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管理

2022-08-14

第一篇:中国华电集团管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汛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防汛工作,不断提高防汛工作水平,促进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厂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3号令)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明确水库水电厂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汛[2005]13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团公司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管辖的电力设施安全渡汛;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保证抗洪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的电力供应。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含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和发电企业作为本单位防汛工作主体,按照企业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防汛工作具体负责,在地方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

基建工程防汛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各参建单位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后期,部分机组已投产或已蓄水运用的在建水电工程,若工程尚未正式验交(如水库挡水、泄水建筑物尚由施工单位管理的),防汛工作仍按在建项目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提出的“水库、水电厂的防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集团公司所辖各级电力企业的防汛工作接受相应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领导,按照水库、水电厂防汛影响范围,接受当地政府防汛指挥调度。

第六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贯彻落实,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要落实防汛经费。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防汛工作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防汛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已投产水电厂、火电厂防汛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防汛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防汛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防汛值班室设在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各级电力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汛机构。

公司系统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应建立相应管理机构。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强。

第九条 汛前安全检查。各单位应于所在省(市、区)政府防汛指挥部规定的汛期起始日前,按照《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附件1)和《火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附件2)的要求完成汛前检查工作。各单位应制定实施细则。

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应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完成。华北、西北、东北地区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

汛前一个月内,发电公司(厂)、项目公司应完成自查整改,将自查工作总结(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安排)报上级主管单位。在上述规定检查时间内,由主管单位(分支机构)组织复查,并将复查工作总结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根据情况,适时组织重点检查。

第十条 汛期防汛值班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防汛值班室报告汛情信息。汛前(4月15日前)应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逐级上报。汛后(11月底)及时写出防汛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

第三章 防汛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所属企业实施。

2、接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布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汛抢险救灾任务。

3、负责制定公司系统有关防汛工作的规程、规定,负责对相关分支机构、发电厂、项目公司防汛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与考核。

4、负责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总体部署,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要职责

1、在集团公司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属企业的防汛工作,履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及时将本单位的防汛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

2、负责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制定防汛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其直属、控股、授权管理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的防汛组织工作。

3、负责对所属发电企业电力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负责审核所辖水电厂、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工程渡汛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防汛管辖权的相应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经贸委)审批,并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5、按照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汛前组织对所辖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的防汛检查。汛期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辖发电企业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6、在确保水电厂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全面组织好本单位所辖水电厂的防汛调度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和项目公司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对本企业防汛工作负全责。

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管理制度和规程。 主要制度有: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汇报制度,汛后总结报告制度(即“五制”)。水电厂主要规程有: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维护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水工作业安全规程(即“五规”)。

3、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防汛工作的要求。组织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及时整改问题,做好防汛应急预案的演练和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4、做好汛前准备工作,按防汛检查大纲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对可能影响本单位防汛安全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汇报并及时处理。

5、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洪水预案和超标准洪水(暴雨、风暴潮)应急方案,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有防汛管辖权的相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并落实好各项应急抢险措施,全力抢险减少损失。

6、在确保水电厂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做好防汛调度工作。正确处理防洪与发电的关系,当防洪与发电发生矛盾时,发电服从防洪,避免超蓄洪水和盲目降低水库水位运行。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水文预报,适当利用次洪尾部水量多发电。

7、做好防汛宣传和泄洪警示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大中型水电厂水库调度规范》等法规、标准规定的管理区、行洪区内设立警示标志、警示牌等,做好电站周边地区的联合防汛工作。

8、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局部山洪、泥石流和内涝防范工作,及时向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反映本企业周边行洪设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章 防汛工作重点及要求

第十四条 水电厂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水淹发电厂房,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测报系统、泄洪闸门、起闭设备及其备用电源(应有独立于厂用电的可靠的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可靠运行。

水电站水库的运行参数(洪水位、正常高水位、汛限水位、工程防洪标准、洪水调度原则等),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不得随意变更。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防洪标准不符合《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应设法采取补救措施。因水文和工程运用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确定的工程防洪标准和洪水调度原则需要改变时,由分支机构提出报告,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火电厂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煤场、供水泵房、厂房及变电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工作按照《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各项目公司要针对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对防汛工作的要求,积极与施工单位配合,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不得发生施工围堰溃堰、因水淹而造成坍塌、下沉等严重问题。

第十七条 防汛应急管理。各单位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投入,加强应急培训,广泛开展预案宣传,加强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与各级政府之间、电力专业应急和社会应急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遇大洪水,水库水位骤涨,大暴雨、泥石流、地震等特殊情况时,由各单位(发电厂、项目公司)防汛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电厂重要部位、薄弱环节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威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逐级上报。

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严重险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应按照规定启动防汛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对安全度汛和防汛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汛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者,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行政正职

奖 惩 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的责任。凡在设计标准(或经上级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依据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分析确认事故涉及勘测设计、施工和安装的,亦应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2003年3月17日发布的《华电集团公司防汛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生[2003]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

2、火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

附件1: 水电厂防汛工作检查大纲

为加强水电厂的防汛管理,进一步使防汛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厂安全渡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一、 检查建立健全防汛组织与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

1、防汛组织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了以厂长(总经理)行政首长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和防汛抢险队。

2、防汛任务明确。是否已制定当年防汛工作目标、计划和应急预案。

3、防汛责任落实。各防汛岗位责任制及职责是否落实。

二、检查防汛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1、上级有关部门的防汛文件齐备。

2、防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灾情报告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齐备,并及时做了修订。

3、“五规五制”(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水工维护规程、水工作业安全规程,以及岗位责任制、现场安全检查制、大坝检查评比制、报汛制、防汛总结制)齐全、有效。 上述规程制度是否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做了修改。

三、 检查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汛措施制订情况

1、设计防洪标准内的洪水调度方案(包括汛限水位、调洪水位、下泄流量、闸门开启顺位等)。

2、超标准洪水(包括特大洪水)的防御方案(包括工程措施、组织措施、物资贮备及运输方案、人员转移方案等)。

3、梯级水电站水库联合调度方案。

4、水电厂汛期经济运行方案。

5、防汛措施。

6、防御局地暴雨及支沟洪水灾害措施。

上述方案和措施应按主管单位规定时间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

四、检查汛前水库上下游调查工作

1、汛前要对库区进行调查,掌握坍岸、滑坡及其它有害于水库安全运行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有重大问题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2、汛前是否了解水库下游主河道行洪能力变化情况,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检查汛前大坝观测情况

1、是否已对大坝做了宏观检查(表面混凝土冻融、裂缝、坝基坝肩及边坡稳定、下游冲刷变化情况等)。

2、大坝全面观测及资料整编分析(变形及扬压力、渗漏量等)是否已做。

3、高水位观测方案(包括加密测次及增加项目等)有否。

六、检查泄洪设施维护与运行工作

1、对所有泄洪设施是否已进行汛前检查与维护。

2、所有泄洪设施是否有独立可靠的备用电源。

3、汛前是否对泄洪闸门进行了启闭试验,有问题的是否已做处理。

七、检查通讯设备及报汛设施维护及调试工作

1、通讯设施和通道是否进行了全面检查、维护与调试。

2、利用地方电台报汛的,汛前是否已同地方水文气象及邮电部门签订了报汛合同。

3、有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汛前是否对系统进行了检查调试,有问题的测站是否进行了处理。

4、建成水库调度综合自动化系统的,汛前是否对系统设备、应用软件进行了全面调试,有问题的设备及应用软件是否进行了检修及修正。

八、 检查汛前机电设备检修工作

1、按进度和质量要求汛前机组检修工作是否完成。

2、是否完成变电所、开关站及有关设备的汛前检修预试工作。

3、是否对有缺陷设备(特别是Ⅲ类设备)制订了汛前安全运行措施。

4、汛期稳发、满发电措施是否落实。

九、检查水工建筑物运行工况

1、列入重点加固工程的水工建筑物汛前施工面貌是否达到要求,安全渡汛措施是否落实。

2、检查水毁工程修复情况。

3、防止水淹厂房的堵排方案和措施是否已落实。

4、对于高坝泻流有雾化影响的,应检查下游边坡及有关建筑物。

5、汛前,主管单位对各水电厂的水工建筑物进行评级,确定为Ⅲ类设水工建筑物的要做出汛期运行事故预想及险情处置方案。

十、检查防汛物资准备工作

1、备足防汛抢险物资和设备,并建立台帐,专项保管。

2、对外只有一条通路的电厂,必备的生活物资贮备情况。

3、抢险运输工作和方案。 十

一、检查防汛管理工作

1、上级及有关部门的各种防汛文件、指示是否齐备。

2、是否建立了汛期工作制度(值班制、交接班制、值班记录制等)。

十二、 检查与地方和其它部门协调防汛工作情况

1、接受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的调度指挥,及时了解防汛整体部署,取得支持。明确水库放流时,与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及上下游的联系办法。

2、有在建工程的电站应组建业主负责、各参建单位参加的联合防汛指挥部,并明确各自任务。

附件2: 火力发电厂防汛检查大纲

为加强火电厂的防汛管理,进一步使防汛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火电厂安全渡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一、 检查建立健全防汛组织与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

1、防汛组织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了以厂长(总经理)行政首长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办公室和防汛抢险队。

2、防汛任务明确。是否已制定当年防汛工作目标、计划和应急预案。

3、防汛责任落实。各防汛岗位责任制及职责是否落实。

二、检查防汛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1、上级有关部门的防汛文件齐备。

2、防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灾情报告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齐备,并及时做了修订。

三、检查防汛物资准备工作

1、检查防汛抢险物资台帐及物资储备情况,建立台帐并专项保管。

2、抢险运输工具安排。

3、值班室、值班电话、传真机是否落实。

4、与地方及上级防汛部门的通讯是否畅通。

四、检查生产设施防汛措施及检查内容

1、厂址是否高于百年一遇洪水(内涝)水位,否则,应设置防涝围堤和排涝设施,并检查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2、厂内排水设施和主厂房零米层及以下排水设施。

3、主厂房零米层及以下沟道的防倒灌措施。

4、位于江、河旁以及海滨的发电厂防洪堤的防风浪措施以及堤坝上闸口封堵措施。

5、对可能遭遇山洪威胁的发电厂(公司)和建设工地,检查其挡水、排水设施是否截水可靠、排水畅通。

6、电厂保安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检查、厂内排水泵房和厂外取水泵房供电线路检查。

7、露天煤场防雨水冲刷流失措施、干煤棚干煤储量是否满足要求;地下输煤廊道排水设施是否完好。

8、岸边水泵房室内、地下设施的排风、排气口是否高于百年一遇洪水(内涝)水位;水泵房零米层或入口地坪是否高于百年一遇洪水(内涝、潮水)水位加五十年一遇浪高再加超高0.5米;否则,应检查其防洪措施。

9、取水泵船的锚固、防碰撞措施。

10、抽取地下水的建(构)筑物的防淹、防冲措施。

11、工业用水、生活用水、雨水的排水口标高低于百年一遇,自流受阻时的应急措施。

12、对厂内外生产设施,如排灰管、输油管、补给水管、热网管道等的支架(墩),进厂铁路、码头的运输机械和建(构)筑物进行防淹没、防冲刷、防倒塌安全检查。

13、检查所有生产设施周围场地环境变化情况,是否影响安全渡汛。

14、检查所有生产设施的屋面(顶盖)防水是否完好、排水是否畅通。

15、灰场检查:

①坝(堤)巡视检查人员是否落实;交接班制度、值班日记是否健全;

②库内水深是否超过设计规定;坝前干滩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③坝(堤)身缺陷;渗水、漏水情况;

④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⑤在超标准暴雨情况下的保坝措施; ⑥通讯是否畅通。

五、检查防汛预案

1、破堤、分洪、超标准暴雨情况下的保厂预案和人员疏散预案。

2、穿越防洪堤(坝)的排水管、取水管出现漏水、渗水时的处理预案。

第二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指导好各发电企业反违章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司系统广大员工的反违章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特编写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组织机构。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副总、各职能部室、工会以及各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反违章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及考核情况,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厂、车间两级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四条

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重要支撑。要充分发动广大员工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 和工作班成员之间、领导干部和员工之间的互相监督。

第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

第二章

第七条

各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考核办法,研究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检查各部门、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监督、考核各级人员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各分管区域的装置性违章。

第八条

安监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厂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考核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员工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负责汇总、曝光全厂出现的违章情况。

第九条

生技部门是全厂装置性违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反装置性违章的措施和计划,对全厂装置性违章进行统计、监督和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和安监部门的监督、考核。

第三章

违 章 分 类

第十条

违章的定义:在发电生产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 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称之为违章。

第十一条

违章现象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第十二条

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的不安全工作行为。

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而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第四章

反作业性违章

第十三条

作业性违章:指在发电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反作业性违章工作重点是防止触电、防止高空坠落。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一)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二)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 作业;

(三)图省力、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

(四)因赶工期,贪图“快”“捷”的念头导致忽视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五)因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

(六)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七)因工作简单、分散、零星,作业者怕麻烦,违反规程制度;

(八)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

(九)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违反安全规程;

(十)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十一)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

(十二)在重大技改工作中,技术方案考虑不周,违反有关反事故措施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要求部门、班组,结合工作性质,制定出各部门、班组的作业性违章范例,组织学习,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常见典型违章事例”和“习惯性违章事例”见附录A和附录B。

第十七条

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一)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

(二)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三)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四)安监、生技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五)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监部门考核该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和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责任。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对反违章工作分层负责,分层考核。

第五章

反装置性违章

第二十条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而存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装置性违章的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一)保证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二)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三)安监部门、生技部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锅炉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二)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 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检查查出的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

(一)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二)对新增设备、设施,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三)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主人、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

(四)生技部门应把装置性违章列入月度工作计划或大小修、临故修计划安排消除。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五)对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才能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影响设备安全的由生技部门列入年度反措计划予以消除,影响人身安全的由安监部门列入年度安措计划。

(六)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生技部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总工程师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将其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危险点”。措施除上报外,还应抄送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生技部门应每月汇总反装置性违章检查活 动开展情况,报安监部门(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安监部门上报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

第六章

反指挥性违章

第二十六条

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

第二十七条

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指挥

1、各级领导不按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和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进行指挥;

2、组织未经培训、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参加发电生产工作。

(二)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

1、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制定有关措施;

2、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安排消除;

3、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挥,等上级人员拿出工作意见。

(三)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

1、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

2、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第二十八条

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

(一)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

(二)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应立即制止。

(三)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越级上报安监部门。

(四)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作业,应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章

反管理性违章

第三十条

管理性违章:从事发电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发电生产规定、制度不健全

1、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施工、生产工作中去;

2、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和相关系统图、逻辑图、二次图。

(二)发电生产规定、制度等不符合实际

1、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不可操作或没能落实电力生产的二十五项反措要求;

2、制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制度、办法低于本单位有关规定;

3、设备、系统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操作票等资料没有做到及时更改。

(三)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

1、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2、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分管区域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不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4、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划资金不落实;违章使用临时工;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反管理性违章的责任

(一)管理性违章责任者主要是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二)查禁管理性违章,应建立以总工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和责任,并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制定管理岗位的各种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违章责任追究制,对违章当事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进行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鼓励员工自主开展反违章工作,车间、班组和员工主动查处违章并及时纠正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处罚标准。

第三十五条

违章行为实行分级处罚: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车间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单位职能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车间负责人;单位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和违章者所在车间负责人,并联责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和各处室查出严重违章或公司明确禁止的违章处罚该单位,同时作为单位年度评比先进单位的主要考核条件,并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因违章导致事故者按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违章未构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对违章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离岗培训、降低岗级和内部待岗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经济处罚可参考以下标准

(一)每发生一次指挥性违章,处罚违章者300-600元。 发生一次管理性违章,处罚违章者和所在部门领导300-600元。

(三)每发生一次作业性违章,处罚违章者200-800元。

(四)对装置性违章,不按计划如期完成整改的,每处考核责任部门300元。

(五)对各类违章的联责处罚,每次不低于200元。 第三十八条

离岗培训

(一)离岗培训的条件

1、一年内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不含联责处罚);

2、有习惯性违章行为(《习惯性违章事例》见附录B)。

(二)离岗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工作,否则,应继续离岗培训,直至考试合格。

(三)对离岗培训人员除责令其离岗培训外,还应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离岗培训后仍不能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人员,可调整其岗位。

第三十九条

降低岗级

(一)违章性质严重,行为恶劣,虽未构成事故,但对安全工作及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违章者降低岗级2-3级处理,并进行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一年内超过两次因违章离岗培训者,给予违章者降低岗级1-2级处理。

(三)降低岗级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若降级期间无违章行为,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恢复岗级。

第四十条

内部待岗

违章降岗级处罚期间,仍有违章行为或者12个月内出现2次降岗情况者应给予内部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

反违章奖励

(一)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直接避免了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二)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给予300-1000元奖励。

(三)员工相互监督,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者,给予不少于200元的奖励。

(四)对于积极主动消除装置性违章的部门,给予2000-10000元的奖励。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反违章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分支机构(分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集团公司备案。

附录A、附录B为本意见的附录。

附录A: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 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 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 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护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7)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电 力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电力生产相应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或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 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会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

(7)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8)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9)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1)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2)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3)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4)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5)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6)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7)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 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8)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9)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20)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1)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附录B:

习惯性违章事例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7)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4)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6)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员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3)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4)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5)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6)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7)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8)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29)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0)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31)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32)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33)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4)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35)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6)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 (37)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38)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工作未采取防 范措施。

第三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A版)

附件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物资管理办法(A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物资管理工作,提升集团公司的管理水平,建立集中、规范、高效的物资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物资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基建、生产的设备、材料等物资。

第四条 物资管理总目标是“归口管理、三级管控、集中采购、联合储备”。

第五条 集团公司建立总部、二级、基层单位三级物资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对外集中采购、上下分工协作的物资管理模式。各单位应设臵物资管理归口部门,对物资计划、采购、质量、储备等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

— 3 —

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物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负责集团公司物资计划、采购供应、废旧物资、供应商、标准化等管理工作;对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

战略规划部参与会审年度物资需求计划。

火电产业部、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煤炭产业部参与会审年度物资需求计划;参与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申请、采购文件技术规范的审查;参与制定备品储备定额。

监察部负责对公司系统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物资管理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受理有关物资采购中涉及违纪问题的投诉,并负责核查。

审计部负责对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根据需要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审计。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信息管理部负责为物资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负责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集团物资公司

负责编制集团公司采购策略;负责实施集团直接集中采购,负责相应的监造、催交催运、配送、移交验收、现场服务等工作;牵头组织集团组织集中采购;负责联合储备物资的日常组织管理;协助集团公司完成物资计划、采购、调剂、废旧物资处臵、供应商、标准化等管理工作;负责按集团要求对计划、采购等相 — 4 —

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进行工作总结。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专业公司、在京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

负责本区域(单位)物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负责本区域(单位)物资计划、采购供应、废旧物资、供应商、标准化等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负责组织审查本区域(单位)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文件技术规范;配合开展集团化采购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集中采购物资的采购与配送。

第九条 基层单位

负责制定本单位物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上报物资计划;负责本单位物资合同和履约管理;负责本单位物资质量控制;负责本单位物资库存的统计、分析、控制;配合作好物资集中采购工作;负责提报集中采购物资的技术规范;负责本单位废旧物资的管理;负责维护本单位联储库存。

第三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物资计划管理是指对物资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物资需求计划编制、提报、审核、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物资积压考核制度。由于需求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物资积压的,考核需求部门;由于无计划或超计

— 5 —

划采购导致物资积压的,考核物资采购部门。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基建、检修维护和技改等项目及费用计划、财务预算编制物资计划时,须有物资部门参与。物资部门要主动掌握物资需求,及时提出物资需求计划优化建议。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做好物资需求分析,强化物资计划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建立规范的物资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批程序,优先改、代、利用库存,按照经审批后的物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第四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各级采购活动,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十七条 建立物资采购专业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的业务运行机制。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建立供应商选择权、价格确定权和货款支付权分离的相互监督制衡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集团化采购(集团直接集中采购、集团组织集中采购)和

二、三级单位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机制,分工协作,统一对外采购。

第十九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供应保障体系,按照“谁采购谁协调”的原则及时解决物资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6 —

第二十条 集团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定期组织发布集团化采购物资的执行价格和参考价。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采购时不得擅自突破执行价,特殊情况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基建、生产所需物资应尽可能的实行甲方供料制或甲方供主料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全面实施电子化采购,加强网上采购管理和监控,规范网上采购行为,确保网上采购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向设计、技术等部门和需求单位提供新产品、供应市场行情、供应商资信、采购价格、库存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要实行回访制度,至少每季度向物资需求部门或单位征求对供应物资质量、价格、交货、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通报物资供应工作情况。

第五章 物资供应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应质量管理遵循“质量优先、严格准入、量化评价、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物资供应质量保证体系,把好设计、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过程监造、出厂检验、验收使用等质量管理关键环节,加强物资供应质量跟踪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物资部门或单位负责设备及原材料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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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造、到货验收和设备运行跟踪管理等工作,实现设备、材料制造质量、运行质量等设备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物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对采购物资的质量检验,制定必检物资目录和检验大纲,对重要设备和关键材料实施质量监造,控制质量风险。

第六章 物资库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集团内分工储备、与制造厂协议储备、与其他发电集团互存互备的三级联合储备机制,提高效率,降低库存。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进物资储备由占用资源向控制资源转变,努力减少库存资金占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对库存资金占用责任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平衡利库、清仓查库等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积压物资改、代、利用和调剂,优化库存结构。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由物资部门负责统一回收、利用和处臵。

第七章 供应商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动态考核、科学管控、扶优汰劣的原则,建立集团统一的供应商网络。制定供应商管理办法,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供应商入网资格预审制、供应商 — 8 —

供应产品目录制、供应商年度评审制、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价制。

第三十六条 物资采购须在集团供应商网络内以竞争的方式优选制造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建立供应商业绩引导订货机制,培育战略供应商和主力供应商,不断优化供应商结构。

第八章 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对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物资管理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单位物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将需求计划的准确率和及时率、库存资金占用、积压物资等关键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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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管理办法

财会基础工作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防范财会风险,提高财会队伍素质,形成财会基础工作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

第三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内容包括财会队伍建设、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与财会基础工作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等四类基础工作。

第五条《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标准》以管理流程为主干,将财会基础工作的内容细化为操作性的关键控制点,从以下两方面对财会基础工作进行评价:

1、与财会基础工作相关制度设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2、财会基础工作相关制度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标准》内容详见附件。

第六条《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标准》每年进行持续更新,以反映与财会基础工作相关的如下变化:

1、国家法律法规的新增和废止;

1 /

52、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新增和废止;

3、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

4、财会基础工作评价的经验和实践总结;

5、集团公司认为需要更新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在财会基础工作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中,不同的评价主体根据被评价单位的行业特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标准》中适合的流程实施评价工作。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方式分为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 财会基础工作的自我评价是企业在明确财会基础工作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对照财会基础工作评价规范标准,组织对本单位财会基础工作的自我查评。

外部评价是企业的上级管理单位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对本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的检查和评价,包括集团公司组织实施财会基础工作评价工作和区域公司、流域公司、专业公司对集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企业的检查。

第九条财会基础工作评价采取基层单位自我评价、区域公司、流域公司的验收评价和集团公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基层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财会基础工作自我评价通知书,开展自我评价工作,出具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区域公司、流域公司对所属基层单位的财会基础工作

自我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复核,编写区域公司、流域公司整体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在基层单位的自我评价、区域公司和流域公司的验收评价中,发现的被评价单位财会基础工作的缺陷,被评价单位提出自我整改的措施和整改时间,整改期结束后,向集团公司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综合衡量基层单位自我评价、区域公司和流域公司的验收评价以及评价问题整改的情况,决定在系统内开展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抽查的范围、时间和方式。

以区域公司(流域公司)所拥有的基层单位为抽样单位,除进行全部检查的区域公司(流域公司)外,集团按抽样的方式选取被检查的基层单位,前三年抽查总比例为30%。此后,集团根据基础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

第十四条基层单位对自我评价的结果负责,区域公司和流域公司对验收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集团公司组织对基层单位财会基础工作抽查中发现自查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责令基层单位限期整改。

集团公司组织对基层单位进行抽查,将区域公司(流域公司)所有被检查单位的平均分作为区域公司(流域公司)得分。如果此平均分与区域公司(流域公司)自查评价的平均分相差10%(含10%)以上的,集团公司将统一按比例调整该区域(流域)未抽查基层单位的自查得分。

第十五条对被评价单位在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集团公司下

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单位所在的区域公司(流域公司)负有检查督促责任,并在整改报告中签署意见。

对于检查结论中应调减绩效考核指标的,按抽查单位的多计利润金额的105%对利润总额进行扣减。

对于检查中发现被评价单位通过非正常盈余管理手段隐瞒利润的情况,将所有被涉及的指标进行调整,同时被隐瞒的利润不得计入利润释放当年该单位的利润总额。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在复查中,发现基层单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集团公司对其通报批评,约谈区域公司或流域公司的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根据财会基础工作评价得分,将被评价单位分为A、

B、C、D四类, A类优秀、B类良好、C类及格、D类不及格,评价结果作为评选财务管理先进单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将财会基础工作评价得分纳入创建星级发电企业考评范围。

第十九条对于财会基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财会人员,通报表扬,将评价结果作为财务部门负责人职务晋升的考核条件之一。财会基础工作实施情况是总会计师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评价责任

第二十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财会基础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区域公司和流域公司对所属基层单位财务基础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对被评价单位实施财会基础工作评价的人员承担勤勉尽职的义务,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执行评价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会基础工作评价标准》

第五篇: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车安全、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安全管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级交通安全监督、考核和保障机制。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应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将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在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专、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的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考核、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及其他相关目标考核。

第六条 积极开展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完善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事故超前预控、员工培训到位、车辆管理保养及时,实现人员、车辆的安全可控、在控,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车辆管理,专、兼职驾驶员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职工。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交通安全的检查、评价、整改和考核。

(五)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和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委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并明确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般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提出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计划、目标、任务,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则、预案等。

(三)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业务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的竞赛、评比、奖惩和考核检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台帐记录;

(六)制定或审核机动车辆的购置、报废、大修计划;督促落实车辆的投保续保工作和各类规费的交纳;

(七)审核驾驶员的聘用、借用手续,对兼职驾驶员进行考核管理,负责“准驾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管理本单位内部道路及生产场地的交通安全设施;

(十)按时向本单位和上级汇报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受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 专、兼职驾驶员必须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调度,爱护车辆,熟悉所驾驶车型的构造、性能,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检查)、保持“四清”(即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电、漏水、

- 2第二十三条 厂区(房)内的车辆速度、限行高度等应有明确的限制。

第五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非道路交通事故,以肇事现场为依据,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认定的责任为准。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门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性质认定。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的跟踪处理

(一)重、特大交通事故,原则上由车属单位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特殊情况下,上级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二)一般交通事故、轻微交通事故由车属单位主管部门、当事人,配合当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部门)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书面写出事故过程、事故原因、拟订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试行)》,在规定时限内,逐级立即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所在分支机构;有关分支机构接到重、特大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章肇事者和责任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乘车人员伤亡的肇事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私自驾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以及非本职岗位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自负。同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将根据事故性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版)》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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