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集团投资管理办法

2023-02-06

第一篇:华电集团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汛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防汛工作,不断提高防汛工作水平,促进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厂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3号令)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明确水库水电厂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汛[2005]13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团公司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管辖的电力设施安全渡汛;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保证抗洪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的电力供应。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含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和发电企业作为本单位防汛工作主体,按照企业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防汛工作具体负责,在地方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

基建工程防汛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各参建单位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后期,部分机组已投产或已蓄水运用的在建水电工程,若工程尚未正式验交(如水库挡水、泄水建筑物尚由施工单位管理的),防汛工作仍按在建项目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提出的“水库、水电厂的防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集团公司所辖各级电力企业的防汛工作接受相应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领导,按照水库、水电厂防汛影响范围,接受当地政府防汛指挥调度。

第六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贯彻落实,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要落实防汛经费。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防汛工作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防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已投产水电厂、火电厂防汛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防汛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防汛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防汛值班室设在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各级电力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汛机构。

公司系统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应建立相应管理机构。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强。

第九条 汛前安全检查。各单位应于所在省(市、区)政府防汛指挥部规定的汛期起始日前,按照《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附件1)和《火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附件2)的要求完成汛前检查工作。各单位应制定实施细则。

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应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完成。华北、西北、东北地区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

汛前一个月内,发电公司(厂)、项目公司应完成自查整改,将自查工作总结(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安排)报上级主管单位。在上述规定检查时间内,由主管单位(分支机构)组织复查,并将复查工作总结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重点检查。

第十条 汛期防汛值班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防汛值班室报告汛情信息。汛前(4月15日前)应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逐级上报。汛后(11月底)及时写出防汛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

第三章 防汛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所属企业实施。

2、接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布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汛抢险救灾任务。

3、负责制定公司系统有关防汛工作的规程、规定,负责对相关分支机构、发电厂、项目公司防汛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与考核。

4、负责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总体部署,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要职责

1、在集团公司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属企业的防汛工作,履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及时将本单位的防汛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

2、负责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制定防汛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其直属、控股、授权管理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的防汛组织工作。

3、负责对所属发电企业电力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负责审核所辖水电厂、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工程渡汛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防汛管辖权的相应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经贸委)审批,并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5、按照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汛前组织对所辖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的防汛检查。汛期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辖发电企业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6、在确保水电厂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全面组织好本单位所辖水电厂的防汛调度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对本企业防汛工作负全责。

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管理制度和规程。 主要制度有: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汇报制度,汛后总结报告制度(即“五制”)。水电厂主要规程有: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维护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水工作业安全规程(即“五规”)。

3、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防汛工作的要求。组织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及时整改问题,做好防汛应急预案的演练和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4、做好汛前准备工作,按防汛检查大纲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对可能影响本单位防汛安全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汇报并及时处理。

5、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洪水预案和超标准洪水(暴雨、风暴潮)应急方案,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有防汛管辖权的相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并落实好各项应急抢险措施,全力抢险减少损失。

6、在确保水电厂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做好防汛调度工作。正确处理防洪与发电的关系,当防洪与发电发生矛盾时,发电服从防洪,避免超蓄洪水和盲目降低水库水位运行。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水文预报,适当利用次洪尾部水量多发电。

7、做好防汛宣传和泄洪警示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大中型水电厂水库调度规范》等法规、标准规定的管理区、行洪区内设立警示标志、警示牌等,做好电站周边地区的联合防汛工作。

8、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局部山洪、泥石流和内涝防范工作,及时向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反映本企业周边行洪设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章 防汛工作重点及要求

第十四条 水电厂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水淹发电厂房,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测报系统、泄洪闸门、起闭设备及其备用电源(应有独立于厂用电的可靠的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可靠运行。

水电站水库的运行参数(洪水位、正常高水位、汛限水位、工程防洪标准、洪水调度原则等),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不得随意变更。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防洪标准不符合《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应设法采取补救措施。因水文和工程运用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确定的工程防洪标准和洪水调度原则需要改变时,由分支机构提出报告,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火电厂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煤场、供水泵房、厂房及变电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工作按照《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各项目公司要针对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对防汛工作的要求,积极与施工单位配合,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不得发生施工围堰溃堰、因水淹而造成坍塌、下沉等严重问题。

第十七条 防汛应急管理。各单位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投入,加强应急培训,广泛开展预案宣传,加强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与各级政府之间、电力专业应急和社会应急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遇大洪水,水库水位骤涨,大暴雨、泥石流、地震等特殊情况时,由各单位(发电厂、项目公司)防汛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电厂重要部位、薄弱环节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威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逐级上报。

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严重险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应按照规定启动防汛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对安全度汛和防汛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汛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者,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行政正职

奖 惩 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的责任。凡在设计标准(或经上级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依据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分析确认事故涉及勘测设计、施工和安装的,亦应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2003年3月17日发布的《华电集团公司防汛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生[2003]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

2、火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

附件1: 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

为加强水电厂的防汛管理,进一步使防汛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厂安全渡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一、 检查建立健全防汛组织与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

1、防汛组织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了以厂长(总经理)行政首长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和防汛抢险队。

2、防汛任务明确。是否已制定当年防汛工作目标、计划和应急预案。

3、防汛责任落实。各防汛岗位责任制及职责是否落实。

二、检查防汛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1、上级有关部门的防汛文件齐备。

2、防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灾情报告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齐备,并及时做了修订。

3、“五规五制”(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水工维护规程、水工作业安全规程,以及岗位责任制、现场安全检查制、大坝检查评比制、报汛制、防汛总结制)齐全、有效。 上述规程制度是否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做了修改。

三、 检查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汛措施制订情况

1、设计防洪标准内的洪水调度方案(包括汛限水位、调洪水位、下泄流量、闸门开启顺位等)。

2、超标准洪水(包括特大洪水)的防御方案(包括工程措施、组织措施、物资贮备及运输方案、人员转移方案等)。

3、梯级水电站水库联合调度方案。

4、水电厂汛期经济运行方案。

5、防汛措施。

6、防御局地暴雨及支沟洪水灾害措施。

上述方案和措施应按主管单位规定时间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

四、检查汛前水库上下游调查工作

1、汛前要对库区进行调查,掌握坍岸、滑坡及其它有害于水库安全运行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有重大问题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2、汛前是否了解水库下游主河道行洪能力变化情况,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检查汛前大坝观测情况

1、是否已对大坝做了宏观检查(表面混凝土冻融、裂缝、坝基坝肩及边坡稳定、下游冲刷变化情况等)。

2、大坝全面观测及资料整编分析(变形及扬压力、渗漏量等)是否已做。

3、高水位观测方案(包括加密测次及增加项目等)有否。

六、检查泄洪设施维护与运行工作

1、对所有泄洪设施是否已进行汛前检查与维护。

2、所有泄洪设施是否有独立可靠的备用电源。

3、汛前是否对泄洪闸门进行了启闭试验,有问题的是否已做处理。

七、检查通讯设备及报汛设施维护及调试工作

1、通讯设施和通道是否进行了全面检查、维护与调试。

2、利用地方电台报汛的,汛前是否已同地方水文气象及邮电部门签订了报汛合同。

3、有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汛前是否对系统进行了检查调试,有问题的测站是否进行了处理。

4、建成水库调度综合自动化系统的,汛前是否对系统设备、应用软件进行了全面调试,有问题的设备及应用软件是否进行了检修及修正。

八、 检查汛前机电设备检修工作

1、按进度和质量要求汛前机组检修工作是否完成。

2、是否完成变电所、开关站及有关设备的汛前检修预试工作。

3、是否对有缺陷设备(特别是Ⅲ类设备)制订了汛前安全运行措施。

4、汛期稳发、满发电措施是否落实。

九、检查水工建筑物运行工况

1、列入重点加固工程的水工建筑物汛前施工面貌是否达到要求,安全渡汛措施是否落实。

2、检查水毁工程修复情况。

3、防止水淹厂房的堵排方案和措施是否已落实。

4、对于高坝泻流有雾化影响的,应检查下游边坡及有关建筑物。

5、汛前,主管单位对各水电厂的水工建筑物进行评级,确定为Ⅲ类设水工建筑物的要做出汛期运行事故预想及险情处置方案。

十、检查防汛物资准备工作

1、备足防汛抢险物资和设备,并建立台帐,专项保管。

2、对外只有一条通路的电厂,必备的生活物资贮备情况。

3、抢险运输工作和方案。 十

一、检查防汛管理工作

1、上级及有关部门的各种防汛文件、指示是否齐备。

2、是否建立了汛期工作制度(值班制、交接班制、值班记录制等)。

十二、 检查与地方和其它部门协调防汛工作情况

1、接受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的调度指挥,及时了解防汛整体部署,取得支持。明确水库放流时,与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及上下游的联系办法。

2、有在建工程的电站应组建业主负责、各参建单位参加的联合防汛指挥部,并明确各自任务。

附件2: 火力发电厂防汛检查大纲

为加强火电厂的防汛管理,进一步使防汛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火电厂安全渡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一、 检查建立健全防汛组织与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

1、防汛组织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了以厂长(总经理)行政首长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和防汛抢险队。

2、防汛任务明确。是否已制定当年防汛工作目标、计划和应急预案。

3、防汛责任落实。各防汛岗位责任制及职责是否落实。

二、检查防汛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1、上级有关部门的防汛文件齐备。

2、防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灾情报告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齐备,并及时做了修订。

三、检查防汛物资准备工作

1、检查防汛抢险物资台帐及物资储备情况,建立台帐并专项保管。

2、抢险运输工具安排。

3、值班室、值班电话、传真机是否落实。

4、与地方及上级防汛部门的通讯是否畅通。

四、检查生产设施防汛措施及检查内容

1、厂址是否高于百年一遇洪水(内涝)水位,否则,应设置防涝围堤和排涝设施,并检查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2、厂内排水设施和主厂房零米层及以下排水设施。

3、主厂房零米层及以下沟道的防倒灌措施。

4、位于江、河旁以及海滨的发电厂防洪堤的防风浪措施以及堤坝上闸口封堵措施。

5、对可能遭遇山洪威胁的发电厂(公司)和建设工地,检查其挡水、排水设施是否截水可靠、排水畅通。

6、电厂保安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检查、厂内排水泵房和厂外取水泵房供电线路检查。

7、露天煤场防雨水冲刷流失措施、干煤棚干煤储量是否满足要求;地下输煤廊道排水设施是否完好。

8、岸边水泵房室内、地下设施的排风、排气口是否高于百年一遇洪水(内涝)水位;水泵房零米层或入口地坪是否高于百年一遇洪水(内涝、潮水)水位加五十年一遇浪高再加超高0.5米;否则,应检查其防洪措施。

9、取水泵船的锚固、防碰撞措施。

10、抽取地下水的建(构)筑物的防淹、防冲措施。

11、工业用水、生活用水、雨水的排水口标高低于百年一遇,自流受阻时的应急措施。

12、对厂内外生产设施,如排灰管、输油管、补给水管、热网管道等的支架(墩),进厂铁路、码头的运输机械和建(构)筑物进行防淹没、防冲刷、防倒塌安全检查。

13、检查所有生产设施周围场地环境变化情况,是否影响安全渡汛。

14、检查所有生产设施的屋面(顶盖)防水是否完好、排水是否畅通。

15、灰场检查:

①坝(堤)巡视检查人员是否落实;交接班制度、值班日记是否健全;

②库内水深是否超过设计规定;坝前干滩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③坝(堤)身缺陷;渗水、漏水情况;

④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⑤在超标准暴雨情况下的保坝措施; ⑥通讯是否畅通。

五、检查防汛预案

1、破堤、分洪、超标准暴雨情况下的保厂预案和人员疏散预案。

2、穿越防洪堤(坝)的排水管、取水管出现漏水、渗水时的处理预案。

第二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A版)

附件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物资管理办法(A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物资管理工作,提升集团公司的管理水平,建立集中、规范、高效的物资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物资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基建、生产的设备、材料等物资。

第四条 物资管理总目标是“归口管理、三级管控、集中采购、联合储备”。

第五条 集团公司建立总部、二级、基层单位三级物资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对外集中采购、上下分工协作的物资管理模式。各单位应设臵物资管理归口部门,对物资计划、采购、质量、储备等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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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物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负责集团公司物资计划、采购供应、废旧物资、供应商、标准化等管理工作;对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

战略规划部参与会审年度物资需求计划。

火电产业部、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煤炭产业部参与会审年度物资需求计划;参与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申请、采购文件技术规范的审查;参与制定备品储备定额。

监察部负责对公司系统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物资管理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受理有关物资采购中涉及违纪问题的投诉,并负责核查。

审计部负责对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根据需要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审计。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信息管理部负责为物资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负责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集团物资公司

负责编制集团公司采购策略;负责实施集团直接集中采购,负责相应的监造、催交催运、配送、移交验收、现场服务等工作;牵头组织集团组织集中采购;负责联合储备物资的日常组织管理;协助集团公司完成物资计划、采购、调剂、废旧物资处臵、供应商、标准化等管理工作;负责按集团要求对计划、采购等相 — 4 —

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进行工作总结。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专业公司、在京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

负责本区域(单位)物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负责本区域(单位)物资计划、采购供应、废旧物资、供应商、标准化等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负责组织审查本区域(单位)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文件技术规范;配合开展集团化采购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集中采购物资的采购与配送。

第九条 基层单位

负责制定本单位物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上报物资计划;负责本单位物资合同和履约管理;负责本单位物资质量控制;负责本单位物资库存的统计、分析、控制;配合作好物资集中采购工作;负责提报集中采购物资的技术规范;负责本单位废旧物资的管理;负责维护本单位联储库存。

第三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物资计划管理是指对物资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物资需求计划编制、提报、审核、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物资积压考核制度。由于需求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物资积压的,考核需求部门;由于无计划或超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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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采购导致物资积压的,考核物资采购部门。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基建、检修维护和技改等项目及费用计划、财务预算编制物资计划时,须有物资部门参与。物资部门要主动掌握物资需求,及时提出物资需求计划优化建议。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做好物资需求分析,强化物资计划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建立规范的物资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批程序,优先改、代、利用库存,按照经审批后的物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第四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各级采购活动,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十七条 建立物资采购专业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的业务运行机制。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建立供应商选择权、价格确定权和货款支付权分离的相互监督制衡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集团化采购(集团直接集中采购、集团组织集中采购)和

二、三级单位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机制,分工协作,统一对外采购。

第十九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供应保障体系,按照“谁采购谁协调”的原则及时解决物资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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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集团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定期组织发布集团化采购物资的执行价格和参考价。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采购时不得擅自突破执行价,特殊情况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基建、生产所需物资应尽可能的实行甲方供料制或甲方供主料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全面实施电子化采购,加强网上采购管理和监控,规范网上采购行为,确保网上采购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向设计、技术等部门和需求单位提供新产品、供应市场行情、供应商资信、采购价格、库存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实行回访制度,至少每季度向物资需求部门或单位征求对供应物资质量、价格、交货、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通报物资供应工作情况。

第五章 物资供应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应质量管理遵循“质量优先、严格准入、量化评价、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物资供应质量保证体系,把好设计、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过程监造、出厂检验、验收使用等质量管理关键环节,加强物资供应质量跟踪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物资部门或单位负责设备及原材料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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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造、到货验收和设备运行跟踪管理等工作,实现设备、材料制造质量、运行质量等设备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物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对采购物资的质量检验,制定必检物资目录和检验大纲,对重要设备和关键材料实施质量监造,控制质量风险。

第六章 物资库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集团内分工储备、与制造厂协议储备、与其他发电集团互存互备的三级联合储备机制,提高效率,降低库存。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进物资储备由占用资源向控制资源转变,努力减少库存资金占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对库存资金占用责任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平衡利库、清仓查库等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积压物资改、代、利用和调剂,优化库存结构。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由物资部门负责统一回收、利用和处臵。

第七章 供应商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动态考核、科学管控、扶优汰劣的原则,建立集团统一的供应商网络。制定供应商管理办法,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供应商入网资格预审制、供应商 — 8 —

供应产品目录制、供应商年度评审制、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制。

第三十六条 物资采购须在集团供应商网络内以竞争的方式优选制造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建立供应商业绩引导订货机制,培育战略供应商和主力供应商,不断优化供应商结构。

第八章 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对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物资管理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单位物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将需求计划的准确率和及时率、库存资金占用、积压物资等关键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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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管理办法

财会基础工作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防范财会风险,提高财会队伍素质,形成财会基础工作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

第三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内容包括财会队伍建设、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与财会基础工作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等四类基础工作。

第五条《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标准》以管理流程为主干,将财会基础工作的内容细化为操作性的关键控制点,从以下两方面对财会基础工作进行评价:

1、与财会基础工作相关制度设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2、财会基础工作相关制度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标准》内容详见附件。

第六条《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标准》每年进行持续更新,以反映与财会基础工作相关的如下变化:

1、国家法律法规的新增和废止;

1 /

52、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新增和废止;

3、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

4、财会基础工作评价的经验和实践总结;

5、集团公司认为需要更新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在财会基础工作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中,不同的评价主体根据被评价单位的行业特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标准》中适合的流程实施评价工作。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方式分为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 财会基础工作的自我评价是企业在明确财会基础工作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对照财会基础工作评价规范标准,组织对本单位财会基础工作的自我查评。

外部评价是企业的上级管理单位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对本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的检查和评价,包括集团公司组织实施财会基础工作评价工作和区域公司、流域公司、专业公司对集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企业的检查。

第九条财会基础工作评价采取基层单位自我评价、区域公司、流域公司的验收评价和集团公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基层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财会基础工作自我评价通知书,开展自我评价工作,出具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区域公司、流域公司对所属基层单位的财会基础工作

自我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复核,编写区域公司、流域公司整体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在基层单位的自我评价、区域公司和流域公司的验收评价中,发现的被评价单位财会基础工作的缺陷,被评价单位提出自我整改的措施和整改时间,整改期结束后,向集团公司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综合衡量基层单位自我评价、区域公司和流域公司的验收评价以及评价问题整改的情况,决定在系统内开展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抽查的范围、时间和方式。

以区域公司(流域公司)所拥有的基层单位为抽样单位,除进行全部检查的区域公司(流域公司)外,集团按抽样的方式选取被检查的基层单位,前三年抽查总比例为30%。此后,集团根据基础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

第十四条基层单位对自我评价的结果负责,区域公司和流域公司对验收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集团公司组织对基层单位财会基础工作抽查中发现自查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责令基层单位限期整改。

集团公司组织对基层单位进行抽查,将区域公司(流域公司)所有被检查单位的平均分作为区域公司(流域公司)得分。如果此平均分与区域公司(流域公司)自查评价的平均分相差10%(含10%)以上的,集团公司将统一按比例调整该区域(流域)未抽查基层单位的自查得分。

第十五条对被评价单位在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集团公司下

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单位所在的区域公司(流域公司)负有检查督促责任,并在整改报告中签署意见。

对于检查结论中应调减绩效考核指标的,按抽查单位的多计利润金额的105%对利润总额进行扣减。

对于检查中发现被评价单位通过非正常盈余管理手段隐瞒利润的情况,将所有被涉及的指标进行调整,同时被隐瞒的利润不得计入利润释放当年该单位的利润总额。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在复查中,发现基层单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集团公司对其通报批评,约谈区域公司或流域公司的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根据财会基础工作评价得分,将被评价单位分为A、

B、C、D四类, A类优秀、B类良好、C类及格、D类不及格,评价结果作为评选财务管理先进单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将财会基础工作评价得分纳入创建星级发电企业考评范围。

第十九条对于财会基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财会人员,通报表扬,将评价结果作为财务部门负责人职务晋升的考核条件之一。财会基础工作实施情况是总会计师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评价责任

第二十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财会基础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区域公司和流域公司对所属基层单位财务基础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对被评价单位实施财会基础工作评价的人员承担勤勉尽职的义务,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执行评价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标准》

第四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公共关系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加强“中国华电”企业形象建设与管理,持续提高“中国华电”的认知度、美誉度与和谐度,建立并维护集团公司与各类公众之间积极、有效的公共关系,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公共关系工作主要包括新闻宣传管理、企业形象管理、重大公关活动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公共关系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有关的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同行企业、新闻媒体、合作伙伴、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公共关系工作由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厅)归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及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控股企业(统称有关企业,下同)。

第六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关系意识,重视公共关系工作,在经费、组织、人员等方面充分保障,相关经费列入预算。

第二章新闻宣传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服从和服务于集团公司的大局和中心工作。

第八条新闻发布会

(一)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主任为集团公司新闻发言人。集团公司的新闻发布会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组织,由集团公司领导或集团公司新闻发言人及经集团公司领导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发布新闻。

(二)以集团公司名义举办的专题新闻发布会,须由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或有关企业提出举办专题新闻发布会的申请,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总经理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或有关企业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或有关企业负责人出面发布新闻。

(三)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举办新闻发布会,内容涉及重大问题,关系集团公司形象的,须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接待记者采访

(一)集团公司本部接待新闻记者采访,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安排。涉及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的采访,由总经理工作部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二)接待国外新闻单位记者采访、约稿,按照外交外发〔1992〕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采访一律不得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四)总经理工作部在记者发稿前对有关清样进行必要的核校。

第十条集团公司主管的报纸、杂志、电视和网站等新闻媒体,归口总经理工作部管理。集团公司本部媒体由总经理工作部主办。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在各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设立记者站,作为集团公司派驻的新闻宣传机构。记者站在业务上受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领导,在行政上受所在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新闻信息的审核

(一)集团公司对新闻和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制度。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本部联系新闻媒体的归口管理部门。本部其他部门需要联系新闻媒体发布新闻、信息以及其他宣传、理论文章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确认,由总经理工作部归口对外发布。重要新闻、信息以及其他宣传、理论文章须经总经理工作部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上报集团公司或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以及其他宣传、理论文章,该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行政负责人对其负终审责任。

(三)在新闻媒体发布新闻和信息,凡属下列情况者,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讲话的新闻及信息;以集团公司名义发布的重要新闻及信息或涉及集团公司领导活动、讲话的新闻及信息;对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举措或社会热点问题的新闻及信息。

(四)凡对外发布、提供公司系统的统计数据,一律以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与其不一致的数据。

(五)新闻及信息一经发布,必须同时以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备案,以便查询。

(六)有关企业在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及信息中首次出现本企业名称时,必须使用工商注册登记的规范全称。

(七)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在中央各新闻媒体、港澳台以及国外新闻媒体发布企业广告、企业形象宣传、主办或协办以及其他形式的付费宣传,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备案。

(八)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自办的报纸、期刊、视音频作品及其他重要出版物,必须自出版之日起10日内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要保持对舆论环境和新闻报道的准确监测,对重大负面新闻报道要正确应对,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第三章企业形象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形象是企业的宝贵资源之一,对“中国华电”形象的建设和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是规范企业对内、对外形象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是集团公司塑造和管理企业形象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要按照中国华电总〔2003〕250号文件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标志许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全面、准确、严格按照VI手册的规定推广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

第四章重大公关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重大公关活动特指企业根据改善生产经营与发展环境的需要,采取措施创造良好公共关系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包括展览展示活动、庆典活动、赞助活动、联谊活动等形式。

第十八条公共关系活动的各个环节要紧密围绕集团公司和企业的中心工作进行,活动中要规范应用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组织的重大公关活动,要在策划阶段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举办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中国华电”形象的大型公关活动,须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和有关企业重要公共关系活动的文字、照片、音像资料,必须自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第五章公共关系工作中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一条加强公共关系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对机密信息要按照资料密级,分层次专人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从事侵害集团公司和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共关系工作中的保密工作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及相关部门共同监督。对发生的失密、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集团公司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原有的公共关系工作有关管理办法,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班组建设工作考评办法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班组建设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班组建设,提升班组管理水平,激发班组活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创建世界一流能源集团,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班组建设的意见》(中国华电工发„2013‟4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班组建设工作考评由集团公司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班组建设工作考评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五型”班组建设标准》(中国华电工发„2013‟449号)为依据。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和细则,考评细则应按照班组工作性质、任务不同,考评内容、权重不同的原则进行细化。

第四条集团公司通过命名“五型”标杆班组、优秀班组、达标班组,表彰“优秀班组长”等形式,激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班组建设工作上台阶。

第五条“五型”标杆班组的考评和命名。

(一)必备条件

1. 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班组年度安全控制目标;

2. 工作绩效突出。完成年度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各项

— 3 —

经济技术指标在本企业、本区域同类型班组中处于领先水平;

3. 创建工作扎实。班组为“五型”优秀班组;“五型”班组创建内容充实、载体丰富、方法创新;管理规范、高效,特色鲜明、亮点突出;

4. 班组成员无违法犯罪和严重违纪事件,未发生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考评和命名

1. “五型”标杆班组由集团公司负责考评、命名;

2. 二级单位对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五型”班组建设标准》、“五型”标杆班组必备条件等,在检查、评比基础上,将考评得分排名前列的班组向集团公司推荐;

3. 集团公司通过检查考评,对达到“五型”标杆班组条件的,报经集团公司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命名;

4. 集团公司每年命名100个“五型”标杆班组。

(三)“五型”标杆班组由集团公司授牌;所在单位给予该班班组长不低于2000元、班组成员不低于1500元的一次性物资奖励。

第六条“五型”优秀班组的考评和命名。

(一)“五型”优秀班组由二级单位负责考评、命名。

(二)各单位应明确“五型”优秀班组的考评条件、考评方式,并组织检查考评。

(三)考评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将考评结果报送集— 4 —

团公司,经集团公司班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二级单位行文命名表彰。

(四)每年命名“五型”优秀班组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加“五型”班组建设考评数量的15%。

(五)集团公司在检查考评“五型”标杆班组时,对二级单位考评命名的“五型”优秀班组进行抽查。

(六)各单位应给予“五型”优秀班组的班组成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五型”达标班组的考评和命名。

(一)“五型”达标班组由基层企业负责考评、命名。

(二)基层企业应明确“五型”达标班组的考评条件、考评方式,并组织检查考评。

(三)考评结果经二级单位审批后,基层企业行文命名表彰。

(四)每年命名“五型”达标班组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加“五型”班组建设考评数量的40%。

(五)二级单位应在“五型”优秀班组检查考评中,对基层企业考评命名的“五型”达标班组进行抽查。

(六)各单位应给予“五型”达标班组的班组成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优秀班组长”的评选和表彰。

(一)必备条件

1. 所在班组为集团公司“五型”标杆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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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责任意识强,业务技能精,作风过硬,带领班组圆满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3. 善带队伍,班组形成了团结和谐、互助友爱、奋发向上的氛围,团队的凝聚力、战斗力强;

4. 考评期内,班组各项生产(工作)指标在本企业、本区域同类型班组中处于领先水平;

5. 班组管理有创新、有特色、有成果。

(二)集团公司每年评选表彰60名“优秀班组长”,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集团审定的方式进行。

(三)集团公司向获得“优秀班组长”称号的班组长颁发证书;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九条各单位应对班组建设工作下滑的班组进行考核。

第十条班组建设工作检查考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看现场、查评资料、调查问卷、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委办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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