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风险报告信用卡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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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欺诈风险报告信用卡

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客户来到网点咨询信用卡业务,并出示了本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留存的业务申请书。客户经理通过审核该笔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确认客户当时办理的是新开借记卡而非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据客户介绍说,自己办卡时有一男子陪同其一起到了网点,该男子告诉他办理的就是信用卡,承诺可以通过担保等所谓内部关系,办理透支额度为25万元的银行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需收取500元的手续费。办卡成功后还向他收取了500元手续费,并记录了卡号及密码。客户还透露了身边还有好几个朋友也是通过同一人办理了所谓的“信用卡”,并且都支付了500-1000元不等的手续费。

为防止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活动,保护客户利益,银行立即建议客户办理了卡挂失手续,陪同客户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建议其联系受害亲友一同报案并办理卡挂失手续;同时做好事发当日的录像资料留存,配合警方做好调查取证。通过调取当天录像,办卡全过程均为客户亲自办理,网点柜员的操作过程完全符合规定。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不法分子以担保办理高透支信用卡为名实施诈骗的外部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客户对金融知识匮乏、盲目轻信熟人朋友等弱点,将借记卡说成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从中骗取钱财。这启案例中,一线柜员严格按照《营业网点受理银行卡业务操作规程》处理业务,严格把好风险防控第一关,没有留下风险隐患;客户经理仔细了解案情,及时报告,以便支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帮助客户有效防范风险,挽回损失。维护了银行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三、案例启示

目前,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实施诈骗的案件频发,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该案虽未对银行造成资金损失和名誉影响,但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严把风险防控第一关。临柜人员严守操作规程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对柜员进行业务操作技能、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培训,教育柜员严格把风险防控第一关,认真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二)大堂经理要留意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在大厅逗留。大堂经理作为营业大厅的业务疏导和场所管理人员,日常工作中应留意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在大厅逗留,或对客户进行游说、诈骗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警示客户;柜员在为客户办理开卡、开户、汇款等业务时,也要对客户做好安全提示,以防不法分子作案后将业务纠分和风险引向银行。

第二篇:成功防范信用卡申请欺诈风险的案例

一、案例简介

2013年XX月,银行卡中心接到了某网点提交的一份信用卡申请表。在审核过程中,调查人员通过手机号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为男士,接手机的是一位女士,该女士先称申请人不在,马上又说回来了,一男士接电话后,我调查人员与其核对信息,女士在旁边不断提示相关信息,调查人员立即警觉起来,请申请人说出出生日期,女士仍在一旁提示。调查人果断判断出此男士并非申请人本人并戳穿,男士并不辩解。我中心即用专业手段将此身份证号锁定,避免用此证件再次申请信用卡,成功堵截了一起欺诈申请信用卡的诈骗案件,避免了我行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二、案例分析

事后用申请人身份证号查询,发现系统中另一手机号,拨打仍为一女士接听,综上情况分析,很可能是一起盗用他人身份证欺诈办卡的案件。该案例的成功防范,主要得益于调查员工作认真细致,具有高度的职业敏感性。从这一起诈骗案件中,也暴露了信用卡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受理人在受理过程中没有按照受理流程操作,没有执行申请人亲见亲签制度,或没有仔细核对公安系统中的影像资料来确认申请人本人申请。

三、案例启示

(一)规范受理流程,严把发卡第一关。受理信用卡申请的过程中,要认真核对申领人与公安身份系统影像资料,严把发卡第一关,确保申领人身份的真实。

(二)加强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要通过组织员工学习了解信用卡欺诈申请的典型案例,积累相关经验,应对当前复杂的信用卡欺诈形式。

(三)建立、完善 “灰名单”共享信息库。信息库力求搜集资料全面,包括证件号、单位名称、电话号、手机号等,更新及时,使用方便,资源共享。通过“灰名单”信息库的管理,防止不法份子再次办卡,连续诈骗。

第三篇: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面临的欺诈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欺诈是一种严重影响当代国际贸易的一种非暴力犯罪,然而在各种信用证欺诈中,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欺诈比较普遍,且极大的危害着银行的信誉及利益,也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因而对以银行为目标的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与制裁迫在眉睫,本文以法律和金融两方面对这种欺诈方式的原因、方式与适用法律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一些防范与救济的措施。

作者:陈曦

指导教师:吴晓明

关键词:信用证 欺诈 银行 贸易融资 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开给卖方的,承诺在卖方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之时即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的流转过程中,银行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正因为银行信用的加入,才保证了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液”的信用证的流转顺畅和国际贸易的整体进程,但是,信用证欺诈频频发生,其中,有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了信用证自身的一些制度,达到了欺诈银行的目的,使信用证欺诈中出现了新的形式,这类诈骗在信用证诈骗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据IBSA统计,在国际骗案中,29%是银行成为受害者,”①且近几年在我国大陆频频发生,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对此笔者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银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保护自身利益和打击信用证诈骗提供帮助。

一、 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信用证欺诈的方式

(一)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

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在某种情况下也即为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即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是银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的欺诈风险,很多不法目的往往在信用证的运转过程中得以实现,。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欺诈银行

发生于1998年震惊全国的“泰明诈骗案”即为一例,被告彭海生彭海怀在1992—1997年间在深圳香港两地注册数十家公司,并均为其所实际操纵,并在1996—1997年间,在没有任何贸易背景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的购买事实,并伪造各种单证,到有关银行骗开信用证,开证金额为6970多万美元,之后拿到信用证贴现款项后逃之夭夭,造成开证行垫付,扣除开证时的保证金515万多美金,开证行损失5754万美元。显然这类欺诈的特点是开证人交纳差额保证金,并在没有任何基础交易的背景下欺诈开证行开证后,“利用国内开证行一般不审单,只问开证申请人是否承兑的制度漏洞”②, 将提示开证行付款或承兑的权利把握在手中,顺理成章的将开证行的垫款或议付行的付款或其他银行的融资款项送到与自己合谋或实际为自己控制的受益人手中,而代价仅仅是开证行中的与开证金额相比微不足道的保证金,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欺诈双方卷走的是议付行的付款或贴现行等融资银行的融资款项,作为开证人担保人的开证行,仍有义务向议付行和融资行偿还款项,而成为实际的受害人。

2、开立远期信用证

一些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的真实目的是套汇、逃汇、非法融资,这些行为不像前一种所述的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银行财产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而是一些基于其他目的的不法行为,虽然主观上并没有损害银行利益的故意,但客观上也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如“银行为无贸易背景的汇入款结汇、出具核销专用联,受到处罚的风险”③, 以及开立假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开证行所承担的融资的风险。

(二)利用贸易融资对银行进行欺诈

在骗取信用证之基础上,欺诈者往往利用融资方式以达到从银行诈取款项的目的,如果利用差额保证金骗取信用证是欺诈银行的准备过程,则贸易融资即为欺诈银行的实现过程。在各种贸易融资方式中,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往往是骗子最为热衷的欺诈银行的方式也是银行所承担被欺诈风险最大的融资方式。

1、利用银行的信用证打包放款业务进行欺诈

信用证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是指出口方银行在出口商提供货运单据之前凭其提供的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这种融资行为本身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合法金融行为,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融资风险往往就是不法分子的目的所在,比如,在无贸易背景且开证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开立的信用证,如果被用来进行打包放款,则打包放款银行所抵押的不过是废纸一张,欺诈者在拿到融资款项时其欺诈银行的目的就已达到了,而利用伪造、变造或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申请打包放款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2、利用信用证出口押汇

利用信用证出口押汇欺诈银行,也是银行所面对的比较严重的欺诈风险。出口押汇(Outward Bill Credit)又叫买单或买票(Bill Purchased)。是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的购买货权的购买货权单据的行为。通常出口商出具质押书(Letter of Hypothecation),“在押汇关系中,押汇申请人是将全套单据质押给银行,银行享有的是债权和质押权”④, 因而不同与议付,一旦信用证遭到拒付,银行可根据质押书主张债权及质押权。这种制度也同样为信用证欺诈提供了便利,欺诈人以骗取出口押汇行的款项为目的,因而其所开立的信用证通常都会遭到拒付,而当银行开始着手处理申请出口押汇人质押的各种单据和货物时,会发现这些货物的价值根本无法偿清押汇融资数额,而申请押汇人早已不知去向或者申请破产,因而,出口押汇也是通常欺诈银行的手段之一。

3、利用其他贸易融资方式欺诈银行

其他贸易融资方式包括进口押汇(Inward Bill)、票据贴现(Discounting)、银行远期保函等,都可能被对银行财产有非份之想的不法之徒所利用进而达到欺诈银行的目的。融资本身就给银行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一旦这种风险被欺诈者利用,从根本上说,一旦所开立的信用证是基于差额保证金的担保开立的,则无疑对银行来说,其欺诈风险是巨大的致命的。同时,如果因信用证抵押提供融资的融资行与开证行为不同的银行,融资行可以通过向开证行追索而将欺诈风险转移给开证行,则最终欺诈风险仍由开证行承担。

(三)伪造、变造或使用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欺诈银行的方式欺诈银行

欺诈人利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直接向银行申请议付、融资等,一旦银行因疏忽而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上当受骗,也得承担损失。

二、 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原因

(一)一般原因

1、 像所有可能发生的信用证欺诈一样,信用证自身具有的独立性原则是银行在信用证流转过程中被欺诈的基本原因,根据UCP500所规定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银行只要信用证规定与所有单据表面相符的责任,即在信用证所规定的所有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银行就有义务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履行信用证下的义务,这些规定的银行的义务,给欺诈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2、 银行自身的财力也是吸引骗子们进行欺诈的原因,众所周知,一般商家,企业的财力当然无法和银行的财力相提并论,如果冒同样的风险进行信用证诈骗,骗子们从银行骗取的资金数额往往是从其他贸易商人们处骗取的金额所望尘莫及的,因而也同样促使了银行被欺诈的可能性。

3、 银行的信誉是银行生存发展的根基,一旦发生欺诈,无论银行自身是否有过失,无论欺诈既遂或未遂,款项追回与否,款项的数额多少,都会影响到银行的信誉,因而,很多银行在被骗之后往往“家丑不可外扬”,心甘吃哑巴亏,因而其他银行失去了因此而得到警示的机会。

4、 涉外因素也是造成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遭到诈骗的原因,因各国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不同、银行成立的法律标准不同,所以,我国银行很难确认国外的合作银行的成立是否正规,其资信是否令人信服,由于对国外的交易银行的不了解也极有可能造成欺诈,尤其是交易双方或受益人与当地的银行合谋进行欺诈。

5、 信用证是用于国际贸易的支付手段,因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极有可能涉及多个国家,一旦发生了信用证诈骗,必然导致国际诉讼,因而也需要解决法律适用、法律冲突、司法协助、引渡等问题,给信用证诈骗引发的诉讼带来诸多复杂因素和不便,使信用证诈骗更为猖獗。

6、 人为的主观因素,也是银行成为受害者的原因之一,随着信用证的不断广泛的应用与成熟,及对信用证欺诈有效的打击与研究,使多数人在防止信用证欺诈中过多的注意到软条款、预借、倒签提单等信用证欺诈的手段上,而针对这些买卖双方中或船方等相关当事人中发生的欺诈进行学术研讨等途径的出的防范措施,较防范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措施更为完善成熟,银行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意识不够浓厚,尤其是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对银行的欺诈常常让银行防不胜防。

7、 银行在审单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对法律及外贸方面的知识不足,也常常让骗子们得逞。

(二)特殊原因

1、 差额保证金的大量存在。这是银行负担风险的最根本原因,开证行以其银行信用而取代开证申请人的商业信用,承诺在所有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议付或者垫款,是基于开证人在开证行提供的开证担保金、抵押物为基础的,但是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争取更多的客户,很多银行开立差额担保信用证,即开证人所提供的开证保证金不足开证金额而权凭一定的受信额度开出的多于甚至远远多于开证保证金金额的信用证,因而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保证金根本无法与欺诈人欺诈的款项相比,这就从根本上引发了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被欺诈的可能性。

2、 开立信用证和进行贸易融资两种金融行为的独立。开证申请人利用差额保证金开立的信用证进行贸易融资是对开证行造成极大欺诈风险的手段,作为开证行,很容易会发现其风险,所以通常利用对开证行申请贸易融资的欺诈手段通常不会得逞,而对于融资行来说,融资行并不能了解其风险的存在,申请融资者当然也不会主动告知融资行信用证是利用差额保证金开立的,即便融资行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也往往认为事不关己,即便发生了欺诈或者破产,融资行也可以从开证行处得到赔偿,而如果没有欺诈发生,融资当然可以从中得到相应的报酬,因而这种对融资行有利无弊的贸易融资,银行又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这种开证行开证与融资行融资的两个相互独立的金融体系加大了银行被欺诈的风险。

三、 对利用信用证对银行进行欺诈的防范措施

(一) 银行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银行适用

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规则,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拒绝付款,买方也可要求开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办法止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依据是各国国际司法中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该原则首创于美国1941年的Sztein诉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并且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推广,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信用证当事人的利益,控制了信用证诈骗的发生,尤其是控制了受益人对开证人的欺诈,在此基础上,本人认为,在必要的条件下,银行也可以基于欺诈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来保障自身的切身利益,尤其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合谋乃至与第三方银行合谋欺诈银行时,申请止付令是最有效的保障方式。原因如下:

1、 银行申请止付令的可能性:

(1) 银行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开证行与买方是担保关系,与卖方是信用证保证关系,一旦有欺诈发生且可能威胁到自身利益,银行有权申请止付令。

(2)银行适用欺诈例外符合适用欺诈例外的范围,原UCC(Uniform Commercial Code)5—114规定,适用欺诈例外的欺诈范围包括单据中的欺诈(document is forged or fraudulent)和基础交易的欺诈(a fraud in the transaction),在买卖双方合谋欺诈银行的情况下,其开出的信用证和单据多数情况是既无陷阱条款,也无不符点,可以称得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一套单据,表面上似乎不构成单据中的欺诈,但是,此类欺诈多数为无贸易背景的欺诈,换句话说就是骗开信用证的欺诈,其开证过程是非法的,即信用证本身也是非法的,因而满足“票据中的欺诈”范围;另外,如果此类欺诈多为以无贸易背景为基础的,本人认为,所谓无贸易背景,并非完全的没有任何基础贸易,而是带有不合法特征的贸易,因而必然带有欺诈性,符合“交易中的欺诈”的范围。

(3)银行申请止付令符合适用欺诈例外的条件,适用欺诈例外的欺诈应具有两个条件:第一,欺诈必须源于单据或者由受益人针对开证人或申请人做出,第二,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material),对银行的欺诈符合该条件。

(4) 银行具有申请止付令的能力。在英国司法实践中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一个案例Discount Records Ltd v Barclays Bank Ltd and another,该案中卖方欺诈性地将毫无价值的货物运送给买方,买方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支付止付令,但是“法院认为,如果支付是源于银行的资金,则原告不能控告”,而“否定了买方有此种能力”,⑤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支付资金的来源,而具有申请止付令的能力。

2、 银行具有申请止付令的必要性。银行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欺诈开证行时,开证行则有申请止付令的必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开证行所收到的单证是相符的,也就是说开证行负有付款的义务,但是,如果付款,则受到欺诈,付出的款项很有可能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而不付款,则违反了其负有的法律义务,极有可能遭到受益人、议付行或其他权利人的起诉,且会影响到其商业信誉,因而,在银行负有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银行应当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排除付款义务。适用欺诈例外的案例:1998年,甘肃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想某银行提交一套信用证下单据,同时申请出口押汇,后银行对该套单据仔细审核确认其提单伪造属于诈骗,于是不同意押汇并将单据以不符点为由提交开证行,五金矿产公司收到退单后否认诈骗并提出银行提出的不符点并非实质性不符,拒付理由不成立,而要起诉该银行。在此情况下,如果在银行提出拒付之前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则不会被恶人先告状,而将诈骗扼杀于预谋之中。

一些学者认为,UCP500只是商业惯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开证行享有拒付权,在自身利益被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可以直接行使拒付权,但是本人认为这种看法过于片面,在一些情况下,的确银行可以享有拒付权,可以排除UCP500的效力,但是,这种情况下应该是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开立信用证时就以确定排除的,而以银行为目标的信用证欺诈当然不会排除银行的付款效力,所以如果并未排除UCP500的法律效力,开证行就负有在单证一致下的付款义务,这也是金融法制化的体现。

(二) 金融方面的防范补救

1、在开证行开立差额保证金的信用证时,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差额保证金开立”,以提示其他银行其风险的存在,并且在信用证中加列条款,如果要对该信用证进行融资,须经过开证行的同意,否则,其贸易融资风险由融资行承担。这样加强开证行与融资行之间的联系,保障贸易融资的确实可行性。

2、用证中加付电索条款,电索条款,即带电汇条款的即期信用证,出口地议付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可用电报或电传要求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电汇付款。

3、 为了防止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的开立,银行客户经理跟踪调查装船、制单、寄单过程,以保障贸易、融资的安全,如果客户经理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为保障融资安全,应对申请各种融资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融资的资信审查和开立信用证保证金的审查。

5、 对差额保证金开立信用证严格控制层层审批,从根本上控制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并设立“警戒线”制度,即对申请开立差额信用证的企业进行商誉定位,并与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总开证金额,抵押担保金额,以及其比例等多个信息数字综合确定一个对银行造成威胁的综合指数,作为“警戒线”,如果超过该综合指数,则需跟踪整个信用证及款项的流转过程。

6、 对信用证严格审核,包括审核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单据条款,所列货币的审核。

7、 对关系银行的严格审核,包括政治审核(是否属于我国往来国家的银行),开证行性质审核,开证行的资信审核。

(三) 各国各种贸易监管机构定期信息公布与交流。如“国际商会成立的国际海事局(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IBM)是专门从事反海事欺诈业务的机构,掌握着一些国际性欺诈集团的有关资料,它每半个月向其会员发送„Newsletter‟,报道市场上最新发生的一些诈骗、纠纷案例,另外它还接受其成员的查询并帮助其进行各种必要的调查”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公布一些资信不好的国外银行的名单,以帮助银行避免欺诈风险。

(四) 行政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严厉禁止打击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的开立。

2、在银行国际结算部设立“风险控制科”,专人专门对于各种有可能对银行造成风险的信用证进行控制或跟踪,目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处有这个科室,有待推广。

3、建立一个类似于证监会的银行管理监督机构,承担保障银行安全的职责,在银行收到大额的信用证开立或融资时,可以申请该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审查,或者对银行的资金或者贸易进行跟踪,并且监管银行的各个信用证交易环节是否合法,以保障银行的安全。笔者很高兴这个提议可以和最近刚刚召开的“两大”建立“银监会”的决议相一致。

四、 救济措施

(一) 金融方面

1、 议付行不能确定信用证中是否有欺诈行为时,应推迟放款,先取得开证行的承兑或取得保兑行的保兑后再放款,则可避免因自身的工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对特定信用证交易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对信用证一经保兑,其地位相当于开证行。

2、 结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方式或其他款项等民事财产保全的方式,保护银行自身的利益。

3、 国际信用证纠纷仲裁中心寻求帮助(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letter of Credit Arbitrational Inc)。

(二) 对以银行为诈骗对象的信用证诈骗的调整的法律体系

1、刑法。刑法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即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利用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对银行的信用证欺诈,无论从行为方式还是数额上都足以构成此罪,因而刑法是控制信用证诈骗的主要法律之一。

2、民事诉讼法。“从国内近几年来裁决信用证诈骗成立并冻结或撤消信用证下付款义务的各案例来看,大多有一个通病—没有把信用证的开证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实质上使开证行对外索偿的权利被撤消了。开证行没有列入诉讼主体之列,显然被剥夺了抗辩权。”⑦,因而,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将开证行的诉讼地位明确下来,并加以保护。

3、民法中的各种财产保全制度也可以用来救济银行诈骗。

4、 金融法。在融资情况下,可以由金融法来控制对银行的欺诈。

5、建立一套类似国际投资担保的担保机制,以从银行因国际结算业务收取的一定收益抽出一小部分建立一个国际性的担保风险基金,承保因信用证欺诈而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从而形成国际贸易结算保险制度,如果银行受到欺诈而遭受损失,可以从该基金中得到一定的赔偿,这种机制可以建立在各国主要信用证业务银行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国际贸易结算风险担保公约”,加以确立,其承保范围可不限于信用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The Risk and Precaution of L/C Fraud to the Bank Abstract: The L/C fraud is a crime of inviolence which severely suppress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fter all, the L/C fraud with the bank as the target which threaten the reputation and profits of bank is very pervasive, hence taking the precau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is the arrows on the bow. This dissertation is mainly about the reasons, systems and the law applied to the L/C fraud with bank as target in the field of law and finance, and then give some measures of precaution and counteract.

Key Words: letter of credit fraud bank financing of trading the L/C of non-trade

(作者:陈曦 生于1982年2月 现为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 法学2000级学生 主要学习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第四篇: 信用卡欺诈特征和策略

摘要

信用卡业务由于其在零售银行业务领域重大的战略意义,一直是国内商业银行的必争之地,随着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内信用消费环境的日趋成熟,我国信用卡市场近几年得到了爆炸性的大发展。中国银联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信用卡发卡量达到1.4亿张,透支余额达1582亿元,银行卡特约商户118万家,POS机185万台,ATM 17万台,剔除批发性的大宗交易和房地产交易,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近25%。过快的增长蕴藏着极大的盲目性,相伴而生的是较大的欺诈风险。尤其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源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危机逐渐蔓延到更加广阔的金融和实体经济领域。从国内的现实情况来看,这场危机所带来的影响已经波及国内信用卡领域。如何进行有效管理和防范风险已成为各大银行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本文就我国信用卡欺诈风险特征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字:信用卡、风险、欺诈

一、信用卡欺诈风险已成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目前,国内信用卡市场面临的风险形势日益严峻,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支付资金诈骗等案件日益增加,银行卡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案件实施过程更为隐蔽,手法不断翻新,这对银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成为制约信用卡产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从目前情况来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构成信用卡的主要风险。相比前两种风险,欺诈风险的追索难度大,隐蔽性最强,更易造成巨大损失。信用卡欺诈性质的犯罪活动近年来有增无减,据有关数据统计2008年由各发卡机构确认的套现金额近15亿元,商户近2万户,比2007年分别增长了6倍和3倍多。另外,目前通过网络支付工具进行信用卡套现已经频繁出现并大有蔓延之势,这使我国面临信用卡风险加剧的威胁。

二、信用卡欺诈类型的特征分析与防范措施

当前信用卡欺诈类型主要分为申请欺诈和交易欺诈两大类别。申请欺诈是指不法分子使用虚假身份、伪造证明文件或未经同意冒用他人身份申领信用卡的欺骗行为;交易欺诈一般分为伪冒克隆卡交易、商户套现、丢失被盗卡交易、未达卡交易、账户盗用不和非面对面交易欺诈等类型。

总体来说,信用卡欺诈类型主要包括申请欺诈、伪卡、未达卡、失窃卡、非面对面交易、账户盗用、商户欺诈等。

1.申请欺诈(application fraud)

按照银联口径统计2008年上半年申请欺诈损失占全部(不含套现)信用卡欺诈损失的63.57%。欺诈分子往往通过盗取他人的电话账单、水电费账单、银行对账单等途径获得他人身份信息,然后以盗取的他人身份信息或伪造的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的名义申请信用卡,进行欺诈使用。

申请欺诈的防范是各发卡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主要应抓好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严密操作流程、提高反欺诈系统效率、保持内部信息通畅等几个具体环节入手,不断提高申请欺诈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伪卡交易(counterfeit)

指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截获银行卡磁条信息,按照银行卡的磁条信息格式写磁、凸(平)印伪造真实、有效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欺诈行为。按照银联口径统计2008年上半年伪卡交易损失占全部信用卡欺诈损失的11.7%。伪卡的基本类型有:账号生成欺诈、“克隆”卡欺诈、“白卡”欺诈、变造卡欺诈。

尽快规范收单市场可以减少伪卡危害,建议可以采取以下这些防范手段:一是通过欺诈侦测系统实施交易控管并及时与真实持卡人核实交易;二是设置异常交易限制,将伪卡交易风险控制在一定幅度内;三是对在高风险地区和高风险商户发生过交易、存在信息泄露风险的卡片进行及时换卡,有效防范风险。 3.未达卡交易(mail non-receipt)

指卡片在寄送过程中被他人截获并激活进行的欺诈交易。这种欺诈损失虽然占的比例不是特别高,但近年来急剧上升,主要是因为银行在其它方面加强了反欺诈力度,而欺诈分子也不断地探索新的欺诈渠道,盗取邮件便是其中之一。

针对未达卡交易欺诈主要通过卡片激活的身份核查环节和授权交易限制来防范。发卡行通常都要求必须使用申请时预留的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来开通信用卡。银行对于未达卡的风险防范工作应贯穿于卡的制作、保管、邮寄、交付、激活等发卡各环节,加强信用卡申领环节的管理和激活环节的风险控制。

4.丢失被盗卡交易(lost or stolen)

指未经授权或同意,冒用或盗用持卡人遗失的银行卡进行欺骗性交易。为避免失窃卡欺诈的发生,对于发卡银行来说,主要还是应引导持卡人树立正确的用卡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丢失被盗卡交易主要防范手段,一是交易短信及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获悉卡片被盗后立即联系银行进行挂失;二是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将丢失被盗卡风险控制在一定水平;三是加强对持卡人进行风险防范常识教育。

5.非面对面交易(Card-Nor-Present fraud,简称CNP fraud)

指通过电话、邮件和互联网等不需要出示真实卡片的渠道使用信用卡,犯罪分子只需提供非法取得的他人信用卡卡号、姓名,有效期等信息即可进行欺诈性交易。利用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卡不在场欺诈造成的损失成为最突出的类别之一,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电子商务和电话商务的兴起和盛行以及团伙犯罪。截获卡片信息或者通过专业软件进行交易测试,给发卡行带来损失。

6.账户盗用(account take-over)

指欺诈者获取了部分或全部真实持卡人信息,并假冒真实持卡人对卡账户的信息进行变更,要求信用卡公司把邮件送到新的通信地址,然后向信用卡公司谎报信用卡丢失了,要求把新的信用卡寄到欺诈分子指定的通信地址,从而获得信用卡进行欺诈性交易。为防范此类风险,建议加强客户信息保密,银行应在对主机系统中持卡人地址、密码等敏感信息进行变更之前,先对变更信息申请人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并认真检查客户提出的申请,一定要以确保持卡人本人身份为操作前提。同时,通过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持卡人是防范此类风险的重要手段。

7.收单业务商户欺诈(Merchant Fraud)

商户欺诈相关的欺诈类型主要有恶意倒闭、虚假商户、洗单、信函、电话、网络营销欺诈、商户套现、侧录、卡号测试欺诈等。当前我国信用卡套现情况非常严峻,极大加重了发卡行的经营风险,已经成为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的主要隐患之一。打击套现行为必须要从规范收单市场和发卡行加强交易监控两个方面入手,两者缺一不可。为防范该类风险,一是加强收单行商户申请相关信息审核控制;二是加强对商户的巡视检查;三是加强对商户的交易监控。另外,加强对商户的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规范使用POS操作,严格受理信用卡业务审查程序,有效防范收单欺诈。其他一些如持卡人欺诈,即合法持卡人抵赖其银行卡账户下的交易行为,通常表现为两个合法持卡人相互交换银行卡并在不同城市使用对方的卡进行消费,以造成自己没有使用银行卡的假象。这类欺诈是由于道德风险引起的,较难识别,银行应在做好持卡人诚信教育的同时,加强对提请争议账户的监控力度,通过经侦部门等途径追查。

三、如何有效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的对策

信用卡欺诈是一个严重的全球性违法犯罪问题,尽管许多国家颁布诸多法律旨在保护发卡银行和合法持卡人的利益,信用卡欺诈仍然层出不穷。遏制信用卡欺诈根本方法就是相关制度的建立和相关技术措施的采取来进行防范。

1.欺诈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预防

当信用卡欺诈风险产生时,发卡行虽然会及时采取冻结账户、异常交易排查和降低账户额度等多种手段进行管控,但是风险损失已经产生。要遏制住信用卡欺诈风险,预防才是关键。在防范各种信用卡欺诈行为中,培养合格的调查人员是关键,组建一批精干高效的信用卡专业人才队伍才能最大程度地遏制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发生。为从源头上防范住风险,提高员工的主动识别能力,培养一线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在当前信用卡快速发展的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

2.以欺诈侦测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型反欺诈管理

利用先进的数理统计技术,如神经网络模型,进行深度的数据挖掘,发展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和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来预测信用卡申请或交易为欺诈的概率大小,为制定智能型反欺诈策略提供科学的依据。

(1)制定以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为基础的反欺诈策略

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是以系统中保存的欺诈记录或嫌疑性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申请表填写信息与征信记录信息之间的差异来预测信用卡申请为欺诈的概率。

(2)制定以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为基础的反欺诈策略

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是以持卡人的交易行为模式为分析基础的,以对比当前交易与历史交易模式的差别为分析焦点的,以精密的数理统计模型(典型的是使用机器学习和神经网络模型)为分析手段的,以预测当前交易为欺诈的概率为分析目标的模型。

除了对欺诈风险较高的交易做出拒绝或电话核对的决策进行反欺诈以外,银行还可以利用欺诈风险评分来发现可疑的交易,利用事后电话联系、信件联系或电子邮件联系的方式,与持卡人在交易以外进行沟通核对可疑的交易。这些反欺诈措施可以作为对实时反欺诈授权决策的有效补充。

3.其他各种反欺诈的技术和手段

信用卡的反欺诈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除了以欺诈侦测模型为基础的智能型反欺诈策略和手段以外,还可以综合地利用各种技术和手段来反欺诈。

随着欺诈的上升和有组织的欺诈团伙利用高科技手段大规模作案,传统的磁条卡和签名消费的形式通到了严峻的挑战。芯片和密码系统(Chip and PIN system)就是为有效地防止伪造和卡丢失或被盗欺诈应运而生的。

欺诈不仅给银行带来损失,也给持卡人带来损失或不便,所以持卡人有反欺诈的强烈需要;欺诈的发生,相当程度上与持卡人的行为有关,比如卡丢失或被盗、卡信息被盗、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等,所以持卡人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止欺诈的发生。所以,对持卡人进行教育以正确的行为尽量避免欺诈的发生。

四、及时调整信用卡业务发展战略是控制风险的有效途径

从国外信用卡市场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在信用卡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发卡机构普遍存在着盲目追求发卡规模、忽视风险控制等粗放式经营理念、而又经过其后出现的信用卡业务高风险、高坏账核销率的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阵痛之后,这些国家的信用卡市场才逐渐走向了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之路,政府的监管政策、法规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因此,为了促使我国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各市场主体应充分利用本次经济调整的时机,及时调整信用卡业务发展战略,提高风险控制的意识,积极转变思维,推动技术创新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摆脱低端同质竞争的泥潭,最终实现从粗放式经营向精细化经营的转变。加快市场法制法规建设,提升行业监管水平。积极探索完善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大力营造诚信可贵、失信可耻社会氛围,合各方之力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个人信用记录,健全个人信用评级制度,规范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和运用,逐步形成竞争有序、运转规范的信用卡市场,加强创新促进信用卡业务真正成为银行业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实现良性发展的推动力,夯实金融服务基础,促使我国的信用卡产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孙军工。金融诈骗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2]白建军。金融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

[5]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的报告[R],

[6]陈光中,丹尼尔·蒲瑞方廷[加拿大].金融欺诈的预防和控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

[7]白建军。金融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第五篇:信用卡欺诈犯罪预防的思考

我国信用卡欺诈犯罪的现状

有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大陆地区贷记信用卡的发卡量已达到7000万张,而在双币种信用卡刚开始发展的5年前,这个数字只有155万。短短5年时间,我国信用卡发卡数量以几何倍数的形式翻了40多倍。然而这个市场还远远没有饱和,据推算,至2010年,我国中产阶层以上的人口数量将超过1.7亿,以人均2张信用卡的持有比例,到2010年3.4亿张信用卡才可能满足市场的需求,由此信用卡在中国的高速发展还将持续好几年。

任何一个国家信用卡案件的上升与信用卡市场规模的扩张都是密切相关的。随着我国信用卡市场的不断扩大,近年来涉及信用卡欺诈方面的案件也急剧上升。公安部的消息显示:2007年上半年,涉及信用卡诈骗的案件立案1171起,同比上升了29%,涉及金额达到了4461.36万元,涉案金额比去年同期上升了9.9%。这意味着,利用信用卡诈骗、盗用现象呈递增之势。然而这个数据只不过是冰山一角,任何一个发卡时间超过2年的发卡机构所实际发生的欺诈案件都远远大于这个数。

我们来看看媒体中的一些报道:2006年4月,一犯罪团伙在深圳市大肆伪造信用卡,在转移窝点时被深圳市公安局打掉,缴获伪造卡半成品4.1万余张,挽回潜在的经济损失高达9亿余元人民币。2007年5月,天津警方破获一起信用卡恶意透支案,犯罪嫌疑人以他人名义先后在多家银行办理了900余张贷记信用卡,然后以经营为名自购20余台商务POS机并开设了账户,将透支的300余万元通过POS机刷进了自己的账户。2007年12月,上海徐汇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涉案人员多、犯罪数额巨大的信用卡诈骗案。这是一个由16人组成的团伙用收集到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冒充他人并伪造相关身份及收入情况,填写某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其中部分团伙成员成功骗领121张信用卡,共透支212万余元„„

有消息显示,2005年中国信用卡由于欺诈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达1亿元左右,而随后的两年损失,我虽然没找到权威机构的统计数据,但综合各方面信息推测,信用卡欺诈案件给国家经济所造成的损失与2005年的损失不相上下。因此我认为银监会和央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必须对信用卡欺诈犯罪的严重性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使还没有成气候的信用卡欺诈犯罪得到及时遏制。

发卡过程存在诸多问题我从目前得到的有关信用卡欺诈违法犯罪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近年来利用信用卡犯罪之所以有猛增的趋势,除了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外,还有发卡环节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抢滩”发卡成为信用卡违法犯罪的重要源头。各家发卡银行在当前阶段将信用卡的客户发展比喻为市场中的“抢滩”阶段,大力发展客户数量是各家银行目前的首要任务;数量发展的同时风险控制的能力并未增强,风险控制的质量没有相应提高,这就给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信用卡违法犯罪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其次,信用卡发放中难以发现不实的个人资料留下违法犯罪隐患。我国地域辽阔,面向全国的发卡银行每日都要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数万份申请表,银行只能审查书面申报材料,发卡人员无法与申请人进行面对面的资料核实,仅凭信审人员的个人工作经验来判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差错在所难免,给企图利用信用卡违法犯罪的人员提供可乘之机。第三,对伪冒申请人员无惩罚性措施导致一些人故伎重演。银行即便在审查环节发现了申报人员的伪冒资料,除了拒之门外,别无手段,更不可能引起任何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这也助长了那些执意违法者毫无顾忌变换手法反复造假,给银行工作人员增加审查的难度。实际操作层面的情况表明,在审核环节发现并拒绝的伪冒申请件是成功申请的伪冒件的数倍以上。第四,信用卡犯罪发现滞后性便于欺诈交易的完成。由于信用卡发生信用卡欺诈交易、恶意透支等行为,一般要经过20-50天后才有可能被银行察觉,欺诈者有充足的时间变更所有的联络方式,使自己从银行的监管范围难追踪到欺诈案件的相关线索。第五,较小的欺诈行为由于查处成本偏大难以进入到司法程序。对于大量存在的、欺诈金额不大的案件,其中不乏已经触犯刑律的案件,往往因为进入司法手段的人力及费用成本较高,有的案件处理成本甚至会超过案件标的额,银行在利益受损后基法程序,违法犯罪者因此逍遥法外。

由于以上客观因素的存在,信用卡诈骗案件这两年放量上扬,而真正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非常少。以某家发卡行为例,2008年1-2月间实际发生并确认为欺诈案件1300多笔,但却没有一件付诸于法律途径,一些胆敢以身试法的违法者因而也敢于反复运用相同的手法逐个危害不同的发卡银行。

预防信用卡犯罪的基本思考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欺诈罪的犯罪构成作了明确规定,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四种行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法条还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刑法规定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没有具体量化,加上利用信用卡违法犯罪的情况又十分复杂,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这样一来,对于信用卡欺诈犯罪的惩处往往十分不利。也就造成了实际发案频繁,依法惩处的却相对较少,使一些利用信用卡犯罪的人员逃避了法律的打击。

事实证明,信用卡欺诈行为已经成为危害银行正常经营的重要障碍之一,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认真解决。我认为加强整个信用卡行业的管理、监控水平是预防违法犯罪的前提;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联动是预防犯罪的必要保障,强化法律手段,加强司法研究,及时制定有关打击信用卡欺诈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信用卡违法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现实要求。

我建议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在防范、打击信用卡欺诈违法犯罪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发卡行为要实行强有力的监控与约束机制。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为各家卡银行确定合理的风险指标,并实行严密的监控。当实际风险指标高于既定指标时,必须强制中止该银行的发卡业务,并及时责令该银行限期整改,直到风险指标下降到合理范围内才允许继续发卡,这样才能有效地堵住犯罪案件频发的源头。二是完善央行征信系统所记录的内容。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只记录由各家银行所提供的与之有业务往来的个人信用资料,由于获取途径单一,其个人的资料记载不够完善。完整征信内容应该整合户籍信息、社保信息、工商信息、通讯信息等一切能有效记载个人社会特征的资讯。信用卡审核的实际作业中通过申请信息与完整的个人征信报告比对,可轻易发现虚假内容,为堵截欺诈申请提供了信息保障。三是建立专门的欺诈案件调处机构。首先是央行应该建立信用卡欺诈管理机构,直接与各发卡行内部风险管理部门接轨,掌控全国银行信用卡欺诈风险状况,并且在业务量较大的城市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建立发卡行定期提报制度,并建立相关计算机系统,逐步完善处理机制,切高金融犯罪的预防及应对能力。四是完善和修改现有法律条款。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适用原则,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使各地司法机关在掌握信用卡欺诈犯罪的标准上,实现高度统一,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轻罪的界限。建议对屡次伪冒申请被退回后,仍然改头换面伪冒申领信用卡,故意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也纳入刑法管辖范围,制定出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总之,通过依法打击,维护金融机关正常经营秩序,对一般欺诈违法者也将起到强烈的警示作用。五是加大经营风险防范的科技投入。鼓励发卡银行采取更为有效而科学的防伪冒申请、支付体系,如2006年引入国内的“指付通”等先进的身份识别系统,可以广泛推广运用。遏制信用卡欺诈犯罪的增长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工作,同时也是我国信用社会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银行系统在大力发展客户数量、做大市场规模的同时,很有必要把欺诈风险防范与欺诈案件的查办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在央行的引领下,整合各发卡行的资源,建立完善的欺诈调查处理机制,真正把这个漏洞堵住。在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下,依靠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保障信用卡业务发展始终处于一个健康的法制环境之中,遏制信用卡欺诈犯罪的目标才能真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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