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火灾事故管理制度

2023-06-19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561火灾事故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561火灾事故管理制度

火灾事故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

2 职责

2.1 安管部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公司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2.2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相关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核定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

2.4 起火部门负责协助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根据火灾原因制定、实施整改措施。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火灾事故的调查

3.1.1 发生火灾时,起火部门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向安管部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按火灾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以便预防或减少可能随之产生的有害环境影响和可能随之引发的疾病和伤害。

3.1.2 起火部门在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伤员、抢救物资、尽量减少火灾损失的前提下,应保护好现场,为火灾事故调查创造条件,待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后,方可清理现场。

3.1.3 因扑救火灾、抢救伤员和防止火灾蔓延而需要拆除火灾现场建筑、移动火灾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或详细记录。

3.1.4 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扑救的火灾事故,由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安管部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全力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

3.1.5 由本公司自行扑救的火灾事故,由安管部主管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全力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 3.1.5.1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部门和有关员工应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3.1.5.2 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询问应进行笔录,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

1 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1.5.3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对火灾现场进行录象、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现场勘查应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

3.1.5.4 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取录象、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提取物证时应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3.1.6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部门应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核定火灾事故中的财产损失。

3.1.6.1 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应包括:损失建筑物、设备、设施、各类产品、其他物品的名称、价值及损失程度,包括调换或修复的费用等。

3.1.6.2 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应计算直接损失,必要时可包括间接损失。

3.1.7 火灾调查人员认为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通知安管部人员参加调查工作,必要时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3.2 火灾事故的处理

3.2.1 由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由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起火部门及有关人员应接受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处罚,同时接受公司安管部主管部门的处罚。

3.2.2 由公司安管部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经财务主管部门核定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后,由安管部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起火部门及其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3.2.3 当火灾事故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并按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3.2.4 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发现有关人员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3 火灾事故的整改措施

3.3.1 安管部主管部门应组织起火部门根据调查得出的火灾事故原因,确定整改措施、实施期限,并落实整改资金。安管部主管部门应监督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3.3.2 安管部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相关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的火灾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修订。

3.3.3 安管部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火灾事故的信息,按“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或重复发生。 3.3.4 各部门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活动应按规定执行。 3.4 监督检查和考核

3.4.1 工会组织应根据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组织员工代表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对调查活动及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3.4.2 安管部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整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故意损毁现场证据、不配合火灾

2 事故调查、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等违反规定要求的情况时,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3.5 记录

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时,有关部门应实施和保持必要的记录,并按规定予以控制。

4 形成文件和记录 4.1 火灾事故询问笔录 4.2 工伤事故报告单

4.3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4 单项考核扣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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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 施工现场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局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责任未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对火灾事故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2、 发生火灾事故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要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3、 火灾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部门应依据市公安消防局调查、收集的证据,写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施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对班组和个人进行处理。

4、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时召开相关会议通报火灾情况,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强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篇:60.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

QG/CTLG0088—2016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2016 -07 -04 发布 2016

QG/CTLG0088—2016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组织开展内部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开展事故分析鉴定,提出事故分析鉴定结论。

专家组成员单位包括:消防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电器、设备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七条 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第四篇:13、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确认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学校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

二、火灾发生后, 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三、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四、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五、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六、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七、火灾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及时改 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并将事故情况记入防火档案。

第五篇: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及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接到火警显示后,应保持镇定、不得慌乱,并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工作。

二、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一)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二)消防控制室领班派一名值班人员或通知保卫人员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实情况,领班留在控制室内随时准备实施系统操作;

(三)值班人员和保卫人员现场核实报警部位确实起火后,应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留在消防控制室的领班应将系统联动控制装置调整到自动状态,并立即拨打电话“119”,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说明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座落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四)报警后,消防控制室领班应利用火灾事故广播系统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织疏散和自救工作;

(五)消防控制室的领班要监视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火灾情况下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消防控制室火灾误报处理程序:

(一)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实报警所对应的部位;

(二)消防控制室领班派一名值班人员或通知现场保卫人员持通讯工具和灭火器,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实情况,领班留在控制室内随时准备实施系统操作;

(三)值班人员或保卫人员在现场核实为火警误报时,应及时通知消防控制室,留在消防控制室的领班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值班记录中对误报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四)消防控制室领班应及时将误报的原因及处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熟悉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并应定期进行演练,达到熟悉掌握的程度。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的主管部门应按月制定工作人员值班表;

三、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名为领班,负责控制室人员的管理及值班时紧急情况的处置;

四、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单位应制作《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考核成绩登记表》,统一记录操作人员的考核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六、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七、应在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八、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外线电话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

九、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

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十一、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 十

二、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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