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实习提交材料要求

2023-03-25

在实习结束之后,我们必然有着很多的感受,也许是对于理论知识的升华,也许是对于自身不足的了解,或者获得了某方面的成长,那么这就需要进行实习总结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认识实习提交材料要求》,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认识实习提交材料要求

实习需提交的资料和要求

实习需提交的资料和要求 各位同学:

顶岗实习需要完成的任务主要包括:实习手册中的内容和技术报告。明年5月初进行专业技术报告答辩。

答辩前需提交:实习手册(实习周记、实习总结、实习单位鉴定)、专业技术报告、就业协议书 。

一、实习周记(不少于30周)

1、详细记录本周内实习岗位具体工作任务(包括施工桩号、施工设备、人员安排、具体部位、施工项目、注意积累施工数据及图片、大事记载等)

2、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3、。

4、如遇连续雨天时,应自主学习规范、图纸、施工方案等,并做好记录。

二、实习报告(需提供电子文档)

1、实习工作的总结:具体工作任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实习收获。

2、。

三、技术报告(需提供电子稿)

1.技术报告要从一个实习生的岗位出发,写施工或设计情况,要让读者看出你在做什么、有什么收获、施工或设计出现过哪些问题、如何解决的。

2.。

3.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工程概况

2)实习内容与收获

实习内容:实习岗位、工作任务、工作程序

主要收获:专业技术方面、方法能力方面、社会能力方面

3)实习技术分析

要从一个实习生的岗位出发,用写实的手法,写工程中的关键技术及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和结果,在分析中应结合具体工程,具体施工内容,具体部位出现的问题来写,文中附上现场实习和施工的照片并做好标注。

四、时间计划安排

1、确定实习报告和技术报告的题目和基本纲要;

2、提交全文电子版(实习总结、技术报告)发至老师电子邮箱。

第二篇:顶岗实习学生提交电子版材料及要求

提交电子版材料及要求

一、文稿采集(心得、感想、新闻稿)3选1

文稿排版要求

1)标题用三号黑体;正文用四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1.5倍行距;

2)落款用5号宋体;

学生稿件落款

供稿:楚雄第2号片区2011级文秘三班刘xx

实习单位:楚雄市供电局人事科

实习岗位:人事助理

实习时间:2013年11月10日 —— 2014年1月10日

二、图片采集

1、学生穿工作服,在工作地点的图片1-2张(JPG格式);500W像素以上;

2、注明照片信息

例如:学生图片

在昆明滇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习的11级会计19班刘xx同学

第三篇:资格审查材料提交要求及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在所在考区进行资格审查时,须提供如下有关材料:

一、《考试报名表》(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查盖章)一份。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需提供本人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留存);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提供本人学历证书复印件外和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除学历证书复印件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可以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需提供在学信网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需提供有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出具的纸质学历认证报告;

3.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信息。

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以及《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号)文件精神,明确“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的要求执行。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考生,除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在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需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打印网上查询结果页面;

3.其他毕业的报考人员,需提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出具的学籍认证报告。

五、材料要求

1.查询和认证情况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与申报人所提交的学历学位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2.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聘书等其他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所附材料核对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考前报名过程中,不对报考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查,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确保自己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确保所填信息特别是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如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12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考生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资历证件、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同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考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报考费用不予退还。对于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构成伪造单位印章罪,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篇: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如已经审批机关审批、备案的,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当与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的一致,同时提交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

4、如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5、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 申请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如已经审批机关审批、备案的,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当与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的一致,同时提交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申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外商投资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须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复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其他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的企业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属于国务院决定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出资额的实缴情况。

5、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同时提交验资证明。

6、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报纸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 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

任免职文件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或投资者委派决定(投资者签署)。

任职文件中应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投资者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无需提交决议、决定或任免文件。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新的身份证明;属于外国(地区)或台港澳自然人的,提交含有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护照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含有姓名变更内容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需提交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其他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的企业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5、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 申请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外商投资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须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复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其他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的企业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3、变更股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提交符合该规定的相关材料;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1份); (2)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3)境内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及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经公证的遗嘱等,原件1份); 境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及经公证认证的股权合法继承文件(原件1份)。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经公证的监护人代为签名并提交监护人的公证文书(原件1份)。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原件1份)。

(5)经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股权划转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原件1份),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生效证明书(原件1份)。

根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股东的,还须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5、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与审批机关批准的应当一致。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外国(地区)投资者为非自然人的,应提交商业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并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应按上款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原件1份),但已由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属于某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香港、澳门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居民可提交其所在地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7、新增外方股东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8、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因公司股东变更导致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按照《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

<6> 申请公司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如已经审批机关审批、备案的,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当与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的一致,同时提交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

4、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1)中方投资者:

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属于企业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其他类型的,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外方投资者:

属于非自然人的,应提交含有相关变更信息的商业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并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含有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护照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含有姓名变更内容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属于某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1份)。

5、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 申请变更公司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公司资产审计、评估、实收股本的情况。

<8> 申请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有限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4、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业务相应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登记文书(原件)。

5、如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第五篇:南京市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要求

一、提出申请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个人受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书写明确,并准确提供当事人和用人单位的直接联系方式和地址以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提供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2、未签订《劳动合同书》需提交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上下班打卡记录、领取报酬的领取证明、工资卡及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工友本身必须与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等;

3、用人单位与受伤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4、与受伤职工有关的,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票据证明等其他能够证明是该单位员工的材料;

5、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凭证的,建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就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项提起监察诉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把查处结果或者仲裁裁定书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进行提供。

三、医疗诊断证明

事故发生日门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同时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影像报告或者一周内复诊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因救治住院医疗的,应提交出院记录;患职业病的应提交职业病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提供的所有医学资料请到救治医院的主管医疗的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盖章,并加盖“医务处”章或者“医疗诊断章”。

四、申请因工死亡认定,还应当提交职工死亡医疗机构抢救病历和医学死亡证明、司法部门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登记或火化证明等。

五、不同伤(亡)事故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合法登记的查询证明;

2、发生交通事故而伤(亡)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用人单位的上下班作息时间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住地的合理路线示意图及常用交通工具证明;

3、因工外出发生事故伤(亡)的,应提交因工外出工作证明、对方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据(如:会议、调研、座谈会等通知);

4、职工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伤(亡)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认定或结论意见;

5、诊断为职业病的,应提交职工职业病证、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6、职工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因犯罪、自残、自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提交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因醉酒导致伤(亡)的,应提交医学证明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

六、事故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场所、原因及当时情形的书证等,并留下他们便捷直达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七、委托律师代理

律师受委托代理申请工伤认定,应携带律师证、委托函和律师所在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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