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安全管理制度

2022-07-16

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火灾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火灾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火灾应急预案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 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 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 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各中心、部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部门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 各中心、部门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 应按规范设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 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 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 5. 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 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 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 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 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 上班时间不准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6. 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3.1. 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3.2. 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3. 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3.4. 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3.5. 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 消防器材管理:

4.1.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4.2. 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4.3. 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4. 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 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4.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 用电安全管理:

1.1.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1.3. 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1.4. 宿舍内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 用火安全管理:

2.1.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除食堂外,公司其余地点一律杜绝明火。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部门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2.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2.3. 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2.4. 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大过一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 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 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 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 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 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 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 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 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 防雷、防静电、防爆炸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 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臵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 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 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2.1.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1.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臵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1.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2.1.4.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臵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2.1.5.谎报火警;

2.1.6.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1.7.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2.1.8.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2.2.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2.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臵或改为它用的;

2.2.3.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2.2.4.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2.2.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2.2.6.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2.3. 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十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工厂内发生火灾时,立即组成火场指挥处,下设四个组: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1. 各组职责:

1.1. 通讯联络组:拨“119”向消防队报警,同时通知其它各组人员到位,到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车的到来。

1.2. 灭火行动组:在火灾发生的初始阶段,利用公司现有的灭火器材组织灭火。 1.3. 疏散引导组:负责组织疏散人员离开火场,抢救受灾物质。负责火灾现场的警戒,及时疏散无关人员和车辆,保障消防车直接迅速进入火场扑救,维护火场灭火、疏散物资的良好秩序。

1.4. 安全防护救护组:做好火灾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如有人员伤亡,及时拨打“120”抢救伤员。

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挥秩序及人员名单: 2.1. 现场指挥长: 2.2. 通讯联络组: 2.3. 灭火行动组: 2.4. 疏散引导组: 2.5. 安全防护救护组:

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二篇:公司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制度-8

XXXXXXXX公司

8、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有效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全管理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

六、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七、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安全管理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九、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十、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十一、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篇: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上海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危害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区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组织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构成,全体员工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职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和标准化管理;

(三)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人员、装备和场地;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

(八)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取得相应的消防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二)落实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自身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制订季度消防工作计划,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四)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职、志愿消防队)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消防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照防火巡查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配置。

火灾高危单位的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队的指导和训练,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八条(标准化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相关标准,推进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人员资质、岗位职责、处置流程、记录档案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内,应当墙挂《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火灾接警处置流程》、《值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熟悉《火灾接警处置流程》,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规范放置《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记录》及纸质和电子消防档案等资料。

放置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的场所和部位应当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内容包括设施、器材设备的数量、使用方法、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要点、消防演练中的操作流程,确保员工规范操作、使用消防设施设备。

第九条(检查、检测)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电气线路及其设备进行检测,并对用火、用气、用油及输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及其管线(路)进行检查。

第十条(安全疏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人员密集场所在疏散通道地面上,应当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带,门窗等出入口禁止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应急救援设备、消防检查装备,厨房区域应当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系统和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消防从业人员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从业人员管理档案,通过“上海市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消防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备案、修改和日常考勤。

第十四条(“四个能力”建设)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五条(“户籍化”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单位信息,并及时将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变更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检测情况上传至该系统备案。第十六条(消防宣传教育)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加强内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宣传。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公共部位设置告示牌、安全疏散指示图、宣传手册和图片领取处,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防护面罩、手电筒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配有点歌系统的公共娱乐场所和配有电视系统的公共聚集场所,应当播出消防安全知识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广告视频。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培训)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转岗的员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消防管理员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鼓励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取得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或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人员、防火检查巡查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消防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第十八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针对自身特点,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各部门、岗位分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预案整体演练,每季度组织一次部门、岗位分预案演练,确保单位每名员工每年参加一次演练。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属地公安消防队组织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各预案的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所辖火灾高危单位实行动态预警和监管,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及时整改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并将评估结论向有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奖惩)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定期表彰奖励消防安全管理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第四篇:加油站火灾事故分析及消防安全管理

汽车加油站是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油品的场所,点多面广,分布于城乡各地,搞好汽车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分析了加油站火灾事故产生的原因,介绍了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火灾扑救方法。指出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硬件和软件同时抓,人防和技防相结合,重点与细节不放松”的方针,抓住加油站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工作,才能有效地防止加油站火灾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加油站 火灾 事故分析 消防 安全管理

1加油站火事故分析

加油站火灾除具备一般火灾的共性外,还具有油品易燃烧和油气混合气易爆炸的特殊性。加油站火灾事故,按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作业事故和非作业事故两大类。 1.1作业事故

作业事故主要发生在卸油、量油、加油、清罐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都使油品暴露在空气中,如果在作业中违反操作程序,使油品或油品蒸气在空气中与火源接触,就会导致爆炸燃烧事故的发生。

1.1.1卸油时易发生火灾

加油站火灾事故的60%-70%发生在卸油作业中。常见事故有:1)油罐漫溢。卸油时对液位监测不及时易造成油品跑冒。油品溢出罐外后,周围空气中油蒸气的浓度迅速上升,达到或超过爆炸极限,遇到火星,随即发生爆炸燃烧。在油品漫溢时,使用金属容器刮舀,开启电灯照明观察,开窗通风,均会无意中产生火花引起大火。2) 油品滴漏。由于卸油胶管破裂、密封垫破损、快速接头紧固栓松动等原因,使油品滴漏至地面,遇火花立即燃烧。3) 静电起火。由于油管无静电接地、采用喷溅式卸油、卸油中油罐车无静电接地等原因,造成静电积聚放电,点燃油蒸气。4)卸油中遇明火。在非密封卸油过程中,大量油蒸气从卸油口溢出,当周围出现烟火、火花时,就会产生爆炸燃烧。 1.1.2量油时易发生火灾

按规定,油罐车送油到站后应静置稳油1min,待静电消除后方可开盖量油,如果车到立即开盖量油,就会引起静电起火;如果油罐未安装量油孔或量油孔铝质(铜质)镶槽脱落,在储油罐量油时,量油尺与钢质管口摩擦产生火花,就会点燃罐内油蒸气,引起爆炸燃烧;在气压低、无风的环境下,穿化纤服装,摩擦产生的静电火花也能点燃油蒸气。 1.1.3加油时易发生火灾

目前国内大部分加油站未采用密封加油技术,加油时,大量油蒸气外泻,加之操作不当油品外溢等原因,在加油口附近形成了一个爆炸危险区域,遇烟火、使用手机或BP机、铁钉鞋摩擦、金属碰撞、电器打火、发动机排气管喷火等都可导致火灾。 1.1.4清罐时易发生火灾

在加油站油罐清洗作业时,由于无法彻底清除油蒸气和沉淀物,残余油蒸气遇到静电、摩擦、电火花等都会导致火灾。 1.2非作业事故

加油站非作业事故又可分为与油品相关的火灾和非油品火灾。 1.2.1 与油品相关的火灾主要原因有:1)油蒸气沉淀。在作业过程中,会有大量油蒸气外泻,由于油蒸气密度比空气密度大,会沉淀于管沟、电缆沟、下水道、操作井等低洼处,积聚于室内角落处,一旦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燃烧。油蒸气四处蔓延把加油站和作业区内外沟通起来,将站外火源引至站内,造成严重的爆炸燃烧。2)油罐、管道渗漏。由于腐蚀、制造缺陷、法兰未紧固等原因,在非作业状态下,油品渗漏,遇明火燃烧。3)雷击。雷电直接击中油罐或加油设施,或者雷电作用在油罐或加油设施,或者雷电作用在油罐、加油机等处产生间接放电,都会导致油品燃烧或油气混合气爆炸。 1.2.2 非油品火灾常见的非油品火灾有:1)电气火灾。电气老化、绝缘破损、短路、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过载、接线不规范、发热、电器使用管理不当等引起的火灾。2)明火管理不当,生产、生活用火失控,引燃站房或站外火灾蔓延殃及站内。非作业火灾、非油品火灾如不能迅速控制会蔓延至罐区、加油区,形成油品火灾,造成重大损失。

2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

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硬件与软件同时抓,人防与技防相结合,重点与细节不放松”的方针,抓住加油站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工作。消除加油站产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基础条件和触发条件,切实有效地做好消防工作。 2.1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安全意识

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应以人为本,首先要提高加油站经营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定期考核,使其了解油品燃烧、流动、挥发、有毒等基本理化性质和火灾产生的基本条件,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灭火技能,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2.2控制加油站设施安全间距

要把好建设审查关。要根据规范,控制各种设施的安全距离,特别是散发油蒸气的区域与可能出现火源场所的间距。要控制好油罐操作井、卸油口、加油机、呼吸管口与站内站房、锅炉房、配电间、其它配套营业间的距离,与围墙、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或公共建筑、电力和通讯架空线的间距,避免火种接近爆炸燃烧危险区域。 2.3控制油气散发和集聚

控制油气散发和集聚是加油站防火工作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应从以下方面入手,抓好这项工作。 2.3.1 实施密闭卸油逐步推广应用全密封卸油法。油罐车和油罐上安装气相管,在油罐车卸油的同时,将油罐车中的油蒸气回流到油罐车里,避免油罐中的油蒸气从呼吸管中压出,污染空气和产生可能的集聚。禁止将皮管直接插入油罐敞口卸油。 2.3.2 使用密封加油技术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加油站都是采用敞口加油。加油枪将油品注入汽车油箱的同时,将油箱中的油蒸气“挤”出,散发在大气中,这不仅浪费能源,污染环境,同时还对安全构成威胁。应推广应用密封加油技术,使油蒸气经气相管回流到油罐或油气回收装置里,防止油气散发和集聚。 2.3.3 禁止罐室储油应推广应用直埋式地下卧式油罐,严禁将油罐置于室内。因为室内空气不流畅,油蒸气容易集聚,容易引起操作人员中毒死亡和油蒸气达到爆炸极限。 2.3.4 增加通风、消除低洼由于油蒸气的密度比空气密度大,在通风条件不好的情况下,易集聚在一些低洼处,当油蒸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时(浓度为0.6%-8.0%),遇到明火就会产生爆炸燃烧,因此加油机、卸油口、油罐操作井、呼吸管都应设在通风良好的区域。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及邻近区域地坪以下应尽量避免有坑或沟,加油机底部应用沙填实至加油岛顶面,若设管沟必须全部用沙填实,排水沟引出站外前必须设水封井。 2.3.5 合理设定地坪标高站房地坪标高应高于加油地坪15cm以上。站房内配电箱应安装在远离加油机的侧墙面。若安装落地式配电柜,不可设明式管沟,配电柜应置于不低于15cm的实心基座上。加油区地坪不得坡向加油站站房一侧。 2.4控制油罐和管道标高

加油站应使用卧式地下覆土罐,避免出现油罐内油品液位高于地坪、加油机渗油、进油管内油品难以排净、油罐油品倒流等问题。油罐进油管要设立两段坡度,密闭卸油口管段角度不应小于30度,其余部分管段坡度不应小于千分之二,油管坡向油罐。密闭卸油口的安装位置应低于油罐车卸油口15cm以上。这样可以保证关闭油罐车出油阀门后,能将管内油口迅速排放到油罐内,使油品不致外流。 2.5消除静电危害

油品在运输、装卸、加注过程中,由于磨擦而产生静电,其电压可高达几十万伏,处理不当易造成放电,引起爆炸燃烧事故。静电导致火灾爆炸的条件是,具备产生静电电荷的条件;具备产生火花放电的电压;有能引起火花放电的合适间隙;有产生火花的足够能量;周围环境中有易燃易爆混合物。上述这五个条件同时具备,就会酿成事故。在建站时应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在运油车抵达加油站后必须静置10min以上,让电荷逐渐衰减;打开罐盖前必须先行接地;在天然炎热、干燥、气压低时应喷洒清水;工作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其内衣和外套均应该防静电;必须杜绝喷溅式卸油,不允许将卸油皮管插入罐口卸油,密闭卸油管必须深入罐底,距罐底的高度不得大于20cm,前段做成L形,使油流平缓流入;提倡自流卸油,尽量避免带泵作业;禁止利用加油机直接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

卸油时应保证油罐车可靠接地。应逐步推广应用带自锁报警功能的静电接地装置,提高静电导泄的可靠性。 2.6防止雷击

加油站应配备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在周围空旷、建构筑物突出的加油站应装避雷针。油罐接地点不少于两处,罐体、管道、法兰及其它金属附件均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

雷雨时应停止卸油作业,停于加油站内的油罐车应做接地保护。 2.7控制电气点火源

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内必须使用高于或等于相应区域油蒸气级别或组别的防爆电气设备。电线的连接、敷设均需达到防爆要求。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电器也应是防爆型电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择防护型。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慎用移动式和携带式电器,严禁使用手机、寻呼机、电脑等非防爆电器。应加强对加油站电器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禁止私拉乱接、违章用电。

2.8控制明火源

控制固定明火源,根据规范控制安全间距,增设安全间隔,使油气不能向火源处积聚,火源不能向爆炸危险区域散发。控制修理和烟火,营业期间不得使用电气焊、气割,动火修理时须备有消防器材、消防人员监护到位。加油区必须禁止吸烟,禁止明火。

3加油站火灾扑救

加油站的火灾扑救要以站内员工自救为主。 3.1 制定灭火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应结合本站的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人员定责定位,经常开展消防演练。对加油站作业全过程必须实施监督,不得脱岗离位。 加油站火灾扑救应突出早、快、近,即发现火情早、判明情况早。火灾发生后要及时分析判断燃烧位置、起火原因、威胁范围,及时确定处置内容、扑救方法。抓取消防器材要快,动作要迅速。操作距离要近,灭火机应抵近喷射,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3.2火灾扑救 3.2.1 油罐或油罐车油品火灾扑救由于油罐或罐车具有火孔口小、火源集中、火势猛的特点,因此宜采用窒息灭火法。可采用石棉被封盖,也可使用70kg干粉灭火机喷射封堵罐口,窒息火焰。油罐车应尽量开离罐区、站房、雨棚后扑救,防止事故扩大。

3.2.2加油机或卸油口火灾扑救加油机和卸油口处着火,应立即停机,停止卸油,迅速使用干粉灭火机喷射或用石棉被封盖。 3.2.3 漫溢油品火灾当发生油品漫溢时,要迅速隔离人群,设立警戒区,禁止周围出现任何火种,谨慎有序地回收溢油,用沙土覆盖油浸地面,防止火灾发生。当漫溢性火灾发生时,必须首先设法封堵溢油出口,防止继续漫溢。不能用水枪喷射,宜用干粉或泡沫覆盖。零星油品火灾可直接用石棉被覆盖。 3.2.4 加油车或运油车发动机起火车辆火灾初起时一般火势较小,应迅速打开车盖,用8kg灭火机喷射。操作中应注意不要站在车头上,以防灼伤。

3.2.5其它非油品火灾由于加油站灭火机具配置较齐全,一般非油品火灾,只要发现早都能很快补救。

站内人员一旦发现难以控制的火势时,要停止一切作业,撤走站内车辆;封堵火源向油罐区、加油机蔓延,避免火势扩大;及时报警,争取消防部门支持。

第五篇: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场所、区域及其管理组织,主要包括:

(一)人员密度高或者人员自救逃生能力弱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人员密度高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以及在生产中大量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

(三)火灾荷载较大且人员密度高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人员密集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五)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

(六)存在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的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城中村、棚户区、连片村寨等区域;

(七)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场所、区域。

- 12

(三)评估结论;

(四)存在问题;

(五)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六)其他内容。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与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防火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应当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者国家消防注册工程师考试,电工、电(气)焊工和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四)落实针对性技术防范措施,强化火灾监控、疏散逃生、安全巡查等技术防范措施;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能力;

(六)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情况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完好;安全疏散设施不能满足人员疏散要求的,应当设置专人值守和引导;

(二)将场所内具有防烟排烟能力或者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区域设置为临时避难区域,配备逃生呼吸面罩、缓降器等自救逃生设施;

(三)在生产、营业期间应当每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在场所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高危部位和高危时段,提示防火和疏散逃生的注意事项;

(四)在建筑改建期间或者消防设施临时停用期间,应当停止营业或者停止使用;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宿舍、学校学生宿舍、养老院福利院住房、医院住院楼等人员密集的火灾高危单位,夜间防火巡查不得少于3次,禁止锁闭消防安全出口;

(六)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本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当进入场所内的人员临界最大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控制人员进入;

(七)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严禁带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确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应当限量使用,储存量不得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对

- 56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一)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安排人员现场值守;

(二)按照火灾高危单位的火灾危险性特点,在重点时期、区域向社会提供相应的火灾预警,及时处理和公布火灾高危单位发生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大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较高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适当减少消防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已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于改进消防安全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不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取消原确定结果,并摘除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自身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未报送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为委托评估,费用由火灾高危单位承担。

火灾高危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二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进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依照《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于2013年

日起施行。

- 9 -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弘扬中国精神讲稿下一篇:杭州滨江新城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