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2023-02-14

第一篇:戒毒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戒毒康复人员收治与管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4/8/27 16:08:03 | 来源:广西戒毒管理局网 | 作者:覃永康 王英 |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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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戒毒康复管理工作是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戒毒康复场所收治的三种类型人员进行了分析,就戒毒康复场所收治中存在的体检、审查、安检等问题,管理中存在的留居时间、非正常离开、偶吸复吸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报告了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工作遇到的难点、问题及原因所在。就破解以上难点问题提出了设立戒毒医院,与公安机关共建信息网络,实行“三段式”管理,模拟社区管理,设立操守奖励、“体验区”、“家庭管理区”,鼓励所外就业试工等解决收治管理工作问题的措施及工作思路。

【关键词】戒毒康复收治管理

戒毒康复工作是一种全新的戒毒工作模式,从2006年司法部提出依托戒毒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至今已历经7年的探索,戒毒康复场所在帮助戒毒康复人员保持操守,过渡性安置,回归社会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戒毒工作的难点诸多,加之戒毒康复工作起步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也不少。笔者以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为例,就收治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应对措施,谈一孔之见。

一、 戒毒康复场所收治对象及特点

根据上级有关戒毒康复管理工作的规定,戒毒康复场所收治的人员一是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二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在实践工作中,我们为了便于区分和管理,把收治对象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以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以下均同)为例,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5%;第二类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50%;第三类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被责令社区康复,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45%。

这三种类型都为戒毒人员,具有相同的特点:都具有戒毒人员的普遍心理和行为特征;都是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戒毒康复协议;都有戒毒操守的意愿;大部分家庭困难,家徒四壁,个人无容身之所。不同点在于:三类人员虽然都是自愿接受戒毒康复,但第一类人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目的较为复杂,有个人或家庭原因,也有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究,把康复场所当做“临时避难所”或“避风港”等实现其个人的某种目的。这类人绝大部分留居时间不长。第二类人是属于完全自由人,真心留居戒毒康复场所,大都基于个人或家人的意愿,完全自愿,留居戒毒康复场所时间较长。第三类人是被责令社区康复的,接受戒毒康复虽然也是自愿,但其接受戒毒康复的目的不一样,有的迫于政府、公安机关及家庭的压力而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并非真心实意。有的留居康复场所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一纸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康复期满立刻走人,回归社会后不受约束,相对自由些。

二、戒毒康复场所在收治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健康检查流于形式。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的康复中心及独立的戒毒康复所对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由于有健康档案备案,只要交接清楚,可以不用再进行体检。但从社会上来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戒毒康复场所因受安全防范(防毒流入)工作因素及戒毒康复所的医疗条件的限制,大都只进行一般性的检查,无法进行血液抽取开展血常规及HIV初筛等检查,存在有收治肝炎、HIV携带者这类人员的风险;其次是检查费的问题,由于每人开展健康检查都需要一定的经费,戒毒康复人员由于家庭困难,有的根本不能支付这些费用,而靠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康复所去负担,显然力不从心,按目前国家在投入戒毒医疗这一块经费看,杯水车薪。

(二)收治审查工作难度较大。主要是从社会上来自愿接受戒毒康复人员的审查工作难度大,收治这类人我们只能靠其身份证及填写收治登记表来确定。其个人基本情况、吸毒史、戒毒史、是否存在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等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其他从强制隔离戒毒所期满后直接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其基本情况容易审查。但回归社会一段时间后再进入康复场所的,其在社会上的这段时间存在空档,特别是否有犯罪行为不得而知。如果戒毒康复场所要对每一名自愿戒毒人员进行社会调查,则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加上目前戒毒康复所与公安机关对于吸毒人员的管控网络没有并网,联动机制没有建立,不能形成信息共享,对接收、审查吸毒、戒毒人员工作不能做到无缝对接,因此,很多做法是先收治下来,今后如发现有问题再劝其离开。

(三)安检易于粗放。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学员入中心安全检查,包括尿检、物检、身体检查。尿检存在问题一是只用吗啡检测板,无法检测学员是否使用冰毒、K粉等违禁药品。二是存在有检测时学员在尿液做假,想蒙骗过关的现象。具体实践中,我们遇到有男学员将眼药水小瓶藏在手心伺机做假,还有女学员将眼药水小瓶藏在长袖袖口伺机做假。另外,由于戒毒康复场所和社区管理相似,来去自由,环境宽松,流动性较大。危及场所安全的违禁品容易流入场所,给防毒和防违法犯罪行为带来较大的难度。

(四)档案管理有待规范。戒毒康复人员档案主要包括戒毒康复协议、戒毒康复人员管理资料、戒毒康复人员身体健康资料、戒毒康复人员康复治疗记录等等。对于戒毒康复协议,由于部局没有规定统一的样本,基本上各戒毒康复场所各自为政,各有各的版本。如何在协议上更好地规避风险,如戒毒康复人员协议期间的非正常伤亡风险、重大生产事故风险等,需要我们在协议上做得更加完善。一些戒毒康复场所限于条件,未能建立康复人员的身体健康档案和心理健康档案,没有统一的软件来规范戒毒康复人员的档案管理。

三、戒毒康复场所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留居时间短。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自2007年4月成立至2013年4月止,6年来,累计收治2104人,其中留居时间2年以上17人,1至2年25人,6个月至1年46人,3个月至6个月440人,3个月以下1576人。约75%的学员在中心留居时间不足3个月。留居时间短,特别是从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及被责令社区康复来康复场所的这两类人,大部分都是不愿过苦行僧式的生活或者过不了操守关。他们容易受到情绪上的影响,过喜过悲都会让其做出让人难以理解的行为,从而导致康复人员留居时间短,场所流动人数多的现象。

(二)非正常离开多。正常离开即学员主动申请经中心批准后离开,包括申请所外就业、到期解除责令、申请回家等情形。非正常离开,包括学员擅自离开和请假不归两种情况。擅离的情况一般有请假不批准、休息日请假外出偷吸后尿检不合格怕逃避追责等两种情形。另外,责令社区康复人员大都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直接从强戒所转入戒毒康复场所的,这些人强制隔离戒毒了一年多,渴望自由,进入戒毒康复场所是无奈之举,走一步算一步的心态重,基本不安心。二是康复场所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措施,仅靠思想谈话教育留不住人。此外,请假不归的现象很普遍。究其原因有以下四种:一是请假回家后,偶吸毒品,想回来却无法通过尿检;二是请假回家后,复吸毒品,不愿意再回来;三是请假回家后,留恋外面自由的生活,不愿意再回来受约束;四是请假回家后,在外面找到了工作,认为不回来也无所谓。

(三)防偶吸、复吸难。戒毒人员心瘾难戒,“一朝吸毒,终生想毒”的紧箍咒依然为“无解咒”。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康复人员都会有对毒品的渴求,能否坚持,主要取决于其自我控制能力、个人信念以及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能力、教育成效和来自社会、家庭的力量。由于康复人员在行为上自由,他们不能完全跟以前的毒友进行决裂,没有完全切断购买毒品的途径,“给自己留一条后路,一旦有了渴求或进入复吸高危状况,便又找来毒品使用”这个心态较为普遍。自控能力差的学员发生偶吸、复吸的概率非常高。再加上吸毒人员的群体性心态,只要有一个人有毒品的渴求,发生偶吸,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就会对其他自控能力差的学员造成影响,动摇了操守信念,跟着吸。这种现象尤如传染病一样,一传十,十传百......发生偶吸后,大多数学员很难刹住车,复吸在所难免。在处理复吸行为上,最为严厉的打击手段是通过尿检,将结果呈阳性的学员送公安机关处理。因复吸离开或请假后偶吸无法再回到戒毒康复场所的人数占离开人员总数的11%。

(四)生理阶段性需求超乎寻常。长期吸毒的人,大都是男盗女娼。随意的性行为,是司空见惯的事,对于他们来言,排第一位是毒品,第二位则是生理需求。但是他们对生理需求的渴望又是阶段性的,尤其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直接转入戒毒康复场所的康复人员,在前一段时期内较为强烈。由于吸毒带来的身体的过度透支,他们在这方面的需求呈直线下降趋势。而一旦使用毒品后,他们对生理的需求变为无关紧要了,又回到围绕以毒品为中心的生活环境中。因此,此类人进入康复场所的前期,思想极不稳定,一旦身上有钱,便擅离戒毒康复场所去寻找性行为,行为冲动,冒险性强。冲动轻率的高危性行为,也使他们成为易感性病、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存在通过性行为感染性病、艾滋病的隐患,以致我们防不胜防。

(五)劳动积极不高,收入低。康复人员在康复场所主要依托劳教所或强制隔离戒毒所从事来料加工生产。一般是采取计件报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由于学员流动性很大,临时性思想严重,加上他们恶习难改,好逸恶劳,拈轻怕重,游手好闲。好做项目的就多做点,不好做的就不做。工价高的多做一点,工价低的干脆不做。加上康复人员人数少,人员流动性大,生产项目不成规模,劳动者的生产熟练程度又低,从而导致了强戒人员、社会上的工人与康复人员大家同做一个项目,但收入却不一样,康复人员收入低得多。劳动收入低,学员无心劳动,老板不赚钱,撤项目走人。劳动生产存在的问题制约着戒毒康复场所的安置工作。

四、收治管理工作问题的应对措施及工作思路

(一)在收治工作方面

1.在戒毒康复场所设立专门的戒毒医院,有专职的医务人员和完善的医疗设备设施,符合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条件,能独立开展体格检查、生理脱毒治疗工作及开展戒毒科学研究。实行戒毒门诊制度,收治学员时即时开展体格检查,建立戒毒治疗及健康档案,对于不符合收治条件的人员,不予收治。开展生理脱毒治疗,收治自愿戒毒人员,有效扩大收治规模,并鼓励自愿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期满后留在场所继续戒毒康复。对于偶吸、复吸的康复人员给予机会,鼓励其进入生理脱毒区进行脱毒治疗或隔离观察管理。使收治戒毒人员更符合戒毒工作规律。引入药物学、传统医学、现代医学、心理学及传统中医学、传统训练学、现代训练学以及生命科学等理论开展科学研究,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实践和临床应用,提高戒毒生理、心理治疗效果及防复吸效果。

2.与强制戒毒隔离所、公安禁毒单位保持联系,共建戒吸人员档案信息网络,取得一手资料及时掌握吸毒人员的管控情况,及时掌握吸毒人员在社会的动态,实现信息共享,共筑“防、戒、禁”工作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再复吸学员名单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加大对复吸人员的打击力度以及提高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的防控能力。

3.加强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在防毒流入上下功夫,对新收治人员进行吗啡、冰毒、K粉三合一检测,并在收治一个月内进行复查、抽查。实行“三必检”:外出者必检、重点人员每周必检、所有康复人员每月必检。另外加强对新收治人员,特别是生理脱毒区转入康复期的人员的管控措施,对其实行严格约束管理。

4.开展收治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吸毒人员档案、戒毒康复诊治方案。为了有效规避职业风险,戒毒康复场所要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事务联系,聘请法律顾问(义务),请其对《自愿戒毒康复协议》等制度进行梳理,检查各项执法活动是否符合规定、合法,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5.创新收治工作理念,紧紧把握“回归社会过渡性安置”戒毒康复工作方针。要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更多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进行过渡性安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把即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经诊断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强戒人员送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康复体验,引导其留所康复,提高体验人员留所率,因此应该设立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满前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体验区”,给他们树立戒毒康复信心,消除后顾之忧。广东省三水戒毒康复所在这方面工作做了多年的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在管理工作方面

1.实行“三段式”管理:第一阶段:收治第一个月。此阶段为学习适应期,以学习场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戒毒专题教育为主,辅以老学员现身说法、晨会等教育活动,帮助学员适应康复中心环境和生活要求,此外,开展择业前的岗前教育培训工作,为下一步谋业和就业打基础。辅以丰富多彩的工余文化安排,如室外的拓展活动、文娱体育竞赛等,增强戒毒康复场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吸引学员安心戒毒康复。对这阶段实行严格约束管理,期间不能请假外出,学习、生活、生产均以小组方式进行,按校园式模式进行管理。第二阶段:收治第

二、第三个月。此阶段为康复巩固期。主要任务是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生产劳动和所外就业试工,实现提高心理适应能力和自食其力。这一阶段进行相对宽松的管理,可以请假外出,在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外出过夜。管理上按企业式和校园式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第三阶段:三个月以后。实施回归社会的实践活动。主要任务是通过强化拒毒意识,劳动生产,增强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培养自食其力、团体互助意识,引导其利用自己的劳动所得回馈亲人及社会。此阶段按社区式进行管理。

2.模拟社区管理,成立“社管会”,实行民警指导下的自我管理。根据《戒毒条例》第四十二规定:“……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因此,我们应当遵循自愿与适当引导相结合、自我管理与适当指导相结合、自食其力与适当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民警指导下的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的方法。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于2011年成立完全由康复人员组成的“社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社管会”)共有成员名,几年来,社管会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一是弥补了管理人员的不足;二是有效的开展了工作,基本实现了自我管理,如在处理日常的矛盾纠纷、戒毒操守相互监督,帮助学员改善家庭关系,组织阶段性小结、晨会(碰撞会)及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上发挥很大的作用;三是社管会的成员自身戒毒操守得到巩固。成员中,戒毒操守6年的1人,5年的1人,4年的1人,2年的1人。成为戒毒操守者的榜样。

3.建立场所的科学安全防范体系。戒毒康复场所毕竟是一个监管场所,收治的人员复杂,安全稳定工作依然是场所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因此,要做到:内紧外松,加强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完善各种安全防范工作机制。一是加强硬件措施。通过建立通透式围墙、重点部位安装监控等有效掌握学员日常活动,掌握动态,做到及时防备,防患于未然。二是加强软件管理。通过加强学员思想研判分析、建立耳目、开展心理干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尿检制度,重点开展进攻性防范工作,掌握防范工作的主动权。

4.鼓励戒毒康复人员戒毒操守,争取资金,设立操守奖励制度,激励戒毒人员戒毒操守。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从2011年1月开始,实行了《“康复之星”分级管理办法》,依据学员在中心保持操守时间的长短和操守情况,共分五级,从一级到五级,每月均有操守递增奖励。鼓励他们增强戒毒康复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努力延续自己的操守时间。截止2013年4月,已有3名康复人员在戒毒场所操守时间超过4年,最长的已操守6年,操守奖励达590元/月(相当于每月的固定生活补贴)。

5.创新管理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管理和服务理念。对于新入所的戒毒康复人员特别是直接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入康复场所的责令人员,要加强引导,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交友观、恋爱观、家庭观;加强性行为的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减少社会危害。允许戒毒康复人员自由恋爱、成家立业。准许并鼓励康复人员家属来所留居帮教。在就业和服务方面优先照顾康复家庭成员。设立“单身公寓”“家庭公寓”,设立戒毒康复人员“家庭式戒毒康复管理区”,对戒毒康复人员实行分区管理。至今为止北海戒毒康复中心已累计收治康复家庭39户,其中有10对夫妻是在康复中心认识、结婚的。39户家庭中,也有妻子陪丈夫、丈夫陪妻子,父母陪子女、子女陪父母等形式组成的家庭户。康复夫妻李怡辉、秦桑夫妇于2010年在康复中心结婚,2012年11月生下全国康复场所第一例康复新生儿。实践证明,康复家庭在戒毒康复中心能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他们的操守时间要比单身康复人员要长三倍。

6.加大安置工作力度,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外出就业,增加收入和尽早融入社会。在戒毒康复场所就业、戒毒,是过渡性,他们毕竟要走向社会、融入社会。让他们早日实现这个能力是我们开办康复场所的最终目标。戒毒者不可能永远的安置在场所。好比大棚里树苗,如果不移出来种植就永远成不了参天大树。开展所外就业试工是让戒毒康复人员尽早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一项工作方法。所外试工实质上是变更了工作环境,让其进入社会的一个“体验区”。其做法是由戒毒康复场所设置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联系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掌握劳务市场动态,为戒毒康复人员联系就业提供信息和工作岗位。外出就业试工学员须与康复中心签订戒毒康复协议和外出务工协议,试工年限期为一年,如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长期合同,操守满三年的,由戒毒康复场所为其出具尿检证明,由其向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动态管控。所外试工的康复人员必须接受戒毒康复场所的定期和不定期尿检管理,可在工作单位居住,亦可在戒毒康复场所居住。如需要在戒毒康复场所居住的,每月可获得一定的伙食补助;在外居住的学员,如能保持操守,可给予操守奖励,并根据操守情况每月递增。2013年3月,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试行推荐了11名学员到北海工业园、码头等进行保安、操作工、杂工等工种进行所外就业试工,学员月收入最高达3000元/月,目前这些人员工作积极,尿检过关。康复中心正稳步地推进所外就业试工工作。

7.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人、财、物方面有更多的投入,扩大影响及增加戒毒效益。要与“公安、卫生、社保、民政”等部门协作配合,切实解决戒毒康复人员的现实困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安置政策,鼓励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并获得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要帮助康复人员设法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企业用工要办理“三金一险”,让康复人员无后顾之忧,增加其对戒毒的信心,让对党和政府怀有感激之情,感恩之心,从而形成新的戒毒驱动力,实现更长、更永久的操守期。戒毒康复工作是《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明确规定的一种戒毒措施,是一项全新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总之,随着戒毒康复工作的不断探索实践,戒毒康复人员收治管理工作也将不断健全完善,并更好地服务于戒毒康复工作全局,进一步推动戒毒康复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篇: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大队民警关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心得

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 规范管理 分别管理的思考

——邵虎

自2008年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以来,司法劳教所便加挂了牌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由此,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便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开始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相比劳教人员而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其身份的特殊性,这对长期从事劳教工作的警察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就目前我所实际而言,少数学员为之前的劳教戒毒人员,现在换了一种身份,实则为吸毒成瘾人员。《禁毒法》实施至今,包括《戒毒条例》(国务院597号令)及《贵州省禁毒条例》均没有配套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各省(市、区)、各强制隔离戒毒所评估办法不一,这给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带来了很大困难,《戒毒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目前问题集中在:生病、违规违纪受处分、逃避必要的生产劳动以及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学员身上,而后者最为严重,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增多。解决和处理这些学员的问题是关键。

现各地都没有明确指示如何诊断评估,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不是同一机关,评估材料的报送和审批紧靠双方协调,随意性较大。一次或二次戒毒人员都有可能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这给场所管理埋下了安全隐患。就我所而言,由于地域的特殊性,自2011年6月26日《戒毒条例》(国务院597号令)颁布实施后,收治二次以上戒毒人员比例较高,老、弱、病、残学员增多,加之一次戒毒人员多数为曾经在公安强戒所戒过毒,多数学员签有社区康复协议。再则80、90后学员收治明显增多,而这些学员年轻气盛,多为独生子女或单亲家庭,性格偏执,易冲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缺乏家庭和社会责任感,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以我为中心,钻牛角尖,易走极端。而我们的“首要标准”是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场所职能是维护稳定,确保“四防”,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促经济发展,这就要让学员快乐戒治,快乐生活,尽量避免警教矛盾,努力构建警教和谐。

我所即将面临大多数戒毒学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诸多因素影响,这会使部分学员没有了戒治动力、没有了希望。纪律和秩序将面临极大的挑战,不及早进行规范管理,分别管理,主动出击,将会导致被动的局面。当前的形势是只要有一名学员(《戒毒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得到提前解除,我们做任何工作都说服不了学员,工作会被动或部分失控,影响管教也影响经济发展。

应该从纪律上下功夫,必须进行整顿,将“严格管理、人文关怀”融入到“规范管理、分别管理”之中,而规范管理必须要先健全分别管理,这样才能落到实处。要让学员生病了能治疗,违规违纪了有惩罚,消极软抗了有管理,减少学员消极软抗辐射面,让各队专心抓好管理,维护场所安全稳定,服务经济发展。遵循“急性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进行分别管理,严格落实“遵守纪律、戒毒治疗、教育矫治、生活卫生、康复和生产劳动”。实行动态管控、分级处遇,及时兑现、呈报处罚、延长戒毒期等。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一、新收管理。学习及身体康复训练必须由民警亲自落实或现场亲自监督。进所就由警察直接管理,对学员是一种良好的导向,消除了学员心中的“拐杖”印象。严格落实新收学习训练时间,把好收治关,特别是身体检查。收治了再办外医或退回,易引起不良导向,一些别有用心的学员便以此为借口,无病装病,小病大养,想方设法逃避戒治、劳动或达到出所目的(二次戒毒以上或曾经刑释解教学员表现相对突出),导致突发事件、警教矛盾增加,管理难度加大。

二、病员管理。经医院诊断为患病,但又达不到外医,本人申请治疗或需要给予必要治疗的,依法统一集中在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既符合《禁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戒毒条例》(国务院597号令)第三十条;《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也减少这些学员因得不到

治疗,为逃避戒治、必要劳动或达到出所目的,而找种种理由、借口,给管理警察施压,故意挑衅警察,上访或自伤自残,扰乱场所秩序。同时也利于影音资料、治疗记录的收集和整理,作为证据留存,以备用时之需,做到有备无患。

三、违规违纪、出所巩固期学员管理。因违规违纪之后认错态度差或即将出所消极软抗,影响场所戒治秩序的,按程序拟报重新学习,统一管理、教育,巩固戒治成果。减少这些学员的不良行为影响其他学员,进而产生化学反应。

当然,进行规范管理,分别管理,就要配齐配强管理警察。医院要独立,配备2-3名警察值班;新收队要独立,对新收、重新学习、巩固戒治成果学员的管理要分级,按制度给予分级处遇,可从各队抽调警察充实警力。

对适用单独管理、重新学习、给予必要治疗、巩固戒治成果等的,学员有一个从观望、接受到融合的过程,要形成制度,让学员逐步适应,对号入座,动态管控,体现严肃性和威慑力。要尽早介入,不能等事情大面积发生了才“亡羊补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那样治标不治本,不利于场所秩序持续安全稳定,也很被动,甚至会被别有用心学员利用,进而煽动激进学员闹事。要结合当前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和“规范管理年活动”,依法进行分别管理,要教育、引导学员尽早适应管理模式,为后续工作打基础。

第三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循征个案

无毒青春健康生活

—人在情境中,吸毒青少年个案研究

高玉方

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六大队

摘要:国家禁毒委发布的《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我国的毒情表现出青少年滥用合成毒品及吸毒人员低龄化两大特点。目前,我国青少年吸毒形势不容乐观。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今年06月,我国共有吸毒人员234.5万人,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吸毒人员有146.3万人,占吸毒人员总数的62.4%;18岁以下青少年吸毒人员达到了4.2万人,占吸毒人员总数的1.8%。根据国际通过的显性吸毒人员和隐性吸毒人员1:5的比例,实际吸毒青少年人数远不止这些。长此以往青少年吸毒的泛滥对青少年自身的成长、社会的安全稳定及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为此,如何纠正吸毒青少年的认知偏差,树立正确的认知观念,使吸毒青少年在行为和心理上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是我们以后戒毒工作的首要目标。

一、基本资料

顾某,男,22岁,四川省内江市人,未婚,大学文化。2015年07月18日因吸食冰毒被当地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该戒毒人员于2015年07月24日被送入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治期限为:2015年07月18日至2017年07月17日。顾某曾于2010年因抢劫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据顾某自述其从2010年开始吸毒至今已有六年。

二、背景资料

顾某为家中独子,在其幼儿时期父母就已离异,也许是顾某从小就失去母亲的缘故,顾某的父亲及其亲人对他都格外的溺爱,顾某从小就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这也使其逐渐养成了任性、叛逆、偏执、自卑、自尊心强的性格。顾某从小学到高中学习成绩都非常优异,但家人的溺爱而非关心却使他走上“毒途”。高中时期的顾某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闲杂人员,从此便开始了从好学生向坏学生的转变,翘课、打架在顾某看来也已变得习以为常,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涉世未深的他在所谓朋友的教唆以及自己好奇心的驱使下开始接触冰毒并从此一发不可收拾,这也直接导致了他在2010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时候的顾某还是一名高中生。经过一年的牢狱生活顾某并未从中吸取教训,反而再一次让家人失望,2012年经过顾某家人的努力,顾某顺利进入内蒙古大学成人教育学习,但顾某在校期间受毒品蛊惑早已无心学习,并在同年辍学在家,直到于2015年07月18日被送到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三、问题诊断

基于对顾某基本情况的了解,民警分析导致其吸毒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原因

由于家庭原因,戒毒人员顾某小时候便没有从父母那里得到应有的良好照顾和身心呵护,与父亲的沟通机会很少,难免造成顾某心理上的各种压力情感无处发泄,顾某长期与外界缺乏有效的沟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顾某内心的无助感和孤独感,而毒品在顾某看来给予了他巨大心理安慰的同时也为其情感的宣泄提供了一条良好的渠道,所以顾某一旦沾染毒品便对其产生了强大的心理依赖。

(二)家庭原因

戒毒人员顾某由于与父亲从小便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造成了亲自关系的淡漠;另外顾某的父亲对自己的教育方式存在严重的认知偏差,即过于关心孩子的物质生活而忽略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求,使顾某在成长过程中情感无所寄托并最终走上歧途。

(三)自我认同问题

由于顾某的父亲常年在外忙工作,顾某从下便总是一人独处。顾某在高中以前学习成绩一直都是名列前茅,但很少得到父亲的鼓励和夸奖,而且与其父亲的交流也很少,不能有效的抒发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导致自我的认同感较为低下,缺乏对自我的信心,从而使顾某产生了逃避现实的自卑心理。

(四)认知偏差

顾某父亲错误的教育方式直接导致了顾某认知行为的偏差。过分的注重顾某在成长过程中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忽视了精神的慰藉,从而使顾某的内心中逐渐产生了父亲对其冷漠的错误认知,随着顾某的成长其与父亲的隔阂逐渐被扩大,并在顾某的青春期阶段达到了顶峰。

四、理论基础

基于民警在日常戒治生活中对于顾某的观察以及与顾某、顾父谈话所获得的信息,民警决定采用“人在情境中”的理论对顾某实行心理干预。

据“人在情境中”理论看来,个案工作是关于人的工作,应注重于研究戒毒人员的环境及社会环境间各要素的关系,即人在情境。其中,戒毒人员顾某所受的困扰主要来自以下三方面:①儿童期未能满足的欲望与需求一直带进了青少年时期,从而导致在情境中的不合理的要求;②来自环境的压力;③自我和超我受到损害。这其中的任何一方面困扰都会使顾某面临压力,如果压力达不到及时的释放和缓解,那么个体人格的发展就会随之受损。在该案例中,戒毒人员顾某所处的家庭环境: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已离婚,从小就没有母爱的顾某在其未成年最需要关爱的时候,父亲忙于工作而忽视了他的各种心理需求,特别是亲子情感的交流,这造成了顾某养成了孤僻的性格。

五、矫正目标

(一)总目标:实现顾某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到合格社会人的转变。

(二)具体目标:

(1)修正戒毒人员顾某的认知偏差,树立正确的自我认同感,增强顾某自我实现和满足感。

(2)促进与戒毒人员与父亲进行沟通交流,加强顾某与其父亲的亲子关系,增进彼此的了解,逐步转变父亲在教育方式上的“刻板印象”,尽量为顾某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

(3)提高顾某的人际交往能力以及辨析力,使其有能力建立起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良好社会关系网络。

六、矫治计划与措施

矫治计划贯穿于个案矫治工作的全过程,它是否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决定了询证个案矫治的成败。

(一)矫治目标要避免出现理想化的问题,切合实际从戒毒人员的在戒治期间的情绪、礼节礼貌、法律知识以及行为养成等作出明确的要求,使戒毒人员在走出戒毒所后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

(二)矫治措施的制定要建立在民警与戒毒人员顾某长期平等交流的基础之上。通过对戒毒人员顾某的身心特点及现实需求的充分了解,使其对民警从思想上产生认同感,并在顾某的帮助下使顾某能够正视现实、立足现实。

(三)矫治措施

(1)运用“人在情境”理论改善顾某父子关系。“人在情境”中理论认为,人不是完全独立存在的个体,研究一个人必须将其放到他所属的环境中,因此家庭环境的和谐是实现矫治成功的关键。民警通过与顾某父亲的多次面谈,一方面共同探讨顾某现在的状况、另一方面纠正顾某父亲错误的教育方式。使顾某的父亲认识到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物质生活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慰藉。

(2)运用“人在情境”理论提高顾某的自信心。“人在情境”中理论认为将人作为一个整体去认识,既要了解人的内心世界,又要认识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通过与顾某的交流,民警了解到顾某性格孤僻、寡言少语其实是内心自卑的表现。为此,民警通过鼓励顾某参加一系列教育矫治活动(羽毛球、乒乓球、篮球等康复活动),一方面增进顾某与其他戒毒人员的交流,改变顾某孤僻的性格;另一方面通过在活动中不断取得的成功,使顾某逐渐建立起自信心。

(3)纠正顾某的认知偏差。顾某与父亲长期情感交流的缺失,使父子之间的隔阂逐渐扩大,这也直接导致了顾某在成长过程中认知行为出现了偏差,认为自己在父亲的心目中可有可无。为此,民警鼓励顾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给其父亲打电话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在探访日期间在民警的积极地引导下父子之间经过了几次长时间的情感交流,目的在于一方面转变顾某的错误认知,让他知道他在父亲的心目中是不可缺少的;另一方面也使顾某的父亲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教育行为,并作出改变。

七、效果评估

采用纵向对比,通过对比戒毒人员顾某刚下队的表现,现在的顾某从情绪、认知及行为上都有了很大的改变,现在顾某很好的融入了六大队的戒治环境,实现了被动戒毒向主动戒毒的转变,他的性格也变得开朗了起来,与民警及其他戒毒人员经常是有说有笑。另外通过顾某及其父亲的努力,两父子之间的隔阂也逐渐消失,现在顾某的父亲在每周的探访日都会来看望他,两人彼此诉说自己内心的想法。民警也通过与顾某谈心了解到顾某对以前自己的行为充满了悔意,他说:“眼看着父亲的白头发越来越多、脸上的皱纹越来越深,我终于知道了自己的责任所在,以后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父亲真正的接班人,从此不再让他为我操劳。”

八、个案反思与总结

在循证个案工作过程中,为保证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民警注重以人为本与戒毒人员始终保持在平等的关系基础上,特别是要注意适当的运用“同感”的方法去体会和理解戒毒人员的感受,对戒毒人员的内心问题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与此同时,民警要时时关注戒毒人员的心理变化,尽快获得戒毒人员的信任,巩固彼此之间的关系。民警通过使戒毒人员学会剖析自己,培养其面对现实的能力,在遇到苦难的时候学会思考问题,并勇敢的去面对,学会正确、客观而理性的分析问题的实质,从而提高自己的适应能力,而不是一味地用毒品麻醉自己。最后,民警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要学会灵活的运用各种沟通技巧,在与戒毒人员谈话过程中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而不是漫无目的的谈话,这就需要我们民警在会谈开始前要做好充足的准备确定谈话主题及相关内容,我认为这是对民警开展循证个案最基本的要求。

第四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工作实施细则

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教育矫治工作实施细则

(草稿)

第一章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育矫治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提高法律道德意识,改变不良心理,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第三条对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的教育矫治采用课堂化、个案化及社会帮教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对拘役犯、缠访闹访及酒驾类人员采取长短期分别适用矫治的原则,即六个月以上包括六个月适用长期教育矫治,接受全程教育矫治内容,六个月以下适用短期教育矫治,接受教育矫治内容以针对性矫治所属分类教育为主,如酒驾类人员主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关于酒驾人员的新规定。

第五条入所期教育矫治是指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入所后的第一个月。主要教学内容为:所规纪律、权利义务、法制教育、心理健康、行为规范训练及对适用短期教育矫治分类教育等。 第六条入所期教育矫治目标在于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增强身份意识、做到知错认错、熟悉所规纪律。此阶段课堂化教育不得少于25课时。其中,入所教育10课时、法制教育5课时心理健康5课时、行为训练5课时。

第七条所规纪律课程内容包括:省局下发管理要求及所制订实施的相关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法制教育课程内容为相关刑法内容。

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目标在于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了解 心理咨询、掌握一定的心理调适方法。

第十条行为规范训练主要是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日常行为规范训练、队列训练、文明礼貌训练和内务训练。制定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行为训练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入所期教育矫治结束后,应对接受教育矫 治的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进行考核,教育矫治考核内容应包括:掌握基本知识的书面测试;应知应会的现场测试:是否知错认错的书面认识评定等内容。

第十二条入所期教育结束后至出所前一个月为全面矫治期,此阶段主要教学内容为: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矫治、行为矫治和文化补习等。

第十三条全面矫治期教育矫治目标在于帮助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树立法制观念、掌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促进心理健康、提高文化素质。此阶段课堂教育不得少于100课时。其中,法制教育20课时;公民道德建设20课时;文化教育20课时;行为训练20课时;心理健康教育20课时。

第十四条法制教育目标在于普及法律常识,培养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的知法守法观念,其内容应包括:刑法、《上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和有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第十五条公民道德教育,目的在于培养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增强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家庭责任感,培养正确的是非善恶和荣辱观,提高道德素质和文明素质,改变道德水准低下的状况。

第十六条对于文盲和文化水平较低,年龄在四十周岁 以下的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应开展文化补习,通过文化教育促进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认知能力的提高。

第十七条在全面矫治期应大力开展心理矫治,目的: 改善不良心态,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方法。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掌握心理健康知识。按要求努力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矫治活动,帮助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改善心理状态。

第十八条在全面矫治期应积极开展行为矫治,目的在 于改变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不良的行为习惯,养成文明、健康的行为习惯。

第十九条在全面矫治期应大力开展社会帮教、创建浓 厚的所区文化、开展经常性的文娱体育活动等矫治方式开展 教育。

第二十条全面矫治期教育矫治按四个月为一个教学周期。

第二十一条各科教学任务完成后应组织考试或考核,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完成全面矫治期教育矫治内容并离出所时间一个月为出所期教育矫治。此阶段主要教学内容为:就业指导训练、社会适应训练、回归社会心理训练、形势政策教育。

第二十三条此阶段矫治目标在于帮助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

第二十四条就业指导训练主要内容是择业观教育、就业形势、就业需求、应聘技巧、就业推荐、自我创业等。目的是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树立正确择业观,了解就业形势、掌握应聘技巧,提高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率,树立生活信心,开始新的生活。

第二十五条社会适应训练的主要内容是帮助即将出所的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预测生活环境、社会变化所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在做好回归思想准备的同时,学会应对各种困难和问题的技巧和一定生活技能。目的是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正确认识自己、他人、环境、家庭和社会,确保回归社会后能够采取恰当的行为,有效应对和处理回归后生活中的各种需要和挑战。

第二十六条形势政策教育主要内容是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及基本政策。目的是使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了解并能用正确的观点观察、分析和认识国际国内形势,掌握国家低保、医疗、就业等政策及救济渠道,认识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打消顾虑,树立生活信心。

第二十七条回归社会心理训练重点是回归前心理调查、 团体心理活动、回归心理指导等。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健康心 理的形成,增强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回归前的心理准备,以积极的心态投入社会。

第二十八条各项训练或教育内容完成后均应组织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考核或考试,考核或考试结果应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积极主动向社会有关部门提供拘役犯、缠访闹访问及酒驾类人员在所情况、提出接茬帮教建议、定期开展跟踪调查、协助地方对重点人员开展帮扶工作,以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率。

第三十条本细则为教育矫治纲则草稿,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第五篇:各部门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帮教的职责

各部门、乡(镇)对“12类重点人员”社会大帮教的职能、任务分解 “第五类对象”:解除强制戒毒人员

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

乡(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对“第五类对象”的帮教工作方案,由乡(镇)政法委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

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街道)要积极配合乡(镇)政法委定期排查摸底,完成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一人一档的建立,要选派帮教工作人员定期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现实去向,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服务室,制定帮扶计划,促使解除强制戒毒人员改其过、修其心,立其志、做其人,为各职能部门开展帮教工作提供资料。

村民组(街道)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监管工作。 应完成的主要任务:

1、乡(镇)政府制定帮教工作方案;

2、乡(镇)政法委收集帮教各职能部门汇总资料、建立个人档案、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以上的职能部门工作会议、做好协调指导与督促检查记载、每半年和全年撰写帮教工作总结、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3、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街道)建立康复服务室,做好监管记录。

戒毒所、村(社区、居委会)戒毒康复服务室

积极配合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做好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与其家属签订共同帮教协议。负责对戒毒学员进行回归社会的预备教育和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继续教育,使每一个在所戒毒者和解除强制戒毒人员都能深刻认识到身瘾易脱、心瘾难戒,所内易戒毒、所外难坚持,既要本人下决心,也需他人常帮助的道理。

应完成的任务:

1、制定戒毒学员和强制戒毒学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做好教育学习记录;

2、完善戒毒学员和强制戒毒学员培训学习相关资料;与其家属签订共同帮教协议。

公安机关(派出所)

积极配合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做好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积极与当地社会综治部门及其家属,落实帮教责任人,并与其家属签订共同帮教协议。家属凭协议到戒毒所办理戒毒学员的出所手续,并领其到派出所报到。协助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监管,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继续吸食毒品一律送往戒毒所实行强制戒毒。

应完成的任务:

1、制定解除强制戒毒人员例如重点人口管理的方案与措施,与当地综治部们及其家属签订共同帮教协议;

2、收集整理戒毒学员出所报到有关手续;制定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监管方案、并做好监管记录。

司 法 部 门

积极配合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开展帮教工作,经常组织人员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组织学习法律知识和吸毒危害的相关知识,负责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宣传政策法规等。

应完成的任务:

1、做好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法律知识学习、政策宣传等记录;

2、制定定期考察制度和情况反馈分析;建立与外出务工的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联系记录。

民 政 部 门

积极配合乡(镇)、村(社区、居委会)、组做好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并经常走访,了解实际需求,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建立专门的帮教档案。

应完成的主要任务:

根据生活实际困难做好“应保尽保”及走访记载。

团委、妇联、工会、关工委部门

要关心、支持、参与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帮教工作,在法律保障、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面,给予积极帮助。动员、组织本部门基层组织和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开展安置帮教活动,增强社会大帮教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应完成的主要任务:

完成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法律保障、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面给予积极帮助的详细记录。

文体广电部门

积极参与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帮教工作,通过自身优势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为各职能部门帮教工作做好宣传,增强社会大帮教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应完成的主要任务:

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及时报道各部门相关的帮教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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