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2023-06-21

第一篇: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PPP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识局政策】国内已出台PPP指导文件一览

时间:2015-08-05

PPP在我国并非全新的事物,上世纪末就已出现通过PPP项目。截至目前,我国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累计超过1000个,涉及交通、通信、能源、水资源等领域,总投资超过9000亿元。我国PPP模式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开创性阶段:20世纪末至2003年

典型案例:我国最早采用引入国内民营资本的BOT方式建设的路桥项目——刺桐大桥。 项目结构:泉州市政府和准刺桐大桥开发总公司按60:40的出资比例成立“泉州刺桐大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刺桐大桥经营期限为30年,建设期为3年。项目采用以刺桐大桥经营权质押贷款,固定贷款和流动贷款相结合,并在国内首次采取按揭式还本付息方式偿还银行贷款。

经验及意义:刺桐大桥1997年通车以来,车流量迅速上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刺桐大桥的建设,实现了以较小量国有资金引导较大量民营企业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成为国内首例以内地民营资本为主的BOT投资模式案例。

项目不足: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局限,刺桐大桥项目虽有SPV的构架,却并未形成本应与之相匹配的规范的契约文本,在实际运行当中出现了种种问题。项目前期未考虑排他性条款,当项目收益较好时,政府投资建设了并行的新桥,形成竞争状态,投资方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政府领导层强势施加的“建设增项”,使业主方增加了大量利益让渡负担;过桥收费标准无法形成调整机制等。

以弥补基建投资资金缺口为主要目的,使PPP项目启动伊始就注定会遇到各种困境。由于PPP模式缺乏好的制度性环境,此期间PPP试点项目无论成功与否,都没能真正起到由点及面的示范效应。PPP模式在中国的第一轮发展浪潮逐渐归于平息。

2、现代意义发展阶段:2003年至2013年

2004年,建设部颁布并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将特许经营的概念正式引入市政公用事业,并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燃气供应等领域发起大规模的项目实践。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以126号令为模板,先后出台了大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用于引导和规范特许经营项目开发。中国式PPP进入第二轮发展浪潮。 此阶段, PPP项目仍然缺乏顶层设计,一切以地方政府短期实用目的优先,各种问题依然延续。但成功的PPP经验经过复制与改良,促进了PPP理论发展。实践与理论共识初步成型,政策法规框架、项目结构与合同范式在此阶段得到逐步确立。

3、新一轮热潮:2013年以后

近年,我国PPP模式的制度化建设提上议事日程。随着一系列顶层设计的逐步推进,我国有望形成由法律法规、管理机构、操作指引、标准化工具和专业培训构成的相对完整的PPP政策框架。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2014年5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设立。

特许经营立法工作重新启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5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财政部在2014年12月批准成立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并下发了首批30个PPP合作示范项目名单和操作指南;国家发改委同期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通用合同指南。

当前各地PPP项目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一是地方PPP投资金额较大。2014年9月以来,福建、重庆、青海、湖南、黑龙江等十个省级行政单位和南昌、昆明两个省会城市已完成了首批项目筛选,开始进行项目推介,合计推介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2万亿元,除重庆、四川公开报道了其中部分项目已经签署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外,多数仍处于推介和洽谈期。

二是PPP推荐试点项目的重点领域以交通和以污水处理行业为主。江苏、湖南、福建、黑龙江、河南和安徽等六省计划PPP总投资金额4343亿元,项目总数143个。其中总投资金额最高的为交通领域,计划总投资额3128亿元,金额占比达到72%,而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数为77个,项目数占比为54%。

三是PPP项目周期长、投资金额大,对大规模低成本长期限资金有大量需求,但此类资金供给并不乐观。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近期中央和各部委也在积极推进各项安排。首先,国务院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其次,央行正在就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未来相关PPP项目利用项目收益权质押融资可能会更加便利。 再次,对项目付费支持将通过合同约定,更加规范化。在未来的PPP模式中,政府仍然可以通过政府付费等方式给予支持,但支持仅限于注资、补贴等合同约定的责任,而非直接替项目公司偿还债务。2014年12月发改委发文指出“如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应明确具体方式及必要条件”。未来PPP项目无论是获得补助、注资,还是担保、贴息等政府支持措施,都可以根据合同进行分析,有利于判断和分析项目运营后期现金流。

当前决策层大力推广PPP,不是把其单纯作为一项融资工具和稳增长工具,而是寄希望于它能撬起一场公共服务变革。各级政府唯有摒弃认识偏误,才能推出真正适销对路的PPP,激发起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

PPP中国模式的几大特征

公私合作模式(PPP)就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根据社会资本参与程度、承担风险,PPP主要分为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三类:

外包类:私人部门仅承担项目的建设、维护等过程中的一项或几项,政府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付费,项目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完全由公共部门承担。

特许经营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私人部门涉及项目的投资或运营,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要共担风险。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需要协调私人部门的收益性和项目整体的公益性之间的关系,项目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限之后需要移交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也承担全部的风险,项目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所有。私人部门在定价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管。

综合最近一两年,有关官员讲话和政策文件,可以大致勾勒出我国PPP模式的结构上的几大特点:

一是合作形式以特许经营类为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推广PPP: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一文中指出,“广义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主要包括BOT、BOO、PFI等模式。”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财政部在113号文中提到的项目运作主要方式是特许经营类,也包含了外包类中的委托运营和管理合同。 从目前的政策动向看,在PPP项目经营中,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链比较长,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且项目最终要交还政府。因此,可以预计,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形式主要是特许经营类。外包和私有化类,都不是PPP的主要模式。

二是以特殊目的公司为载体。国务院43号文提出“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财政部解答43号文中提到,“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

据此推断,国内PPP项目将主要以特殊目的公司(SPV)为载体来实现。SPV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组成的一个特殊目的机构,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移交给政府。

三是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分工明确。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招投标和质量监管、特许经营权授予、价格监督、部分政府付费(含补贴)、融资支持基金(包括股权、债权、担保等形式的支持)。社会资本则需承担包括设计、建设、运营、维护、融资的大部分职能,项目公司可以按商业化原则举借债务,但政府不承担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规范文件并没有将合作方定义为私人部门,而是定义为“社会资本”,而我国很多商业化的企业是国有控股的,因此我国的PPP模式并没有排除国有企业这一参与主体。

在传统公私合作模式下,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一般只各自负责项目链的部分板块,而不是全程参与项目设计到运营的完整链条,双方都缺乏对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收益和质量的全盘考虑。单一部门“重建设、轻运营”的倾向易导致设施建成后不能发挥应有功效,甚至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目前财政部推广的PPP基本模式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和风险适当原则,合作期限更长,并且项目整体生命过程中合作较为密切,有利于保证项目质量。

PPP模式的本质

公私合作具有很长的历史,近年来中东欧及中南美洲国家在PPP方面的巨大成功,使人们意识到其重要意义。概言之,PPP模式实现了公共项目两个方面的革命。

1、从传统融资进入项目融资模式

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PPP项目融资不再是传统的信用融资,而是以项目前景为基础的项目融资。项目未来收益是主要保障,借款人接受收益监管和项目资产抵押、质押,融资方具有更全面的尽职调查义务和项目参与权。 通过成立SPV,实现了项目和投融资主体之间的风险隔离。同时,PPP模式以完整的契约体系和完备的法律架构维系并协调项目各方利益,未来还款主要依靠项目预期收益,是严格意义上的项目融资。财政只提供有限担保、政府信用有限介入或不介入融资安排,是PPP模式的关键特征。

因此, PPP模式有效控制了中央政府信用、地方政府信用与项目之间的关系,控制了隐性债务风险。

2、实现了私人资本对公共财政领域的合理参与

PPP模式以政府与私人部门间的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公共部门通过特许权安排掌握项目主动权,并有效借助私人部门的专业能力,同时实现向私人资本的风险分散;私人部门对项目评估、决策、投融资、建设和运营全程参与,其获益途径可以来自于项目运营和特许权,也可以是其它附带收益,如税收优惠、沿线优先开发权、其他业务牌照等等。

因此,PPP模式有效解决了财政直接投资效率方面先天劣势,同时在公、私两部门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系,规避私人部门道德风险。

PPP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之策

目前,PPP模式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现象。各级政府对PPP热情高涨,但社会资本则显得相对冷静,据悉截至目前各级政府推出的项目中,与社会资本达成初步意愿的仅占十分之一左右。

1、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不清。目前社会对PPP模式的认知存在明显的误区,不论是社会资本、专家学者,还是一部分政府部门等,都把PPP单纯地诠释为一种新的城乡基建融资模式。特别是在4月份宏观数据显示经济持续回落势头未有效扭转时,PPP模式更被误导为了一种投资刺激工具和政策安排。鉴于当前正在经历前期刺激消化和阵痛期,加之上一轮刺激计划中许多投资项目缺乏严格的可行性研究而仓促上马,这加重了社会资本对PPP项目的可行性与有效性的疑虑。

把PPP模式理解为一种新的融资安排是典型的认知扭曲,尽管PPP模式客观上带有向社会融资的效应,但PPP的本质是更高效地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诉求,更有效地利用好政府财政资源,以及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型。

当前推广PPP模式,本质上是推动一场新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变革。过去,看似政府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投入许多资源,但许多公共资源实际变成了钢筋水泥组成的形象工程,未有效形成公共服务和产品,更谈不上最大化政府公共财政效用。通过PPP模式,公共产品和服务就可走出政府自产自供的格局。这一方式的转变不仅极大地避免公共财政资源沉淀,而且提高了公共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这个角度上讲,PPP模式可视作一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革命。

当然,这要求对公共性和公益性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义。除了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自然垄断领域,那些可以市场化的领域,应该通过市场定价来解决,避免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的角色错位。如果政府拥有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一旦政府失信违约,给项目带来直接损害的同时,也不利于后期项目开展。尽管PPP项目合作双方有合同约束,但在具体项目运作及投资过程中政府依然处于强势和优势地位,政府失信违约对投资人的融资成本、项目收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并且不利于其他项目的开展。

2、为PPP模式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避免基于政策推动的不稳定性。当前PPP项目的投资周期大多跨越一任官员任期,这意味着用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规范PPP市场秩序,要比单纯基于政策更有利于消除社会对政策“朝令夕改”的担忧。

在立法机关立法制定PPP市场秩序时,应明确规定PPP模式的基本理念是政府搭台、市场唱戏,政府与社会资本基于权责对称行驶各自职责,尽可能避免在规则制定上把政府放置在不容挑战的主导地位,如若政府在发起的各种特定PPP项目公司(SPC)中占据主导地位,社会资本更多为项目配资,那么PPP将被社会资本误解为单纯的政府融资工具,进而削弱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不利于PPP的健康发展。

过度强调政府主导,甚至即便在设立有助于破产隔离的SPV中,依然置入政府主导项目的条款,将很容易混淆参与各方的权责,使SPV无法有效隔离风险,导致政府等事实上承担了隐性或无限的风险连带责任,并给政府等带来不必要的声誉风险。

3、创新PPP产品的实现形式和交易模式,提高PPP项目的市场深度。当前的PPP项目投资规模都较大,投资周期也较长,且多是非标准化和非证券化项目,这导致PPP资产转让市场很难活跃,投资者风险不易转移。

为此,一方面可在PPP产品设计上按照《合伙企业法》确定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的合伙人机制,抑或借鉴众筹模式中的领投人与跟投人机制,并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制定特定损益分配条款,确定政府及相关实体参与特定PPP项目的身份和角色,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责。另一方面,PPP产品设计可以实行分级证券化基金模式,把参与PPP项目的各方权责与损益分配机制,内嵌到PPP产品设计中,使PPP具有硬约束。同时,不论是合伙人制、领投/跟投的众筹模式,还是分级基金模式等,都旨在对PPP产品的证券化、标准化处理,使其能在股权和金融交易所交易,为PPP创造动态优化投资者结构和动态优化运营机制的环境。 总之,当前中央决策层大力推广PPP,并不是把其单纯作为一项政府融资工具和稳增长的工具,而是寄希望于它能撬起一场公共服务变革。因此,各级政府唯有摒弃认识偏误,立足改革创新政府行政理念,那么据此推出的PPP才能真正适销对路,激发起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

(作者苏亮瑜为广州越秀金控副总经理,罗剑为越秀金控集团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二篇:PPP模式在教育领域的应用研究

教育是到社会文明演进的灵魂指引,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全民性和持久性发展的社会原动力。为寻求教育在普及、质量和绩效等不同层次和水平的纵深发展,各地政府不断在教育体制、教育管理等方面探索改革措施,以克服传统教育服务供给方式的弊端。

笔者以当下盛行的PPP模式作为研究切入点,在对其概念性解读以及在教育领域应用回顾的基础上,以曾经手的实操案例为补充,着重阐述如何利用PPP模式吸纳私人部门在融资、管理等方面积极有效的成分,以补充政府在经费和管理等方面的不足,为规范教育市场化改革、改善教育服务供给,以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引入私人部门优势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借鉴。

一、PPP内涵界定

PPP是公共部门为了公共产品或服务更好的供给,通过正式契约或合同与私人部门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效的、形式多样的合作关系,诸如特许经营、合同管理等。本文所探讨的PPP是指涉及公共机构和私人部门之间所形成的,旨在改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而建立起来的各种合作关系,通常伴随引入私人部门的资源或专长优势等目的。

PPP的确立通常通过书面的、正式的协议或合约明确规定合作关系的条款,包括责任分担、控制权分配、合作范围、交付条件、回报机制等。PPP是以效率为导向的关注成果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在政府和私营合作方各自优势基础上的角色互补和能力重构,PPP的范围及其盈利的潜力主要是受合约的制约,而不完全受市场或政府法规的驱动和调节[1],公私合作关系不能总是被看做私有化,而是一种介于公有部门和私有部门之间的不参照其中任何一种模式的合作关系,公共部门至始至终都在合作框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教育领域PPP办学的发展

国外教育PPP办学的发展

国外教育领域中公共部门与私人实体的合作早在PPP术语形成之前就在一些国家存在,例如荷兰、丹麦等国利用私人部门提供公共基础教育己有100多年的历史。但目前流行的“公私合作”PPP通常指的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新趋势,并且一般关于PPP术语的界定也被认为适用于教育领域的PPP[2]。

自 20世纪90年英国率先提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以来,在西方国家公共部门的民营化理论影响和实践改革浪潮的直接推动下,西方各国纷纷开启了教育市场化的改革。各国对这种改革的虽有不同的称谓,但无论是教育市场化、教育民营化、教育私营化,还是教育产业化、教育商品化,无不都表达了一个共同的信念,即把市场机制引入到教育领域,通过选择、竞争等机制来改革教育的办学体制和管理模式,扩展教育的选择权。例如,英国的“私人融资计划”、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新学校项目”、美国“特许学校”和“契约学校”、菲律宾和巴基斯坦的学校“领养”计划、新西兰的“选替教育”,以及智利和美国的非限制性教育券或仿教育券计划等。

国内教育PPP办学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国家市场化改革的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体制变革的推进,市场化改革也开始在我国的公共服务领域得到应用,教育领域开始逐步扩大与私人部门的合作,开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改革尝试,并且这种改革的范围开始从设施维护、学生接送、学校餐饮等非核心领域向学校教学和教育供给等核心服务扩展,出现了“公校办民校”、“公私合作办学”等尝试性探索。

然而,从国内对PPP研究和应用情况来看,尽管PPP模式在我国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中已有一定的应用,但遗憾的是,国内对教育领域的PPP研究缺乏专门性和整体性,对教育领域扩大与私人部门的合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相关研究绝大多数都还停留在市场化的视域里,仍然是限于从市场化或民营化视角的笼统探讨。

三、案例分析

依区域性教育需求层次及面临问题的不同,教育领域PPP合作办学的模式类型较多,并且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分类方式,本文以职业教育公私股份制合作办学项目为案例,简要阐述PPP在调和政府、教育与市场关系以打破教育市场化困境的应用尝试。

项目背景

根据新疆的地域特性、经济现状以及民族特征,职业教育培训拥有不同于内地的供给模式和需求情况,在全疆范围内探索并推广本地化的职业教育模式是促进地方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效率的重要措施。在本地化招生和就业的基础上,实现本地化教育,不仅可以缓解少数民族就业的社会难题,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全疆的社会安定与和谐发展。 因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拟发展一所地方职业教育学校,探索地方招生、地方教育、地方就业的职业教育模式。

方案设计

1、设立察布查尔职业教育学院有限公司作为发展职业教育的投资运作母体。由察布查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和土地及房产的形式出资成立察布查尔职业教育学院有限公司,以公司制形式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组织形式灵活,适应性较强,且在学费价格机制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性。

2、引入社会资本——伊泰集团。伊泰集团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通过协商洽谈,伊泰集团以增资的方式入股察布查尔职业教育学院,在股权层面达成合作,共同推进察布查尔全县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员工稳定是新疆地区大型企业面临的普遍难题,通过合作办学,伊泰集团可依据自身的人员需求类型设置课程类别、课时数量,通过校企结合,依托、贴近伊泰的人员需求,推行订单式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培训模式,为伊泰集团输送优秀学员,打造双赢格局。

3、业务分类。察布查尔职业教育学院的业务类型涵盖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辅助服务、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服务等 ,其中糅杂了社会性(公益性)业务和收益性业务,学院在设立时要将两类业务分开,明确业务分类体系,公益性业务依区域政策采用政府补贴的形式,收益性业务则参与市场竞争,两类业务独立核算,以确保投资人合理的收益回报。

4、组织结构。察布查尔职业教育学院是察布查尔投资发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后期伊泰公司、合作高校将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入股察布查尔职业教育学院,学院与各高校通过成立“合作办学项目公司”的形式展开合作,各项目公司间独立运营。

察布查尔职业教育学院以“一校,三中心,多基地,合作办学”的模式发展。同时,察布查尔职业技术学院下设综合办公室、就业招生部、合作办学部、教务管理部、学生工作部、财务部六个辅助部门。

四、启示

PPP作为调节政府、教育与市场三者关系的一把钥匙,是改革教育领域办学模式的新举措。PPP模式能够克服传统教育供给形式和完全市场化变革的弊端,利用公私部门的有限合作方式来改善基础教育的供给效率和质量,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高质量的教育,同时引入民间资源也减轻了政府在教育领域供给的财政负担。

PPP对于促进各层次教育的发展均有多方面的意义,国家宏观层面也在创设积极、宽松的制度安排,但鉴于目前我国教育领域公私合作的政策条文尚不明朗细致,以PPP 形式进行教育供给的服务内容、范围以及私人合作者的资质要求等需要详细的评估审定。因此,教育领域成功实践PPP模式需要周密的前期规划和严谨的实施过程,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顺利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篇:公私合作模式(PPP)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摘 要】公私合营模式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在分析我国应用PPP模式的现状及其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对于PPP模式的应用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 进而对我国应用PPP模式提出可行性建议。希望对于我国PPP模式的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以及进一步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意义。

【关键词】公私合作(PPP);现状;问题;建议

一、公私合作模式的含义

公私合作制的概念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为政府提供了新型的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方式。目前,公私合营制在世界各国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筹发展,而且已经由初级阶段的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向能源、环保等深层次领域发展。公私合作制在全世界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自公私合作制被提出以来,受到了越来越多地运用、关注和探索。被誉为“民营化大师”的萨瓦斯教授将PPP这个概念归为三个层次:首先,它在广义上指公共和私人部门共同参与生产和提供物品、服务的任何安排;其次,它指一些复杂的、多方参与并被民营化了的基础设施项目;再次,它指企业、社会贤达和地方政府官员为改善城市状况而进行的一种正式合作。

联合国培训研究院对于PPP的定义认为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倡导者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第二是为了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公共和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进行大型的公共项目的实施。学术界对PPP的定义还有很多不同的版本,但笔者认为PPP模式都是公共部门(Public)和私营部门(Private)建立合作伙伴关(Partnership)共同承担公共设施的建设及公共物品的提供。 完备的公共基础设施, 对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面对社会需求迅猛攀升,政府财力不足的局限,尤其是受到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完全由政府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融资、管理、设施维护等事务使得政府财政捉襟见肘。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有效改革,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以便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采取公私合作的PPP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将适度的市场竞争与政府规制相结合, 可以在实现社会福利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利润, 同时也能够增强公共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以北京地铁2号线运营为例

(一)理论依据

1.公共产品理论:轨道交通属于准公共物品,为私人部门提供准公共产品提供了理论基础。

准公共物品是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公共物品,具有可分割性,

适合由政府和市场结合的方式来提供,外部性较为广泛。而作为轨道交通,具有不完全竞争性,不完全的排他性和自然垄断性。

2.科斯定理:由于轨道交通属于准公共物品,所以在维护和运营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外部效应,所以让港铁拥有地铁4号线30年的使用权,会提高4号线运营维护的效率,使负外部效应转化为正外部效应。

3.政府管制理论:公私合作制的基础在于双方在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过程中,都具有独特的优势,如果只注意到公司合作制的融资、盈利功能而忽视合作、协调的应有之意会使政府的职责定位得不到重视,从而使公共服务的发展偏离轨道(唐兴霖、周军.公私合作制(PPP)可行性)。

所以,公私合作制要求政府扮演与其提供的公共产品职能和责任相匹配的监管者的角色。

4.项目区分理论: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和特征,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区分管理。根据项目的属性决定项目的投资主体、运作模式、资金渠道及权属(唐兴霖、周军.公私合作制(PPP)可行性)。

可以看出,轨道交通属于准经营性项目,具备公私合营制的条件。

三、国内PPP模式的应用现状

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率,从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就开始了尝试在城市供水、节水、供气、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城市绿化等公用事业当中引入非政府投资,并在2003年前后在全国掀起了公私合作的浪潮。公私合作制(PPP)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一条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有效途径,国家越来越重视公私合作制(PPP)改革。

相关资料显示:2002年,成都市政公用局将6条公共汽车线路的特许经营权进行拍卖;深圳市在水利、燃气、公交、电力等领域进行国际招标,实行特许经营。

2004年底,五家试点公用事业单位完成了招募引资工作;广州市政府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项目法人招标、BOT、BOR等方式,允许个体、私营经济主体投资经营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站场、停车场、生态修复、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污管道、电力、绿化、园林、道路、能源、水利、公共信息网络、公共文化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上海友联联合体获得了上海市最大的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厂20年特许经营权,负责此项目的融资,建设以及20年特许经营权内的运营管理。

2005年以来,北京通过实行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有10个项目实现市场化融资50亿元;通过向国内外公开推出387个北京奥运经济招商项目,签订协议55项,协议金额达223亿元。

到2008年的总投资达2300多亿的公共事业项目中的大多数,都将以项目法人招标(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总体来看,PPP模式已逐渐被国人接受,国内对PPP的认识也正在逐步提高,并且愿意尝试这一模式。但是由于PPP模式引入的时间并不长,在应用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尚需要完善和改进。

四、PPP模式在我国公共设施建设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的适用于PPP模式的法律法规

PPP项目实际是在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和合约的约束下运行的。但现阶段中国尚没有成文的关于PPP应用的法律法规。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较早,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针对项目BOT而不是针对PPP模式制定的,而且多为部委规章或地方性管理条例,这种开放式的构架不利于国家对PPP项目的统一管理,而过多的管理办法也可能出现相互矛盾。同时,对于PPP项目运作过程中的诸多具体问题等均未涉足,客观造成国际上PPP项目融资的一些惯例和做法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相冲突的。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是制约PPP模式在中国发展的主要障碍。

2、政府在公共设施建设中占主导角色

目前,在我国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部门身兼直接投资者、直接经营者和直接监管者的三项职能,很容易在具体的工作中产生混淆。政府的职能混淆为发展公共事业带来许多不利。

3、在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低效与寻租现象普遍

由于政府自身的运行以及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存在交易成本,且政府系统缺乏明确的绩效评估体系, 因此在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常会出现“政府失灵”的现象。政府官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公共产品在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时也难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寻租”现象。比如,由于现在还没有一套统一的流程规范,因此,政府官员有时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为PPP 模式在应用过程中设置繁多的名目以获取更多利益,从而造成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低效。

4、私人部门融资存在障碍

相对于其他投资主体而言,私人部门在融资上表现出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以及融资规模小的缺陷,使其在参与公共事业建设中处于不利地位。私人部门的融资困难,严重地制约了私人资本投资于公共事业项目。另外,PPP项目风险的分配难以达成一致。PPP模式在实际的应用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往往就项目中风险的分配难以达成一致,大大延长了双方谈判的时间和增加了交易成本。

五、国外PPP模式的经验借鉴

英国作为PPP模式的发源地,是采用该模式的最典型、最前端的国家。在英国,采取PPP模式进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取得了不俗的成绩:80%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工期完成,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时间最长没有超过4个月,而常规招标项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同时,80%的工程耗资均在预算之内,20%超过预算的是因为政府提出调整工程方案,而按一般传统招标方式工程耗资在预算之内的只能达到25%。

目前,基于PPP 模式的投资项目已经贯穿英国政府活动的各个领域。按照英国的经验,适用于PPP模式的市政工程的范围被确定为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卫生(医院)、公共安全(监狱)、国防、教育(学校)、公共不动产管理等。这项划分对于PPP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都起到了指导作用。美国是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各项品目众多的法律条款是美国社会各项生产活动的前提和保障,也是美国运用PPP 模式进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一个亮点。美国政府将建设城市公共设施的有关项目通过合同承包给私人部门进行,由私人部门进行生产与经营,其产品由政府购买。合同贯穿于PPP 模式施行的整个过程,通过合同来确定利益相关方的权责划分以及利益分配,将各方的诉求以清晰的合同

条款加以明确,可以减少纷争,简化流程,具有法律保障效力。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在如何完善合同法等方面都有借鉴意义。

日本积极发展第三方部门,引入了市场竞争,提高建设城市公共设施的效率,对如何完善发展中介组织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同时,其PFI法案中对于事前的风险评价以及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权则划分,极大地推动了PPP模式的成功运用,也值得我国学习。

对我国来说,私人部门参与城市公共设施的供给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通过公私合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双方的不足, 使城市获得长远的发展。PPP模式在国外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城市公共设施的供应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对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供应准公共产品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六、PPP模式在我国公共设施建设中应用的改进建议

结合目前PPP模式在我国应用存在的问题和国外的先进经验,PPP模式的应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是PPP 模式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项目风险的有效措施。PPP 模式涉及担保、税收、外汇、合同、特许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复杂,文件繁多。作为项目运作的监督者和指导者,政府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有必要建立一套执行PPP 项目的规范化、标准化交易流程,对项目的具体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确保项目运作全过程公开与公正。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

2、转变政府角色定位,合理界定公私作业边界

2010年5 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城际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新36条”对民间资本进入绝大部分行业投资不再限制,但真正操作起来,仍然困难重重。在公共服务领域,民间资本多受歧视,常常遭遇不切合实际的技术条件、人员资格、注册资金等进入这些领域的实际门槛。即使在为数不多的PPP 模式实践中,多把机会给予外国投资者,严重制约了国内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意愿和可能性。

政府应由过去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角色,变为与私人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对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监督指导以及合作者的角色。

3、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是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当然,通常一个基础设施的投资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收回,所以政府也必须建立一个适合项目长期发展的程序,并有一个相应的监管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运用PPP模式进行我国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过程中, 所有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必须都要纳入监管的范围。因此,应该确立一套良好的审计、监督体系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灰色地带加以监控,确保PPP模式能够健康有效地应用实施。

4、完善投资市场

采用PPP模式,需要长时间评估,进行复杂的合同谈判,实现合理的风险分担,并实行有效监管来防微杜渐。因此,政府推进PPP模式非常需要专业机构的支持。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参与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对项目的运作提供技术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具体专业化的服务。

5、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是PPP 模式的核心环节。在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会遇到不同的风险,原则上,风险应由最能控制风险发生的一方承担,属于经营活动自身产生的,由投资者承担,而超出投资者控制范围的风险,如法律风险、利率风险等,则应由公共部门独立承担,或由公私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分担。

6、放宽政府扶持政策

PPP模式推广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退出基础设施领域, 不是简单“国退民进”。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 不仅要欢迎国际大型的私营部门和财团参与, 也鼓励国内一些有实力的私营部门参与进来。政府应出台优惠的特许权政策, 比如允许投资者进行广告、商业及房地产的开发, 让投资者确实感到有利可图, 这样才能真正吸引外资。

7、加强人才培养

PPP模式的实施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PPP模式操作复杂,需要懂经济、法律、财务、合同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方面的人才。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拥有大量的技术人才,但是缺少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人才。在我国PPP模式尚属新生事物,并具有国际融资项目的性质,我们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因此要着重加强复合型、开拓型人才的培养,增强私营企业或外商的投资信心,确保项目立项、签约、实施能够高效率地完成。

七、结束语

在公用事业领域中加强推广应用公私合作制,是已经得到了学界认可并被实践证明了的成功做法。然而,对于公私合作制在哪些具体性质的项目上适宜采用、对具体项目应该使用何种类型的合作方式、在实行公私合作制之后如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实行公私合作制的项目当中如何防止私营企业的垄断行为、如何在公私合作制当中保证政府的高信用度、政府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采取怎样的监管形式参与运营,如何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等问题,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和解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依然任重道远。政府在实行公私合作制项目当中所扮演的角色问题,政府在公用事业改革领域中的有效管制问题,这是有待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的重要现实问题,同时这也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第四篇:PPP模式在项目识别阶段需要注意的难点要点

识别阶段是PPP项目的一个起始阶段,这一阶段更多的是“判断”,判断一个项目是否适合采用PPP的模式。这种判断从计划到论证,从财政部门、行业主管到社会资本都需要判断项目本身与PPP模式的契合度。如果契合度比较低,那么就不用再花太多的精力硬套PPP的模式,转向其他模式可能是一个更有利也更经济的选择。

对项目自身的判断,源自于对这个行业有一定的认知。首先我们通过总结近期的PPP项目实施情况,判断行业发展的趋势;其次我们需要对识别阶段的一些定义、概念易于产生分歧之处进行解惑,避免错误的理解和使用PPP模式;最后落实到执行层面,当一个项目经过初步判断具有使用PPP模式的条件和基础,应当由谁来推动相关的工作,使项目顺利进入准备阶段,可能是本阶段最为重要的现实问题。

(一)趋势判断

1、PPP项目目前的推进情况总结

当下的PPP主要处于探索阶段,在推进过程中呈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从央地层面,中央层面高度重视,地方层面存在运动化、形式化倾向

中央层面,财政部、发改委、住建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PPP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指导意见,宏观上为PPP的顺利实施奠定了政策基础;在地方层面各级政府(或成立PPP中心)与相关部委对接,但需要关注的是,在微观层面的对接过程中很多项目没有经过严谨科学地论证,人为忽视了识别阶段的重要意义,采取跳过的方式匆忙上马,更有部分在建项目从原先的BT改头换面为PPP,这既是明显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也反映出了非理性一阵风式的运动化与形式化倾向。

(2)从行业领域看,PPP项目主要落地于五大领域

在具体实施上,目前的PPP主要集中在环境治理、区域开发、轨道交通、市政工程、医疗养老这五大领域,其中环境领域由于前期的项目积累多,自身盈利能力强,PPP项目进展较快;而基于中国的城市化发展对轨道交通的巨大需求,轨道交通领域也成为了本轮PPP发展的一个重点。

(3)从项目属性看,经营性项目受热捧

在项目属性方面,PPP项目主要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三类,目前在实践中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具有稳定现金流、盈利性较强、收益能完全覆盖成本的经营性项目,而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由于原有付费机制及管理制度的局限性,盈利性不强,缺乏使用者付费的基础,如果没有创新的模式支撑,必将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的压力,导致很多地方在统筹考虑之下不得不“忍痛割爱”选择放弃。

(4)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公有制主体参与为主

在所有制方面,目前PPP在实践层面主要为地方政府平台、央企、国企等公有制主体间的合作,私营企业参与较少,这一方面因为前期项目合作主要以国企为主,项目参与主体存在承继性;同时也因为私营企业前期遇到的玻璃门和弹簧门对本轮公私合营存在一定顾虑。当然环境治理领域是比较特殊的,其本身高度的市场化,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在行业中占据了较大的份额,因此这一领域的公有制并不占主导地位。

我们在全国各地接触并辅助实施了大量PPP项目,对部分地区有着深入的了解。近期受河南省财政厅PPP中心邀请,参加了河南省第一批29个PPP项目的督导推进、第二批PPP项目的初步审查以及协助完善方案上报的工作。结合其他区域的现状和实际工作,我们所了解的PPP项目的签约率并没有市场传闻的那么低。以省级推介的项目为例,约1/3的项目基本落地签约,1/3的项目年内有望签约,剩下的1/3的项目签约的可能性比较小;如果是市级层面推介的项目,签约率可能要略低于省级。

2、在中国的城镇化建设道路上,如何理解中国在现阶段大规模推动PPP

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的城镇化率为54.77%。从城镇化(或者说城市化)的一般发展规律来看,我国已经步入了中期发展阶段,城镇化的“速度”和“质量”成为了当前阶段的主要矛盾,传统的“政府单一拉动”不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多方协同参与”已成为必然趋势。尤其是当城镇化率超过50%时,应通过结构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从粗放式的发展向集约型发展转变,这一点也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重点提及的。因此,在这背景下大规模推动PPP主要基于以下动因:

(1)发挥政府的社会动员力量,动员全社会资源与力量投入城镇化的后半场,同时也充分体现社会各方在新型城镇化中的利益与诉求,避免资源错配。

(2)在城镇化上半场,由于政府的单一及超前投入过多,使政府面临着存量债务过大(更多的体现为隐性债务)和债务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与债务风险。社会资本的介入可减少政府在下阶段城镇化中资金投入的绝对量,并通过PPP机制调整债务结构。

(3)现阶段,政府职能转变和国企改革有目标无路径,PPP的推进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治理结构调整与国企改革。其中财税体制改革既为PPP提供了政府支付基础,同时也将在PPP演进中更趋合理。

(4)中国当下的社会资本是有一定能力参与到城镇化的建设中来,但缺乏直接的投资渠道与投资机会,以往的社会资本只能通过间接的渠道(如证券市场)或BT、BOT等形式参与一些经营性、明确约定收益或承诺回购的项目。而PPP中使用者付费与政府财政补贴机制的完善与推广,赋予了社会资本更多的参与空间和投资机会。同时,城镇化推进将产生更多产业与投资机会,配合证券市场的改革,必将为社会资本的发展配上产业与金融的双翼。

3、在中国的现行政府构架中,由哪个部门主导PPP

财税体制改革,作为本轮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棋局上谋划的。《预算法》的修订作为重要标志,明确了现代财税制度的改革方向,如: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等。

以往地方政府债务多以“城投债”的形式表现,“城投债”是由发改委审核,并未纳入预算管理;未来无论是政府发行债券,还是PPP项目所涉及到的政府补贴,都要纳入预算管理,那么由财政部主导PPP项目顺理成章。

对于地方政府,PPP模式的核心是应当改善债务结构、化解债务风险,这里的债务结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将短期负债转向长期负债,并且从较长的周期化解分摊风险,而非简单的推迟风险。从财政部发布的《指南》中也能够看出,PPP模式以财政投资预算跨年度试算平衡为基础,财政资金从“补建设”转向“补运营”,更加重视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

当然在现阶段,几乎所有的PPP项目都处于识别和准备的过程,也就是处于PPP项目的“立项”环节。在经济“新常态”的转型过程中,发改委需要统筹的是经济与社会的转型发展。PPP不仅仅是一种投融资模式,更多的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联姻”,共同携手致富的过程。这个度需要准确衡量,条件过于苛刻不利于转型的成功,过于宽松又会导致非系统性风险大幅攀升。因此在这一环节,发改委仍然需要对整体进行统筹安排,也就出现了发改委在其门户网站开辟PPP项目库专栏,公开发布PPP推介项目的情况。

(二)概念解惑

4、什么样的项目适合以PPP的模式操作

按照财金76号文中的说明: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这些项目在现阶段更加适合PPP。例如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轨道交通(地铁,有轨电车),养老医疗等项目。

在实践中,这四个方面的要求都是相对的,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或门槛。在识别阶段只能基础的判断出具有灵活的调价机制、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这类项目采取PPP的难度会比较低;而纯公益性、缺乏市场竞争的项目,则需要各方主体审慎对待,不可用其他类型的项目经验直接套用,而是需要思考如何通过创新,使自身满足或具备这样优秀的条件。

5、存量项目是否能采取PPP模式运作

存量项目是可以采取PPP的方式运作的,目前实施PPP的很多项目都是存量项目。

以河南省为例,6月河南省发布了《河南省PPP开发性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对运用PPP模式改造的存量项目和新增项目给予支持。 基金主要提供两方面的支持,资本支持和技术支持。

对于新增项目,基金按照项目公司中政府出资部分的30%给予资本金支持,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0万元,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项目最高支持5000万元;对于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改造的,基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基金采用股权为主方式投入PPP项目。

技术援助分两种形式。一是前期费用补贴。二是项目奖励。列入财政部全国示范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00万元。

(三)操作指引

6、谁能发起PPP项目,应当向谁提出

按照指南的要求,政府方和社会资本都可以发起项目。

政府发起是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向财政部门申报。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在实践中,我们深入参与了某省的PPP项目识别阶段的各项工作。通常PPP项目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下属的平台公司或社会资本发起,向当地的财政部门申报。如果是省一级向下主导PPP项目的地区,是由市/县级的地方政府,委托当地的财政部门,向省PPP中心申报,省PPP中心会通过筛选和分类,建立三个“库”:示范库、推介库和备选库,重点支持示范库和推介库的项目,例如给予省级的财政补贴等。

7、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实施机构

发改委2724号文对实施机构进行了描述:实施机构是由政府确定,作为PPP项目的实施主体,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其中实施机构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即作为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的流程选择合作伙伴,同时负责资格预审、谈判、最终确认等工作(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宜)。

关于哪些主体能够成为实施机构,在财政部76号文中,“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发改委2724号文也提出“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

综上,只要是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运营公司、其他相关机构(平台,地方国企)均可作为实施机构。

但是我们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现,部分职能部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若作为实施机构,可能直接参与到项目的经营中,同时又承担了项目的监管、考核等职责,存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风险。因此建议将实施运营和监管考核分开,由两个主体分别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以确保政府简政放权,不过度干预市场。

8、立项阶段《可研》的必要性,没有可研是否会影响下面工作的推进

这里的《可研》全称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报发改委立项审批中重要的支撑性报告。

在财政部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提到了,在项目发起阶段,“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可以看出新建项目是必须要提交可研的,而存量项目因为已经立项,实际上也是提交过可研的。在《合同指南》中也提到了“如包含工程建设的合作项目,应明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求”。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可研是项目立项的依据,如果没有可研,项目不能通过立项,是否采取PPP都不可能实施。

现实情况是,各地都在紧锣密鼓的推动PPP项目,如果严格按照程序一步一步的实施,那么很可能错过一段时间的政策支持。以我们在某省操作的大量案例来看,通常是《项目建议书》报发改委审批确定立项之后,可以先提交PPP的初步实施方案,与可研同步推进,最终仍然需要可研来确定项目的边界条件、准确参数,作为调整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缺少可研会导致项目流程不完备,实施方案(或初步实施方案)依据不充分不准确,无论是业主方、社会资本,还是咨询机构都应当清楚其中存在的风险。如果按照非常规的流程推进项目,在具体操作实施中,需要向省级的相关部门了解清楚各项工作的要求,确保进一步降低风险。

9、《初步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哪些部分是重点

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的附件部分,给出了《初步实施方案》的模板,重点包含了四个部分的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初步实施安排、财务测算。

其中核心和重点问题在于,拟采用的运作方式以及收益分析。其中运作方式不仅包含了PPP的投融资方式,还包含了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即我们所说的交易结构。虽然在初步实施方案中并不会写的非常深入,但要求表述的比较清晰和全面。因为只有运作方式确定了,后续的收益分析才能有所依据。

收益分析则关系到项目后续的付费方式,以及是否具备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通常PPP项目需要灵活的收费机制,既能保证项目具备一定的收益性,又不能导致项目收益过高。在此阶段,各项条件尚未成熟,建议在收费机制上多留一些空间。有些地方在设计项目收费机制上简单粗暴:“完全使用者付费,政府不支付任何”,这会对项目产生极大的制约,很可能导致最终吸引不到社会资本,完全无法实施。

10、项目的合作期限如何确定

项目的合作期限应从三个角度考虑:上限、下限以及取值。

上限——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经营周期不超过30年。因此PPP的项目若涉及特许经营部分,原则上不应该超过30年。但如果采用BOO的模式,则理论上不用考虑合作年限,因为无需移交。

下限——财金[2015]57号文中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因此合作的最低年限应控制在10年以上,以符合PPP项目“补建设”向“补运营”的核心要求,同时避免项目被认定为“采取变相的BT方式”。

取值——在10-30年之间,应当通过行业一般标准、参考其他类似项目、分析本项目的投资收益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意愿、与投资人具体的谈判等,确定具体的合作期限。对于一般的项目,长期合作与短期合作的区别在于:长期合作可以显著的降低每一年的财政压力,但是因为年限拉长,财政总体支出的金额可能会有所增加,周期拉长带来的风险和不可控性也会增加;短期正好相反。

第五篇:中国PPP的发展历程

大岳咨询公司 金永祥

十八大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PPP(即公商合作)模式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财政部楼部长指出:“在当前创新城镇化投融资体制、着力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积极推动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推广使用PPP模式,不仅是一次微观层面的操作方式升级,更是一次宏观层面的体制机制变革。”

当前PPP成为了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工具,在中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此重要的历史时刻,回顾PPP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将能对吸收PPP适于中国国情的知识积累并推动PPP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引入中国,PPP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现在进入了第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阶段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1993年是我国PPP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探索阶段。 探索阶段的出现有两个背景:第一,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吸引了很多境外资金进入我国,其中有一部分资金尝试性的进入了基础设施领域。第二,80年代中期中等发达国家出现了债务危机,为了推动经济继续发展,土耳其首先出现了BOT模式,然后被其它发展中国家效仿,香港商人也把这个概念带入了我国。

此阶段,我国没有与BOT直接相关的法规,也没有规范的审批程序,地方往往向中央主要领导汇报并获得首肯后执行。

探索阶段的代表项目有深圳沙角B电厂BOT项目、广州白天鹅饭店和北京国际饭店等。沙角B项目作为BOT受到了国内外广泛认可,并已在15年特许经营期满后于2000年成功移交给当地政府。由于项目时间较早,文件较简单只有几页纸。项目的外商是广东华侨,其在商业因素外还有回报家乡的意思,这也是在合同简单条件下项目能顺利执行的原因。当然,项目也留下了一些教训。比如,投资商是按照特许经营期限进行项目设计的,很多设施在移交给政府后需要重新建设,这个经验在1994年北京做BOT研究时被写进了报告,后期大岳咨询公司做的BOT项目中对移交时项目设施的状态都做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

探索阶段的项目都是投资人发起、通过谈判和政府达成一致的,没有招标过程。这些项目也是地方政府自发进行的,没有中央政府的关注、总结和大规模推广。

第二阶段—试点阶段

1994年到2002年是我国PPP发展的第二阶段—试点阶段。本人是在这个阶段开始研究和从事PPP工作的,迄今20年。国内学术界较早研究PPP也是从这个阶段开始的。

试点阶段的工作是国家计委有组织地推动的,这点与探索阶段不同。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以及当年底召开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199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国家计委开始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包括BOT可行性问题。1993年底国家计委官员下海成立了博拓投资公司,其英文就是BOT。博拓公司成立后开始运作北京的京通快速路BOT项目,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成功,最后首创公司代表政府投资建设。1994年国家计委选择了五个BOT试点项目—广西来宾B电厂项目、成都第六水厂项目、广东电白高速公路项目、武汉军山长江大桥项目和长沙望城电厂项目。当年底又有一批国家计委官员下海成立了大地桥基础设施投资咨询公司,其英文名Bridge Of Trust的缩写也是BOT。大地桥成立后开始为来宾B电厂项目做准备,1995年5月来宾B获得了国家计委的批准。由此可以确定1994年是BOT试点项目的起点,可以称为中国PPP元年。

1995年8月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试点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个通知是试点项目启动之后颁布的,从通知中可以看出,第一,试点的重点是电力和交通项目;第二,以外资为主。后来地方政府推出自己的BOT项目时,无论水务、燃气和区域开发等领域的项目,还是内资参与的项目,也是以这个《通知》为法律依据。在试点期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曾帮助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准备了一份《BOT法》草案,但最终不了了之。

1994年北京市计委立了一个课题研究BOT,本人有幸担任这个课题组的组长。当时经费有限、专家缺乏、资料少,但研究还是取得了较好成果,出版了《BOT项目指南》一书。应该说,当时取得的认识非常重要,对北京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启发和参考作用。1996年本人到大地桥公司担任了半年时间的顾问,当时正值来宾B电厂BOT项目的谈判,我全程参与了谈判,在和项目国际顾问及国际投资人的接触中,做课题研究期间的很多谜团逐步解开了。

除了国家的试点项目外,各地政府也推出了一些PPP项目,比较典型的有上海黄浦江大桥BOT项目、北京第十水厂BOT项目、北京西红门经济适用房PPP项目、北京肖家河污水项目等。大岳咨询公司1996年底成立后,作为英国泰晤士水务和日本三井物产联合体的投标顾问参加了成都第六水厂BOT项目的竞标,后来较多参与了地方BOT项目的咨询。严格讲,这期间的地方BOT项目也是试点性质的,BOT没有成为地方常规的投融资方式。1997年大岳咨询联合国家计委投资司副司长戴公兴,结合北京BOT课题研究成果和国家计委BOT试点项目经验编写出版了《BOT项目运作手册》,时任国家计委副主任郭树言担任名誉主编并题词,这本书成为了后期各地运作BOT项目的指南。

国家和地方的BOT试点项目涉及的行业很多,包括电力、自来水、污水、燃气、大桥、区域开发等。这些试点项目有的成功执行了,有的在运作或执行时失败了。无论成败,都为后来的BOT项目运作积累了重要的知识。我国PPP文件形成的脉络基本是:来宾B电厂—成都第六水厂—北京第十水厂—肖家河污水处理厂—西红门经济适用房。其中前两个项目侧重的是国际经验的引进,后三个项目的重点是国际经验的消化和本土化,其中第十水厂项目相当于从引进向消化的过渡,这些本土化项目的合同文本直到现在仍被广泛参考,起到了准标准文本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第十水厂BOT项目。尽管它后来经历了工业企业外迁、密云水库没水、申奥成功引起引水管道改线、南水北调上马、欧盟成立导致英国企业回防、法律变更等历史事件,但在我国BOT发展史上这是改变历史的支点项目。该项目是汪光焘担任北京市副市长时主持的,前期非常规范顺利,招标效果非常好,水价只有预测水价的三分之一,这个结果使汪市长强烈意识到公用事业改革势在必行。在第十水厂草签协议后,汪市长主张对第九水厂进行市场化改革,大岳继续担任项目顾问。在第九水厂项目方案完成但没有实施时,汪市长调任建设部部长并很快启动了市政公用市场化改革工作,我们协助建设部城建司于2002年底完成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该文件的发布使BOT从2003年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三阶段—推广阶段

2003年到2008年是PPP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推广阶段。

2002年十六大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为PPP的推广提供了理论基础。十六大精神是建设部2002年底出台《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大背景,汪部长个人因素是这个文件由建设部而不是其它部委出台的原因。随着PPP项目的推进,建设部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包括2004年出台的126号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及各地出台的特许经营条例是这一时期开展PPP项目的基本法律依据。

借指导意见的东风,2003年全国各主要城市掀起了PPP的高潮。2003年春天发生了SARS,为了完成当年的经济指标各地又临时推出了一批PPP项目。从大岳咨询公司提供PPP咨询业务的发展情况能够感受到当时市场的火热程度。2003年大岳进入了七八个省会或者副省级城市,同时进行的PPP项目从以前每年3个左右直接超过了10个,项目经理出现短缺,大岳现在的总监有一半是从03年开始担任PPP项目经理并成为中国PPP咨询领域领军人物的。此后大岳的客户范围每年都会增加三四个中心城市,到2008年同时进行的PPP项目在30个左右。推广阶段PPP项目最多的是污水,当时正赶上全国各地建设污水处理厂的高峰,自来水、地铁、新城、开发区、燃气、路桥项目也都有。比较著名的PPP项目有合肥王小郢污水TOT项目、兰州自来水股权转让项目、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北京亦庄燃气BOT项目、北京房山长阳新城项目等。用目前PPP的概念来看,当时PPP项目很多,但第一个官方称PPP的是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

在此阶段,市场经济特征非常明显:第一,外企、民企、国企同台竞争;第二,项目竞标过程公开透明,竞争达到白热化;第三,溢价频出,效率提高的改革效果开始显现;第四,传统企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主动改革的积极性提高。尽管多数项目是成功的,但由于PPP项目数量增加很快,有些地区思想不够开放、项目运作方法不够科学,也出现了一些失败案例。

2007年开始国内出现了一股思潮对改革进行反思,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很大争论。由于PPP领域的失败项目,市政公用行业的个别老同志也开始反思市政公用的市场化改革并提出了质疑,在“铁证”面前主管部门也开始犹豫,市政公用市场化改革开始降温,甚至“市场化”这个词汇变得非常敏感,西安自来水市场化改革终止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受兰州自来水改制成功的影响,2007年西安自来水公司管理层开始积极谋划市场化改革,大岳咨询被聘为顾问。业内个别同志认为应该阻止西安自来水的市场化改革,否则整个自来水行业的国有体制将会受到冲击。他们一方面指责威立雅等国际水务公司,另一方面以供水安全为由影响当地主要领导,最后西安自来水改革终止。尽管没有威立雅等国际公司在中国严重违约的记录,而且兰州、深圳等自来水市场化改革的效果很显著,但西安自来水终止改革以后,市场化在水务行业被认为是行不通的,甚至有一次在国家发改委开会时一位行业人士提出如果威立雅投毒谁负责。

应该说,在PPP推广阶段市场经济取得了胜利,大规模的改革出现几个失败项目是正常的,业内人士反思改革也是可以理解的。与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进行比较,市政公用行业这个期间的改革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比任何其它行业的改革都规范。业内的研讨会层出不穷,媒体高度关注,大部分中心城市的PPP项目在运作时都会聘请咨询公司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教训,竞争公开透明。曾经一度人们对高溢价出现过担忧,回头看在市场启动初期出现一定过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重新定位市场不可缺少的阶段,从结果看王小郢等项目的溢价并没有影响投资人的回报水平,兰州自来水的溢价虽然没有达到投资人的预期回报,但主要原因在于价格改革滞后。只要兰州自来水价调至省会城市中等偏下的水平,投资回报就能满足要求,溢价完全是效率提高的体现。后来国内一直提“转换发展方式”,让我看,市政公用行业转换发展方式就是应该回归到这一阶段的发展方式上来。 第四阶段—反复阶段

2009年到2012年是我国PPP发展的第四个阶段—反复阶段。这段时间是我国城市化发展最快的几年,鬼城、市政不配套等问题也是在这个阶段暴露出来的。

2008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年底我国推出了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2009年成为PPP受冲击最严重的一年,大岳提供咨询的很多PPP项目都停止了。比如中部一个省会城市的地铁项目完成了PPP方案,本来需要100亿资金,后来国内三家国有银行自担风险给项目贷款100亿元;沿海一个计划单列市的引水项目当时正在准备PPP方案,忽然我们项目组找不到客户了,他们全都到北京来等大馅饼了,资金轻松解决。银行无条件提供贷款,有的为了放贷甚至送礼,像一场洪水淹死了所有农作物一样,社会投资主体彻底失去了讲条件的资本,PPP生态遭到了破坏,有些执行中的PPP项目被政府提前终止了。

四万亿刺激计划的弊端很快暴露出来,政府再次开始重视民间投资,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国36条。而2009年以来外资受金融危机影响投资能力减弱,银行担心私人老板跑路等原因导致私人资本也很难得到银行授信,私人资本和外资犹犹豫豫,新36条的效果不明显。

这个时期,国企尤其是央企拿到了银行大量授信,据说有些企业的授信额度超过了1000亿,其中一部分用于向私企放贷。渐渐的地方与央企对接开始流行,央企成为了如火如荼城市化运动的重要角色,央企参与的很多项目都是以PPP方式进行的。央企成为主角改变了PPP的规则,既然是对接,那么地方书记、市长和央企董事长、总经理吃饭时定的调子就是PPP的准则,竞争、透明等市场规则退居二线。以前做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这个阶段开发一个新城或一个新区写几页纸说明就行了。

当然,这个阶段有些地区还是比较规范的,继续推出了一些竞争性PPP项目,私人资本、外资和国资同台竞争。如大连垃圾处理PPP项目经过充分竞争,垃圾处理费每吨只有50多元。央企的新做法对私人资本和外资的行为方式产生了很大影响,他们一方面向央企学习寻求规避竞争,另一方面也寻求与国有资本的合作以利用其优势。这个时期的PPP市场没有出现充分竞争、溢价频发的火爆场面。

尽管没有政策禁止私人资本和外资的进入,但由于国企特别是央企在强大政府资源支持下的做法,使私人资本和外资无法参与竞争,社会上出现了玻璃门、弹簧门和国进民退等说法。为了促进民间投资,2012年国务院各部委出台了20多个落实新国36条的细则,客观评价这些细则没有太多新意,PPP市场也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这个阶段PPP项目是很多的,前提是把包括央企在内的国企也视同为社会投资人(Private一方)。我们粗略估计到2013年全国PPP项目有7000到8000个,其中很多项目没有公开招标,不被外界了解。大岳的业务也随着市场进行了调整,这段时间我们和所有参与城市投资建设的央企、很多地方融资平台都有过交集。大岳累计完成的PPP项目超过了400个,进行中的项目超过了100个,服务地域达到120个城市,包括30多个省会和副省级城市。

反复阶段的后期PPP市场出现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不少并购整合的案例,这完全符合市场规律,并购整合在下阶段应该还会有较大的发展。 第五阶段—普及阶段

2013年开始我国PPP发展进入了第五个阶段,这个阶段的故事正在发生。很多人对这个阶段都有很高的期待,我们暂且把这个阶段叫作普及阶段,希望PPP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种常态模式。

十八大提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为PPP的普及提供了理论基础。据传,2013年财政工作会议结束后,楼继伟部长做了关于PPP的专题报告,对PPP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现代财政体制和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给予了高度期待。进入2014年财政系统组织了多次官方PPP培训,地方财政厅局的PPP培训也接连不断。住建部和财政部结合财政体制改革开始准备有关指导意见,同时地方政府积极上报PPP试点项目。国家发改委启动了特许经营立法工作,学术界、咨询界也热闹起来,各种研讨、沙龙层出不穷,各种文章著作不断问世,最近财政部还专门成立了PPP中心。

实际上,这次推动PPP有着很强的社会经济背景。中国城市化经过十年高速发展,在取得成就的同时出现了大量问题。房价见顶,土地财政难以为继。地方债超过20万亿,还在快速增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治理需要大量资金。国有体制可以调动大量资源但浪费惊人,投资效率越来越低。参与城市建设的央企负债率快速攀升,融资和抗风险能力快速减弱。中国需要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效率、减少浪费、少走弯路一定是转变发展方式的基本内容。PPP不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可以带来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带来解决当前问题的有益帮助。

咨询公司处于PPP产业链的上游,可以比较早的感受到行业的发展变化。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大岳咨询的PPP咨询业务量明显增加,从平均每个月签四五个合同增加到差不多八个。本人作为PPP咨询专家,参加的各种研讨会、审查会明显增多。各地政府、各种机构委托大岳咨询起草政策文件、合同范本的情况也在增加。接下来,投资机构、设计建设机构、材料设备供应机构、运营机构都会逐步感受到PPP热潮的影响。我相信,PPP在很多行业会越来越普及。 在普及阶段,PPP会出现新特点。第一,并购机会增多。国家要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并购将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手段。第二,多个PPP项目同时推进会增加。多个相关项目综合考虑可以减少浪费,提高效益。第三,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做PPP的情况会增加。中国企业走出去是必然的,走出去做自己熟悉的,传播中国经验对己对人都有好处。第四,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行推广会受到新一届领导的重视,只有傻子才会允许同一种错误重复发生。

站在普及阶段的起点上,我们对PPP的大发展有所期待,比如:中国会出现一批世界级的公用事业企业、PPP在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使我国不仅没有掉进中等发达陷阱反而还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无法对特许经营立法有过高期待,因为那需要太多时日,做好PPP的当务之急是规范、规范再规范。选择投资主体要公开、竞争,政府在严格监管社会主体的同时自己也要守信,要充分发挥中介的作用少交学费,要千方百计扫除阻碍国36条落实的种种弊端。从PPP近30年来在中国的发展历程看,做好PPP工作,前景美好、任重道远,切忌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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