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22-08-02

第一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一、安置对象

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臵制度,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臵;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臵;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臵的。

易地安臵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臵地退役士兵同等安臵待遇。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臵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

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臵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二、自主就业

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三、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臵。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四、退休与供养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臵: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臵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五、保险关系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臵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臵的规定执行。

第二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推荐)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转业志愿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安置机构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接收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由省安置机构负责转业志愿兵档案的审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条 转业志愿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安置机构审定,必须接收安置。

(一)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服役期满的;

(二)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战因公致残,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证件齐全,提前转业的;

(三)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伤,符合《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规定,提前转业的;

(四)配偶婚前在当地(部队驻地除外)有常住户口,结婚满5年以上,服役期满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难的;

(五)服役期间未婚,转业时其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安置机构审定批准需要安置的。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部队由省公安机关)派移交组向省安置机构移交转业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并附《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志愿兵花名册》。转业

志愿兵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邮寄省安置机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由省安置机构退回有关军队大单位。

(一)未经集中移交或计划外的;

(二)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按规定需办理退休的;

(三)档案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安置

第八条 转业志愿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

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机构接收,交有关市(地)安置。

第九条 志愿兵转业去向确定后,由省安置机构将安置任务下达给各市(地)。同时,移交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签发《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分别转部队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地的安置机构。

第十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去向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并与安置机构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等多渠道安置相结合,保证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安置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必须执行安置机构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鼓励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转业志愿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优先照顾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

(二)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十三条 转业志愿兵在安置期间,由当地安置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以当地财政解决为主,省财政补助为辅。

由省财政补助的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当年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医疗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五条 转业志愿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的安置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分配工作后,接收单位和公安、粮食部门应凭省安置机构统一印制的《转业志愿兵分配工作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落户通知

书》,及时办理工作和户粮手续。

第十六条 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愿兵本人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 凡执行本规定,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接收上一级安置机构下达的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

(二)接收单位不承担安置任务的;

(三)未经集中交接,擅自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的。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第二十条 转业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到接收地安置机构报到的,由当地安置机构将本人档案逐级退省安置机构转原移交的军队大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克扣、贪污、挪用转业志愿兵安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有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三篇: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第八条 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二章组织接收

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 

(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 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



(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 

(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



(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 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安置地。

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况,对退役士兵安置地适时调整。

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 

(一)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可以在父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不符合现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因战致残、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或者父母双亡退役士兵安置落户地点,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予以调整。

 第十五条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转业士官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和士官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经审核后开具介绍信,户籍管理部门凭退役士官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 第十六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选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集中审定,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接收单位管理;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档案,交其所属的服务单位管理。

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报到期间违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管辖权依法处理;报到前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八条伤病残士兵的退役、移交、接收、安置、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九条士官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经部队批准按义务兵作退役处理的,按照本条例义务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户籍管理部门直接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档案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其中,属于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的,由部队遣返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并通报其就读学校。 

 第三章自主就业

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士兵*制度,制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就业服务、个体经营、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发给一次性*,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 *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士兵,不享受一次性*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 第二十三条*基本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以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士兵服役时间和贡献等因素,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中央军委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 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 

(一)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 

(二)获二等功奖励的增发10%; 

(三)获三等功奖励的增发5%;

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 第二十四条*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管理;通过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发放。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第二十五条士兵退役后1年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参加具备资质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助。

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退役后两年内考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助学金;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复试或者录取。

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士兵,退出现役后1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减免学费、调整专业等优惠政策。

 第二十七条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 国家鼓励就业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 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税收优惠;优先予以租凭经营场所;给予小额信贷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应当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选录用退役士兵。

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可以复工、复职或者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 第三十一条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它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 士兵退役回原籍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承包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 第三十二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 第三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医疗、生活困难等方面予以经济补助。 

 第四章安排工作

 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领取*; 

(一)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 

(二)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

(三)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

(四)因战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士兵; 

(五)烈士子女士兵;

 第三十五条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 第三十六条全国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下达。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接收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会同驻地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退役士兵数量和用人单位规模效益、用工需求等情况,下达安排工作任务。对立功受奖、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应当优选安排。

 第三十八条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 第三十九条对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其退役报到后6个月内安排工作;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 第四十条接收退役士兵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签订总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单位不能正常运转或者关闭、破产的,退役士兵应当随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精简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退役士兵。

 第四十一条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工资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 退役士兵服役期连同待安排工作期视为工龄,并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 第四十二条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其上岗的,应当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到上岗为止。安置地人民政府人事或者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 第四十三条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 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第四十四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的安排。 

 第五章退休与供养

 第四十五条士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



(一)年满55岁的; 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

(三)因战、因公被评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或者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

 作退休安置的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六条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供养终身。

 对需要长期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本人自愿也可以分散供养。当地人民政府对于由家庭照顾、分散安置的残疾退役士兵,应当予以帮助和关心。

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建(买)房经费标准,按照接收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人不低于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确定。

 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建(买)房补助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

 第六章社会保险

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和支持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

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军龄连同待安排工作时间视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 安排工作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期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 自主就业的,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 第五十条士兵服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逐步落实。

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自主就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主就业的,可以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医疗保险金或者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规定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第五十二条退役士兵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相关部门、接收退役士兵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 第五十四条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 

(一)侵吞、骗取、挪用安置经费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四)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 第五十六条接收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每涉及一名退役士兵,处以不低于当地上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 前款规定的接收单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或者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 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取消因此享受的相关安置待遇。

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安排工作。

 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士兵,不能享受安置待遇。 

 第八章附则

 第五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九条其他退出现役的军人需要参照本条例执行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协商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规定。

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相符合的,依据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士兵,可以执行本条例施行前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规定。

第四篇:退役士兵安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新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公布。

其中,《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伍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另,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包括:

①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②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③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④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除了条例的讲解,小编特意从昨日的留言中挑选了比较代表性的问题,大家来看一看是否有疑惑的地方:

提问:退出现役后,我准备到地方就业,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请问工龄是如何计算的?

解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提问:我是入伍即将满一年的新兵,从城市入伍,明年就要面临退伍选择,请问对于城镇入伍的士兵,在安置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解答: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

首先来说以下哪些退役军人可以到退役军人事务部填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权益受到侵害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离休、供养人员。

下面把填表的注意事项说明以下(附下表

1、表2):

一、个人的基本情况:战友们根据自己的情况如实填写。

二、来访人数:1人,来访次数:1次,初访时间:填表时间。

三、反映基本事实:把您的遭遇实事求是的写下来,尽量简明扼要。

四、要求解决事项:这个就是战友们的诉求,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落实,地方的一律不能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相抵触。抵触的一律不认可。

五、理由与依据:就是你要求解决的事项依据什么样的文件。

六、曾到哪些部门反映以及处理结果:去哪个部门 以及答复的结果。复印一套与诉求材料一起交上去。

七、处理方式以及备注由接待人员填写。

战友们,我们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又是部队这所大学校培养和锻炼多年的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将是新时代的见证者,经历者,贡献者,历史会铭记这一伟大时代!我们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实事求是的填写,为党和人民奉献余生! 所有 转业 人员共同的诉求:

1、劳动计划指标(编制);

2、工作岗位;

3、住房保障;

4、补发转业至今的工资;

5、正常的反映问题遭地方政府的打压。

附 表 1

附 表 2

之前就有官方媒体低调披露,退役军人事务部的一栋办公楼位于北京市北五环外。

就在刚刚,战友传来消息,称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北五环北苑路地铁站北300米一个胡同。

最重要的是,就在昨天,即2018年4月17日上午,退役军人事务部已经正式开始接访工作。

据悉,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部门接访工作时间为:

一、周五全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周

二、周

三、周四每天上午(上午8:30—11:30) 退役军人事务部信访部门接访工作地点具体为: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金苑大厦东50米,乘车路线为地铁五号线到北五环北苑路地铁站下车之后向北走300米左右即可到达。

退役军人事务部接待来访退役军人或者优抚对象特别规定如下:

1、到退役军人事务部接待大厅领表,必须凭退伍证、伤残军人证、烈士证明、优抚证件、士官(军官)退休证等证明才可以领取《退役军人事务部来访登记表》(没有退役或者优抚证明证件不让进排队领表通道)顺便说下:身份证是必须的。

2、一人只能领取一张《退役军人事务部来访登记表》不能代替领取或者填写。

3、外围控制不让穿军装的进,建议战友们做好两手准备。

4、一人一策,每个人的诉求必须填写清楚明白,建议将支持个人诉求的优抚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证据准备齐全再去,这样有利于落实。根据此图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登记表,登记内容不仅包括来访人员的具体信息,反映事实,跟解决诉求,其中还有一条“曾到哪些部门反映以及处理结果”的内容。从这条内容可以推断,如果战友有出现以前如实反映问题,而没有得到解决或者不合理合法解决问题这一现象,那么很可能是有追究责任的。

这不仅仅是要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很可能还要开展调查追责工作,彻查地方部门的办事不利!!

最后,还要在这里提醒一下各位战友们!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始接访了,战友们的心情都很激动兴奋,有很多很多遇到不合理安置、不安置,强制自谋职业、安置后无法到岗等,或者优抚待遇没有得到落实执行等等各种各样退役优抚安置问题的战友们,憋屈了几年甚至十几二十年的退役安置问题,终于有个可以说理的地方,有个可以为大家做主的娘家了。

全国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清零”

主要参考文件公布!

国家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今年2月份透露了,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启动“清零行动”。

为了帮助战友们厘清自1978年以来,国家出台为保障安置退役士兵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军路君近日将相关规定作了梳理,以飨退役战友。

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条文,国家现行的规定及最主要的依据是2011年10月29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第608号令公布的,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除了现行的法律条文,1978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针对退役士兵权益保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性文件。军路将其文件出台的时间、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等主要信息梳理公布如下,方便大家查找——

1、1978年3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文件号:国发[1978]75号);

2、1978年10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文件号:国发[1978]223号);

3、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3]16号);

4、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7]106号);

5、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99]27号);

6、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发办[2004]10号);

7、2005年7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号:[2005]23号);

8、2007年7月6日,国家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件号:劳社部发[2007]28号);

9、2013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办发[2013]78号)。

全国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清零”

主要参考文件公布

国家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今年2月份透露了,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启动“清零行动”。

为了帮助战友们厘清自1978年以来,国家出台为保障安置退役士兵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军路君近日将相关规定作了梳理,以飨退役战友。

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条文,国家现行的规定及最主要的依据是2011年10月29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第608号令公布的,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除了现行的法律条文,1978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针对退役士兵权益保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性文件。军路将其文件出台的时间、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等主要信息梳理公布如下,方便大家查找——

1、1978年3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文件号:国发[1978]75号);

2、1978年10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文件号:国发[1978]223号);

3、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3]16号);

4、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87]106号);

5、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国发[1999]27号);

6、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发办[2004]10号);

7、2005年7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号:[2005]23号);

8、2007年7月6日,国家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件号:劳社部发[2007]28号);

9、2013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号:国办发[2013]78号)。

终于来了!退役军人安置大督查! 3点突破4点期盼值得关注!

听说,又要开展退役军人安置问题大督查了。

很高兴地找来相关资料,才知道这是国务院的例行性督查,基本每年都要组织,去年还组织了两次。督查的内容是“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与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农民工就业等同属 “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内容。

督查的安排是“全面自查与实地督查”相结合,各部门7月31日前、各地区8月5日前完成自查,向国务院上报报告。8月下旬开始,对各省市进行实地督查;9月中旬开始,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实地督查。

虽然知道这是一项例行性工作,但由于今年来各级领导、政府部门,尤其是退役军人们对安置工作的不断呼吁,特别是今年又专门成立了退役军人事务部,总还是希望能有所不同。

根据当前退役军人事务安置面临的形势与问题,结合多年组织、迎接和分析处理各类督查的实际经验,参考广大退役战友的意见建议,对这项例行性工作有四点期盼。

01期盼相关部门站上政治高度筹划督查

虽然不例外的,这次大督查,又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与大学生就业、农民工就业、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等等放在一起,还是希望相关部门在筹划督查之前:

一是能抽出时间好好地学习学习统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事务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如果能拓展学习学习统帅关于强军兴军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更好。切实把做好退役军队事务摆到重要战略地位上来,防止和克服把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等同于一般工作的问题和不足。 二是能抽出精力深入理解“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让军人受到尊崇”的指示要求,切实把领袖的指示细化到具体的督查指标上去,防止和克服退役军人事务督查软化虚化的差距和不足。

三是能抽出人员认真整理整理几年来督查得来的资料、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切实让督查工作站在历年督查的基础上,防止和克服退役军人事务督查无的放矢、重复填表、低层次徘徊的现象和不足。

总的来说,就是能把认识统一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统一到实现中国梦来,统一到支持和保障建设一支世界一流的人民军队上来。这样,督查才会有好的思想基础。

02期盼督查人员带着真情实意深入基层

政策制度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再好的督查安排,也要督查人员认认真真、一步一步地抓好落实。督查组的同志们都是从中央、地方各部门抽调的精英分子,理论水平、专业素质、工作作风没有问题,关键是能否拿出真情实意,带着对广大退役军人的深情厚意去做好督查工作。

首先,希望督查人员能够消除偏见对待情况。不可否认,在全社会普遍拥护、爱戴和支持退役军人工作的同时,也存在着对退役军人的一些偏见。有的觉得退役军人是麻烦制造者,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把他们的正常需求当成找事多事;有的认为退役军人是维稳对象,骗着哄着忽悠着,敬而远之、畏而远之;有的感到退役军人是一群怪人,思考、说话、办事都与社会格格不入,不去了解他们、不想接纳他们。

退役军人存在的这样那样与现实社会的隔阂,要么是职业的需要、要么是训练的成果,退役军人们提出的很多需求,基本上都是由于长期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不是退役军人给社会找麻烦,而是社会让退役之路显得太麻烦。站到了正确的立场,拿掉有色的眼镜,自然就能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其次,希望督查人员能够将心比心看待问题。前段时间,有篇《周书记的耳光》的热文,讲的是改革开放初期,中共荷泽地委书记周振兴到曹县革命老区看望老红军,当他问重病中的老人有什么要求时,老红军犹豫了一下,说“就是想吃半碗肥中带瘦的猪肉。”说完,老人又后悔了,用另一只手拍打着周振兴的手背:“也就是这么一想,周书记别当事。”

回到县委参加汇报会时,周书记眼含热泪地讲述了老红军为革命做出的贡献,突然抬手扇了自己一个耳光,说:“我们这些大大小小书记的脸还叫脸吗?”督查组的同志们在督查过程中,可能也会遇到诸如“想吃半碗肥中带瘦的猪肉”这样的诉求,希望在回答之前,能想想周书记那清脆的耳光,听听他们曾经做出的贡献、经历的苦难和付出的艰辛,花点耐心和时间,把问题听完听清楚。

再次,希望督查人员能够深入群众听取反映。少数人说、说给少数人听,必然导致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我们党当年赢得天下,内核是理论正确,关键在于与民同情。与民同情,首先要听取群众的呼声。大督查的时间很有限,督查组的时间很宝贵,不能奢望听取每个地区、每个群体、每名退役军人的情况反映,但至少,要听一听矛盾最突出、生活最困难、反应最激烈的地区和人员的情况,而不仅仅是“敬个礼、握个手、拿了材料转身走!”

如有可能,希望督查组能象巡查组一样,公布到各地督查的联系电话、信箱、邮箱、微信号等等,以达到查实情、查真情、查全情的效果。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只有带着感情、带着真心参加到督查工人来,才会把退役军人的冷暖寒热、酸甜苦辣和喜怒哀乐放在心中,才会与广大退役军人一起“感同身受”,才会把党对广大退役军人的关心爱护落到实处。真希望这次督查,能让退役军人得到真正的获得感归属感荣誉感。

03期盼督查期间亮出真刀真枪处理问题 毛主席说,“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净化党内政治环境,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却没有办成的大事。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党认真起来,只要我们全体党员认真起来,没有什么事是做不了的。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很多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既有政策制度滞后造成的,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还有一些部门一些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需要用认真的态度去面对、去分析、去研究、去解决。

希望能晒晒报告自查问题。国务院大督查通知中明确,各单位的自查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的篇幅应达到报告总篇幅的60%以上。希望大督查能将各地区、各部门的自查报告晒一晒,让大家既看看篇幅,更看看内容。看看有没有成绩一大段、问题一小条,有没有成绩振振有词、洋洋洒洒,问题东拉西扯、含含糊糊,有没有用历史问题掩盖现实问题、用面上问题掩盖具体问题、用普遍问题掩盖特定问题,有没有凸现成绩的“伪问题”?

希望能晒晒问题责任确定。查找问题只是做了一小步,把问题责任查清楚、压到位,才有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起点。当前,退役军人事务难以解决,很大程度在于各级、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不明上,希望通过这次大督查,把各类问题谁负责、谁处理、谁解决列出清单,既是对历史负责,也是为未来铺路。

希望晒晒督查处罚结果。王岐山副主席在总结纪检监察经验时,专门讲述了曝光的作用。曝光,既是对工作对象的一个交待,也是对处罚结果的一种确定,对腐败分子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希望退役军人事务督查也能引进这种方法,对于落实退役军人事务政策制度不得力、不守规矩、违法违纪人员,能够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曝光,一方面可以震慑违法人员、教育更多同志,另一方面也可以疏解退役军人不满、促进社会和谐。

认真地做一件事,认真地做一件老大难的事,只想着歌舞升平、一团和气是做不到的,只有直面“刀光剑影”、直面“淋漓鲜血”,才能防止讳疾忌医、隔靴搔痒,使大督查真正成为凤凰涅槃、破茧化蝶的奠基和开始。

04期盼督查之后拿出创新举措解决问题

恩格斯曾经说过: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部队也经常说,语言代替不了行动,行动是最好的语言!发现问题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前段时间,退役军人事务部组织召开了全国退役军队安置经验交流会,听说《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经开始起草,河北省已颁发了《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这种情况下,由国务院统一组织的大督查,我们有理由大胆地呼吁一下,希望能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有力推动退役军人事务的向前发展。

这个突破,希望体现在退役安置政策调整上。现行的退役安置政策,基本延续了战争时期和改地开放前的制度设计上,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与其他配套政策发展,与军人军属实际需求有着很大的矛盾差距,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军人职业属性、退役安置性质、退役长期保障等等进行综合分析思考,拿出适应新时代新时期的安置政策来,而不能把这些矛盾的解决压给地方政策承担、交给退役军人承受!

这个突破,希望体现在军地衔接机制完善上。退役军人安置存在的很多问题,不少是出在军队严格管理、无私奉献和地方自主发展、等价交换的反差隔绝上,退役军人在部队的牺牲奉献在地方得不到尊崇、得不到承认、得不到保障,必然影响现役军人服役期间的安心付出、全心付出。需要结合国家机构改革,适应国家治理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将军地衔接机制建设纳入到改革大盘中,最大限度减少军地反差和军地转换的伤害、损失!

这个突破,希望体现在退役保障制度落实上。一直以来,我们将军人当成整个社会较为优秀的一群人,对他们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个人修养提出了高于一般的要求,而对他们的服务保障上,基本上是精神上的、表态性的、模糊化的,很难落实到具体的事物上。需要充分应用督查成果,将广大退役军人军属受伤最深、需求最大、呼声最强烈的保障要求细化、物化、固化到位,让他们实实在在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和保障。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行动比表态更重要。退役军人事务大督查,舆论热度很高,群众期盼很大,希望各级能真正的立即行动起来,真正改变作风、解决问题、取信于军!

第五篇:一、退役士兵安置及安置金问题

(1-35)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0.2011年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2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答: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2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3.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答:挂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

26.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7.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28.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29.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30.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31.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答: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账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32.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33.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34.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35.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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