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新常态及其法治化趋势

2023-01-25

一、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新常态

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内涵, 包含依法治市、公平竞争、反垄断执法公正等等题中应有之义。在石油、电信、电力、汽车等行业的垄断问题上, 按照以往习惯, 政府更愿意通过规范性方式来治理这些垄断问题, 但效果很不明显。因此,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依法不足、甚至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 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也就为反垄断执法呈现“新常态”奠定了发展的基础。

(一)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制的不足

我国反垄断执法主要在如何界定垄断、规定各种具体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是反垄断的特殊性质又决定反垄断不能完全按照“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思维逻辑进行。因此, 一个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必定缺少不了执法机构的有效保障, 而执法机构的有效执法, 又必须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反垄断体制机制。

虽然我国已经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制, 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 与一般的行政执法机构而言, 反垄断执法更加复杂, 在《反垄断法》中相关执法的法律法规仍不明确。

(二) 反垄断执法进入新常态

2014年是中国反垄断执法元年, 反垄断大刀挥向汽车行业, 发生了影响中国汽车行业的十件大事。2014年6月10日, 商务部正式宣布将对国内汽车市场上潜在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该行为触及到调查权的问题。此后的数个月, 一场汽车反垄断风暴正式上演。

在我国, 汽车行业垄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 限价销售;第二, 汽车厂家强行推出4S店销售形式;第三, 客户限制、搭售、垄断零配件配售;第四, 禁止经销商实行跨地域销售。汽车行业资深专家钟师表示“横向垄断已经不存在”, 中国汽车市场呈现的是一种成熟的状态, 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汽车企业想掌控价格已经非常困难, 因此。对于此种纵向垄断行为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使得执法机构在执法中无法可依。

二、反垄断执法法治化的新趋势

我国第一部反垄断法于2008年颁布和实施, 到目前为止仅仅实行了六年的时间, 相较于美国颁布的近80多年的反垄断法而言, 我国反垄断法显得十分年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六年后, 国家发改委在汽车反垄断调查后果断开出天价罚单, 汽车反垄断步入实质阶段。这意味着, 汽车消费领域中的公平正义将进一步彰显, 中国汽车市场秩序将通过法制化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化。因此, 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一)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治化

在我国, 应从具体国情出发, 在借鉴国外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基础上, 建立一个具有独立权威、专业组成人员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外对反垄断执法的模式主要采取以下两种:一种是主要由德国实行的行政模式, 一种是由美国为首实行的准司法模式。美、德执法机构之间分工明确, 机构地位较高, 独立性强, 专业性强, 依法享有广泛的职权。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应吸取其精华, 建立一个地位较高、专一的执法机构, 即由国务院直接领导, 对国务院总理负责的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样设置意在方便处理大型企业或超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

执法机构除建立一系列的专门系统和体制外, 在总结近年来反垄断执法经验基础上也应尽快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使反垄断执法的程序规范化。因此, 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执法机构的调查权, 赋予执法机构实实在在的调查权, 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执法机构的调查、听证、当事人申辩、处罚告知及强制执行等方面的程序规则, 这样便于执法者充分履行职责, 有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 反垄断执法诉讼程序的法治化

在诉讼程序规范化方面可以考虑公益诉讼的纳入。对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 大多数是由龙头企业进行的, 一旦发生垄断行为则侵害的实质对象是大部分的消费者, 尤其在汽车行业领域中, 关于反垄断的纠纷也就越来越多。如何有效的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 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则成为执法机构值得深思的问题。而公益诉讼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这样一种协调作用。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 法治成为所有执法主体的基本原则, 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不例外。面对反垄断执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尤其在汽车行业领域中产生的相关执法问题应该在遵循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 积极有效地进行解决, 健立健全法律制度以避免外商投机的钻法律空档, 试图用垄断的行为来占取我国市场。因此, 先完善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反垄断体制机制等, 才能够有效促进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日常化并走向法治化发展趋势。

摘要: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常态”, 使得反垄断执法进入常态化, 成为中国经济“新常态”的有机组成部分。反垄断执法之所以呈现新常态, 是因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不足、甚至无法可依。因此, 必须先“治”后“理”, 即先完善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反垄断体制机制等, 才能够有效促进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日常化。

关键词:反垄断执法,汽车行业,法制化,新常态,新趋势

参考文献

[1] 许鹭嘉.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革新探析[J].学术探索, 2012 (5) .

[2] 彭真军, 谢根成.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3.

[3] 李艳洁.反垄断“新常态[N].中国经营报, 201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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