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2023-05-16

第一篇: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安徽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案卷制作装订规范

《安徽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案卷 制作装订规范(试行)》(征求意见)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案卷制作装订规范(试行)》(征求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十二月底前将修改意见以文字形式报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案卷制作装订规范(试行)

第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食品抽检、行政处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机关执法的基本职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档案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做好案卷制作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执法文书制作要求:

1、设有编号的执法文书编号形式: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滁食行罚[2011]005号。“滁”代表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代表执法类别为餐饮服务类案件,“行罚”代表行政处罚,“2011”代表年份,“5号”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排序号第5号。

2、文书中预先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空项应当用杠线表示),不得遗漏或者涂改。有选择项的应当将非选择项用杠线划去。

3、当场填写的笔录文书当事人认为记录有误,要求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处由当事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4、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标点正确。也可按规定格式打印。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5、文书设定的《( )副页》,是《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案件合议记录》、《陈述申辩笔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文书的续页,( )中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现场检查笔录)副页》。

6、文书设定的( )物品清单,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等文书的附件,( )中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查封)物品清单》。

7、文书中“案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或“罚则”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章中的规范用语填写。

8、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再用“涉嫌”二字。案由书写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涉嫌经营XXX案。

第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并按程序规定做到制式文书择用,证据资料齐全。

第四条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书,根据案件办理年度、适用程序,实行案卷一案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一个案件从立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签发,由经办案件的人员负责整理案卷,并负责案卷质量检查,归档前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六条 案件结案一个月内,凡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应及时整理归档,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对案卷进行一次清理,对已办理结案的案卷,应移交本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取、翻阅、涂改和复印案卷。符合借阅手续的应进行借阅登记。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等内部材料,未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当事人提供。

第八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其立案审批表编号的年号与序列号为该案各类文书的统一编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应按时间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九条 案卷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条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使用黄色牛皮纸); (2)卷内目录;

(3)某某市行政服务窗口受理通知书;

(4)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 (5)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6)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单; (7)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8)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9)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0)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11)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12)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3)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4)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5)附件:XX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核查项目汇总表、申报资料(17种)

第十一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使用黄色牛皮纸); (2)卷内目录; (3)行政处罚审批表; (4)处罚决定书;

(5)案件受理记录或案件移送书;

(6)立案报告;

(7)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书等(按时间顺序排列);

(8)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9)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10)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1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心书;

(1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心书; (13)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14)查封(扣押)物品决心书;

(15)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心书;

(16)技术鉴定委托书;

(17)检验结果告知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陈述申辩笔录(或者陈述申辩材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2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2)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2)送达回执;

(23)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24)物品清单;

(25)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6)罚没款上缴收据复印件; (27)结案报告;

(28)附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产品出厂或进口检验报告书等资质证明(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使用黄色牛皮纸);

(2)卷内目录;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4) 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5)罚款上缴收据复印件; (6)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一般程序装订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和案件受理记录或案件移送书之间,增加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

第十四条 案卷内文书材料按规定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五条 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

第十六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也可使用打印机打印。其中结案日期填写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日期。

第十七条 装订前要做好处罚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可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十八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十九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加盖单位印章(骑缝)。 第二十条 已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第二篇:行政处罚案卷装订顺序规范

(2011-11-03 09:59:14) 转载▼ 标签:

调查询问 行政处罚 送达回证 通知书 询问笔录

一、案卷封面

1、案件名称:当事人全称+违法行为表述+案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3、办案单位:填写办案机构名称全称

4、归档时间:装订完毕时间

5、归档号:不需办案单位填写,由市局档案室统一编写。

二、案卷材料目录(正卷、副卷) (正卷隔页:A4纸竖式居中“正卷”二字)

三、立案审批表(页码起始页)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六、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根据案情需要发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以制发的日期为序)

1、询问通知书;

2、查封(扣押、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及清单;

3、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4、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

7、听证通知书等。

七、送达回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2、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

3、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与其他法律文书对应);

4、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回执;

5、公告送达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张贴的公告。

八、听证笔录

九、证据材料

1、立案前初步调查获取的证据;

2、现场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调查询问笔录二(其他被调查询问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调查询问笔录三(其他被调查询问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当事人陈述;

7、证人证言;

8、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9、鉴定结论(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0、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1、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2、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3、勘验笔录;

14、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性有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财物处理单据

1、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统一入库的,附入库单;销毁的,销毁记录及照片;拍卖或变卖的,按规定保存相应手续材料)。 十

一、其他有关材料

1、罚没款收据复印件(包括没收物品变价款收据);

2、移送(交)通知

3、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报告

4、案件回访表及案件处理中,形成的应该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副卷隔页:A4纸竖式居中“副卷”二字)

一、案源材料(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各类审批表

1、有关事项审批表(包括暂扣、封存、解封、延长暂扣、先行处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

2、行政处罚建议书

3、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四、核审意见

1、法制部门案件核审表;

五、听证报告

六、其他材料

1、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2、处罚决定书发文草稿;

3、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页码编写要求:

1、正副卷页码序号从1开始,页号相连;

2、文书反面有文字的应该编写页号;

3、正副卷隔页纸不编号。

第三篇: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

规范的主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封面

1、案件名称:当事人名称全称+违法行为表述+案;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按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字号填写;

3、办案单位:填写办案机构名称全称;

4、归档时间:本案所有应该入卷材料齐全,装订完毕时间;

5、归档号:一般情况下,填写处罚决定书序号[或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局统一填写]。

二、正卷隔页

A4纸竖式居中“正卷”二字。

三、正卷材料

1、正卷目录表;

2、立案审批表;

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稿];

4、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A、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含财物清单];B、询问通知书;C、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D、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E、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F、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G、行政处罚告知书;

5、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

6、听证笔录;

7、证据材料:A、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B、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前置审批证书,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C、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D证人证言材料[含证人身份材料];E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F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G巡查笔录;H、责令改正通知书;I、催办通知书。[G、H、I作为证据则放于此]

8、财物处理单据:A、罚没款收据;B、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

9、其他材料:A、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B、案件移送通知书;C、领取查封扣留财物收据;D、委托鉴定书;E、当事人提交的报告[分期缴纳罚款的报告、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等];F、案件回访表。

四、副卷隔页

A4纸竖式居中“副卷”二字。

五、副卷材料

1、副卷目录表;

2、案件来源登记表[有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的附后];

3、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

4、指定管辖通知书;

5、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7、行政处罚建议书;

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

9、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涉嫌犯罪移送审批];

10、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强制措施延期审批];

11、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解除强制审批];

12、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建议审批];

13、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期结案审批];

14、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

1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

17、案件核审表;

18、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9、听证报告

20、检查建议书

21、协助调查函

22、其他有关材料

23、行政处理告知记录

五、页码编写

1、正副卷序号分别从1开始;正副卷页号相连;

2、文书正反面有文字的反面应该编写页码,反面无文字的不编号;

3、正副卷隔页纸不编号。

六、其

1、所有身份证明材料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

2、案卷应胶装或者线装成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

3、执法人员[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可装入正卷其他材料;

4、案卷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分正卷、副卷,也可一案一卷,分正副卷则不须用隔页,但在卷宗封面标明正卷或副卷字样。

第四篇:谈案卷制作

今年以来,我们已经组织过两场专门关于案卷制作的法制培训:3月份组织各单位分管执法的副职、法制员和新进人员学习了《案卷的制作和整理》;8月份又组织法制员学习了案卷制作实务操作。同时,法规股和全体法制员对2011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通过学习,和对案卷的自查,我们可以发现:广大执法人员,尤其是各单位法制员,案卷的制作水平和制作的案卷质量有明显提高,经县法制办评查,中队被抽查的案卷基本合格(主体、客体和程序有一项不合格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尽管如此,我们所制作的案卷还不是很满意,离优秀案卷的要求标准还有较大差距。根据本次评查的结果,及案卷制作中存在的不足,我认为很有必要再谈一下案卷的制作 。

一、执法案卷(行政处罚)合法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处罚合法的要件:

1、主体合法:包括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是否构成主体资格,有无法律依据和法律规定。

2、客体合法:要准确确认违法主体,主体是个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违法行为(主要事实)是不是我们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之内(在职权范围内),法律运用是否准确,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等。

3、程序合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遵照法定程序办理、办结。[案件来源(巡查发现)、停止违法行为、立案审批、复查、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各种文书送达、执行、结案等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1

1、事实确凿:就是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有意向,没有实施的,不构成违法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2、证据充分: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所有证据要形成证据链(而不是单一的证据),各证据之间能相互映证,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违法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

3、应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予处罚。

4、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最容易违法的就是不遵循法定程序,不遵循法定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都是无效的。

5、处罚(种类、幅度)适当:针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二、目前我局案卷制作存在的不足

(一)违法主体确认把握不准,不能确认违法主体是个人,单位,还是组织。

(二)执法程序把握不准,特别是当事人申请尽快处理的案件,不注意时间上的吻合,而造成程序上的违法。

(三)案卷材料复查不细,前后文书内容描述不一,文书上容易留下空白,有执法人员签字的,只有一个人签字的现象较多(基本概念上的错误)。

(四)个别案卷证据比较单一

(五)案卷整理归档不及时,

三、改正措施

1、加强公共法学习 熟练掌握法律基础

2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执法的母法,任何行政执法行为不能违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局行政执法的实际,执法人员要着重加强以下法律条文的学习、理解和运用。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 3

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掌握部门法规定,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发现违法行为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即时予以制止,不能立即停止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出示相关文书(按文书制作和送达要求),经复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免予处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给予适当行政处罚,每一过程必须有相关文书,确保程序合法。

3、了解掌握各种法律期限

法律期限是法定的,执法过程中不遵守法定期限也是违法的,准确地说,是一种程序违法。一般的法律期限有:限期改正: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立即停止的立即停止,不能立即停止的视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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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7天以内;陈述申辩:自知道告知事项后三天内;行政 复议:60天以内;行政诉讼:30天以内。(具体时间从签字签收时算起。)

4、规范各类文书的制作

目前,我局各类执法文书都是固定格式的,也就是说,都是一些格式文书 ,由法规股统一制作,各单位只是根据具体的案例填写,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应该每个人都会制作,也必须会做,否则,对大家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没一点提高。

巡查笔录的制作

巡查笔录重点是案情简介:对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必须有法律规定的)及违法情节和其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准确的描述,执法人员必须有两个人的签字,并注明证件号码,当事人的意见尽量要有手模。巡查笔录是案件(案卷)的第一份文书 ,是以后的文书 基础,以后的文书都有与此项内容相同的描述,所以在制作中一定要注意。

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

这类文书是对违法事实定性的前提性文书,根据违法事实的表现,准确运用正确的法律,并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及时填写送达回证。在这里,违法事实必须要与巡查笔录的案情简介中的描述相一致,运用的法律依据也要和以后的立案、处理、告知、处罚决定相一致。

立案审批

这类文书属内部审批文书,相关人员会严格把关,需要注意的是违法事实与巡查笔录相符,并写清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文(定性)。同时把握好签字和时间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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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审批

基本上与立案审批相同,要注意的就是根据具体法律的规定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照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定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由相关部门依法审批。

处罚告知

处罚告知是行政执法合法的必经程序,告知的内容一定要与案卷中描述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规定、拟处罚的种类幅度相一至。

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即有法律效力,必须严肃对待。目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是完全由法规股制作的,而且是普通的格式文书,这种文书已不适宜当前行政执法的要求,需向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转换,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种类,应与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基本相同,不同的就是:当事人是否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是否被采纳,有陈述和申辩的且合理的应当采纳,在处罚种类和幅度上应该有所变动;没有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行政处罚告知应该是一致的。

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各类文书是否当事人签收、确认的证明,(当事人自知道之日起的“知道之日”以当事人签收时间为准,)需要注意的就是以下几点:

当事人:必须是案件中确定的当事人,(分清个人、组织、法人)

签收方式

正常签:就是当事人本人签,没有其他问题。

代 签: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签字,并注明签字人与当事人 6

的关系。所谓有行为能力就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正常人。

拒 签:这种方式是执法过程中很常见的,也是比较难处理的,根据法律规定,拒签的,要说明理由,还要有除两名执法人员以外的有行为能力的第三人签字证明,第三人很难找,所以在执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很麻烦。一不小心就会使文书送达“失效”,造成执法违法,最好的办法就改变送达方式,改“直接送达”为“邮寄送达”,凭邮局回执做为当事人的签收确认。 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臵送达等方式 ,没有法律规定的方式不要想当然。比如“面交”等意思相近的不合法 描述等。 其他文书

除以上文书外,还其他的文书,大家都用过,也很简单,这里就不多讲了。

以上是我今天和大家共同学习的内容,有不正确的请大家指正,以便共同提高。

谢谢大家。

第五篇:案卷制作归档程序

一、总 则

第一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是实施行政处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药品监督行政机关执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部门法律和《行政处罚法》等基础法律的基本职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的要

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根据案件办理、适用程序,坚持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立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听证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签发,由经办案件的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立案以后,案件承办人员应立即着手收集本案有关的各种文书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 卷内各种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处罚决定书,以备日后查考,可将其夹在

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上述各项由

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七条 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内部程序性文书按照倒序进行排列,证据性文书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八条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4)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6)罚款上缴收据复印件;(7)备考表;

(8)卷底。

第九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含没收物品凭证及清单);(4)行政处罚结案报告;(5)举报登记表或案件移送书;(6)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7)立案申请表;(8)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9)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2)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13)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14)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5)行政处理通知书(包括立案告知书);(16)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通知书;(1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通知书;(1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0)案件合议记录;(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2)陈述申辩笔录(或者陈述申辩材料);(23)案件复核表;(24)行政处罚审批表;(25)送达回证;(26)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27)没收物品处理清单;(28)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延期缴纳罚没款申请书);(29)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裁定书及相关执行文件);(30)罚没款上缴收据复印件;(31)备考表;

(32)卷底。

第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含没收物品凭证及清单);(4)行政处罚结案报告;(5)听证意见书;(6)听证笔录;(7)听证告知书;(8)听证申请书;(9)听证通知书;(10)听证人员组成审批表;(1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合议记录;(12)举报登记表或案件移送书;(13)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材料;(14)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1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18)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包括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19)查封扣押物品清单;(20)立案申请表;(21)行政处理通知书(包括立案告知书);(22)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23)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24)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2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陈述申辩笔录;(28)案件复核表;(29)行政处罚审批表;(30)送达回证;(31)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32)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3)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34)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5)罚没款上缴收据复印件;(36)备考表;(37)卷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法律文书材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材料为一卷装订,不分立正卷、副卷。但是,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等内部形成的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不得向当事

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

四、立卷编目

第十三条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十六条 装订前要做好处罚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可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药品包装等原始证据材料,加贴衬纸,展开平放,并有当事人签字。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

净。

第十七条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为限,超过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十八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十九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案件承办人员名章加盖骑

缝。

六、归 档

第二十条 案件结案以后应在一个季度内归档。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重新整理。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后,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可拍照附卷,证物另行保管,待诉讼期满后,经领导批准可将不能附卷保存的证物销毁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归档的行政处罚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本归档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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