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22-09-12

由于我国信托制度起步较晚且建立初期没有规范化的发展, 信托业或多或少遗留了历史的病垢。同时,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起的金融机构体系是由政府主导设计, 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迅速生成的, 因此, 这样的体系在建立与发展时, 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就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尤其是在对信托业的发展探索上。所以, 尽管我国信托业当前发展态势稳定健康, 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需要进行深刻分析和研究。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完备

信托公司要想充分发挥其经济职能, 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有序竞争, 实现规范管理,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其重要保证。2001年后, 我国相继颁布了《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极大地改善了我国信托业法律环境, 为规范信托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信托制度的完备性、信托体系的完善性远远逊色于西方发达国家, 跟不上信托业务的实际需求。缺少相关配套的规范、法规及行业自律制度, 给信托公司的经营运作留下了法律空白。

(二) 信托业尚未完成从粗放经营到集约经营的转变

首先, 虽然我国信托公司数目庞大, 但是经营实力孱弱, 资本金偏少。其次, 部分信托公司进行消极等待。如今的信托的处于传统业务压缩, 新业务短期内难以开展的阶段, 并且, 相关的财务、税收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许多信托公司不愿意积极争取, 主动探索, 把希望寄托于政府能够出台一步新规定、新政策, 业务局面维持在原地踏步的状态。最后, 信托公司盲目大经营规模、发展业务品种, 希望业务的面面俱到能够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水平, 由于忽略了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战略、品牌建设、诚信能力、比较优势和专业化的培育, 造成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难以立足的局面。

(三) 创新意识欠缺, 拓展空间小

首先, 创新产品上目前各家信托公司都力推各自的新品, 但比较其他公司产品, 信托公司都不能把各自经营特性及专门优势展现出来, 基本上产品集中在房地产、公用及基础设施、金融债券这几个领域, 产品创新或别的领域产品甚少。其次, 流通的创新机制不足。信托法对受益人规定了可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虽然全体信托计划都对信托产品规定可转让, 然而转让的已有模式没有流通的有效平台, 几乎仍在原始时期, 投资者想将手里的信托合同转让, 只能依靠信托公司介绍下家或自己寻求下家, 等到双方一切谈妥再去信托公司营业地办理过户转让。产品在这种机制内流通必然受限, 也对信托产品发挥长期规划与投融资功能有所限制。最后, 创新投资方式欠缺。信托公司在国内运作资金主要还是间接投资, 很少有直接收购与参股的方式。现实里直接投资对亲密协作双方关系很有帮助, 既对研发新品有助又对增强信托公司实力有助, 还能分享资源获得发展的更大空间。

(四) 金融界增大竞争力

信托业有着激烈的自身竞争, 它在国内外双重夹击下压力巨大。就国际而言, 从2006年底银行业全面对外资开放, 给大量外资创造了涉足我国金融界的机会。尽管在我国的外资机构是分业经营, 但它们的总行都是全面的混业经营, 有着混业经营的整体优势。外资机构经济实力厚实, 在设计产品、全球资源上都有不可比的优势, 这些优势的利用可助其推出全面多元化的理财高端产品, 信托公司的理财份额被抢占一部分。就国内而言, 银行要比信托公司的网点覆盖更多、声誉更好、资本水平更高, 还有着多样化顾客群等优势, 并且推出的理财品样式繁多, 这给信托公司理财方面施加了更多的压力。

(五) 缺乏政策支持和政府引导

从近几年中国经济的发展状况来看, 我国在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所做出的政策支持力度是非常大的, 三大行业在自己单独的监管机构下都得到了健康的发展。然而,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却没有得到政府足够的照顾与支持, 缺乏政策呵护使我国信托产品难以在市场上流通;尽管中国有大量闲置资金, 尤其是居民的存款储蓄, 但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 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因我国政府缺乏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政策支持和其对信托公司以及公众的引导, 使得信托机构发展受限和广大资产所有者对信托业了解甚少, 导致信托业在市场地位、规模等方面都无法与其他三个行业相比较。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 完善信托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 尽管我国在信托制度上制订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 但这远远还不够。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托制度, 他们在这方面所做的要远好于我国, 除了基本的法律法规外, 还制定有相应的配套制度, 使得信托制度在立法方面相当完善, 能够有法可依, 从而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因此, 我国应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 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信托制度配套法律法规, 在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下功夫, 规范发展环境, 以实现信托业快速高质量的发展。

(二) 培养专业人才, 发展创新化

我国信托公司现阶段要抓好人才管理, 利用优惠政策积极引进专业人才, 适时与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加强合作, 培养自己的专业团队, 并经常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实践操作比赛等形式的活动, 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样, 我国信托机构在管理、产品方面也要做出创新, 管理上要合理调整股权结构, 让大股东的权力减弱一些, 小股东的权力增强一些, 使利益分配、决策权力等能够趋于合理化, 而且要明确各阶层的职责, 不出现干预经营、决策等违规行为;在产品创新方面, 可利用互联网发展信托产品, 给客户最好的体验和服务。

(三) 注重信托公司完善盈利模式

信托公司完善盈利模式就是其怎样利用好自身信托制度与信托业务, 提供给客户信托服务及研发客户喜爱的产品。任何盈利模式在变化的环境里不可能一直适应, 想要保留一席之地, 与时俱进不可少。我们可从几点为信托公司提高盈利:其一, 对本身制度优势的擅用, 在金融界信托业是可将货币市场、产业市场、资本市场串联的唯一行业, 它兼具间接、直接融资作用, 在我国是有多种功能、投融资一体的金融平台, 对自身优势认识透有助信托业将竞争力提升。其二, 对信托业务创新, 怎样对信托财产规划管理是很灵活的, 应用信托的空间是多维度的, 其范围相当广阔。设计的信托产品伴随变化的市场而创新, 没有对它限制什么, 今后要将社会福利、商务管理、社会公益及房地产等视为创新信托的重点方向。

(四) 加快构建二级市场转让信托产品的机制

除少数信托产品能在中期赎回之外, 与股票相比更多信托产品属于较差的流动性, 然而要是没有及时兑付的保障, 投资者很难相信利益会有保障。产品在二级市场转让要以第三方登记财产权利为交易基础, 在国内登记信托财产是未成型的制度, 这让投资者不能在第三方平台直接转让, 要进行单独谈判, 且在信托公司登记变更受益权, 这无疑使转让难度及手续繁杂度增加。这就要联合证监会、银监会, 一是强制登记信托财产制度;二是为信托产品组建全国转让信息的统一平台, 为需转让流动信托产品的投资者服务;三是对信托公司尝试赋予做市商资质, 这样方便它们在二级市场协调交易, 或为业务关系协调好券商;四是组建的二级市场有能力面对全国投资者的自由转让信托产品, 将信托不对称的转让受益权信息、很难迅速转移风险的状况彻底改观。

(五) 增强研发与全面服务能力

信托业要对银行摆脱过度依赖, 并且使投放的信托资金与调整的经济方向一致, 就要学习券商的研发水平, 能够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放缓的大势下发展不同行业的前景做出准确判断, 特别要深入对消费、物流、军工、医疗等领域的景气周期、市场规模、产业链、创新方向及盈利模式等的研究, 信托资金要寻找到上述行业的投融资方向。全面服务能力指的是向信托资金客户提供投融资及发展战略等服务。信托公司应该以强大的研究能力为基础向客户判断行业未来发展前景与方向, 为客户发展提出战略意见, 帮助其调整战略布局。并且以其管理财务的强大能力给客户资产负债设计合理的结构, 帮助客户筹集到合理结构、期限及低成本的资金。

结束语

在当今, 人们一致认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 这是一个时代潮流, 也是我们所无法抵挡的。中国信托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原因有历史的, 也有现在的。不管怎么说, 我国信托业在激烈的竞争面前仍面临巨大挑战, 所以我们应审时度势, 一步一个脚印, 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发展、进步。只有这样, 我国信托业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信托公司的业务量也越来越大, 作为现代金融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的健康、有序、良性发展对整个金融业甚至宏观经济而言, 都至关重要。本文分析了我国信托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信托业,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马荣伟.我国信托业发展定位的思考和建议[J].中国发展观察, 2018, (15) :33-35+38.

[2] 周艳丽.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与机遇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 2018, (05) :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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