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法务工作职责

2022-07-19

第一篇:集团法务工作职责

集团法务工作想法

2012年法务工作的想法

一、对合同文本管理规范化、数据化、信息化。

集团将租赁合同、招商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劳动合同、合作经营协议等各种合同文本建立统一版本,使得在合同文本上能尽可能维护公司经济利益,规避法律风险。对需要修改的部分按流程报审批。子公司每签订一个合同和补充协议将电子文本及时上传保存于集团合同数据库,纸质合同和协议视子公司具体情况进行统一归档保管。集团管理层和法务部有权限通过合同数据库可以查询了解监督项目进度和子公司各项合同的履行情况,随数据库规模的不断扩大,提供给集团的参考作用是巨大的。

二、对部分岗位的员工进行职务行为的培训。

门卫保安岗位虽然是公司最底层的岗位,但却是客户和外界最先接触到和看到的,代表着公司形象。工作期间门卫和保安的举止代表着公司属于职务行为,不管是意外情况还是发生问题,都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因此对门卫保安首先要求加强自身素质,对任何问题必须严格依照公司制度和公司培训的工作流程来处理。才能无损公司形象和品牌形象。例如上次宜山店国际馆的不实报道中就有被报导某保安向记者说出对公司形象不利的话语。

招商运营部和开发部是公司重要核心部门。员工在与客户的谈判过程中,除要准确的把握客户心理、维护公司的利益外,还要清楚的知

道合同中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对公司的利与弊、签订合同前客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证明、对重要客户做基本的资信调查了解。从而才能从法律和合同的角度上避免将来产生纠纷时引发的法律风险,才能最大的维护公司品牌形象,保障公司经济利益。

三、对公司网页上法律法规知识检索一栏进行完善补充。

公司员工能够随时登录公司网页法律法规一栏来检索查询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具体法规详见附件文档例如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获得法律支持。也可以邮件来咨询法律问题或提出与工作相关的法务建议,集团法务部专人对法务咨询和建议进行回复和整理(咨询内容应与工作有相关性,对员工个人的与公司无关的法律问题法务有权答复或者不答复或者请其咨询相关行政部门。例如个人劳动关系问题咨询12333上海社保网站)。法务部依据咨询和建议有计划的针对性的开展集团和子公司的法务培训工作

四、修订和完善集团法务部制定相关制度规定

现有的公司制度因为时间久远或者制定时对法律法规参考的不够,可能在实际规定和操作程序上存在诸多不足。需要系统的修订和完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员工提出的对公司法务工作的建议或者意见,一经采用将以加分的形式或者关键事件考核指标计入员工绩效考评或者年终优秀员工评选当中,

2、各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做案例收集和总结,对因为未按法务建议造成公司利益、品牌或者其他权益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

人报经集团法务部、集团管理层审核后发出情况通报或者公司处罚通报。

3、集团法务部制定对管理层的培训工作计划和培训考核方法,培训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结果。

第二篇:集团法务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集团工作安排,在过去近2个月时间里,本人分别到了集团各下属公司进行工作调研,就各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跟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探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集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现状

近年来集团对法律风险防范越来越重视,积极推进相关机制体制建设,风险防控体系初具雏形。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律顾问制度基本确立,聘请律师担任集团常年法律顾问,负责集团重大合同的把关审核以及各类诉讼案件的处理;二是以各种形式加大了员工法律培训力度,使各公司负责人和业务一线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得到加强,对业务涉及的法律熟悉程度较高,能识别和应对一般法律风险;三是经济合同审查制度基本建立,各类合同基本处于监督和受控状态;四是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和集团内部专人负责管理,使集团的工商注册、商标、专利等各类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未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和被侵权事件。

二、集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薄弱环节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集团已经初步建立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相结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有效提高了依法决策和管理水平。但调研过程中,发现集团在法律风险防控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风险意识有待提高。意识是行动的前提,只有具备高度的风险意识和统筹兼顾的法律思维,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风险防控。但据调研了解到,覆盖全集团的法律风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实用主义和经济思维在与法律思维的博弈中仍占据上风,个别公司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或基于方便高效考虑而忽视法律风险防范的情况偶有发生。如建筑公司存在的部分违法劳务分包,在未能有效避免的情况下,基于成本、工作量等考虑,也没有进一步采取防范措施,存在较大的风 1 / 7 险隐患。业务一线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操控技巧能力薄弱,只能根据一些常识性的法律知识进行判断,有时候明知道这样做是不合法的,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做,这方面突出表现在员工关系管理方面。

二是法务工作架构有待加强。虽然集团聘请有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但主要以事后补救为主,法律咨询为辅,法律顾问基本没参与到日常的法律风险防控的具体工作,如为某项工作出具法律风险防控指引或书面法律风险提示书等,导致法务工作滞后于集团整体的发展。现在虽然设臵了1名法务专员专职从事集团的法务工作,但由于整个集团法务工作起步较晚,大量的工作要从基础做起,这将消耗大量的精力,很难再进一步加强自身习提高,为集团提供更高层次的法律服务。

三是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有待完善。将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融于企业经营管理之中,是提升法律风险防控水平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集团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设计上,很多没有将法律风险防控考虑进去,往往在签署合同的最后时刻才想到法律审查,或是出现法律纠纷时才想到外聘律师,很多时候法律风险防控仍游离于经营管理工作之外,专门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制度更加是空白,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有待完善。

四是过分依赖外聘律师现象严重。由于自身法律知识有限,个别公司经营管理者习惯了一发生纠纷,就马上将案件移交给集团法律顾问处理,而怠于原因分析和事后跟进,导致对已发生纠纷的经验教训总结工作开展不够,未能充分利用前车之覆作为后车之鉴。如近来呈多发态势的劳资纠纷,都有一定的共性,但由于未能及时总结应对,导致纠纷频繁发生。同时诉讼案件的登记、追踪、督促、协调、归档等工作也不够细化,未能得到有效的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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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一步加强集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构想

随着集团规模不断扩大,进入稳步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加上社会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整个集团蕴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管控需求,如果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不及时跟进,有可能会引发法律风险,甚至可能引发集团经营管理的重大危机。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形成覆盖整个集团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切实发挥其作用,显得非常必要而迫切,能为整个集团顺利推进发展战略、壮大产业、创建百年翔顺提供有力保障。

针对调研过程发现的一些问题,并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提出“以建立完善集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为核心,以扎实推进法律风险意识培育、推进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法务工作与经营管理相融合等三项工作为抓手,坚持点、面结合,从无到有,先基础、后提升,逐步实现全面防控”的法务工作思路,用3到5年时间,初步建立起一套覆盖全面、操作性强、运转高效,能为打造百年翔顺保驾护航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从而实现法务工作在整个集团中的战略价值。

(一)法律风险意识培育,是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前提。

法律风险防控的本质归根到底还是意识问题。受到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影响,法律一直以来都被当做一种事后救济的制度工具。然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法律已不仅仅是一种补救工具的代名词,而是成为一种社会调控的手段,它阐释了平等、诚信、公平等原则,提倡将纠纷消灭在产生之前。因此,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全面渗入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是建立集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关键一步。

首先,加强集团和各公司决策管理层法律思维方式的培育。一个企业依法治企的水平如何,首先在于决策管理层的法律思维方式如何。因此集团和各下属公司的决策管理层应该主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通过定期外聘一些高校的专家、学者或有丰富经验的审判司法实践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到集团进行有针对性授课培训,逐步培养和提高决策管理层的法律思维和依法治企的能力和水平, 3 / 7 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为集团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逐步形成领导带头、员工参与,上下一致的学法用法守法氛围。

其次,加强各公司业务骨干法律操控能力的培养。各公司的业务骨干身处生产经营的第一线,直接处理着合同起草审查、生产安全保障、劳动关系维护等法律事务,他们的法律操控能力如何,直接关系着集团的法律风险防控效果,因此,加强对他们的法律意识培育和法律操控能力的培养非常关键。根据集团的特点,从几个方面加强对他们的法律意识培育和法律操控能力的培养:一是根据各公司岗位业务涉及法律的不同进行分组,组成各种学习小组,由公司法务和法律顾问或邀请一些法官、知名律师、其他大型企业的法务人员与他们开展法律业务交流工作,以具体案例为蓝本,就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意识的培育,提高业务操作环节的法律操控能力;二是注重业务流程中的法律“渗透”,在各类管理流程中逐步增设法律审查、法律风险提示和法律“会诊”等流程,在日积月累中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起到培育作用;三是建立考核制度,将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作为一项绩效考核指标纳入考核当中,通过考核促进各业务骨干对其更加重视。

再次,加强全集团的普法教育。结合县委县政府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工作要求,高度重视,不流于形式,通过每年一次的象窝封闭培训和其它的一些日常培训安排,在全集团开展普法教育,把与集团经营息息相关的《公司法》、《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全体员工学法守法用法。

(二)法律风险机制建设,是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重点。

4 / 7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除了需要一批法律思维娴熟的决策管理层和法律操控能力强的业务骨干把关以外,还需要一套覆盖严密、操作性强,运转高效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作保障,这也是构建整个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重点:

1.合同审查制度。通过修改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优化合同审查流程,在财务审核前增加法律审查环节,明确界定各审查环节的职责和审查要素,确保各合同从谈判到起草到签约到履行的各个环节都有人把关、有人负责;逐步整合各个公司的合同资源,形成合同库,通过分类归纳,建立起集团的合同示范文本库,降低合同风险和提高签约效率;重要合同的签订,集团法务要及早介入,在合同谈判与起草阶段提供法律意见,避免重要合同条款的纰漏。

2.规章制度审查制度。明确规定新制定或修改事关集团全局性的规章制度,下发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重要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法务直接参与制定,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要求。

3.诉讼案件管理制度。通过制定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明确诉讼管理流程,确保在案件发生后的外聘律师、调查取证、财产保存、按时举证、出庭应诉、申请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合法、有利、有序进行,提高纠纷案件的胜诉率。

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集团各类知识产权在创造、申请、使用、保护等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管理,提高员工创新积极性,增强集团市场竞争力,同时避免集团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5.法律风险应急管理制度。建立集团法务不定期到各公司调研机制,发现和收集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提出防范措施或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各公司遇突发事件按权限上报同时报集团法务,由集团法务或联系常年法律顾问指导做好证据保存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和法律证据灭失。

6.重大经营决策法律风险提示制度

5 / 7 明确集团或下属公司参与收购或合并等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在实施前必须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将法律风险评估书作为重大项目评审必备材料,降低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

(三)提高法务与经营管理融合度,将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基于理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思维与带有逐利的经济思维间的天然矛盾,容易造成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相分离,难以相融合。因此逐步解决该天然矛盾,提高法务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的融合度,便是将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落到实处的过程。

首先,确保“三个到位”,即规章制度审核到位、重大经营决策审核到位、重要合同审核到位。这是集团最核心的三大事项,将三项审核流程化、规范化,通过考核监督确保审核不流于形式,真正做到规章制度未经法律风险审核不适用,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风险评估或评估不通过不执行,重要合同未经法律审查不签署,确保集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落到实处。

其次,创新法律风险防控手段和工作方法,实行全员参与、量化防控。通过由法务牵头、全员参与对集团法律风险进行全面客观梳理、识别,改变仅依靠法务人员和外聘律师个人能力和经验识别法律风险的状况,避免法务识别的风险与经营部门实际防控需要相脱节。同时分门别类制作法律风险清单、量化风险等级并编制防控指引手册等进行风险防控,使经营人员结合清单和防控手册主动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根据风险等级有选择性的进行经营决策,从而使得法律风险防控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始终,有力促进风险防控与经营管理的融合度,寻找法律思维与经济思维的切合点。每年对法律风险识别和防控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提出改进方案并实施。

综上所述,集团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前提和关键在于法律思维和风险意识的培养,如果不能形成成熟的法律思维和敏锐的风险意识,即使有再强大 6 / 7 的法律顾问队伍也无济于事。而法律思维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这又要求我们要不断通过制度建设、流程约束、考核奖惩、培训交流等措施,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促使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深度融合,真正建立起“事前能得到有效预防,事中能及时采取措施,事后能最低成本补救”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从而为集团稳步加快发展、创建百年翔顺保驾护航。

新的舞台,新的机遇。 通过近两个月的调研了解, 深受翔顺集团倡导的“诚信做人、客户至上、回报社会、共创美好新生活”的企业精神所感染,能够成为其中的一员,我深感荣幸。作为集团的首任法务专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今后我将以兢兢业业、团结协作的态度,尽己所学、所长、所能,为集团的各项业务提供点面结合、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助力集团发展的同时,书写自己的人生篇章!

汇报人:雷朝灯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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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某大型投资集团法务的工作报告

各单位法务代表:

大家好!

集团法务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问题,大到重大案件的处理,小到每一份合同的每一个条款,甚至一个字一个词,都是集团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集团公司高层对于法务工作的支持是异常坚定的,深入开展全集团的法务工作的决心也是异常坚定的。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就是法与商的结合,法律具有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希望各单位法务代表,积极投身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研究并发现法律问题,为集团及本单位的法务工作的高效开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受董事会委托,现将集团公司法务工作做一简要说明如下: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5号文中要求在所属各单位、在建项目部设立法务人员时,已经明确规定,设置法务人员的目的是:

1、对集团的法务工作起承上启下作用,起到集团与所属单位法务工作联系、中转和协调的作用。

2、保证所属单位合同会签制度的有效进行。

3、妥善管理所属单位与合同有关的各项文档资料。

4、参与所属各单位与法律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5、其它交办事宜。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14号文中,进一步明确要求集团所属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情况作一调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继法务工作的持续开展。

从各单位反馈回来的自查表中可以看到,集团所属各单位的法务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统一。

对于法务工作在企业中的作用与地位,从总体上仍停留在打官司的认识上,对于法务人员参预事前法律风险控制的认识并不统一,现状是:有的单位所有合同均经法务人员审核,有的单位根本没有法务人员参预,而且从总体上来讲事后救火员的定位占了主导地位。但国家经贸委、国资委立足于现代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定位则是:法律顾问不只是打官司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法务人员是领导的法律参谋与助手。让法务人员参预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但可以提高法务人员对于本单位业务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法务人员从这些活动中,发现法律问题,加深对法律条文的领会,进而从法律的视角提出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的办法,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全集团应将法务工作的关口从事后统一到事前上来,将法务人员从救火员统一到企业风险控制员的角色上来。

2、各单位法务工作开展程度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已经实现了对常规业务合同的法务人员参预审查的制度,但有些单位还没开始,只是有争议时就去找外聘律师处理诉讼,而内部法务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3、各单位法务人员的法律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已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具有独立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参预合同会审把关的能力,但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可能刚刚接触,对于如何开展法务工作处于迷茫状态,不清楚自己该做哪些事。

4、合同相关档案管理处于薄弱状态。

从自查表中可以看出,尚没有哪家单位在自查表中提及法务人员参预对合同相关档案的管理问题。各单位对于法务档案的理解仍局限于诉讼案卷上,没有把法律实务中所常遇到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理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集团公司已经发生过的一些案例说明了合同相关资料缺失所造成的案件处理上的困扰,另一些案例也从反面证明了相关资料的齐备对于诉讼案件的有效处理,所带来的便利。法务人员参预档案管理,就是参预证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收集证据不是为了诉讼,但没有证据的支持,谈判也不会有力。

20xx年法务工作的主要目标,简要来说,就是要建立建全法务人员的工作队伍,完善集团公司的基础性法务工作制度。

围绕主要目标,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1、展开对法务人员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制度规定的再完善也得靠人去执行,合同签订水平的提高靠的也是人的水平的不断提升。没有人的质量水平的提升,工作的质量水平的提升是不可想像的。所以在全集团法务人员队伍中,采用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法律培训与学习工作,也是当前一件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比如:定期集中学习、法律专项问题培训、集团法律顾问室巡查即时解答、集团报上设立法律知识园地等等。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将与有关部门商议制定一种长效的法务学习与培训制度,为法务人员法律工作水平的提升搭建一个平台。

2、在全集团各级树立以事先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为辅,事后救火为补充的法务工作指导思想。

事后救火式的法务工作,不只是耗费企业高层及相关部门人员的大量精力,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效果还往往不佳,增加企业额外的成本及费用支出。这种思路与现代法务工作的思想及国家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事前防范式要求在不断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总结旁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防微杜渐,将这些经验与教训上升为管理的制度,上升为合同的条款,使同样事情不

再发生或减少发生的概率。达到减少事后救火的发生率,为企业减损服务。

事前防范式考虑到合同订立后,风险的形成与积累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而这个过程与合同履约的过程同步并行,所以,事前防范式也同时要求事中控制的同步并行。采用事中同步跟进、主动控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消除后发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合同订立中未考虑到的地方,也能及时加以补救完善,从而将法律风险产生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3、探索法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评定体系。

没有考核就没有促进的动力,也只有考核才能做到使更适合法务工作的人进入到法务工作的岗位上来。集团高层、董事会办公室及集团人事部将深入探讨法务人员考核的模式,逐步建立法务人才梯队管理的制度,比如:法务工作评优工作、法务人员会签底稿及会签质量评比工作。集团将结合法务人员考核工作的展开,促进法务人员法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4、建立合同会签制度。

合同会签制度是事前防范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合同会签制度也是集团公司高层一直以来所强调和遵循的,其目的是集合企业各部门的智力,找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从而提升合同签约的水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争端的解决,立脚点还是合同的规定,事实上,国家的法律体系再完善,也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都规定进去,特别是在民商经济活动中,法律更倾向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上升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种现状决定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决定了合同的履行,决定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法律工作实际上也就成了企业的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同会签制度就是要通过会签的形式,使企业对外赢利行为和成本支出行为得到最有利于企业的安排,使企业利益最大化,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可能多地争取对我集团公司的有利条款。法与商是结伴而行的,商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法行为,合同会签质量不是一个部门的事,但法务人员应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5、建立合同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份合同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甚至合同是否得到执行,是否被修改废止,是否经历过价格调整,产生经济利益的纠纷责任在何方等等一切问题的解决,无不是与合同档案的管理密切相关的。

合同档案就是合同从开始订立直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书面材

料、往来信函、对问题的解释性说明、会议纪要、鉴定文件、视听资料等等。这些资料不是可有可无的,平时不注意收集,到用时就会非常后悔,比如,要证明杭萧钢构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就得证明,我们此前提供的一切修改意见均未被采纳,而这个就有赖于先前合同缔约谈判中所形成的修改合同的各类文字材料,如果没这些事东西,格式合同这一点,就无法证明。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对于当事人双方对某一问题的理解产生不一致时,法院将按照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加以认定和裁断。

因此各单位应从讲证据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努力使档案管理工作跟上本单位业务发展的需要。档案管理无疑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各位代表,我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商业风险越来越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为法律风险,而同样,一切法律风险最终将体现为商业风险。没有哪一次的法律风险不伴随着企业经济利益的得与失。鉴此,我集团公司高层领导班子,对于法务工作的展开日益重视。

第四篇:万达集团法务职位介绍

万达集团官方网站

1)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主任(副总经理)

集团概要:大连万达集团创立于1988年,已形成商业地产、高级酒店、文化产业、连锁百货、旅游度假五大产业,企业资产1400亿元,年销售额800亿元,年纳税95亿元。万达集团已在全国开业33个万达广场、15家五星级酒店、600块电影银幕、26家连锁百货店、30家量贩KTV。计划到2012年,企业资产2000亿元,年销售额1200亿元,年纳税200亿元,成为世界级的企业。

岗位背景:

集团法务部:十五人左右,一个法务总,一个副总,其他都是主任。

法务主任:税前最高3万左右,该岗位属于高管级别,但没有下属,汇报对象法务副总,侧

重非诉业务。

副总薪酬:百万左右,汇报对象法务总

一、任职资格:

1、 法律专业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男性;毕业于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清华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烟台大学。

2、 法律业务相关工作经验不少于5年(有房地产行业、酒店行业、影院行业、百货行业经

验优先;持有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

3、 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团队配合意识,有一定应变能力。

二、工作职责:

1、 起草、修订、审核集团及所属公司各类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2、 参与全集团对外重大商务谈判,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3、 组织所有新项目尽职调查,并负责审查各地项目开发建设的合法合规性;

4、 参与全集团范围内诉讼、纠纷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组织总结;

5、 对集团及所属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并组织考核及集团范围的法律培训等。

三、岗位相关信息:

1、 男性;

2、 招聘数量:3名(法务主任2名,副总1名);

3、 部门定位:由一位总裁助理兼任法务总经理,与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同属一级部门;

4、 薪酬范围:法律事务主任年收入税前40万- 45万,副总经理薪酬可谈,根据候选人能

力与意愿给予恰当薪酬;

5. 名校毕业,人大,北大,清华,西南,西北,政法,32-36岁以下。

第五篇:集团法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及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法务人员的管理,规范法务工作,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法务工作内容及职责

第二条 集团法务的工作内容及职责为:

(一)制定、修改、完善与法律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参与制定集团重要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推行重大合同标准文本,并根据集团实际运营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以集团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随时修订标准合同文本;

(三)审查授权范围内的合同;

(四)监督集团、区域公司、专业公司以及其它分支机构法律文书(包括合同、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对合同履行的关键节点进行评估和提出法律建议;

(五)接受集团、区域公司、专业公司以及其它分支机的委托,代理集团、区域公司、专业公司以及其它分支机的重大诉讼案件或处理纠纷;

(六)参与处理重大事件;

(七)参与集团、区域公司、专业公司以及其它分支机的投资、购并、重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经营活动,进行或配合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八)参与重大项目谈判;

(九)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见证服务;

(十)对与集团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法律事务进行咨询;

(十一)对集团范围内的申诉与举报进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二)针对集团的实际需要进行法律培训;

(十三)为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定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并对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稽查,对集团所有法务人员进行管理与考核;

(十四)选聘一批优秀律师事务所并与之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降低成本、

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为原则,协调、监督、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为集团积累优质的法律资源;

(十五)负责其它法律资源的积累和维护;

(十六)办理集团指定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三条 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法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职责为: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公司与法律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参与制定本公司、本部门的重要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日常法律事务;

(三)在本公司范围内全力配合集团法务推行标准合同文本,建立标准合同文本的修订机制;

(四)审查授权范围内的合同,监督集团审核修改意见在合同签署前的落实,在签署后将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交集团审计法务中心备案。

(五)监督本公司法律文书(包括合同、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对合同履行的关键节点进行评估和提出法律建议;

(六)代理本公司一般的诉讼案件;

(七)配合集团法务参与本公司的投资、购并、重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经营活动。对本公司的重大项目及经营活动进行法律跟踪,提供法律支持,遇有风险及时向集团法务进行汇报;

(八)参与本公司的业务谈判;

(九)参与本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见证;

(十)参与处理本公司的重大事件或纠纷;

(十一)在本公司开展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和培训;

(十二)按集团法务确定的模式与本公司或项目所在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十三)积累和维护法律资源;

(十四)接受集团法务的指导、监督、稽查,办理集团法务指定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三章法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法务人员应当恪守以下职业规范:

(一)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二)忠于职守,维护集团合法权益;

(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按规定方式和范围使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资料。

第四条 各级法务人员每月应向集团法务负责人提交月工作总结和月工作计划,并就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予以说明。

第五条 集团法务负责人有权不定期地对各级法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条 集团法务负责人有权对各级法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对在日常工作中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集团法务负责人有权随时指出并要求相关人员或单位及时予以改正。

第七条 集团法务负责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级法务人员进行工作考评。

考评由专业考核和工作评价两部分构成。专业考核由集团法务组织命题,通过开、闭卷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评价是对法务人员日常工作中表现出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工作作风等因素,逐项详细地给出书面评价。

集团法务负责人有权将考评结果提交给集团相关部门或相关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并向人力部门提出嘉奖或处罚的建议。

第八条 对专业素质不符合岗位要求,或未能恪尽职守而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人员,集团法务负责人有权按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向人力部门提出调离法务工作岗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就法务人员的管理及行为规范未做出规定的,参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审计法务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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