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档案管理制度

2022-10-04

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民政局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民政局档案管理制度

宜州市民政局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1、档案保管制度

一、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载体的全部档案和资料,以便保管和查阅。

二、室藏档案应以各类档案或以库房和柜架为单位,绘制存放示意图;按不同门类、载体分别排列,同一门类按保管期限——年度——内部机构或问题的次序排列。

三、库房内档案框架排列与窗户成垂直方向,两行柜架净宽不小于0.8米,柜架端部与墙之间走道净宽不小于0.6米,柜架背面与墙的间隔不小于0.08米。

四、建立全宗卷,存储本单位在管理档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建立档案资料收进、移出登记簿,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

五、库房坚固,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水、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霉变、防有害气体等设施设备。坚持温湿度记录,根据气候情况及时调节。

六、库房内严禁吸烟、生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和其他杂物,保持库房整洁。

七、每年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遇特殊情况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检查应做记录。

八、档案工作人员下班时要关灯、关窗锁门,保管好钥匙。

2、档案保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有关保密规定,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机关档案人员应按照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

三、档案工作人员和利用者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档案内容,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

四、对借阅的档案,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登记,利用完毕后及时放回原处,机密档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五、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有二人以上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不准随便当废纸出卖。

六、要建立档案安全检查制度,每逢节假日和年终要对档案和保密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库房、门窗、锁具的安全可靠。

七、档案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保密情况,一旦发现失泄密现象和苗头,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文件材料归档制度

一、凡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归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档案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机关对外发文档案整理实行两套制。

四、文书档案分为永久、30年、10年,归档文件材料凡有圆珠笔、铅笔、彩笔、传真等不耐久字迹的,必须进行复制。复制件同原件一并装订归档。

五、凡是归档文件材料都应编制归档目录。移交的各种门类的档案必须将编制好的《归档目录》随档案移交。交接双方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文书档案一般应于次年8月底以前整理完毕;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或会计人员立卷,在本部门保管满一年后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基建工程档案在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及时立卷归档;声像档案在一次会议、一项活动结束后半个月内归档;其它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案件档案结案后及时归档。

4、档案利用制度

一、本机关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一般不对外(社会)提供利用。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利用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可直接向利用者提供;查阅带密级和属秘密事项的档案,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三、外单位查阅档案者,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的身份,查档内容和利用目的)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档案工作人员方可提供。

四、提供利用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随意折叠和圈划;严禁拆卷、涂改、增删和抽页;阅览档案时严禁抽烟、喝水。

五、凡利用档案者都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利用者根据需要摘抄或复制档案有关内容,需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不准摘抄或复制带密级和属秘密事项的档案内容。

六、未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查同意,利用者不得查阅或复制与查档目的无关的档案。

七、档案借出必须进行登记,用毕应及时收回,并经清点无误后,方能签收。

5、档案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技术水平,遵守档案职业道德,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二、定期向分管领导和县档案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接受检查和指导,参加档案业务培训。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熟悉室藏档案情况,积极提供利用,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四、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检索、编研和保密各项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六、拟制本单位、本系统和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计划、管理办法、规定。

七、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的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开展评比活动。

八、档案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在未交清之前,不得离岗。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二篇:财政局档案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

文章标题:财政局档案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上级要求,我局对照《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对近年来的档案管理工作情况认真进行了自查,自查得分94分。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管理标准分30分,得分30分。为了切实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由分管机关局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

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机关档案管理领导小组,有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做到领导力量不减、班子不撤、工作不松,为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按照“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总体部署,各基层财政所也成立了档案管理工作专班,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形成局机关、股室、基层所“三位一体”的档案管理网络。为了落实责任,我局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财政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档案工作管理目标,明确责任,并建立健全了一整套档案管理制度,如《立卷归档制度》、《档案库房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查、借阅制度》、《档案工作人员职责》、《档案安全保卫制度》等,做到有章可循。档案工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了解本机关工作职能,熟悉业务,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爱岗敬业。

二、设施建设标准分14分,得分12.5分。大力改善档案工作硬件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在局机关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将综合档案室优先安排为三间房,做到库房、办公、阅览三分开;及时添置、更新档案室部分设备,如防盗门、空调、温湿度计、灭火器、窗帘等,使库房达到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八防”要求,优化了综合档案室的环境。加快档案工作现代化步伐,我们先后购置了计算机、激光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现代化工作设备,并对近年来文书档案基础信息实行了计算机存贮,加强管理,方便查阅。但没有去湿机等设备,扣1.5分。

三、业务建设标准分36分,得分32分。根据《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和《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方面,我们从严要求,对收发文进行严格登记。严格检查所收文件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完全完整。档案分类科学,保持前后一致;组卷合理,编目规范;档案案卷题名规范,目录、备考表填写完整,案卷封面书写正确,但极个别排列顺序有误,扣0.5分。档案室内清洁卫生,无霉、虫及杂物堆放现象,防护效果好,但无温湿度记录,扣0.5分。档案柜架排列整齐,档案存放位置索引醒目,贴有识别标签,符合规范。建立了档案全宗卷。定期开展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手续齐全。按规定向市档案局移交了档案。在档案管理现代化方面,还做得不够,扣3分。

四、开发利用标准分20分,得分19.5分。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潜在作用,方便利用,更好地为财政工作服务,我们一是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制了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专题目录、文号目录等档案检索工具索引;二是汇编资料,将收集到的档案信息重新组合,进行深加工,编制成全宗指南、历年文件汇编、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人事任免、历年荣誉、基础数字等汇编资料,但编研质量有待提高,扣0.5分;三是运用计算机进行检索,确保调档迅速准确,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四是建立各类档案统计台帐,如各类档案借阅登记薄、文书档案移交登记薄、档案库房检查记录、档案数量统计台帐、档案收进、移出登记表等,做到台帐清晰规范。在认真编制档案检索体系的同时,我们充分发挥档案的服务功能,在参与编写《xx志》、编辑《财政法律法规制度汇编》、撰写财政工作报告及各项专题汇报、开展各类教育、干部职工职务职级的晋升以及历次调资过程中,档案提供了大量翔实的材料。此外,我们利用财政收入、支出等基础数据档案资料,分析经济发展、财政运行中的特点、存在不足以及预防对策,为领导决策服务;利用大量的会计档案资料,为各类财务检查提供最真实的依据。据统计,自1999年以来,综合档案室共为1500余人次提供利用案卷、资料2006余卷(册)。

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局档案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再添措施、再加力度,把我局档案管理工作推向更高的台阶。具体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全员档案意识,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落实力度,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究。三是进一步抓好软硬件建设,确保档案安全,提高档案信息调阅速度。四是进一步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新时期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

《财政局档案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来源于,欢迎阅读财政局档案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

第三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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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民区[2001]50号

各市民政局、档案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地名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名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也是进行地名管理、推广地名标准化、开展地名学研究、为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的基础和手段。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地名档案工作,提高地名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地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地名档案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地名档案管理体制和地名档案全宗问题。市、县(市)机构改革后,地名管理部门仍以地名委员会或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对外行文的,其形成的档案仍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宗进行管理,原地名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与专业档案一起作为地名管理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市、县(市)机构改革后,地名管理部门不再以地名委员会或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对外行文的,地名档案管理的主体应随着管理体制的改变,由市、县(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将地名档案全部纳入市、县(市)民政局档案全宗。

2、关于地名档案的保管问题。地名档案反映了地名工作的全过程,是历史的真迹,有着重要的查考利用价值,必须妥善保管,最大限度地延长其寿命,不得随意散失和擅自失泄密。 对于地名档案仍是一个独立全宗的,应设立独立的地名档案保管室(库房),添置相应的保管设备,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尘等“八防”措施。对于地名档案不再是单独全宗的,其地名委员会及办公室撤销之前的地名档案,若具备保管条件的,仍可单独保管;若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交给民政局机关档案室保管,也可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3、关于地名档案管理、归档规范化的问题。地名文书材料的整理归档,按照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地名专业材料的整理归档,应按此次下发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办理。

4、地名档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地名档案工作由省民政厅统一指导、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关于印发《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北京、上海、天津市地名办公室: 现将《地名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名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确保地名档案的完整与完全,促进地名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地名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名档案是指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记载各个地理实体的标准名称及其它相关信息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

第三条 地名档案是地名管理的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地名管理、推行地名标准化、开展地名研究的基础。

第四条 全国地名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地名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地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地名档案及相关的专业资料;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地名档案工作,开展地名档案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四)开发利用地名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地名资料,为地名工作及有关方面提供服务; (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地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地名材料由形成部门负责整理,并移交地名档案管理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七条 地名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地名调查(包括普查、补查和资料更新)的原始记录、补充调查记录和收集的考证材料等; (二)地名照片(含底片)等声像材料;

(三)地名普查成果表、地名卡片、地名文字概况、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表及地名图的原始稿、审定稿、正本(成图);

(四)《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及各种资料汇编的原始稿、审定稿、出版本和计算机软盘;

(五)本单位编印的地名刊物的审定稿和出版本; (六)各种地名图的审定图和成图。 第八条 地名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地名材料应于每项工作告一段落或结束时整理归档;

(二)地名材料以县(市)、市辖区为整理单位,按照一名一卷的原则整理,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地名类别排列;

(三)地名文字概况与地名表装订成册,地名卡片应装入卡片柜或卡片箱、盒,地名图应采用图筒或专用柜等方法妥善保管;

(四)地名照片、音像带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的要求管理;

(五)编译出版材料按照《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归档; (六)地名档案永久保管;

(七)地名普查成果、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应按《全国地名普查若干规定〈试行〉》和《全国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九条 地名档案在地名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一定年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条 边境地区标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应定为秘密级,尚未公开的地名录、地名志和地名资料汇编等应定为内部使用。

第十一条 涉密的地名档案主要供地名工作部门利用;查阅非涉秘档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地名档案的查(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分析研究档案的利用效果;总结推广档案利用的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地名档案库房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并有防盗、防火、防光、防虫和防潮等设施。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为地名档案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地名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83年5月5日颁发的《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7月10日

第四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

【发布单位】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发布文号】民发〔2014〕228号 【发布日期】2014-11-13 【生效日期】201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民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归档章式样

2.档案盒封面式样 3.档案盒盒脊式样 4.备考表式样

5.救助档案目录式样 6.救助档案目录封面式样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14年11月13日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保障受助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档案是指救助管理机构在对流浪乞讨求助人员进行甄别和实施救助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民政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对救助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救助档案工作,确保救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救助档案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救助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求助登记表》;

(二)《不予救助通知书》;

(三)《自行离站声明书》;

(四)《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五)《终止救助通知书》;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受助人员在站期间和离站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作为《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附件一并予以归档:

(一)寻亲服务相关材料;

(二)未成年人教育、评估、矫治等材料;

(三)住院救治或者门诊治疗中形成的交接手续和入院登记表、离院登记表、出院证明等医疗服务材料以及表达受助人员治疗意愿的材料;

(四)乘车凭证复印件和小额交通费现金签收字据;

(五)亲属接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人证明材料及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接领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机构托养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七)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执法证件复印件;

(八)长期安置证明材料;

(九)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死亡公告材料以及亲属意见、火化证明等材料;

(十)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救助管理机构街头救助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材料,救助热线电话录音、监控录像材料和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三章 归档要求、整理方法

第八条 属于归档范围的救助文件材料应当在救助工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归档。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电子数据、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材料,应当与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确保可读可用。

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钢笔填写;救助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九条 救助档案按照救助类别————保管期限分类整理。 救助类别分为成年人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两类。

是指救助完毕的时间所属。

保管期限是指根据救助档案的使用价值所确定的保管年限。

第十条 救助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救助文件材料按照归档。

(二)一个求(受)助人员的材料组成一件。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求助的,分别组件归类,并在各自《救助档案目录》“备注栏”中注明相关情况和档案号。

(三)根据求(受)助人员的个体差异,确定每件归档文件材料的具体范围,并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对件进行固定。

(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救助档案进行分类,在最低一级类目内依据救助完毕的时间顺序排列,并从“1”开始编制室编件号。

(六)在件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式样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类别、、保管期限、室编件号和馆编件号等项目。

(七)按照室编件号的顺序将救助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式样见附件

2、

3、4)的项目。

(八)按照类别分别编制救助档案目录(式样见附件5)。

(九)救助档案目录区分和保管期限,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式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照片、音像材料分别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和《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的要求整理;救助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和《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2008)的要求整理。

第四章 保管、统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救助档案由救助管理机构设专门库房保管。档案库房应当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及时对救助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 救助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确保救助档案安全有效地利用。

救助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救助管理机构及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救助档案;

(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因公务需要,凭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救助档案;

(三)救助对象及其亲属经救助档案保管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凭身份证件可以利用与救助对象相关的救助档案;

(四)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救助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救助档案的,救助档案保管单位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同意。 第十五条 利用救助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未经救助对象及其亲属的同意,不得公开救助档案的内容。

救助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利用过程中注意保密,严禁对救助档案进行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或者造成污染、损毁。

救助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对归还的救助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对档案摘抄件或者复印件加盖标有“救助档案摘抄件”或者“救助档案复印件”的印章。

第十六条 救助档案保管单位应当编制救助档案目录、人名索引等检索工具,提高利用工作效率。

第五章 保管期限、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十七条 救助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受助人员为未成年人、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长期安置人员的,救助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受助人员在救助期间死亡的,救助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期限从救助完毕或者决定不予救助后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照片、音像档案的保管期限与相应的纸质救助档案的保管期限相同。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第十八条 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热线录音电话、监控录像等工作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3个月,街头救助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工作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6个月。以上资料存在争议的,应该保管2年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第十九条 救助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成立鉴定小组,对保管期满的救助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其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提出销毁意见,并建立销毁清册。

第二十条 销毁救助档案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派两个以上人员监销。监销人员应当对照销毁清册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救助档案,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救助档案在救助管理机构保存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救助管理机构按规定对不具有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实施临时救助的,档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和档案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民政局档案工作自查情况报告

为深入贯彻执行《档案法》及《安徽省档案管理条例》,使档案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按照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开展民政专业档案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85号)文件精神,对照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我局档案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教育,强化意识

档案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我局领导对档案工

作非常重视,严格要求我们要认真做好档案工作,并把档案工作纳入了工作目标计划,列入了机关议事日程,列入了考核奖惩范围。为了提高机关干部对档案工作的认识,加强档案工作的依法管理,增强社会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我局组织机关干部职工通过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档案法》、《安徽省档案管理条例》、《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提高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学法、懂法、执法的自觉性,严格按照《档案法》、《条例》办事,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建立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是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此,我局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的档案领导小组,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补充,并明确了由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此项工作。档案室确定一名专职档案员、局各股室设5名兼职档案员,具体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确保了档案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每年我们组织对工作人员加以培训,并积极参加县档案局组织的各种培训,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力度。

三、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是新形势下对档案工作的迫切要求。我们的制度包括档案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分管档案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股室兼职档案员岗位责任制以及较规范的文书档案分类方案,明确了文件材料的归档和不归档范围,确立了档案分类方案,划定了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制定了符合我局实际的档号编制方案。目前,我局档案室保存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还收藏了有保存价值的一大批帐外资料。据统计,全局现有档案4949卷。分为6大类:文书档案116卷,人事档案337卷,财会档案891卷,档案资料365卷,结婚、离婚档案3200卷,收养档案40卷。

四、加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

民政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涉及业务广、范围大,做好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尤为重要。为此,对档案工作实行了定人定岗,专门管理,特别是由办公室主任抓这项工作以来,积极认真的筹划,根据档案部门的要求,调整了档案室,更换了新铁皮柜,配备了防火、防潮、防光等设备。做到了档案办公两分开,弃掉了脏、乱、潮的工作环境。

五、档案信息开发利用

1、编制检索工具,方便使用。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共编有各类档案、目录索引12本,其中人名目录4本,案卷目录5本,全引目录3本,方便了查阅和利用。

2、编写参考资料,开发信息资源。为了适应利用工作的需要,几年来,以档案部门为主,其它部门配合,我局编写了《民政局志》、《大事记》、《全宗介绍》、《档案室简介》等参考资料,开发了档案信息资源,为机关工作、领导决策和社会服务提供了可靠依据,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3、利用方式:一是主动服务,根据领导和部门工作需要,调卷送门,提供利用;二是开架阅览,凡需利用档案者,可按规定来阅览室(办公室合用)查阅档案;三是制发档案复制件、函调和电话查询,以上均是无偿服务。

4、利用效果:利用人事档案为县内外160多人提供了入伍、负伤、牺牲证明材料,落实了追恤评残、定补政策;利用人事档案为优抚优待金清理核查、发放到户提供了准确的住址信息,节省了20多万元优抚资金。

总之,通过这次档案工作的自查,我局对档案工作有了重新更高的认识,同时也找到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相信在检查组的指导、关心、帮助之下,全局档案管理工作将会做得更好、更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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