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语言暴力范文

2024-01-16

浅析网络语言暴力范文第1篇

在我看来,似乎无论我说什么或有什么想法,只要是与你的不同,你的口中永远都是“神经”或是“有病”,眼中永远是一副让人心寒的不屑,是你的无意识,抑或是我的太敏感?

我一直在想,是你的压力太大,你很累,你很辛苦,是我关心你不够,是你的身体不好,来为你的一次又一次的发作寻找理由,来说服自己,原谅和容忍你的随意谩骂和语言暴力!直到那天我彻底崩溃!我到现在也忘不了那天你抱着女儿恶狠狠地对我说:“你简直是个白 痴!”像对待一个敌人或是一个仇人?这真的是我女儿的父亲对他的妻子说的话吗?听到这句话,我的身体已僵硬如一根木头,一块铁块,那一刻,我的心已如冰块,冰到极点,冷到极点!不想争,不想吵,那一刻,我已麻木到想蜷缩成一团。这真的是一位受过高等教育的男人对他的妻子说的话吗?我无法相信。从小到大,没有被人这样深深地侮辱和伤害过,而这两次被人喊滚蛋,被人称做白痴的话语,居然是从自以为最亲密的人的嘴里说出来,真的无法接受。别的妻子应该都是希望丈夫能够时常陪伴在自己身旁,但我现在可能真的是变态了,我居然会很害怕你进家门,害怕和你同处一室。当你回到家里时,我竟然无法轻松,我会感到紧张,无助,觉得你象是一个炸药包,随时随地,一件在别人看来很小的事情,都会成为导火索,都会引起你的爆炸,你的咆哮,你的暴跳如雷。

当我面对你时,有时竟然感受不到这是一个血肉之躯,竟象是面对一位陌生人,象是一座冰冷的墙。晚上躺在你的身旁,我竟然会问自己:“这个躺在你身旁的男人,是你自认为最亲近的人吗?我无法回答!当你有时搂着我问我喜欢你吗?我觉得难受极了,也许我对你的爱,已随着你一次又一次的爆发与冲击,一点一滴地掏空了。

上周五晚上当你母亲咆哮如雷地对我的女儿吼到:“看我不把你的眼睛抠下来!”“看我不打死你”!时,看着女儿因为惊恐以至咳嗽而把晚上吃的东西全都吐出来时,只因为女儿因为折纸而没有好好接你的电话。那一刻,我真的只想逃离这个家,逃离这个令人感到窒息的家。那一刻,我知道你为什么会是这么神经质了,这是会遗传吗?

最近一直在看中央台的《心理访谈》,好几期的主人公和你的状态很相似,从专家的分析中也学到很多。

在我看来,你是一位非常棒也很聪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你学什么都很快,对很多领域,学科也懂得很多,当然这一切都可以有人教你,你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来学习。但只有一样,没有人可以教你,那便是如何与人建立亲密的关系,如何处理家庭关系,如何去爱人与被爱。而在这一点上,父母也许是孩子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老师。往往父母的影子会在儿女的身上重演,一但事到临头,自觉不自觉地沿袭的还是父母的说法和做法,因为自小听到的和看到的,都已入骨入髓的成了身心的一部分,又没有别的参照,别的样板,一但需要有所行动的时候,信手掂来的,便是父母当初的举动。

小时候最痛恨家庭暴力的孩子,长大后照样打老婆或对老婆进行语言暴力;小时候最恨父亲动不动让家人“滚”的孩子,等他长大了,要表达自己的脾气时,说出来的还是“滚”。专家说的对,若要知道自己的婚姻生活怎么样,看看双方的父母便够了。

我从小到大的生活环境简单,平和,单纯,妈妈话多罗唆,爸爸不善言词,我不能说他们生活的很幸福,但他们从来不会对自己的亲人恶语相向。在我以前看来,连对别人说句“笨蛋”这样的话都认为是骂人,都会觉得伤害别人。所以真的无法接受你的所谓无心的话语,或在你看来只是一句口头禅的话语。

和你的父母相处了快两个月,我这才明白了你的脾气,性格以及语言为什么会是这样!想你从小到大都生活在一个充满争吵与指责的环境里,长大后便重复着类似的生活吧。我想你的父母对个体而言,他们都是老实人,但他们真的不懂如何对待自己身边最亲的人。我并不想对你父母的婚姻生活和生活模式做任何评价,我只是想让你知道,我不想让我们的婚姻也走成你父母那样,真的不想让我们的婚姻变成你父母婚姻的翻版,我不想过你父母那样的生活。

有时侯也觉得你母亲在你父亲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千般挑剔,万般指责下,竟然没有崩溃,真是很了不起了。我只是但愿能比你母亲幸运一些,但原不要成为神经质的人。毕竟你是一位受过高等教育,有教养的男人。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如果你觉得我们还能一路走下去,请你从今以后停止你的家庭语言暴力,起码要让女儿觉得你是一位让人尊敬的,有礼貌,有教养的父亲。我真的好担心随着女儿的长大,在这种家庭氛围下,会让她学会什么?

充满暴力的家庭,让人学会残忍与凶狠;充满猜忌的家庭,让人学会撒谎与欺骗;充满敌意的家庭,让人学会恐惧与斗狠;充满羞辱的家庭,让人学会内疚与忧心忡忡;充满容忍的家庭,让人学会忍耐与宽容;充满奋斗的家庭,让人学会鼓励与自信;充满大爱的家庭,让人学会关爱与无私;充满正义的家庭,让人学会公平与诚实;充满安全的家庭,让人学会信任与自爱;充满贫困的家庭,让人学会勤奋与节俭;充满金钱的家庭,让人学会懒惰与贪婪;充满和睦的家庭,让人学会友善与博爱...... 文化素养、语言与教育的成败

作者:boge 来源: 日期:2012-8-1 20:16:27 人气:15 标签:文化素养 儿童语言教育

国外的一些研究人员发现,在教育系统内,上层社会的儿童比下层社会的儿童能取得较好的成绩。伦敦大学的B,伯恩斯坦教授认为,社会阶层一与教育的成败之问存在着一个环节,这一环节就是语言。

伯恩斯坦在1958年一1973年之间发表了一系列论文,逐步形成了一种理论。他认为,许多下层社会家庭的一个特征是,家庭成员的不同身份界限分明。例如,父亲之所以具有权威,是因为他的身份是一位父亲。伯恩斯坦把这类家庭称为专制型家庭,这是与民主型的家庭相对应的。民主型家庭在上层社会中相当普遍。在这类家庭中,每个家庭成员的地位、权力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是按照各人不同的特点‘’协商的”。有没有经过充分协商,这会反映在言语方式上面。下面这段谈话可能发生在一个专制型家庭里。

孩子:我可以吃冰淇淋吗?

母亲:不行。

孩子:为什么不行?

母亲:因为我说不行。

这位母亲粗暴地拒绝了孩子的请求。为了使这种请求显得合情合理,她就依仗了母亲这一身份所具有的权威。

在民主型家庭里,相应的语言交流可能是这样的:

孩子:我可以吃冰淇淋吗?

母亲:不行。

孩子:为什么不行?

母亲:因为,如果你现在吃了冰淇淋,过一会儿你就不想吃午饭了。

这位诊亲富有逻辑的话语使拒绝显得合情合理,既实现了她的意图,又使孩子愉快地接受了拒绝。

伯恩斯坦并不认为处于上层社会的父母,比处于下层社会的父母更理智、更精明或更善于言辞。但是他强调指出,如果两类儿童在幼儿时期听到的大多数语言都有这种言语方式的差别,那么我们就能预料,上层社会的儿童在五六岁人学时,同下层社会的儿童相比,他能理解并产生较多不同的语言信息和‘精制的语言代码”elaborated core,下层社会的儿童可能同样聪明,但是他仅能掌握“有限的语言代码”,尽管这种代码作为一种表达工具也许已具备足够的复杂性和完善程度,但是这种语言不是多半属于上层社会的教师、书籍,学校的语言,或者说,不是能在教育系统内取得成功的语言。

我以为,伯恩斯坦重视语言对教育成败的作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认为语言是家庭教育中惟一的影响源,这就不免有些言过其实了。我们认为,在家庭生活中,除语言外,父母的行为、情感、人格等也在时刻对儿载发挥着教育影响。当然,父母的行.为、情感、人格等因素对儿童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语言来实现,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几种因素也可以独立地通过非言语的形式.直接作用于.儿童。另外,伯恩斯坦认为家庭语言环境是造成不同阶层的儿童成长差异的原因,这就从根本忽视了这种差.异的来源—一处于劣势的经济状况和低下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下层社会的儿童如果想取得学业的成功,要比.上层社会的儿童困难得多,他们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来对付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

浅析网络语言暴力范文第2篇

家庭暴力在我国早已不是新鲜词,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 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大约30%的家庭都发生过家庭暴力事件。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到伤害的大多是妇女及儿童, 他们是家庭中相对弱势的一方, 往往处于不能反抗, 不敢反抗, 事后难以得到救济, 反复受害的境地。同时, 家庭暴力带来的恶劣影响是巨大的, 其影响绝不仅限与受害一方, 也不限于身体上的伤害。对于受害一方来说, 他们承受了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打击, 对于未成年儿童来讲, 更是影响其形成良好的三观。对于家庭本身来说, 损害了家庭的和睦性, 稳定性, 由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离婚数量逐年上升。对于社会来说, 家庭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而家庭暴力的出现大大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稳固。

此前, 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就家庭暴力问题予以立法管理, 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明确的法律处罚规定。例如:日本《家庭暴力防止法》、韩国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等。由此可见, 减少、防止家庭暴力是各个国家都需要纳入立法考量的, 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在正式颁布《反家庭暴力法》之前, 我国的大多省、市、自治区都相继出台了有关防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最早出台的是1996年1月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

在我国立法中, 虽然《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一些反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法条, 但由于缺少详细的规定, 在实务中缺乏操作性与实质意义。而此法的出台, 不仅填补了我国这方面的空白, 而且对家庭暴力受害方权利的维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反家庭暴力法》内容的分析及其影响

2015年1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的首部反家暴法, 该法分为六章, 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 适用范畴, 对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一) 明确家暴概念、主体适用、工作原则

该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 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这项内容使得家庭暴力概念法定, 让公民对于违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行为更加清晰明了。虽然该家庭暴力的概念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 但并不能认为性暴力就完全不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等侵害行为”的阐述留给法官根据实际案情自由裁量的依据。

该法在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扩大了家庭暴力法主体适用范围, 意味着包括同居关系在内的符合“共同生活的人”的主体都可以适用这部法律。在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中, 对家庭暴力主体适用规定不尽相同, 如韩国, 《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1]。而我国即将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适用主体上扩大了范围, 更大程度上保障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的主体, 体现了家庭暴力行为不是私事, 而是社会需要重点关注的违法行为。

该法第5条规定中强调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预防为主, 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反家庭暴力法》是对“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的突破, 工作原则以预防为主, 更大程度的保障了被家暴方。因为不同于以往对于家庭暴力的事后干预治理, 以预防为主, 是在对公民教育、倡导下, 增强各方对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自觉意识, 在家庭中营造良好和谐的氛围。同时预防为主, 有利于消除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 避免家庭暴力程度的升级, 遏制家庭暴力反复发生。这项工作原则的确立力图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更加符合处理家庭内部的纠纷的思路。

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并不意味着无论受害者受到怎样的家庭暴力, 只要受害者不愿追究, 法律就置之不理。而是在案件一定严重程度范围内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这样规定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二) 遭遇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在该法中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多种救济途径, 包括向妇联, 受害人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求助, 对家暴纠纷进行调解, 向公安机关报案, 申请紧急庇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等。

其中,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尤为让人关注。在该法规定中, 比较全面的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项制度同英美国家的民事保护令相似, 民事保护令制度是20世纪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2]。此前,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只在一些试点法院适用, 受理范围狭窄。现在受家暴方可以独立申请保护令, 还增加了在情况紧急下的紧急保护令, 24小时之内便能签发。这有利于及时保护受家暴人, 避免受害人受到更为严重的暴力行为。在该法中对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规定, 使保护令有了实际的保障力。

(三) 第三方报警义务

该法第14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在第35条明确了这些单位不履行报案义务的法律责任。这项规定使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弱势群体受到家庭暴力时更可能及时受到保护, 这些弱势群体不仅自身难以反抗, 同时很难去积极的寻求帮助, 容易受到长期家庭暴力, 导致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 外人的不便参与也加剧了此类型的家庭暴力。以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为例, 社会大众往往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 外人不便干预, 通常不会主动报案[3]。如今赋予上述机关报警义务, 不仅有利于受家暴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等及早获得救助, 也给了第三方机关能够提早介入的权利, 也向大众显示家庭暴力并非家务事。

三、结语

该部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为有关部门及时、有效的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更增强了对家庭暴力的威慑, 从而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 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它可以有效的引导家庭成员内部之间妥善解决矛盾, 从而从根源杜绝家暴产生的可能性;其次, 也能使相关部门及时、有效的发现和认定家庭暴力行为, 遏制并威慑家庭暴力的产生, 有助于家庭稳定;最后, 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 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 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填补了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空白, 将对我国防止家庭暴力带来巨大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反家庭暴力法,影响

参考文献

[2] 宋炳华.论家庭暴力防治中之民事保护令制度[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8 (2) .

浅析网络语言暴力范文第3篇

2、“谣”言惑众 必受严惩

3、网络暴力事件中“搭便车”行为成因分析

4、网络暴力:特征 成因 预防

5、从网络暴力看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6、浅析“校园网络暴力”类型及防范对策

7、论新媒体时代公民新闻对网络暴力的助长作用

8、对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的调查研究

9、从网络暴力自杀的例子分析青少年从众心理

10、试析网络暴力游戏之恶名及由来

11、抖音:将网络暴力扼杀于摇篮中

12、大学生网络暴力行为成因及引导策略探析

13、网络暴力现象的犯罪学分析

14、高校网络舆情与网络安全意识引导路径分析

15、传播学视域下网络暴力成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16、网络暴力的法理学透视

17、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机关对网络暴力治理对策研究

18、青少年网络暴力问题的引导对策

19、网络暴力终要承担法律责任

20、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现状

21、重塑意见领袖,优化网络公共领域

22、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机制与治理研究

23、基于经济学视角的新型“网络暴力”行为分析

24、“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

25、网络流行语中暴力语言的分类、危害及应对方法探微

26、网络暴力侵权法律规制

27、网络自律是遏制网络暴力的关键

28、网络暴力犯罪的应对困境,原因及对策

29、探析网络暴力成因及危害

30、群体极化视域下网络暴力议题分析

31、超七成大学生自认受网络暴力影响

32、滥用“滤镜”将导致审美畸形

33、道德与法律:双管齐下治理网络暴力

34、网络暴力:“法不责众”只是错觉

35、群体极化下的网络暴力研究

36、浅析新媒体时代下网络暴力现象

37、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的平衡

38、中小学校园网络暴力的思考

39、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40、新媒体环境下梅州市青少年暴力犯罪治理研究

41、检察机关应在治理网络暴力中主动作为

42、网络暴力言论治理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

43、自媒体语言暴力问题探究

44、青年网络道德的培养和塑造

45、虚拟社会之“网暴人”探论

46、对我国青少年在虚拟空间中的网络暴力之对策研究

47、网络诽谤的多维度解析

48、大众传播视域下的网络暴力研究

49、针对“网络暴力”谈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新要求

浅析网络语言暴力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网络流行语言 网络语言暴力 反思

语言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网络流行语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当代社会的变迁。因此,网络流行语的发展受到社会上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研究。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网络流行语丰富了现代语言的同时,网络语言暴力现象也随之产生。本文以2015年十大网络流行语之一“宝宝”为例,探讨网络流行语的发展,并且对网络语言暴力现象作出反思。

一、网络流行语的产生――以“宝宝”为例

“宝宝”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词语。起初,它是父母或其他亲属对家中婴幼儿的昵称。因为孩子是夫妻爱情的结晶,几乎每一个家庭有了孩子后都是如获珍宝。甚至在父母眼里,不管孩子年纪有多大,哪怕他们有了孩子,只要父母在,你永远就是他们的“宝宝”。随着时间的发展,“宝宝”一词的语义开始扩大化,比如恋爱中的男生往往会把女朋友称为“宝宝”,以此表达两人的亲昵及对女友的浓浓爱意。不管后来两人的感情发展如何,至少在热恋期,女朋友对于男生而言确实是如获至宝。

然而,这个再普通不过的词语,悄然间成了2015年十大网络流行语之一。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宝宝”一词的新义是从网络流行语“吓死宝宝了”中演变而来的。据网页资料显示,这里的“宝宝”是指说话者本人,“吓死宝宝了”实际上是说话者在自言自语“吓死我了”。这整句话在网上流传开以后,女生们在受到惊吓时往往引用它来卖萌。后来,“宝宝”一词就脱离了这个语境而被年轻女性独立使用――只要是说话氛围协调,那么女生几乎在任何语境中都可以使用“宝宝”或者“本宝宝”这样的字眼称呼自己,比如“愁死宝宝了”“本宝宝要去上班了”。再后来,“宝宝”一词甚至失去了原来偏指女性的性别色彩,可以用来不分男女地指称对方,以表达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亲密的关系或者是显示出说话人对听话人的亲昵态度。比如,在一些电子商务的社交平台(如旺旺、淘宝)上,客服过去经常使用“亲”这个字眼表现对顾客的热情与真诚,现在“宝宝”一词也争得一席之地,在缩短店家与客户的心理距离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除了购物网站外,还有一些网络教学平台的工作人员,也经常称呼学员为“宝宝”。比如,“雅思宝宝”“哲学宝宝”“高考宝宝”等。这个“宝宝”如此流行,甚至在2016年央视猴年春晚上,冯巩在小品《快乐老爸》中也引用了一次“吓死宝宝了”。

经调查发现,网络流行语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主要是35岁以下的年轻人。这个庞大的年轻群体正处于生命的活跃期,他们对社会的变化最敏锐,也最容易冲动。这些表现在语言上就是求新、求异、求简、求活。年轻人借助网络流行词语,最大限度地表现出了张扬个性和青春活力。

在信息技术和国际互联网的催生下,越来越多的网络流行语如雨后春笋般产生。语言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网络语言的发展折射出了现代社会的变迁。因此,网络流行语的发展受到社会上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研究。其间,对网络流行语批评的声音也时有耳闻,但是主流对网络流行语还是采取一种宽容和认可的态度,越来越多的人逐渐认可和接受网络流行语。

二、防止网络语言暴力

说到网络流行语,不能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网络语言暴力。一个词语或者一句话可以依托某一种社会现象,瞬间在网络世界传播开来。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这个词语可能会像上文所列举到的“宝宝”那样柔和可爱;但更有可能会像一只魔鬼般狰狞而充满暴力,给当事人带来无尽的伤害――这就是笔者接下来要讨论的“网络语言暴力”现象。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语言暴力并不是单指某些特别的话语,而是指所有对听话人产生了某种支配力或是影响力的言语。所谓网络语言暴力,就是指说话者在网络这个虚拟平台上,讲一些肮脏、污秽甚至是扭曲事实的话,以一种语言霸权的形式孤立和剥夺他人的某种权利,从而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一种语言现象。说到网络语言暴力,读者可能会觉得比较抽象,这里我想给大家举一个真实的例子。

莱温斯基是1998年白宫性丑闻事件,也就我们所熟知的“拉链门”的当事人。在饱受网络欺凌之苦后,沉默了十年的莱温斯基于2015年3月走上了Ted大会的讲台,通过分享自己的经历呼吁大家共同抵制网络暴力。她在演讲中说了这样一段发人深省的话:“1998年,没有人知道这种名叫‘因特网’的新技术会把人类带向何方。自诞生以来,因特网用难以想象的方式将人类联系起来。它让人们找到失散的兄弟姐妹、拯救生命、发起革命,但是我所遭受的黑暗、网络欺凌和被称为‘荡妇’的羞辱也如雨后春笋般疯长。每天,在网络上都会有人,特别是年轻人被辱骂和羞辱,而他们对此束手无策。这些辱骂和羞辱让他们想立刻死去。悲剧的是,有些人,真的因此而死去。这一点儿也不虚拟。ChildLine是英国一个致力于帮助年轻人解决各种问题的公益组织。去年年底,该组织公布了一组令人震惊的数据:从2012年到2013年,与网络欺凌有关的电话和邮件数量增加了87%。一份来自荷兰的综合分析首次披露,网络欺凌比线下欺凌更容易让人产生自杀的念头。”

笔者认为,网络语言暴力的产生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网络空间的自由性、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了广阔的自由世界。一些网民认为,在与他人进行网上沟通时,对方并不了解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背景,这时在日常生活中对道德的认同感就不再具有约束力,导致双方对交流的后果毫无顾忌――平时不好意思说,不敢说,或者是不应该说的各种脏话,在网络上都被肆无忌惮地说了出来。这样,网络上就出现了大量肮脏、色情、充满暴力和辱骂的言论。即便这时有人出来阻止或者反对这种现象,他们往往会受到攻击,被认为是多此一举的压制自由。二是法律制约的缺乏。网络语言暴力的现象经常发生,而施暴用户却不敢承担责任,这与他们生活在虚拟的天堂里有着极大的关系。如果这些语言暴力者在其他现实媒体中也使用这种方式攻击其他人,甚至诋毁他人,就很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然而,网络世界是不同的,尽管某人的言论已经对他人构成了事实上的“语言暴力”,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指控其罪行,即便真有相关的法律,也会因为惩罚犯罪者的司法成本太高而不能予以真正的法律制裁。

三、结语

语言是一条不断变化发展的长河。在社会语言学的视野里,网络语言也是现代语言的一部分,是现代语言中的新事物,它实现了现代语言的多样化。它不仅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显出魅力,还在现实生活中大光其彩,成为现代社会人际交往的重要手段,并与其他语言相得益彰,共同促进语言的繁荣昌盛。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了在网络上用语言表达自我的存在,各种观念的冲突导致语言暴力频频在网络平台上发生。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希望读者能够正确地看待网络语言,并且从自身做起,使用文明的网络用语,避免网络语言暴力的出现,为打造健康、和谐的网络语言环境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李铁范.网络语言研究综述[J].语文学刊,2005,(9):26~30.

[2]张朝阳.互联网时代的语言暴力.http://charles.blog.sohu.com/13420816.html2006-09-15.

[3]王顺菁.网络语言的特点和优势[J].新闻记者,2004,(5):57~58.

浅析网络语言暴力范文第5篇

( 一) 何为“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属于以人为本的一种搜索方式, 是基于多个人类主体共同实施的复合行为。首先搜索需求方在相关网络上发帖询问, 再由互联网上的各地域、阶层和知识背景的海量网友来回答, 最终得到综合性答案。

较传统机械化搜索模式比较, “人肉搜索向公众呈现其神奇: 它更多的通过人工得到信息, 而网络对于人而言是获取信息的媒介。“人肉搜索”为一种普通的网络查询现象即“人找人”, 在网络与现实之间搭建一座桥梁, 在现实和虚拟的网络间转化。

( 二) “人肉搜索”的法律特征

1. 行为主体的虚拟性

处于网络环境下的“人肉搜索”实施的一切行为都藏匿于虚拟身份下, 行为人大多不要求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 因此若发生侵权行为, 被搜索人难以找到真实的侵权人, 难以举证去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行为主体的群体性和不特定性

网友将自己在人肉搜索过程中搜集到的信息发布到网上, 具有任意性, 并且可能参与网民数多而无法辨识, 并且大多数为匿名, 行为人的身份难以确定。

3. 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人肉搜索”的参与网民众多且缺少相关法律的规制, 致使被搜索人信息严重披露。由于侵权行为是以网络为平台, 易于被更改或删除, 被侵权人若不懂相关网络技术, 其证据难以收集。

二、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 一) 人肉搜索易形成暴力的成因

“人肉搜索”形成网络暴力的原因是基于多方面的。如不完善的网络技术, 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正确的引导舆论;相关法律的缺失性, 不能满足当下信息时代快速发展的需求;现处于社会转型期, 容易引发各种矛盾, 加上公民表达意见渠道不畅通, 会产生误解和偏见, 同时社会文化中盛行的“打抱不平心理, 使得人们易于冲动, 产生网络暴力。

( 二) 人肉搜索易形成暴力的成因

“人肉搜索”形成网络暴力的原因是基于多方面的。如不完善的网络技术, 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正确的引导舆论; 相关法律的缺失性, 不能满足当下信息时代快速发展的需求; 现处于社会转型期, 容易引发各种矛盾, 加上公民表达意见渠道不畅通, 会产生误解和偏见, 同时社会文化中盛行的“打抱不平心理, 使得人们易于冲动, 产生网络暴力。

( 三) 人肉搜索形成暴力的表现形式

存在于不同事件中的人肉搜索, 可能会有不一样的人肉暴力的表现。但仍有共通的表现形式。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其一, 谩骂侮辱性人身攻击。在各种典型的人肉搜索事件中, 都充斥着谩骂与人身攻击。对于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性的侵犯公民隐私权与名誉权, 要追究其侵权责任, 情节严重的,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可能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二, “追杀”、“通缉”。通常在“人肉搜索”中, 会有网民号召网络“正义之士”, 通过发布" 网络通缉令”和" 网络追杀令”, 对某人或事" 扒皮”, 群起而攻之, 致使这些人的个人信息都暴露于网络公共空间中。

其三, 现实中的威胁。有些网民会走出网络, 在现实生活中对被搜索人进行谴责、辱骂甚至攻击。若存在于人肉搜索后期的对被搜索人的现实生活中的威胁, 这已经不仅是侵犯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领域了, 若现实中有人身伤害, 依照具体情形, 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三、“人肉搜索”折射的法律问题

( 一) 有关“人肉搜索”的侵权分析

“公民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其自身的法律人格享有的、将人格利益作为客体, 维护自身独立人格而必需的权利。在此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是人肉搜索侵权中的主要指向对象。

在“人肉搜索”事件中, 单一的网络媒体将某个人的信息提供给公众, 信息来源的单一性及评论群体的局限性, 和认知过程的盲目性等都是引发网络暴力的主要因素。针对人肉搜索中发布的“网络通缉令”, 我们首先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分析, 它由网民发起, 并没有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对其合法性进行保证。因此, 公民的名誉权会经常被“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而侵害。在“人肉搜索”转向“网络暴力后, 公民的人格权与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会产生强烈冲突。

( 二) “人肉搜索”中的利益冲突

人肉搜索存在积极与消极的两面性, 一面方便信息交流, 保障公众知情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实现, 同时促进民主发展。在此意义上人肉搜索对维护公共利益, 促进民意表达起着积极作用。另一面, 人肉搜索将个人信息或失实信息曝光于大众, 引发网络暴力, 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 在保护个人利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消极作用。

1.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权力冲突

公众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在人肉搜索中存在于不同的主体, 大众要求悉知消息, 被搜索人要求保护信息, 存在于两者间的积极的获取与消极的保护。因此, 当两者发生交集时, 的确会产生知情权侵犯隐私权的现象。

2. 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冲突

互联网的发展让网民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评判他人、交流信息。在公众的集体审视下, 或有不实的消息, 事件被夸大或丑恶化, 网民一时的情绪冲动可能会引发当事人名誉权受损害。

3. 民意表达与司法公信力的冲突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予公众一个良好的交流和发表意见的平台。人们只需透过网络便可悉知天下事, 并与各领域、阶层知识背景的人交流意见。但网民很容易在网络信息传递的过程中受到误导, 或在重大公众热点事件上表现出不理性的态度和行为。若不能够有效进行管理, 强大的舆论效果会形成于有失公允的民意中, 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 破坏法律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四、“人肉搜索”引发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 一)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中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的特殊条款。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 存在两种不同的隐私权保护模式: 一是直接保护, 即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责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二是间接保护, 对于侵犯隐私权行为不直接认作侵权行为, 而认定其他相似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对防止网络暴力, 规制网络行为, 应出台相关的单行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侵权责任法》等。加强对网民的规范和良性引导, 建立主流的网络文化。

( 二) 对“人肉搜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现将进行“人肉搜索”行为的网民分为三类: 一类是对被搜索者人格权的侵犯存在主观故意。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 这类人属于组织者, 或教唆他人加入侵害他人的人格权行为中。因此审理该种案件, 该类网民应担主要责任。当某一案件涉及大量难以查明的人员时, 事件行为的发起者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 是对被害人的实质性保护作用。第二类是存在于被搜索人周围或熟知被搜索人的人。未经被搜索人许可将其个人信息及其他隐私放置于网络上, 法律应当责其承担与之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第三类是从事整理工作的侵权人。他们的侵权行为是将分散在各网站的相对人的私人信息, 进行整理删除和重组, 随后将被侵权人的个人信息等私密内容统一发布在人肉搜索的网页上。这类人虽利用已经发布的公开的信息, 但涉及到该行为已经具有侵害他人隐私、名誉等人格权, 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三) 实行网络实名制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 人人都有话语权, 都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 但要适当限制公民在网络公共空间内的言论自由, 不能发表一些子乌虚有的事活言论, 或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网络实名制的条件有待完善, 网络社会的相关配套设施、法律规制的完善程度能够足以保护实名制后网民的个人信息不会外泄, 是网络实名制发挥功能的前提。网络实名制后, 对网民的网络行为会有所限制从而加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人肉搜索”的诞生, 能够给人们带来全新的搜索体验, 但同时滋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它属于新型网络搜索引擎模式, 实质上, “人肉搜索”也是道德舆论的一种全新形式。它可推动现代公众参与构建公共空间。但有些事件因无法满足网民的道德标准, 而产生网络暴力。因此, 唯有运用道德、法律进行监管, 从而对网络暴力进行更好的全面的社会控制。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人格权,法律控制

参考文献

[1] 胡源.“人肉搜索”涉嫌网络暴力[J].科技潮, 2008, 2 (03) :23-25.

浅析网络语言暴力范文第6篇

一、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警的政治素质,从而增强干警防腐抗变能力。政治思想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是入世后中国进一步扩大开发的重要思想保证。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首先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这是一项带根本性的任务。”如何提~部队伍的素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思想教育应从“三观”入手。党风建设和反~斗争的基础在于教育。世界观不正确,就会感到“政治是虚的、理想是远的、权力是硬的、票子是实的”,理想信念就会发生动摇,政治信仰就会发生危机,人们的意志就会衰退,丧失进取心,价值观就会扭曲,~也就此而生。成克杰、马向东的~事实证明,只要“三观”出了问题,思想上不求进步,生活上追求享受、作风不端正,就会被美色迷惑,就会被金钱击倒,就会走向~堕落。因此应当把思想政治教育和“三观”改造相结合,作为党风建设固本之举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强化道德意识,牢记共产主义的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广大干部在市场经济洪流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提高防腐抗变能力。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公正行使权力,办事作风正派,以一个“公仆”的形象展示在人民面前。才能把廉洁自律,清廉为官的原则,贯穿于工作的始终。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颁布,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提供了规范。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廉政执法、勤政为~义十分重大。现实中有些法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因主观上是由于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客观上群众轻信、制度上有漏洞、管理上存在疏忽。所以在制度未健全前,应当抓好职业道德教育,精心营造思想防线。要坚持把经常性教育与针对性、适时性教育相结合,本单位突出的问题和身边的人和事的专题教育及专项整顿相结合,跳出纪检监察工作滞后“怪圈”。要及时抓好思想发生偏差的问题,在思想问题尚未转变为行为之前,有针对性做好警示教育工作,变被动查处为主动预防。通过教育,提高文明执法意识,清除特权思想,使法官能自觉遵守各项制度,面对名利不失志、利诱不动心、份外之物不能取、不义之才不能收,真正做到自重、自励、自警、从而增强防腐抗变的能力,经得住考验。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法院内部反腐倡廉的保障体制制约。制度不完善是目前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廉政建设要标本兼治,就必须以教育为基础、制度为保证、监督为关键。制度是“公正与效率”的保障。要改变过去“以人管人”的做法,实行以“制度管人”,用“制度来约束人”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内容是要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和廉政建设情况上报制度等廉政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加大监督,使党内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各符其实,并更为有效,从而使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一方面只有从制度上消除缺陷,健全机制,强化功能,才能把防腐抗变的窗口前移,从源头遏制~,另一方面有了制度,不仅是把制度贴在墙上,记在心上,更重要落实在行动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来抓法院的制度管理:

(一)、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内部制约机制。江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关键在于建立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机制。”邓小平同志也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做坏事,制度不好可以会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目前,法院纪检监察制度还不健全,监督还不够规范和完善。故必须对现有纪检监察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规范和完善,逐步使纪检、监察纳入制度管理,使其规范运行,适时调控,定期检查的良性状态。目前,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央出台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廉政准则》、《收入申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等制度用来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人民法院也根据自己工作实际制定了《法院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法官行为规范若干规定》等具体制度,保证了党中央一系列制度的可操作性。各法院落实上述一系列制度的过程也就是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制约机制的过程。笔者认为首先应从纪检监察队伍入手,改变目前存在的现状: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兼职较多,精力不集中,工作不扎实,有的单位人员不落实,组织不健全,队伍参差不齐力量比较薄弱。应当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和配备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强化纪检监察工作技巧和艺术。第二,应从增强纪检监察独立办案入手。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越强 ,监督的效果则越好。现行的制度规定,将纪检认为有问题的案件立案督查,由基层领导研究决定的做法值得尚榷。笔者建议,此类案件立案督查与否由纪检监察部门自己决定,再及时向基层领导汇报督查结果。甚至有些案件进行提级督查或交叉督查,这样可以避免对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时,被督查人满不在乎,甚至设置关系网,使办案人员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二)、健全财务制度,铲除~温床。财务管理上漏洞增长了~现象的滋生蔓延。长期以来,预算外资金管理上的漏洞,给私自截留、滥支滥用、挥霍浪费甚至挪用、侵吞国家和集体资财等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必须把贯彻“收支两条线”,完善财务管理机制,实

行统一监控,防止建立账外资金和“小金库”。对设立账外账,弄虚作假,以及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检查的,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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