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论文范文

2022-05-13

第一篇:非物质文化论文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

摘要 唐山皮影已被国务院批准确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一。目前,随着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的实施,研究与保护就成了皮影传承非常重要的环节。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皮影积累了丰富的演唱艺术和技术,而其雕制工艺堪称民间工艺美术的代表。如何有效的开展皮影造型艺术保护与研究,就成了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皮影造型艺术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认真思考,理性分析,以创新的思维与意识,立足现实开展全方位的工作使之更具有现实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唐山皮影 造型艺术 文化遗产 保护研究

目前,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猛烈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通过一定的物化形式得以呈现的,皮影造型艺术正是这种遗产项目的典型。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皮影积累了丰富的演唱艺术和技术,而其雕制工艺堪称民间工艺美术的代表。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皮影与皮影造型艺术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我国劳动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皮影文化,它们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了中华民族精神与情感,也增强了民族自豪感与自信心,同时也是与世界文化交流的纽带与桥梁。

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传统艺术皮影带来繁荣。在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下,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日渐衰微。人们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致使我国的民间皮影面临消亡的危险,唐山皮影当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皮影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皮影这一独特的民间艺术语言正面临着消亡;大量的民间皮影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因此,如何有效的保护民间传统皮影艺术与其造型主体,就成为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唐山皮影的保护的问题之一。

当前,保护这些文化遗产对于传承中华文明,发展先进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维护国家的团结统一,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随着对非物质文化重要性认识的逐渐深入,国家、政府逐渐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力度,皮影亦在其中。目前皮影的保护与研究显得还很薄弱,有待国家、政府及社会各界加大人力、物力、财力对其进行抢救和保护。

皮影戏是我国一门古老的民间艺术,是优秀的戏曲剧种之一。迄今为止我们发现的有关皮影记载的文字是在宋代。许多资料证明,皮影戏在宋代就已盛行于宫廷市井。皮影的雕刻的行业,南宋时临安已有,当时先为素纸刻镂,后为羊皮、驴皮、牛皮刻镂。明清之后,皮影戏日趋丰富,雕工技术更加精细。现在唐山皮影遗留下的影人最普便的是驴皮刻制的影人。至清末,皮影戏盛行全国。与此同时,河北滦州皮影异军突起,进而形成了中国皮影艺术最有影响力的流派体系之一。滦州皮影的兴起,将我国皮影文化带到了历史的高峰。清末民初,皮影戏在全国盛行,出现了繁盛的景象。

滦州皮影现称唐山皮影(又称乐亭皮影或冀东皮影),是中国皮影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发祥于河北滦州、乐亭一带,极为当地群众所喜闻乐见。2006年6月,唐山皮影被国务院批准确定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一。目前,随着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的实施,全社会愈加重视传统影戏的文化与艺术价值。因而,研究与保护就成了皮影传承非常重要的环节。研究的过程是有效保护的必然前提,保护的实施是拓展研究的必然诉求。在皮影的传承与保护研究过程中,要注意研究的规律性和系统性等一系列问题;立足现实,来开展全方面的工作,使之具有可行性实用价值。

唐山皮影的造型艺术,是唐山皮影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物化形式之一,是皮影艺术重要的组成部分。唐山皮影的造型主体(俗称影人)采用驴皮雕刻,因而在民间唐山皮影又被称为“驴皮影”,它是中国所有造型艺术如剪纸、绘画、雕刻等工艺美术的结合体。皮影戏的影人造型,融有古代壁画、佛像、戏曲脸谱、戏曲服装、民俗与剪纸等民间艺术的精髓,制作精良考究。

唐山皮影艺术存在的功能逐渐的弱化,使其面临着消亡的危险,群众基础萎缩严重。这给皮影造型艺术带来了直接的结果,那就是和皮影表演艺术一样面临失传的境地。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皮影造型遗产实物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整理与研究。另外,建立可行性的教育普及推广制度,都是对其进行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关键。

国家、政府对皮影的收藏正在进行(主要是以博物馆的形式)。民间收藏者有一些是致力于皮影戏的保护和研究的,绝大部分出于对皮影艺术的热爱,其中一些人以专家学者的身份做出了许多具有深远意义的研究,身体力行为皮影艺术做出许多贡献。当然也有一些人在收藏、保护皮影的同时,从皮影中获取一些经济价值。

还有一部分文物商贩为了商业利润,不惜重金收购流散在民间的皮影、剧本等,致使大部分珍贵的具有艺术价值的皮影构成实体流失海外,给皮影文化的保存与研究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力。上世纪二三十年代起,西方一些收藏家开始在中国收购皮影。这些都在某种意义上加速了皮影的进一步衰落,而能够进行皮影表演与皮影制作的艺人愈来愈少,出现年龄上的断层……所以,对于唐山皮影艺术的整理、研究、推广有着刻不容缓的要求。

唐山皮影造型艺术的保护与传承,可分为唐山皮影造型实体与雕刻技艺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可以通过普查与调研建立比较完备的档案,针对唐山皮影造型的整理与雕刻技艺的传承,采取相应的方法,通过现代科技手段,采用可视图像、录音、文字等手段,记录其艺术表现。结合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可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认真开展皮影艺术普查工作,制定、完善有关的鼓励与保护政策

采用广泛的田野调查,来寻找和发掘更多有保护与传承价值的唐山皮影造型艺术遗产。我国可以鼓励对皮影艺术的保护和传承,比如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地区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行政部门与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创建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累经验。

二 由相应的机构对皮影现有资源进行整理,保证现有皮影艺术资源的齐全和完整

认识到皮影这一民间美术实物与制造技艺,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遗产,应采用恰当的形式,将分散在一些部门或个人手中的资料进行整理,包括分散在各业务部门或个人手中(皮影艺人与收藏者)的皮影资源进行梳理。比如通过购买或其它有偿的,个人可以接受的手段进行(比如拍摄,扫描等)。

唐山皮影戏中影人造型属于我国的民间美术范畴。它以独特的艺术表现风格,在民族艺苑里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皮影戏独特的幕影表现形式,它对人物造型元素进行了大胆而直接平面化的处理,其脸谱与服饰造型遵循中国戏曲艺术的形象,纯朴而夸张、粗犷与精细并存,大胆而浪漫,雕功流畅,色彩艳丽。皮影造型古朴典雅,具有独特的形式语言与表现手法,民族味浓厚,同时具有艺术审美性与收藏价值,是我国民间艺术中的璀璨瑰宝,对于皮影造型艺术资源的研究开发与利用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

皮影艺术的造型取材广泛,内容丰富,影人造型,融有古代壁画、佛像、戏曲脸谱、戏曲服装、民俗与剪纸等民间艺术的元素。制作工艺与造型样式都别具一格,其戏剧化的造型程式与雕刻手法,对于中国的传统艺术的贡献无疑是非常重要的。皮影造型艺术表现天然而纯粹,无须修饰与借助材料的高贵来的完成对美的表现,是自然流露的纯真质朴之美。它除了具备上述诸多可贵的特点之外,还具备存在于劳动人民身上的那种善良、勤恳、隐忍、坚韧、乐观和智慧的品格。而制作工艺与造型样式的整理研究,就成了唐山皮影造型艺术的保护与传承的关键。

唐山皮影造型艺术资源的浩瀚与博大,为整理与研究提供了丰富的题材。一般唐山皮影戏班都保留有影人头楂和影人戳子(身子),大的班有影人戳子200至300件,头楂约为1000到3000个。比较小的班有影人戳子100多件,头楂约为400到600个。戳子根据角色的不同分为袍、靠、掩、衫、褂、铠、衣、流淌等多种类型。

影人头茬冠戴的分类也很细致,一般可分为盔、冠、巾、帽等几大类,各类型造型样式完善讲究,装饰图案各有不同,与中国传统戏曲服饰造型同出一辙。唐山皮影除了人物造型外还有大量道具造型与景片造型,包括桌椅床凳、车船马轿、军帐兵器、龙凤禽兽、花树虫鱼、山石门景、亭台殿阁、城桥寺塔等场景,其造型考究,处处流露着鲜明的皮影艺术特色。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几千年的历史锤炼出灿烂而丰富的文化。皮影艺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皮影艺术造型中的每一件作品都蕴藏着丰富的表现,反映了劳动人民的精神风貌。要在研究整理皮影造型资源就要领悟其皮影造型艺术作品,充分了解民间工艺所反映出的信息与内涵,解读每件雕刻作品所蕴含着的思想、文化等内容。

皮影造型艺术是现实和艺术浓缩于一体的结晶,充分体现了劳动人民的审美取向与智慧。对于皮影造型艺术的保护和抢救可以采用“记忆”方式,即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如录音、录像、摄影、摄像、文字记录等方式,把那些难以延续发展、濒危的项目保存下来,作为今后展示和存储的资料依据,以保证现有皮影艺术资源的完整。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建立完整的档案。

三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与工作机制,也是这项工作的关键

各级业务部门应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措施,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严格要求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藏、私有、销毁、倒卖皮影民间艺术品,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行研究;组织人员收集、整理许多珍贵的文献,来积累更多的皮影文化遗产资料,形成有皮影造型艺术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

相关各级政府可以加强领导,将皮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文化发展纲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与完善。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在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可以借助其它国家的经验。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努力培养专门的业务人才。

四 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使其以恰当的形式呈现于公众的视野

在做好普查和资料整理等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组织出版相应的音响、图书,建立起具有开放性的皮影艺术资料库,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发挥博物馆的展作用。保守的保护,封闭的保护,既与文化发展主流相悖,也不符合民族民间文化发展规律。鼓励和支持媒体(包括新闻机构、出版单位、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对非物质文化皮影艺术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在公众传播领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观念,包括皮影艺术推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与保护意识的培养,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上的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公益演出、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只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强有力的宣传,才能够使全体民众自然且广泛地了解、认识和感受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进而接受和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

唐山皮影造型艺术的保护与传承,还可以和皮影演出的推广同时进行,它的宣传主要途径有:一是通过电视媒体,如要在皮影电视台进行报道播放来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通过纸媒体(包括报纸、书籍、杂志);三是通过音响出版物,以不同渠道向广大民众进行推荐与发放;四是通过互联网,互联网内容具体,形式多样。

五 加强皮影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交流,也是皮影造型艺术传承发展的友有益补充

唐山皮影造型艺术与皮影表演,本身是河北的一种活态文化,体现着中国传统文化的传统性与地域性。我们大力加强皮影文化产品的对外交流,不断创造扩大传统皮影艺术的对外的影响空间,着重要做好皮影造型艺术与传统表演艺术良好运行机制,扶持有能力开展对外交流的表演团体与皮影造型艺术制作者,采取系列措施,在资金、手续等上提供必要的保证,以保证这些表演团体顺利走向海内外文化市场。

皮影造型艺术这一非物质文化的物化形式,作为传承多年的文化形式,是一座巨大的艺术资源宝藏,优秀性和独特性使其具有深厚的价值,还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观赏性。我们可以把它的艺术性和观赏性进行挖掘,通过整理,开发形成品牌产品,以皮影造型艺术自身的艺术魅力和观赏价值进入市场流通体系,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皮影造型艺术本身也可以作为产业进行经营,可以和休闲、旅游相结合,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通过对挖掘皮影造型艺术挖掘,打造文化品牌,实现文化价值,把皮影造型艺术渗透到社会生活之中。对皮影造型艺术进行合理开发的同时,也要充分保护,使之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皮影造型艺术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认真思考,理性分析,以创新的思维与意识,开展全方位的工作。希望在我国非物质文化一系列政策的鼓舞下,唐山皮影与其皮影造型艺术在新的时代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同时得到人们的关注与喜爱,从而使其在现代生活和经济社会中放射出耀眼的光彩。

注:本文为河北省社科联2008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唐山皮影造型艺术的发掘与保护研究》项目之一,200802148。

参考文献:

[1] 顾颉刚:《滦州影戏》,《文学》(第二卷),1934年第6期。

[2] 魏力群:《中国民间皮影造型考略》,《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

[3] 刘庆丰编:《皮影史料》(内部资料),1986年。

[4] 魏革新:《乐亭皮影》,河北乐亭县文史研究委员会:《乐亭文史》(第五辑)(内部资料),1990 年。

[5] 魏力群:《皮影之旅》,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年。

[6] 许德茂主编:《唐山皮影》(画册),吉林摄影出版社,2005年。

作者简介:

孙杰,男,1962—,河北沧州人,本科,副教授,研究方向:美术学,工作单位:廊坊师范学院美术学院。

李引,男,1977—,河北省秦皇岛人,本科,讲师,研究方向:艺术设计,工作单位:廊坊师范学院美术学院。

冯浩,男,1965—,河北省雄县人,本科,讲师,研究方向:美术学,工作单位:廊坊师范学院美术学院。

作者:孙 杰 李 引 冯 浩

第二篇: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文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公共文化的概念联系的基础上,回顾了传统日常生活的文化形式与公共文化的关系从同一到排斥再到相融的变化历程,其中特别论述了遗产的社会命名作为非物质文化成为公共文化的机制及其问题,并展望了民族固有的非物质文化在今后的国家公共文化构成中的更宽广的前景。

“非物质文化”因活态传承而关联着特定的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因遗产的认定问题而关联着传承者与被代表者、小群体与大共同体的关系。这两大关联构成一种社会机制,共同营造着共同体的历史连续性的日常经验,从而形成最经济、可持续的方式,参与完成共同体的自我认同和社会文化的再生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近年成为全球各个社会的文化运动的主要原因。仔细审视上述两大关联,我们注意到一个很关键、很值得玩味的现象,这就是传承者与被代表者在属性和数量范围上的差别。换句话说,非物质文化由“现代”私人所承载,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共同体的公共文化,其中的转化机制及其社会过程是很重要的研究议题。本文循此引入“公共文化”概念,尝试增加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所牵涉的诸多问题的理解。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0年前后确定向世界推广的一个新概念,尽管与之有渊源关系的“无形文化财”在日本已经通行了数十年。这个概念在屈指可数的几年里嵌入中文世界,正从小范围延展到全社会,甚至社会基层。我们在中国看到,先是少数几个专家受文化部委托,试探着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个概念把中国的文化事物对号入座,当中国的昆曲艺术(2001)、古琴艺术(2003)、新疆维吾尔十二木卡姆、蒙古族长调民歌(2005)先后被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时候,这个概念持续地在中国的新闻媒体和文化部门引起广泛的关注。如果说这些文化事件、媒体事件还只是茶壶里的波浪,停留在小范围和表面上,那么与之相衔接的另外两件大事很快证明这个概念具有全国性和全民性的动员力量。一件是湖南岳阳在2005年掀起的保卫端午运动以及全国人民的声援①,一件是中国在2005年开始的第一届并在2007年年底启动的第二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与遴选②。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是一个新近流行开来的概念,但是它已经嵌入我们的语言,已经纳入国家的议事日程,已经成为利益博弈的对象和思想交锋的热点。尽管如此,它还是一个说起来不那么顺口、听起来不那么明白、操作起来颇为棘手的概念。为了理顺、理解这个概念及其涉及的实践问题,大家急迫地召开一个一个会议③,但是会上无法展开复杂的思考。学者们还一再地冀望于会下的学理探讨④。本人以为,我们要想让一个新概念便于理解、有效交流,可行的方法是把它纳入一定的概念谱系,认知它在一系列概念中的位置。比如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虽则是顶着一个奇怪的姓名闯进中文世界,它实则在我们熟悉的社会有很多近亲与远戚。从造就它的那些要素来说,我们应该列上“现代性”、“全球化”;从它的血统来说,我们要列上“本真性”、“身份认同”;从它所牵涉的文化现象来说,“民俗”、“传统”、“信仰”所涵盖的林林总总的传承体裁都需要我们厘清与它的关系。本人不可能在这篇文章里整理它的完整的概念谱系,只是想阐发它与“公共文化”这个概念的若干联系,从而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属性得以明晰,让“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龙去脉有所澄清。如有可能,这项研究只是未来相关的知识谱系梳理的一件基础性工作。

与已经文字化(典籍)、实体化(建筑、器物)的文化样式不同,非物质文化是活态的,是由人的生命活动所承载的。我们谈唐代文献中的毛衣女故事,这无涉非物质文化;我们谈甘肃西和县和河北内丘县现在还在流行的七夕乞巧习俗和相关的七仙女传说,这是非物质文化。我们观察大理的民居,这无涉非物质文化;我们观察大理白族的木匠修建民居的过程及其手艺,这是研究非物质文化。与其他概念所指的文化不同,非物质文化与自己的传承者不能分割。文化表现形式尙处于言传身教、口承心受的状态,才可以被界定为非物质文化。显然,特定的非物质文化成为话题的时候,就是特定的人成为话题的时候。正是对活文化与活人并存并举的属性的重视与阐发可能给学术带来别样的机会。我们注意到,对于这一重要属性的认识已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对传承人的重点保护提供了依据,但是在理论上,我们对这一属性的认识还大有深化的必要。

谈论“非物质文化”,我们特别强调“(传承)人”的问题,这是为了在我们进而谈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进入“人的关系”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牵涉着这样一种关系:直接起传承作用的是小一点范围的具体的人或人群,而“遗产”的代表范围却是集合性的、较大数量的人。其中往往是“小众”与“大众”的关系,小地方与大社会(国家)的关系。说甘肃西和县和礼县相邻的仇池山区现在还流行着跨度七天的七夕乞巧仪式活动,这是指出一项非物质文化的存在事实。话题所牵涉的地域可以只是当地,所牵涉的人可以只是结社举办仪式的那些女子,但是在“遗产”话题里,却是县政府或者其下属机构县文化馆出来主张它是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这项主张得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部级联席会议和国务院的确认,它就正式成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于是,(地方上的)个人活动就完成了向(国家)公共文化的转变,其中卷入了多种身份的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表现为申报者(县政府)、传承者(举行仪式活动的妇女)、评判者(学术和政治的权威)和被代表者(中国、中国人)的复杂关系。

非物质文化成为遗产,或者简单地说,被命名为遗产的程序就是一种公共文化的产生机制。“非物质文化”是一个表示自在状态的概念,只是表示特殊样式的文化的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彰显文化自觉历程的概念,表明特殊样式的文化已经完成了权利主张、价值评估、社会命名的程序而成为公共文化。

非物质文化项目要转化为“遗产”就要明确主人,明确是谁的遗产。对于作为实物的财产和一般的知识产权,拥有者通常具有排他的所有权和用益权:甲拥有这栋房子,乙就不可能同时拥有;甲吃一个包子充饥,乙就不可能同时用这个包子充饥;罗琳是《哈利·波特》的作者并因而享有版权收益,其他人不再能主张同样的权利。但是,非物质文化项目却可以产生非常不同的权利主张,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所有权和用益权的兼容性:仇池山区妇女举行的七夕仪式当然是她们的仪式,但是她们不排除县、省、国家出来主张这是它们的仪式;更有意思的是,反而因为更大范围的主体主张也拥有它这一事实而使这一仪式更有价值。文化内在的公共性使文化项目具有传播、分享的无尽冲动,而非物质文化因为通常没有可以指证的创作者而没有初始版权的制约,从而更加方便多主体参与权利主张的游戏。正是这一特性使非物质文化能够吸引社会的各方力量都具有积极性来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运动中来。也是因为这一特性的作用,保护实践的多方主体之间一些矛盾问题就不可避免。

成为遗产,是成为有特殊价值之物,而价值之有无与高低的认定是一个由专门人士进行评估的过程。现实生活中的某种表现形式被界定出来,成为可以归入特定的类或体裁(genre)的文化项目,这是一种专业活动的产物,或者由民俗学、人类学、艺术学诸分支的学人所为,或者由基层文化工作者所为。在从生活的庞杂总汇中被标识出来之后,这一文化项目就会被人声称具有某种价值,其价值主张之成立与否要由特定的评审程序决定。评审的标准常常是混合的,如文化的原创性、技艺的杰出性、群体的代表性、存在的稀缺性、政治的正确性。那么,不同标准的权重、组合标准的结构都会影响评估结论。例如福建的项目,如果与台湾具有某种历史文化联系,这种联系的价值按照国家利益的考虑就会被加权。我们在评审工作中看到,在不同的年份,标准的权重和结构都在变动。可见,个人或者个别群体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要成为国家的公共文化,必须通过很现实的价值评估。

非物质文化项目被公布为“遗产”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命名。所谓“社会命名”就是以一种形式或程序向社会公布一个名称,让这个名称被纳入特定的范畴里为公众所周知,实质上是让一个事物在社会上定位。任何名称都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也都可能不断地让更大范围的人所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名称广泛地被公众所知晓,是偶然的、渐渐累积的。但是,社会命名的仪式活动发生在一个很短的时间,而相关的人物在这个名称被公布之前与之后产生了崭新的意义。因此,社会命名是起点石成金作用的环节。实际上,社会命名具有二次命名的性质,尽管在形式上社会命名所采用的词语可能是原有的,也可能是改造过的或全新的。文化项目在它的持有者自享的状态,通常已经有自己的名称,如“(唱)酸曲”、“五句子”、“绣花”、“妈祖会”或“做妈祖诞”。但是,在它们进入一个全国性的遗产名录的时候,它们在语言形式上要被改造成适合区隔的文字,在内容上要打磨掉那些触犯意识形态的当下禁忌的棱角。民歌唱感伤词曲的很多,用五句七言的也很多,绣花的手艺也见于各地,那么,相应的项目被公布的时候就成为“兴山民歌”、“河曲民歌”、“苏绣”、“粤绣”等等。在第一届的评审时期,“庙会”、“神诞”等字眼还是评审和命名的环节不可接受的,妈祖神诞庙会就调整为以“妈祖祭典”的名称公布。

文化具有公共性,但是并非谁的文化都是公共文化,并非什么文化都是公共文化。文化具有公共性是说,文化是一定人群所共享的(这是事实),同时,这一特指的文化具有成为共同体全体享有的倾向、潜力甚至冲动(这是可能性),恰恰是这种可能性使文化不像那些私有性的事物一样因为占有的人越多而使每个人的占有份额越少,相反,它会因为享有的人越多而越有价值,越受到尊崇。然而,文化的公共性实际上受到社会的限制,受到社会关系的限制。所以在现实情境中文化并不总是完全公共的或彻底开放的。有时候是文化的持有人群不愿意让自己的特定文化向全部人公开或开放,有的时候是一个群体或者其代表不让他人的文化成为自己群体的公共文化。文化具有公共性,但是文化要成为公共文化,往往要通过复杂的社会博弈,甚至是思想、政治以至阶级的斗争。在中国,文化项目进入或退出公共文化是近代以来的文化社会史的主要情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的国家对于公共文化具有不同的意义。当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是中国社会重构自己的公共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重要性只有置于近代以来的历史过程之中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

我们认为,中国近代以来的公共文化的演变与非物质文化的遭遇是同一个过程的两面。非物质文化是活态文化,也就是生活方式所承载的文化。非物质文化与日常生活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是被学者发现并表述出来的那部分日常生活,它们被选中是因为它们符合特定的体裁或文化形式。

传统社会的公共文化就是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的共同内容。可是,近代以来传入的西学与社会改造工程相结合,对日常生活中很广泛的公共文化进行重新界定,努力否定它们作为正常的、正当的公共文化的价值,同时逐渐树立现代学校教育和大众媒体所传播的文化作为新的公共文化的地位。其中,围绕“民俗”所发生的学问和政治运作很能够说明这一社会机制。

英文的“survival”是由泰勒确立其关键的学术地位的一个概念,在现代的中文学术中通常被译为“遗留物”。泰勒在《原始文化》(Primitive Culture,1871)的第三章中用文化遗留物的概念把野蛮人的信仰和行为与现代社会的农民的民俗联系起来,认为各种类型的民俗都是原始文化留存在现代社会的残余①。安德鲁·兰(Andrew Lang)继承了泰勒的遗留物学说,在1884年出版的《风俗和神话》(Custom and Myth)中把作为学术对象的遗留物区分为“物质遗物”(material relics)和“非物质遗物”(immaterial relics),把前者归为考古学的对象,把后者归为民俗学的对象② 。这是较早对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研究进行学术分工的陈述。西方的民俗学被移植到中国后,中国学者开始在中国社会发现、界定“非物质遗物”,但是,他们调查研究的旨趣和知识生产的社会后果却与西方大不相同。

如果说民俗是传统社会的日常生活表现样式,那么,中国的民俗在20世纪第一个十年里几乎就是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因为现代工业化都市的日常生活在这个时候并不具有广泛性。如果以1918年北京大学的师生开始搜集歌谣在校刊发表作为民俗研究在中国发轫的标志,当时被归入“民俗”的,不是已经失去原有功能的过去时代的文化遗留物,而是人们的现实生活的有机部分。从民间信仰、节庆活动、个人人生的通过仪式,到(衣食住行的)生活方式、口头文学,人们看见的不是一种文化的遗存形式,而是一种文化的完整形态和正常状态。因此,在当时用“遗留物”的概念来审视、框定中国社会是采用以西方所代表的现代时间标准。以西方的现代立足点来看,中国的文化在性质上是属于过去的,尽管它实际上比较完整地在当下发挥着系统的功能。

从内部来看,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在整体上退化为民俗尚需时日,尤其需要等待革命运动的降临。在随后流逝的岁月里,中国的社会科学的各类学者(当时还没有形成专业的民俗学),如鲁迅、周作人、陈独秀、胡适、顾颉刚、钟敬文等,在中国发现“民俗”或民俗的各种体裁及其作品,形成“中国民俗”的概念,在公共知识领域造就中国民俗由传统性的(落后的)农业、农村和农民所代表的观念。这种以“遗留物”观念为核心的关于民俗的知识生产与其他因素一起造成了一个社会后果:日常生活的社会分野和价值分档,由此开启了中国社会的公共文化的现代重构历程。当本来是共同的、公共的日常生活方式转化为权威所公认的具有落后性的民俗之后,受到较多现代学校教育并能为国家的现代部门工作的人口逐渐脱离与所谓落后的民俗的认同,学会生活或者想象地生活在一种被界定为“现代生活”的日常现实里。现代的知识话语和政治使“民俗是处于社会下层和边缘的农民的生活方式”成为共识,即使是农民本身也接受这种说法,如果可能,也想早日摆脱民俗,证明自己进入了现代。随着现代化在中国的发展,人口中能够与现代性的指标(居住在城市,受现代教育较多,直接受雇于政府部门或国有、国营机构)发生直接联系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对现代性的想象越来越多地成为现实或者具有更多的现实性。作为这种社会过程的结果,原来的日常生活逐渐失去了普遍性,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正当性,被历次政治运动从正式场所、公共领域排斥出去,退缩到公权力和国家意识形态控制相对薄弱的边缘领域和边缘人群,最后真的在社会生活中成为名副其实的文化遗留物①。这样一个历程就是传统时代的公共文化失去既有地位的历程。

然而,历史未必真无情。中国人普遍的日常生活方式一变为民俗,再变为遗留物,可是在走进历史的坟墓之前,却经历了一次历史的转折。在中国国内的改革开放和国际思想与学术界的后现代转向的交汇作用下,传统生活方式的形式或要素先是在民间自发复兴,接着又重新成为国家的公共文化的候选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来得恰如其时。如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个宏伟项目是在20世纪70年代推动的,中国没有那个政治气氛和社会条件来参与。在过去三十年里,传统生活方式的遗留物逐步从隐藏文本回到平民百姓的群体生活中,构成“文化复兴”的民间版本,或者被概括为“民俗复兴”②。

与此同时,旅游业、文化产业、创意经济等以民间活态文化为资源的行业也强势崛起,与注重价值观、认同、集体意识等长远公共利益的文化事业对这些原生或本土的文化的介入纠结在一起,结果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对于民间文化的筛选、评价、命名成为非常复杂的博弈。如果说以“文化资源”的路径进入的产业更多地涉及私人的利益,而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路径进入的公共文化事业主要涉及的是公益,是共同体的价值。

一些先前被认为局限于特殊人群的民俗民艺现在已经成为公认的公共文化了,其中,全国性的传统节日最近几年在公众心中和社会处境上的变化就是有目共睹的例子。传统节日在近代以来一直被贴上农历节日、农民节日的标签,在国家体制(如法定假日)里是不被作为整体而承认的③。最近十多年对年味越来越淡的讨论,全国主要城市对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条例的反对,韩国以“端午祭”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而在中国激起的具有全民性的“保护端午”运动,都清楚地显示传统节日被普遍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公共文化。随着国家在2006年把四大节日宣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今年全国多个地方把元宵节、七夕节、庙会性地方节日提出来申报国家级遗产,国务院在把主要传统节日纳入法定假日体系的方案公布征求意见后已经正式公布为法令。由此可见,遗留物从纯民间的生活文化再成为社会的公共文化的渠道已经形成。这里面现在还存在一些在评估和命名的过程中表现的障碍和限制,但是,更多更广泛的民间文化成为公共文化的机制已经在发挥功能,传统生活文化从整体上占据国家公共文化的应有地位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非物质文化成为公共文化,大致发生在两个层次,一个是在观念上被大众公认,并且得到公众的自愿参与;一个是在体制上被政府部门正式承认,并且以一定的公共资源加以支持。我们前述已经说明,中国日常生活中原生的活态文化在近现代历经被贬低、被否定、被抛弃的曲折,当前又大量地活跃在实际生活之中(也有许多项目处于传承的困境之中),并部分地重新被认知为公共文化。政府是社会的公共性的制度保障,也是文化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因此,政府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文化对待的事业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政府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进行的诸多努力都可以归入公共文化事业。

对于公共物品,政府的作用首先是建立并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参与的各方都遵守游戏规则。中国政治和知识精英虽然长期以改造、革除传统生活方式中的各种文化表现现象为使命,但是还是早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相关的保护项目之前就开始了对于这类文化的立法工作。在国家层次,1998年以来,文化部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同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建议稿),并一直在广泛征求修改意见。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由此该法的名称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由全国人大、中宣部、文化部等多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正在对法律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地方层次,近几年已经有多个省、区(如云南省、贵州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一些地级政府(湖南湘西州、湖北恩施州、江苏苏州等)相继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公共文化需要专门的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的功能,如果非物质文化被正式列为国家、地方的公共遗产,就需要建立相当的专门机构来组织并推动申报、评审、监督、实施的具体工作。因为非物质文化是由私人承载的,所以它们转化为公共遗产的过程和后续管理与公共服务都是难度很大的专业性工作,需要建立配套的行政管理系统。中国在2003年建立了由文化部、财政部和国家民委、中国文联等有关部委的代表参加的“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各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在200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九个部门组成,可谓兴师动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在九个部门联合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安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林业局、法制办等部门,建立了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在这类领导机构之下,专门的日常运行机构也成立起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06年9月正式挂牌成立,集中承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实践和科学保护方面的任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还建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并正在将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数字化,建立数据库,使之成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的基础。一些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建立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如各地展示服饰及其制作工艺的博物馆、民俗博物馆、文化生态博物馆。当然,最基础的还是国家的财政经费的投入,从2003年开始,国家财政每年都列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

公共文化必须在大众媒介中有相当的能见度,必须方便公众获得信息、自主参与。得益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推动,2005年12月2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每年六月第二个星期六为全国“文化遗产日”。在2006年的第一个“文化遗产日”,北京和全国各大博物馆举办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题展,参照国际惯例,在“文化遗产日”期间,具备开放条件的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题展览也以多种形式在全国多次举办。

非物质文化以法定遗产的方式进入公共文化,在整个国家体制里为非物质文化在今后成为整个社会的公共文化的重要来源开创了路径。现在还是以单项特批的方式让非物质文化“提升”为公共文化,这种鲤鱼跳龙门的空间还是很狭窄的。不过,一些正在进行的文化工作有可能带来巨大的改进。文化部已经启动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普查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也正在国家、省、县三级逐步建立。这些重大文化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在这个过程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整个活传统在得到重构的国家公共文化中扮演文化根基、认同核心的作用将具有深远意义。

直到现代的初期,中国社会的日常生活所传承的文化在地方社区和国家层次都具有充分的广泛性即公共性,它们在那个时期就是生活中的公共文化。在不断的新文化运动造就了国家的新的主导文化之后,那种传统文化(时常被称为“民俗”)被认同现代文化的新社群所否定、排斥,成为边缘文化(边缘群体和边缘地位的文化)。它们作为文化的公共性被销蚀了,政治和知识的精英阶层甚至极端到不允许传承它们的民众主张它们具有任何公共性,因为精英占据了所有重要的公共空间和公共话语,它们的公共性就演变为弱势的和边缘的群体性。经过近些年关于文化遗留物的话语的转变,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流行和官方保护工程的展开,越来越多的遗留物已经成为全国性的公共文化。

中国的公共文化从单纯学校教育所培养的现代文化转向包容传统日常生活传承的多元文化,这是中国社会的自我意识和文化认同的转变的重要标志,是中国的主流社会更具有包容性的突出标志。现在,我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放在共同体的公共文化建设的层次来理解、来推进,应该说是一项历史和社会需求的使命。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 容明

作者:高丙中

第三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以文化权利为其法律基石,相关国际公约亦奠基于文化权利基础之上。基于基本人权的视角,作为客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样态、文化价值和人权意义等方面具有文化权利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主要包括:对自身文化享有权的保护;对文化身份权和文化尊严权的保护;对文化生存与发展权的保护和对文化活动参与权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是国家文化主权特殊表现形态的体现。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权利;权利保护

文献标识码:A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以文化权利为其法律基石,相关国际公约亦奠基于文化权利基础之上。从基本人权保护对象的视角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自身的属性。目前,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保护问题仍困扰着学界与立法机关。笔者基于文化权利的基本人权视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以期有助于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作为基本人权的文化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理论基础

文化权利是属于特定文化的人对这些文化所享有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国际社会和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是各族群和社区对其文化的参与、文化身份的保有和文化尊严的尊重方面的权利。“文化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相并列,是一个民族在保有和发展方面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文化性的权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基于发展人权和文化权利实现的高度,在参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于2003年10月制定和通过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文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方承认每个人有权利:(1)参与文化生活;(2)享受科学进步和对其实施所带来的惠益;(3)对其自身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带来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该条款是文化权利的重要国际法渊源。

1950年,T.H.马歇尔把21世纪描述为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被学者称为人权发展史上的第二代人权。与其他基本类型的人权相比,文化权利概念内涵丰富且处于动态的发展中。在相关人权国际文件中,精准的文化概念和文化权利的内涵还难以寻觅,但基于相关国际人权文书对文化权利有关列举性规定之内容,笔者赞同吴汉东教授把文化权利厘定为公众参与文化活动并从中享有相关利益之权利[3](P325)。

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为一项关于人权的科学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人权事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推进。松浦晃一郎(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科学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和平、发展与人权的基础性工作。20世纪以来形成的人权以及文化权利理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1 文化尊严和文化自由权

尊重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即要求尊重他人文化之尊严和文化选择之自由。文化自由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或群体有自由参与或不参与文化生活之选择;二是个人或群体享有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或缺的自由,个人或群体在参与文化生活过程中不受国家或政府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干预之自由。文化自由不仅指通常意义上的科研自由,还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选择个人身份的权利、接受信息权、使用选择的语言的权利和自决权等。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对西方国家的强势文化,在存在状态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弱势。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与原住民或发展中国家的族群相联系,而发达国家的文化主要是工业或商业文化,相比较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劣势地位。应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官方机构和相关组织积极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和保护工作中去。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文化自由权应在一国或一个地区社会内部得到实现,相关民族、族群和社区享有文化尊严权。

2 文化认同权

文化认同权是各个国际人权公约关于文化权利首要界定的权利内容,意指每一个文化群体都有权保留并且发展自己特有的文化,不论在更广义的语境中自己的文化与其他文化是如何整合或如何相关联的。为表述思想、创造创作和传播作品,人人都可以通过利用包括自己的母语在内的其选择的语言进行上述活动的权利;接受尊重其文化特质的优良教育和培训是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人都有资格参与其选择的文化活动及从事自身所特具的文化生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某一族群和社区的人们对其自身特征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是维持该群体及其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桥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助于维护一个民族、族群和社区的文化权利,可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性和文化一体化过程中的竞争力量,从而更好地巩固处于弱势地位的该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

(二)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实施所带来的利益

这里的“科学进步”不仅包括自然和生物科学上的进步,也包括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上的进步。对于这些科学进步,人们可以自由寻求和接受科学所取得的进展的信息,以及由于新的科学远见而付诸应用方面的信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为每个人能够从科学进步及其实施所带来的惠益提供了契机。从现实性来看,并非人人都能参加到推进科学进步及其实施的活动中,但是,其可以从中分享相关的社会福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继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权益和经济权益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文化的根本与源头,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文化命脉。以文化权利理论为指导,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某一族群和社区文化权利的实现,同时有助于文化多样性的传承和发展。

(三)文化创作成果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起草过程中,第15条是否应该加入知识产权条款曾引发了激烈的争执。一些代表团建议,应仿制《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的规定,加入对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起初,他们的意见遭到了人权委员会的否定,反对者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不是基本人权的理由。但后来的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接受了该建议。最后,第15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不仅保护作者的物质利益,而且还保护其精神利益。人们在科学、文学和艺术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产品,即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和人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其私权性。

从条文字面含义来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科学、文学或艺术的作者限定为自然人,如“他”和“作者”等语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起草者由于受其所处时代的局限无法认识到族群也有可能成为作品的作者。从法理上讲,只要进行了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创作,无论他是个人或集体,创造者都应成为第15条第1款第(3)项所保护的受益者。基于人权法原理,文化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与之相对应,对人权的尊重、保护和实现需仰赖国家义务的履行。因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国为全面实现该条第1款列举的权利所采取的必须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应当包括保有、发展及传播科学和文化诸方面。

二、文化权利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客体属性的揭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注对其涉及的客体的保存,它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传统知识和技巧以及与之有关的器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群体、社区、某些情况下的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某一族群和社区产生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这对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人类创造性的涵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界定的非物质遗产的范围明显地包含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1)包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在内的口头传统和表达形式;(2)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3)传统表演艺术;(4)传统手工艺;(5)与自然界和宇宙相关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基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规定的范围的视角,可以帮助我们深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族群的文化空间和各种实践,如社会习俗,与自然和宇宙相关的实践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避免了对其严格定义所带来的僵化,因为在不同的原住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样性的形式存在着。从2001年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体表达形式。对各种族群相关实践的承认有助于全面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有的特征及其多样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对象和保护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视为文化组成部分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法律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容易遭受损坏甚至是不可逆转的破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文化权利保护理念的高度,号召成员国通过采用行政措施和国际合作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有效的保护。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对象,其客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自身的重要属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样态

文化遗产是由物质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组成。物质的文化遗产包括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和历史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无形性,即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传统文化表达形式不占有任何物理空间但又能被人们所感知。物质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是某一族群对其文化认同和精神传承的重要客体与有机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是以传统为基础、由某一族群或者个体所表述并且是符合社区公众的预期,其创作来自于该文化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样态主要有:文学和艺术、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整体、传统和信仰等。

从其表现形式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活态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无形的观念、信仰和技艺,其非物质形态是以人为依据的,不少是靠人口传身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文化,是指该文化品种的文化内在精神是不能用书面记录且不能被外在化。即使该文化品种能够被一定程度的外化,非物质性是该文化品种的实质要义。以剪纸艺术为例,精巧图案是剪纸人运用剪纸技艺产生的外化载体,剪纸人的信仰和审美观及与之相关的文化空间才是剪纸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精神。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文化具有的重要价值,近年来,人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赞誉为“文化的命脉”和“所有文化之母”。精神类型的文化价值,是指客体(社会、精神产品)同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之间的关系,是指人们精神生产活动的产物,即精神产品能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文化价值的属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使各族群和社区的人们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族群、社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集体创作的产物,并具有传承性。不同地域、环境及不同历史经历的族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特性及其表达方式亦有差异。由各具样态的民间文化汇集而成人类的文化宝库,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和保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1年)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有遗产,当代人和子孙后代都可以从中享受利益。正如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及维系生物平衡对人类而言必不可少之道理如出一辙,保护文化多样性及维持文化生态平衡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维系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有助于维护文化的生态平衡。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权意义

文化权利作为与经济、社会权利并举的基本人权,人们对其关注甚少。挪威人权研究专家A.艾德教授指出,文化权的无足轻重反映在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个人的文化权几乎得不到什么关注。但无论如何,文化权利的人权属性是毋庸置疑的。UNESCO在其相关国际文件中,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权价值。《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66年)指出:应当尊重和保持每一种文化的尊严和应有的价值。每一民族享有的文化发展既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作为基本人权的文化权利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关联?《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指出: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都应当得到保存、提升和向后代人的传递,文化遗产应作为人类的经历和期望的载体。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权利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关联,有关族群、社区和个人行使作为基本人权的文化权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其尊重、保护和维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国家文化主权特殊表现形态的体现

文化权利,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内容,其本身属于人权,既表现为自决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集体人权,有时表现为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等个体人权。大多数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的主体主要是社区、族群和个人。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到个人的,如个人的手艺等。每个民族作为生活的共同体,有其不同的生活地域,其风俗文化、宗教信仰和语言文字都有其独特的个性。对于一个特定的族群,其文化权利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内方面,文化认同及民族认可的形成;二是对外方面,争取社会认可诉求的出现。文化身份的尊重、文化权利的享有和文化发展的自由抉择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是国家文化主权特殊表现形态的体现。国家文化主权主要包括文化立法权、文化制度和意识形态选择权、文化管理权、文化交流权和文化传播权。国家文化主权是一种不容侵犯的神圣权力。任何国家有义务尊重他国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发展的自由选择权。国家文化主权是文化权利行使正当公正的法律诉求的对象。在《促进和保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文化主权原则表现为缔约国采取有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保护措施主要有:整理、建档、保有和传承等。

尽管在国际视野下,人权问题仍有争议,但其主要应在主权国家国内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作为基本人权的文化权利为基础,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是通过主权国家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来进行的。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机构。政府的其他部门,各司其职,负责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保存工作。

(一)对自身文化享有权的保护

自身文化享有权,是指对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享有的专有性管领权和控制权。作为文化生存和延续的手段,对其文化载体及文化表达形式,传统部族必须享有的管理和控制的权利。

对文化多样性的表达形式,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国家有义务支持相关的收集整理及保存活动,以因应未来文化发展的可能性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手段是保存和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领域内得到确证且便利于被保护,各缔约国应基于自身的国情起草一份或多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这些清单应定期不断予以更新。”

在美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注册登记从而获得积极性保护。注册登记是对广大民众公开,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通过注册登记告知公众相关权利的存在。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文化主管机关主要通过对其认定、整理和建档等方法来实施的。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方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调查职责,同时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调查也有一些制度方面的规范。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档案,调查取得的资料汇集到当地文化部门,最终形成共享的公开信息。

(二)对文化身份权和文化尊严权的尊重与保护

各民族和族群享有的文化身份权和文化尊严权得到了相关国际公约的确认,各民族、族群对自己的语言、传统、宗教和习俗享有表达和信仰的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民族性的特点,是对特定民族特性的反应,不同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是通过相应的宗教信仰、神话传说、象征符号等手段来表达的,其价值理念和伦理要求也不同。WIPO和UNESCO共同主持下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目标,其内容之一为“增进人们对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以及通过该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表现形式及载体的各族群、社区的文化尊严、完整和精神价值的尊重”。

国家有义务采取法律措施,以维护各民族、部族的文化特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当其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侵害时,缔约国有权采用相应措施对其加以保护。”对于有特殊的文化或精神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人在使用时不得进行歪曲、贬损或有其他不敬的行为。社会公众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的文化尊严。

(三)对文化传统生存和发展权的保有

国际公约对不同民族和部族于其文化传统享有的权益进行了确认,不同民族和部族有为了维系自身文化的生存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及其传统文化的发展繁荣,对其文化的多样表达方式和传播的各种手段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民族自决权在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用同样的语言得到了确立。民族自决权的权项主要有政治自决,经济自决、社会自决和文化发展的自决。文化自决权实质上涉及文化传承、文化发展的自由选择。发展权是第三代人权的重要内容。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认为,文化是人类发展与创新的泉源,发展的整体范畴和内涵应把文化发展纳入其中来审视。依据发展权的法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才是发展权的本质。文化权利和发展权利应当成为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其文化价值的实现及经济利益的获取,仰赖于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对相关社会条件提供的状况。而现实的情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没有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创新之“源”带来的利益进行分享。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成果受到知识产权高标准的保护,相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无法或很难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惠益。因此,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应有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定的传统族群和原住民有关。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持有的民族和族群的文化价值给予足够的承认和尊重。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增进我国各民族的文化认同和归属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与作用。

(四)对文化活动参与权的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序言中指出,承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保有及创造上,各族群,特别是原住民族群、社区和个人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这为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和人类的创造性活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5条: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保障创造、保持和传承该遗产的族群、社区,特殊情形下有时是个人的最大可能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加相关的管理。该条规定了缔约国有确保“族群、社区和个人的参与权”实现的义务。

日本法律规定,必须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产项目艺术或技术的代表性人物,这些人被称为“人间国宝”,这项保护措施被称为“人间国宝制度”。1964年韩国也启动了“人间国宝工程”。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借鉴了人间国宝制度,启动了“存活的人类财产计划”,该计划对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实践者予以官方的认可,并鼓励他们传承自己文化的知识和技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结语

文化权利保护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有利条件,而保护文化多样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以文化权利为基本切入点,立足于文化权利理论,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契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属性和蕴含的人权意义。从文化权利视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可以提高全社会的文化权利意识,有利于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

作者:杨红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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