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管理制度

2022-07-23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一篇:粮油仓储管理制度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之粮油出入库管理

粮油出入库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油政策,做到以质论价,质价相符。 (二)所有出入库粮油都必须进行检验、检斤,验质员、司磅员、保管员要同时签字,各负其责。

(三)严格落实“五分开”制度。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有虫和无虫、安全和非安全、新陈粮要分开存放、分类出入。

(四)入库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各项指标都必须在国家标准以内。

(五)所有出入库粮油都必须有凭有据,及时登记账目,做到帐实相符。最低收购价粮食必须凭国库开具的出库单发货,否则按违规违纪严肃处理。

(六)坚持夜晚和阴雨天不接收入库。

(七)超耗的粮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粮食出入库管理流程

为加强粮食出入库管理,完善粮食出入库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记止弄虚作假、营是舞弊、杜绝漏洞。为确保出库粮食的品种数量准确,做到帐实相符。全面提高粮食出库规范化、制度化,特定以下规定:

一、粮食出入库,根据轮换任务及库领导批准的粮食销售购进计划,由仓储部经理根据法人批发的出入库通知书进行合理安排并下达任务到磅房、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按开出或指定的仓号、堆位、品种进行操作。磅房管理员严格控制粮食销售预提数量和入库数量估计。

二、载货车辆过磅除皮后,由磅房司磅员开出粮食出库提货单(入库单),并指定该车辆在几号仓提货(入库)。

三、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司机提缴的粮食出库提货单(入库单),必须按照单上开出的仓号、车辆号牌验票核实,确认无误,才准其车辆装货(卸货),如有发现与验票不符,马上与磅房取得联系。

四、车辆装货(卸货)完毕,由仓库管理员开出出库单,注明仓号、堆位、车辆号码缴给司机作为出库凭证到磅房办理过磅手续。司磅员验证后过磅开出发票缴给司机签名,监磅员验票确认无差错后,开具车辆放行条。

五、门卫接到司机由磅房开出的放行条,必须对照条上的日期、品名、车辆号码进行核实,确认无差错后开门放行。验证时发现不符,当扣留其车辆货物,并迅速通知磅房或仓储部。

六、当日出入库结束后,仓库人员须据当日所开的出入库凭证存根联与磅房当日开出的发票,及收回的放行条进行核对。

七、磅房做好当日粮食出入库结算工作,并将当日粮食出入库情况报告仓储部经理。

八、仓储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和以上操作程序,确保不出差错。

储备粮堆放管理制度

一、堆放原则

1、粮食入库时,要做到“五分开”,按照粮食的品种、等级、水分、新陈、有无害虫分别存放。

2、对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及可能影响粮油储存安全和有碍仓房设施安全的,不允许入库储存。

3、粮食和其他商品不得混同堆放在同一仓房廒间。

二、散放粮食的堆放

1、全仓散装堆放。确认四壁、地坪防潮层完好。堆粮高度原则不超过仓房设计规定,粮面要保持平整。按规定设置测温、测湿、测气装置。

2、围包散装。堆围包时要包包靠紧,层层骑缝,使包与包之间以及不同侧面的围墙包之间连成一个整体,不致坍塌。围包要横平竖平,整齐美观。

三、包装粮食的堆放

1、仓内包装堆放,堆垛必须堆成整齐平直,垛与垛之间应留60cm宽的通风道,垛与仓墙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80cm。垛墙表所有袋口应一律向里。

2、测温线水平铺设,一般布置在从下到上的

2、

8、

14、20包间。

3、实垛堆放宽度超过五米的,高度在5米的堆,在第

四、

八、十

二、十六层同平面,从边沿起每隔1.5米留一条20cm见方的熏蒸放药孔。

4、堆放形式

(1)半非字形堆:第一层先放4个横包,6个直包,第二层起在横包上堆直包,直包上堆横包,这种交替堆上去,堆到需要高度为止。

(2)实堆:根据仓房情况,若干个半非字形堆组合,方便检查数量。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临时电器线路规定。

1、在生产工作需要架设安装临时线路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申请,经库主任批准,派有合格证的电工架设、安装,严禁乱拉乱接、乱挂临时电器线路。

2、接用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如超过期限应安装正式线路。

3、临时线路使用期满后,必须在期满的一天内拆除,库领导负责复查并督促检查。

4、临时线路接线如发生危险,确属装置不良,导致发生各类事故,应有承装电工负责。

(二)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企业在生产工作,需登高作业,必须经库领导批准后,方可登高作业。

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

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6、在自然光线不足,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7、高处作业地方点应避开各种电线路,避开有烟雾、气体排放处。

8、梯子放置斜度,一般与地面成60-70度之间为宜,严禁一梯两人操作。

磅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磅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检斤准确无误,资料完整无缺,特制本规定。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坚守岗位,遵守纪律。

二、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制度》和《粮食出库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检斤工作。

三、执行双人司磅、监磅制度,严禁单人检斤。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如实填写检斤结果,检斤单要求书写工整、准确、无涂改,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欺压客户。

五、做好检斤资料的统计和保管工作,做到无差错、无丢失。

六、定期校准计量器械,记录相关资料,并报仓储部备档。

七、文明司磅、监磅,严禁闲杂人等入室干扰工作。

八、严守国家机密。对仓库容量、各级储备粮库存数字、库存品种以及重要文件等有关机密、绝密内容,一律不准外泄。

九、做好磅房卫生清洁、防火、防盗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解读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答疑资料

一、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有关“开展库存粮油普查”的规定,第5条提出了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因《办法》特别明确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这种职责,请问这种“储粮安全检查工作”是否与《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第2章检查内容中第7条所指的“储粮安全情况检查”一回事?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第2章“监督检查的内容”中有关检查粮食储存安全的内容,在法律概念上是否一回事?

答:库存检查中的储粮安全检查与《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所说的储粮安全检查不是一回事,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依据不同。前者为规范性文件,后者为部门规章。 2、组织方式不同。前者为专项检查,后者为日常检查。 3、检查对象不同。前者与粮权有关,后者按属地管理。 4、检查结果的处置不同。前者责令整改,后者可给予多种处罚。

5、对检查人员要求不同。前者有资格,后者应为国家公务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所说的储粮安全检查,属于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

二、《办法》许多条款中有“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字表述,对于市粮食局的分局而言,“所在地”是否指分局,还是市局?

答:这主要看市局是否对分局进行授权,如果授权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处罚,则履行相关职能的“所在地”可以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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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六、《办法》在粮油储存事故报告方面,仅对较大以上等级的事故报告进行了规定,对于一般粮油储存事故是否可以不报告?一般粮油储存事故对于损失下限没有规定,如何执行?是否损失1公斤粮食都算粮油储存事故?

答:有数量损失、有降等,就是事故。特大事故,24小时上报国家粮食局。

七、《办法》对各等级粮油储存事故所说的损失,是否指直接损失?因降等原因发生的粮油储存事故,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答:直接损失。降等后按照实际损失核定。

八、《办法》对粮油储存事故没有规定逐级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的要求,是否应当由省级或者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粮油储存事故处理办法?

答: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建立事故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九、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事故报告时,对于粮油仓储单位企业总部与所属粮油储存库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情况,是由粮油仓储单位总部向其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还是由所属库区以粮油仓储单位的名义向其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是电话方式报告,还是书面方式报告?

答: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向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原则上以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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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新《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5章只规定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我们是否可以依照《办法》编制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粮油仓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属于法的一种,必须执行。据此,可以编制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粮油仓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十四、《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25条要求熏蒸时制定熏蒸方案并报粮食局,熏蒸方案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有没有规范的格式?我们现在熏蒸时向县粮食局报送的《熏蒸申请表》和《熏蒸记录》是否不再执行?

答:熏蒸方案必须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如何报送备案,可由省或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规定。

十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与《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正常储存年限不一致,到底应该执行哪个规定?

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比规范性文件高,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六、我是一名基层老保管员,持有省粮食局以前发的《三级粮油保防员证书》和后来西安市劳动局发的《商品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这次下发的新办法规定,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根据解读书上的解释,就是要取得国家粮食局人事司颁发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初级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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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库存粮油货位卡”对于成品粮收获如何确定?

答:成品粮收获依照加工确定。

二十一、粮食机械入仓与人工入仓如何界定?

答:采用人肩扛粮食入仓的属于人工入仓,采用输送机等机械设备入仓的属于机械入仓。

二十二、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库区的,是否可以在每个库区和单位总部分别建立粮油保管总账?

答:原则上要求建立一本账,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哪种方式更好。

二十三、仓内堆高线是否要求按照仓房设计标准的堆高线划定?

答:应该依照设计图纸标示的堆高线划定。

二十四、依据《评价办法》开展评价时,是否必须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方可评价,若企业不申请则不能组织评价?

答:应当由企业主动申请。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向所在地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所属直属库发出组织规范化水平评价的信息?

答:可以发出评价信息,但是在公布评价结果时必须注明评价机构和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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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 商业部

【颁布日期】 19921001

【实施日期】 199210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管理,根据《国家粮 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 国家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条 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 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 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 、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 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 器材库、药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 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 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 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 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 、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 、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 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 ,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 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 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 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 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 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

第九条 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 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 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 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 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 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 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 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 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 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章名】 第三章 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 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 量的90%。

第十三条 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 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 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 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 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 性使用,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 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 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第十六条 粮油仓库提取的仓储设施折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 理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章名】 第四章 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七条 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粮油仓库作为国营企业,有使用库内仓储设 施的权利,也有维护保养和管好的义务。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库仓储 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 的库点,必须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撤、占、并的报告,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 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 容的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 意。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 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 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 场地及其储粮设施的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万公 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粮油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 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多种经营等 的发展,需要建厂时,提倡仓、厂结合,统筹规划,但一般条件下应自行 征地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占用粮油仓库部分场地和仓房时,必须 在符合库内总体布局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

位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仓储部门的意见,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占用市(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 位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政府又要求归还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还,但地方政府 一般应在适当位置补建相应仓容的仓房。

第二十条 粮油仓库内已有的粮油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厂,凡 财务与仓库脱钩,单独核算的,对加工厂所占用的场地和仓房,既可采用 固定资产划转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仓房使用费的办法,收取的 费用主要用于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凡财务没有与仓库脱钩,只是作为 仓库本身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也必须符合库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 证仓库安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 业可对其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危 及库存粮油、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转让产权。

【章名】 第五章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虽未达到报 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理价值的,也可视同 具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30万公斤以上的油 罐(池)、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机、铁路专用车辆等规模较大 设施的报废,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 业部备案。其他设施报废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 自定。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如果涉及到冲减国有资金,需由粮食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粮油仓库对经批准报废的仓储设施,要按会计制度的规 定,及时作财务处理。同时,应如实核减有关统计报表的数字,以保证固 定资产和仓储设施能力等统计数的真实性。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 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之药剂管理与粮食熏蒸

化学药剂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粮食熏蒸前必须认真计算用药量,详细填写粮食熏蒸方案,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领取熏蒸药剂,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双人领用记录。如因特殊情况,未用完熏蒸药剂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及时退回药品库。

三、在施药期间,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天气进行熏蒸或放气。

四、熏蒸药剂由上级单位统一购买、统一存放,并设专用药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不准私自购买、存放。

五、被熏蒸的粮食在没有彻底放气前,必须在仓外10米设安全警卫线,设置警示牌,并安排专人值班,确保人畜安全。

六、熏蒸过程中接触毒气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半个小时,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1小时。

七、处理药剂残渣要在库区或生活区50米以外的无水源地带挖坑深埋。

药品库管理

1、药品库实行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和三双(双门、双人、双锁)管理。药品摆放整齐、美观,定期打扫卫生,保持库区内外干净、无污染。做好药品库安全、防火、防盗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2、严格执行药品入库手续,药品购进由专管员两名验收入库,并申报仓储部核实量。

3、严格执行药品出库手续,药品出库由仓库保管员提出用药申请,报仓储部经理、公司领导批准,按批准数量支付,出库时必须有两名药品保管员在场。

4、药品保管员每月底进行盘点一次,明确药品库存数量,并报仓储部经理。药品保管员要定期检查药品状态,及时查处泄漏、变质的药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严禁非药品库管理员私自进入仓库,不准在仓库内接亲友,不准在仓库内寄存私人物品。

粮食熏蒸操作规程

熏蒸就是将有毒气体施入密闭的环境中,以控制或消灭其中有害的过程。熏蒸可分为熏蒸前的准备、熏蒸施药、熏蒸善后处理三个阶段。

一、熏蒸前的准备

1、做好现场调查工作

(1)虫情调查,包括害虫的密度、种类、虫态、有无抗性及主要活动栖息部位。

(2)粮情调查,包括粮食的种类、数量、用途、水分、杂质、储藏时间、堆放方式、堆垛高度、粮温、仓温、气温、仓湿及大气湿度。

(3)了解仓房的结构、密闭性能及仓内储粮设备。 (4)四周居民区、工作区离熏蒸仓的距离。 (5)了解近期的天气情况。

(6)测量仓房和粮堆的体积,以便计算熏蒸用药量。

2、制定熏蒸方案并由防化员报批:对现场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一套安全、经济、有效的熏蒸方案,选择药剂利类、确定密闭方法、密闭时间及防漏措施,确定并选择参加人数。熏蒸方案要报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开展熏蒸工作。

3、做好仓房密封工作:门、排风扇进风口、风机进风口

3 均用密封槽镶嵌塑料膜密封,用石蜡浇注残留缝隙;用玻璃胶密封进线孔及通风管道与墙体间的缝隙、电线导入屋顶底层彩权处、彩板与墙体连接处、彩权接缝处、分线器进线孔;地坪及仓墙的裂缝用水泥、涂聚酰胺环氧树脂、玻璃胶等密封。

4、准备熏蒸用具和器材:根据选用的药剂和施药方法,准备好施药器材,密封及安全防护用的器具。

5、熏蒸效果检查:布置五个合理并具有代表性的浓度检测点,以便测定仓内毒气浓度。有条件时,应放置少许虫笼,以合理便正确评价熏蒸效果。

二、熏蒸施药

1、投药顺序:仓内投药时要由上而下、自里向外循序进行。

2、防火:开启磷化铝药桶时有着火现象,可轻摇药桶,或用粮食和沙子压盖。

3、人员安全:进出仓前后要清点人数,熏蒸负责人要密切注意施药人员的动态,发现有人出现不适反应要及时处理,并叫替补人员补上空缺。采用仓外投药,要避免单人操作。

4、设置警示标记:熏蒸仓周围要设置警示标记,以免无关人员接触外逸毒气或进入熏蒸仓房。

5、测漏、补漏:施药后用浓度报警仪巡仓查漏,如有毒气泄露现象,需及进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浓度检测:用磷化氢熏蒸时,要时常检测仓内毒气浓

4 度,并填写熏蒸浓度检测表,必要时应适当补药以保持能杀死害虫的毒气浓度。

三、熏蒸后处理

1、通风散气:采用自然通风散气一般要持续2天-5天,放气开始要及时在下风方向100米内检测毒气浓度,放气第一天下风方向30米内不得有人长时间作业。采用防爆风机强力通风散气,风机的型号以每小时空气的交换次数达不到0.4次为宜。

2、残渣及残物的处理:处理残渣要戴防毒面具,残渣和残液应在离水源较远的地方挖坑深埋。熏蒸用过的药桶和容器应放在离人较远的地方充分通风散气,而后处理。

3、熏蒸效果的评价:通过害虫的死亡率和无虫间隔期两项指标来评价熏蒸效果,有必要时还应测定残留量和发芽率。

4、熏蒸后防虫:熏蒸后要采取有效的防虫措施,包括仓房防护措施上,以及人员进出等,要防止害虫再感染。

5、总结和记录:熏蒸前后要及时填写仓房熏蒸记录表,每次熏蒸处理过程完成后应对所有的操作情况及结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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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四川省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3日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是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是保障国家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储存安全的物质基础,必须保持与粮食宏观调控相适应的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好本辖区内的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确保粮食安全。

第三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实行省、市(州)两级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国有(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下同)粮食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以下统称为省管粮油仓储设施):

(一)承担中央、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

(二)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命名挂牌的国家粮食储备库(含国债资金修建的非中储粮公司直管粮库);

(四)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命名挂牌的省粮食储备库。

其它国有粮食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由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是指国有粮食企业所属的土地、仓(库、厂)房、货场、晒场、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设备,以及铁路专用线、检(化)验室、器材库、配电房等附属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现有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建档立卡,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国有粮食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

第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有粮食企业,要严格按照全国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制度及时上报粮油仓储设施统计报表,经批准已经占用、报废或新建、改建的粮油仓储设施,要相应调整有关帐务,核减或增加统计报表的数字,确保仓储设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七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加强对仓储设施的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仓储设施符合粮油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严禁经营、堆放、储存有毒有害、污染粮油、危害仓储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八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原则上不允许改作其它用途,确需改用的,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九条为确保人员和储粮安全,凡已批准报废的粮油仓储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不准再储粮油。

第十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的占用、置换,必须遵循责任落实、谁占谁还、占一还

一、限期建成的原则。未经有关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拆除未报废的粮油仓储设施。

第十一条实施占用、置换粮油仓储设施的国有粮食企业,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做好可行性研究,执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批准发布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2001]58号)。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批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粮库,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省管粮油仓储设施在下述情况下,经批准,允许占用:

(一)因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城市改造建设,或政府社会事业项目建设,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储设施,且政府或占用单位已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还建相同数量粮油仓储设施的。

(二)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原划归企业使用的市(州)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名人故居、古迹等场所,当地政府需开发利用或要求归还,且政府已经同意在适当位置补偿还建相同数量粮油仓储设施的。

(三)因经济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储设施,政府已批准立项,且占用单位已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还建相同数量粮油仓储设施的。

第十三条企业可以利用省管粮油仓储设施潜在的商业价值,进行粮油仓储设施的置换,异地迁建、恢复功能、改善条件。

第十四条省管粮油仓储设施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可申请报废;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因自然灾害损坏、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需经县或县以上有关部门技术鉴定确认,方可申请报废。仓储设施经批准报废后,原仓储设施所在企业应当在原地或异地恢复其原有能力。

第十五条省管粮油仓储设施的改用、占用、置换、报废,按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权限,逐级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凡未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十六条凡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在管理和补偿还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不再安排该地粮油仓储设施建设投资,取消或建议取消违规企业的储备粮储存资格。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31日四川省粮食局印发的《四川省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办法》(川粮发[200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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