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法》的缺陷及修改完善策略

2022-09-13

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有效落实, 我国制定并实施了《监狱法》, 一方面满足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 另一方面则为降低社会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概率、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提供重要保障。监狱的安全稳定和高效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具体的行刑活动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得《监狱法》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满足司法实践需求, 导致司法实践受到较大制约。这就要求在不断强化我国司法体系建设的同时, 不断修改并完善《监狱法》, 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落实和监狱文明进步提供基础保障。

一、我国《监狱法》概述

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 《监狱法》的颁布是其中重要一项举措。自从其于1994 年颁布以来, 我国的监狱工作不仅有了具体的规章依据, 还有了权威性的法律条文作为有效支撑[1]。在2012 年10 月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 使得监狱工作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 我国监狱管理趋于高效化和正规化。然而, 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影响下, 《监狱法》最新修正本的不足之处也不断暴露出来, 无论是制定的先天不足还是与时代和社会之间的不兼容性, 均导致监狱工作的发展受阻, 监狱在进行罪犯改造时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缺陷。对《监狱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任务。

二、《监狱法》颁布施行的价值和意义

我国《监狱法》的制定和颁布, 一方面基于我国的监狱工作的有效经验, 另一方面则有效借鉴了国外法制文明的重要成果, 其不仅将确定了我国监狱的性质, 还对监狱管理工作中一系列的制度和实行进行有效明确[2]。《监狱法》的颁布和实行, 使得我国监狱工作一改过去的混乱无序状态, 依法治监事业进一步发展, 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深入到监狱工作各个环节当中。同时, 《监狱法》的颁布和施行, 不仅填补了刑事执行法的空缺, 还为我国刑事立法提供有效保障, 对于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也产生巨大推动作用。三大法律体系相互支撑, 形成了我国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此外, 监狱独立主体地位得以确立, 使得刑罚权的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3]。这样一来, 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也就进一步加快。

三、我国《监狱法》存在的主要缺陷

( 一) 《监狱法》无法满足行刑一体化

对《监狱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有着相当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首先体现在其在行刑一体化问题上的不足。《监狱法》的颁布与施行虽然作为基本刑事执行法而存在, 为刑事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但其并不具备完整意义, 且在与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比, 其地位并不相当, 且在衔接和联系上也存在诸多问题。《监狱法》不仅表现为其立法规格较低, 且其立法规模较小, 立法存在滞后问题, 导致刑事法律体系构建出现不协调和不均衡问题。这样一来, 在以其作为刑事执行依据时, 容易出现诸多矛盾和冲突, 导致行刑一体化需求无法有效满足。

( 二) 《监狱法》阻碍行刑模式的改革

对于行刑模式的研究和执行, 从国际化趋势来看, 恢复性司法概念不断发展和推广, 并实际影响到罪犯行刑模式的落实上。为了适应国际行刑发展趋势, 我国司法部提出监狱工作的“三化”要求, 即推动其法制化和科学化、社会化发展进程。在传统行刑模式的基础上, 实验性采用探亲放假和试工试学的方式, 加上半监禁模式的应用, 行刑的人道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升。然而, 我国《监狱法》只针对自由刑进行有效规范, 在涉及到行刑模式的改革上, 则持以否定态度, 也就导致我国监狱行刑模式的改革事业陷入冲突和僵局当中[4]。

( 三) 《监狱法》偏离立法宗旨和目的

《监狱法》的实施过程中, 由于其自身制定上的天生缺陷以及现实环境的不兼容性, 导致其在施行期间越来越偏离立法的宗旨, 在刑罚目的的实现当中也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相关法律条款未能切实执行, 导致法律的作用和价值弱化。就其原因进行分析, 首先源于其权威性的不足, 在和相关主体的监督关系上因责任条款的缺失导致监督和制约性不强, 《监狱法》的效能削弱。其次, 其缺乏必要的操作性条款, 且与市场经济体制间存在着一定矛盾, 导致法律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不强。

四、《监狱法》缺陷的修改完善策略

( 一) 填补并完善相关制度

为实现我国《监狱法》的修改和完善, 确保其符合法理要求, 应首先做好相关制度的填补和完善工作。一方面, 应当健全减刑和假释会议的监督机制, 并落实制度建设。由于《监狱法》中并未对减刑和假释会议的监督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导致相关工作的随意性较强。另一方面, 《监狱法》中未对监狱执行管辖进行有效规定, 导致不同省市地区在对徒刑罪犯进行遣送和移押时存在处理方式的不同, 造成相关问题和麻烦的产生[5]。对相关监督制度和管辖规定进行有效填补, 能够有效避免诸多监狱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 二) 优化完善中国特色监狱法系

优化完善中国特色监狱法系, 对我国监狱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有效补充, 实现监狱法系的有机构建, 以充分发挥监狱法系的规模效应。应当以当前监狱法律体系的发展运行现状为基础, 通过层级式的法律法规的完善, 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监狱法律体系的有效构建。首先, 制定并完善减刑、假释和刑满释放等相关法律规范, 进而对监狱组织条例和执法监督条例、监狱企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性法规进行有效建设, 并落实好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劳动管理和考核奖惩规章建设。

( 三) 以科学性原则提升立法质量

以科学性原则提升立法质量, 通过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有效的实践经验为基准, 使得《监狱法》的立法不仅实现方法上的完善, 还能通过技术性处理确保其整体的优化。最为基础的, 即以实际情况和科学理论为支撑, 将主客观条件充分结合起来, 并在立法完善过程中注重原则和灵活、稳定和变动等的辩证处理。落实到具体的立法项目实施上, 应当确保《监狱法》能够与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相协调和统一, 一方面实现《监狱法》结构的完整性, 另一方面则促进我国监狱执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 四) 增加责任性条款以突显权威

在《监狱法》中增加责任性条款, 以不断突显该法律在国家强制力保障下的权威性。责任性条款应主要关注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 增加政府方面的责任性条款。因监狱是由政府建立的, 其主要作用是为政府提供执法服务的, 因此, 必须通过对政府相关责任条款的制定, 确保监狱拥有行刑所需的必要条件; 其次, 增加对司法部门的责任性条款。从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来看, 公检法均有着对监狱的制约权力, 而监狱则缺少对其它部门体系的制约权力, 导致其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权力, 造成刑事司法活动的整体性不强。因此, 必须增加明确司法部门的责任性条款, 以提升监狱的制约权力; 此外, 因监狱处于地方但不受地方管辖, 而其在运行中必须获得地方和社会各方的支持与配合。为此, 明确地方的相应责任, 才能有效避免相互间的矛盾纠纷, 使监狱工作所需支持拥有明确法规依据。

( 五) 强化监狱法制理论探索研究

我国《监狱法》当前存在的多种问题, 主要原因即相关理论探索研究仍不够深入, 仍处于浅层和基础层面。因此, 为实现我国监狱工作的不断优化, 避免当前《监狱法》的不足造成相关矛盾和冲突的产生, 就应当不断强化监狱法制理论的探索和研究, 充分结合犯罪学和心理学、改造学等多个理论学科, 并以刑事司法政策作为重要指导, 实现监狱法制理论的改革和创新。研究目标应为不断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并有效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五、结语

《监狱法》在我国法律发展历史上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不可磨灭, 但其当前的问题和不足也应得到充分重视。通过科学系统的修改完善工作, 使得其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得到充分研究, 并经过司法实践经验和国外先进法制成果的补充, 使得《监狱法》更加地科学化和有效化。其既能满足法制一体化要求, 又能确保立法宗旨和目的的充分实现, 为我国监狱工作的优化和刑事执行体系的完善打下坚实基础。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简称《监狱法》) 为我国刑事立法和监狱行刑提供了具体可靠的法律依据, 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进程更进一步, 也为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提供了巨大的保证。然而,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 《监狱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实际和司法实践存在不适应甚至冲突与矛盾, 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对我国《监狱法》进行简要阐述, 分析其颁布与施行的重要价值, 进而探讨其当前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 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和完善策略。

关键词:修改,完善,监狱法,缺陷,策略

参考文献

[1] 吴宗宪.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0, 01:91-99.

[2] 张廉.修改完善<监狱法>的法理思考[J].宁夏党校学报, 2010, 04:57-61.

[3] 宋新国.对<监狱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思考——以<监狱法>修改的必要性为视角[J].中国司法, 2009, 10:37-41.

[4] 马芳.从人权保障浅谈<监狱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4, 02:153+137.

[5]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狱监督制度比较研究"课题组, 白泉民.我国监狱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J].法学, 2011, 04:12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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