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论文范文

2022-05-12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法务会计论文范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会计行业开始分化出诸多的新的概念和领域,譬如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将以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异同点对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做一个较为清晰的辨析。

第一篇:法务会计论文范文

浅析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

摘 要: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犯罪日益增多,经济案件中涉及财务问题亟需专业人士予以解答,于是司法鉴定应运而生,在鉴定业务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两者是由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而导致在会计鉴定中产生的,但两者又有一定的相似性,对于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辨析能够从更深层次挖掘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两者的历史发展、概念、研究角度、主体资格等角度来辨析两者的区别与联系,进而对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提出一些改进的措施。

关键词:司法会计;法务会计;司法会计鉴定

作者简介:宋龙飞(1988-),男,安徽大学商学院研究生,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司法会计等;

赵 玲(1974-),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会计,研究方向:政府会计、内部控制等;

王小龙(1989-),男,淮南师范学院基建处,研究方向:电子商务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环境分析等。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驶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也日益突出。在检察系统中每年的自侦和反贪、反渎部门涉及的有关经济犯罪居高不下,而且有逐年上升的势头。检察官在办理相关的经济案件时由于对会计知识的缺乏,导致案件不能顺利的进行侦破等,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5年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于是司法会计正式步入了职业化的轨道,但是在实务中司法会计是与法律紧密结合的学科,在深入学习司法会计有关知识后发现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种联系的背后又有着很多的不同点:

一、理论来源不同

对于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辨析可以从两者的历史发展来进行研究。司法会计首先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的前苏联。前苏联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所以司法会计就深深的打上了大陆法系的烙印。我国在50年代的一些高校中也曾设有“司法会计”课程,但是那时的研究局限于外国专家的观点以及受实务的影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开展,经济迅速发展,但是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经济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司法机构在办理有关的经济案件中由于缺乏相关的财务知识,对于相关的财务资料不知从何下手。由于实践的需要,司法会计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在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并发布了相关的文件来指导司法会计在实践中的发展。随着法院和检察院在承办各类经济案件中需要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所以司法会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了很大的重视。

相比较司法会计,西方的法务会计的研究则走在了司法会计的前面。1921年的金融危机,审计舞弊案件日益增多,法务会计可追溯至20世纪上半叶的美国。1946年3月摩瑞斯·佩罗倍在“法务会计:当今经济中的地位(Forensic Accounting:Its Place in Today’s Economy)”中论述到:“在二战期间,公共会计师和行业会计师就已经在从事法务会计的服务了”。法务会计就这样在相关的文献中首次出现。在以后的发展中,法务会计得到了很大的重视,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起就建立了相关的法务会计民间组织,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在学术研究上美国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2000年6月份的时候第一份法务会计的期刊创刊——《法务会计》(Journal of Forensic Accounting)。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由于当时中国对外开放水平逐渐提高,经济发展的多元化,新型经济实体的出现,经济发展中的纠纷日益增加,法务会计便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

二、概念不同

有关司法会计的定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起了极大的讨论,但是从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司法会计师司法人员在办理经济案件或者民事案件时,通过对案件资金及其运动规律的分析,根据会计资料及其相关的其他经济资料,动用专门的方法,从中收集会计证据的活动。

观点二: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财务进行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

观点三:所谓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根据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判断并且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上述三种观点反映了理论界对于司法会计界定的两种看法。关于司法会计的定义和研究范围先后产生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一元论”的观点形成的时间较早,其受前苏联的影响较深,其思想的核心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一元论”为司法会计的系统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一元论”是前苏联司法会计理论和中国审计学的相关理论进行融合的结果,其将司法会计定义为司法会计鉴定,这一论断使得司法会计的研究范围局限在一个较小的领域,导致司法会计在实践中的“鉴定结论法律定性”等错误做法的出现。

观点二和观点三则体现的是“二元论”的思想。其产生时间是在20世纪80年代,其理论架构比较成熟,其将司法会计的行为范围从鉴定拓展到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并将司法会计的鉴定引入到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在一些高校中还将司法会计作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使得司法会计和诉讼法学、侦查法学进行融合。

20世纪90年代由王建国提出的“三元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司法会计理论的发展,其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审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三个部分。王建国的观点丰富了司法会计的内涵,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也促进了理论的发展。

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认为:为了定义法务会计,应综合《网页大字典》(Webster’s Dictionary)中对法医学和会计学的定义。法医学是一门处理与医学事实相关的学科;会计学是一个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各种财务交易、财务分析,并证明和报告其结果的系统。因此,综合这两个定义,法务会计就是一种处理与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和各种财务交易的法律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这个新会计领域,有两大类的会计实践:法律诉讼专家和调查与舞弊会计。

李若山等认为,法务会计师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

本文认为法务会计是一门应用的学科,在学科体系上其融合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的相关知识,运用专门的会计知识对法律问题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信息进行解释和分析,为信息需求者提供专业的诉讼帮助和相关的财务鉴定业务。

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重合部分的,对于鉴定业务的处理方法也是有相似之处的。对于两者的研究,本文认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司法会计可以借鉴法务会计成熟的理论架构体系,法务会计则可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环节借鉴司法会计的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

三、研究角度不同

司法会计是源于大陆法系,20世纪末我国部分高校的法律专业开始尝试开设司法会计的选修课,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司法会计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来研究会计,进而为法律服务的。其主要是基于法律事务中可能会遇到一些财务问题或者为了侦查等需要财务方面的知识,但是最终其还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来研究会计的。

法务会计则是会计学的一个延伸学科,其本质还是会计学。其主要是从会计学的角度出发,利用会计知识和审计知识来还原数据背后的事实。其研究角度不能够脱离会计学,可以认为其是会计学的一门新型的应用学科。

四、主体和从业人员不同

作为两大法系派生出来的产物,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由于诉讼制度方面的差异导致其主体和从业人员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的司法官授权制度,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可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鉴定人不受案件中利害关系的影响而客观公正的进行鉴定。在我国的法律诉讼环节一般是由法院指派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上个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探索司法会计这一技术岗位了,所以现在一般的基层院都配备了专门的司法会计人员,在市级检察院或者省级检察院还会设置专门的鉴定研究室来提供会计的专门鉴定,其大大改变了司法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法务会计则受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的影响,即是否需要法务会计人员的专门鉴定取决于当事人。所以在选择鉴定人的时候当事人有足够的主动权,这种制度一方面会促进法务会计工作者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但另一方面可能会存在法务会计工作者在这种竞争的环境中会为了获取客户资源而有失公正。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务会计工作者或者工作机构一般是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的专家。全球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KPMG)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3月4日召开的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全球性研讨会中提出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其认为法务会计就是通过对财务会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将证据规则与此结合而形成的一种会计学科。由此可以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在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已经很深了,法务会计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司法会计的工作主体一般是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法务会计的工作人员一般是社会组织或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两者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同,代表的利益群体也不同,在日常的鉴定过程中所遵循的鉴定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五、服务领域不同

目前司法会计还是以“二元论”为主导,这种观点则认为司法会计师以检查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或解决办案中遇到的财务会计问题为主要内容,其基本内容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活动。

法务会计一般涉及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但是各国由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不一样,所以导致法务会计的服务内容也有所差异。盖地教授认为在我国法务会计的范围应该包括:(1)企业税务会计;(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5)社会公正会计;(6)物价会计;(7)基金会计;(8)司法会计。

从二者的服务领域可以看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所涉及的领域是不同的。司法会计主要是为政府服务的,而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就比较广了,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政府、社会团体等等。

本文从以上五个方面辨析了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区别,但是从区别中也可以看到两者的联系。由于不同的法律导致不同的诉讼制度,进而在鉴定人资格和地位上也是有差别的。大陆法系中鉴定人在司法机关承办案件中属于一种协助的角色,帮助其判断案件中所涉及的经济业务与案件的量刑关系。但是在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也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需要考量的,但是由于英美法系对专家证人的选择是由当事人决定的,所以专家证人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的。

正如前文中论述的,司法会计在中国的鉴定人中是相对独立的,这种独立性可以促进鉴定的公平性和真实性,但是也可能形成一种垄断或者潜在的腐败的存在;法务会计的鉴定人是专家证人,由于其是受当事人委托,和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利益联系,可能会导致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扭曲鉴定的事实性,但不可否认法务会计行业的竞争性会促进法务会计的发展,提高其鉴定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两大法系鉴定人制度既然各有利弊,可以综合起来相互借鉴,促进鉴定业务的公平性、真实性和效率性,所以对于鉴定人制度的改革是必要的,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鉴定人制度方面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学习。

笔者认为促进司法鉴定人制度需要成立一个独立的鉴定管理机构,统一对涉及经济业务中的纠纷进行鉴定。鉴定管理机构负责人员的考核,完善鉴定人进出制度,建议实行考评结合的办法对鉴定人进行管理,建立一个类似于专家库形式的鉴定人数据库。在具体的鉴定业务中可以实行“盲评”制度,首先通过电脑选出两个专家,然后把需要鉴定的资料发给两个专家评审,然后对他们的意见进行综合,如果差距不大就发布正式的鉴定意见,倘若两人的鉴定结果差距较大的话,则把这份鉴定资料发给其他的专家进行鉴定。(见图1)。

“盲审”制对于鉴定制度来说是一次改革,其鉴定人既有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有社会组织中的法务会计,在选择鉴定人入库的时候要采用考评结合的方法,要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管理,采取淘汰制度,建立健全鉴定人的评价机制,通过设立鉴定档案制度来评价鉴定人的工作业绩。通过对鉴定人制度的改革,可以大大推动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融合和发展,确保鉴定业务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本文通过对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辨析,找出其中的区别和联系,从两者的关联性出发,探讨了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相关改革措施,希望通过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相互融合来促进我国司法鉴定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7] 王建国著.司法会计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6.

[2] 张苏彤著.法务会计高级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6.

[3] D Larry Crumbley,Forensic accounting: A new growth area in accounting,Ohio CPA Journal,Vol.61,Jul-Sep2002.

[4] 仲伟过著.司法会计与鉴定[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1.

[5] 于朝著.司法会计学[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5:4.

[6] 顾洪涛著.司法会计基础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

[8] [10] 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洪剑峭.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J].会计研究,2000,(11):3.

[9] 郭子育、王冬梅.法务会计概念辨析[J].上海会计,2004,(05):8.

[11] 陈烜炜.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12] 盖地、张敬峰.法务会计研究评述[J].会计研究,2003,(05):28.

作者:宋龙飞 赵玲 王小龙

第二篇: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之辨析研究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会计行业开始分化出诸多的新的概念和领域,譬如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将以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异同点对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做一个较为清晰的辨析。

关键词:司法会计;法务会计;辨析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越发开放,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相关领域更加细分,传统的会计也细分出诸多的领域或行业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需求,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便是会计衍生出来的,其在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学术界与业界对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的立场和认识,一部分观点认为是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作为会计衍生出来的概念,其本质是是有共通性的,所以二者同属于一类;一部分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是有不同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共性和个性,不应该将二者对立开来,还有一部分观点认为二者是包容关系,即是子集关系,众说纷纭。故而,如果不将将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做一个细致的划分,必然会影响这一领域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同时还会对人才培养的目标产生影响。

二者都属于会计内容,其本质和特点是有重合之处,但是由于其所属专业不同,导致其诸多特点呈现出不同的差异性,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各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故而,笔者认为辨析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其异同是极有理论意义和社会价值的。

二、概念界定

司法会计定义在国际和国内都没有同意的规定,但是概括来说司法会计不脱离法律和财务范畴。如刘勇定义“司法会计”为:“件资金及其运动规律的分析,根据会计资料及其相关的其它经济资料,动用专门方法,从中收集会计证据的活动。”又如:“所谓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依据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照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判断并且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是多方面的,故而法务会计为实现服务对象的目的,其功能衍生出不同方面的特性,换言之,法务会计的功能多样化。

向服务对象提供解释财会信息或者财会报表、审计程序等相关问题,为服务对象决策提供良好的指导计划,为其正确的决策提供现实依据。

三、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不同

1.具体构架不同。

具体言之则是笔者在遵循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某些部分存在重合部分,在某些部分又开始形成自己的特色的原则上将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作了简要的对比,它们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首先,主体差异性。司法会计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司法机构,具体称之为公检法内部的司法会计人员,而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无需是司法人员或者公检人员,取得相关从事资格的财会人员或者注册会计师都可以担任法务会计。其次,服务受体的差异性。司法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司法机构,司法会计受司法机构委托,并对其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务会计则包含较为广阔,他不仅可以对司法机构负责,同时也可以成为企业或者服务对象的委托代表。再次,从活动目的来看,司法会计的活动目的主要是为司法机构提供信息报告或者证据,其活动目的较为单一;而法务会计的目的则是多方面的,主要运用带法律处理事务上,主要对法院负责。

2.所属法系不同。

我们不能简单归纳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区别应将其放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中进行分析。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即法系基础不同。司法会计与大陆法系的法律相关,法务会计与英美法系的法律相关。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司法鉴定”名称,通常把司法会计理解为帮助法院认识的活动(如法国、德国),或者是中立的第三者提供的判断活动(如日本)。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司法鉴定”概念,司法鉴定结论归结于证人证言一类,称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证言,专家通过对鉴定材料的检验、判断,亲身去感知体会案件某些事实,从而对案件待证的事实作出判断。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可以理解为法庭会计或法务会计。

四、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相同

1.表现形式上的相同。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相比,二者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共同点。首先,二者之间的特性都表现出鲜明的法律性和财务性。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在世纪操作中都表现出极强的法律性质和财务特色。在此,二者之间存在着互粘性,进入20世纪后,大部分的学者开始习惯将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看成一类;或者有学者认为法务会计就包含着司法会计(赵如兰、戴建宏,2001)。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务会计被包含于司法会计(戴德明,2001);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某些部分存在重合部分,在某些部分又开始形成自己的特色。

2.本质上的相同。

法务会计不应将它作为新生事物看待,因为其本质与司法会计相同。第一,从学科角度看,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都是会计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第二,从开展活动的过程看,两者的理论依据相同。在技术上,两者都是以财务会计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为依据,适当借鉴审计的技术方法,以形成自己的技术方法;在证据获取上,都是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查证,以寻找、分析、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获取证据。第三,两者采用的技术方法相同。会计、审计学科的发展为它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技术方法。

参考文献:

[1]刘勇.司法会计的定义及属性[J].武汉大学学报.2003,11。

[2]顾洪涛,司法会计基础教程[M].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4。

[3]赵如兰、戴建宏,对司法会计几个问题的思考[J].财经科学,2001,2。

作者简介

张凤娟(1977-10)女,汉族,河南省安阳市。职称:中级司法会计。研究方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作者:张凤娟

第三篇: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研究之比较

摘要: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从英美法系国家引进的;而司法会计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适应司法机关办理贪污案件的需要从大陆法系国家引进的。会计界和法律界从各自的角度对同一问题展开研究,从而产生了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两者之间的区别缘于研究的经济背景和诉论制度不同。

关键词:法务会计;司法会计;诉论制度

文献标识码:A

作者:吴杏文 杨 华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社会建设论文范文下一篇:学生厌学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