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2023-06-03

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时间:2008-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所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中科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所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既要注意遵循国家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支持所长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保证研究所创新管理体制的运行。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中科院有关条例规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所长的任期目标和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工资调整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评议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各经济实体负责人。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可向院领导机关提出奖惩和免职的建议。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职工货币化分房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所务会议审定,所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凝聚所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二、充分调动以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教育全体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探索所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动员职工贯彻我所的各项决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

量,促进我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国家、研究所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所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模范遵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体职工总数的10%左右,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直属组)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每十位职工中产生一位代表,余额5人或5人以上,增选一名代表。

三、职工代表中应当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科技人员不应少于60%,(一线科技人员的代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30%)。

职工代表按业务、行政系统分别建立代表组,推选组长。

四、职工代表由所在分工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参加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研究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在会议期间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对话质询。

三、职工代表可对本所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管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议,三人附议,则可成为有效提案)。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技术业务水平和科研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民主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勇于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认真宣传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所的两个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科技人员超过半数。所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

务,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同意,并报上级备案。遇有重大问题,经党委、所长、职代会常设机构、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应召集职代会主席团、常设工作组和所工会委员等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第十四条 职代会围绕增强所的综合竞争实力,凝练和提升科技目标,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主人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心同德为全面推进所的创新工程而出谋划策,针对所的科研、管理、分配、职工福利等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组,监督评议组,生活福利组。完成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向职工代表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主持下开展民主管理,参政议政工作。各组的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吸收少量非职工代表参加,由主席团提出各组的推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1、代表候选人必须经过群众充分酝酿,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产生。

2、职工代表实行差额酝酿,等额选举。差额比例一般为正式代表的20%,差额酝酿的候选人,经工会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3、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应按姓氏笔划排列,因故不能到会从参加选举的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时,参加选举的职工必需超过选区有选举权职工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候选人得到的同意票数超过应参选职工半数的方可当选,如获得同意票数的候选人超出应选人数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不足应选人数时,应再另行补选。

第二篇: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 2008年2月15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以医护人员为主体,是医院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职代会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相应程序行使职权。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保障和发挥职工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医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医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医院的改革与建设中去。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的办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人才培养等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 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并对医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 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 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四) 职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院行政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交院工会,院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相关人员或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七条 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 2008年2月15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要充分体现医院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医护人员、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女性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的单位活动,若调离医院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及义务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忠诚党的医疗卫生事业,关心医院的改革和发展。

(三)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四) 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 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务。

(六)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医院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职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职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参加除选举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 2008年2月15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职代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医院各方面代表组成。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职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才能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报院党委讨论批准,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协商处理,但须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组织职工代表选举。

(二)提出职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主持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

(五)检查、督促、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 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选举新一届院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职代会主席团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校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本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本校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上级工会相关文件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以一线教师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本校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本校党支部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本校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既要注意遵循国家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支持校长依法稳妥地推进本校的各项改革、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创新管理体制的运行。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上级工会有关条例规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校长的任期目标和本校的发展方向、科研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工资调整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评议本校各级领导。对本校级行政领导干部可向上级机关提出奖惩和免职的建议。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校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本校务会议审定,校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激发一线教师的创新热情,凝聚本校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二、充分调动以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教育体制改革,教育全体职工支持校长行使职权,依法稳妥地推进本校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探索本校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动员职工贯彻我校的各项决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量,促进我校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国家、教育教学工作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模范遵守本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体职工总数的10%左右,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直属组)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每十位职工中产生一位代表,余额5人或5人以上,增选一名代表。

三、职工代表中应当有一线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教师不应少于60%,(一线教师的代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30%)。

职工代表按业务、行政系统分别建立代表组,推选组长。

四、职工代表由本校在分工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参加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教育教学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在会议期间有权参加对本校行政领导人员的对话质询。

三、职工代表可对本校的科研、教育教学管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议,三人附议,则可成为有效提案)。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技术业务水平和科研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民主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勇于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认真宣传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本校的两个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一线教师、管理人员、工人和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一线教师超过半数。本校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同意,并报上级备案。遇有重大问题,经党支部、校长、职代会常设机构、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应召集职代会主席团、常设工作组和本校工会委员等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职代会围绕增强本校的综合竞争实力,凝练和提升教育目标,调动广大一线教师主人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心同德为全面推进本校的创新工程而出谋划策,针对本校的科研、管理、分配、职工福利等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组,监督评议组,生活福利组。完成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向职工代表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主持下开展民主管理,参政议政工作。各组的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吸收少量非职工代表参加,由主席团提出各组的推荐名单,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管理组的主要职能:

1.不定期的听取校长或校长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作的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审议校长提交的重大议案,审议需要试行的重要规章制度。

2.反映职工对科研、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收集提案,进行审理、归类。并提出立案的建议意见及催办提案。

二、监督评议组的主要职能:

1.按照上级工会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校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评议。

2.监督评议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并可向校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生活福利组的主要职能:

1.监督检查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2.反映和研究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校长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业务领导和指挥的职权。职代会常设机构,可根据情况建议本校领导召开恳谈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本校校务会议应吸收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 本校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会议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小组和工会的有关小组,在组织上可结合为一体。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任期一致。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若需修改,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得到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二○一○年五月修订。

xx学校工会

2014年5月5日

第四篇: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篇

第十一条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1.职能部门在拟订方案时,工会代表职工提出原则和要求;

2.职能部门制订草案后,要组织职代会对口工作委员会进行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将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3.公司领导向职代会或联席会议报告方案情况,审议通过后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评议、监督中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评议结果要向全体职工公开。上级主管部门,要把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考核干部和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1.职代会人事工作委员会拟定评议方案,并组织实施;

2.中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在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二级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上述职,接受评议;

3.职工代表对被评议人进行背对背打分,打分情况由参加会议的人事工作委员会成员收集;

4.组织单位对被评人员进一步评议,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将评议结果上报工会;

5.职代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将评议情况汇总后,呈报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并及时归档,作为奖惩任免领导干部的依据。

第十三条 选举、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及参加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1.企业在公司制改制时,要根据有关规定,选举相应数额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2.进入董事、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职工代表有权提出更换;

3.董事会、监事会要根据公司运作情况,定期向职代会汇报。

第十四条 听取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事项的报告。

1.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在职代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上述情况;

2.职工代表对上述情况有疑义,可提出质询,主管部门或领导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了解党和国家政策,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二)热爱企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生产经营中的骨干;

(三)勤于思考、勇于实践,有一定的文化素质;

(四)在职工中享有较高威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经小组提名推荐,由各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的方可当选。高级管理人员分配到基层单位参加选举,不占单位指标。工会机关可适当增加代表名额。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占全公司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比例系数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工人代表为代表总数的45%左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为代表总数的20%;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代表为代表总数的35%,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代表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

于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职工代表要对本单位的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述职,接受职工评议;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篇: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各集团、各子(分)公司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控股集团各部门、各子集团。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或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职权如下: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员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正常在岗的员工;

(二)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

(三)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群众拥护。

第七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选举应当以车间、班组、部门、处(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须进行书面选举签到),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一半以上赞成票者方可当选。

控股集团、各子集团层级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职工直接推选产生。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并对职工代表条件、产生程序、组成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代表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合法性。

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将名单在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职工监督;对不合要求的人选,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责成有关选区做出调整。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单位,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四)职工超过五千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职工代表应当以经理级及以下人员为主体,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当选职工代表,必须将其名额分配至有关选区,按照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 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向选区内职工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和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同级工会和人力资源部门同意,所在选区可罢免、撤换或增补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职工代表调离原所在选区的;

(三)职工代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职工代表不称职或无法正常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

(五)出现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情形的。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遇有特殊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该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各单位应当将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列入年度工作安排。

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营班子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进行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事项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其它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未建立工会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相关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召开程序

第十六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首先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由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班子协商确定,未建立工会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与企业经营班子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确定后,组织方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进行宣传发动、征集提案,并确定提案征集截止日期,指导帮助职工代表提高提案质量。

提案由职工代表在征求和集中所在选区职工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内容应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提案可以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多名代表联署提出。

对于征集到的提案,组织方应当及时整理分类,送经营方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职工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各单位应当安排好职工代表工作,保证会议的出席率。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制度、方案(草案),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发至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职工意见。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会议效果,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程;

(2)听取关于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以及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

(3)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人。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议程如下:

(1)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宣布大会开始;

(2)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制度、方案的说明和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案和集体合同履行、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3)听取工会组织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4)讨论行政方、工会方的报告和有关制度、方案,充分表达职工诉求,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做出决议。

(6)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成员名单。

(7)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工作评价、奖惩等意见和建议。

(8)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组织方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向全体员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内容和决定事项;

(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公示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和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登记的集体合同;

(四)填写《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并于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一周内报告上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为控股集团基本制度,解释权归控股集团工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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