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行为范文

2024-05-08

基本行为范文(精选10篇)

基本行为 第1篇

小学阶段是培养习惯的关键期,一二年级又是最佳期。中国教育的鼻祖孔子对从小养成习惯的重要性就作了解释:“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从小养成良好习惯,优良素质便犹如天性一样坚不可摧。尤其是一年级学生由于自我意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可塑性大、可接受性强,教师要给予恰当的带有启蒙性、准备性、基础性的引导和帮助,这样小学生的行为能力才会迅速发展起来。

【课题的界定】

一年级在开学伊始,就举行入学礼,并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开展一系列活动,使一年级小学生行为习惯能力有所提高,家长能够与孩子建立相互信赖的亲子关系。

一年级入学礼活动与古时人生的首次大礼“开笔礼”相似,是指小学课外的探究活动,与课堂内的探究活动相对。

入学礼活动的开展,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使学生的知识、技能、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得到一定的提高)。

【研究目标】

1.关于开笔礼的研究;

2.对一年级学生现状的调查;对一年级家长的调查;

3.对学生、家长现状的调查分析及对策的研究;

4.让生诵读经典书籍,提出要做到的行为习惯的要求。送给家长教育书籍,提出要求,共同教育好孩子。

5.在学校,教学儿歌,规范行为;言传身教,指导行为;表扬鼓励,激励行为;不断强化,养成行为。

6.关注学生的变化及发展。

【活动过程】

一、开笔礼的研究

开笔礼是中国传统中对少儿开始识字习礼的一种启蒙教育形式。在古代,学童会在“开笔礼”,即开学的第一天早早起床来到学堂,由启蒙老师讲授人生最基本、最简单的道理,并教读书、写字,然后参拜孔子像,才可以入学读书。这一仪式俗称“破蒙”。古时,“开笔礼”是极为隆重的典礼,对每个读书人来讲有着重大的意义,被称为人生四大礼之一。我校毗邻古老的文庙,在那里举行“入学礼”仪式,用博大精深的儒家文化熏陶孩子,目的是激发他们求学求知的欲望,培养他们对传统文化的神圣感情,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好准备。

二、对一年级学生与家长的调查

开学伊始,我们进行了一次调查问卷。(附问卷调查)

三、调查问卷小结

通过对家长进行问卷调查,我们经过统计汇总、仔细分析,发现以下情况:

现在很多家长有一个很大的误区,就是上学前要做些什么呢?往往会出现片面性,重知识准备,轻能力培养,只关注自己家孩子认识了多少字,会写几个字,报着什么课外班,会做多少算术题,不关心他的学习兴趣、不尊重孩子的心理需求,忽视了学习习惯的培养,不关注孩子独立生活能力、交往能力、抗挫折的承受能力等。

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是为孩子的终身发展打基础,正如叶圣陶先生所说:“教育就是要养成习惯。”所以在我带的年级也开展了“入学礼仪式”。

四、开展入学礼仪式及调查

入学礼仪式举行完了,效果如何呢?我们又对学生的家长进行了一次调查问卷。

五、在校具体措施

面对低年级的教学,我们深切地感到对学生行为的规范、指导、激励是养成行为习惯的关键。要培养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是靠老师们长期、细心的训练逐渐养成的。

1.诵读儿歌,规范学生行为

低年级学生要养成的习惯涉及方方面面,无一不需要老师的引导和教育,如此多的“该”与“不该”往往使刚入学的小学生顾此失彼、应接不暇,单凭老师的说教很难达到好的教育效果。由于低年级的学生喜欢儿歌,而儿歌朗朗上口、生动有趣,对学生又具有吸引力。为此我就将对学生行为习惯的要求编成儿歌。如,上课铃声响后,学生会在小班长的带动下边拍边唱:“上课铃声响,快快进课堂,上课守纪律,坐正看前方。”在儿歌的带动下,学生会由喧闹变为安静。每节课后,在小干部的“课间执行三步骤”的口令下,学生齐说:“备书本、清杂物、对桌椅。”这样,孩子的习惯养成了,边说边做,把下节课的书本准备出来,随手捡起地上的杂物,摆好自己的坐椅。当学生握笔姿势不规范时,可以用以下儿歌来诱导:“两指握住笔,中指托下底,笔杆小淘气,连忙往后移……”这样把对学生行为习惯养成的要求编成儿歌,适时诵读,孩子们明白了什么时候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学生在读中学,在学中读,不知不觉中行为得到了规范和强化。

2.以身作则,培养习惯意识

著名儿童教育家孙敬修说得好:老师的一言一行对于孩子是很有影响的,孩子的眼睛是录像机,耳朵是录音机,脑子是电子计算机,录下来的信号装在电子计算机中储存起来,然后指导他的行为。教师以自身的行动树立起来的教师形象,对学生的行为习惯有着长久而深刻的影响。我认为在这期间,教师的身教更重于言教,教师身上的不少品质、行为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一个学生。所以,凡是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自己应该首先要做到。当教室中有纸屑时,我主动把垃圾拾起来;当下楼梯时,我总是靠右边走;每日进入教室,我会坐在那里安安静静的,认真地批阅作业、备课,孩子们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因为他们在观察老师时会产生一种“放大效应”和“模仿效应”。慢慢地学生都会照着我的样子去做。地上有纸屑时,会有学生去打扫干净;桌凳乱了,会有学生主动摆放整齐;读书、写字都有正确的姿势;而且他们还学会起立、坐下时轻轻的。学生在不自觉中受到影响,模仿老师的语气、表情与人交往,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养成了良好的文明用语习惯。

3.表扬激励,促进学生进步

苏霍姆林斯基认为,成功的欢乐是一种巨大的情绪力量,它可以促进儿童好好学习的愿望,缺少这种力量,教育上的任何措施都是无济于事的。低年级学生由于年龄比较小,心理不成熟,控制情绪的能力弱,注意力容易分散,所以,面对学生的点滴进步,要以欣赏的态度来对待。平时,班级里通过“冠军榜”活动,评出周冠军、月冠军、学期冠军进行表扬。另外,墙上张贴班级创建目标、班主任寄语等,这些都会在潜移默化中调整他们的心态,激励他们好学上进、积极团结,无形中激励他们积极进步。

4.家校合力,提高成效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的效果取决于学校家庭的一致性,如果没有这种一致性,学校的教学、教育就会像纸做的房子一样倒塌下来。”家庭教育不是学校教育的简单重复,更不是学校教育的简单继续,而是与学校教育互为补充的一条重要途径。无数事实证明,家庭的影响对孩子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家校联系有助于家长了解孩子在校的表现,有利于老师了解孩子的性格特点,开展针对性的教育。

我利用每天两次接送孩子放学的时机,向家长了解学生在家的情况,希望家长能配合老师的工作,并且经常与家长联系,通过“飞信”“班级QQ群”“校讯通”等方式及时与家长进行交流。对孩子在家的行为提出要求,使家长有的放矢地督促学生养成好的行为习惯。

六、阶段总结

经过一年的学习,我们的学生在行为习惯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

学校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第2篇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爱校如家,爱生若子。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利益,不说有损学校的话,不做有损于学校的事。

2、顾大局,识大体。在工作中,服从安排,勇挑重担,奋勇争先。对个人利益,不斤斤计较。遇到不满意的事,能正确对待,积极与学校领导或同事沟通,不讲怪话、不发牢骚,不在QQ上或其他媒体上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和消极情绪,不擅自离校。

3、严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调课换课,不随便请假,不擅自离岗。不在校园内打闹、喧哗,不在办公室、会议室大声接电话或接待客人,不带手机进教室,不在工作时间干私活,不影响他人工作。

4、语言文明、优雅,友好,在校使用普通话或英语。不讲方言,不讲粗痞话,不开低级趣味的玩笑,不大声喧哗;教师之间言语行为庄重有礼,意轻佻、过度亲密。

5、为人师表,不蓄胡须,不留怪发,头发干净整洁,口腔干净无异味。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贵重、复杂、鲜艳的首饰,不浓妆艳抹。衣着整洁干净,得体大方,不穿奇装异服。一般男教师着正装上班,不穿短裤,女教师不穿无领、无袖衣服,不穿紧身短裤或过短的裙子。不抽烟、不酗酒、不吃槟榔,不赌博,不在工作场合吃零食。在举行升国旗、唱国歌时,严肃认真。就餐排队,不喧哗,不浪费,就餐后自觉收拾碗筷。

6、尊重学生、赏识学生、关爱学生、帮助学生。对优秀生或进步生,及时给予恰当的表扬和鼓励,对问题生或发生错误的学生,要根据儿童的心理特点,讲道理、摆事实,在学生认识自己错误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认真、严肃、适度的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但决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撵出教室或随意终止学生的学习活动。不擅自带学生外出或进入教师住处,不叫学生做私事。

7、根据教育教学需要,主动、及时与家长沟通联系。联系方式得体大方,语言礼貌、亲切、稳重。不接受家长宴请和馈赠,不参与家长私人活动。不与家长签订私人协议,不搞有偿家教,家教家养等。任何情况下,不准与家长发生正面冲突。不得要求家长为自己谋私利、办私事。

8、遵守来客接待规定。遇到外来客人,主动与客人打招呼,需要帮助的,要热情相助。但对异常人士,要注意留心,增强校园安全意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学校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要积极主动参与,挺身而出,绝不允许躲避退缩。没有征得学校同意,不得私自带客人到学校就餐。

9、正确处理好与领导同事的关系。对领导要尊敬礼貌,又不要阿玉奉承。对领导有意见,在合适的场合以合适的方式向领导提出,不准吵闹谩骂或者威胁。不要请领导吃饭,不准给领导送礼品。同事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支持。有不睦者,尽量直接沟通。特殊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一般不越级上报。但不捕风捉影,不打小报告,更不允许相互吵闹打骂或通过其他方式攻击对方。

10、虚心学习,努力提升自我。根据学校的要求,按规定完成自修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或社会娱乐活动。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三全教育新理念贯彻实施。积极撰写教学研究论文。

基本活动经验积累与教学行为改变 第3篇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嘉兴市对四个县(市、区)的12所小学进行了“学生数学素养与教学方式转型”的抽样调研活动。调研结果发现,教师已自觉或不自觉地意识到要让学生经历数学知识的形成过程。而从学生实际情况看,教师在课堂上并没有很好地落实这一过程。这说明教师对数学知识形成过程的重视度还远远不够。

而这一点也成为实现“小学数学教学要注意基本活动经验积累”理念的最大阻力。事实上,要实现上述理念,我们必须首先理清基本活动经验,积累达成的要素,更重要的是教师行为相对应地要作出合理的调整。

二、小学数学基本活动经验积累有效达成的三要素

1.过程性。所谓过程性,就是要让学生经历数学知识的形成过程。要求教师必须要有引导学生经历数学知识形成过程的意识和行为。

2.亲历性。所谓亲历性,就是学生通过操作、探究、交流等活动方式亲身经历数学知识形成的全过程。数学知识的学习可以说是学生对数学知识再创造的过程,学生要有参与的机会。

3.思维性。所谓思维性,就是学生在操作、观察、猜测、验证等数学活动中必须伴随着思维的参与。可以这么说,缺乏思维参与的活动是“依葫芦画瓢”,其过程是一个“伪过程”。

三、基于基本活动经验积累的教学行为调整的着力点

(一)精心组织材料,创设有效情境

教学材料的组织与呈现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低段,从一定程度上说,课堂上呈现什么样的学习材料、创设什么样的教学情境,将直接决定下一步的教学行为,也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情绪与课堂氛围。

比如,一年级上册“第几”这一内容,教材中安排了5个人排队购票的情境。面对刚入学不久的一年级孩子,教师该怎样调整自己教的行为,从而改变学生学的行为呢?一位教师是这样操作的,效果很好。课始,教师创设一个购票情境,然后一张一张地贴出老爷爷、小朋友、叔叔、阿姨和警察的人物图,并说:“他们同时来到购票窗口,你认为他们怎样排队比较好?”这样,把原本静止、单一的教学情境进行了活动化处理,情境变得开放了。交流的时候,让学生一边给人物图片排队,一边说出自己的想法。几种排队方法交流过后,学生的学习热情被充分调动起来,个个都跃跃欲试,想排出与众不同的排法。

可见,教学的关键是教师组织好教学材料,对教材进行二度加工,让学生有开心学数学的经历与体验。教师在处理教材时,创设的情境越接近学生生活实际,越容易让学生从生活中获得抽象数学知识的经验,也越有利于形成把数学知识应用到生活中的经验,从而让学生感受到数学与生活的紧密联系。

(二)树立“过程”意识,合理实施引导

所谓亲历式学习,就是学生通过操作、探究、交流等活动方式自主学习,亲身经历数学知识形成的全过程,从而掌握知识,促进基本活动经验的积累。亲历式学习具有很强的主体性和主动性,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角色定位上作出相应调整。

比如,在“分数的意义”中让学生理解单位“1”的教学环节,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圆、线段、长方形、8个三角形等图,然后让学生独立表示出每幅图的。这个过程可能有点长,需要教师有足够的耐心去等待学生完成。也不要看到一两位学生完成了就急于展开交流,而要尽可能地让每位学生都能完整地呈现自己的想法。接着,再通过不同学生作品的展示、交流、比较,从中理解这个整体可以是圆,可以是长方形,可以是三角形,也可以是线段,还可以是其他的图形与物体等等。这样,使学生在师生、生生的思维碰撞中逐渐理解了的意义,初步感知整体对象的不同,让学生经历了一个完整的分数意义建构的过程。

完整、丰满的学习过程,既能保证学生对数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更能让学生经历数学知识的形成过程,体会到数学知识是怎样从具体的图形、事物中逐渐抽象、概括出来的,真正做到了让学生“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相对应的,教师应牢固树立“过程”意识,既不简单越俎代庖,也不放任自流。

(三)及时归纳策略,有机渗透学法

美国教育心理学家奥苏贝尔有句教育名言:“如果我们不得不把教育心理学还原为一条原理的话,我将会说,影响学生的最重要原因是学生已经知道了什么。”笔者以为,这里的“已经知道了什么”,不应该只包含数学知识本身,还应该包括学习方法。前者是知识经验,后者是方法经验。显然,学生仅有知识经验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一定学习方法才能主动地获取新知识。

例如,在“鸡兔同笼问题”中,当学生用一一列举的方式,将鸡与兔的只数与相对应的足数全部进行排列来解决问题时,教师要适时帮助学生将这些数据按鸡(或兔)的数量进行整理,并绘制成表格以清晰地呈现,再告诉学生这样的方法称为列表法。又如,当学生通过画图的形式分析问题时,教师可帮助学生不断地修正、完善图示,并归纳为图示法等等。这些对学习方法掌握的经历都会在学生的头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当他们再次遇到问题时,就会不断地尝试用已有的方法分析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因此,教师要善于在课堂教学中捕捉时机,及时对学生的学习方法进行归纳、指导,以便学生掌握数学学习中一些常用的学习方法,这些方法对于学生以后的数学学习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总之,教师要转变自己的教学观念,把学生的数学基本活动经验积累的目标放在首位。同时,课堂教学的行为要及时跟进,课堂上尽可能地为学生提供参与学习的机会,让学生多动手、多动脑、多交流、多实践,从而让他们在数学活动中学会知识,掌握方法,提升数学素养。

(浙江省桐乡市茅盾实验小学 314500

奥运隐性市场行为基本法律问题辨析 第4篇

1 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概念辨析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隐性市场行为的概念界定较为混乱。原因在于“奥运隐性市场行为”本身并非现有法律正式规定和认可的概念。但是,此类行为在历年奥运会中层出不穷,并已出现在北京奥运会的舞台之上,是在奥运经济发展中亟须调整的一个现实问题。再者,就目前情况来看,国内学者对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界定相互冲突,不少文章更是在界定不清的前提下加以论述,导致前后矛盾,论述内容脱离了其所界定的概念。

1.1 国内现有相关观点及其疏漏反思

查阅国内相关文献,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归结为以下三类:一是区分不同角度加以明确。二是直接界定含义。三是区分广义、狭义来加以界定。

1.1.1 区分角度说

北京奥组委官员在接受采访时说:对奥运隐性市场行为有两种界定,第一,从第三方的角度来说,奥运隐性市场行为是和奥运会乃至奥林匹克运动并不存在赞助、支持关系的企业通过自己的商业营销宣传误导受众,使受众和消费者认为其同奥运会存在某种形式的赞助、支持关系。第二,从奥运会赞助企业的角度说,是对于奥运赞助企业享有的奥运营销权益,特别是特定企业在特定产品、服务类别中独家享有的排他性权益的侵害[1]。如此界定,对于我们明确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及其危害等问题颇为有益。但是,从不同角度的界定只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这一界定也只是作为奥组委的工作概念出现的。

1.1.2 直接界定说

赵红梅、刘正韬对奥运隐性市场行为做出以下界定:非体育赛事赞助商实施某种伏击式营销行为,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行为人为该赛事赞助商或与该赛事有其他直接关联[2]。不难看出,该定义主要从构成要件入手对体育隐性市场行为加以定义。指出主体是“非赛事赞助商”,行为方式是“某种伏击式营销”,行为的、目的是“使公众误认为行为人为该赛事赞助商或与该赛事有其他直接关联”。但是,存在的问题就是直接以“伏击式营销”来定义奥运隐性市场行为,难免有同语反复和循环定义之嫌。

该说中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于奥运隐形市场行为的主观要件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肖建忠、袁古洁认为非体育赛事赞助商是有意无意地明示或暗示其与体育赛事的关联,借助赛事或参赛者的影响力,企图从中获取利益。与此相对应,胡峰、张振宇则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地明示或暗示其与体育赛事的关联。周杰、侯海燕也持此种观点[3]。但均未给出原因,值得思考。

1.1.3 广义狭义说

谢潇在文中指出:奥运隐性市场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除包含狭义的隐性市场行为以外,还包括直接的盗版侵权行为。狭义的理解则是指非奥运会官方赞助商在宣传其商品或服务时,通过各种商业行为故意地明示或暗示其与奥运会或奥运会组织者之间具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赞助、授权等商业性关联的行为,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同时弱化、威胁或损害真正的奥运会赞助者利益[4]。徐超等也持同样观点[5]。但是,有的学者在文章开头明确了这一界定方式,但在论述时仍然只采狭义观点,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该说存在的问题。

1.2 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概念重构

前述概念的界定中,主要达成了以下共识:第一,行为主体是“非赛事赞助商”,即和奥运会乃至奥林匹克运动并不存在赞助、支持关系的企业;第二,采取的行为是通过自己的商业营销,在宣传其商品或服务时,使他人误认为其同奥运会存在某种形式的赞助、支持关系。国外学者也是大多围绕经营者尝试建立与赛会组织者并不存在的商业联系为中心展开概念界定[6]。

但是,争论的焦点也是显而易见:第一,所谓的广义说是否可取?换句话说,对于那些未经许可直接侵权的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范围之内?第二,该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包含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第三,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概念到底如何界定?下面围绕这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加以阐述。

1.2.1 应采用狭义观点,排除广义说

隐性市场行为(ambush marketing),又叫隐性营销、埋伏式营销、伏击式营销,是指一个公司在赞助商付费的情况下,与主题事件的一定特性相联系,围绕主题事件侵入公众意识,从而避开昂贵的赞助费获益的营销推广活动[7]。其根本特点即在于所谓的隐性:给消费者造成一种虚假印象,误以为该公司也是赛事的赞助者,或在某种程度上与赛事有联系,以达到宣传和推广品牌及产品的目的。“在此种行为中,非赞助公司并未不法使用与体育活动有关之标示或商标[8]。”而奥运隐性市场行为之所以被称为“隐性”,就是因为它与直接的侵权方式不同。在商品广告中盗用奥林匹克标志、名称、商标等直接侵权行为易于发现和制裁;隐性市场行为则较为隐蔽,往往经过精巧的设计,暗示与奥运会之间存在某种商业关联,间接利用奥运会的商业价值增加其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

因此,对于前述观点中的广义说——直接使用奥运会相关标志的侵权营销行为,不应纳入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概念范畴。

1.2.2 应认定故意、过失两种情形

与以往几届的奥运会不同,北京奥运会的隐性市场有自己的显著特点:国内的隐性市场行为大多源自对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规则的不了解。“百年奥运,中华圆梦”,中国人和中国企业对奥运会有着莫大的热情,但由于对相应规则的不熟悉和不了解,常常会出现一些“好心办坏事”的情况[9]。因此,笔者认为,这些情况显然不能仅仅归结为“故意”,我们绝不能排除“过失”这类情形。

1.2.3 应改变概念,称之为奥运寄生营销

公众意识是造成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针对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观众的一项研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不知道有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发生;此外,即使在知道的人中,大部分都认为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存在无关紧要。公众对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不知晓甚至漠视,给了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生存的空间。另外,国内外均有这样的观点:“营销战场上一切手段都是公平的”,隐性市场行为是有才华的营销人士采取的所谓营销“高招”,能够使企业在较少成本投入的情况下产生高效益。而实质上,这些营销主体不是在支持奥运会,是在欺骗大众,榨取奥运会的价值和信誉。

因此,对奥运隐性市场行为加以有效规制的首要任务就是将隐性市场侵权行为定位为一种无视道德准则的行为,宜称为“奥运寄生营销”。要让媒体和公众明白,奥运隐性市场行为如果不加以控制和打击,将导致奥运会和各国奥运参赛队资金来源逐渐干涸,最终断绝。

综上所述,应将现在学界存在的多种概念加以统一,统称为奥运寄生营销,其内涵为:未获得授权的经营者在商业上通过各种营销行为使人误认其与奥运会或奥运会组织者之间可能存在赞助关系,企图从中获取商业利益,损害奥运会赞助者利益的行为。

2 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模式辨析

2.1 国内观点

国内对于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制模式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主张出台单行法律法规。认为应当制定统一的《2008年奥运会反隐性市场行为法》或《2008年奥运会反隐性市场行为规定》,以完善2008年北京奥运会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措施,使之更加透明化[4]。另一种观点正好相反,认为可以不新出台一部单行法,而侧重对现有立法进行解释、修改和完善,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必要的立法、执法措施进行适当、合理的控制[1]。

2.2 国外立法模式比较

综观国外立法资料,对奥运隐性市场行为加以规制的主要有三种立法例:

2.2.1 体育专项立法

美国1978年制定的《业余体育法》(1998年修改为《奥林匹克与业余体育法》)规定:美国奥委会拥有对美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泛美体育组织的标志、名称、用语等一切相关主题的专有权利(在美国奥委会辖区内)。在体育法上明确了奥委会的权利主体地位,对具体行为则采用商标法、专利法等加以规制。

2.2.2 反不正当竞争专项立法

在2006年世界杯的时候,德国出台专门的反对不正当广告宣传法,允许德国世界杯的举办城市,其赛场和通往这些赛场的路段上都可以取缔没有经过授权的广告。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也明确提到,如果其广告行为可能产生更多误解,广告做得让人产生混淆的时候,就是你没有赞助权,让人家觉得你有赞助权的,就违反了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0]。

澳大利亚《贸易行为法》(Trade Practice Act 1974)中针对隐性营销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公司在经贸活动中不得从事带有欺诈、误导或者可能造成欺诈和误导的行为”;“公司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或从事营销活动时,不得宣称该商品或服务具有实际上并没有的赞助、授权、功能特征、附属关系、用途或利益,不得虚假宣称公司进行赞助、获得授权或者具有某种关联”。

2.2.3 知识产权专项立法

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其专门立法始于1987年的《奥林匹克徽章保护法》,悉尼获得主办权后,澳又制定了《2000悉尼奥运会标志和形象保护法案》,规定:“对于在2000年奥运会期间从事《贸易行为法》所规定的隐性市场行为的企业,法院可以发出临时禁令、责令发布纠正广告,并责令赔偿奥组委及赞助商由此受到的损失”。

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国内有学者认为: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试图通过扩张性地适用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达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目的,从而规制体育隐性市场行为。其依据就是《兰哈姆法案》中第43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对其产品来源作出的可能引起混淆的虚假宣传以及对产品是否包含赞助或授权等关联关系进行欺诈性宣传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但首先要明确的是,与国内一些学者理解略有不同的是,《兰哈姆法案》并不是所谓的体育单独立法,而是商标法的一部分,是民事商标法和商标注册程序全面修订的一部分。其次,学者们的引用并非法律条文原文直译,而且与原意有所出入。笔者翻阅相关资料,该译文是来源于《兰哈姆法案》的第43条(美国法典第1125条)“禁止虚假来源标志和虚假描述”中第一款的规定。但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国内的翻译中明显存在争议。我们首先来看法条原文:(a) (1) Any person who, on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goods or services, or any container for goods, uses in commerce any word, term, name, symbol, or device, or any combination thereof, or any false designation of origin, false or misleading description of fact, or false or misleading representation of fact, which—— (A) is likely to cause confusion, or to cause mistake, or to deceive as to the affiliation, connection, or association of such person with another person, or as to the origin, sponsorship, or approval of his or her goods, services, or commercial activities by another person, or(该法条的其他内容略)。其中对(a)(1)的翻译没有过多争议,译为“任何人,若在或黏附在商品或服务或商品的任何包装上,商业使用任何文字、术语、名称、名称符号或图案、或以上各项的组合、或使用任何错误的来源标志、虚假或误导性事实描述”,而问题就出现在(A)项,对此,国内有三种译文,一种是我们看到的上述翻译,其直译应为“可能引起混淆,或导致误认或欺骗,使人误以为其与他人有附属、联系或联合关系,或者误以为其商品或服务或商业活动来源于他人、由他人赞助或同意,或者”[11];第二种是:“这种使用有可能导致误认,或者在使用者与其他人的相互关联方面,或在商品、服务或商业性行为的来源、发动或批准方面形成误导或欺骗;或者” [12]。第三种是“可能引起混淆或错误,或欺骗此人与他人有附属关系、联系或联合,或者其商品、服务或商业活动是他人创作、支持或准许的[13]”。对比这三种译文,不难发现,分歧就在于对于or as to the origin, sponsorship, or approval的理解。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如果采取前一种译法,则这一法案显然是规制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直接法律规定;反之,则无法确认是否适用。对于美国法典的原文翻译,笔者不敢妄加揣摩、擅自评论,仅将其作为问题提出。但是,在相关文献中这一问题的解决初露端倪。在国内翻译出版的美国学者墨杰斯等所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中,对《兰哈姆法案》的第43条(a)款的解释中有“赞助方混淆”的文字,“即使消费者不会相信商标所有人出售该产品,使用类似商标也会使他们相信,该商标所有人与侵权人的产品有某种依附关系,或者是该产品的赞助方,消费者仍然会产生疑惑。”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结论,这一条款适用于奥运隐性市场行为。但是,在论述这一问题时,墨尔斯等也谈到,“只有在符合商标保护条件时,方可就赞助方混淆提起诉讼”;而且,这一条款“只适用于未注册商标,而不适用于注册商标[13]”。因此,这一条款的含义和内容尚待进一步的研究,笔者斗胆提出这一问题,遗憾的是资料匮乏,无力加以进一步解决。

通过上述立法比较,不难发现,以澳大利亚、美国等国为代表,对于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立法规制不仅仅依靠一部专项的法律条文,而是以相关法律体系加以综合治理。

2.3 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模式分析

2.3.1 无须单独立法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对于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制无需单独立法。理由如下:(1)从我国立法原则和立法实践来考虑。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如果出现了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的问题,就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经验基本成熟的,至少有了科学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典型经验,才能立法[14]。因此,对于奥运隐性市场行为而言,争议颇多,难以达到立法要求。(2)从隐性市场行为的特点来考虑。隐性市场行为不只出现在北京奥运会上,上海世博会等都遭遇过隐性市场行为,如果制定一部只针对奥运会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似有不妥。(3)我国已于2002年4月1日出台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其中第4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其中“为商业目的使用”包括“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而国际奥委会与北京市政府签订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任何公有或私营实体所组织的广告或促销计划都不能涉及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也不暗示与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有关。(4)从北京奥组委的角度来考虑,奥运立法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和近年来历届奥运会东道国不同,我们不是英美法系国家,我们国家有高效、便捷的行政执法力量,我们还专门建立了的奥运立法和奥运宣传的协调机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都是北京奥组委的委员单位[15]。”我们完全可以相信,通过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奥运隐性市场行为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2.3.2 完善现有相关法律体系,加以综合治理

基本行为 第5篇

●广义的行为科学

行为科学是研究行为规律的科学,它不仅研究人的行为规律,也研究动物的行为规律,主要是研究人的行为规律。德国心理学家勒温(Kurt Lewin)提出人的行为规律公式:

B=f(P,E)

B:行为;

P:个人因素; E:环境因素;

人的行为是个人与其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个人因素包括:

人的个性特征(气质、性格、兴趣、能力)

人的个性倾向性(态度、习惯、信念、期望、价值取向)

●环境因素包括:

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等

外部刺激→心里加工→行为产生

个性特征、个性倾向性

●思维活动过程:

认知→组合→分析→判断

●人的显意识与潜意识

显意识:指脑波频率在14-21周的人类意识活动,显意识的特点是能理性的思考、逻辑的分析。

潜意识:指脑波频率在14-21周的人类意识活动,其特点是习惯性的行为,人类百分之八十的行为是由潜意识支配的,即由习惯确定的。

●显意识与潜意识的关系:

1、意识反复刺激形成潜意识。

2、无意识反复刺激形成潜意识。

3、意识瞬间强力刺激形成潜意识。

4、无意识瞬间潜力刺激形成潜意识。

〃充分利用能动潜意识的功能与作用——转变人的行为。

〃学习、掌握人的行为规律,就可以预测和控制人的行为。

●行为科学是一门边缘科学

行为科学以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等学科为主,研究人的行为基础规律的一门学科。

●个人因素中的人格(Personality)

奥尔波特:

“人格是个体内部身心系统的动力组织,它决定了个体对环境的独特调节方式。”

人格是个体对他人的反映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总和。

●人员个性类型

〃控制型 〃权威型 〃实用型 〃自尊型 〃自律型 〃冒险型 〃情感型

●侠义的行为科学

组织行为学(Behavioral science),是研究各类组织中人的工作行为。一方面研究工作组织如何影响人的思想、感情、态度、行为等;另一方面研究人的行为及其效果如何影响组织效率。

1、研究组织中的个体行为。了解和掌握有关人的个性、知觉、态度、需要、动机等规律,进而引导人的行为。¤目的:a为人员的选拔、任用、安排、培训、发展和考核等提供科学依据;b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c职业管理;d挖掘人的潜力;e提升执行力

2、研究组织中的群体行为。研究群体行为规律对于作好管理有重要意义。从群体静态和动态两方面研究群体行为。〃静态方面主要指群体的规模、结构等。

〃动态方面指影响群体行为动向的各种因素,如群体的规范、压力、凝聚力、沟通、冲突以及群体中的人际关系等。

〃如何进行有效的团队建设 〃团队协作与冲突管理 〃人员配制、优势互补

〃集思广益、群体效益最大化

3、研究组织行为

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结构、组织发展、组织变革以及提高工作生活质量等一系列问题

公司再造、创建学习型组织

4、研究领导力

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的品质理论、领导的行为理论、领导的情景理论。

低价高用违约用电行为的基本类型 第6篇

1 电价差别及低价高用处罚

目前,天津市直供电价主要可以分为农业用电、居民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等4 大类。 其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又包括普通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非工业用电等。 居民用电包括居民生活用电、学校用电等。 4 大类电价中,农业用电及居民用电相对于另两类电价为低价用电。 以平段电价为例,农业用电为0.515 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为0.49 元/千瓦时,学校用电为0.505 元/千瓦时,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为0.9003元/千瓦时, 上述差价诱使部分用户擅自将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接在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此类违约行为的处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2 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3 个月计算。

2 低价高用违约行为的基本类型

按照所用低电价进行分类, 可以分为针对农业用电的违约用电及针对居民用电的违约用电。

2.1 针对农业电价的低价高用行为

针对农业用电的违约行为主要可以分为4 类:

(1)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城乡结合部的部分农业用电变压器私自转变用电性质。 在农村城市化的过程中,农用土地改变原有使用用途, 转变住宅小区, 工厂及商用楼宇, 城乡结合部的农民也转换谋生手段,放弃农业,转以经营小工厂、小商铺为生,上述原因使得原本用于农业养殖、种殖的农村变台,转而为小工厂、小商铺供电,这就造成了低价高用的违约用电行为。 此类变台原来多以村委会、村集体的名义申请用电,现在转租给小工厂主、小商铺主。 以某村变台为例,该变台原为村集体申请用电,用于该村耕种排灌机井所用。 后因农用排灌需求减少,且附近新建一油气储运、加工工厂。 该变台即擅自改变用电性质,转而为该油气加工工厂供电。 后检查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发现此变台违约行为,责令其停止违约行为,追缴其差额电费,要求其交纳违约使用电费,按实际用电情况修改其用电电价。

(2)农业产业化项目中,拓展经营的农业观光旅游,温泉洗浴,餐饮住宿等使用农业电涉及违约。 此类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农业种植、养殖立项申请用电,送电时即使用农业电价,而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多拓展其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基础,发展农业特色观光旅游、农家乐、室外垂钓、大棚采摘、温泉洗浴、餐饮住宿及各种娱乐项目。 而这些经营性的项目,按照其用电性质,其电价本应为商业用电, 但不少项目中经营性项目所用电仍为农业电价,这就涉及低价高用违约用电行为。 此类农业产业化项目中, 经营性项目用电负荷季节性波动较大, 在某些季节用电量甚至超过了农业种植、 养殖用电量。 对此种情况,检查人员在前往现场进行检查核实的同时,还应综合近年各月的用电量,考虑其季节性因素,以确定合理的商业定比定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装设商业电价的分表进行计量。 以某大型生态农业科技园为例,此生态农业园主要进行观赏性花草树木的大棚养殖、培育,以农业项目立项申请用电,自建多个箱式站及配电室为其园区供电。 在经营过程中,拓展经营了观光旅游、温泉洗浴、酒店食宿等经营性项目,而其数个箱式站,配电室均为上述经营性项目供电, 这就涉及低价高用违约用电。 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后, 对其违约行为进行了处理,并核实了商业及非居民照明用电量后,确定了合理的商业及非居民照明定比定量。

(3)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泵站使用农业电涉及低价高用违约。 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泵站用于抽排污水,属于市政泵站,其用电电价应为非工业,但部分污水泵站以排灌站的名义申请用电,多比照农业排灌站使用农业电价,这也是明显的低价高用违约用电行为。 检查人员在发现此类违约行为后,对相关违约行为处理,并将其电价修改为非工业。

(4)产业化养殖企业建设的企业办公楼、职工宿舍楼用电使用农业电价涉及低价高用的。 产业化养殖企业多以大棚养殖各种水产品为主,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不少企业在厂区建设了企业办公楼、职工宿舍楼等建筑,相关用电依规应为非居民照明用电, 但是不少企业仍在上述建筑中使用农业电价,这也是较为明显的低价高用行为。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后,应依据现场实际用电情况,提取相应的非居民照明定量定比。 天津沿海地区养殖企业较多, 部分规模较大的养殖企业存在办公楼用电及职工宿舍用电使用农业生产用电情况, 检查人员须依规查处相关违约行为。

2.2 针对居民电价的低价高用行为

针对居民电价的低价高用行为,可以分为以下4 种:

(1)大学校园内或附近的商业街用电可能涉及低价高用违约。 大学校园的商业街主要为大学师生提供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所开设的超市、餐馆、书店、影院等经营性用电本应执行商业电价。 但在不少情况下,此类的商业街多由学校配电室供电, 这些经营性用电多按照学校教学及学生宿舍用电情况执行居民电价。 以某大学为例,在校院内设有商业街,有超市、理发店,餐馆、冷饮店等经营性用电。 由于此商业街均由学校用户变电站进行供电,所用电均执行学校教学(居民)用电。 检查人员在发现此情况后,进行了相应处理,并与学校相关负责人核定出与实际用电情况相符的商业定量定比。

(2)部分学校及教育部门在新建学校教学楼等教学设施时,不申办临时施工用电,直接申请正式电,用学校教学(居民)电进行基建。 此种情况用户均申请以箱变形式进行供电,箱变在学校基建阶段进行施工供电,在学校正常运行阶段进行教学供电。 由于施工阶段应执行非工业电价,而正常教学阶段应执行学校教学(居民)电价,非工业电价(平段0.9003 元/千瓦时)远高于学校教学电价(平段0.505 元/千瓦时),此种低价高用行为涉及违约,造成供电部门大量电费损失。 以塘沽区某小学建设为例,建设方(教育部门)在建设之初未申办临时电,而申请两个箱式变(500 千伏安×2)用于校园基建,并在建设之初即规划好箱变位置, 以便日后为教学楼正常供电接驳做好准备。 检查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此种违约行为,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其电价变更为非工业用电。

(3)部分企业办学校由于未获教育部门批准文件,学校日常用电不应执行学校教学(居民)电价,而应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相关电价执行文件明确提出经教育部门批准,且为全日制的学校,其教学用电方可执行居民电价。 天津市有部分大型国企(航运企业为主),自办企业学校,用于职工及社会相关人员培训等目的,并未获取教育部门批文,因此相关企业办学校用电应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4)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企业原家属小区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仍由企业用户变电站进行供电,执行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 而本应执行商业电价的小区底商亦参照实行居民生活电价,此种情况同样涉及低价高用。 检查人员在对其进行处理同时, 应根据其实际用电情况核实用户商业定比定量。

3 结束语

基本行为 第7篇

关键词:TiAl,高周疲劳,S-N曲线,疲劳寿命波动

0 引言

据统计, 在机械零件失效中有约90%属于疲劳破坏[1]。而引起疲劳断裂的应力通常低于材料的静载屈服强度, 零件疲劳断裂前一般无明显的塑性变形, 经常是在没有明显预兆的情况下突然破坏。因此, 材料的疲劳寿命及疲劳强度一直是关乎机械结构可靠性和寿命评估的重要依据。而且, 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 航空发动机叶片等零部件的设计寿命越来越长, 相关材料在低于其屈服强度的循环应力作用下的高周疲劳问题已愈加受到关注, 使用寿命计算也常以材料的高周疲劳性能为基准。

TiAl合金是一种新型轻质高温结构材料, 主要应用需求是涡轮叶片、气阀和增压器涡轮等航空、车用发动机的高温转动或循环承载部件[2,3], 疲劳破坏也将是这些构件在服役过程中的主要失效形式。另一方面, TiAl合金以金属间化合物为基, 其晶体结构的对称性较差, 微观弹、塑性变形具有明显的各向异性, 且其常用的层片组织中层片取向对裂纹萌生与扩展的影响很大, 使得其疲劳性能及疲劳破坏形式具有特殊性。因而, TiAl合金的高周疲劳性能研究更加值得关注。

材料的高周疲劳性能研究一般是通过测试S-N (即应力-寿命) 曲线, 得出疲劳极限、疲劳寿命随循环载荷变化趋势等信息;并揭示材料疲劳寿命概率分布规律、疲劳裂纹萌生和扩展机制等。另一方面, 目前具有工程应用意义的主要是以γ-TiAl相为基体、含一定α2-Ti3Al相的两相TiAl合金[4]。因而, 本文拟归纳已有研究[5,6,7,8,9,10,11,12,13,14,15,16]报道的两相TiAl合金的S-N曲线特点, 分析、评述这种新材料的疲劳极限特征和疲劳寿命随循环载荷变化的规律, 着重讨论其疲劳寿命的波动性及影响因素, 进而对TiAl合金高周疲劳性能研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做了展望。

1 疲劳极限和疲劳强度

一般, 材料疲劳性能研究首先关注的是其疲劳极限, 即材料在交变载荷无限次重复作用下不发生破坏的最大应力。而在已报道的TiAl合金疲劳性能研究结果中, 其各温度段的S-N曲线在循环周次高达107~108周时均未出现水平段, 即这种新型高温结构材料不具有疲劳极限[5,15]。这与铝、镁、铜等有色金属相似, 而与钢和钛合金不同[17]。因而, 目前的研究中也常以规定循环次数 (如107周) 下的最大应力作为TiAl合金的条件疲劳极限[6,7,8,9]。此外, 疲劳强度也是材料疲劳性能研究中的重要物理量。疲劳强度是指经过一定周期的循环应力后, 会产生疲劳破坏的循环应力, 常指对应于某一疲劳寿命的最大应力, 表征材料抵抗循环载荷破坏的能力。根据条件疲劳极限和疲劳强度的定义可知, 虽然二者物理意义不同, 但从数值上而言, 当条件疲劳极限的规定循环次数与疲劳强度所对应的寿命一致时, 二者的大小相等。因而, 在研究材料的疲劳性能时, 常用定义更广泛的疲劳强度作为研究对象。

已有研究表明, 在一定的受力条件和材料表面状态下, 成分和组织对TiAl合金疲劳强度具有较大影响[3,6,8,15,16,18,19]。如, 添加适量高熔点元素W、Mo、Nb、Ta, 可同时提高TiAl合金的高温抗拉强度和疲劳强度, 其作用机理是通过降低γ相层错能来抑制位错攀移[3,19]。组织因素如组织形态[8,16]、组成相的体积分数[6,15]、晶粒尺寸[6]、层片间距[18]等均会对TiAl合金疲劳性能产生明显影响: (1) 在韧-脆转变温度以下, 由于双态组织晶粒细小, 拉伸强度较高, 因而其一般具有比全层片组织更高的疲劳强度[6,8];在韧-脆转变温度以上, 由于细晶组织在高温下不再具有强度优势[16], 但层片界面在高温下仍可有效阻碍微裂纹扩展[18], 因而较粗大的全层片组织在高周疲劳区的疲劳强度一般高于双态组织。 (2) 在近层片组织中存在少量分布于层片团间的等轴γ晶粒, 其在室温疲劳断裂过程中一般发生解理型穿晶断裂, 对裂纹萌生和 (或) 扩展的抗力较低[15]。 (3) 细化晶粒可提高滑移变形抗力, 抑制循环滑移带的形成和开裂, 增加裂纹扩展的晶界阻力, 从而提高TiAl合金近γ组织和双态组织的室温疲劳强度。 (4) 层片组织中的α2/γ层片界面可以有效阻碍微裂纹的扩展, 即使在高温下层片边界仍是微裂纹扩展的有效壁垒[18], 因而减小TiAl合金层片组织的层片间距、增加层片界面数量和面积是改善其疲劳寿命的有效途径。

另一方面, 工程上为归一化强度的影响, 常将指定循环周次 (如106周或107周) 对应的疲劳强度 (FS) 与抗拉强度 (UTS) 的比值FS/UTS作为结构件疲劳设计的参考[17]。

TiAl合金的疲劳强度并不是很高, 但FS/UTS却不低。综合迄今的文献报道, TiAl合金的FS/UTS在室温至750℃为0.6~1.1, 在750℃以上为0.5~0.7[6,7,8,9,10,12,13,16,20]。与之相比, 一些常用金属材料的FS/UTS并不高:室温下锻钢和不锈钢的比值分别约为0.3~0.6和约0.5[17], 镍基高温合金在700~800℃的比值约为0.3~0.4[21]。TiAl合金高FS/UTS的特征和其它长程有序合金[22,23]相似, 均是由于长程有序结构抑制了交滑移过程、减少了可开动滑移系数量, 并随之产生滑移的平面化和均匀化, 使得其在循环加载过程中不易因局部屈服而诱发裂纹[27]。

2 应力-疲劳寿命关系

当零件承受较低的应力幅或要求零件寿命很长时, 一般用应力-寿命法, 即依据材料的S-N曲线对零件的疲劳寿命进行估算, 因而, 材料的S-N曲线特征是疲劳寿命设计的关键因素。大部分材料在室温和高温下的变形机制有较大差异, 导致材料在不同温度下的S-N曲线特征不同, 对于高温材料在寿命设计时更应考虑这一点。TiAl合金这一新型高温结构材料在750℃附近温度会发生韧-脆转变[8,12,25,26], 因而其S-N曲线在韧-脆转变温度以下和以上具有明显的差异。

在韧-脆转变温度以下, 在组成相均为长程有序晶体结构的TiAl合金中, 超结构位错运动的派纳力较大、可动性差, 导致合金塑性较低, 松弛应力集中的能力有限, 应力的微小差异就会导致失效周次的显著变化, 中长疲劳寿命区对应极窄的应力水平范围。具体表现为在韧-脆转变温度以下, TiAl合金的S-N曲线呈相对平缓[5,6,7,9,10,11,12,13,14,15]、甚至接近水平[8,9]的直线, 典型实验结果如图1 (a) 所示。

在韧-脆转变温度以上, 受热激活作用, 派纳力对位错的影响降低, 位错可动性增强, 产生韧-脆转变现象, TiAl合金的塑性明显改善、松弛应力集中的能力得到提高。因而, 高周区的疲劳寿命对应力变化的敏感程度大大下降, S-N曲线仍保持为直线, 但较室温下S-N曲线倾斜程度增大[6,13,16], 典型实验结果如图1 (b) 所示。

另外, 对比图1 (a) 、 (b) 可见, 当试验温度升高至韧-脆转变温度以上时, TiAl合金的条件疲劳极限及同一应力水平下的疲劳寿命均会有明显降低[6,8]。TiAl合金的疲劳强度较接近于抗拉强度, 因而高温下抗拉强度的大幅降低也对疲劳寿命构成显著影响。

3 疲劳寿命的波动性

在相同试验条件下, 排除试样表面缺陷和材料中冶金缺陷的影响, TiAl合金的疲劳寿命测试结果还会呈现明显波动[9,27], 尤其是当组织构成主要为取向随机的等轴层片团时波动幅度甚至呈现数量级的变化[9,15,28,29,30,31], 如图2所示。这一现象使得预测TiAl合金疲劳寿命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难以准确地进行TiAl合金部件的安全评估, 已成为TiAl合金工程应用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材料的疲劳寿命一般取决于疲劳裂纹形核和扩展的过程, 由于TiAl合金对长裂纹扩展的阻力较小[26,32,33,34,35], 组织中裂纹的形核和小裂纹扩展过程才是决定TiAl合金疲劳寿命波动程度的关键。因此, 下文将基于TiAl合金层片组织中疲劳裂纹形核和小裂纹扩展过程, 对合金疲劳寿命波动现象进行分析讨论。

研究发现, 疲劳裂纹一般在TiAl合金试样中受力较大的位置上且取向有利于发生滑移的层片团内形核[5,8,36], 形核阻力取决于受力较大的位置上层片团的取向。若层片团尺寸足够大, 疲劳裂纹形核后在层片团内沿层片界面迅速扩展至长裂纹尺寸, 合金对长裂纹扩展抗力较低易发生疲劳失效。即, 对于特别粗大的层片组织, 其疲劳寿命主要取决于软取向层片团出现在受力较大的位置上的几率。若层片团尺寸较小, 裂纹形核后需向相邻层片团扩展以形成长裂纹[5,8], 由于裂纹扩展、穿过取向不同层片团的阻力差异很大[5], 因而TiAl合金层片组织中形成长裂纹的阻力也是随机的。这两方面都可能是导致TiAl合金层片组织疲劳寿命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

例如, 对Ti-46Al-2Nb-2Cr-1Mo-0.2B (原子分数, %) 合金层片组织进行高周疲劳测试研究发现[9], 层片组织中疲劳裂纹在较短时间内即在表面层与加载轴为45~90°的层片界面上形核, 之后在层片团内扩展, 其中大部分小裂纹受阻于层片团边界。由于相邻层片团取向差大小不同, 合金将发生两种失效机制。当相邻层片团的取向差较小时, 小裂纹易向相邻层片团扩展, 形成长裂纹后很快发生失效, 寿命较短, 称为表面裂纹形核失效机制;否则, 这些小裂纹不能连续扩展, 待试样亚表面产生新的裂纹并与之扩展连通形成长裂纹后试样将很快发生失效, 寿命较长, 称为亚表面裂纹形核失效机制。另有研究表明, TiAl合金中的疲劳裂纹在真空中的扩展速率远小于在空气中的扩展速率[37], 可低2~3个数量级[35], 这更加大了表面裂纹形核失效机制和亚表面裂纹形核失效机制所对应的疲劳寿命差异。

综上可见, 层片团取向随机的层片组织在概率上总会在试样或部件表面出现有利于疲劳裂纹形核的层片团, 以及与裂纹形核层片团的取向适合、易于裂纹扩展进入的相邻层片团, 从而发生低寿命疲劳失效。若减小层片团尺寸, 裂纹形核后扩展成长裂纹所需穿过的层片团界面增加, 相较于大尺寸层片团而言形成长裂纹的阻力更大, 可延缓疲劳失效的进程。而形成层片取向单一的定向层片组织, 将可降低表面裂纹形核失效机制发生的概率, 并同时提高亚表面裂纹形核后裂纹扩展的阻力, 将可能是既减小TiAl合金疲劳寿命波动, 又增加其疲劳寿命的有效途径。

4 结语

本文综合文献报道, 分析了TiAl合金高周疲劳的基本特征, 归纳如下:

(1) TiAl合金不具有疲劳极限, 其S-N曲线在循环周次高达107~108周仍不出现水平段。添加高熔点元素、选择屈服强度较高的组织形态、细化晶粒或减小层片间距等均有助于提高TiAl合金的条件疲劳极限和高周疲劳区疲劳强度。

(2) 温度对TiAl合金应力-寿命关系影响显著。在韧-脆转变温度以下, TiAl合金塑性较低、松弛应力集中能力有限, 其疲劳寿命对应力的变化极为敏感;在韧-脆转变温度以上, TiAl合金松弛应力集中能力明显提高, 应力变化对疲劳寿命的作用减弱。

(3) TiAl合金层片组织的疲劳寿命主要由疲劳裂纹形核和小裂纹扩展过程决定, 疲劳裂纹形核和扩展的阻力又取决于层片的软、硬取向, 因而均具有极大的随机性, 使得TiAl合金层片组织在相同试验条件下的疲劳寿命波动很大。

基本行为 第8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兰州市榆中县、平凉市静宁县部分村镇农村居民。

1.2 方法

自行设计“农村居民健康生活行为及相关状况问卷”。采用询问式调查方法。被调查者回答后当场收回问卷。采用无记名方式填写问卷, 以减少偏差。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共发放问卷650份, 回收有效问卷604份, 有效回收率为92.9%。其中男334人, 占55.3%;女270人, 占44.7%。年龄最大者74岁, 最小者16岁, 平均年龄为42.6岁。文盲或半文盲者166人, 占27.5%;小学文化程度者112人, 占18.5%;初中文化程度者234人, 占38.7%;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者72人, 占11.9%;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20人, 占3.4%。已婚者322人, 占53.3%;未婚者282人, 占46.7%。以农产品为主要收入者342人, 占56.6%;个体经营者110人, 占18.2%;以副业为主要收入者96人, 占15.9%;其他收入来源者56人, 占9.3%。家庭纯收入在999元及以下者164人, 占27.1%;1000~1999元者108人, 占17.9%;2000~4999元者242人, 占40.1%;5000~5999元者58人, 占9.6%;10000元以上者32人, 占5.3%。

2.2 刷牙情况 (见表1)

6.3%和21.8%的农村居民从不刷牙或不一定刷牙, 71.9%的农民每天刷牙1次及以上。

2.3 饭前便后洗手情况 (见表2)

每次饭前便后洗手者占18.2%, 经常洗者占29.1%, 很少洗和从不洗者分别占49.1%和3.6%。

2.4 家人是否共用毛巾情况 (见表3)

73.8%的农村居民家中共用洗脸毛巾。

2.5 洗澡情况 (见表4)

从不洗澡者占57.3%;每月洗澡1~2次者占21.2%, 每月洗澡2~4次者占12.9%;每月洗澡4次以上者占8.6%。

2.6 吃早餐情况 (见表5)

每天吃早餐的农村居民占46.0%, 从不吃早餐和有时吃早餐者分别占13.6%和40.4%。

2.7 参加锻炼情况 (见表6)

39.1%的农村居民从不参加锻炼;每周锻炼1~2次者占18.5%;每周锻炼3次及以上者占15.9%;不定期锻炼者占26.5%。

2.8 每年进行体检情况 (见表7)

16.2%的农村居民每年体检, 72.5%的农村居民不体检, 11.3%的农村居民不知道去体检。

3 讨论

3.1 现状

28.1%的农村居民还没有刷牙习惯。饭前便后洗手习惯也没有很好养成。对经毛巾传染疾病的认识严重不足。农村居民洗澡情况更令人担忧, 从不洗澡的农村居民占57.3%, 造成不洗澡的主要原因是农村没有洗澡条件, 并与农村居民卫生意识淡薄有关。每天吃早餐者占46.0%, 说明有一半以上的农村居民没有意识到吃早餐对健康的重要性。39.1%的农村居民从不参加锻炼, 每周锻炼1~2次者占18.5%, 每周锻炼3次及以上者占15.9%, 不定期锻炼者占26.5%。这说明农村居民中大多数人没有锻炼习惯, 锻炼没有规律, 也不能持之以恒。这可能与农村居民日常生产和生活忙碌紧张以及没有锻炼场地有很大关系。只有16.2%的农村居民每年体检, 说明农村居民健康存在相当大的隐患, 即便得病, 也不能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3.2 对策

3.2.1 动员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健康教育的重要意义

要搞好农村居民健康教育工作, 提高各级人员对健康教育的认识是关键。各级政府如果只关注疾病人群, 只在医疗系统上投资, 忽视危险因素对健康人的损害, 则患者人群将不断扩大, 现有医疗系统将不堪重负。如果能够切实以预防为主, 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上加大财政投资力度, 将疾病预防关口前移, 就可以大大减轻医疗负担。

3.2.2 制订切实可行的农村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加强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村 (简称示范村) 健康生活方式指导, 制订示范村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建立责任目标和考核制度, 促进健康教育事业发展。在工作规范中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内容、责任和考核标准, 促进健康教育工作经常化、规范化, 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考评机制和奖励措施。

3.2.3 积极拓宽健康教育渠道

当前, 甘肃省农村居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 健康知识水平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较低, 尤其是边远山区农村居民自我保健意识淡薄, 存在许多落后的生活习俗。因此, 在农村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是新农村建设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积极开展农村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工作, 协调教育部门编写国家级和省级中小学生健康教育系列科普图书, 在中小学校分学期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让孩子从小彻底消除不卫生的习惯, 并用“小手拉大手”的方式为家庭成员传播健康知识。同时, 在村内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 并为每村订阅科普报纸和图书, 组织健康教育专家进村讲健康知识, 印发农村健康教育图书和宣传资料, 播放科普电视剧、电影, 培养义务健康教育宣传员等。另外, 可以与日用百货生产企业合作, 广泛传播健康知识。

3.2.4 切实加强基层健康教育队伍建设

基本行为 第9篇

1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的行为倾向

依据目前永久基本农田政策的运行流程可知, 其保护主体主要包括中央、地方与农户。基于“委托-代理”理论, 中央政府作为永久基本农田政策的制定者, 是保护行为的总委托人;地方政府作为保护政策的执行者, 是中央政府的直接委托人;农户作为保护政策的直接行动人, 是地方政府的下一级委托人。

中央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其出发点是国家全局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最优。虽然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中, 中央政府需要付出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成本, 但由于永久基本农田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等功能, 所以中央政府对于保护有着强烈的积极性。

地方政府作为中央的直接委托人, 在职责上必须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然而, 受经济利益驱使, 地方政府往往具有较强的占用优质耕地的冲动, 反而成为目前耕地过度非农化的主要推动力。较之耕地保护的高成本, 土地财政所携的巨大收益使得地方政府倾向于把优质耕地首先划为城市建设的备用地, 而将其他不利于开发建设的耕地用于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的指标。

农户是耕地的直接使用者与管理者, 耕地也给农户提供了粮食来源与社会保障, 两者关系密不可分。然而,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普通农户单靠务农赚取的粮食收入, 已无法满足其生活需求。现阶段相关实证研究表明, 农户对于基本农田政策认识模糊, 保护积极性不强, 其行为选择与保护的经济效益直接相关。

2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之间的动态博弈分析

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 假设本文中参与博弈的主体都是理性的。鉴于中央、地方、农户三方拥有的权利、义务及利害关系不同, 本文在研究时选取了两组典型博弈进行分析:一是中央与地方间的博弈;二是地方与农户间的博弈。

2.1 中央与地方间的博弈

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动态博弈中 (图1) , 我们可以假设地方政府对于保护政策的策略选择是:执行或者违规, 执行的概率为β;而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是:监管或者不监管, 监管的概率为α, 对于监管中出现的地方违规情况, 中央政府的策略选择是:查处或者不查处, 查处的概率为γ。

此时,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收益函数关系如下:

(1) 当中央政府选择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管, 同时地方政府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此时, 中央政府获取收益A, 监管成本Cc;地方政府获取收益V, 保护成本Cl。

(2) 当中央政府选择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管, 但地方政府选择违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此时, 若中央政府选择查处, 则中央政府获取收益B+F, 其中F为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经济处罚, 监管成本Cc;地方政府获取收益U, 违规成本F+Cf, 其中Cf为违规给地方带来的政绩损失。若中央政府选择不查处, 则中央政府获取收益B, 监管成本Cc;地方政府获取收益U, 违规成本为Cf。

(3) 当中央政府选择对地方政府不进行监管, 但地方政府选择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此时, 中央政府获取收益A, 无监管成本;地方政府获取收益V, 保护成本Cl。

(4) 当中央政府选择对地方政府不进行监管, 同时地方政府选择违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此时, 中央政府获取收益B, 无监管成本;地方政府获取收益U, 无违规成本。

在β给定的情况下, 中央政府选择监管 (α=1) 或者不监管 (α=0) 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令W (1, β) =W (0, β) , 可得均衡概率为β=1-Cc/γF, 即如果地方政府的执行概率小于1-Cc/γF时, 中央政府最优策略是进行监管;当地方政府的执行概率大于1-Cc/γF时, 中央政府最优策略是不进行监管。

同理, 在α给定的情况下, 地方政府选择执行或者违规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令W (α, 1) =W (α, 0) , 可得均衡概率为α= (U+Cl-V) / (γF+Cf) , 即如果中央政府的监管概率大于 (U+Cl-V) / (γF+Cf) 时, 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是执行保护政策;当中央政府的监管概率小于 (U+Cl-V) / (γF+Cf) 时, 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是违规。

依据所得均衡概率α、β不难看出, 地方政府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概率与中央政府查处的概率及罚金呈正相关性, 与中央政府的监管成本呈负相关性;而中央政府采取监管地方政府的概率与地方政府违规的收益呈正相关性, 与对地方政府的政绩损失、监管后查处的概率及罚金呈负相关性。因此, 为遏制地方政府违规行为的发生, 中央一方面应通过先进技术降低监管的投入成本,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违规用地的查处及相关经济、行政方面的处罚力度。

2.2 地方与农户间的博弈

在地方政府与农户的动态博弈中 (图2) , 我们可以假设农户对于永久基本农田的策略选择是:保护或者不保护, 保护的概率为θ;而地方政府对于农户行为的策略选择是:补贴或者不补贴, 补贴的概率为δ。

此时, 农户与地方政府的收益函数关系如下:

(1) 当地方政府选择对农户保护行为进行补贴, 同时农户选择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保护。此时, 地方政府获取收益V, 补贴成本P;农户获取收益M+P, 其中M为保护后基本农田产出效益的增加, 农户保护成本Cp。

(2) 当地方政府选择对农户保护行为进行补贴, 但农户选择不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保护。此时, 地方政府获取收益V-Cf1, 其中Cf1为保护失效给地方带来的利益损失, 无补贴成本;农户不获取收益, 无保护成本。

(3) 当地方政府选择不对农户保护行为进行补贴, 但农户选择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保护。此时, 地方政府获取收益V, 无补贴成本;农户获取收益M, 保护成本Cp。

(4) 当地方政府选择不对农户保护行为进行补贴, 同时农户选择不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保护。此时, 地方政府获取收益V-Cf1-Cf2, 其中Cf2为地方监管不力带来的政绩损失, 无补贴成本;农户不获取收益, 无保护成本。

在给定θ的情况下, 地方政府选择补贴 (δ=1) 或者不补贴 (δ=0) 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令W (1, θ) =W (0, θ) , 可得均衡概率为θ=Cf2/ (P+Cf2) , 即如果农户进行保护的概率小于Cf2/ (P+Cf2) 时, 地方政府最优策略是不进行补贴;当农户进行保护的概率大于Cf2/ (P+Cf2) 时, 地方政府最优策略是进行补贴。

同理, 在δ给定的情况下, 农户选择保护 (θ=1) 或者不保护 (θ=0) 期望收益分别是:

令W (δ, 1) =W (δ, 0) , 可得均衡概率为δ= (Cp-M) /P, 即如果地方政府选择补贴的概率大于 (Cp-M) /P时, 农户的最优策略是进行保护;当地方政府选择补贴的概率小于 (Cp-M) /P时, 农户的最优策略是不进行保护。

依据所得均衡概率θ、δ不难看出, 农户选择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保护的概率与对地方政府的政绩损失呈正相关性, 与地方政府对保护行为的补偿呈负相关性;而地方政府选择对农户保护行为进行补贴的概率与农户保护投入呈正相关性, 与保护后基本农田产出效益的增加以及补偿额度呈负相关性。因此, 为使地方政府落实保护政策, 农户投入保护行为, 应构建以经济补偿为核心的农户补贴政策, 让农户认识到投入基本农田保护所能获得的利益改善, 同时应加大对地方政府监管不力的处罚力度。

3 总结与反思

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中,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农户因利益追求不同, 往往产生利益冲突, 导致保护政策实施效果难以提高。通过上述动态博弈分析, 我们有以下发现:

(1) 中央政府采取监督检查的概率与地方政府违规的收益呈正相关性, 与对地方政府的政绩损失、被查处的概率及罚金呈负相关性。

(2) 地方政府落实保护政策的概率与中央政府在监管中查处的概率、罚金以及农户保护投入呈正相关性, 与中央政府监管成本、保护补偿额度以及基本农田产出效益的增加呈负相关性。

(3) 农户采取保护行为的概率与对地方政府的政绩损失呈正相关性, 与保护补偿额度呈负相关性。

结合我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现状,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在中央层面应加大对地方的监管及违规处罚力度;在地方层面, 应提高基本农田保护效果在官员政绩考核中的地位;在农户层面要构建保护补偿机制, 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地域, 不同类型主体的保护激励政策。

参考文献

[1]范文洋.大都市郊区基本农田规划研究[D].保定:河北农业大学, 2009.

[2]臧俊梅, 王万茂, 李边疆.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政策评价与完善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7, 17 (2) .

[3]马爱慧, 蔡银莺, 张安录.耕地生态补偿相关利益群体博弈分析与解决路径[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2, 22 (7) .

[4]毋晓蕾, 梁流涛, 陈常优.耕地保护主体行为分析及补偿激励机制构建[J].经济研究参考, 2014, 54 (6) .

[5]王万茂.基本农田保护:历史与反思[J].中国土地, 2009 (6) .

[6]赵华甫, 张凤荣, 姜广辉, 等.基于农户调查的北京郊区耕地保护困境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 2008, 22 (03) .

[7]胡耀岭, 杨广.我国保护耕地资源的政府间博弈分析[J].未来与发展, 2009, 30 (2) .

基本行为 第10篇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 非点源污染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 1993年Gilbert和Lemunyon从地表径流、化肥和有机磷肥的使用量以及使用方法、土壤养分磷背景值、土壤侵蚀等方面, 提出了土壤中养分中的磷流失敏感性评价指标体系。1998年Sharpley和Gburek等人研究发现, 在某一个流域所流失的磷中, 一大部分是在几场比较大的降雨过程中从小面积区域中流失的, 这些区域同时具备较高的土壤含磷量和产流这两个条件。

我国起步稍晚, 始于80年代的湖泊富营养化调查。我国在污染水体的生物修复、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过程的研究较多, 而对于磷素的风险评价中, 我国技术还不是很成熟。对于磷素迁移转化的机理, 我国研究的比较多, 并且一些相关的参数也有确定, 但是, 在磷的非点源控制与管理方面的研究中, 我国较其他国家还相差甚远。也是我们日后对于磷素的非点源风险防治的主要努力方向。

2 试验方法与材料

2.1 试验方法

(1) 在周边有流域的几个农田区域内 (降雨量相当) , 分别采用GPS定位方法, 根据河流的不同地理位置上、中、下游各确定五个监测点。利用流动分析仪监测选定试验区内农田周边流域中磷酸盐的含量周年内的变化情况。测定其含量, 计算超标比例。采用地理信息系统 (GIS) 为非点源磷风险评价空间信息数据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架构支撑。从而提高评价的准确性以及方便快捷的使用性。

(2) 在选定试验区域内, 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农户的施肥情况进行调查, 把近10~20年的磷肥的使用状况 (单位使用量, 磷肥使用的品种) , 作为产物的资料, 以便分析。

(3) 选定试验区域内, 监测农田水井附近农田土壤剖面0~200 cm的磷酸盐的累积量。分层采样, 之后测定。分析其与水井中磷酸盐含量的关系。

2.2 试验材料、试剂、仪器

流动分析仪、土钻、真空抽滤装置、新鲜土样、0.01 mol/LCa Cl2浸提液、阴离子树脂

3 结果与讨论

通过调查近10~20年的磷肥的使用量, 监测到农田耕层土壤中磷元素的含量很高的, 可以看成富磷状态。但随着土壤剖面的逐层深入, 磷元素的含量是逐层递减的。地下水中磷元素的含量没有达到超标的水平, 而且含量极少。从地表水中磷含量的周年变化与农田耕层土壤中磷元素含量的周年变化比较看来, 雨季时地表水中磷元素的浓度较农田土壤耕层的磷浓度要大, 在耕层土壤中低洼地段处磷元素的浓度较山地处要大。

4 结语

土壤中只有10%~20%的磷肥可以被农作物吸收, 剩余大部分的磷素都会进入周边环境。尽管农药中的有机磷是易降解物质, 但随着降雨强度的增加, 其向水中迁移的数量也逐渐增多, 污染环境的风险也随着增大。

为了减少水环境中, 磷素对水体的污染, 总结大概有三条可操作的途径。如下:

(1) 施用磷肥要合理, 并符合生态平衡的规律。

首先, 确定磷肥施用量要科学合理, 根据不同农作物的生长条件, 土壤的理化性质等, 综合考虑, 合理施肥。其次, 要科学合理规划施用时间, 对于磷肥的施用, 尤其是水溶性磷肥, 不宜过早, 如需提前施用, 尽量选择施用弱酸溶性或难溶性磷肥, 这样可以减少磷素与土壤的接触时间, 从而减少磷素的流失。再者, 合理混合施肥, 可减少磷的固定, 提高磷的利用率。

(2) 减少农田中磷素的流失。

农作物在施肥后, 往往由于降雨或田埂渗漏等原因, 导致磷肥未被土壤固定之前, 就被雨水带走, 从而污染水域。加强田间管理, 减少排水量等有效措施可有效降低磷素向环境的排放。改变土地利用方式, 不适合作为耕地的土地, 改种其他植物等。制造沟渠等人工排水设施, 减少磷素对地表的侵蚀, 进而减少磷素向环境中的排放。

(3) 降低磷素释放量。

减少生活污水中的含磷量, 特别是减少或尽量不使用含有磷素的合成洗涤剂, 污水排放前预先脱磷。提高畜禽粪尿和人体排泄物的处理技术, 采取一定的步骤促其降解或将有机废弃物制成肥料。

摘要:在当今世界范围内, 水体富营养化这一影响水体水质的重要因素, 逐渐成为水环境保护中的问题。该研究通过利用对水中磷素进行评价, 阐述了农业中非点源磷素对水体的污染, 导致水体富营养化, 以引起相关方面对农业磷非点源的重视, 并为深一层的研究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非点源污染,磷素,地理信息系统

参考文献

[1]张水铭, 马杏法, 旺祖强.农田排水中磷素对苏南太湖水系的污染[J].环境科学, 1993 (6) :24-291.

[2]晏维金, 尹澄清, 孙璞, 等.磷素在水田湿地中的迁移转化及径流流失过程[J].应用生态学报, 1999 (27) :261-266.

[3]司友斌, 王慎强, 陈怀满.农田氮、磷的流失与水体富营养化[J].土壤, 2000 (4) :18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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