行案件的频发, 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

1.7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 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 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 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 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2 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现状

我们以德国为例, 德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大家公认的, 这自然也与它的金融监管制度有关。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 即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 而且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 成为企业的大股东, 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德国的全能银行能够渗透各个产业领域, 德国政府对全能银行的经营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权利限制, 引导其成为国民经济中主导力量。而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 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 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 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 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 (联邦或州) 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加强我国银行监管具体措施

3.1 加强国际金融规则、法律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争取和国际接轨。逐渐改变人民银行一行集中制的管理模式, 增强地方银行的政策执行力, 要求地方银行加强学习, 结合各地方的特点, 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一些制度细则, 借鉴国际先进的结算经验, 指导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

3.2 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 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3.3 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协调, 合理划分各自的职责范围;其下属机构要及时沟通, 加强业务联系, 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或者出现三不管的局面, 当然也应避免出现重复管理的局面。混业经营的趋势要求我们必须做到未雨绸缪, 从制度上、法律层面上做好准备, 积极应对未来新的金融形式, 为将来的机制变革做好铺垫。

3.4 合理确定监管内容, 改进监管方式, 鼓励金融创新。要转变监管理念, 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 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 实行并表监管, 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 加强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建设, 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 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3.5 加强中央银行监管队伍建设, 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3.6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 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 加强跨境金融合作长效机制。构建稳定的跨境金融合作机制, 加强双方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对口磋商机制、跨境人民币清算合作机制建设, 深化与周边国家金融机构在人民币跨境结算、金融监管、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完善跨境金融管控功能。

4 规避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

4.1 完善金融监管法规。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 它们都较早的制定了监管方面的法规制度, 并且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中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 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要改变现状, 我们现阶段必需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 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环境, 特别是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方面。

4.2 确定金融监管重点。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金融监管客体的覆盖面将会更为宽广, 侧重点也将有所转移。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全球经济形势, 近期中央推出了一系列稳增长措施, 而最让人关注的就是金融行业的改革。温州金融改革试点成为全国金融改革的风向标, 但是目前还无法达到推动整个金融改革的高度。要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 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 加强金融监管, 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随着监管客体的进一步扩大和监管手段的改革, 应该由人民银行建立类似国外的具有监督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职能专门机构。

4.3 提高金融监管的市场化程度。

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滞后, 金融监管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性管理体制, 因此金融发展的基础和现状都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 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也应该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监管的目标是一致的, 即既要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同时又要加速金融监管的市场化进程, 促进金融效率的提高。在管制手段上, 要尽快与国际接轨,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和资本充足率管制, 尽量减少强制性的行政监管, 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4.4 加强金融机构相互协调性。

从金融市场运行角度看, 我国监管机构应强调适度分工基础上的整个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 而非因职责分工形成对金融子市场的割裂。目前, 三家监管机构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这三个金融子市场, 但是,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 金融子市场之间的互相作用、互相依赖程度显然会不断提高, 这就需要各监管机构的相互配合。对金融业的管理, 除政府监管外, 还应有行业协会的自制, 亦称同业公会自制。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 是保证金融业良性运作必不可少的条件。

当前全球金融领域频繁的购并活动所掀起的金融市场国际化浪潮已充分说明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管理具有阶段性, 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为了与国际接轨,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发展也必然要求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

参考文献

[1]张华, 蒋难.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变化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J].财经问题研究, 2003, 10

[2]刘国玲, 黄国钰.从国际金融监管模式谈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J].北方经贸, 2005, (01) .

[3]刘晓星, 何建敏.论美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变迁[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院学报, 2002, (04) .

银行业监管理论浅析 第11篇

网上银行已渗透进人们生活中, 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便是网络购物, 随着支付宝等网络担保平台的出现, 人们越来越趋向于网上购物。网络购物也带给了人们太多的便利, 团购网站的出现, 进一步促进了网上购物的发展, 同时, 火车票、机票也可以采取网上订票、支付的方式进行订购, 这使繁忙的都市生活中的人们更加依靠网络去流转资金、支付费用。进行网络购物的前提是拥有一个开通了网上银行的账户, 由此可见, 网络购物的出现带动了网上银行的出现与发展。但与此同时, 网络的不安全性、可遥控型的弊端也带给网上银行诸多安全隐患, 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 给予个人网上银行最大的存款安全、信息安全, 这是在网上银行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

二、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现状及风险问题

1. 发展现状。

2012年第一季度, 中国网上银行的市场交易额达到218.58万亿元, 环比增长4.1%, 同比增长37.3%。截止2012年3月底, 网上银行的注册用户数达到4.56亿。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商城仅2013年“双十一”的交易额就突破了300亿。数据的分析可见, 人们越来越依赖、信赖电子商务平台, 网上银行的发展随着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网络交易的上升趋势而逐年上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也大幅度刺激了人们对网上银行的运用, 在有担保、几乎零风险的保证下, 人们越来越信赖网上银行。

2. 发展中的风险问题。

(1) 软硬件风险问题。2004年12月7日, 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个假的中国银行网站, 呼和浩特一市民, 因登录了这个假网站, 卡里的2.5万元被盗。网上银行的监管全部建立在网络的基础上, 要依赖于电脑完成, 其中主要的运作方式为软件系统运行。硬件依赖于电脑, 软件依赖于软件系统与网络, 这使得网上银行在运作中存在巨大风险, 如若软硬件系统出错、软件系统遭到恶意更改、网络安全保障受到攻击, 对客户的资金安全、个人信息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2) 支付环节存在的风险。2009年04月13日, 衡水一网店老板被骗子利用假“银行担保”骗去2000元的经历。此类风险的出现是由于网上银行支付交易平台依赖于互联网络的特点。网银盾、网上银行安全控件等保护网上银行安全的产品的出现, 是为了确保交易支付安全, 降低在网上银行交易的风险。

(3) 银行信誉风险。网上银行的服务质量、标准的不明确, 会给各银行网上银行间带来良性竞争, 也会使客户在各银行网上银行间展开比较。服务好、标准高的自然会受到大众的亲睐, 一定程度上会提升整个银行的信誉。网上银行不仅是各家银行的分支也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如果某一家网上银行出现由于信息安全风险等不安定因素造成的较大数量客户财产损失, 会使整个网上银行整体受到信誉危机, 削弱网上银行整体的市场竞争力。

三、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制度现状与缺陷

1. 我国网上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在网上银行出现后, 我国立即出现了网上银行相应的监管法律, 2011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网上银行监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此之后, 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变得有法可依。2002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相关的暂行办法, 进一步细化了网上银行监管的条文。但此办法已于2007年1月5日废止, 接替他的是《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业务资格认定工作规程》。

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体制在逐步完善, 但仍存在一些漏洞。网上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 而在传统的法律规章中没有对此类问题进行约束。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体系与规章制度都迫切的需要完善, 以适应社会、信息与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1) 监管体制不完善。网上银行不止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分支, 它也可以细化成很多部分, 如储蓄账户网上银行、信用卡网上银行等。随着证券业务的网络化, 股票等证券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 而交易同样依托于网上银行账户。同样的, 保险业务也将逐步与网上银行密不可分。金融交易的多种多样就应相应的划分不同的服务类别, 提供不同的监管条文与规章, 所以, 应逐步完善监管体系, 细化监管体系。

(2) 监管的法律内容不完善。网上银行依附于网络, 因其此项特点具有虚拟性、开放性以及对强大技术的要求, 其监管中会存在很多盲点。因此其法律监管的风险较高。所以要加强对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 细化其法律监管条文。

四、对完善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的建议

1. 调研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 以银行为单位, 调查客户普遍反映的网络监管体系中的问题, 完善监管体系。

客户是网上银行的使用群体, 客户在使用中发现的网上银行本身体系的不足是最直接最迅速的, 根据客户的反映, 以银行为单位进行筛选上报, 根据高频率出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从客户中来, 到客户中去, 用最直观的声音去检测自身的不足。

2. 适时调整监管体系, 完善网上银行监管范围, 随业务范围扩大监管范围。

网上银行在逐步完善, 网上银行为了为客户提供方便在逐步增加业务, 要及时的根据网上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监管规章制度, 使每一项业务都在有约束的前提下进行。

3. 完善网上银行风险法律监管体系, 根据其技术、信誉等风险, 完善其相应法律条款。

要做到防患于未然, 技术日益更新的同时, 要考虑到其利与弊, 在弊端上以法律条文约束。

4. 建立网上银行内控机制, 每一个网上银行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风险监督。

不再被动的进行防御而是主动的进行监管。同时加强信息的披露, 严禁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方便客户掌握网上银行动态与信息。信息的完全、准确也会降低由于虚假信息带来的监管风险。

五、总结

网上银行作为科技的创新产物, 有着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特点, 随着我国网上银行的蓬勃发展, 需要及时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体制与制度, 为网上银行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才能适应网上银行的发展需要, 推动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 带来金融的发展、经济的繁荣。

摘要:现如今, 人们进入了网络时代, 随着大型网络购物网站的相继出现, 网上购物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网上银行的蓬勃发展。与短信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相比, 网上银行由于互联网的优势, 更加的便捷、迅速、直观, 受到了人们的青睐, 但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存款资金、信息的安全隐患, 在网上银行发展的同时, 相应的监管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

关键词:个人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法律监管,法律监管风险

参考文献

[1]齐爱民.网络金融法律与国际规则[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年:57-115.

[2]王晓东.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2011, 7: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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