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探讨

2023-03-25

第一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探讨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关键环节研究

摘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协商民主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论述,明确了政治协商的新方向。在新的历史时期,要针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利益格局的多元化趋势反映在政治生活中的新矛盾、新特点,针对协商民主关键环节,不断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坚定地推进和完善协商民主政治建设。

关键词:关键环节;协商;民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些论述,对推动我国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协商民主最终将成为政协工作创新发展的主要方向。为更好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我们需把握好协商民主的各个关键环节,着力提高协商质量。

一、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科学认识

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于西方20世纪80年代。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实质是更广泛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群众能更好的行使民主权利[1]。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政治协商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各界别拥有参与讨论决策方案的权利,可以有效地影响决策,但并不具有决定政策的权力。通过这种协商,可以有效的把不同党派、不同团体、不同信仰、不同民族等各方面人士的利益表述

和政治述求纳入有效的政治参与。民主监督是参政党对执政党及其所领导的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人民政协及各党派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这种监督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科学内涵的准备把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政治活动中作用的体现,关键在于协商效果的好坏。协商的效果取决于以下关键环节:一是协商的公共性,协商民主所涉问题都是民生大事,紧密联系群众的利益,通过协商把人民意志转化为党和政府意志,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2];二是协商的大众性,协商是敞开大门听政,不是关起门来议事,需要多渠道听取广大百姓的意见及述求,不能仅局限于少数政治精英人士之间,不然就会失去协商民主的真正意义;三是注重协商的沟通性,协商的形式在于沟通,需要通过讨论、解释、质疑、反驳、甚至妥协来完成,不同形式的沟通是协商不可或缺的因素,也是增强共识的必要方式;四是协商需要达成共识性,协商是把不能确定、有争议和分歧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的沟通交流,最终集思广益达成共识,所以共识性是协商的最终目的。

三、对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要环节的理解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说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它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东西。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由我

国的具体国情、是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做出的历史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独特创造[3]。首先决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结果,践行协商民主。其次为更好地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必须不断的丰富协商的形式,不断的探索新的协商方法,使协商民主的视野更加宽阔、活动更加经常、方式更加灵活。现目前主要的协商形式是会议协商,但我们不应该仅局限于会议协商,可通过书面协商、网络协商,甚至现场协商,扩宽协商渠道,让委员们的“说”,变成实地现场的“看”,丰富协商的多样性,增强协商的有效性。最后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的坚持和完善,离不开制度作为保障,好的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协商结果更快的转化落实,为保证协商结果落实,必须建立党委、政府和政协三方共同跟踪督办的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督查。通过组织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进行跟踪了解,对一些重要的协商成果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再次协商,从而促进协商成果的深层次转化。

参考文献:

[1]代吉成,协商政治:多党合作与民主参与的实现途径[J],求实,2006(5)。

[2]田晓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性质及关键环节,人民政协报,2014(2)。

[3]倪 迅,什么是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光明日报,2014(2)。

第二篇:着力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的思考

理论研讨会征文

着力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的思考

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 十八大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为人民政协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形势下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决定协商民主是否具有实效性的关键因素。没有规范的制度、程序、机制作保障,协商民主就会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协商效果。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保障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顺利进行的需要,是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的需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一是明确协商内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社会发展规划、机构体制改革、重大民生问题、重大项目建设、重要人事安排等等应为常态的政治协商内容。二是拓展协商的形式。会议、提案、建议、调查报告、民意报告是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十八大提出: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这是对人民政协不断探索丰富协商形式的充分肯定。三是规范协商程序。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和准备、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办理和反馈都必须制度化、规范化。四是组织保障到位。首先,要把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纳入党委政府工作总体部署,真正建立起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督

办落实机制;其次是要提高协商主体----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协商民主的整体水平。

二、协商民主需要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平等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是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关系,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因此,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同志首先要有协商民主的愿望和态度,主动倾听各方面的意见,正确对待不同意见。这是协商民主成为有效协商而不流于形式的根本保证。二是真诚的原则。协商的主体双方都应发自内心,诚心诚意,而不是表面作态,虚情假意。双方都可以发表各自见解,解疑释惑,求得共识。三是在前的原则,即政治协商要坚持“三在前”的原则。 “三在前”即对重大的决策要主动协商或征求意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如果采取事后告知,以通气代替协商,走过场,那就不成其为协商了。

三、增强政协委员的协商民主意识,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一是增强政治协商意识。当前,在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上,仍然存在一些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从事人民政协工作的同志,无论是政协委员、还是政协干部,都处在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第一线,处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第一线。”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常委会工作报告里的这段话充分说明了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让全体政协委员和政协干部意识到这一点,以唤起他们参与协商民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提高履职能力。通过集体学习、培训、调研、课题研究、考察、座谈、撰写提案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政协委员们的履职能力;在参政议政中,既要激励他们积极的独立思考,又要鼓励他们积极收集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把个人

智慧和群众的意见结合起来,围绕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言献策,有力地促进党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积极探索实现协商民主的途径、方法。一是在政治协商中把握党委、政府的主导性和政协自身的主动性的有机结合。党委和政府就重大问题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主动地协商议政,使协商民主有序规范,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二是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政协委员是协商民主的主体,具有很强的政治代表性和使命责任感,明确委员的地位和责任,加强委员的管理和服务,落实委员履职活动经费,把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任务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委员履行职能的热情、能力和水平。三是重视发挥政协界别的独特作用。强化组织功能,完善活动形式,提供服务保障,注重发挥界别在政协例会、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开展调研视察、联系各界群众中的独特作用。政协委员中专家、学者多,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政协界别联系广泛,精英荟萃。因此,在履职中,可以精心设计能够体现界别特色、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界别活动”、“委员活动”等富有特色的履职主题活动。

五、推进协商民要把握好“三个策略”。一是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增进共识的过程,要坚持尽力而为,充分发挥政协组织的职能作用,把政协可以调动的一切有效资源和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引导广大政协委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竭尽全力,不遗余力;要坚持量力而行,应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客观条件和制约因素,着力抓住若干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尽可能避免在当前力所不能及的事情上浪费时间和精力。二是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先

为有所后为。协商民主协商空间大、内容广、层次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决策的参与性。因此,发展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在每个阶段都应十分注意轻重缓急,既照顾面上又突出重点,力求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重大的、紧急的,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就应当主动先为、多为、快为;受各种客观因素(政策、财力、环境等)限制、当前的确不好办理的问题,就应分阶段实施或者先研究如何创造条件去实施。三是要坚持真抓实干、一抓到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更多地表现为理性的力量、智慧的力量,其实效只能通过影响权力机关的决策体现出来。因此,发展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提出有水平、有价值、有见地、可实施的意见建议,对于政协的提案,必须坚持追踪落实、抓紧抓实,促进协商民主切实成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力量。

李瑞环同志曾经说过:“承认民主重要,就不能不承认政协重要;承认稳定重要,就不能不承认政协重要;承认既要发展民主又要保持稳定,就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一项重大课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不断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深入发展,是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政协干部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要努力在实践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不断深化对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研究,丰富协商民主的内容、健全协商民主的体制、完善协商民主的机制、拓展协商民主的方法、提高协商民主的实效,形成更多更好的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逐步提高政协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三篇: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民主协商中的 优势和作用研究

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民主协商中的

优势和作用研究

摘要:政治协商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在人民政协的舞台上,以民主协商的形式进行政治协商。在我国的协商民主中,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是民主党派充分履行职能的广阔空间和舞台,两者相辅相成。当前,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民主协商的作用,可以从以下 方面下功夫:

一、进一步完善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知情明政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民主党派内部整合机制和培训学习机制;健全政协内部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沟通机制。

关键词:民主党派;人民政协;民主协商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任务,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政府、政协、党派团体等多种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协商民主实效性。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协商民主的高度重视和肯定。因此,协商民主建设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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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呼声和意愿,反映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二是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民主协商的作用,是中共党委和政府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需要。在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反映和代表的是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特点。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能够更好地围绕中共党委和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三是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民主协商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人民政协必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职能。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才能使人民政协的整体功能得到全面发挥和履行职能的能力不断提高,才能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协商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改善

在民主党派协商民主中,直接参与民主协商的基本上都是民主党派中的领导人即代表人物。理论上,他们的言论和行为,都是代表组织的言论和行为。在协商会议上,必须反映各自党派所联系和代表的群众的利益诉求,对协商议题提出本党派的有价值的政策建议,不能发表个人意见,更不能发表不成熟的观点、看法或意见。因此,不论是直接参加会议的党派领导人或代表人物,还是党派组织,都应该以高度的责任感,在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必要的社会调查、党派成员座谈会、撰写调查报告或发言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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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非问题的政治把握能力,大多数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政策知之不多,对党派历史了解不够,造成责任意识和行为能力相对较弱,往往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主要表现在:没有把好人才选择关,选拔人才时主动性不够,没有主动了解被选拔人才参政议政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的高低,缺乏对人才的综合考察;没有做好人才培养关,人才被选拔进入党派后,协商水平能否不断提高,关键在于党派是否为其搭建良好的平台。从学习培训来看,对新担任政协委员的党派成员的学习培训,应当将人民政协理论与民主党派理论的学习培训结合起来,目前人民政协对新委员的理论知识的培训比较重视,而对民主党派理论的学习培训相对不足,导致民主党派委员在履职过程中虽然尽心尽职,但由于党派角色意识不强,客观上影响了党派在人民政协内部作用的发挥。

三、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民主协商中作用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知情明政机制 民主党派在政协民主协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知情。只有了解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内容、重点和难点,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升民主协商的实效性。就此而言,要健全两个层面的知情明政机制。一是政协层面,以政协为通道及时向各民主党派传递相关信息,让民主党派了解党和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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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培训机制,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提升党派委员的政治素质,提高党派委员的理论水平,增强政治协商的能力。要定期组织党派委员学习培训,增强他们的党派意识,交流民主协商工作的经验,使他们能够在党派的组织下更好地履行民主协商的作用。要多为党派委员创造学习锻炼的机会,组织党派委员出席各种通报会和考察调研活动,帮助他们了解情况,熟悉政策,扩大视野,引导党派委员把履行职能与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就地就岗民主协商的好形式。要抓住每年政协全会的契机,召开预备会,重指导,交任务,使党派政协委员能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就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集中群体智慧选准课题形成民主党派集体提案献出真知灼见,提升民主协商的质量。

(三)健全政协内部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沟通机制 民主党派的特点在于它的党派性。各党派都代表了一定的利益群体,因此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内部作用的发挥不仅包括政协平台与中共之间的协商合作,更包括了与其他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合作,在一定层面而言,后者更为重要。各民主党派代表的利益群体和利益关系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但在现实中又有一定的交叉性,因此,如何在充分保证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同时,避免因问题的重复反映而导致政治资源的浪费,是发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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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努力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摘要】以人民政协为制度形态和组织载体的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协商民主作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安排,对于保障政治生活的有序高效运作起着重要作用。人民政协制度本身蕴含着丰富的协商民主理念和价值要求,主要体现在人民政协的发展过程始终贯穿着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人民政协的界别构成体现了协商民主在主体维度的价值理念;人民政协的履职过程践行着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人民政协的工作原则蕴含着丰富的协商民主理念。努力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需要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和完善协商民主的运作制度和法律体系。

【关键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取得伟大胜利,中国历史从此进入一个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新时代,中华民族的发展从此开启了新的历史纪元。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但作为中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1 组织继续存在,并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60多年来,人民政协以其特有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行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中国共产党以人民政协为载体,运用协商民主所构建的社会治理和政治沟通平台,对于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过程中,应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协商民主的制度形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一、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最早是1991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来的,他说:“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1]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2006年2月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这是在中共中央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并且用“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代替了以前的“在选举、投

2 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的表述,这更加凸显了政治协商制度的民主价值。2007年10月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3]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协商民主”的概念,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4]清晰地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鲜明特色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协商民主作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安排,与当代中国政治体制具有兼容性,对于保障政治生活的有序高效运作起着重要作用。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中提出协商民主概念和理论,加强了我国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促进了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为人民政协的协商实践和其他领域的协商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政策支持。

虽然协商民主理论产生于西方,但是协商民主的实践在我国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政治协商制度早已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民主化成为世界政治发展的取向,每个国家都把民主作为一种必须尊重的基本价值。但是,各国民主模式的形成都会受到其特定环境的影响。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和模式是在西方特定环境中形成和发展的,深深根植于西方国家的政治现实,因此,必然与我国的协商民主理论和模式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协商民主理论和模式必须根植于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与实

3 际情况,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总结我国协商政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构建。“协商民主理论以公民参与决策作为民主的核心价值,把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公民群体之间的平等协商作为实现民主价值的一个主要方面或环节,这丰富了对于民主的认识。”[5]这说明民主既有相互竞争的选举民主形式,也有平等沟通的协商民主形式。“协商政治不否定选举,也不否定选举制度本身的竞争性。从程序上讲,它力图将选举建筑在有效的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基础上。”[6]因此,在我们讲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时,不可忽视选举民主或竞争性民主。事实上,只有大力发展和完善选举民主,才能为协商民主的发展和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在我国,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制度形态和组织载体

协商民主在西方社会尚未催生出崭新的政治制度模式,但是在中国,现行的人民政协制度恰恰成为实践协商民主理念的最合适的制度形态和组织载体,因为人民政协制度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协商民主理念和价值要求,是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形式。

(一)人民政协的发展过程始终贯穿着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 协商是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理念,而人民政协从诞生之日起就蕴含和实践着这一核心理念。早在人民政协成立之初,周恩来就明确指出,作为新民主主义精神的体现,人民政协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7]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不仅是人民政协的议事精神,也是人民政

4 协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恒久主题和行为方式。人民政协因“协商”而产生、发展并充满活力。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协的“协商”原则和精神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1956年,在中共八大上,当时的中央统战部长李维汉同志提出,在“采取重大措施的时候,如果没有同有关的党外人士进行充分的协商,宁肯慢一点作决定”[8]。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人民政协的协商实质不断深化,协商职能不断延伸,协商形式日渐多样化,协商议题不断拓展。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在要求人民政协“继续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同时,再次明确强调其“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的原则和理念。协商作为人民政协的一种价值偏好,议事精神贯穿于其产生、发展的全过程,是其充满生命力的源泉。

(二)人民政协的界别构成体现了协商民主在主体维度的价值理念

多元性、平等性和理性是协商民主在主体维度的理念诉求,是协商过程中对参与主体在范围、资格和素质方面的内在要求。作为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在界别构成上的包容性、广泛性特点及其参与主体的平等资格和理性议政生动体现了协商民主的这一主体维度的理念要求。人民政协自1949年成立以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均汇集了中国社会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领域、各界别以及海内外各个方面的代表人物和精英人才,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阶层结构的变化不断吸纳新的社会群体的优秀代表。到目前为止,人民政协共设有34个界别,各个界别又汇集了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和优秀代表,这些专家和优秀代表虽然有党

5 派团体、民族属地、行业领域的差别,但在法律塑政治上没有大小区别,没有多数派和少数派之分,他们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协商机会;虽然有信仰、利益和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但不存在控制被控制关系,他们都具有平等的表达机会与发言权,有充分的批评自由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虽然有性格、能力、专业素质等方面的差异,但在履职过程中能够突破自身观点和利益诉求的局限,在相互讨论和理性交流的基础上理解他们的观点和需求从而达到协商结果的一致。人民政协认同多元化的社会现买,适时吸纳和汇集不局领域或阶层的代表,并保证和要求各界别代表参政资格的平等和参政过程的理性与责任性等,体现和践行了协商民主在主体维度的价值理念。

(三)人民政协的履职过程践行着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基本职能。三大基本职能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体现和践行着协商民主在过程维度的价值要求与理念。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一种公共政治和程序民主,政协委员在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公共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或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公共问题进行协商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即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意见的办理及反馈等四个步骤。人民政协协商议题的公共性以及协商过程的公开任与程序性,是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在中国政治实践中的生动体现。从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制衡性的责任政治,政协委员通过政协组织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

6 作进行监督,以及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尤党派人士之间进行互相监督,这不仅是监督主体公共理性和公共责任意识在履职过程中的体现,也是协商民主对权力制约思想的践履。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中国式的民主政治,政协委员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公共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的过程不仅是协商民主的参与性和协商性理念在中国政治实践的现实体现,也是协商民主精神的集中反映。人民政协履职过程,也是践行协商民主价值理念的过程。协商过程的程序性、协商议题的公共性、协商主体的参与性等,不仅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人民政协履职过程的价值向导。

(四)人民政协的工作原则蕴含着丰富的协商民主理念 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人民政协在运行和履职过程中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工作原则,这一原则是协商民主理论的价值要素在中国政治实践中的现实阐释。尊重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领域、各阶层代表的不同特点,包容各组成成员在信仰、习俗、利益和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允许其成员在共同的政治基础上,平等而自由地对重大政治问题和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和建议,充分理性地表达不同的价值意愿和利益要求,在互动交流和体谅妥协的过程中达到协商结果的一致与共识。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原则是民主的平等的协商,而非竞争性的对立与压制;是理解与包容基础}二的求同存异,而非强制性的完全一致。人民政协的这一强调平等基础上的协商、尊重差异前提下的对话、理解妥协基础上的共识,

7 正是协商民主理念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是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和原则要求。

总之,在人民政协中,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上,通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公共事务,在“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理性协商和参政议政,从而就公共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协商民主理念在中国政治运作程序中的生动体现。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安排,是协商民主理念最直接的实践途径和制度形式;人民政协作为中国重要的政治组织机构,是实践协商民主理念的最佳组织形式。

三、坚持党的领导,努力提升人民政协的协商质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特色就在于它的协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的协商功能对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和决策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如三峡工程、西部大开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关系到国家重大发展目标的问题,者凝结了人民政协通过协商而形成的建议,这些建议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

8 用,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把握人民政协发展协商民主的方向。这就要求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的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实现方式。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核心作用,能够有力地推动协商民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要把三者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人民政协发展协商民主,要做到有利于党的领导、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依法治国。在协商过程中,自觉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落实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保证协商民主在我国民主政治体制框架内有序进行。

第二,建立和完善协商民主的运作制度。完善的运作制度是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的科学化、制度化。用明确的制度规范党的领导与协商民主的关系,规范协商民主的内容和方式。完善协商民主的运作制度包括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协商议题的制度。协商议题如何提出、如何选定等都必须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协商议题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协商的效果。二是建立协商意见和建}义的反馈制度。在政治协商的过程中,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是经过了广泛深入地调查、认真和充分的讨论之后提出的,具有较高的科学陛和可行眭,对党和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对政协委员提出的协

9 商意见和建议,党和政府采纳和落实的情况,要及时地进行反馈。要用制度明确保证协商意见和建议能够进入党和政府的决策程序。

第三,建立和完善协商民主的法律体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说明入民政协的功能定位是“协助”,履职方式是“协商”。这也是由人民政协的非国家机构性质决定的。“人民政协虽然不是国家机构,但因其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刻影响,所以依法治国方略自然就要求人民政协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9]从党和政府的文件来看,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目前,我国有关选举民主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备,而有关协商民主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为了使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对协商的具体内容、程序、方式等,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为各协商主体搭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协商对话的平台,通过各协商主体之间真诚的交流与互动,达成合意,实现共赢,以提高协商民主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出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

(作者:济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主任,教授)

(责编:吴国挺)

(本文由山东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推荐)

10 注释:

[1]《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47页。

[2]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793页。

[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政党制度》,人民日报2007年l1月l6日。

[5]燕继荣:《协商民主的价值和意义》,《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6期。

[6]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I:Q}2003年第4期。

[7]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8]《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21页。 [9]莫吉武、杨长明、蒋余浩:《协商民主与有序参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页。

第五篇:从国家治理与政协功能看协商民主

叶小文 袁廷华 《 光明日报 》( 2014年09月21日 01 版)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全面深入推进协商民主。

现代治理和协商民主,内里相通、相辅相成。现代治理不同于传统控制、管理和统治的紧要处在于,治理的权威既来自于政府,也来自于其他相关社会主体;治理不仅是自上而下单向度的命令——服从,而是由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彼此互动、相辅相成。因此,治理本身即内涵了对于协商民主的要求。现代治理和协商民主都依托于民主的深化,都遵循“官民”合作与共治的相同逻辑,两者实际上是一体两面、如影随形的关系。协商民主离不开现代治理,现代治理也离不开协商民主。没有协商民主,就不会有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就不会有持续互动的沟通对话,就不会有广泛的共识、科学的决策,政府因此而缺乏必要的权威,那自然就谈不上有效的治理,更遑论善治。

协商民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的根本问题,在于确立和完善各领域的基本制度,保障这些制度良性运转,以维护由核心利益关系、核心价值观共同搭建起来的基本的社会秩序。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怎样完善?治理能力从何而来?答案是,既要坚持共产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又要依靠社会各个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治理的主体。我们的国家治理必须走群众路线。走群众路线,就是要努力实现共产党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群众路线在国家治理中的具体落实,是实行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人民民主。协商民主汇集和依靠群众智慧,形成和尊重人民意志,致力于有效参与和有效治理的有机统一,因而是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质言之,协商民主以尊重差异、多

1 元兼容为前提,以理性平和的对话协商为方式,以化解矛盾、规避风险、增进共识、促进和谐为目的。因此,协商民主有利于构建和完善结构合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有助于开启民智、汇聚民意、凝聚民力,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提高治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有益于保障人民群众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协调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民主既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效途径,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载体。

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广泛协商,以求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工作机制。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化体系,渗透到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以及基本单位政治生活中,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协商,即: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国家重大事务进行协商)、社会协商(执政党、人大、政府等国家权力中枢与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就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协商对话)、基层协商(基层领导机构与基层广大群众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议事和对话的制度)。其中,人民政协以其鲜明的特点和独特的功能,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载体。

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在:

2 其一,人民政协由各政党、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性人士组成,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和包容性,能够比较全面、系统、综合地反映社会各个方面的诉求,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外又一重要的民意吸纳、提取的制度机制。

其二,人民政协是我国特有的专事协商的政治组织,有着民主协商的优良传统和制度化的组织形式,有着人才荟萃、智力雄厚、位置超脱、下通上达的优势和特点。人民政协的协商,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实现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机结合,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其三,人民政协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最大的体制组织。人民政协将国家权威与各方面、各领域的社会精英联系起来,并通过社会精英的代表性功能的发挥,将国家权威与社会公众连接起来。通过协商与合作,国家权威被自觉认可并获得稳定的支持来源,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也有序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从而建立起国家与社会的密切合作与良性互动关系。在社会多元发展的时代条件下,通过人民政协的改革和完善,能够架构起一座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和谐发展的桥梁。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作为一种民主形态,其功能主要有以下方面:

——价值引领、导向功能。政治协商的过程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党的领导、推进政治社会化的过程。

——利益表达、协调功能。面对社会和利益多元化,通过协商进行利益表达,求同存异,协调关系。

3 ——决策协商、咨询功能。政协委员中人才众多,分布层面广,知识层次高,社会联系广泛,他们通过协商和咨询,对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和政策选择方案,推进决策科学化,降低决策失误导致的政策风险和社会问题,使决策更能够全面反映各个方面的利益和要求。

——社会疏导、稳定功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组织化的政治参与路径,使社会不同阶层利益的维护有了合法的代表,公众意愿的上达有了制度化的方式,从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无序的、非理性的、抗争性的政治参与,保持社会的稳定。

——凝聚共识、整合功能。中国共产党作为政治权力中枢,与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其他各政治主体通过民主的、平等的、真诚的协商来讨论公共事务,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寻求共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增强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政治协商使决策更加符合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要求,从而能够得到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与支持。协商和讨论,使参与者体验到决策是共同做出的,增强执行政策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推动政策的输出和执行,更加自觉履行服从国家权威的义务,更加主动地参与和维护政治体系。

完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高度,加强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使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

一是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增强人民政协制度效力。

二是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切实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有效性。

4 三是与社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调整和充实政协协商的主体。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时代条件下,着眼于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认真研究人民政协界别的合理设置和调整问题,最大限度地把新的社会力量和各个方面的代表人士吸纳到人民政协中来。

四是完善人民政协的界别组成机制。人民政协是由界别组成的统一战线重要工作机构,界别不仅体现为政协参与单位的广泛性,而且体现为不同特色政治力量的代表。

五是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形式。当前人民政协的协商形式主要包括议事协商(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对国家和地方重大方针政策进行协商)、资政协商(政协及政协委员与党政等权力部门之间的协商如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政协内部协商(界别协商、双周协商座谈会等)。完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一要进一步完善议事协商,关键是党和国家以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进入人民政协协商程序。二要进一步完善资政协商,关键是强化人民政协与国家权力部门的良性互动,使民意能够迅速、准确地反映到党和政府政策制定和完善过程中,使人民政协在资政、监督方面发挥更加切实有效的作用。三要进一步完善政协内部协商,关键是要更加充分地开掘人民政协人才、智力积聚优势,汇聚各界别的智慧和力量。此外,还要探索政协委员与社会公众的协商和对话制度等各种新的协商形式,如政协信息公开制度、政协委员与社会公众对话制度、公众旁听和评议制度、应急协商制度等,搭建人民政协与社会公众联系的桥梁,扩大人民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叶小文,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第一副院长;袁廷华,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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