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代翻译在人治与法制社会中的地位及作用

2023-03-04

一、唐代对译语人的法律规定

翻译与翻译人员关系密切, 人具有社会性, 因此在从事翻译工作时, 不可避免的带有主观因素。为了避免译语人在翻译时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自古以来, 历朝法律都对译语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我们最早可见关于规范翻译活动的法律性文件是《张家山汉墓竹简》, 《张家山汉墓竹简》是研究西汉时期法律等制度重要的资料。其中关于译语人的法律条文记载如:“译讯人为诈伪, 以出入罪人, 死罪, 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 (1) 这是关于法律规范翻译活动较早的一条资料, 虽然在史料中尚未发现违反该法的事例, 但是有相关法律制定的记载, 就说明翻译活动在汉代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 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翻译活动。唐朝与不同语言民族间交流频繁, 因此也需要法律来规范译语人的活动。唐朝继承了前代对译语人的法律制度, 并有所损益, 对译语人实行更为严格的管制。之所以说“更严格”,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 唐朝对翻译活动的法律规范更具体、更细致;其二, 唐朝法律对译语人的过错惩罚更残酷;其三, 唐朝关于译语人法律执行更有效。

《唐律疏议·诈伪律》记载:“诸证不言情, 及译人诈伪, 致罪有出入者, 证人减二等, 译人与同罪。” (2) 又解释:及传译番人之语, 令其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 谓减所出入罪二等。“译人与同罪”, 若夷人承徒一年, 译人云“承徒二年”, 即译人得所加一年徒坐;或夷人承流, 译者云“徒二年”, 即译者得所减二年徒之类。故注云“谓夷人有罪, 译传其对者”。律称“致罪有出入”, 即明据证及译以定刑名。若刑名未定而知证、译不实者, 止当“不应为”法:证、译徒罪以上从重, 杖罪以下从轻。

根据钱大群先生对唐律的译注, 我们更明晰这条法律的内容, 证人不讲实情以及翻译内容虚假, 导致犯人罪名、刑罚有出入, 证人按照所造成刑罚出入的幅度减二等, 而译语人则要承担因翻译造成刑罚出入的幅度来接受处罚。 (3) 按照唐朝法律规定, 对案件处理时, 实行三人以上的取证制度, 因此就可能造成证词对量刑结果“有出入”。很明显, 证人接受的处罚要比译语人翻译致错而受的处罚要轻, 这就说明了唐代对译语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更严重。这与事件的性质关系密切, 译语人所要翻译的是非汉语民族语言, 所涉及的对象是诸胡人, 这有利于社会治安, 也有利于彰显唐朝法律的威严。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曾有关于译语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资料, 译语人在诉讼活动中是否会兼任证人?程熹霖先生认为“译语人在胡人请过所或贸易或与少数民族交往活动中, 主要做翻译工作, 同时还起证人作用。”“ (译语人) 既做语言翻译, 又作证人, 当然是有违制行为的情况下, 译语人才出来作证人。” (4) 对此观点本文认为, 唐代从中央到地方相关设计与诸少数民族相互交流的机构都有专门的译语人, 他们作为朝廷的官吏, 在处理民事诉讼活动中也应该以官吏的身份工作, 不应该作为证人出席活动, 否则其公正性很难保证。

二、皇帝对译语人才的态度

译语人的工作就是同若干种语言打交道, 这很可能使得精通敌方语言的译语人在国家面临外敌时容易引起皇帝的怀疑。在皇帝眼里, 他们很可能都是叛逆者。另一方面, 皇帝则希望利用译语人才以了解更多蕃族的情况。历代以来, 有许多皇帝很看重译语人, 对精通诸蕃语的人才更是赏识有加。

《北齐书·刘世清传》记载:“世清……能通四夷语, 为当时第一。后主命世清作突厥语翻《涅盘经》, 以遗突厥可汗, 敕中书侍郎李德林为其序。” (5)

刘世清精通四夷语, 且水平为当时的第一, 很受北齐后主喜爱。《涅盘经》是大乘佛法的经典, 北凉昙无谶译。北齐在后主时期处于风雨飘摇的危机关头, 强大的突厥是北齐的劲敌, 后主命刘世清用突厥语翻译《涅槃经》相赠, 对缓解两国关系是一种手段。

然而, 皇帝对懂四夷语的少数民族过度宠爱又会使国家遭受重大灾难, 安史之乱便是很好的例证。《安禄山事迹》记载:“安禄山……及长, 解六蕃语, 为互市牙郎。” (6) “史思明, 本名窣干, 营州宁夷州突厥杂种胡人也。……又解六蕃语, 与禄山同为互市郎。” (7)

《旧唐书》记载安禄山和史思明都是突厥杂种胡人, 且他们都懂得胡语, 能言善道, 两者因语言优势, 都担任互市牙郎。后来因合适的机会, 得到唐玄宗的认可, 安禄山凭借他的巧舌恣行皇宫。在任职过程中, 为自己敛财, 从而为安史之乱积聚了大量的财富。

三、朝臣对译语人的态度

译语人因其身份的特殊性, 使得朝臣对他们采取谨慎的态度。从唐武宗会昌年间李德裕的《论译语人状》可知, 译语人因其民族性, 朝臣们担心译语人在翻译时容易将主观因素带入到翻译活动中, 该状记载:“右缘石佛庆等皆是回鹘种类, 必与本国有情, 纥扢斯专使到京后, 恐语有不便于回鹘者, 不为翻译, 兼潜将言语辄报在京回鹘, 望赐刘沔忠顺诏, 各择解译蕃语人不是回鹘亲族者, 令乘递赴京, 冀得互相参验, 免有欺蔽。” (8) 从材料可以看出两点:一, 译语人是少数族, 由“各择解译蕃语人”可知, 二, 译语人不止一人, 由“右缘石佛庆等皆是回鹘种类”中“等”可知。唐代朝臣对外族担任翻译人员持怀疑态度, 用多名译语人, 担心译语人石佛庆等人是回鹘种类, 一心向着回鹘国而不能作公正的翻译, 希望皇帝下诏重新选择与回鹘族无关系的其他少数族人充当译语人。

除了对译语人忠诚度的担心, 还有不少大臣担心译语人得到皇帝的赏识, 从而产生嫉妒之心的。如《旧五代史·晋书·康福传》:

“福善诸蕃语, 明宗视政之暇, 每召入便殿, 谘访时之利病, 福即以蕃语奏之。枢密使重诲恶焉, 常面戒之曰:‘康福但乱奏事, 有日斩之。’福惧……福之是拜, 盖重诲嫉而出之, 福泣而辞之。” (9)

康福对诸蕃语精通, 明宗经常召见他商讨国事, 明宗看重的便是康福的语言才能, 希望从他那里打听更多的蕃族信息, 无奈, 明宗对康福的器重, 引起了安重诲的嫉妒, 最终将康福成功排挤出去。前文经分析可知, 许多皇帝对译语人器重有加, 经常召见他们讨论边塞国事。这些译语人经常与皇帝接触, 导致皇帝对他们有特殊感情, 而且, 担任译语职官的人都巧舌如簧, 自然会得到皇帝的青睐, 这不得不引起朝臣的警惕和担心。从石佛庆和康福的例子来看, 朝臣对译语人的态度是谨慎的, 一是出于国家安全考虑, 害怕他们在传达意思时顾忌本民族的感情而误传, 二是担心译语人受到皇帝过多的宠爱而疏忽了他们自己, 损害自身利益。

四、小结

唐代作为一个律令制国家, 在法制方面对少数民族语言予以充分考虑。在诉讼活动中, 允许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陈述, 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 还有专门的译语人, 使得诉讼活动更公平。译语人在法律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皇帝及朝臣都因各自不同的目的对译语人持有不同的态度。同时, 我们也应该看到, 唐朝毕竟还是封建君主专制的社会, 其法制仍是为君主的人治服务, 法制只是人治的辅助工具。

摘要:所谓译语, 顾名思义, 是指语言间的翻译、语义的转换, 古代主要是人治社会, 随着历史文明的进步, 逐渐出现法律, 事实上, 古代的法律不是完全独立, 它主要为封建君主服务。唐朝的法令制度较为完善, 是一个律令制度的国家, 法律规范对社会各方面起着规范作用, 而在外交、贸易、军事等特殊领域需要与不同语言民族打交道, 自然会出现违背法律所规定的事件, 因此译语在法律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翻译,法制,人治

注释

11张家山汉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 2001:149.

22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25<诈伪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511.

33 钱大群.唐律译注[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 1988:317.

44 程熹霖.唐代过所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 2000:301.

55 <北齐书>卷20<刘世清传>[M].北京:中华书局, 1972:267.

66 <旧唐书>卷200<安禄山传>[M].北京:中华书局, 1975:5367.

77 <旧唐书>卷200<史思明传>[M].北京:中华书局, 1975:5376.

88 <全唐文>卷701<论译语人状>[M].北京:中华书局, 1983:798.

99 <旧五代史>卷91<康福传>[M].北京:中华书局, 197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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