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制度

2023-03-18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制度

XX县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促进“权责清单”有效落实,确保政府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并将上述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监督方式等列成清单,便于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权责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对象为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各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必须纳入政府权责清单,不得法外设定职权或在政府权责清单之外行使权力;必须在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必须坚持依法监督、依法追责,把对“权责清单”的制约监督纳入法治轨道。

(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权责清单”要充分、完整、长期地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布,方便群众了解,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规范运行原则。

严格遵守“权责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明确“权责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责任主体。

(四)坚持创新管理原则。

结合“权责清单”的规范运行,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不断创新“权责清单”的规范运行机制与监督管理方式,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清单所列政府行政权力实施主体、行政权力事项依据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职责任务的明晰化,“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七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权责清单”运行和监督管理合法性审查;机构编制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负责“权责清单”运行和监督管理的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各部门要理顺监督管理职责关系,形成协同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出现重复管理,或者监督真空。

第八条权责清单所列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具体责任。

第九条各部门要针对权责清单所列的行政处罚事项,逐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行使基准,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

第十条各部门应围绕确保“权责清单”正常运行的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风险点防控、受理投诉、责任追究等机制制度。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措施

第十一条各部门“权责清单”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中心网站显著位置和部门公开栏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办事指南、一次告知单等方式,公开发布本部门“权责清单”运行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各部门权责清单所列行政许可和其他职权涉及的服务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同时,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效能。

第十三条“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转移等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提出申请修订完善“权责清单”,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调整后的权责清单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对本部门执行的“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需要调整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行政机关实施机构改革,执法主体或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十五条“权责清单”确需调整的,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拟调整的内容、依据、实施机构、运行流程等材料,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权责清单”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七条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权责清单”运行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和督办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逐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重点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结果告知或公示。

第十九条探索开展部门绩效管理。以“权责清单”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建立政府行政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权责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其中,定期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等处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写出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权责清单”未按规定运行的;

(三)“权责清单”的所列事项或设定依据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申请调整的;

(四)未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导致“权责清单”流于形式,或对上级批转、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不力的;

(五)“权责清单”运行不力,经两次督导仍未整改到位的;

(六)未执行“权责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七)继续实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行政权力事项的;

(八)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政府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九)行政许可和其他职权涉及的服务事项未按要求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

(十)未按权责清单履行职责,或者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十一)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拒不执行或未按规定执行“权责清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阳奉阴违,搞“两张皮”,不配合上级监督检查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从轻或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态度端正、改正及时到位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权责清单,政府从管理到服务转型的自我革命

广东省政府日前发布了试点地区和部门纵向权责清单,涉及发改、经信、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国资等9个部门,以及汕头、东莞等市正在行使的各类权责事项2866项。广东省将通过权责清单的编制,解决上下级部门间权责不清、交叉重叠等一系列制约政府效能提高的老大难问题。(3月24日《广州日报》)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建设服务型政政府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的最强音,也是从中央到省市到最基层都在积极探索的最重要改革命题。而广东省通过权责清单的编制,解决上下级部门间权责不清、交叉重叠等一系列制约政府效能提高的老大难问题,实则是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自我革命。

中国经济社会已历经数十年高速发展,政府治理能力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要看到,政府的一些工作理念、管理内容、运行方式、治理水平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方面。比如:有些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对自己拥有多少权力并不十分清楚,层级之间、部门之间有的职责还不够明确,职责交叉重叠问题也比较突出。而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明,很容易导致政策来回空转。现实中不乏这样的现象:收费、卡取有好处时,很多部门一哄而上,一旦出现问题、追责时就相互推诿,不仅严重影响政策从上至下的延续性,而且到了下面执行过程中走了样、变了形,还为滋生寻租空间提供了便利。

权责不清问题危害甚重,历代不乏深受其害之例。北宋建立之初,鉴于唐末五代地方拥兵自重、尾大不掉,在地方各部门设置多个职位以互相牵制,中央机构也叠床架屋。北宋中期,冗官冗费冗兵、政府部门职责不清日益显现,以致财政负担不堪其重,政府运作效率低下,国力日渐削弱。

因此,在公共管理的视野中,要让公共权力为公共利益服务,那么规范政府权力、公布权责清单,就是一件不言而喻的事情。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央也在不断推进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步伐,就是要使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再到实施证照分离试点,我们可以看到本届政府主政以来,一直都在践行着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与承诺。

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试点地区和部门纵向权责清单的编制,这对于促进政府内动力,提高政府效能,防止权力滥用,必将产生积极的意义。

第三篇:医保局权责清单

(一)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党群等工作;指导医疗保障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基金监管股

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规和规划财务股

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起草政策草案和标准;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备案工作;承担医疗保障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四)

待遇保障股

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全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堿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全县城镇职工重特大疾病、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县直企业离休人员的医保待遇,制定全县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负担;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关系接续制度;推进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五)医药服务管理股

根据国家局和省、市局要求拟定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六)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拟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第四篇:“权责清单”不能止于公布

今年北京将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底前公布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8月19日,北京市政府下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对57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工并设定完成时限。(8月20日《新京报》)

“要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今年是在省一级公布,明年推向市县一级,晾晒清单,让社会监督,也让老百姓明白,权力不能滥用。”这是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记者会上的铿锵表态。无疑,北京市此举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做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一个缩影。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高度重视简政放权,并推动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切实管好“有形之手”,使政府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从一些地方和部门公布权责清单的实践来看,此举不仅方便了百姓办事,还有助于发挥监督职能部门的作用。同时,公布权责清单还明晰了政府部门权力运行的规则和边界,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更好地推进现代型服务政府建设。

不过,公布权责清单只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第一步”,“一纸清单”要落到实处,并能实施成一个长期有效的政策,其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仍需要高度关注。如果相关制度的设计不科学不合理,那么也难以落到实处,“权责清单”将会是一个“样子工程”。从国外的反腐经验来看,从制度上规范和约束权力,推动反腐制度建设,需要把社会的反腐热情和巨大能量纳入制度的轨道,强化社会监督,才能釜底抽薪,才能让遏制腐败和打击腐败来得更持久,这也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权责清单”的实施需要参照政府职能的行使,也需要听取民声需求,只有两方面都契合好,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让“权责清单”从“纸面清单”变为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真实惠。

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权力“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因此,如何做好权责清单公开的相关工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方面,权责清单的编制必须有广泛的社会参与度,防止行政机关在权力清单中塞入私货、留下后门――该下放的权力藏起来,不想承担的责任推出去。用李克强总理的话说,是“松了手刹,还踩着脚刹,明放暗不放”。“可取消可不取消的,要下决心取消;可放权可不放权的,要下决心放权”,对“可与不可”的最终判断权,不能是(或起码不能仅是)被改革对象自己。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层面,还需要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实现“权责清单”的制度化和反腐常态化。这就要求首先要明确权力的“边界”,依法定权,明确权力与权利的“大”与“小”,严格按“单”用权和按“单”获利,做到权力入“单”,获利依“单”,为权力和权利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依据,消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特别是对清单内的权力越界、权力不作为等行为的处理,应以法律的形式使之更加明确,让各种超出权力清单的行为受到约束或惩处,使权力行使者提高约束和自警意识。

一言以蔽之,改革之路从来都是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的,“权责清单”同样如此。我们有理由期待与深信,只要立足改革实际、瞄准法治方向、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在实践中动态完善权力清单,敞开大门接受群众的监督,我们的党和政府绝对有能力在不断深化改革的大潮中用“权力清单”编制好“制度的笼子”,管好权力并遏制腐败,从而让公权力真正回归公共服务,让服务型政府的阳光照进市场和民众。

第五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新政办(2016)35号 【发布日期】2016-04-07 【生效日期】2016-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新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权责清单管理,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制度上防范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和庸政懒政等现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的名称、依据、类别、实施主体、责任环节、运行流程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权责清单管理遵循坚持统一管理、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由市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权责清单监督管理机制。

领导小组统筹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的综合协调与业务指导,组织开展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编制及动态管理,并公布各部门投诉电话。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

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权力运行的监察及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政府督查机构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权责清单的建立、调整及实施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依托市政府网站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管理。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进驻中心的实施部门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并纳入电子监察范围。

实施部门负责权责清单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廉政风险点防控、向社会公开发布等。

第五条实行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包括部门行政权力的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等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因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或下放:(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解释,原设立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或下放的; (三)因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变更: (一)设定依据发生变化需变更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运行流程、收费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权力事项(子项)合并或分设,需相应变更要素的; (四)其他应予变更的情形。

第六条严格调整程序。对本办法所列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机构编制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移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由机构编制部门相应调整权责清单;需增加、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按上述程序运行,经审核审查结束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请市政府确认,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实施部门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提出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提出督促意见,按程序进行调整。因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而引起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及时公开发布。调整后的权责清单由市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市编办及相关实施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公布。

第八条建立季报、年报制度。各实施部门应于每季度末报送《行政权力行使数量统计表》;每年12月底前报送《权责清单运行情况年度报告》。

《行政权力行使数量统计表》主要是对实施部门每季度行使的行政权力发生数量进行汇总;

《权责清单运行情况年度报告》涉及行政权力发生情况、权责清单履行运转情况、影响行政权力运行主要因素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建立考评(评估)机制。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络检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等方式对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要注重评估结果的运用。机构编制部门要把权责清单执行评估情况,作为职能调整、机构设置、编制增减、用编进人的重要依据,建立评估结果与机构编制管理相互协调制约机制;同时,相关部门要把评估结果与单位和个人考评结合起来。

第十条严格责任追究。实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依法行使权责清单确定的行政权力的; (二)在权责清单之外违法设定或行使行政权力的; (三)变相行使已取消、转移、下放的行政权力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出行政权力调整申请的;

(五)未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或未按运行流程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行政不作为、庸政懒政,甚至故意刁难群众的; (七)未按规定维护、管理本单位行政权力运行公示信息的。

其他违反行政权力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新乡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和《新乡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严格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实施部门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公布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向监察部门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受理并办理。

各实施部门及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实现公众投诉信息、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全程在线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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