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参加中国ngo组织

2023-06-23

第一篇:怎样参加中国ngo组织

中国NGO(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攻略

【公益资讯】中国NGO(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攻略

登记注册一直是困扰我国非营利组织(NPO)的难题。在法律意义上,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才是被官方承认的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目前约有44万个。但有人估算,我国至少有300万个NPO甚至更多。其原因在于,受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相当多的NPO不能顺利登记,而是以工商登记、挂靠机构和草根团队等形式存在。在性质和功能上,它们同样服务于公共利益、利润不被分配,也被公认为是我国NPO的重要组织形式。

要建立一个NPO,是否应成立一个正式机构?面对各种注册形式,应该如何做出选择?在民政注册时可以采取什么策略?民政注册有哪几个具体步骤?这些都是NPO的创始人在组织创建过程中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

一、NPO各种注册形式的利弊比较

在民政部门注册为社会组织和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是我国NPO登记注册的两种主要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NPO以挂靠机构和草根团队的形式存在。为了便于它们之间的比较,下面将这几种形式放在一起进行分析。

1、民政注册:管制严格,外界支持多

民政注册的NPO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非和基金会,本文中的NPO主要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政注册的优势

有利于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支持。近几年,北京、深圳和上海等地政府推进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都要求服务供应方是民政注册社会组织,并要求评估和年检等级达到一定标准。例如,北京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要求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两年年检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

更容易向基金会申请项目资助。多数公募基金会对机构的资质要求严格,要求必须是民政注册机构。有一些非公募基金会(如南都公益基金会5.12灾后重建项目)和境外基金会(如福特基金会“好邻居”项目)不严格要求是民政注册,但强调宗旨上的公益性,需要NPO来证明自身的非营利性。

有利于建立社会合法性。民政注册机构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正式形式,确立这一资格有利于社会认同其非营利身份,从而建立社会合法性和便于活动的开展。

有机会享受税收和公共产品价格优惠。民政注册的公益组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出台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和会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前我国各地已经开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可以向政府申请一次,很多NPO已经获得免税资格。在营业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院、诊所和学校等的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由于政策落实问题,很多NPO(尤其是民非)还没有享受到优惠,在税收上与企业并没有区别,还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从长远来看,落实税收优惠只是时间问题,需要耐心等待。此外,水、电等实施价格双轨制的产品,对民政注册NPO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有利于接受社会捐赠。民政注册机构可以向财税部门申领捐赠票据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捐赠方的利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包括民非)和基金会可以向政府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个人、企业对其的捐赠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各地每年都会认定一批机构,目前已经认定的公益机构多数是公募基金会和社会团体,民非还比较少。总体来看,我国民非和大部分社团依然无法领取免税发票。

有利于吸引志愿者加入。组织的公益属性更有利于吸引志愿者的全身心投入,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法定的以非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与志愿者的志愿性、无偿性和公益性是一致的,双方在共同宗旨下有更多合作可能。

(2)民政注册的劣势

登记注册困难。在双重管理体制下,NPO需要找一个与其活动领域相关的政府机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但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并不愿意承担这样的工作。如果NPO的活动涉及到了多个政府部门主管的领域或所谓的“敏感领域”,就更难以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可以说,目前的体制阻碍了NPO的登记注册。北京慧灵智障人士服务机构已为申请民非身份奋斗了12年,2011年申请了58次都没有成功。加上登记程序繁琐,使很多公益机构望而却步。

与工商注册的比较,民政注册NPO(尤其是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日常管理及活动开展被主管机关监管,组织人事和重大活动时常会被干预,还要开展党建和参与政府活动。甚至有的政府部门将NPO当成附属机构,NPO被指派额外工作,这种情况十分牵扯精力,加重了组织负担。

对创始人的经济条件要求较高。在民政部登记的民非要有几十万元开办资金,如果跨市活动就得在省一级登记,在广东省一级登记至少要求30万开办资金,在北京市一级登记民非必须50万元开办资金,很多公益创业者很难筹集这么多资金。地方性的社会组织至少需要3万以上开办资金。开办资金相当于捐赠,机构注销时不能收回活动资金及固定资产。有的NPO创始人不清楚这一规定,在机构成立后才得知投入相当于捐赠。由于非营利属性,法律要求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不能分配利润,这会限制创始人的经济利益。这些都要求创始人具备较好的经济基础。

(3)民政注册的几种类型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两种主要注册形式。二者有不同的性质,社会团体是人的集合,是公民之间的自由结社,实行会员制,组织结构比较松散。民非是向社会提供某种服务,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在登记审批方面,社会团体的成立审批更加严格繁琐,严格遵循同一区域内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组织不予批准、“一业一会”,并且比民非多了申请筹备环节,程序更复杂,民非(如培训学校)的登记要容易一些;在经费来源方面,社会团体可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开会费收据,民非不能收取会费,只能以捐赠形式;在机构设立方面,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非,民非不能举办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民非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在民非中,按承担民事责任不同,其登记形式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形式。有的地方如北京只允许注册为法人一种形式,有些领域则要求必须注册为法人。比较而言,注册为法人后,将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利于开展对外经济活动,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体和合伙形式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注册资金方面,一般是个体性质的民非注册资金比合伙、法人性质的要少;在治理结构方面,法人形式的是理事会有决策权,合伙和个体是出资人决策;在财税方面,个体和合伙不能领购和开具税务发票,进行经济往来时比较麻烦。在实际的登记数量上,登记为法人的有大约一半,主要原因是某些类型的民非(如民办学校)只能登记为法人,登记为个体的将近一半,登记为合伙的非常少。综合考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民非最好登记为法人。

2、工商注册:优惠较少,双重身份问题

为数众多的NPO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在理论上企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一个独特现象。很多知名NPO都是工商注册的,如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北京慧灵智障人士服务机构。

(1)工商注册的优势

无须寻找业务主管单位,只要满足资金、场地等基本要求就能登记。可通过中介公司代理,注册快捷。便于开展经营性活动和投资,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扩大组织规模,一些自称为“社会企业”。与民政注册相比,受政府干预和约束小,独立性和自主性强。

(2)工商注册的劣势

由于不是法定的公益组织,不能享受税收和公共产品价格优惠。在企业身份下,捐赠要按规定申报纳税,按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教育附加税和城建税等。因此,尽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与普通企业税费标准相同,如操作不当则容易造成纳税违规。在2009年“公盟”事件中,“公盟”来自耶鲁大学法学院和另外一家公司110余万资助款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没有交纳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同时也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对公盟的处罚中,罚款总额达到142万元。

在很多情况下,存在双重身份和双面体制问题。它们在法律身份上是企业,实质上是非营利组织。有的机构在企业章程中突出非营利性,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一份章程补充协议,明确规定限制利润分配、解散后资产归属等要求。但是,经常的情况是,有些机构有企业章程,还有一套内部适用的非营利组织章程。例如,农家女有两套章程,一个是注册时使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另一个是按NPO发展模式制定的,是实际执行的章程。前者虽然是名义上的,但却具有法律效力,后者在实际运作中并不受法律保护。在双面体制下,它们在组织结构、决策体制和财务管理上,实行不同于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与非营利会计制度并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混乱。由于非营利章程并不受法律保护,存在注册资金、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界定不清的问题。在两种情况下,这一问题更加凸显:一是机构同时有工商和民政两块牌子,在场地、人员和业务上都是一体的;二是机构原为工商注册,在向民政注册转制过程中,资产归属没有明确规则。

很难申请到政府和基金会的资助。例如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的身份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没有身份,尽管具有做项目的能力,但根本申请不到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支持。为了获得资金,一些NPO开始接受境外基金会资助,政府对这些机构不放心,不给予注册身份和购买服务。并且,2010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繁琐公证程序使工商注册NPO面临着境外捐赠资金断裂的危险。考虑到我国实际,现在部分资助方不完全排除工商注册机构的申请,但要求它们提供能证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材料。将来,随着民政注册的逐步放开,基金会的资助对象可能只针对民政注册NPO。

无法向政府申领捐赠发票和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能开具免税发票,社会捐赠也会质疑机构的企业身份,不利于募捐和资金筹集;企业身份影响公众认同它们的公益目的,影响组织公信力,不利于志愿者招募。

(3)工商注册的几种类型

工商注册的具体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些类型都能被NPO采用,它们之间有一些区别。

在法人资格方面,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单位,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单位。前三者的创办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的发起人(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成本方面,个体工商户没有公章及财务章,不能在银行开立公司账户;成立有限公司的成本高一些,个体、合伙企业在申请时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有限公司要求最低3万元注册资本。个体工商户比较适合于服务型NPO,可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小,如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在1998年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适合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服务类NPO。

在税收方面,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性商户,须缴纳营业税(一般为定额税)和个人所得税,虽缴税较少,但不够正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用户,税是查账征收。有限责任公司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在资产方面,个体、合伙企业的发起人财产和组织财产无须严格区分,可以混同,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

比较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治相对完善,运营比较规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优势比较明显。在资金充足的条件下,为了规避风险和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NPO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合适。

3、挂靠机构:获得合法性,缺乏独立性

采取挂靠机构形式的NPO,是指以基金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内部团体形式存在的NPO,如“自然之友”在2010年前是挂靠在中国文化书院下的绿色文化分院,“壹基金”在2011年前是挂靠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下的李连杰壹基金计划。

(1)挂靠机构的优势

与民政注册相比,寻求可以挂靠的机构要容易一些。我国对民间成立公募基金会的审批一直没有放开,为获得公募资格,很多机构选择作为二级基金挂靠在公募基金会,这样也可以获得公募资格。作为二级机构,由于与一级单位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能在社会上公开活动。在税收、公共产品价格、捐赠税前扣除和政府购买等方面,可享受与一级单位相同的待遇。

(2)挂靠机构的劣势

无法人资格,活动领域须在一级单位章程的范围内。并且缺乏独立性,与一级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在人事和财务等方面接受其监管,尤其是资金拨付及使用需要上级审核,在程序上更加繁琐,降低机构运行效率。以壹基金为例,每进行一个项目,都要经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严格审批,层层限制,壹基金的基础性项目“每人每月一元钱”计划一直未能顺利展开。由于募集来的钱必须交由红会统一管理,2008年汶川地震后壹基金募集到的4000多万元全部交由红十字会支配,其中仅200万元由壹基金自己操作。 不能独立接受社会捐款,不能以机构名义开具票据,没有独立公章给具体项目实施带来麻烦。挂靠机构要向一级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财务管理费,例如崔永元公益基金要按照使用支出额向红基会缴纳10%的管理成本费。

除了有隶属关系的挂靠,还存在临时性的挂靠。有的工商注册或未注册NPO在申请政府购买或基金会项目资助时,为回避申请资质问题,作为一个子项目挂靠在有申请资质的NPO下,以它的名义去申请项目。这有些类似于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的“挂靠”、“分包”和“转包”,如果管理不善,会被一些机构利用,将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带到公益领域中来,影响竞争的公平性。在这种关系中,一级单位要对挂靠项目负责,对财务进行监管。

4、草根团队:形式灵活,存在合法性问题

以草根团队形式存在的NPO,是指没有依法注册、以团队形式从事公益事业的NPO,绝大多数NPO是以这种形式存在。由于正式登记注册需要一定的注册资金、办公场地和专职人员,不是所有创始团队都能满足这一条件,长期维持草根团队形式成为必然选择。现实中,任何正式登记的NPO都要从草根团队开始一点点慢慢积累和扩大规模,不可能一步就能达到登记注册要求,它们都要经历从非正式组织到正式组织的过程。因此,这一组织形式可能是所有NPO的初始形式。

(1)草根团队的优势

组织运行成本比较低。财务管理不必像正式组织那么复杂,团队负责人一般是兼职,没有专职人工作员,所有人员全部是志愿者,不用负担人员工资。没有办公场地,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络,运行成本很低。

草根团队是由一群志同道合的人组成的,在决策、人员管理和组织架构等方面有较强的灵活性,效率比较高。组织解散也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可进可退。

(2)草根团队的劣势

存在合法性问题。《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非名义进行活动的,应予以取缔。这意味着以组织名义活动的NPO存在被取缔的风险。

活动开展受到限制。在没有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签订合同。由于没有执照和公章,申请在公开场地开展义卖、演出等活动很难通过审批。如果发生经济风险,负责人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很多成熟的草根团队也有自己的字号和Logo,但没有注册就无法申请注册商标,在被人冒用名义或侵权的时候,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难以申请政府和基金会资助。在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中,条例修改将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组织,不得与其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吸收会员。”这意味着草根团队面临基金会“供血”中断。 对外筹款受到限制。由于不能在银行建立机构账户,通过个人账户管理资金,国内基金会的资助很少能把钱打到个人账户。与商业注册机构一样,无法申领捐赠票据和获得税前扣除资格,不利于接收社会捐款。最近,湖南、广州等地相继出台了募捐条例,都明确规定只有红十字会、慈善会、经许可的民政注册机构、非营利事业单位才有资格开展募捐,自然人和草根团队不能单独开展募捐活动。

内部管理容易出问题。这些组织不把自己看成是“用人单位”,而是松散的团体聚合,工作人员的身份十分模糊,说不清楚是志愿者还是专职人员,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当组织规模扩大招募专职人员后,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不利于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在长期没有正式合法身份的情况下,不利于提升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发起人更多是靠一腔热情和个人魅力吸引志愿者加入,容易因为发起人的各种问题造成团队夭折,人员流动性强,导致组织缺乏稳定性。

民政注册、工商注册、挂靠机构和草根团队这四种形式中,每一个都有利有弊。NPO应在明确自身定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外部资源、发展战略和客观环境等方面的因素,选择合适的注册形式。

二、基金会具体形式的利弊比较

如果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也可以选择登记注册为基金会,包括公墓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种类型。如果没有条件成立独立的实体机构,也可以作为基金会的二级基金。

1、公募基金会:有公募权,民间发起难

公募基金会是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基金来源于不特定的社会捐赠者。公募资格对于保证基金会的资金供给可持续十分重要,而不必过分依赖于创始人(企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开办资金要求是800万,要低于对非公募基金会的要求。《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这也意味着可以留存近30%的收入。

但是,民间申请成为公募基金会非常困难,成立公募基金会必须具有官方背景,民间发起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只有2009年成立的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联劝)和李连杰发起的壹基金。壹基金在2011年成功注册为公募基金会,过程十分坎坷,而且还是在深圳登记的。由于公募基金会几乎都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其在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理事会和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还要受制于业务主管单位,难以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2、非公募基金会:鼓励成立,资金门槛高

近几年,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了公募基金会,主要有企业基金会、名人基金会和高校基金会。以个人或企业名义都可以申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为民间社会从事公益慈善打开了一扇窗口。相对于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审批要相对容易,目前省一级可以直接审批。如果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可以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能。

但是,非公募基金会不能向公众募集资金,其基金来源于特定的个人或组织的捐赠,资金来源有一定的局限。非公募基金会如果要在民政部登记注册,要求最低有2000万开办资金,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是据称实际的门槛最低要2亿。由于非公募基金会是由个人或企业出资人创办,相当多的非公募基金会没有形成独立的治理结构,与企业母体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出资人有严重的依赖性。

《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两条标准要求非公募基金会的创始人要一直持续注资,或具备较强的筹资能力。如果筹资和基金增值不理想,会造成达不到公益事业支出比例、行政办公经费比例超标,这是不能通过民政部年检的。

3、二级基金:成立容易,缺乏独立性

由于民间成立公募基金会几乎不可能,而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又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二级基金成为一种选择。为了拥有公募资格,一些慈善团体、慈善家或知名人士依托公募基金会成立了二级基金。当前,大型公募基金会如青基会、扶贫基金会等都有很多这样的二级基金挂靠。公募基金会的二级基金的成立门槛较低,一般只要200万就可以成立,也可以具备公募资格。

但是,二级基金作为挂靠机构,缺乏独立性。在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重大活动等方面要受制于基金会,报批程序繁琐影响了机构的运转效率。

另外,还有一类是境外基金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我国只允许境外基金会在国内设立代表机构,目前民政部只批准了不到20家,它们也需要寻找业务主管单位,这是十分艰难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能在境内开展募捐,只能从境外拨款。除此之外,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例如巴迪基金会;还有一部分不经过任何注册,依靠境内的合法登记注册NPO来开展合法活动,例如美新路基金。

三、争取民政注册的策略

由于信息闭塞和经验缺乏等原因,很多NPO从业人员不清楚民政注册的路径,可以采取以下四个策略来争取民政注册。

1、关注登记政策动态

近年来,针对社会组织登记难的问题,民政部在2011年提出,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先取得许可证的以外,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领域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由民政部门同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在地方层面上,深圳、合肥、广东、成都、北京、宁波和云南等地相继出台文件或表态,允许部分类别的社会组织不必再寻找业务主管单位,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广东几乎已经取消了双重管理体制,从2012年7月1日开始,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2002年以来,青岛、吉林、苏州、南京、济南和武汉等地降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实施备案制,现在已经推广到全国大多数地区。

从近两年民政部和各地政策变化情况看,结合三大条例的修改动态,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降低登记门槛是必然的,未来将废除饱受诟病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即将出台利好政策的前夕,草根组织应更加关注政策动态。如果符合优惠政策,可主动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2、寻找容易登记的地方

区域和层级不同,登记难度也不一样,NPO可以寻找容易登记的地方提交申请。 在区域方面,不同的地区松紧幅度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控制严格,有的地方比较宽松、主动推动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例如,民政部与深圳市签署“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后,授权深圳开展基金会直接登记试点,使深圳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特区。一直苦于无法登记为公募基金会的壹基金正是了解了这一点,才能顺利在深圳登记。北京、广东和成都等地已出台直接登记的政策,西部一些省份为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登记政策比较宽松。2011年初宁夏提出要建设“黄河善谷”,出台优惠措施吸引公益慈善组织和项目落户宁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因此,NPO如果在某地难以登记,可以尝试去相对容易的地方提交申请,再通过设立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办法开展活动,这被称为“曲线救国”。

在层级方面,如果NPO在市或区一级不能注册,可尝试在街道登记为社区社会组织。在登记条件上,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场地和人员等的门槛比较低,是目前政策支持的组织类型,更容易注册。为使活动范围不局限于一个社区,NPO可在多个街道申请登记,扩大区域范围。如果依然达不到注册条件,也可以申请备案,同样能合法开展活动。

3、得到政府认可与信任

在申请登记的时候,得到政府尤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认可与信任十分重要。在双重管理体制下,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监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方向、财务、人事和重大活动等,尤其在政治方面对其负责。NPO要争取政府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就要打消政府顾虑、取得信任。

有效开展活动。NPO要让政府知道,自己的团队是脚踏实地做工作的,做几个拿得出手的项目,让政府了解自己的工作成效。通过提供服务、扶贫济困和调查研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公共物品,能弥补政府服务的不足,有效解决社会问题。 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在新型政社合作关系中,NPO与政府之间要相互理解和支持,可主动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务职能,替政府分忧解难,在促进社会整合、满足社会需求方面发挥互补作用。应与政府保持沟通关系,定期主动向政府报告团队工作情况,使政府放心。

积极宣传自己。NPO可以建立宣传网络,借助媒体渠道扩大影响,利用名人效应,邀请名人担任理事、题词和合影等,提高机构的社会合法性,有利于得到政府认可。

用感情打动政府官员。政府官员并不是铁石心肠,而是有感情的人。公益组织多是从事针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活动,其中有些活动如“希望工程”、“免费午餐”的“眼泪指数”是很高的。NPO可以对救助对象的紧迫需求进行描述,对政府官员发动感情攻势,使其意识到成立机构的必要性。

当然,也存在一种情况,由于机构有比较优秀的项目和社会影响,政府部门会主动找上门来&a

第二篇:NGO组织绩效考核办法

社会团体(NGO组织)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我会战略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提高机关工作效能,进一步调动全体干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习力、执行力和创新力,提高组织绩效,转变机关作风,建设学习型、实干型、创新型、服务型组织,切实提升机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整体效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障我会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会主席任主任,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任委员,负责修改审定考核办法、考核目标,决定重大考核事项,受理考核复议,决定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二章 考核原则和对象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提高干部员工的工作绩效为导向,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测评相结合,通过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有效地指导、检查、激励机关干部员工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加强交流沟通,不断促进我会全局工作开展。

第四条 考核对象。非驻会领导以外的全体干部员工。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内容由定量考核和定性测评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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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依据以考核对象所在岗位完成的季度/月度工作计划情况为主。

三、会长助理以上岗位的考核内容、方法。 (一)考核内容

1、任务绩效:体现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结果.每个岗位都有对应岗位职责的任务绩效指标。

2、管理绩效:体现管理人员对下属工作管理的结果。

(二)考核方法

1、考核周期:季度考核和考核相结合,其中以考核为主,常务副会长负责管理绩效的考评。

2、季度考核得分(每季度1次)=季度任务绩效*权重(80%)+ 季度管理绩效考核得分*权重(20%)

季度管理绩效考核得分=工作任务分配得分+沟通效果得分+下属发展得分+管理力度得分

3、会长助理以上的绩效考核,由常务副会长及非驻会领导在听取考核对象的工作报告后,综合评定。

四、部门正副职岗位的考核内容、方法。 (一)考核内容

1、任务绩效:体现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结果.每个岗位都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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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岗位职责的任务绩效指标。

2、周边绩效:体现对相关部门的服务结果。

(二)考核方法

1、采取“二级考核,双向测评”的方法。

2、考核周期:季度考核和考核相结合,其中以季度考核为主,分管领导负责考核对象季度任务绩效的考评。

3、季度考核得分(每季度1次)=季度任务绩效*权重(60%)+ 季度周边绩效考核得分*权重(30%)+季度自我测评得分*权重(10%)

季度周边绩效考评:由考核对象作季度述职报告,采取全体领导干部员工民主投票打分形式测评。

4、部门正副职岗位的绩效考核,由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对象每个季度的考核得分情况综合评定。

五、部门职员的考核内容、方法。 (一)考核内容

1、包括工作业绩评定和工作态度评定。 (二)考核方法

2、考核周期:季度考核,其中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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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季度度考核得分(每季度1次)=直属主管的评定*权重(50%)+分管会领导的评定*权重(50%)

4、部门职员的考核得分为每季度考核的平均值,考核结果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审定。

六、各职级综合加减分项目。

(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方案得到会领导表彰,并在实际推广应用中获得良好效果的,考核加20分。

(二)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岗位计划外的项目型工作,并获得良好成效的,考核加20分。

(三)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免/降职或考核扣20分。

(四)因工作乱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被会员企业投诉或遭上级主管单位通报批评的,将被免/降职或考核扣20分。

第四章 考核反馈和应用

第五条 绩效考核结束后,由各岗位上级主管在一周内组织安排绩效面谈工作,绩效考核面谈目的是了解考核对象对绩效考核的反馈信息,并最终提高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和综合能力。

第六条 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按照绩效考核的原则,各岗位将实行末位淘汰制。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优秀的,绩效工资*150%,年终奖金*200%;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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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绩效工资*100%,年终奖金*150%;考核结果一般的,绩效工资*90%,年终奖金*100%;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绩效工资*70%,连续两个季度考核结果处于末位的,将进行末位淘汰。

第五章 考核时间和实施

第七条 职员季度考核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内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反馈财务处进行绩效工资核算,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绩效面谈,并提交各类考核表单,由人事处统一建立绩效考核档案。

第八条 其他岗位季度考核、考核中的工作述职、总结由办公室在每季度末第一周、末最后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具体时间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附表

(一)《岗位季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汇总表》 (二)《机关领导季度考核表》 (三)《机关领导考核登记表》 (四) 《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季度考核表》 (五) 《机关中层领导干部民主评议表》 (六) 《机关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登记表》

5 / 6

(七) 《职员岗位绩效考核表》 (八) 《机关绩效考核面谈记录表》 (九) 《机关绩效改进计划承诺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修改和审定。本办法未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示日起实行。

6 / 6 事宜,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NGO组织章程-晴天公益联盟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款 协会名称:晴天公益联盟

第二款 协会性质:完全公益的非政府公益组织(NGO)

第三款 协会宗旨:以完全公益为目的,以支教、赈灾、公益宣传、公益创业为主要方式进行协会服务范围内的志愿活动

第二章 涉及范围

第四款 本协会的服务范围:

1.爱心支教活动

2.抗灾救灾活动

3.扶贫助困活动

4.公益创业活动

5.开展爱心帮扶活动

6.进行社会志愿服务

7.开展公益宣传

第五款 本协会的地域范围

1.协会办事机构所在地、县、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款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

1.会员代表大会 最高职权部门

2.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常任理事会)

3.人事部负责协会内部人员管理,包括招募会员,组织会员代表选举,办理退会手续等4.宣传部负责宣传协会,扩大协会的影响力;协会运作信息的公布;寻找活动赞助;联络媒体等

5.组织部

负责策划和组织协会内部活动和会议以及各项公益活动的策划组织等

6.财务部

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捐助活动等

7.档案管理部

负责保存协会会员资料;活动、会议记录;财务收支记录等

8.纪律监察部

负责监管协会各部门的运行情况,处罚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等

9.外联部

负责与其他官方公益组织、NGO组织的合作、交流等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款 会员组成:本协会会员由各高校大学生以及部分高中生、社会志愿者组成

第八款 入会条件:

1. 遵守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积极上进,愿意在能力范围内无偿为他人服务

第九款 入会程序:

1. 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2. 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3. 经人事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款 会员权利:1. 享有协会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享有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利3. 享有对协会管理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 享有对协会活动的提案权

5. 享有参与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职权的权利

6. 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款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2. 遵守协会的章程

3. 执行协会的决议

4.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5. 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无正当理由不拒绝参加协会活动、会议

6. 监督协会工作,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二款 关于退会

1. 会员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人事部,经人事部办理手续,并由理事会批准退出本协会,会员证由自己保留

2.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罢免职务、除名等惩罚

3. 会员退会后不得多次重复入会,对协会有突出贡献者或在入会期间表现良好者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可再次入会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款 大会地位:

1.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款 大会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选举和罢免会长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审议会员提案

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7. 决定本协会与其他公益团体的分立、合并或合作终止

第十五款 召开时间:

1. 大会在每年的7月底到8月初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一个月前通知所有会员代表

2. 大会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款 召开及表决条件:

1.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2. 第五章第十四款第2,3,4,5,6条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 第五章第十四款第1,7条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 大会各项表决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款 会员代表的产生:

1. 当会员总数不超过100人时,所有会员均可兼任会员代表

2. 当会员总数超过100人时,选举其中的100人为会员代表,此时理事不得兼任会员代

3. 会员代表选举应依照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分区进行选举,各区按其人数占会员总数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

4. 会员参选前应向人事部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八款 理事会的组成:

1. 本协会理事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组成

2. 理事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3. 理事会会长由协会会长担任

4. 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由协会发起人担任,各部门部长、干事由发起人招聘、任命第十九款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1. 会员可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向人事部提出书面竞选申请

2. 理事会成员协商决定候选人,协商不成,由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 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新理事

4. 罢免、临时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5. 理事的选举、罢免、增补结果应在15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二十款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 依照各自分工组织协会工作,参与协会的管理

2.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协会发展方向

3. 了解、监督协会的运作情况

4. 遵守协会章程

5. 享有章程允许的其他各项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第二十一款 理事会职权:1.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和使用2. 收支预算及决算的制定

3. 定期听取、审议各部门工作报告

4. 组织会员代表大会前的工作,包括确定新任理事候选人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二款 理事会会议

1.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出召开会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理事长不能召集时,由提议者召集会议

2. 理事会每年定期举行两次,进行工作总结和相关活动的议定,其他临时会议可以各种方式(如网络等),灵活召开

3.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由半数以上到会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4. 理事会决议应在15日内向所有会员公布

第二十三款 理事长

1.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协会会长(副会长)担任

2. 理事长(协会会长)必须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没有犯罪经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协会章程

3.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七章 协会财务

第二十四款 协会经费的来源和去向:

1. 会员会费缴纳

2. 企业赞助

3. 协会运作的必要支出4. 协会活动的必要支出5. 对外捐赠第二十五款 财务管理:

1. 协会经费由财务部负责管理,纪律监察部负责监管,经费收入需通知理事会,支出向理事会定期汇报,收入支出的全部资料必须到档案管理部备份,收入支出的全部信息必须经宣传部向社会公布

2. 协会财产由财务部负责

3.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须做财务预算以及决算报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可生效

4. 协会财产不得由个人或团体侵占、私分或挪用

5. 协会终止之后财产全部捐赠其他社会基金、公益团体,只能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一切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款 本协会的名称、性质在协会创立初期可以经由理事会协商修改,协会正式运行后,其名称、性质的修改必须经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修正

第二十七款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会员代表大会常任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八款 本章程自协会正式运行之日起生效[6]

第四篇:NGO组织与青少年参与的研究

NGO组织与青少年参与的研究黄浦团区委内容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NGO得到快速发展,并随着外国资本、大型跨国公司一起进入中国社会,在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环保、教育、扶贫、防艾等领域,显示出非常强大的民间力量。随着NGO对中国社会生活的不断渗透,对民众的影响在不断加强,对新一代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也产生直接或潜移默化的影响。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NGO的运作模式以及青少年参与NGO的原因等,借鉴NGO在吸引青少年参与等方面的优势,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改进共青团组织在引导青少年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工作。关键词NGO组织 青少年 参与一、研究的背景

(一)NGO的概况

1、NGO的定义和历史沿革NGO(英文全称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中文译为非政府组织,又称NpO,即非营利组织),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独立于政府的组织。目前,我国官方尚未采用NGO这种说法,而是使用“民间组织”这一称谓,并将其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类型。(考虑到称谓的一致性,本文将国内的民间组织和国外的NGO统称为NGO。)从世界范围来看,NGO主要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在80~90年代的全球化发展进程中得到迅猛发展。目前,NGO活动领域向不同行业拓展,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2、NGO在中国快速成长的动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NGO也得到迅速发展。据民政部2006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止2006年底,全国已登记的各类NGO达35.4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9.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1万个,基金会1144个。NGO之所以能够在改革开放后在中国迅速发展,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所推动:一是我国政治生活民主化的不断推进为NGO的发展提供了日益宽松的环境;二是NGO各项活动所产生的良好社会效益使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三是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NGO创造了有利的成长发展平台;四是由于我国NGO的起步较晚,可以吸收和借鉴西方的运作模式和经验,使得国内的NGO能够在较高的起点上开始发展。

(二)共青团在当前形势下面临的挑战

1、社会转型时期青年群体的分层分化由于社会转型带来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主体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导致传统单位制的社会结构也在向多样化的方向转变。这种转变,同时也使青年群体产生了分层分化,主要表现在:一是青年群体多样化,区域内多类青年群体并存,各具特点,如青少年学生、白领青年、社区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等群体,在学习、工作、生活等领域提出不同的需求,青年结构呈现出流动、分化和重组态势。二是青年价值多元化,不同青年群体均受到市场化、网络化、商业化和全球化的挑战,青年价值呈现出个体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一些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面临新的挑战,啃老族、月光族、快闪族等纷纷出现。三是青年问题社会化,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使满足青年需求和解决青年问题的职能也逐步从单位中分离,向社会转移,如失学、失业青少年数量在不断增加,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压力在加大,还有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青年就业难问题等等。

2、社会转型期共青团面临的挑战一是共青团的组织设置与青少年流向分布不完全适应。虽然团组织已关注到新的青少年群体正在不断出现和扩大,但团组织的设置基本上还是以单位为主,组织灵活性不够,造成部分青少年无法覆盖,特别是一些外资企业,高学历、高收入青年集中,但企业及员工对建团积极性不高,团工作难以长效、持续渗透。二是共青团的组织动员方式与现实环境之间存在距离。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采取利益分配来调动参与者积极性的动员方式已渐成主流,而团组织一般在体制内采用行政指令的动员方式,参与者的积极性较难调动,被动参与多,主动投入少,活动效果不够理想。

二、研究的内容随着NGO在我国社会各个层面的渗透,其对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和带动作用也正日益显现。共青团如何借鉴NGO良好的工作模式,迎接当前形势下面临的挑战,加强对青少年思想的引领,成为新时期共青团组织一个急需研究的课题。为此,我们围绕NGO在黄浦区开展活动的情况,就其运作模式、对本区青少年的影响以及吸引青少年参与的原因等方面开展了调查研究。

(一)NGO在黄浦区青少年中开展活动的情况目前,在黄浦区社团管理局登记注册的NGO有350余家,包括90余家社会团体,240余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以青少年为主要工作对象的NGO寥寥无几。然而,通过前期调研收集的资料和调查问卷的反馈情况来看,已有一些NGO在黄浦区青少年中开展活动,且拥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其中,开展活动较多、影响力较大、知名度较高的NGO主要有3家,均为涉外NGO,分别是“上海根与芽青少年活动中心”、“JA中国”和“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因此,我们以上述3家NGO为样本,进行研究。

1、上海根与芽青少年活动中心“根与芽”是由珍·古道尔博士(世界著名灵长类学家)发起的一个针对年轻人的全球性环保和人文主义项目,于1991年创立于坦桑尼亚,目前已在全球90多个国家开展活动。“上海根与芽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根与芽”)是“根与芽”在上海及周边地区发展的负责机构,于1999年11月成立,并于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内第一个涉外的非营利组织。目前“上海根与芽”在黄浦区部分中学开展的活动主要有“理解与友谊”、“根与芽环境教程”、“根与芽内蒙古植树项目”、“有机农场”、“民工子弟学校体育课程项目”、“根与芽回收计划”、“国民疾病公益教育项目”等。在其影响下,部分中学生自发成立了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学生社团,如格致中学的“惜源联盟”和“根与芽”小组。

2、JA中国“JA”的英文全称为Junior Achievement,即青年成就,于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美国的几个大企业的总裁发起设立,主旨是为美国战后经济发展培育急需的商业经济人才。“JA”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非营利性商业和经济教育组织,在近100个国家开展活动。“JA中国”是“JA”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于1993年成立,1995年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北京、上海和香港都设有办公室,并在全国160多所学校开设了19门课程,仅2005至2006学年就有62000名学生参加。目前在黄浦区的格致中学、大同中学、上外附属大境中学、格致初级中学等4所学校开设了“我们的世界”、“国际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模拟”、“学生公司”、“JA经济学”、“青年理财”等课程,同时还开展了“职业见习日——中学生学习生涯导航”活动,并与黄浦区德育教研室在10多所中学合作举办了“生活的准则”征文竞赛。

3、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青年会”于1844年在英国伦敦创建,并于1885年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世界基督教青年会第一次全体大会,制定了各国青年会共同的宗旨方针,即《巴黎本旨》。随着时代的发展,“基督教青年会”从最初的组织青年基督徒开展查经、读经等宗教活动逐渐演变为主要是秉承基督精神、倡导志愿服务的义工运动。“基督教青年会”也成了面向大众的社会服务团体,并成为世界性的非政府组织。“上海基督教青年会”(以上简称“上海青年会”)创立于1900年,并于1992年正式进行了社团登记,其秉承“非以役人、乃役于人”的基督精神,遵循世界基督教青年会所制定的相关基本原则,以“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为宗旨,是一个独立的、基督教性质的、推动志愿者运动的、非营利的社会服务团体。该会在上海市现有9个工作点,主要分布在浦东、卢湾、黄浦等区,服务项目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青少年英语和电脑培训、志愿者培训和海外文化交流等。目前开展的青少年活动主要有“雏鹰展翅——流动儿童健康教育”、“内蒙古植树”、“关注城市贫困,援建农民工小学图书馆”等。

(二)NGO运作模式的分析

1、资源整合的模式(1)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上海根与芽”和“JA中国”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海外捐助,在财务方面采用西方的财务公开制度,每年均向董事会或者捐助者发放财务报表,接受经费使用情况监督,促使NGO在运作中更加充分合理的使用资金。而“上海青年会”的收入主要来自房产的租金、承接政府委托项目的工作经费等,同时收取会费并开展一些收费的活动项目作为补充,这样的资金来源构成,既有利于推动提高活动的质量,也促使活动参与者提高参与的主动性。在经费管理中,NGO组织比较强调资金使用效应的最大化,尽量“花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通过高效、规范的管理来降低运营成本。(2)人员和部门的设置。上述三个NGO的专职工作人员较少,如“上海根与芽”的专职工作人员仅3人,“JA中国”上海办事处有6人,“上海青年会”总部有20余人。相对于这些NGO开展的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的活动规模,其人员配备较为精干。同时,由于这些NGO需要经常性的开展国际交流,故在专职人员的选择上优先考虑能够熟练使用英语的、且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和人际交往能力的人。因此,这些NGO的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来自外企、教育、科研等综合能力要求较高的行业。由于人员精干以及拥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其部门的设置也较为简单,一般是按照工作对象或工作流程来划分部门,涉及某个对象或者流程的工作,基本上由对应的部门独立完成。由于部门设置精简,各部门分工明确,重叠职能较少,避免了“有组织的无序”。(3)志愿者的招募。由于专职工作人员较少,因此上述三个NGO均是以志愿者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而NGO之所以能够招募到越来越多的志愿者,除了精神层面的因素,如用信仰以及公益、环保等新颖理念来吸引志愿者加入,更重要的是这些NGO关注到了志愿者自身的利益。如“JA中国”,目前有志愿者5000多人,为减少志愿者管理上的成本,80%以上倾向于与企业的合作,将志愿者活动作为企业员工切身体验公益的过程,也作为企业品牌建设的过程。以其开展的“职业见习日——中学生学习生涯导航”活动为例,志愿者均来自一些知名的跨国企业,平日的工作已十分忙碌,为何还要抽出时间接受“JA中国”的培训,并以一对一的形式带领参与活动的中学生体验一天真实职场生活呢?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一方面,“JA中国”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了让学生们展开未来职业生涯规划训练的目的。另一方面,“JA中国”也使志愿者在培训学生前,接受到国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培训,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更新知识的平台。同时,通过这个平台,使企业文化得到传播和渗透,成为塑造社会形象的很好形式。这种“让生命感动生命,让帮助带动自助”,使志愿者和受助者均能受益的运作方式,保证了志愿者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更使有限的人力资源得到放大。

2、项目运作的模式(1)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上述三个NGO在活动项目设计和实施方面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体验教育为主,体现项目的科学性、人性化。以“上海根与芽”的一个活动小组为例,参与该组活动的学生为了确定的3个活动项目,在指导老师的引导下,采用头脑风暴的方式,先确定关心环境、关爱动物和关怀社区3个主题,再由学生根据不同的主题提供几个金点子,最后由学生投票选出每个主题中得票数最高的点子作为项目。这样的项目设计过程,不是简单的任务布置和传达,更强调学生的思考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二是以品格培养为目的,体现在实践中成长的理念。以“JA中国为例”,所有课程都围绕提高青少年的素质展开,注重培养创造力、领导力,教育对象从幼儿园一直延伸到大学学生。三是从身边力所能及的小事做起,更注重项目的实用性。以“上海青年会”开展的“雏鹰展翅——流动儿童健康教育”活动为例,其项目只是由志愿者为外来民工子弟做一些简单的体检,告诉他们不要生饮自来水以及生饮自来水的害处,从而让服务对象明白只要注意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就可以获得健康的道理。虽然这个项目十分简单,但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因此其实用性也大大增强,体现了“以所要服务的对象为导向”的工作原则。(2)项目的总结和评估。NGO的项目之所以可以不断的推陈出新,取得越来越好的效果,还取决于其科学的项目总结和评估机制。从上述三个NGO来看,它们在每个项目结束之后,均会发放调查问卷对项目开展的情况和取得的效果进行回访,同时,这些NGO均有自己的刊物,他们在刊物上刊登各个项目的总结以及参与者对参与活动的感想和对今后工作的设想。通过这些方式,不仅为NGO今后改进项目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了参考依据,同时也帮助参与者体会内心的感悟,进一步理解了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以“上海根与芽”为例,在“关于珍·古道尔活动”结束之后,该组织发放了调查问卷,向活动参与者提出“为什么珍·古道尔有名?”、“你能为帮助动物和改善环境做什么?”、“列举两样在今天的活动中你了解的东西。”等问题。在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中,有的表示将在动物园捡垃圾,有的表示给野外的植物浇水,有的表示要种更多的树,有的表示不杀死任何动物等等。这样的调查问卷,问题虽然很简单,但相当实用,既可以帮助“上海根与芽”从这些回答中确定今后项目设计的方向,同时也再次促使参与者考虑自己如何开展环保公益活动,从而达到更好的活动效果。

(三)NGO对青少年的影响及吸引青少年参与的原因

1、NGO活动对黄浦区青少年产生的影响针对本区13所中学的抽样调查显示,在团委和德育室中,90%听说过NGO,50%了解NGO的历史和沿革,50%认为学生社团属于NGO,95%认为应在学校设立与NGO的对接程序并鼓励青少年参与NGO活动。而在区学联干部中,100%听说过NGO,40%了解NGO的历史和沿革,70%认为学生社团属于NGO,100%认为应在学校设立与NGO组织的对接程序并鼓励青少年参与NGO活动。数据还显示,在对NGO进入学校开展活动方面,学校和学联干部均认为需要有一定的监督。由此可见,NGO在黄浦区认知度和接受度较高,影响范围基本覆盖了区域内的中学;但在对学生社团的定义方面,学校和学联干部的意见并不统一。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设计了“您觉得参加NGO的活动后,自己有什么收获”以及“对自己或者学生的思想和行为模式有何影响”两个问题。数据分析显示,受访者认为在思想方面受到NGO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增强了在环保、公益等方面的意识,激发了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近几年来,黄浦区各中学的中学生公益性社团发展很快,目前经常活动的有13个,成员有3000余人,是各类社团中参与人数最多的。二是了解了踏上社会的心酸苦辣,对于今后的学习、生活有了更加明确的目标和规划。NGO活动的很多项目都是邀请参与者全过程参与的,有的甚至是参与者自行设计,在NGO工作人员帮助下逐步完善的,其间碰到很多问题都由参与者自己想办法解决,使他们在走上社会之前多了一些人生历练。三是明白了一个人的能力应该是综合的,社会对于优秀青少年的定义不仅是读书好,还有很多综合素质方面的要求。调研中发现,在学生社团中比较活跃的骨干,大部分是成绩处于中游或中上的学生,他们在学生社团中体会到帮助他人、关爱社会的崇高,体会到自身存在的价值,体会到团队的力量,体会到合作的重要性。对于行为方面受到NGO的影响,一是开展活动的方式从以学校组织为主转变为自发设立为主,NGO活动特别是学生社团活动,在项目实施中,“三五成群”特征相当明显。二是活动的目的从以兴趣爱好为主转变为以志愿服务为主,尽自己所能为他人、为社会做点事情的理念已被更多人接受。三是活动的模式从以书本学习为主转变为以社会实践为主,很多学生在课余时间勇敢地走出校园、走向社会。四是从以自我为中心转变为以集体为重,注重了同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NGO吸引青少年参与的原因一是参加NGO的活动,可以跨越年龄界限、地域限制,结交新的朋友;二是相对于学校组织的活动,参加NGO的活动可以开阔更大的视野,对社会有更多的了解;三是NGO活动较学校,灌输性教育少,主要是从身边力所能及的事情着手,注重参与对象的成就感。

三、对共青团工作的启示调查显示,NGO在青少年的成长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在青少年群体中的影响力正在日渐增强,其更具人性化和实用性的项目设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共青团的工作,提高共青团在青少年中的影响力和引导力,促进团工作的科学发展,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与NGO合作,提高团组织把握主动权的能力

1、逐步建立NGO识别网络调查发现,在学校等基层团组织中,对NGO活动的敏感度不高,甚至有一部分没有听说过NGO。对此,建议在区级层面建立NGO识别网络。如建立预警机制,由各学校团委或德育室的工作人员担当预警员,对NGO在校园内开展的或者在校园外开展的有学生参加的活动进行备案,并对那些一时无法判定性质的NGO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团区委建立与民政部门的定向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NGO在黄浦区的活动情况,从而促使NGO的活动不偏离其初衷,保证青少年免受负面的影响,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2、继续加强与NGO的合作共青团与NGO目标不同,但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在社会工作中,共青团一家并不能包打天下,虽然要加强对NGO的识别,但是共青团也要拥有开放的心态,加强与NGO合作,在互动中增强互信,实现双赢。除了继续推进现有的学生公益活动项目外,对共青团工作中部分涉及承担政府职能的,如对失学、失业、失管青少年的管理,可以尝试与NGO合作,委托合适的NGO设计项目,协助管理,在扩大团组织社会影响力的同时,提升共青团的运作效率。

(二)借鉴NGO活动模式,推动团的工作与时俱进

1、进一步提高共青团工作的科学性共青团组织可以借鉴NGO在组织设置、项目设计、活动实施和活动评估等方面的经验,使共青团的工作更显人性化、更具亲和力。建议建立科学的项目运作机制,在项目前期设计上,进一步做好调研和意见征询工作,使所开展的项目是党政所需、青年认可的实在项目,对一些涉及特定青年群体的工作项目,可以邀请部分青年提前介入,在项目设计、实施、总结等环节全过程参与,增加青年参与活动的感情成份,提高活动的感染力。在活动开展中,注重参与对象的感受,加强组织者与参与对象的沟通,充分发挥利益协调机制,增加项目吸引力。建立项目评估制度,加强监督,注重反馈,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增强团工作生命力,形成团工作良好发展的循环。

2、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帮助与扶持共青团组织要将学生社团作为实践教育、品格教育的重要形式,作为实现共青团工作新发展的着力点之一,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要帮助学生社团了解NGO的历史和沿革,使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NGO先进的运作模式和经验;与学校进行积极沟通,争取给予学生社团在场地和经费等方面更多的支持。同时,发挥团组织在发现、培养骨干方面的优势,在NGO不愿或者较难覆盖的学校,尤其是普通中学,由团组织搭建平台,挖掘人才,帮助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培育特色。同时,考虑到学生在校学习只有几年的时间,团组织要帮助做好社团骨干的新老承接,逐渐争取学校、家长各方的认可和支持,使学生社团得到持久、稳定的发展,从而帮助学生社团不断做大做强,形成与NGO相媲美的学生组织。

(余海虹、高芸、俞骏、徐真杰)

第五篇:中国农民需要合作组织吗?——沿海地区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组织意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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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需要合作组织吗?——沿海地区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组织意向研究

作者:石敏俊 金少胜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03期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农户意向;农产兼业化;中国沿海地区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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