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知识问答

2022-07-24

第一篇:民政政策知识问答

民政惠民政策

凡具有泸水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政策规定的均可享受以下惠民政策,结合民政部门职能职责,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社会救助政策(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特困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政策、高龄补贴政策、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优抚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助政策、老乡干部生活补助政策、殡葬火化补助政策。

一、社会救助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凡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3175元/年/人)的困难家庭,均可按程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步骤如下:

1、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入户调查;

3、村级评审委员会召开民主评议会;

4、村级评议会通过后,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乡镇入户率要达到100%,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6、市民政局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经审核通过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给予批准享受。

我市农村低保实行分类分档救助,2017年7月1日起A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240元、B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165元、C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120元。实行“动态管理”,对重点保障户(A类)每年复核一次;对基本保障户(B类)按半年复核一次;对一般保障户(C类)按每季度复核一次。

1、A类:将家庭中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建档立卡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

2、B类:将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建档立卡家庭列为基本

1 保障户(B类)。

3、C类:将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

应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为12类:一是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扶贫部门精准识别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2017年底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可在一定的过渡保障期内一般在3至6个月内继续保留农村低保待遇,帮助其实现稳定长效脱贫,回报周期较长的产出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152号)最新要求,在脱贫攻坚期内,宣布脱贫后,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二是困难残疾人家庭(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困难家庭;按照“无业可扶、无力脱贫”根本标准聚焦完全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以及困难残疾人、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兜底范围,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三是患重度精神病的困难家庭(即家庭成员具有州级以上精神病专科诊断书,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四是多残家庭(即家庭中有2人以上残疾人,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五是重特大疾病家庭(即家庭成员中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等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支出较大严重影响基本生活,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六是常年患病家庭(即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且群众公认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困难家庭);七是变故家庭(即因突发天灾人祸,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八是子女上学家庭(即家庭有子女2人以上就读于高中或大学以上学校,造成其家庭支出增加,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九是单亲家庭(即丧偶、离异且子女就读于高中以上学校或本人常年患病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困难家庭);十是父母双亡、由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即未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或孤儿待遇的人员);十一是困境儿童(即户籍在我市辖区内流浪的未成年人,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包括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十二是感染艾

2 滋病病毒的困难家庭。

不得纳入农村低保的21类对象:一是家庭收入明显增加,且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017年人均纯收入超过3175元以上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家庭(特殊情况除外);三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若有特殊情况其家庭要享受低保的,必须说明原因及情况,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四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街道有房屋出租的家庭,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五是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或不按规定程序私下非法转让土地、林地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六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七是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八是拥有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3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如:小轿车、面包车、拖拉机、大型营运车、挖掘机等(贷款购买的包括在内);在异地购买商品房(贷款购买的包括在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九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十是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十一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十二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十三是自建钢筋混泥土结构楼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或自建砖木结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家庭不包括在内),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家庭(贷款修建、装修的包括在内);十四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困难家庭的家庭;十五是户籍在本市辖区内,但1年以上不在户籍居住地居住且不参加村委会组织公益性劳动的人员(在校学生除外);十六是经他人举报经常组织人员在家中或在公共场所赌博的人员家庭;十七是经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群众有异议、反映强烈、举报的;十八是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十九是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或证明材料的家庭;二十是五保、孤儿已经纳入特困人

3 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低保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得双重享受;二十一是其他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不符合享受低保的。

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监督评议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和差额补助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做到“按户施保、应保才保、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1.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2017年7月1日开始,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540元/月.人,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455元/月.人。

(三)城乡特困医疗救助

我市现行民政医疗救助主要面对有当地户籍,市、乡两级民政部门最终核定的民政对象(包含: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备案在册的优抚对象、60年代初精简人员和在乡老干部“农村原大队一级分离职半脱产干部”、享受城乡低保政策人员、其他参合居民突患急危重疾病支付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人员、我市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治疗的费用、外来流浪精神病乞讨人员在我市辖区内精神病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我市医疗救助,在市内协议医院实行“一站式”救助,协议医院以外住院不给于救助。

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和参合。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孤儿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全额资助,对纳入城市低保人员及除建档立卡户和卫计局资助参保人员外,其他所有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资助70元);

(二)住院费用和慢性门诊费用救助。根据规定的对象和标准,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4 救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对象。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

(四)其他城乡参保参合居民突患急危重症疾病支付医疗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成员。此外,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救助标准:

(一)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救助起付线,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提高医疗救助报销到90℅。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泸水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办法实行兜底保障;

(二)低保户在“一站式” 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施“零起付线救助,报销比例及报销方法如下:

1、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90%比例给予救助。

2、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80%比例给予救助。

3、州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70%比例给予救助。我县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患者先行垫付,报销比例为: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后到民政部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当年无论住院多少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0万元。

患慢性疾病救助: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医保中心补偿后,全自付部分除外,按70%给予救助,但年内累计每人救助金额封线为10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或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费用,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无封顶线。

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适当酌情救助:持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的群众因患大病住院治疗费用全自费除外的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根据家庭的具体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特殊救助,自付部分在10000~15000元的给予1000~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在15000~25000元的给予5000~10000元救助;自付部分在25000~35000元的给予10000~15000元救助;自付部分超过

5 35000元的给予20000元救助。除特困供养人员在院治疗费用和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费用无封顶线外,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审批程序:(一)住院医疗救助程序。属于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或从预拨的救助资金中支出,民政部门定期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二)救助对象需转诊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医保机构同意,在就医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补助,民政部门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办理,给予救助医疗费用。

资金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个人的账户。

(四)城乡临时救助

我市城乡低保户家庭、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其他符合救助的特殊困难人群,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一个家庭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2018年起乡镇每次救助标准在100—1000元之间,市级每次救助标准在100—5000元之间。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

凡属我市城乡户籍居民,0-18岁未成年的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重残、失踪、服刑或者双方重病、重残、失踪、服刑)均可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城乡未成年社会散居孤儿、机构养育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民政业务窗口提出申请;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将信息材料汇总后,统一将基本信息录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待州、省、民政部三级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基本生活补助政策。2018年社会散居孤儿、实事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1069.41元/月(其中:中央和省级配套895.15元/月;州级补助34.85元/月;市级补助139.41元/月),机构养育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1769元/月(其中:中央和省级配套895.15元/月;州级补助174.77元/月;市级补助699.08元/月),无城乡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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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年人高龄补贴及长寿补助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年满80周岁至99周岁可享受老年人高龄补贴, 现行补贴标准为75元/月/人;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可享受长寿补助,现行补贴标准为700元/月/人。

4、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具有泸水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泸水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

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特殊护理消费用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申领程序: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经乡镇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审定合格材料报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目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残疾每人每月7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补助40元。

5、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生活补助政策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云民优〔2017〕22号)文件要求,现行补助标准为:

1、在乡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补助标准为955.2元/人/月。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经部队批准退伍的人员,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月。

3、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确认为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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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伤残人民警察:持由云南省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

5、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云南省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补助标准为:一级因战6071元/人/月、一级因公5879无/人/月、一级因病5687元/人/月;二级因战5494元/人/月、二级因公5205元/人/月、二级因病5011元/人/月;三级因战4821元/人/月、三级因公4530元/人/月、三级因病4244元/人/月;四级因战3951元/人/月、四级因公3567元/人/月、四级因病3277元/人/月;五级因战3087元/人/月、五级因公2698元/人/月;五级因病2506元/人/月;六级因战2412元/人/月、六级因公2282元/人/月;七级因战1834元/人/月、七级因公1640元/人/月;八级因战1157元/人/月、八级因公1060元/人/月;九级因战961元/人/月、九级因公772元/人/月;十级因战675元/人/月、十级因公578元/人/月。

6、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补助标准为1928元/人/月。

7、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为1655元/人/月。

8、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补助标准为1557元/人/月。

9、参战退役人员: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标准为550元/人/月。

10、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月标准为:服役年限×30元(如当兵2年退伍且年满60周岁,应享受月生活补助为:2年×30元=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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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优〔2016〕1号)号文件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上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2018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每年9300元(2017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96元×30%﹦9300元年/元)。高校学生入伍前户籍与就读学校同属我省但不同市(市、区)的,优待金由入伍前户籍地负责发放。

按照《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35号)及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怒政办发〔2012〕148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市级财政应承担每个退役士兵每年12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7、老乡干部生活补助

老乡干部是指1984年农村区、乡体制改革前担任过小乡、管理区、小公社、大队正副党支部书记、正副乡长、正副大队长、正副主任、文书、武装干事职务,离职时领取国家半脱产、全脱产补助,年龄为60岁及以上的人员。老乡干部补助标准为:任职6-10年综合补助标准为70元/月;任职10-15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28元/月;任职15-20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33元/月;任职20-25年综合补助标准为138元/月。

8、殡葬火化补助政策

凡具有泸水市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的,可到市民政局申请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元。

咨询电话:泸水市民政局:0886-303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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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大关民政惠民政策

大关县民政惠民政策汇编

一、社会救助

(一)城乡低保

1、城乡低保保障对象

(1)凡取得大关县户籍半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大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外地来大关县就读的在校学生不享受大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由生源地保障。下列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①通过贫困对象动态管理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且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

②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卫计部门确定的45类重特大疾病、48类次重点疾病及长慢疾病)正在治疗期间,因自付部分金额超过家庭经济收入而负债,导致生活困难的;

②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残疾或年老体弱导致丧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④供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大中专学校,因支付金额超过家庭经济收入标准而负债,导致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

⑤家庭现在居住使用为C、D级危房,且经济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新建或加固的;

⑥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 ⑦因国家重点工程、城市拆迁、农村修路、水利基础、公益性设施建设等原因失地,或者因优抚、移民等原因享受城乡低保,且目前家庭情况符合享受城乡低保条件的。

2、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

(2)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

(3)拥有大额存款或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

(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 (5)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含农业合作社及以土地和各类生产资料、产业扶持资金、小额贷款入股相关经营活动作为脱贫措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7)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8)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 (9)家庭成员中的外出半年以上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服刑人员;

(10)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大关县低保标准的。

3、2017年城乡低保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按家庭收入补差发放到505元/人/月;农村低保家庭分A、B、C三类补差。补助标准为A类228元/人/月,B类168元/人/月,C类118元/人/月。

4、城乡低保申请及审批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人民政府核实上报、县民政局核查属实进行审批。

(二)特困人员供养

1、特困供养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2、不能纳入特困供养的对象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干部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

(2)已外出半年以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3)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且未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未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4)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5)有收入来源,收入和财产状况高于大关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6)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7)即符合城乡低保、又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3、特困供养补助标准: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540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455元/人/月。特困人员中有

一、二级残疾人的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为一级70元/月、二级40元/月的标准。

4、办理地址:各乡镇民政所。

(三)医疗救助

1、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县民政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救助资金由医疗机构统一垫付,患者出院时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

2、卡户外民政对象医疗救助

(1)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差额资助参保,资助标准为人均70元,资助资金由乡镇民政部门直接划到低保对象银行账户中;对卡户外的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全额资助参保,资助标准为人均180元,资助资金由乡镇民政部门统一代缴。

(2)资助卡户外的民政对象参加团体医疗救助。民政部门资助卡户外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民政“一站式”团体医疗救助,资助标准为人均30元。资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以救助,县内就诊的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现场救助,县外就诊的返回到各乡镇卫生院进行非现场救助,年封顶线6000元。

3、昭通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大关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及符合政策规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2)救助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尿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一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2种疾病。

(3)救助标准:单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按30%比例救助;3万元至5万元的按40%比例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30%比例救助。民政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取消起伏线,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起伏线为1万元。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门诊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封顶线)

(4)办理程序: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重特大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按月筛选符合救助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将救助资金下拨到县区民政局转入四重保障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中使用。卡户外的民政对象由县区民政局按月筛选出通过民政“一站式”团体医疗救助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名单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后,将资金下拨到县区民政局,县民政将救助资金兑现到个人账户中。因病致贫对象(既不是建档立卡户也不是民政对象的困难群众),根据个人主动到县民政局申请进行救助。

4、大关县2017年-2018年45个重点病种和48个次要病种救助。 (1)病种: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的45个重点病种和48个次要病种(详情见各乡镇民政所宣传栏)。

(2)救助标准:

①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补助30%,封顶线1万元。

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补助20%,封顶线1万元。

③其他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补助10%,封顶线5000元。

④救助对象入院治疗时间在享受低保待遇时间之前的,按其他贫困人员的补助标准执行。

⑤市县重特大疾病有交叉的,根据救助金额高低,就高不就低。 (3)救助流程

①在各乡镇民政所填写《昭通市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与代办人的关系证明(村居委会出具)。4.活期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

5、本人的病情诊断书。

6、发票、住院费用结算单及门诊费用结算原件。

7、各次出院小结原件。

②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逐项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30个工作日以内将救助金划拨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③2017年产生的医疗费用延迟到2018年6月31日前进行救助。2018年产生的医疗费暂定办理到2018年12月31日,有其他要求另行通知。

(四)临时救助

对因灾、因交通事故、因重病、因学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以临时性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进行救助或转介县民政局进行救助。办理地址:各乡镇民政所、县民政局。

二、孤儿生活保障金

(一)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18岁以下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重残、失踪、服刑的十八岁以下儿童。

(三)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标准:分散供养的每月1069.41元,集中供养为1769元。

(四)申请资料:孤儿或事实无抚养儿童申报审批表;死亡证明、残疾证(

一、二级)、法院判决书、失踪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孤儿本人户口本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孤儿本人证件照、孤儿本人农村信用社账号。

(五)办理地址:各乡镇民政所。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其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指持证残疾人一级、二级,一级每月70元,二级每月40元。困难残疾人指低保家庭中的持证残疾人,每月补助50元。

(二)申请资料: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残疾证复印件

(三)办理地址:各乡镇民政所。

四、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一)对象范围

1、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士兵档案相关材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云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云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申请表》和3张彩色照片。

(三)补助标准

每服一年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30元。

(四)办理地址:各乡镇民政所。

五、老年优待证

(一)办理对象:年满60周岁具有本县辖区内常住户口的老人可申请办理《云南省老年优待证》,若户口不在本县辖区内的,需出具本县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二)所需资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当事人近期半身免冠5分彩色照片2张、公立医院加盖公章的血型化验单1张。

(三)办理地址:大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六、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

(一)办理对象:年满80周岁以上具有本县辖区内常住户口的高龄老人可申领高龄补贴,若户口不在本县辖区内的,需出具本县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二)所需资料: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址: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所填写《大关县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申请审批表》进行办理。

(四)发放标准:每年10月—12月发放全年补助,标准为:8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七、婚姻登记

(一)办理对象:一方或双方是大关县辖区内的常住户口,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二)所需资料:

1、结婚登记:(初婚)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大2寸合影照片3张。(再婚情形):除需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照片外,当事人离婚的需再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判决书是一审判决的,需提供判决书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原件,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为“离婚”。当事人配偶死亡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配偶户口注销证明,当事人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为“丧偶”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和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需双方到场办理 。

2、离婚登记:双方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近期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2张、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需双方到场办理 。

3、补领结婚证、离婚证: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照片,需双方到场(离婚证不需要双方到场),若婚姻登记系统内查询不到,需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查档并复印档案加盖民政所公章1份。不能查找档案的,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档案遗失证明1份。

(三)办理地址:大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大关县天星镇婚姻登记窗口、大关县木杆镇婚姻登记窗口。

八、殡葬惠民补助

(一)火化对象

1、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上划部门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

2、城镇“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3、火葬区范围内的公民(包括外地在火葬区居住的公民)死亡后均实行火化,少数民族、革命烈士、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火化的对象。

(二)2018年殡葬改革惠民政策

1、死亡火化补助:普通型殡仪车遗体接运、3天一般存放、平板炉火化、1年骨灰寄存4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3000元。

2、属大关县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化的,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规定,一次性补助1000元。

3、大关县行政区域内非公职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化的奖励3000元;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化的奖励2000元。

4、属大关县户籍非正常死亡人员在昭通市范围外殡仪馆火化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不再享受殡葬改革惠民政策中的

1、3条。

5、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骨灰的奖励2000元。

6、殡葬改革惠民政策享受对象死亡后捐献遗体器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

7、属大关县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特困人员,根据《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46号)规定,一次性补助2000元丧葬补贴。

(三)办理殡葬改革惠民补助、奖励所需材料

1、死者户口注销证明或公安机关、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

2、死者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

4、采用深埋不留坟头、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处置骨灰的葬中(骨灰盒放置)、葬后(恢复原貌)两张照片;死者生前所在村(社区)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的节地生态安葬证明。

5、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6、殡葬改革惠民政策享受对象死亡后捐献遗体器官的,办理殡葬改革惠民奖励需提交如下材料。

(1)死者户口注销证明或公安机关、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 (3)死者遗体器官捐献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地点:各乡镇民政所。

第三篇:民政低保政策宣讲稿

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好!很荣幸能和各位在这里学习交流,今天我主要是把民政工作方面的相关政策和大家做简要沟通。民政工作涉及面广,包括低保、五保、优抚、救灾救济、老龄、残疾人、地名、社团、殡葬等方面。

首先我重点介绍一下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也就是大家平常所说的低保。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低保对象的范围、申请低保要具备的条件和 低保标准: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是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2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低保标准。低保根据户口性质又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当前农村低保标准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700元,符合这一标准的家庭每人每月可以享受95元左右的低保金;城市低保标准是月人均收入低于316元,实行差额补助,比如说这个家庭月人均收入为200元,那么每人每月可享受的低保金就是116元。目前xxx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有322户653人,年发放农村低保金额近75万元,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有80户167人,年发放城市低保金额39万余元。

那么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是如何规定的?低保实行个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调查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入户审核、区民政局复核并审批的运行机制。概括起来就是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公示、资金发放六个步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低保待遇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低保待遇也并不是申请上了就永久享受,对已不符合低保标准的家庭,随时取消其低保待遇资格。 另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

1、家庭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

8、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下面我再介绍一下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所谓大病主要是指以下七种:慢性肾衰竭,也就是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以及肝硬化并发症;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脑血管意外;重度精神病;糖尿病合并炎症。但并不是患有以上病症的都可以申请,符合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五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大病救助的金额根据个人实际负担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救助。

其他民政方面的救助政策还有:农村五保户入住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或在村居分散供养;老复原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三属、参战、涉核等优抚对象享受抚恤和定期补助待遇;因突发事件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临时性救助2000元;孤儿每人每月享受600元生活补助;低保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生活补助;9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月享受30元生活补助;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均享受免费参加新农合待遇。

以上是我对于民政相关政策的简要介绍,不够完善和详尽之处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和大家继续交流与探讨。

谢谢大家!

第四篇:民政相关救助政策解读

(一)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一、认定条件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193元)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均可申请享受户口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二、救助标准

2014年甘州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193元。其中:一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205元,二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160元,三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90元,四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60元。

三、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镇政府受理---区经济核对中心核对---镇入户调查(村委会配合)---村社民主评议、公示---镇政府初审、公示---民政局审批、公示---资金发放

四、村级评议

产生村民主评议人员:1000人以下的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30人组成,1000人以上的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50人组成;成员构成有村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社长、党小组长、人大代表、村民代表、计生小组长、退休干部、及低保户代表等人员(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村级民主评议会议由全体村级民主评议人员参加,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参会人数需达到民主评议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议结果有效。对拟保障对象和拟保障类别分别进行评议:评议前,先宣布实施方

1 案中拟保障对象和拟保障类别规定条款、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时,将新申请低保户都列入票决票,由村民政信息员对参加评议人员的家庭情况进行介绍,介绍完毕后从民主评议人员中现场产生监票人一人、计票人两人,然后由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结束后,由主持人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农村低保对象的得票数现场宣布,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参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上报镇政府审核同时在所在村或社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一榜公示。

五、各类别保障对象

(一类205元/人 .月;二类160元/人 .月;三类90元/人 .月;四类60元/人 .月)

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5)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

2 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

(4)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6)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4)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5)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3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六、低保有效期

按照区民政局要求,低保

一、二类每两年评议一次,低保

三、四类每年评议一次,低保严格实施“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持有本辖区常住户口的以下对象,在本因大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民政部门未救助过)造成生活困难的予以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 2.城乡孤儿及流浪乞讨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优抚对象;

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及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必须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经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偿、商业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救助标准的。非定点专科医院就医产生的费用参照执行。

(一)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孤儿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个人自付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

(三)低保对象个人自付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

(四)优抚对象(优抚定补对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现役军人家属)个人自付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

(五)“双联”对象个人自付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

(六)低收入居民个人自付金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

(七)城市企业在职、退休职工个人自付金额达到20000元以上的;

(八)行政、事业、国企单位在职、退休人员个人自付金额达到30000元以上的。

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根据上级拨付的救助资金数额及申请救助人数、金额等具体情况按照《甘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确定。申请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内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2013救助比例

(一)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孤儿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个人自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左右的标准给予救助;

(三)低保对象个人自付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30%左右的标准给予救助;

(四)优抚对象(优抚定补对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现役军人家属)个人自付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40%左右的标准给予救助;

(五)“双联”对象个人自付金额达在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30%左右的标准给予救助;

(六)低收入居民个人自付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25%左右的标准救助,救助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救助;

(七)城市企业在职、退休职工个人自付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0%左右标准给予救助;

(八)行政、事业、国企单位在职、退休人员个人自付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30%左右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救助。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的临时生活救助。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

6 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金额

根据生活困难程度不同给予300-3000元救助,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四)、 特困人员(五保)供养政策

一、认定条件

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二、五保供养形式

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三、申请程序

7 个人申请——镇政府受理——区经济核对中心核对——镇入户调查——村社民主评议、公示——镇政府初审、公示——民政局审批。

四、资金发放

按照甘肃省五保供养条例,确定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资金通过“一折统”按时进行发放。

(五)、孤儿生活补助

一、对象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孤儿生活救助对象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救助金额

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资金通过“一折统”按时进行发放。以后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补助金额。

三、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监护人代申请)-镇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核

(六)、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

1、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 (2)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3)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并且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

(4)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

2、问: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老年生活补助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张三,今年62岁,服义务兵役4年,每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40元。

3、问:服役年限是怎样计算的?

答:服役年限是这样计算的:以12个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2年计算,以此类推。例如:李四,1958年12月入伍,1961年12月退伍,服役年限为4年;王五,1958年12月入伍,1961年11月退伍,服役年限为3年。

(七)、甘州区惠民殡葬办法

一、惠民殡葬对象

9 持有我区常住户籍的下列对象,予以免除以下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义务人的人员);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

4.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5.在土葬改革区内自愿实行火化的人员; 6.无名尸(凭公安机关验尸证明)。

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中领取丧葬补助、火化区内死亡后土葬的人员,不在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范围。

二、免除惠民殡葬费用项目

1.市区范围内普通车辆接运遗体费用,250元/具;

2.殡仪馆3日内遗体冷藏存放费用,6元/小时;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用,460元/具; 4.3年内的骨灰寄存费用,60元/年,骨灰寄存证工本费:10元/本;

5.200元标准的骨灰盒(超过标准的自负)。

以上费用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复为准(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每两年审批一次,随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调整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殡仪馆按丧事承办人实际选择的免费项目免费。免费对象选择免费项目以外的殡葬服务项目,其费用自行承担。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无名尸由所属乡镇(街道)派遣人员进行遗体接送。

三、惠民殡葬办理程序

10 1.丧事承办人持医院的《死亡证明》(无医院《死亡证明》的,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镇政府领取《甘州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费用免费服务申请表》,经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残联人相关政策解读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发放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重度残疾人:

1.具有甘州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11 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聋哑人除外);

2.日常行为存在严重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确需他人长期照料;

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4.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5.已享受70岁以上

一、二级残疾人生活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发放标准

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农村每人每月50元(600元/年).

(二)70岁以上

一、二级残疾人生活补助

一、发放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残疾人:

1.具有甘州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

一、二级的残疾人;

2.必须年满七十周岁; 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二、发放标准

70岁以上

一、二级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1200元/年) 。

(三)、特困残疾人: 一:需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具有沙井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12 2.残疾人本人无稳定收入;

3.残疾人遭遇重大疾病或其他自然灾害,致使其生活陷入困境;或者享有低保,但生活、上学、医疗、康复等方面仍然特别困难。

二:补贴对象确定程序

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村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后,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村民无异议后,连同申请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家庭困难情况证明上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

(四)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 一:危房改造对象。

有安全隐患的窑洞、茅草房、简易石板房、土坯房和房屋结构严重变形、濒临倒塌又无经济能力改造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户。

二:改造要求:

参考当地农户中等住房条件,建筑面积以不超过50平方米为宜。原则上对原有危房进行翻修或新建。

三:质量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残疾人建房规划应尽可能进行无障碍设计。

四:申请程序:

13 个人申请 → 乡镇残联审核→ 区残联验收

最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养老保险缴费

(一)、个人缴费分哪些档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不同的缴费档次享受的政府补贴

14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区财政对选择100元、200-400元、500-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20元和25元的鼓励补贴。

(三)、特殊群体的补贴

对居民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由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父母(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节育户),区财政代缴30元,个人缴纳70元。

以上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养老保险金是如何享受的?

(一)、基础养老金。自制度实施之日(即2012年7月1日)起,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丧葬补助制度。2015年1月起将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

15 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养老保险缴费人员死亡后个人缴费部分怎么办? 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继承人可以领取或继承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一并清退或继承。

四、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人员待遇领取

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 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制度衔接 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参保人本人愿意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办理参保手续(正在享受退休待遇的除外),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政策的,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计发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政策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

16 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计发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六、高龄补贴并入养老保险发放

2015年1月开始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一、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筹资标准: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410元,其中中央、省、市、区财政承担320元,个人缴纳90元;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每人再交60元。

2.筹资方式: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合的原则,以户口簿为依据,以户为单位缴纳参合资金(参合人数不少于户口簿上人员数,但暂未上户的家庭成员可自愿参合,享受新农合待遇);对即将出生的婴儿可提前缴纳参合资金,享

17 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3.基金分配:新农合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风险基金依照规定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已达到当年筹资总额8%的,不再继续提取。新农合筹资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后,总额的40%划入门诊统筹基金,60%划入住院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随着门诊和住院人次的增减,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可相互转划使用,但总基金不得透支。

二、2015年补偿方案

(一)门诊

1.普通门诊补偿标准:村卫生室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次均处方值为30元,每人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50元以内,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9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6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次均处方值为40元,每人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80元以内,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8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48元。

2.慢特门诊补偿标准: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慢特门诊补偿起付线1000元,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1200元以内,补偿比例为60%,年封顶线3万元;三级乙等综合医院慢特门诊补偿起付线1000元,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1000元以内,补偿比例为60%,年封顶线2万元;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慢特门诊补偿起付线500元,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800元以内,补偿比例为70%,年封顶线1万元;二级甲等专科医院慢特门诊补偿起付线500元,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600元以内,补偿比例为70%,年封顶线1万元;其他专科医院慢特门诊

18 补偿起付线500元,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500元以内,补偿比例为70%,年封顶线5000元。

门诊家庭账户每人划入100元,门诊家庭账户资金本年剩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门诊家庭账户资金用完后,60岁以上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就诊次数超过20次后报销比例减半,不足20次的剩余次数结转下年使用;普通门诊超次均处方值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减半。

(二)住院

1.普通住院补偿标准:市域外转外就医、省、市、区、乡级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3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市中医院1000元)、1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0%、60%、70%、80%(市中医院80%)、100%;封顶线分别为3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市中医院、区人民医院)、5000元(其他专科医院)、2000元。次均住院费用标准为,市域外转外就医15000元、市人民医院9343元、区人民医院3260元、市中医院3260元、其他专科医院2800元,乡镇中心卫生院1050元、乡镇一般卫生院1000元。住院正常分娩,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定额补助650元,乡级定额补助300元。住院病理性分娩和产后并发症的医药费用,执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

2.大病补偿标准:对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经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后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0-1万元(含1万元)补偿50%,1-2万元(含2万元)补偿55%,2-5万元(含5万元)补偿60%,5万元以上补偿65%。为引导参合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

19 按照市、区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的比例进行补偿。

参合农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用纯中医治疗方式,应用地产中草药及中医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费用纳入新农合全额报销;住院费用超过次均住院费用的部分报销比例减半。

参合农民一年内多次门诊、住院治疗,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新农合基本医疗、大病补偿,但年内累计补偿不能超过10万元。

(三)商业保险补偿标准

凡参加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在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及大病补偿政策外,还可享受重特大疾病补偿、重特大疾病救助优惠政策。

1.重特大疾病门诊商业保险:①重特大疾病门诊商业保险补偿标准:参合农民因患重特大疾病经新农合慢特门诊补偿后,由区民政部门给予大病救助后,自付费用仍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再给予60%的重特大疾病门诊商业保险补偿,最高限额为5万元。②重特大疾病门诊商业保险救助标准:经重特大疾病门诊商业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再给予70%的重特大疾病门诊商业保险救助,最高限额10万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商业保险:①重特大疾病住院商业保险补偿标准:对白血病、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精神病、肾病、肺结核、先天性耳聋、艾滋病等重大疾病和特殊病患者住院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大病补偿、民政部门大病救助后,自付费用仍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商业保险公

20 司再给予60%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商业保险补偿,最高限额为5万元。②重特大疾病住院商业保险救助标准:经重特大疾病住院商业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再给予70%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商业保险救助,最高限额10万元。

3.重特大疾病门诊、住院商业保险起付线部分补偿标准:凡参加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在享受重特大疾病门诊、住院商业保险补偿基础上,起付线部分按照不够重特大疾病区级20%、市级及以上10%的补偿标准补偿。

4.不够重特大疾病门诊、住院商业保险补偿标准:凡参加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不够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补偿标准的,在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后,剩余医疗费用再给予80%的商业保险补偿;在区级、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费用不够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补偿标准的,在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大病补偿、大病救助后,分别享受商业保险20%、10%的商业保险补偿。

5.重特大疾病门诊、住院商业保险优惠政策:凡参加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户,可享受新农合减免起付线、60岁以上老人门诊就诊次数不限(20次以上报销比例减半)、80岁以上老人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报销(次均费用以上减半报销)、中医治疗提高报销比例、新生儿随父母报销医疗费用等优惠政策。参加商业保险的五保户,经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后,集中供养的五保户自付费用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自付费用由保险公司予以全额补偿。未参加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户,只享受新农合基本

21 医疗及大病补偿。

三、转院审批管理

参合农民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在区人民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合患者,医疗费用降低10个百分点报销;到省级19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由市人民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到省外公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由省级19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凡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县(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补偿。直接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公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患者,不开具转诊转院证明的,年底在当年筹集基金结余的情况下,每跨一级降低10%给予报销。凡在区域外私立医院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补偿。参合患者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相关票据原件、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及银行对账单或转账明细。

22

第五篇:民政局计生优先优惠政策

*县民„2010‟*号

*县民政局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生育水平,推动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根据中央、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县八部门《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和民政工作实际,就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范围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农村居民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

二、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内容

(一)县民政部门直属的养老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供养老服务,并在相关收费上给予20%的优惠减免。

(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三)在实施农村低保工作中,优先将符合规定条件和标

准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低保补差。

(四)在家庭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资助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指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的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大病治疗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标准高于同期同批平均标准5%。

(六)在灾民救助、救助款物发放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计生家庭。

(七)在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结合全省实施的“细胞工程”对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实行“两优先”、“一提高”,即优先安排资金和项目的扶持,优先安排参加技术、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并比一般扶持户提高不低于10%的扶贫资金或实物量(所提高部分的资金或实物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三、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基本程序

在普惠政策中对计生家庭实行优先优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给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证书》到民政部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其他要求

民政局为此成立协调小组,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局长为具体协调人,办公室、社政科、低保科、优抚科、扶贫办为承办机构。办公室或专管计生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申请受理工作,并建立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台账,定期承报具体协调人,研究落实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O一O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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