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公安机关反恐对策论文

2022-04-15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机场公安机关反恐对策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9·11”事件发生以来,恐怖主义对世界的威胁越来越猖獗,航空运输关系广大乘客以及航空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航空领域安全关系领空、领土和国家安全,预防民航机场、飞机、低空飞行物、地面设施、旅客免受恐怖袭击是航空反恐怖工作的重大责任。

机场公安机关反恐对策论文 篇1:

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的宏观对策与建议

内容摘要:911事件以来,国际反恐形势出现了新的特点,世界各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中东地区乃是恐怖主义犯罪的热点地区。伴随着“基地”组织和“伊斯兰国”的兴衰变化,国际社会的反恐怖形势变的更趋复杂、严峻。我国是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受害者,尤其是“疆独”势力和“东突”恐怖组织对我国社会治安带来的危害和威胁最大。我国政府及政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反恐怖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两年多来我国反恐怖斗争的实际状况,认真总结和反思过去十几年来我国以及国际社会反恐怖犯罪的经验、教训,研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国情的反恐怖犯罪对策和措施,为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良好的政治基础。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问题;对策建议。

美国911事件以来,国际反恐形势出现了新的特点,世界各国出现不同程度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中东地区仍是恐怖主义犯罪的热点地区。特别是伴随着2014年6月29日全球规模最大的恐怖组织“伊斯兰国(IS)”在叙利亚的拉卡市宣布“建国”并做大做强,以至于后来的由强变衰,使国际社会的反恐怖形势变的更加严峻、复杂。在“伊斯兰国”被击溃并遭到严重削弱的形势下,宗教极端势力、恐怖主义思潮便陆续从中东向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扩散、外溢,当年从世界各地来到中东进行“圣战”的人员纷纷“回流”各地,由此对各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除中东地区外,在欧盟、俄罗斯、美国、东南亚和非洲等地区的部分国家,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恐怖组织和恐怖主义犯罪活动。2017年以来发生在欧美多国的自杀和驾车撞人事件,大多是由“中东经历”或受到IS极端思想毒害的极端分子所为。在非洲和东南亚,“索马里青年党”、“博科圣地”、“伊斯兰祈祷团”、“阿布萨耶夫”等恐怖组织,由于从中东“回流”人员的加入而变的再次活跃,这些具有丰富作战经验恐怖分子的加入,其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手段更加狡猾、残忍和难以对付。因此,国际社会面对恐怖犯罪活动的风险和防范难度,具有不断加大的趋势。与此相反,国际反恐联盟却出现了分化状态,在有些地区和国家呈现出“打而不绝、抓而不尽”局面,甚至出现了“越反越恐”的异常现象。

一、对当前我国恐怖主义犯罪形势的基本估价

我国是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受害者,尤其是以“东突”恐怖势力为代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简称“三股势力”),给我国社会治安带来的危害和威胁最大。

在我国,暴恐犯罪的主体是“疆独”势力;其行为客体是国家政权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实施暴力恐怖犯罪的主要形式有迁徙式圣战、团伙式攻击、独狼式袭击等。恐怖暴力犯罪分子通过实施暴力恐怖行为,制造影响,造成社会恐慌与民族隔阂、混肴视听,企图赢得国际敌对势力的支持,以期实现“疆独”妄想。目前,就国际社会而言,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仍处在一个活跃期。我国新疆暴恐分子是IS的狂热追随者,受宗教极端思想毒害严重。“伊斯兰国”首脑巴格达迪在自封为“哈里发”后,曾在讲话中多次指责中国政府的新疆政策,鼓动新疆穆斯林信徒向其效忠,并在该组织公布的地图上,把中亚部分地区和中国新疆纳入其建立的“伊拉克和沙姆伊斯兰国”未来的疆域中。受伊斯兰国的煽动和影响,少数宗教极端势力和疆独分子受到激励和鼓动,他们在积极策划实施国内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为暴恐分子提供物质、技术、手段和策略支持的同时,鼓动疆独分子赴叙利亚参战。在叙利亚的阿勒颇地区,一度由东突恐怖分子組成的“东突旅”(最初是“东突营”,人数最多时达到300余人)整体加入“伊斯兰国”,并专门划出一个地盘作为其活动阵地。2016年以来,伴随着“伊斯兰国”势力的逐渐衰退,其活动空间大受挤压,部分“东突”分子陆续“回流”国内。原来是要出去打“圣战”,现在是要回国开展就地“圣战”。他们多选择新疆到阿富汗的“瓦罕走廊”和边境管控较薄弱的弧形地带(即巴基斯坦、阿富汗、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坦、哈萨克斯坦等)陆续回流国内。“东伊运”、“世维会”等海外组织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下,趁势摇旗呐喊,挑动国内外分裂势力挑事、闹事。借助于互联网技术进行网上勾联,组织网罗这些“回流”人员在国家管控相对薄弱边境地区或口岸,就地开展 “圣战”,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仅就我国反恐前线新疆地区的统计,2016年抓获的回流人员是上年度抓获总数的两倍。“境外有组织、境内有土壤,网上有市场”,是当前新疆地区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现实表现,同时也呈现出“疆内小集中”、“全国大分散”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趋向。

2018年上半年,在“上合组织成员国青岛峰会”前夕,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叶夫根尼.瑟索耶夫表示:“伊斯兰国”恐怖主义组织和“基地”组织可能联合在一起,组成一个统一的恐怖主义网络。这一说法并非危言耸听,主要根据有:

一是,二者的 “合流”已有先例。“伊斯兰国”的前身,在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后期,曾以“基地”组织伊拉克分支的名义活动,与“基地”组织有过密切合作并长期效忠于基地组织。之后,随着奥巴马政府从中东撤军,这一“分支”获得喘息、发展和壮大的时机,并创建了“伊斯兰国”。其激进的宗教意识形态、残暴不仁的血腥手段,吸引了大批恐怖分子,使其很快获得了所谓“圣战”运动领导权,挑战了“基地”组织的权威,最终使得二者反目成仇、分道扬镳。但二者“同流合污”的时间远远超“离心离德”的时间。

二是,“伊斯兰国”的极端思想和恐怖主义依然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这意味着“伊斯兰国”的覆灭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只是表面现象,它正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走上 “重生”。只要“伊斯兰国”没有真正的覆灭,它就有与“基地”组织重新合作的可能。而在特朗普政府增兵阿富汗以及强力反恐的态势下,“伊斯兰国”与“基地”组织的合作很可能不会公开化。

三是,在国际反恐大环境的压力下,“伊斯兰国”与“基地”组织可能以“求同存异”的方式,缓和彼此在“圣战”纲领和路线上的矛盾。“伊斯兰国”由于在伊拉克和叙利亚争夺地盘,因此把当地穆斯林不同教派视为眼前的头号劲敌,对其采取无差别袭击。而“基地”组织与美国及其西方盟友结怨更深(据有关资料,基地组织在近期与美国接触,有沟联一起的迹象),两者“圣战”手段应有针对性。这些差异原本造成二者的切割,但是在当前面临“内忧外患”的局势下,“伊斯兰国”与“基地”组织很可能选择暂时搁置细枝末节的分歧,以求生存。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二者“合流”成真,那意味着这两股恐怖主义以其顽强的生命力进化到新的阶段,这必将对地区安全秩序和国际反恐行动构成新的巨大挑战。

面对风起云涌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威胁,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反恐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又要不断根据国际形势与国内反恐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国内反恐战略和战术做出适时调整。要结合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两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认真总结和反思过去十几年来我国以及国际社会反恐怖犯罪的经验、教训,研究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国情的反恐怖犯罪对策和措施,扎实做好反恐怖斗争各项措施及其法律的实施,在严密边境管控措施的同时,坚决防止境外暴恐分子向内地回流渗透,防止暴恐分子在内地打响、炸响,彻底消除影响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的各种暴恐隐患和现实威胁。

二、当前我国防范和打击涉恐犯罪的宏观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反恐怖主义的立法工作

打击恐怖主义,首先要有完备健全的法律为其提供符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合法性依据。当前,我国政法机关要在明确《反恐怖主义法》总体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处理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国际法》、《反洗钱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尤其是涉恐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认定条件、立案标准、安置教育、处罚权设置等需要进一步细化。尽快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形成并完善系统、全面、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边疆和内地省区所面对不同的反恐任务和形势,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还要注意总结《反恐怖主义法》实施两年多来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修法调研工作,搞好科学论证,为有效预防和打击涉恐犯罪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在科学制定和完善反恐法律体系、为中国的反恐工作提供国内法与国际法依据的同时,要断绝一些国家打着所谓人权与民族自决的旗号,使用“双重标准”,攻击我国的反恐怖国家内部事务,防止他国以反恐为借口,干涉我国内政。

(二)要完善系统化的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工作机制

我国早在2001年就成立了国家层面的、由相关部委参加的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为适应我国反恐怖形势的变化,2013年更名为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反恐怖局。与此相对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级和部分重点县,设置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即反恐怖总队、支队、大队等),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完善了领导指挥体系,从宏观上统筹全国的反恐与重点涉恐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彻底改变过去严打暴力恐怖犯罪仅靠公安机关“单打一”的局面。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反恐工作运行机制的研究、建设和完善,尤其是涉恐犯罪线索的“快速发现、快速报告、快速查处”响应机制的完善。要协调国家安全、技术侦查、情报、网安等部门,完善国家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的监控、防护工作,不断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防范打击效能。各部门要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担当,推行反恐怖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预防和打击恐怖犯罪的责任追究体系。

(三)要大力加强反恐怖犯罪的国际合作

在反恐合作方面,我国已与东盟、“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今年6月“上合组织青岛峰会”实现了第一次 “扩容”,这对强化地区反恐合作,有效打“三股势力”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更加广阔的平台。同时,为配合国家发展战略,确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建设,建立起由更多国家参加的国际反恐怖合作机构迫在眉睫。伴随着国际反恐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各成员国之间要不断拓展合作范围和合作途径,以便有效打击跨国涉恐犯罪。重点应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是加强反恐信息情报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并完善包括与国际刑警组织及其成员国之间和周边国家之间的数据交流和情报信息共享机制。

二是在防范打击网络犯罪,探讨恐怖组织利用互联网进行煽动实施恐怖犯罪的方法、技术和手段,以协调立场,制定规则,完善措施。

三是在去“极端化”和涉恐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转化方面交流经验,防止其反复和重蹈覆辙,使其以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

四是要加强反恐专业人才培养训练的经验交流,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反恐指挥人才和专业人才。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选派优秀人才到国外受训,或邀请国外反恐怖专家来我国开办培训班。

五是积极开展“警务外交”,有计划地向有关地区、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警务联络官”,增设更多的“警务大使”和“警务参赞”,在强化警务合作的基础上,探讨并创新其他行政和司法合作的手段,以更有效的预防和打击跨国恐怖犯罪。

(四)进一步强化国(边)境地区的管控工作

近几年来,境内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活动人员在广东、广西、云南等地非法偷越国、边境问题突出,他们从边境地区偷渡、中转,前往国(境)外受训、参战,然后与境内沟联,向境内渗透、煽动、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很多重大案件由此发生。总结近几年来恐怖分子偷渡国外的路线,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条线路:一是从新疆经“瓦罕走廊”到阿富汗,最终到达土耳其;二是从新疆越境到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经克什米尔进入中亚;三是从新疆越境到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四是从云南越境进入缅北少数民族地区,在辗转泰国、柬埔寨、马来西亚或印尼到达中亚;五是从广西越境,进入越南辗转东南亚地区,然后加入恐怖组织;六是从广东进入港、澳地区,辗转东南亚等国进入土耳其和叙利亚;七是少数“疆独”分子通过东部沿海口岸出境,辗转加入国际恐怖组织,参加所谓的“圣战”。去年以来,由于伊拉克、叙利亚战局的转变,“伊斯兰国”的活动和生存空间受到大幅度挤压,当年从国内流出的一部分“东突”恐怖分子,在我国边境管控薄弱的地区,陆续“回流”国内,由此而极大的增加了国内恐怖主义犯罪的风险。因此,国内各级政法公安机关,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和清醒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强化“防回流、防入境”工作。要强化沿海地区、边境口岸的巡逻管控工作,防止恐怖分子潜出、潜入,相关地区要在重点口岸、重点地区和边境线设置隔离网、隔离墙(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创新边境管理方法,在重点地区设立“路长”,在严密边境管控和防越境防偷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完善防越境报警设施和视频图像监控、采集系统,同时可以借助无人机技术和警犬技术,严密组织边境巡逻、盘查、检验和管控,对涉嫌从事恐怖活动的人员,不准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宣布证件作废等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其实施暴恐犯罪的嫌疑分子,要采取相应果斷的强制措施,及时将其缉捕归案。

(五)重视加强反恐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鉴于国内、国际反恐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强我国反恐怖专门人才队伍的建设迫在眉睫。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对反恐怖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并在一些著名大学设立反恐专业,如美国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据美国国土安全部的统计,截至2012年,全美排名前260名的国家级大学和文理学院中,有342个反恐怖或国土安全的专业课程,其中包括84个本科课程,89个硕士课程和5个博士课程。在我国,伴随我国反恐怖犯罪形势的需要,在少数普通高等院校和部分公安警察院校,已着手开办反恐怖专业。新疆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率先开设反暴力恐怖活动的课程,培养专科层次的反恐怖人才。2014年1月,上海交通大学举办了“全国反恐高层论坛”,宣布将在全国率先建立反恐怖大学科,并建立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及反恐怖研究基地。201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怖学院(现更名为侦查与反恐学院)开展国内首个反恐怖专业人才培养,并面向全国首届招生80名学生,今年已圆满完成学业并走上反恐实战岗位。2016年1月,西北政法大学设立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并在西安组织召开了“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成立大会暨反恐怖主義学术研讨会”。江苏警官学院、四川警察学院等在侦查学系设立反恐怖犯罪侦查专门化方向。浙江警察学院设立了反恐系。上海公安学院成立了反恐怖研究中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在刑侦系设立反恐怖教研室,并组建反恐怖专业方向。为顺应当前反恐形势和人才建设的需要,我院在去年全院的科室调整时,首次在侦查系设立反恐怖教研室,为下一步筹备并建立反恐怖专业奠定基础。国内公安政法院校反恐专业或反恐专门化培养方向的建立以及国际、国内不同规模反恐怖学术研讨会的举办,在促进反恐怖学科不断完善的同时,无疑会为优化我国反恐怖人才队伍结构、有效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优质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三、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教育部、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尽快将反恐怖专业列入《教育部专业学科目录》

反恐怖专业作为公安院校的涉密专业,自然应列入教育部的“国控专业”。在此基础上,公安部应会同教育部等部委,结合我国公安警察院校的办学特色和实力,以及不同地区反恐怖形势及任务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我国反恐怖专业的规划和布局,结合反恐怖专业人才核心职业能力的构成,组织国内外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以尽快构建起国家反恐怖专业的课程体系、教材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同时,要强化校局合作、东西合作和国际合作,积极启动国家层面的“双师型”反恐怖犯罪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学科群)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反恐怖教学保障和反恐怖装备器材及设施建设等。同时开展“双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教学活动,强化普通话教学,依托相关高校培养更多的“双语”人才。

(二)加强反恐战略情报研判,将虚拟空间的监控与实体空间的监控有机结合起来

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运行机制,统筹各省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并发挥其重要作用。要借助于“警务云”和“警务千度”等现代警务科技,强化“大数据分析、大情报研判”,挖掘深层次、内幕性信息。对重点地区的涉恐音、视频进行有效的监控和封堵,切实将“网上市场”监控起来。基层公安机关、武装警察、党政群团组织和人民群众,要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加强人力情报搜集,组织必要的“入户排查”工作,加大“关注人员”的基础信息采集,落实“一对一、多对一”管控措施,动态掌握其现实活动和思想动向。同时要提高“信息源”收集质量,落实涉恐情报归口处理和会商研判机制,将生成的一批高质量的研判产品,及时发送有关部门,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预警、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清零”。同时在辅助领导决策、服务实战上发挥重要作用,为实施精准打击提供有力的情报支撑。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加强反恐对抗实战演习、演练,提高暴恐案件的临场处置能力

反恐怖对抗实战演练,既不是单纯公安机关的演练,也不是单一社会行业、系统的演练,应当包括公安、武警或军队在内的全社会反恐应急处置力量、专业处置力量、支援力量、保障力量、重点目标的内保力量等全社会、全景式对抗演习、演练。各级反恐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研究国内、外暴恐袭击的新规律、新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模拟设计和完善处置应对各类恐怖袭击预案,围绕寄递物流、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等重点行业、领域,加强涉恐隐患预测排查,科学规划、合理布警,做到模拟恐怖袭击力量一旦出动,反恐演习即时开始,情报、侦查、研判、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多管齐下,确保发挥检验全社会反恐怖犯罪综合水平的作用。鉴于“剧本式”演习难以提高警力的应急能力的现实状况,因此,演习要做到“不打招呼、不告实情、不限时间、不定地点”的“四不”原则,科学设置模拟恐怖袭击科目,如爆炸、驾车冲撞、刀斧砍杀、纵火焚烧等。要广开思路,贴近实战,把模拟恐怖袭击的“突发性”放在第一位,使被演习方措手不及,增加模拟恐怖袭击处置的难度和真实性。演习要严格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尊重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严防发生伤害民族感情的事情。同时,演习不得采取任何可能造成危险和人员伤害的手段或动作。

(四)要加强反恐宣传教育,优化民族宗教政策,规范宗教场所的安全管控和防范工作

911事件后,针对新疆“东突厥斯坦”抬头问题,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4年5月26日及时发布了《新疆的历史与发展》白皮书。白皮书在宣传新疆、增加国内外民众对新疆历史和现实的了解,尤其是对“东突”问题的来龙去脉有了客观、全面的认识。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时揭露恐怖主义的种种危害,使国内外民众认清恐怖主义的邪恶本质。这不仅开展了一场爱国主义与民族团结的有形教育,也在无形之中使新疆各族人民群众自觉抵制“东突”及“疆独”势力的反动宣传,出现了良好的效果。当前,要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尤其是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更加广泛的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政治觉悟和免疫力。从犯罪学的角度讲,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的惩罚,无论在社会效果上还是在司法成本上,都更有意义和价值。

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是根除恐怖主义生存的基础。恐怖主义之所以能在某些地区生根,主要是利用这些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生活环境的相对封闭、经济落后、文化水平较低的特点。因此,发展壮大民族经济,缩小与同其他地区的贫富差距,是从根本上解决恐怖主义犯罪根源的基础。

要认真总结和进一步论证、优化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倡导各民族一律平等。要团结当地宗教爱国人士,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权威和影响力,因为在清真寺担任教职的阿訇、毛拉往往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他们的政治态度、个人素质、宗教学识、言行品德对信教群众的思想和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要进一步规范宗教场所的管控和安全防范,针对南疆地区汉族人口流失严重的问题,要优惠移民政策,加快民族融合的进度,同时要强化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国家意识、淡化族群意识,提高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人民群众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此外,要进一步强化互联网的监管,把网络管控作为暴恐犯罪防控的重中之重。提高一线民警对暴恐犯罪信息的甄别、筛选、屏蔽、删除、研判和处置能力,防止互联网成为恐怖主义犯罪发生、发展的催化剂。要不断强化全民反恐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有奖举报力度,以提高群众积极性;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作联动,严密监控可疑资金的流向,及时冻结涉嫌账号,切断恐怖组织的一切资金来源;全面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和要害部门的安全防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反恐智库”建设,开展中外反恐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借鉴联合国维和行动和“湄公河联合执法”的运作模式,探讨组建“多国联合反恐部队”,以开展有效的国际联合执法和反恐怖统一行动。

通过上述措施,全面提高我国对付恐怖主义犯罪的预警能力、发现能力、处置能力和打击能力。

作者:高春兴

机场公安机关反恐对策论文 篇2:

《反恐怖主义法》视域下的航空反恐警务工作探究

摘 要:“9·11”事件发生以来,恐怖主义对世界的威胁越来越猖獗,航空运输关系广大乘客以及航空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航空领域安全关系领空、领土和国家安全,预防民航机场、飞机、低空飞行物、地面设施、旅客免受恐怖袭击是航空反恐怖工作的重大责任。当前,暴力劫持航空器及恐怖袭击机场、利用低空飞行物或无人机开展对地面设施实现精准打击,航空恐怖主义更具有专业化与组织化特点,已成为新的暴恐袭击手段。通过梳理针对航空实施恐怖的犯罪特征,剖析国内外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法律规制,进而提出反恐防控对策,以利于公安及其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关 键 词:恐怖主义;航空反恐;警务工作

收稿日期:2016-07-06

作者简介:李恒(1986—),男,辽宁海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反恐怖主义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民警,研究方向为涉藏警务、反恐怖。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四川公安反恐怖工作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CZA1501。

一、航空反恐面临的时代背景

(一)航空反恐面临的新形势

自2015年法国巴黎“11·13”暴恐事件发生后,2016年3月22日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的机场再次发生系列重特大暴恐事件,死伤上百人;同年3月29日极端组织劫持埃及民航客机……随着美国从阿富汗撤军、中东地区特别是伊拉克、叙利亚等国的不稳定因素逐步叠加,国际恐怖组织势力与“东突”等极端组织的合流可能性进一步加深。目前异常活跃的"伊斯兰国"(“IS”)组织被称为最危险的恐怖组织,在伊拉克攻城略地,发展迅猛,其实际就是基地组织伊拉克分支与叙利亚反对派武装组织“救国阵线”的联合,目的是建立一个宗教极端思想的伊斯兰哈里发国家。目前来看,恐怖组织利用互联网实施恐怖活动、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募集资金、招募人员和发布恐怖技能培训等音视频现象进一步加大,偷逃出境参加“东伊运”组织和国际恐怖组织人员对疆内的渗透、回流问题愈发突出,暴力性、组织性、破坏性与针对性更加明显,劫持人质和暴力劫持民航客运飞机事件多发频发,公安机关必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做好充分的准备。

据反恐专家预测,航空安全当前面临的最大威胁仍然是恐怖主义。“9·11”事件以来,恐怖主义对世界的威胁越来越猖獗,“伊斯兰国”“救国阵线”“哈里发战士”“东突”等恐怖组织迅猛发展,并且比基地组织更残酷、更狡猾、更具有组织性,影响势力范围在全球不断扩张蔓延。航空运输关系着广大乘客以及航空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航空领域安全则关系着领空、领土和国家安全。其中,机场作为特殊场所,领空作为国家领土面积的特殊空间,其公共安全特别是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尤为重要,因此,预防民航机场、飞机、空中飞行物、地面设施、人群免受恐怖袭击是航空反恐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大责任。当前,暴力劫持航空器及暴力恐怖袭击机场、利用低空飞行物或无人机开展对地面设施实现精准打击,航空恐怖主义更具有专业化与组织化特点,现已成为新的暴恐袭击行为手段。[1]

(二)航空恐怖犯罪活动的主要方式

1931年秘鲁发生了世界上第一件劫机案件,1960年以后,劫机成为恐怖分子的惯用招数。2001年“9·11”事件更是将劫机恐怖袭击推向高潮。2012年6月29日,由新疆和田飞往乌鲁木齐的航班发生劫机事件,6名歹徒暴力劫持民航飞机,被机组人员和乘客制服。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是恐怖分子为了达到政治、经济、报复社会或其他特定动机等目的,采取劫机、炸机、撞击、控制低空飞行物或无人机来摧毁地面重要设施、攻击无辜群众等极端恶劣的犯罪手段,意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社会一定范围内群众恐慌的严重暴力犯罪。总结近年来全球发生的航空恐怖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利用低空飞行物或无人机对地面设施、人员实施恐怖袭击。二是利用肩扛式地对空弹等武器在地面袭击飞行中的航空器。三是利用航空器做武器冲击目标,飞机一旦被恐怖分子劫持,就会成为一个飞行炸弹,随时可能冲击地面目标或高端建筑,危害后果不堪设想。四是使用航空器非法释放、排放生化核等危险危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五是利用航空领域实施核恐怖主义威胁,特别是利用核生化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实施恐怖活动。六是利用电子、网络在航空领域实施恐怖犯罪活动。面对航空领域日益复杂的反恐斗争形势,必须深刻分析近年全球发生的航空领域恐怖袭击事件,找出当前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侦查手段和防控对策,指导航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有序开展,防范于未然。[2]

二、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动机的多样性

纵观全球,航空领域恐怖犯罪案件动机多样,主要包括以政治、经济、个人报复社会和逃避打击等为目的。一是出于政治目的。在已经发生的案例中,劫机的政治色彩较为浓厚,具有某种政治目的而实施劫机的占大多数,包括政治打击、政治报复、政治要挟和政治丑化国际形象等。二是实施外逃出境。有的犯罪分子把劫持航空器作为外逃出境的一种途径,将劫持航空器作为达到外逃出境或其他某种目的而采取的特殊手段。如因经济目的或逃避刑事打击而实施恐怖活动。三是由民族极端宗教主义者和分裂主义者组织、蛊惑和策划,打着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教义的旗号,以报复国家和攻击执政党政策为目的,制造大量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扩大国际影响,要挟政府,报复社会。

(二)犯罪方式的多样化

1.从全球发生的航空恐怖犯罪分析,特别是劫持航空器犯罪行为,极端个人主义向团伙组织发展倾向明显,恐怖分子前期训练、踩点、潜藏、隐蔽、收集情报、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都是有步骤和有计划的开展行动,以保证既定目标的顺利实施和恐怖活动的秘密开展。

2.航空公司和机组内部人员被策反或因个人极端思想而参与的劫机案事件时有发生。这类人员经过深思熟虑或长期预谋,且接受过飞行驾驶技术培训,具备飞行驾驶的基础本领,对相关路线较为熟悉。航空恐怖犯罪包括空中实施暴恐袭击、地面实施暴恐袭击和破坏地面重要航空保障设施设备使飞行指挥系统瘫痪等表现形式。

3.从作案手法上看,包括藏匿武器或管制刀具携带上飞机;藏匿或伪装捆绑携带爆炸物、烈性可燃物等上飞机;散布、造谣机场或飞机上有爆炸物,意图制造混乱;收买从业人员将伪装爆炸物装上飞机;袭击通信导航设备、破坏指挥中心照明航号灯或破坏电力供应设备等。

(三)犯罪工具的复杂性

目前,航空恐怖犯罪工具已由传统的武器、刀具实施航空恐怖活动开始向易燃、易爆物品方向发展。传统的枪支、弹药、武器、管制刀具和危险品工具在早期航空恐怖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但随着航空人力安检技术的提高和科技安检的广泛投入,各国均强化了对乘机旅客和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力度,迫使恐怖分子开始改变作案手段和行为方法,将作案工具转变为隐蔽性较强、不易被检查出来的非金属易燃易爆原材料和危险性溶液来实施航空暴恐活动。恐怖分子运用高科技手段逃避检查尤其是在对作案工具的伪装技术上突出反映了高智商和高科技等特征。例如:曾经发生过的空中爆炸事件大多使用了气压和电子延时组成的联合引信装置,为了躲避安检仪器的检查通常采用液体炸药等非常规爆炸物实施航空恐怖活动。

(四)犯罪手段的科技化与隐蔽性

在科技化方面,恐怖分子不仅大肆利用各种传统工具手段制造骇人听闻的恐怖事件,而且疯狂地猎取现代科技的最新成果来不断增强恐怖犯罪活动能力。恐怖犯罪手段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杀伤力和破坏力等危害性越来越大,其目的趋向于制造最大的社会、政治影响和恐怖气氛。在隐蔽性方面,实施爆炸仍将是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方式。恐怖分子使用的炸弹技术含量和制爆技术已经大大提高,但据实际发生的事件来看,自制的土制炸弹依然会长期存在;绑架人质与劫持航空器仍将是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方式;网络恐怖袭击航空指挥部中枢和操作系统将越来越突出;利用航空器实施生物、化学、核物质恐怖主义犯罪危害性更大;利用肩扛式导弹对起飞和降落的客机实施攻击也将是今后防范的一大难题。

(五)犯罪分子的心理特征

⒈在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影响的大背景下,社会转型期的风险矛盾导致社会极端人员对现实生活十分不满,为了满足个人欲望和需要,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积极参与并受涉恐人员的蛊惑、煽动,意图制造事端。该类犯罪分子大多为亡命之徒,心理阴险狡诈,凶恶残忍,制造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其主要心理预期。

⒉从已发生的航空恐怖案事件来看,大多数恐怖袭击事件的犯罪分子不为财、不为金钱利益,有些也不为实现某个具体要求,甚至不留谈判、妥协的回旋余地。犯罪的幕后策划者可能抱有不为外人所知的其他目标,但就这类行动造成的客观影响来看,更像一种以极端残暴的形式传达某种极端仇恨,犯罪分子与无辜群众同归于尽的绝望表达和现实表现的突出矛盾已经不可调和,且达到势不两立的程度。

3.恐怖分子为了实现或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往往也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可行性或不可行性因素,从筹措恐怖活动经费到日常行为组织管理、培训、训练和集体生活,从指定恐怖行动计划到实施恐怖活动的程序与步骤,恐怖分子遵循的也是与平常人一样或类似的行为与心理规律。[3]

三、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剖析

(一)国际公约法律规制

⒈《东京公约》。1963年在东京举行了国际航空法会议,签订了第一个打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是针对航空器内发生的各种犯罪或其他行为中的一种。公约第11条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包括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这三种行为类型。发生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后,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航空器降落地的缔约国应准许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交还给合法所有人。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我国于1978年11月14日交存加入书,1979年2月12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⒉《海牙公约》。因《东京公约》未对航空恐怖主义犯罪规定较为明确的惩治措施,1970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即《海牙公约》。公约规定,劫持航空器犯罪是指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或对从事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的人予以协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改变航向就杀死或实施恐怖爆炸行为。明确要求缔约国对本公约规定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我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同年10月10日对我国正式生效。

⒊《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的目的在于通过国际合作,惩治那些从地面破坏航空运输安全的恐怖犯罪行为。该公约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故意从事下列行为便构成犯罪。一是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了危害该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二是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或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安全飞行的装置物质。三是破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或转递虚假情报以危害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我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于同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

⒋《北京公约》。2010年全球生效的《北京公约》也称《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该公约主要规定:一是利用航空器造成死亡、人身伤害,或对财产、环境的严重破坏。“任何人如果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旨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环境的严重破坏,该人即构成犯罪。”应当受刑事法律处罚。二是从使用中的航空器内释放或排放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炸药性、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三是涵盖了滥用航空器作为武器进行恐怖袭击,利用生化核武器进行恐怖袭击,在航空器上运输生化核武器及采用“威胁”手段进行恐怖犯罪等新的犯罪行为类型。

(二)国内法律规制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专门针对涉及航空领域犯罪设立了相关罪名、犯罪行为和刑罚标准。一是破坏航空器罪,破坏航空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二是破坏航空设施罪,破坏航空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三是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特别是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四是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以上涉及的航空领域犯罪虽未达到恐怖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行为一旦上升到通过暴力、破坏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的主张和行为时,即可构成航空领域内的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该法于2016年1月1日施行,相关条文主要针对航空器反恐怖防控措施进行了安全防范的相关规定。第35条规定,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37条规定,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等。

⒊《民用航空法》。该法规定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物品名称托运危险品的;传播虚假信息危害航空安全的等等。该法是我国涉及民航的最高专门法律,已经施行了20年,该法对维护航空安全、防范和打击各类航空犯罪、航空暴力恐怖犯罪行为等方面都收到良好效果。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对打击传播虚假暴恐信息危害航空安全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四、航空恐怖主义犯罪防范对策

(一)航空反恐情报工作

⒈情报归口。《反恐怖主义法》第43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情报信息,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航空恐怖威胁预警的首要前提条件是对恐怖威胁情报信息进行有效识别、筛选,以便及时发现有关民航恐怖袭击事件的可疑行为。发现的可疑行为必须依靠于对恐怖组织行为轨迹、资金流向、活动规律、住所落脚点、主要关系人实施全面的监测。即通过甄别与研判广泛搜集到的一切涉恐信息进行整合分析,从而掌握恐怖活动动态。

⒉情报预警。《反恐怖主义法》第47条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由此,可以将恐怖活动威胁预警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轻度”“较严重”“严重”“极严重”,其中“严重”和“极严重”预示着航空恐怖犯罪活动随时要发生。

3.情报搜集。航空反恐情报收集以关注人员异常活动情况为重点,全面搜集掌握“三股势力”“IS”等境内外恐怖势力企图针对我飞机、机场等策划、发动恐袭的预警性情报信息。此类情报主要包括:一是筛查涉恐重点人员;二是碰撞比对涉恐重点人员的活动轨迹;三是在通过特定重点区域滚动检测,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四是配合侦察部门挖掘人员身份背景和活动轨迹;五是串并案分析来报线索,查明疑点,深挖扩线;六是落地查实线索中的虚拟身份和基础信息;七是利用社会信息综合资源筛查可疑人员;八是与各地公安机关协作核查。

(二)航空反恐特殊侦查手段

⒈公安机关应与机场合作规划布建多方位、立体式的机场反恐“天网”系统。笔者通过调研发现,诸多机场现已布建的视频系统存在以下隐患:受所处的地理环境限制,少数机场“死角”及其周边地区无任何发射信号;视频点位布局还不够合理,部分视频点位前端探头的方位、朝向、角度、电力支持考虑还不够周全,影响技术监控的成效和图像视频的清晰度判断。对机场航站楼、候机大厅、安检口、货物检查区和登机口等重点部位、机场外周边重要区域视频监控还存在盲点,整体布建设置及其隐蔽性有待优化与调整。[4]因此,机场公安机关应积极争取属地政府和电力、电信、网信等相关单位的配合与支持,高起点规划、严标准建设、多渠道保障、秘密布控与安插,科学规划机场视频监控系统各种项目,优化视频点位布局,综合考虑布局走向、高低朝向、安装取电等因素,统筹规划建设。另外,要做好视频监控安装的秘密掩护措施。在航站楼重要区域,如值机台、售票点、安检口、登机口、自助银行等地安装隐蔽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安装机场内部视频监控可以充分借用电力设施设备、电线光缆、大型照明灯、消防报警装置等固定装置布设探头。[5]

⒉对机场及其周边实施特殊侦查手段。一方面,机场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公共无线wifi账号方式,掌握关注对象或重点人员目标手机活动轨迹,实时监控手机运行记录。还可以在机场及其周围建设有限的微蜂窝、热点基站,让机场区域内的通话都集中通过微蜂窝、热点基站实现;同时结合现在的机场监控系统对微蜂窝、热点基站实施网格化的布控。力争全面掌握机场内可疑通话和上网记录。另一方面,公安出入境部门要加大对出境回流关注人员和重点敏感人员的行为轨迹进行分析。特别是强化对出境到涉恐重点国家回流人员的盘查、询问,同时还要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研判可疑迹象,通过技侦手段严密管控危险物品流入源头。

⒊加大机场周边技术检查力度。一方面,采取传统人力和新型科技方式的技检力度,严密防范境外分裂势力对机场内部及其周边实施暴恐活动。可通过专门技术检查手段,扫描邮政包裹、快递的方式对境外航空运输进入我国的可疑书籍、报刊、杂志进行技术性邮检。另一方面,通过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的技术分析和网信部门的技术检查,加大对乘机人员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设备包含有涉疆、涉藏等敏感信息、互联网盘、音视频网站、聊天交友软件的技术检查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传播暴恐音视频以及分裂思想等有害信息。同时,对机场及其周边的上网信息数据等业务进行技术监控,对已掌握的重点关注人员及其线索,侦查部门可以通过其手机、邮箱、聊天介质进行集中技术控线,锁定重点人员手机号码和实名信息,搜集掌握有价值的情报线索。[6]

(三)航空部门开展的防控措施

⒈对人员的预先审查。在飞机起飞前对准备登机的人员实施严格的安全检查,阻止可能对航班飞行安全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人员登机。人员预先安全审查是在航空旅客预订购买机票后,对比旅客提供的身份证明信息,以便发现可能威胁航空安全的旅客并阻止其登机的审查过程。一方面,公安机关反恐怖和出入境管理部门预先设置可能威胁航空安全的重点关注人员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诸如违法犯罪前科等信息;然后再将身份信息录入专门系统,由系统自动完成购票旅客信息同设定条件之间的比较、评估、筛选、初查,及时筛查出可能威胁航空安全的购票人员,再进行详细、严格的安全检查。另一方面,旅客预定并购买机票后,航空部门的承运人要第一时间对比旅客提供的身份背景信息,及时与公安机关列管的重点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如果购票旅客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提供的重点关注对象的信息吻合,该旅客就应当被禁止出票和阻止登机,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查证,给出相关合理解释。航空承运公司对购票旅客进行预先安全审查后,承运人还应将旅客身份、购票时间、航空路线等信息提交给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公安机关还要对旅客身份等信息进行登机前第二次预先审查。如果发现购票旅客属涉恐重点关注人员,那么该旅客应当被拒绝登机,并给出法律上的合理解释,依法开展进一步调查。[7]

⒉登机前的安全检查。《反恐怖主义法》第35条规定:“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37条规定:“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等。”因此,登机前航空部门主要针对旅客人身、随身携带物和托运行李实施安全检查,检查乘客是否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器械武器、危险物品及液体等违禁物品。机场安保部门要对所有在预先安全审查中被认为可能对航空飞行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旅客进行机场附加的人身安全检查;进入候机大厅前,所有旅客和工作人员必须通过金属探测器和人工搜身的方式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和穿着服饰都要经过X光和红外线检测,如果在检测中发现任何异常,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物品还要再接受更进一步的详细安全检查,只有在人和物最终被确认不会对航班飞行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下才能登机。同时,应在候机楼出入口设置防爆检查点,配备爆炸物探测仪,防爆罐、防爆毯等工具。目前,除传统的X光和金属探测器检查外,新型易燃易爆物品探测设备已经开始在美国使用,旅客通过这类探测端设备的时候,设备会自动提取旅客身边的空气立即开展爆炸性物品分析检测实验,即使是微量爆炸性物质也会被检测出来。[8]

(四)针对低空飞行物的管制措施

⒈规范低空飞行物的法律管制。⑴对机场飞行区围界控制。机场飞行区实施的是封闭管理,使之与公共活动区隔离的设施就是围墙。围墙主要防止人员、车辆以及低空飞行物随意进入。大型机场一般要实施分区管制,因此,需要设置二次围界对机场飞行区内的重要区域进行保护。恐怖分子欲对机场实施破坏,利用低空飞行的航空器远程遥控,而主被动红外线、主被动微波干扰、张力网线、电子围栏、振动光缆等均可对飞行区围墙附近的低空飞行物实施拦截或干扰。⑵加强重点区域的空防措施,特别是对机场道口、巡场路线、停机坪等地的戒备。对跑道两边围界应设置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及时封堵拦截不明飞行物的进入。⑶开展摸底排查,切实摸清底数,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地面治安管控。低空飞行物目标管控工作遵循“属地管理、预防在先、制空于地”的原则,严格落实低空飞行物目标地面管控、侦察监测和先期处置工作。确保低空飞行物不出事、无意外,控制在地面,处置在起飞、升空前,确保禁飞期间不发生违规飞行活动,不发生利用低空飞行物从事恐怖袭击、肇事肇祸、制造政治影响等案事件。[9]

2.评估风险。机场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地理位置、交通、旅游等方方面面,其组织结构极为复杂,因此,须强化落实防控责任,健全评估机制。特别要针对近期国内外机场发生的袭击事件和暴露出的安全隐患,机场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空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特别针对机场控制区的主要人流通道口进行防冲撞评估,第一时间安装防控装置,对控制区围界的安防设施进行评估。要对主要干道周边安全系数开展评估,对靠近机场外主干道的停机坪加装防抛物围网。对候机楼安检区前端玻璃门进行加高封顶并开展可行性评估。对航站楼出发层进行客车停靠时间风险评估,禁止未载客车驶入航站楼出发层,对驶入航站楼出发层停靠下客车辆限时停靠;对机场货运通道两侧电线杆加装攀爬刺圈。

⒊针对低空飞行物的防控措施。⑴强化对低空飞行物的安全监管。根据航空反恐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在空防安全大检查基础上,应重点针对发现的空防问题隐患进行监督整改;在针对航站楼及公共区域、商家、宾馆、驻场单位、外来出租屋等重点区域进行治安检查中,要重点检查安全防范措施、治安防控力量等情况,切实消除安全隐患。⑵开展交通整治。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上级、周边交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和完善针对低空飞行物实施破坏活动的应急预案;重点强化航站楼及其周边的飞行物、无人机等飞行器的管控。⑶分析研判。发现低空飞行物活动时,要及时整合情报资源、及时分析研判、及时指挥调度,确保情指联动、动态指挥、快速处置。特别要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利用公安网的情报系统和民航安保平台及时搜集研判低空飞行物的信息,切实做到全面掌握,及时上报,及时处置。⑷抓好排查摸底。针对低空飞行物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认真做好各种低空飞行物的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工作;对低空飞行物使用管理单位和具有制作、操纵、驾驶技能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加强对非法入境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查缉工作;做好商场、集贸市场、流动摊点等销售渠道及买售人(单位)登记备案工作。⑸严格管理。由机场公安机关会同辖区派出所与涉低空飞行物企业、组织和个人签订禁飞售责任书。要切实加强对广场、空地、园林等适宜升放低空飞行物场所的日常训练管控,防止有关协会、单位和个人违规升空飞行物。要强化对酒店和旅馆业的监管,防止群众在喜庆活动中违规使用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飞行物。⑹加大查处力度。各级治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批准私自生产、销售低空飞行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密监控重点区域、场所和重点人员,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违规放飞和操控行为予以严肃处理。[10]

【参考文献】

[1]周春.试论国际反恐合作的历程与形式[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4,(01).

[2]商鹏.论民航领域恐怖犯罪的侦防对策[J].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3]颜宁.论航空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法预防[J].鸡西大学学报,2014,(06).

[4]林泉.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防范与控制[M].法律出版社,2015.97.

[5]尹生.击落有恐怖袭击嫌疑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合法性[J].法学,2013,(12).

[6]王吉美.反恐背景下美国国土安全的强化与困境-基于航空安全的视角[J].国际论坛,2011,(03).

[7]潘德;李正军.航空集装箱与“反恐”[J].国防科技,2010,(03).

[8]黄力华.从9.11恐怖袭击事件看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J].法学,2002,(10).

[9]刘昊阳.建立健全航空安保体系,遏制恐怖主义犯罪浪潮——“6.29”劫机事件警示[J].中国民用航空,2012,(08).

[10]宫晓东.视频监控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J].公安教育,2014,(02).

(责任编辑:王秀艳)

作者:李恒

机场公安机关反恐对策论文 篇3:

无人机危害及恐怖行为反制对策研究

无人机存在巨大的潜在危害,已经成为恐怖主义新威胁。无人机恐怖主义行为具有隐蔽性、防范难等新特点。在我国反恐法对恐怖主义行为定义宽泛的背景下,意图和事实上的危险性都可视为恐怖活动。需要建立跨部门的联合防范管控机制,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技术升级进行防范和反制,从源头上规范无人机安全飞行。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在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用无人机外,民用领域各种各样的无人机也如雨后春笋般纷纷问世,除作为航模玩具、航拍摄影工具等服务性、娱乐性商品外,无人机以飞行范围广、机动性强等特点,被广泛用于公安、消防、农业、环保等领域从事信息数据采集和危险性、重复性的劳动。但由于对无人机的使用规范管控不力,无人机也容易被不法分子或间谍用作勘探、测绘、偷拍敏感地区,以及走私、投放危险物品的工具,而更为严重的是一旦被恐怖分子利用,就会变成极具破坏性的武器,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必须多措并举,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防范。

一、无人机潜在危害及恐怖行为界定

无人机本身不具有威胁他人安全的倾向,是否存在危害或作为恐怖主义威胁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取决于无人机操控者的主观意愿。无人机作为潜在危害及恐怖活动的载体,其危害和及其恐怖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由于操作控制不当或被不法分子利用带来的危害

1.扰航:无人机扰航是最受社会关注、也是最常发生的问题。2017年2月2日、3日,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连续发现4起无人机非法飞行事件,造成多架次民航飞机避让、延误; 2017年4月14日,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西跑道北侧30公里处发现疑似无人驾驶航空器活动,3架航班绕行,地面航班等待5分钟;17日,同样在西跑道北侧18公里处发现疑似无人驾驶航空器活动,导致多架域内航班空中等待,12架飞往成都的航班备降其他机场;18日,在西跑道北侧3.7公里处及同侧14.8公里处发现疑似无人驾驶航空器活动,导致22架飞往成都的航班备降其他机场,23架航班出港延误;21日,在跑道旁发现一架绿色疑似无人驾驶航空器,导致13架航班备降、1架航班返航;下午,另一机组发现了一架红色和一架红白相间的疑似无人驾驶航空器,导致了19架航班备降、2架航班返航。四天合计共导致百余架次航班被迫备降或返航,超过万名旅客受阻滞留机场,经济损失以千万元计,对旅客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安全威胁[]。

2.扰民、侵犯公民隐私:多旋翼无人机飞行时会发出较大噪声,尤其在人口稠密的生活区、居民区会影响居民生活,具有摄像功能的无人机还会被居民视为侵犯隐私而引起强大反感,2017年5月23日绵阳一名无人机飞手在小区玩无人机就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3.运输、投放危险品:无人机的载物运输功能可能成为新的走私途径。2015年1月20日,一架携带冰毒的无人机从墨西哥边境进入美国。2018年3月,深圳海关破获一起特大走私案,不法分子利用无人机在深港陆地上空架设空中线缆实施小型物品走私。

4.间谍行为:利用无人机在涉密单位和敏感地区的勘探、测绘、偷拍,获取重点领域国家秘密机密。2017年5月2日广州一男子航拍某部队营区的军事设施,被广州白云警方查获;5月18日武汉两名飞手航拍重点单位被公安局行政拘留。

5.撞击危害:无人机在起飞降落阶段或低空悬停时,与人、车辆、动物、电力设施等发生冲撞,造成直接和二次伤害;在高空飞行时也可与载人航天器和高层建筑物发生空中撞击,同时在飞行时发生零部件高空脱落也极其危险。

6.衍生危害:无人机机体本身、电池、燃料及荷载等在非飞行状态下也存在安全隐患。普通民用无人机续航时间短,消费级无人机续航时间一般在三十分钟以内,因此常规配备三块锂电池。锂电池的存放过程中遇高温极易出现自燃、爆炸等危险情况。

(二)被恐怖分子用来实施恐怖活动

恐怖组织利用无人机进行恐怖袭击的行为无异是恐怖活动。极端恐怖组织“伊斯兰国”成员曾在多旋翼无人驾驶飞行器上装载爆炸物或榴弹,袭击伊拉克政府军,后者发现较难击落这种小型飞行器;也门胡塞武装2019年1月用这种方法袭击政府军阅兵队伍,至少7人死亡。2019年4月21日斯里兰卡遭连环爆炸袭击,死伤惨重,全国进入緊急状态,斯里兰卡民航局25日禁止固定翼和多旋翼无人驾驶飞行器飞行,缘由是安全形势严峻。除禁飞,斯里兰卡民航局同时暂停向商家发放无人机销售许可。这也是一个政府官方认为无人机可能支持恐怖主义行为或恐怖活动的案例。

出于某种政治上或其他意识层面的诉求,一些无人机行为虽客观上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是也达到制造恐怖效应的效果,无疑也应视为恐怖主义。如:2014年9月在德国基督教民主党的竞选活动上,Parrot AR无人机坠落在总统默克尔面前,该无人机由德国海盗党成员操控,以抗议政府监控。2012年,一名马萨诸塞州男子因试图使用喷气动力模型飞机袭击五角大楼和国会大厦而被判处17年徒刑。2015年1月26日一架无人机坠毁在白宫草坪上。2016年4月,为抗议日本政府重启核电站计划,有人操控一架有核污染标志、装有福岛放射物的无人机,降落在首相官邸房顶,无人机携带装有液体的饮料瓶,警方随后在液体中检测出微量放射性铯134和放射性铯137。2018年8月4日委内瑞拉总统马杜罗在首都加拉加斯出席国民卫队建军81周年阅兵式时,遭遇无人机炸弹袭击所幸未受伤。但在期间近百名士兵四散逃生过程中,造成至少7人受伤。

我国反恐法中规定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其他恐怖活动。可以看出上述五种行为范围较广,无论是造成实质后果还是只停留在主观意图,无论是直接参与还是提供支持、宣传都被认定为恐怖活动,尤其是“其他恐怖活动”,为“可能出现的新形式、途径方法的恐怖主义性质行为也是恐怖活动”预留出了解释空间。因此,笔者认为类似无人机在人员密集区制造骚乱恐慌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质性后果,但也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了混乱;或者针对特殊、重要人物、场所的试探性攻击,即使没有得逞也可以与恐怖活动相联系,依据其动机、手段、结果严重程度等,认定为恐怖活动并依照反恐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无人机在为人类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潜在的危害,特别是容易被不法和恐怖分子利用。有学者从理论上分析认为,不能绝对的说操纵无人机制造混乱、恐吓、袭击就是恐怖主义行为,但可以说这些行为符合恐怖主义的某些特征。因而,认为无人机是恐怖主义的新威胁,必须引导规范与严格管制、反制并重。

二、无人机危害及实施恐怖行为的特点

无人机危害和实施恐怖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远程操控,隐蔽性强

无人机具有超视距灵活遥控,超障碍精准打击,袭击后易于迅速逃脱等特点。恐怖分子可以在安全部门的监控范围之外远程操控无人机,而且即是坠毁被俘获也难以追溯其来源。已经发生数起的民用无人机在机场净空黑飞事件证实,对无人机的操纵者难以进行有效的实时定位,这使得不法和恐怖分子的觉得隐蔽性更强,被发现和遭遇报复打击的难度增大,客观上降低了其犯罪的恐惧心理,同时也增加了安全部门的打击难度。

(二)成本低廉,费效比高

尽管消费级无人机对于普通爱好者来说已经算贵重品,但作为危险武器对不法和恐怖分子来说,无论是从获得渠道还是费用来说都是相对经济的。由于其低廉的价格,一方面可不计成本,不考虑重复使用,而将其作为一次性自杀式武器,从而进一步增加了防范的难度。同时另一方面又可通过“量变”达到“质变”,即采用集群攻击实现突防;如: 2018年6月30日在俄罗斯驻叙利亚赫梅米姆空军基地上空,出现了大批不明身份的、企图攻击俄军基地的无人机,这是2018年1月以来,由无人机对俄军驻叙基地发起的第4次袭击。据俄军判断,这些无人机均为民用无人机[1]。还有,为检验无人机集群控制技术及应对集群无人机威胁的能力,2019年5月10日美陆军在“欧文堡”训练中心进行了无人机集群演练,但由于目标数量实在太多,远远超过防空雷达目标处理能力。而用現有的导弹攻击这些无人机效费比太低。对于这样的情况,基地司令甚至认为根本无法拦截。

(三)手段多样,难以防范

除空中管制规范不完善、人为操作不当带来的危害外,民用无人机恐袭威胁分为操控无人机接近并撞击目标,通过捆绑爆炸物以增加威力的自杀式袭击、投掷爆炸物和释放有害物质三种。兰德公司研究认为恐怖分子利用无人机可能使用三种袭击方式:直接攻击、间接攻击和空中撒播(生化、辐射用武器或某种危险品)[2]。消费级无人机具有飞行高度低、巡航速度慢、体积小等特点,雷达监测系统难以识别,通常只能通过肉眼和监测设备识别。无人机蜂群被认为是与太空战、卫星反卫星、混合战争、网络空间站并列的未来战争的主要形式之一。国外无人机公司在政府军方支持下更是致力研发作为武器装备用的无人机,技术手段日趋多样。2017年11月无人机公司StratoEnergytics发布了一个微型无人机武器Stinger,它不过手掌大小,自带小型炸弹,搭载EyeFire目标识别系统,可以识别目标人脸并迅速予以“爆头”,一击毙命,能够真正让人措手不及、防不胜防。

三、无人机危害及恐怖主义行为的防范和反制

无人机的巨大潜在危害和显露出的恐怖行为特征,使加强其防范和反制对策研究显得刻不容缓。必须从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入手,研究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反制措施,确保把无人机危害及恐怖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

(一)技术手段升级

无人机是高技术产品,因此可首先考虑从源头上采取技术手段消除其可能带来的隐患和危害。一是由厂商限制飞行参数。如,设置无人机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预警系统(ADS-B),将民航与空管系统间成熟运用的ADS-B系统和其他预警避让技术运用到民用无人机制造商,通过地理电子围栏技术在出厂前设置禁飞区和限飞区,使无人机通过卫星定位模块强制规避危险区域飞行。二是采用技术手段提升无人机性能与安全性。如,通过升级无人机动力系统来降低噪声、延长续航时间,使其减少因电量不足造成的失控行为;升级飞行控制系统的传感避障等技术,以减少其直接撞击创伤或撞击后失控坠落造成的危险后果。三是研制反无人机安全系统。利用先进技术研制对非法入侵无人机进行管控的防御系统。如,美国陆军去年研发了低空慢速无人机综合防御系统(MLIDS)。

(二)推进无人机标准化

无人机行业内按照技术特征可分为固定翼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复合翼无人机、伞翼无人机、扑翼(仿生)无人机、无人飞艇等。依据应用领域将无人机分为消费级无人机和工业级无人机,这两者均属于民用范畴。消费级无人机是直接面向于消费者的服务、娱乐用产品,主要功能是航拍。工业级(行业性)无人机针对特殊行业制造,对载重量、续航时间等技术性能和抗干扰性、安全性等要求更高,可以进行特殊环境作业的无人机。用于恐怖袭击的无人机行为多数是恐怖分子使用消费级无人机或改装后的消费级无人机,在国内电商可以轻易购买到用于喷洒的农用无人机,极易被用于危化品扩散;此外十万元以内载重大续航长的工业级无人机也可以进行非实名制购买,这些大型无人机如果被恐怖分子利用能够造成巨大破坏,必须需引起安全部门警惕。

2017年6月,工信部联合多部门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确立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三步走”建设发展路径。2017年11月,民航局发布《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两部行业标准,首次明确了无人机围栏的范围、构型、数据结构、性能要求和测试要求。2018年1月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工信部和民航局颁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无人机分为民用无人机和国家无人机,其中国家无人机是民用航空活动之外的无人机,包括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无人机。并根据大小、质量及速度要求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机。这一分类避免了传统对军用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的简单划分,因为随着以DGI大疆创新、北美3D Robotics、法国Parrot派诺特、德国AscTec为代表的民用无人机品牌产品更多对接警务、能源、消防、农业、环保部门的业务,以及军用民用技术的相互转换,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对象模糊化,军用民用的简单二分法已经不具科学性。笔者认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国家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都指向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于政府公共事务的无人机,民用无人机中植保消防等用途也是出于国家利益的保障,但没有对私人用途无人机进行重点关注。因此在安全领域,应以无人机使用者身份及使用目的为依据设立新的分类标准以进行监管。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国内无人机飞行安全规范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至少有十几部,包括《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数据报送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无人驾驶航天器系统作业飞行技术规范》等。从立法主体来看,主要为代表军方的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民用航空局和针对扰航行为的各机场的规定管理办法三类。此外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通用法律法规约束。

根据无人机违法的判例来看,公安部门是执法主体,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处罚。之后,2017年1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新增第46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动力伞、三角翼等通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體的,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此外,各级政府在都在地区重大集会活动时出台临时性管制通告,如北京市公安局在两会和国际论坛会议期间发布了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2017年5月10日、12日公安部和民航局,分别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之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禁飞政策,对违法飞行的无人机爱好者进行严抓严打。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制定的主体多元,加之立法的权限范围不够清晰,不同主体出于自己利益考虑在立法权限上出现重复甚至冲突,影响立法进程。应统合各方力量开展广泛调研,针对无人机危险飞行行为及其危害进行科学立法。

(四)加强消费者教育和行业自律

在我国普遍存在把无人机作为礼品或奖品转赠他人的现象,造成即使在销售渠道进行实名登记也无法对无人机的具体使用者进行追溯。尽管大疆无人机第一次使用前需要到各地网点登记激活并简单教授操作方法,但也有大多数品牌的简易无人机并没有对使用者进行实名登记。因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他们加强自律,自觉学习和熟练掌握安全飞行技能,自觉提高安全飞行意识,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飞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车站、商圈、公园、大型活动场所、展览馆、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军事、政治、经济目标上空和强制区(监狱、戒毒场所)等地飞行。无人机行业生产者应努力提高产品安全性,推广安全飞行指南。销售者应知法守法严格做好审核登记工作,做到对产品去向能够随时追溯可查。相关部门应在推广和促进无人机行业健康发展方面主动作为,如开放更多无人机飞行示范区域,引导消费者进行安全飞行。最大限度地降低普通消费者因为安全意识淡薄而无意中做出危险的行为。

(五)高度重视对无人机恐怖行为的管控

美国各个安全部门都认为:无人机恐怖主义是一种“迫在眉睫”的威胁。美国联邦调查局对犯罪和恐怖分子无人机的担忧日益增加,认为伊斯兰国和基地组织在袭击中使用无人机的企图“反复而专注”。2018年,联邦调查局局长克里斯托弗·雷(Christopher Wray)的公开言论中反复提到无人机威胁,“民用无人机构成了‘稳步升级的威胁’,因为恐怖分子,犯罪集团或贩毒集团可能会利用这些设备在美国进行攻击”“恐怖组织可以很容易地输出他们的战场经验,使用武器化的无人机”。鉴于此不同涉及反恐的部门已达成共识,力求加强交流协商,强化应对无人机恐怖主义的措施。比较明显的例证是,对开放空域掌握绝对控制权的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曾计划在2016年底前出台放宽航空器飞行的框架,联邦调查局和国土安全部提出担忧后该计划立即终止。同时美国政府正在制定法规,要求大多数无人机实时通告身份和位置,以便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跟踪。美国国土安全部2018年6月敦促国会批准新的反无人机立法,再次努力打击可能威胁无人机的使用。拟议中的立法将赋予美国联邦政府新的权力“禁用或销毁”被认为“有威胁”的任何无人机。据报道,美国执法部门和国土安全机构已获得了监管无人机通信的法定权力,特朗普总统也签署了一项制定反无人机措施的航空政策法案 []。

在我国,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反恐工作,参与反恐实务的部门有军队、国安、公安、武警等。各部门亟需打破信息壁垒,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建立情报共享机制。树立危机意识,以前瞻性、开拓性视野,将成为恐怖主义新形式的无人机恐怖主义行为列为重点防范对象。加强装备革新、技术创新,研发出更具安全性的无人机安全系统。加强政府部门、无人机生产经销商、无人机消费者之间的积极联动,促进无人机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应尤其关注不同领域潜在的安全风险的重叠与演化,无论是恐怖活动,还是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刑事犯罪都应该一视同仁,从规范无人机安全飞行的源头防范开始做起。

四、结语

当前随着无人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无人机使用的普及,无人机事故引发的危害和安全威胁越来越多;恐怖分子也可以通过轻松获得的无人机进行恐怖活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等恶劣影响和后果。同时,恐怖主义形式不断更新,技术手段更加高明,反恐形势愈加严峻。我国有关部门应意识到防范无人机恐怖主义的紧迫性,加强交流合作和信息共享。尤其是必须认识到,仅仅在反恐层面监管无人机是不完善的,而应将无人机行为纳入恐怖主义与反恐视野下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和防范,在影响国家社会发展、公民自由生活的各个领域,警惕无人机带来的安全威胁。政府、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使用者等多主体均应以规范无人机安全飞行为出发点,健全法律保障、制度保障,自觉自律、监督与预警相结合,共同努力促进无人机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崔文豹,裴本超,杨竣,李志.防范利用民用无人机实施暴恐活动对策研究[J] .武警学院学报,2018(12):77-80.

[2] 王群.警惕民用无人机空袭威胁[N].解放军报,2018-7-20.

(作者简介:赵时轮,国际关系学院国家安全学硕士。研究方向:国家安全学、恐怖主义理论、情报学等。)

作者:赵时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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