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自负在好意同乘中的适用论文

2023-02-05

好意同乘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 尤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纠纷屡见不鲜, 但没有关于好意同乘赔偿纠纷的法律规定, 以致在生活中, 对好意同乘的理解与纠纷的处理并不一致。甚至于出现赔偿责任由驾驶人承担或者搭乘人自己承担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一、好意同乘与风险自负的概念

好意同乘也就是搭便车, 是指经驾驶人的同意, 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杨立新教授认为包括无偿搭乘机动车和支付部分费用的搭乘机动车。不过在处理因好意同乘引起的赔偿纠纷时, 杨立新教授认为支付费用搭乘机动车的纠纷, 应当比照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1) 。所以在法律层面上的好意同乘仅指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

好意同乘的主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和无偿搭乘人。二者之间是无偿搭乘, 不能定义为客运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其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界统一认为好意同乘属于事实行为, 而非法律行为, 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是好意施惠关系。

风险自负是指行为人虽然知道危险的存在, 但认为这个危险发生的概率低, 仍冒险为之, 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后果自己承担。风险自负是行为人可预见危险存在, 知道在合理的范围内危险可能发生, 不确定的。

二、风险自负在好意同乘中的适用

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关于风险自负的明确规定, 但在理论界与实践中, 风险自负已应用到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中。

在体育竞技运动侵权中, 以“无某诉留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无某与留某和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踢足球, 无某作为守门员, 留某射门时, 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无某左眼上, 造成伤害。法院审理认为, 足球运动作为一项竞技运动, 具有人身危险性, 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所有的参与者都处于潜在的危险当中, 同时也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留某的行为是一般的运动动作, 没有犯规或故意伤害, 不存在过失, 不属于侵权 (2) 。

在自助游侵权中, 以“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为例。13名驴友相约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但突发自然灾害, 导致其中一名驴友遇难, 遇难者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其他驴友赔偿遇难者。一审判决认为其他驴友对遇难者的死亡存在过错, 判决活动的牵头者承担60%的责任, 其他驴友共同分担10%的责任, 受害人自己承担30%的责任。但二审判决认为, 遇难者的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 其他驴友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 主观上并无过错。改判其他驴友分担民事责任, 给予遇难者适当补偿。户外活动本身客观上存在着不确定的危险, 一般参与者对户外活动都有一定的认识, 知道户外活动的危险性, 且其他驴友没有过失, 所以不属于侵权 (3) 。

从以上两个判例可知, 适用风险自负时,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 参与的活动本身存在客观上潜在的危险;

(二) 行为人作为一般人参与活动前可以预见风险的存在;

(三) 行为人无法律上、约定上或道德上的义务而去冒险;

(四) 他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机动车被称为“被允许的危险”, 即机动车的运行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会给人类带来损害, 但由于人类需要它来创造财富, 允许其运行。随着经济的发展, 机动车已随处可见, 交通事故这个概念也深入人心。好意同乘中, 搭乘人无偿搭乘机动车, 与驾驶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约定上或道德上的义务, 只是驾驶人的一种情谊行为。搭乘人作为一个社会人, 我们有理由相信其知道搭乘机动车存在的潜在危险。由此可知, 在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搭乘人经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机动车的, 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适用风险负担。

虽然在好意同乘中适用风险自负, 但驾驶人存在过错时, 对于驾驶人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的。因为若完全适用风险自负原则, 驾驶人完全免责, 驾驶人就很有可能会置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但若完全不适用风险自负原则, 搭乘人是无偿搭乘, 要求驾驶人完全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 在好意同乘中, 应适用风险自负, 但不能完全适用风险自负而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应根据具体情况, 驾驶人存在过错的, 应适度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杨立新教授认为, 仅在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搭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才考虑免除驾驶人的民事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 好意同乘搭乘人仍应作为受害人得到赔偿, 但法院斟酌具体情形, 可以减少责任人的赔偿, 但最少不得少于一般受害人的二分之一 (4) 。

笔者认为, 根据危险控制理论, 机动车驾驶人更能控制、减少危险的发生, 且相对搭乘都而言, 机动车驾驶人有更强的承担能力, 所以减轻驾驶人责任的比例宜在10%—20%之间。但若驾驶人过错程度轻微, 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免除其责任。

摘要:本文意在说明,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 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是否适用风险自负原则, 以及驾驶人对损害后果承担的比例。

关键词:好意同乘,风险自负,适用条件,责任比例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6.

[2] 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7.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宫内宫外同时妊娠临床报告论文下一篇:分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下的高职会计教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