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流动人口工作制度

2023-04-05

制度是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社区流动人口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社区流动人口工作制度

社区流动人口制度

XX 社区“流动人口绿色信箱”

管理制度

根据一社区一特色的定位工作开展,我社区被定为“流动人口绿色信箱”服务管理型,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了“流动人口绿色信箱”管理制度。

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每一位包片的责任区干部都要对自己管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做到底数清,将接收到的信件、包裹及时送到流动人口居住地,亲手交到流动人员手中,不得私自收藏,严格落实与流动人口签订的代办协议。

二、每天要及时收集信箱里的各类信件材料,按照急、中、缓分类,对于急需办理社区可以办理的及时进行办理,办不了的,进行调解限时办理,不准找任何理由进行拖延。

三、对于每天收集的各类信息,进行甄别分类,去伪留真,各类信息要在第一时间进行上报,不得拖延暂缓。

XX 社区 2011年6月29日

四、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本县(市、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暂住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办证、登记工作。对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村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流动人口的证件和登记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流动人口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依法履行义务。

流动人口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或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劳动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劳动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发放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节育技术服务。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来谋职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民政和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和健康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城建、城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房屋出租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对流动人口实行证件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持《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育龄流动人口还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在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有关合法有效证件按下列规定到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户口簿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外地常设机构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单位或雇主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租赁房屋的,由房主携带本人户口簿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带领租房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四)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包房的常住机构中,暂住一月以上的外来人员,由常住机构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边远山区的村民家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第十八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流动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外来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须持有关合法有效证件到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条 《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证件期满需继续办理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内办理换证或延期手续。证件丢失或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到原发证机关申办补领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证件。 第二十二条 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教育和督促流动人口遵纪守法,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流动人口的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部门依法开展的儿童免疫、疾病检疫、健康检查等;

(二)有关部门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时,流动人口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三)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暂住证》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以暂住地为主。

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经商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向暂住地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管理费由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收取;收取的管理费,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流动人口管理;收取管理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

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服务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教育、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各项服务。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手续齐全的,有关机关应及时办理,不得故意拖延、刁难。

第二十九条 招聘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劳动报酬和休息权利。

第三十条 凡依照本条例办理了有关证件的流动人口,在正当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依法需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与当地公民同等对待,提供方便,及时审核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二)、

(三)、

(四)项规定的,对单位或责任人处以警告,并按未申报暂住登记的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经查出在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招聘、雇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单位和个人,限期不改的,按每招聘、雇用一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发证机关给单位或责任人处以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骗取、伪造、买卖《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证、卡,处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管理机关收缴罚没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没款。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暂住登记和劳动就业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五个一”管理办法

(一)流出人口

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3、签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二)流入人口

1、填写一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2、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签订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每半年一次“三查”(查环、查孕、查病);

5、建立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信息通报单存根、避孕节育报告单存根、合同书、生育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等)。

二、两地联系制度

1、流入地与流出人口较多的乡(镇)、村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双向联系,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管理工作。

2、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入地对流动人口查验登记后,确定由乡镇或者社区、村委及时向流出地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流出地乡、(镇)、村收到信息后,在四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反馈回复。

3、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4、两地要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处理好来信、来电,共同做好计划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及《生育证》的发放等。

5、计划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请示各自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办证制度

1、热情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和服务。

2、为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年龄在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证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社区或村委会填写申请表,带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严格收费标准,不乱收费,搭“车”收费,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验证制度

1、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2、成年流动人口到达新居住地,在3至15日内持《婚育证明》到乡、(镇)计生部门申报,查验证件。验证机关应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签名盖章。

3、未办理《婚育证明》和持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限期回原籍补办,换领新证时应提交过期的《婚育证明》,省外30日,省内20日,市州内15日,县内10日。

4、《婚育证明》每年至少查验两次,持证人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办理变便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现居住地跨居住,每年底到现居住地检查,不在现居住地跨居住的,到户籍所在地接受年检。

5、对持假《婚育证明》的,应当场收缴,查清假证来源,并报请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篇:社区创建流动人口服务“双百”示范化社区工作汇报[精选]

打造“温馨家园” 共筑社区和谐

创建“双百”示范化社区工作汇报

近年来,社区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区计生委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按照统一领导,协调配合,落实服务于管理并举的原则,建立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不断创新服务载体,开拓服务项目,努力探索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新路子,着力打造大杂院和新型小区相呼应的流动人口温馨家园,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社区总面积1.1平方公里,总户数户260

8、7436人,其中常住户1503户、4066人;流动户1105户、3370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及辖区拆迁改造,大量外来流动人口涌入我社区务工、安家,为了解决老干部的福利待遇,投资在我社区建立了一座新型小区,共16栋楼、1240户,目前入住率已达百分之九十,小区人员结构非常复杂,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深化流动人口服务,已成为我们的一个现实问题。

1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网络,为做好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社区以推进流动人口“双百”推进工程为目标,着眼于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以服务为基础、以引导合理有序流动维护社区稳定为主线,按照“共聚一地、共建家园、共保平安、共创和谐”的指导思想,坚持热情服务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善待弱势群体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相结合,使我社区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法治化、社会化。

社区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社区民警为副组长,计生专干、楼院长为成员的“双百”推进工程领导小组,组建了由楼院长、保安员、志愿者共同参与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队,设置了社区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大厅,集社区保障、法律维权、信息采集、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于一身,简化办事手续、成立了社区文体活动站,利用大型节假日和休息日举办载体丰富,寓教于乐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并把流动人口最集中的甘南花园做为社区服务管理的重点,将楼院长职责落到实处,要求进行定期入户,并协助物业对搬入搬出小区住房进行24小时督管,随时向社区上报情况,我们

2 进行跟踪服务及时入户建档立卡,并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困难。

(二)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以增强归属感为宗旨,大力营造“温馨共融”氛围

为了使广大流动人口尽快融入社区,我们加大了对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出了“全走进、全覆盖、全时空”的零距离宣传口号。

一是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利用报刊、黑板报、标语、横幅等多种载体进行宣传,利用老人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妇女工作协会、市民学校等社区资源挨家挨户宣传。

二是注重宣传发动的深入性,以户工作为平台,将宣传材料分发到每户居民手中,并进行耐心讲解,使每户居民充分认识到搞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三是注重宣传内容的突在性,广泛宣传政策法规中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精神,让流动人口感知党和政府的关心、爱护,积极主动拥护、回应政策,从而更加自觉地接受服务和管理,着力宣传省、市、区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广大流动人口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让流动人口有登记,维权、求助等需求后,知道通过什么渠道来解决办理。

3

(三)拓宽领域,提高服务,以创新服务为载体,努力工作共筑社区和谐

1、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政策

一是实行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社区计生服务站共为流动人口实施免费查环查孕。对没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指导其落实有效的措施,对意外妊娠的,帮助及时终止妊娠,使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社区享受到与当地育龄群众同等的服务和优待、优惠政策。

二是全面落实千名千元救治、独生子女特困户救助等惠民政策,将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千家万户,近年来累计帮扶18人。

三是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为方便流动人口享受计生服务,对流动人口实施市民待遇,形成外来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管理、同服务”的工作方针,用优质的服务赢得群众市场,真正把外来人口管理落实到现居住管理为主的工作格局中。

2、创新特色,努力开创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新局面 2010年,针对社区特点,5月31日挂牌成立了全省首家“儿童之家”。不但为留守、单亲流动儿童提供了一个多

4 样化的活动场所,更重要的是彻底解决了我社区内无一所学校,孩子们校外活动枯燥单一的局面,为了让留守、单亲儿童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社区开拓思路大胆实践,打造了xxxxxxxxxxx的帮扶活动,让孩子们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我们还在儿童之家设立了xxxxxxx定期对孩子们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社区还与图书馆联系在在儿童之家挂牌成立了“xxxxxx社区青少年流动书站”,设立了“社情、民情征集点”,目的是想拓宽民情流水线工作,及时掌握民需所求,及时帮助他们解决难题,增加流动人口的归属感,积极引导他们参与社区建设,为创建和谐社区、平安社区做一份贡献。

经过不断探索,完善与总结,社区流动人口长效服务管理机制在不断成熟,今后我们发在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上更加突出特色,打牢基础、创新服务、真情投入,要使流动人口来到社区、带入社区、热爱社区、建设社区.

5

第三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工作职责

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主要工作职责

1、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2、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符合条件的外省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3、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为流动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出租屋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5、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6、协助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工作;

7、已设立“流动人口(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站)”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中心(站)的主要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列入流动人口协管员绩效考核内容,并做好协管员上岗前的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和指导。

8、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帮助流动人口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融入社区文化建设、普及相关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知识,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

2、负责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和登记,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全面和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做好系统数据管理和信息通报反馈工作;

3、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动员和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参加孕情、环情检查,做好药具发放和随访服务工作;

4、协助乡(镇、街道)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指导已婚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有关事宜及出具相关证明;

5、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工作平台;建立法定代表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实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与出租屋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6、依托自治网络,整合社区资源,为流动人口送政策、送知识和送服务上门,开展“关怀关爱”等便民利民系列活动。

第四篇:社区少数名族流动人口工作制度

1、 协调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

2、 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中心服务体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3、 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第五篇:社区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

1.在社区党支部和派出所的组织领导下,开展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工作。

2.认真做好辖区流动人口的登记办证,做到来者及时登记,走者及时注销。

3.对重点年龄段(16-45周岁的男性)的流动人口,要及时向户籍地发函调查。

4.协助社区民警全面摸清辖区内的租赁房屋情况,对出租户要填写《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备案表》进行备案。督促出租户与派出所签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

5.每周至少要上门检查出租户一次,交换循环簿,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报告社区领导和派出所片警。

6.注意发现收集流动人口和出租户中有关违法犯罪嫌疑情况和社会动态信息,及时反馈社区领导和派出所片警。 7.配合社区经常性地开展流动人口法规的宣传教育。 8.完成社区和派出所安排的有关管理的其他工作。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暑期师德师风学习心得下一篇: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