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本知识问答

2022-07-12

第一篇:工会基本知识问答

工会基本知识问答

1.工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答: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性质的基本特点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

2.中国工会是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答: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和权利,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工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工会教育并组织职工维护宪法、法律,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

(3)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4)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在民主管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工会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争议等方面有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而确立了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者的法律地位。

(5)工会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学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使职工成为“四有”劳动者。

3.工会为什么具有法人资格?

答:我国民法规定,得到法律承认,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社会组织就是法人。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权利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是以人的生命存在为基础的公民个人,而是依照一定法律程序成立的,具有独立财产和组织机构,能以本组织名义进行独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1997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拔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4.工会取得法人资格有什么作用?

答:主要是使工会取得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以便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工会取得法人资格后,一是通过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参与研究起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家和经济组织的行政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实行社会监督等方式,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二是通过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在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委托,作为职工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保护工会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有关方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对工会的义务,当工会经费、财产受到侵犯时,工会可以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诉诸法律,请求保护。

5.什么是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

答:《工会法》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一规定的实质,就是工会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工会的光荣传统,也是工会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同时,《工会法》还明确规定:“工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因为工会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创造性地独立自主地工作,才能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广大职工的意愿结合起来。

6.工会与党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总结国际工会运动的历史,就工会与党的关系而言存在着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否认工人阶级政党对工会的领导作用,试图使工会摆脱党的领导;另一种是抹杀工会的独立自主性,把工会当做党组织的一个下属工作机构。这都给工会运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工会与党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工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党要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7.党组织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答:在认识上,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放到党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高度来认识;在工作上,要及时研究工会提请党委讨论的问题,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领导方式上,应当通过工会内党组织的活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使党的主张经过工会的民主程序,变成自己组织的决议和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并得到贯彻落实。

8.工会要接受党的领导,为什么还要强调工会的独立自主性?

答:工会的独立自主性,首先是由工会的性质决定。它是一个群众组织,不是党的组成部分和下属机构。党对工会的领导不是自己组织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党组织没有必要对工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直接的干预。

其次,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工会发挥组织作用的前提和条件。实践证明,工会如不能依据职工群众的意愿来开展工作,真正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必然会脱离群众,失去广大职工群众的信任,其结果仍然会脱离党的领导。因此,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也是党对工会的迫切要求。

9.工会遇到哪些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党讨论?

答:它一般包括:(1)贯彻党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重要决议的意见;(2)召开本单位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工作报告和主要领导人的推荐人选等重要事宜;(3)工会的工作计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本单位全局性的工会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4)工会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5)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处理意见。党委应对工会提交的重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给予答复。

10.工会相对于行政的独立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工会和行政虽然同处于一个单位,但是它们的性质、任务、领导体制、工作方法不同。因此,二者是两个独立的组织系统,它们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也没有上下级之分。工会在建立组织、设置机构、选举领导、开展活动、管理财务上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11.如何看待工会与行政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

答: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是工会与行政亲密合作的基础,而平等相待是建立亲密合作关系的保证。工会与行政的平等关系不是权力大小的比较,而是指在法律面前,劳动关系主体关系主体代表身份的平等;就思想认识而言,是双方相互尊重。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协商合作,进而形成互相理解和支持的默契配合。

12.加入工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凡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13.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会员享有以下六项权利:

(1)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的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应尽的六项义务是:

(1)学习政治、文化、科学和技术;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维护社会秩序,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阶级友爱,搞好团结互助;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按月交纳会费。

14.为什么要建立工会?

答:中国工人最初建立工会是为适应工人运动的需要,维护工人利益和提高工人的工资,缩短劳动时间和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工人之间的团结。在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工会不仅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而且是国家政权和重要社会支柱。在我们国家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总体利益同具体利益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之间也有可能产生某些矛盾。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必然侵害群众的利益。在一些新经济组织内,工人的权益还需要工会进一步地去合法维护。因此,广大职工需要通过工会组织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具体利益,党和政府也需要工会经常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所以要建立工会。

15.什么是工会基层组织?

答:工会基层组织,主要指基层工会委员会。《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企业、事业、机关等基层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邻近的或性质相近的若干单位的组织员可以联合组成工会基层委员会。”章程还规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车间(科室)建立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即分工会,并且可以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分工会和工会小组是工会组织的细胞。

16.工会小组应如何发挥作用?

答:工会小组是工会组织的细胞,是工会密切联系群众的关键环节,是工会一切活动的基础。

(1)认真做好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小组职工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管理知识的学习,开展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2)动员群众以工人阶级主人翁的态度,参加管理和改革,组织技术互助,推广先进操作经验,以保证小组生产、工作计划的完成,为实现各项经济指标而共同努力。

(3)热心为职工办实事,经常进行家访、谈心,对生病同志进行慰问,开展小组的经济、劳力、生活互助活动。

(4)加强工会小组自身建设,定期开好工会小组生活会。传达上级工会决议,讨论小组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会员权利、义务教育,不断提高工会小组的工作水平。

17.什么是基层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答:基层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工会基层委员会和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或各种专门小组。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人。专门工会委员会主任通常由分管此工作的工会委员兼任。

18.工会基层委员会一般应设立哪些专门工作委员会?

答:工会基层委员会和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可设立组织工作委员会、宣传工作委员会、群众生产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等。

19.江泽民同志关于坚持“依靠”方针谈了哪四句话?

答:江泽民同志在多次讲话中都强调指出,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必须要在“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

20.“三育人”“树、创、献”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育人”工作是教育工会的传统工作,“三育人”即: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1996年,全国教育工会提出,在继承、发扬“三育人”活动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广泛开展“树师德形象,创文明校风,为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做贡献”(即树、创、献)活动。这一活动具有更鲜明的时代性、群体性和社会性,是“三育人”活动在新时期的深化和发展。开展“树、创、献”活动的切入点和着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师表形象。

21.省教育工会就推进校务公开提出的原则有哪些?

答:从1999年开始,省教育工会着手在全省教育系统推行校务公开,并提出了以下原则,即,在思路上要做到:紧紧依靠地方和学校党组织,服从地方工会的统一安排,工会主动地开展工作;操作上要做到:按照程序,依靠文件,符合实际,利于工作;方法上要做到:与健全完善教代会制度结合、与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与行政的中心工作结合、与解决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结合。

22.什么是工会法?

答:工会法是关于职工群众组织建立工会的宗旨、原则、程序及确立工会组织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和会员资格等问题的法律规范。新中国一成立便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工会法》包括《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附则》第六章42条款。

《工会法》对于保障工会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23.什么是工会的职能?工会有哪些基本的社会职能?

答:工会的职能是指由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工会活动的基本内容,通俗地说即是工会应该干什么。工会应该干什么是客观的,不是以人们的主观意志而随意规定的,因为工会的性质和历史任务是客观的。工会的性质就要求工会必须以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作为自己一切工作和活动的出发点,不这样,工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过去,工会常被强加给大量自己干不了、干不好的工作,导致了工会严重脱离群众。

1988年,中国工会“十一大”明确了工会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

24.什么是民主管理?

答:民主管理是学校领导制度的根本原则之一,也是教职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行政领导,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力的主要途径,它的形式多种多样,其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篇:走进工会——工会知识问答

走进工会

——工会知识问答

1.工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答: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性质的基本特点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

2.中国工会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答: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职工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和权利,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2) 工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工会教育并组织职工维护宪法、法律,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

(3) 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4)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在民主管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争议等方面有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而确立了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者的法律地位。

(5) 工会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学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使职工成为“四有”劳动者。

3.工会为什么具有法人资格?

答:我国民法规定,得到法律承认,依法享有权力和履行义务的社会组织就是法人。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权利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是以人的生命存在为基础的公民个人,而是依照一定法律程序成立的,具有独立财产和组织机构,能以本组织名义进行独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1997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成立,既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4.工会取得法人资格有什么作用?

答:主要是使工会取得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以便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工会取得法人资格后,一是通过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参与研究起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家和经济组织的行政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实行社会监督等方式,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二是通过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在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委托,作为职工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保护工会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有关方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对工会的义务,当工会经费、财产受到侵犯是,工会可以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诉诸法律,请求保护。

5. 为什么工会要接受党的领导?

答:党和工会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党与工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工会是一个群众组织,它自身不可能形成独立统一的政治纲领,必须选择一个比较接近自己要求的政党的政治纲领。因此,任何工会都必然受一定政党的影响,而工人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在工人阶级解放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工会只有接受党的领导,才能有效的抵制错误思想对工会运动的

影响和渗透,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6.加入工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凡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部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7.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会员享有以下六项权力:

(1) 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批评工会的任何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 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的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与保护;

(6) 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应尽的六项义务是:

(1) 学习政治、文化、科学和技术;

(2) 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 维护社会秩序,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 发扬阶级友爱,搞好团结互助;

(6)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月缴纳会费。

8.会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被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需经过那些手续?

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决议的会员,给与批评教育。对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会员,开除其会籍。另外,根据中华总工会组织部《关于工会会员资格和会籍处理问题的机电意见》的规定,反被依法判处徒刑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一律开除会籍。会员开除会籍,需经工会小组台轮提出意见,又基层委员会通过,收回其会员证,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9.为什么要建立工会?

答:依据社会需要,我们依法建立、完善工会组织。新修订的《工会法》已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会法》应于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中国工人最初建立工会是为适应工人运动的需要,维护工人利益和提高工人的工资,缩短劳动时间和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工人之间的团结。在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工会不仅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而且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在我们国家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总体利益同具体利益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之间也有可能产生某些矛盾。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必然侵害群众的利益。在一些新经济组织内,工人的权益需要工会进一步的去合法保护。因此,广大职工需要通过工会组织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具体利益,党和政府也需要工会经常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所以要建立工会。 10.新修订的《工会法》有哪些特点?

这次新修订的《工会法》共七章,五十七条。这次对1992布的《工会法》的修改共有四十四条,新修改后的《工会法》有以下特点:既适应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多元化的实际情况,又突出针对了日益复杂多变的劳动关系;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这两个主要维权手段,

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为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具体保护措施,使工会干部可以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工会的职能;更好地保护了工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落实了工会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途径,明确了工会调处劳动关系的根本机制;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收缴范围,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保障了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实现工会职能的必要物质基础;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

11.什么单位可以组建工会?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可以依法组织工会。即在我国境内,可以组建工会的单位有:①企业。这里所说企业是一个外延较宽的概念,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哥、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概括地说,一切生产经营组织都属于工会法中的企业范畴。②事业单位。主要指离校、文化机构、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③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审判机关等,但不包括军事机关。

12.在我国境内什么人可以参加工会?

《工会法》对参加工会职工的条件是开放的。概括地说,参加工会的条件有三个方面:第一,以工资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里指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其它形式的收入,如有些保险机构的佣金等。《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工会会员必须是劳动者。第二,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在我国,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三,必须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这里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工会法》和有关公民结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对工人群众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13.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谁来审计监督?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三款规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审查制度,是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需要,是工会经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设立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本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

14.对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会法》是如何规定的?

《工会法》第三十三条从三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第二款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这些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都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为使这些政策和措施符合实际,体现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便于贯彻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时,就应当吸收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15.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6.工会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工会法》对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表现为:(1)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o(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同时,为使工会更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对担任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17.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主要手段是什么?

《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途径可以有多种形式,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主要手段。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为企业兴旺发达提供了可靠保证。

18.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吗?

《工会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罢免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撤换和罢免是工会会员对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工会会员认为会员代表或者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会员意志行为的,可以撤换和罢免。但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办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办事。 19.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可以随意调动吗?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各级工会的主席和副主席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实行任期制,其选举结果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只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的工会委员会和批准该委员会成立的上级工会决定。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工作。

20.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设施场所和物质条件由谁提供?

《工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这条规定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同级工会提供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的规定。它体现了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机关支持工会,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也是我国的一贯政策。

21.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吗?

《工会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这一款规定了产业工会设置的原则和条件,按照国民经济的行业特点,在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开展适合产业特点的活动,反映和解决本行业职工需要解决的共同性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履行

工会职责。

22.《工会法》对基层工会开展活动的时间做了哪些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个月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一规定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脱产的委员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23.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怎么办?

工会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它是社团法人,国家法律规定了工会各方面的权益,这些法定的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以可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25.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

《工会法》第五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诲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6.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与任职期限不一致的怎么办?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27.企业、事业单位召开哪些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这就明确了企业工会有参加企业召开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的权利,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代表职工利益、为职工说话办事的,工会代表职工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能够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这些方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8.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不动产,工会如何处理?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是用于工会开展活动和为职工服务,工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如果工会的财产、经费和不动产被侵占、挪用和调拨,工会可以要求返还,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29.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应当怎样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由哪些人员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人数对等。

31.《工会法》对女职工委员会的设立有什么规定?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它规定了女工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及隶属关系。

32.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会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为基层工会专职工会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

33.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一样?

《工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这一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即社会保险制度未改革前,这部分费用(包括离休、退休费、医疗福利费以及离休、退休人员依法应得到的其他费用等)由同级财政负担;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的部分,县级以上工会离退休人员的这部分费用也由同级财政支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险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县级以上工会离退休人员也按相同比例由个人承担。这条规定有利于稳定工会干部队伍,调动工会干部积极性。

34.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工会能否要求纠正?

为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法》第十九条作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这是《工会法》赋于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可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作用、检查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代会的决议情况,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35.工会对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什么部门进行处理?

《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这一规定,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寻求救济。一是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收案范围,如果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其保护工会合法权益职责,工会请求其依法处理某些违法行为,而不予处理时,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的违反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36.工会根据什么原则、建立什么样的经费管理制度?

工会经费如何管理、依据什么样的原则管理,这是由工会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决定的。工会只有独立管理经费,才能真正做到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才能用工会的经费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37.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什么地方讨论通过?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主要手段。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必须反映企业职工的真实意愿。所以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

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何向同级工会通报情况?

为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作用,需要各级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不仅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同时也增强了职工群众对工会的信任感。《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9.《工会法》对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做了什么样的具体现定?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是为职工服务、为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的。为了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40.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该怎么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了争议,工会应主动同企业行政方进行协商,力争使争议通过协商解决,这样有利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经过努力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应该怎么办?

企事业单位在处分职工时,必须依法进行,工会认为企事业单位处分职工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这样有利于监督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办事,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2.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事先是否应告知工会?

为了更好的实现工会的维护职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工会法》规定,企业在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3.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职工(代表)大会的哪些事项?

《工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44.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将受到怎样处罚?

为保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障工会工作人员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凡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45.工会在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方面有什么权利?.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避免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6.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等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劳动权利的重要方面,也是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以避免事故发生,造成职工伤死亡,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更大损失。

47.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调查权,《工会法》是如何规定的?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维护职能,《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这里的工会,包括基层工会和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行使调查权时,可以派出代表,持有关工会组织的证明。调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取得第一手资料,也可以实地调查取证,为依法提出工会的处理意见准备事实根据。对工会的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应该予以协助,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故意设置障碍。

48.工会在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方面有哪些权利?

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工会实现维护职能的重要手段。《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49.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怎么办?

工会是广大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参与处理停工、怠工事件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50.《工会法》对工会财产的保护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是工会开展活动和举办各种为职工服务事业的物质基础。保护工会财产不受侵害,是工会顺利开展活动的前提。《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51.哪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工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县级以上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除了代理职工进行诉讼外,还可以从事服务于工会和职工的法律咨询、代书或审查法律事务文书,

为工会、职工签订经济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把好法律关,帮助职工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以及为工会、职工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52.我国工会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循什么原则?

参加国际工会活动是中国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工会在国际活动中奉行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53.基层工会专职主席、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如何确定?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54.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组织职工开展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

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5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哪些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听取工会意见,是实现工会参政、议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56.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由哪三方组成?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会、企业也担负着重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发展,保证社会政治长治久安将发挥重要作用。

57.哪些地方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在一些企业相对集中而规模较小、职工较多的地方,如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以便最大限度地把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8.集体合同制度对职工个人而言具有什么重要作用?

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会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赋予了单个劳动者联合起来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的权利,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际地位上获得一定程度的平等,从而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争取应得的利益。

59.哪些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60.针对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现象,《工会法》有哪些规定?

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

国总工会会制定。”

61.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哪些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62.基层、地方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63.什么情形下基层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64.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那些工会组织要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66.哪些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67.工会对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负有什么责任?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6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何时颁布、修订和施行的?

1950年6月29日,毛泽东主席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公布施行了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该法共五章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工会在国家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工会法》,即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四十二条。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即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工会法》共七章五十七条。

69.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是否需要审批?

按照《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总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自治州、市、县、旗总工会的建立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自治州所辖市、县总工会的建立要报自治州总工会批准。全国产业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地方产业工会的建立,应根据其特点报地方同级总工会或者上级产业工会批准。

70. 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由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工会法》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职工代表是由职工民主选举出来的,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同时,职代会不是一般性群众组织,也不是政治性团体,它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71.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人数有无要求?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72.工会经费的来源有哪些?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是: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 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拔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人;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73.机关工会实施《工会法》的办法由谁制定?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但不包括军事机关。这些机关工会按照《工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74.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如何处理?

工会工作人员不严格依照《工会法》办事,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影响了工会的威信,使职工或工会利益遭受损失,必须对其进行制裁。《工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如何建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按照《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76.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后,如何报审?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上一级地方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首席代表,并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77.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给予补偿?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人二倍的赔偿”。

78.工会如何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节工作?

《劳动法》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包括派代表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预防和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等工作。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

79.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哪些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予以改正?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80.职工如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工人阶级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领导阶级。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团结和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81.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怎么办?

《工会法》明确规定职工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因此,《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本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工会如何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法》第六条第4款“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是工会做好一切工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如果工会脱离了职工群众,那么工会的一切工作任务就都无从谈起。所以,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福利,为职工说话、办事、替职工排忧解难。

83.工会主要通过何种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国有、集体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这是我国宪法原则。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其中包括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84.工会以什么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工会法》第四条对工会的活动准则作出明确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重要社会团体。因此,工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章程是依据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据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愿望、要求制定的。“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就是工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依照工会章程,根据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样,工会才能较好地体现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广泛吸引和团结广大职工群众。工会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另一方面,党委、政府不应干涉工会的曰常工作,不要随意抽调工

会干部从事他们本职以外的工作,不应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部门。

85.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通过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和采取安全措施、工业卫生等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或消除在生产中的伤亡事故和各种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达到保护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行为。

86.各级工会委员会向谁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这是《工会法》第九条规定的工会委员会与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代表全体工会会员的意志,在工会组织内拥有是最大的权力,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则代表该地区工会会员的意志,也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本行政区划的工会组织内权力最大;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则代表该产业工会会员的意志,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它说明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高于工会的各级委员会,不是各级委员会领导代表大会,而是代表大会决定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任务。各级工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就必须向大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大会所决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大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87. 职工因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如何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企业违反劳动纪律、法规,使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并形成争议的,工会应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有关争议;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进行协商,工会认为必要时可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也可由主管部门从中进行调解。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无效的,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职工,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法律上的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写起诉状、被委托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工会可以社会团体的身份接受职工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并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本案材料,行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有效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88.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吗?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可以要求上级工会派员或上级工会主动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这是《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89.基层工会具备什么条件,方可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它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就是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各级工会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新《工会法》对工会法人的资格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为规定。

90.“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是什么运动?

宪章运动是19世纪30-40年代英国无产阶级作为一支独立而强大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争取政治权利的一次重大斗争。它是“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

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

恩格斯对宪章运动给予高度的评价,他指出:“宪章运动是工人反抗资产阶级的集中表现。在工会的活动和罢工中,这种反抗总是分散的;总是个别的工人或部分的工人同个别的资产者作斗争。即使斗争有时普遍化了,这多半也不是出于工人的自觉;当工人自觉地这样做的时候,这种自觉的基础就是宪章主义。在宪章主义旗帜下起来反对资产阶级的是整个工人阶级,他们首先向资产阶级的政权进攻,向资产阶级用来保护自己的这道法律围墙进攻。”

91. 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发生在什么时候,哪个国家?

19世纪30-40年代,德国无产阶级所受的压迫和剥削比英、法无产阶级更为严重。因此19世纪30年代末德国工人一投入斗争就表现出很强的战斗性。1844年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是这一时期德国无产阶级最突出的一次斗争。

92.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何时成立,取得了什么成果?

国际工人协会是在19世纪60年代初工人运动蓬勃发展、各国无产阶级迫切要求加强团结的基础上产生的第一个无产阶级国际性的群众组织。“第一国际”的名称,是1889年第二国际成立后,才开始使用的。

国际工人协会从1864年9月28日成立到1876年7月15日在美国费城宣布解散,先后召开过五次代表大会和三次代表会议。

列宁对第一国际的历史功绩作了高度评价,指出:“第一国际(1864-1872)奠定了工人国际组织的基础,”“第一国际的活动对所有国家的工人运动立下了伟大的功绩,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93.“三·八”国际妇女劳动节的起源,新中国什么时候正式规定3月8日为妇女节?

1909年3月 8日,美国芝加哥的妇女和全国的纺织工业及服装工业的工人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罢工和示威游行,要求

自由平等、增加工资、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获得选举权。这一斗争得到美国和全世界广大劳动妇女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支持。

1910年 8月 26日至 27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有德国、英国、俄国和美国等17个国家的100多名代表参加的第二届国际社会主义妇女代表大会。在会上,德国和国际工人运动的著名活动家、国际妇女联合会书记处书记克拉拉·蔡特金提议,为了团结国际劳动妇女反对帝国主义战争,反对压迫,争取解放,学习美国妇女的斗争精神,将每年的3月8日定为国际劳动妇女节。蔡特金的倡议得到与会代表的热烈赞同。大会同时还提出了实行8小时工作制、同工同酬、保护女性、保护儿童等提案。从此,每年3月8日就成为全世界劳动妇女团结战斗的节日。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妇女1924年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群众性的“三八”妇女节大会,提出了“打倒军阀”、“同工同酬”、“保护孕妇”、“禁止多妻制”、“建立儿童保护法”等口号。解放后,1949年12月23日,我国政府正式规定3月8日为妇女节。

94.工会是怎样产生的?

工会是在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产生的。无产阶级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同资产阶级的利益就是根本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的残酷剥削的斗争中,最初是单独分散进行的,结果往往遭到失败。实践使工人们认识到团结、联合的力量。于是,为适应工人阶级维护自身的阶级利益,组织起来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需要,便产生了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

英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先确立、工人阶级最先形成和发展的国家,它也是工会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典型国家。1824年,英国资产阶级政府被迫取消了禁止工人结社的法律。这样,从1824年开始,在英国出现了第一批合法的工会组织。并且很快发展到全英国。

继英国之后,欧洲的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和美国。随着工人阶级的形成和发展,也相继建立了工会组织。

95.京汉铁路总工会何时何地成立?

1923年2月1比京汉铁路总工会在郑州成立。

96.中华全国总工会何时何地成立?

1925年5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广州成立,是中国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

97. “四有”职工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98.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的20字要求内容是什么?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99.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关键是什么,要害是什么?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关键是建立平等协商机制,要害是工资问题。

100.工会会员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1)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些问题的讨论;(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5)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予以保护;(6)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医疗休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101.工会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5)维护工人阶级的内部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团结互济;(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102.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第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第二,讨论并决定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第三,对基层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第四,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第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103.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是什么时候,哪个国家颁布的?

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是1871年英国颁布的。

104.我国最早出现工会法律是什么时候、由谁发布命令公布的,名称叫什么?

我国最早出现的工会法律是1924年11月由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命令公布的《工会条例》它是李大钊同志道到州同孙中山实现国共合作的产物,体现了孙中山“扶助工农”的政策特点和要求。

105.中国共产党最早颁布的工会法律是什么时候、叫什么名称?

在中国共产党进行武装斗争、建立革命根据地创建红色政权之后,于1930年,江西的红色政权颁布了《赤色工会组织法》。

105.工会会员可否退会,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107.中国工会会徽标志的象征意义是什么?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

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

108.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109.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以及严重违法的会员应该怎么办?”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110.工会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是否可以保留会籍,能否免交会费? 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以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111.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的关系是什么?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细定。

112.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如何组成?

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11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14.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如何产生、在谁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表达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115.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几年举行一次,由谁负责召集?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116.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1)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修改中国工会章程。(4)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117. 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1)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118.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119.《中国工会章程》对工会干部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2)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 维护团结。(4)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5)坚持原则, 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6)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120.工会基层委员会是否可以在分厂、车间建立,如何建立,每届任期多长?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主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广、车间(科室)委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每届三至五年。

121.工会的四项主要职能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都与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

一、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工会履行参与职能更具迫切性和必要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运行主体都是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工会要加大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群众性监督的力度,主动参与立法,从源头上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

二、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存在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对矛盾中很明显劳动者是弱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劳动者为了取得平衡,应该依法组建工会,加入工会,在工会的组织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抗争,这是非常现实而有效的途径之一。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三、建设职能。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所以,工会必须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

四、教育职能。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在新时期,劳动者已成为独立、自主、自由的劳动者,他要自我决策、自我负责、自我发展;劳动力进入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地位、利益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素质,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较高的素质。这就需要学习,接受教育。因此,工会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必须履行好教育这一职能。

第三篇:工会基层知识问答

社区联合工会建会入会基础知识问答

1、什么是工会?

答:中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主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利。

2、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好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好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所以,在中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3、什么是工会经费?什么是建会筹备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中国工会章程》(2008年10月中国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1)会员缴纳的会费。(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5)其他收入。

建会筹备金是工会经费的组成部分,特指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上缴的工会经费。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4、建会筹备金如何管理使用? 答:《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上级工会对有关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除按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解缴经费外,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5、什么是工会会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中国工会章程》(2008年10月21日中国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四条第六款,会员尊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缴纳会费。工会会员根据《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规定按梅月工资收入的0.5%向工会交纳会费。会员交纳的会费留基层工会使用,不进行分成上解。

6、对拒绝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云南省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收的函》(云政办函【2008】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9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关于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通知》(云地税发【2008】292号),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8、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的法律依据?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上月全部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变更缴费比例。

(3)《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4)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建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成立后,由上级工会将建会筹备金的基层留用部分拨该工会使用。

9、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征缴基数如何规定的? 答:(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

(2)全部职工:指机关工作人员、固定职工、会同制职工、内部退休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包括农民工)等。

(3)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作等。

(4)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根据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通知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总工发【1995】58号通知的规定:在计算工会经费时,仍应将这部分人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内。

(5)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以国家统计部门提供的上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10、缴费应到哪里缴纳工会经费?

答:按照地税部门“属地代收,税费同步”的原则,有税务关系的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无税务关系的独立单位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工会经费。

11、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主体是什么?

答: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方面,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由行政帐户支付缴纳。

12缴费单位怎样区别缴纳工会经费还是建会筹备金?

答:已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未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建会筹备金。

13、怎样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

答:第一步: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登记;

第二步:缴费单位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核实上一季度全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第三步:到有关纳税关系的主管地税机关填报《云南省规费通用申报表》; 第四步:凭据地税机关开据的《缴款书》或《完费证》,将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缴入指定银行。其中,在昆明地区的省级产业、厅(局)、公司、省直机关、各金融、铁路、东航系统及所属基层单位缴入省总工会经费集中户,在其他州、市的缴入所在地县(市、区)总工会开设备的经费集中户二级账户。

洲、市、县、区属缴费单位分别缴入洲、市、县、区总工会集中户账户。

14、如何处理少数、未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

答:缴费单位少数、未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地税机关将送达《云南省工会经费和

建会筹备金限期缴纳通知书》通知其补缴,送达时要求缴费单位填写《云南省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回证》。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或少缴的,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来、按欠缴金额按日加5%0

经崔无效的,主管地税机关书面告知地方总工会,由地方总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多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怎么办?

答:因为相关人员工作失误等特殊原因造成多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可在辖一征期申报时申请抵扣。

因破产、改制、撤销、合并等特殊原因终止缴费的单位,有多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情况的,到地税机关填报《云南省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退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由地方总工会审核后退费手续。

16、基层工会应留成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如何返还? 答:地税机关代收将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收缴方式由“自上而下”改变为“自上而下”,基层工会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应留成的工会经费,由地方总工会于季度征期结束后20日内核拨。

省级产业、厅(局)、公司、省直机关及所属基层单位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缴入所在对县(市、区)总工会经费集中户二级账户县(市、区)总工会总工会于季度度征期结束后5日上解省总工会,省总工会按比例返拨给省级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由其再进行逐级返拨。

为增强基层工会实力,做实基层工会账户,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关于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通知》(云地税发【2008】292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成立工会并单独开设账户的,上级工会于20内按比例返拨其应留成的建会筹备金。

云南省总工会

福海街道办事处总工会翻印

2010年1月25日

第四篇:工会基础知识学习问答

1、中国工会的性质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2、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全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十五大部分代表时,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提出哪些新的要求和发挥工会的什么作用 要求:一是要求我国工人阶级成为继续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 二是要求我国工人阶级成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动楷模。

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把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3、中国工会十五大的报告中提出的今后五年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推动科学发展,以创建“工人先锋号 ”为载体,广泛开展职工建功立业活动,大力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更加充分地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手段,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推动共建共享,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为重点,健全完善维权机制,不断增强维权实效;加强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以职代会为基本制度,扩大有序参与,维护职工民主政治权利;激发组织活力,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为着力点,提高领导机关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水平,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以职工为本,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

5、“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是在什么条件下提出来的 2004年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了“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是在正确认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当前职工队伍发展现状和特点,全面分析国内外工会运动变化的形势和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是工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工会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和工会理论创新的崭新成果,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充分反映。

6、上级工会在组建基层工会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7、基层工会怎样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8、工会组织如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1)必须依法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2)必须注重机制建设;

(3)必须注重多为职工办实事。

9、工会如何更好地维护困难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

(1)进一步推动送温暖工程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

(2)积极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从源头上维护困难职工群体利益; (3)监督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

(4)督促并协助政府将所有特困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5)努力形成预防、预警机制。

10、入会条件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为会员。

11、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方面 权利包括:(1)工会的代表权;(2)工会的维护权;(3)工会的参与权;(4)工会的监督权;(5)工会的协商谈判权。 义务包括:(1)维护国家政权,支持协助企事业行政工作;(2)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3)教育职工,提高职工素质。

12、职工加入工会的程序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按照这一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职工,只要自愿申请,都可以吸收其为工会会员。职工加入工会的具体程序是:

39、增选或补选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程序

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协商一致后推荐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可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不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其为委员,然后选举产生,委员和主席或副主席职务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在全委会上选举产生的委员职务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予以确认。 40、基层工会主席的职级和待遇规定

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享受本单位党政副职和中层正职干部的同等待遇。

41、如何考核、评议工会干部

(一)建立由工会会员代表评议工会干部和工会工作、工会下级组织评议上级组织的制度,至少每年评议一次。评议对象、评议者范围,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

(二)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有严重缺点和问题的,要限期改正。对连续二年评议中不合格的工会领导干部,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上级工会批准,免去其领导职务。

42、基层工会的任期

我国《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九条第二至三款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43、基层工会换届改选的有关规定

(一)《中国工会章程》要求,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选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委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44、乡镇(街道)工会的组织形式

目前,各地乡镇(街道)工会一般有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总工会等几种组织形式,2009年底河北省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总工会。

45、工会干部的定义 工会干部是指从事工会工作的干部,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从事工会工作的一切干部,包括在工会各级领导机关从事工人运动和工会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会所属的新闻、宣传、出版、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从事工会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及工运研究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工会基层组织中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而狭义则是指在各级工会组织中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干部。

46、工会干部的配备

《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按照程序、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3‰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47、工会干部应具备的素质

⑴思想道德素质:要有坚定的阶级立场、较高的政策水平、过硬的思想作风、良好的道德素养。

⑵专业知识素质:必须具有系统的社会科学和工会专业知识。 ⑶能力素质:要有参与、组织、协调、激励公关能力等技能。

⑷身心体力素质:要有一个健康的体魄和比一般人较强的心理调节能力和心理适应能力。 总之,工会干部要做到王兆国同志要求的工会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三家”(具有较高判断形势能力、适应市场经济能力、应对复杂局面能力、服务大局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协调劳动关系专家)。

48、工会干部应具备哪些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

工会于部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良好作风: (1)实事求是的作风。 (2)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作风。 (3)民主的作风。

(4)团结互助友爱的作风。 工会干部具备的工作能力有: 一是联系群众的能力。

二是组织群众开展活动的能力。 三是调查研究能力。

四是调节各种矛盾的能力。 五是创新思维的能力。

49、工会干部常用的工作方法有哪些 (1)说服、吸引和诱导的方法。

(2)以身作则的方法。 (3)激励群体的方法。

(4)谈心的方法。

50、如何选拔培养工会干部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51、工会干部保护

首先,按照《工会法》关于“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和中央关于基层工会主席配备的规定,配备同级党政副职级的干部担任工会主席。其次,严格执行《工会法》关于“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委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的规定,确保工会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履行工会职责的需要。第三,按照《工会法》第18条关于工会干部自任职之日起,自动延长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维护工会干部在履行劳动合同方面的权益,解除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第四,根据需要由地方工会筹集资金,建立工会干部权益保护基金,基层工会干部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出现其他自身难以解决的特殊困难时,对工会干部给予必要的帮助。

52、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概念

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是指基层工会组织有效地发挥作用,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而有效的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平台,是综合考核、评价基层工会工作的主要载体。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是基层工会本身和上级工会努力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53、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特征是什么

(1)综合性。所谓综合性是指建家活动包含了工会多方面的工作,而不是工会的单项工作。它具有丰富的工作内容,是对工会工作的整体推进。

(2)广泛性。所谓广泛性是指建家活动不仅仅是从事工会工作的同志在做,同时要动员

全体职工群众参加,融人到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中去,融人到职工群众生产、生活中去,得到党组织和行政的支待,得到职工群众的认可,形成“党政工团同唱一台戏,共建一个家”的局面。

(3)基础性。所谓基础性是指建家活动在整个工会全局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只有工会基层组织充满活力,整个工会组织才能具有活力。

(4)长期性。所谓长期性是指建家活动是整个工会组织的战略性任务,它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企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发展和改革,与时俱进,不断赋予建家工作新内容、拓宽新领域、创建新机制、创造新方法、创立新理论,常建常新,长期不懈开展下去。

54、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55、怎样收缴工会会费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每个工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具体规定是: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缴纳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人0.5%的会费,在每月工资发放后的三天内收齐本小组会费并上缴分工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缴经费。

56、工会经费和财产

(一)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

(二)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三)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必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57、劳动保护的概念 劳动保护是一门科学,是一门综合科学,它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保护等方面,在法律上、组织上、制度上、技术上、设备上、教育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的综合措施的总称。企业多把它称为安全生产。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

基层工会应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58、什么是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

“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依法对“三同时”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新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齐全、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防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产生新的隐患,避免历史遗留问题没消除又产生新的隐患,从而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具有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59、什么是“一法三卡” 所谓“一法三卡”,就是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采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监控法及安全检查提示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 60、死亡事故如何划分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75号令,对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作了具体规定。职工伤亡事故包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死亡事故按伤亡人数进行划分三种,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为一般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为特大伤亡事故。 6

1、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职责

(一)协助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创建合格班组。协助班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二)维护职工的知情权。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督促和协助班组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62、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通过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和采取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或消除在生产中的伤亡事故和各种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达到保护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6

3、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1)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向职工提供劳动和工作条件,或未按规定采取必

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有可能产生机械性外伤、触电、爆炸、火灾、坠落、塌陷等事故隐患的;

(2)企业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法规,如生产工作场所粉尘超标、有毒有害物质危害职工身体健康,或有其他可能导致职业病发生情况的; (3)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对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另外,按照《 安全生产法》 、《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6

4、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什么工资集体合同

答: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65、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有哪些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三)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四)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五)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六)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七)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八)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九)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十)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一)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十二)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十三)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6

6、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程序是:第一产生代表:产生协商代表;确定首席代表;聘请代表;培训协商代表。第二启动要约:提出协商要约;要约答复;向上级工会报告。第三协商准备:搜集各方面意见;准备协商资料;确定协商重点;进行协调沟通。第四正式协商:履行协商程序;申请协调。第五审议审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合同公开、生效执行。 6

7、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并提交劳动部门审查。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工资协议属于专项集体合同。

68、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

《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6

9、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70、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把握什么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帮助和指导的原则。各级工会要旗帜鲜明地宣传好开展好这项工作,履行好法律赋予工会的这项重要职责,依法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平衡的原则。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的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两个方面积极性,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也就是既要促进企业发展,又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重在服务的原则。重点是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好服务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7

1、工会如何维护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 l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地向职工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2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 3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另外,《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对于职工因劳动报酬问题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工会应予以支持和帮助。

72、工会经济技术工作的主要任务 大力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中发挥作用;推动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评选表彰先进,弘扬劳模精神;参与经济和科技政策及法规的研究制订 7

3、什么是劳动竞赛

劳动竞赛是工会的一项传统工作,也是工会经济技术工作的核心内容。劳动竞赛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劳动竞赛特指生产竞赛。广义的劳动竞赛是职工经济技术活动的统称,包括生产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活动。

74、劳动竞赛的原则

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原则;“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原则;有利于职工群众参与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75、职工民主管理的概念

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企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活动。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涵盖了企事业中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职工民主管理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并设置相关的职权,来保证职工参与企事业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有效实现。还必须建立健全与制度相配套的切实可行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反映和切实表达职工的真实意见和建议。

第五篇: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收问答

问题1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地税部门征收时间?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市地税部门征收。各单位自2006年1月起,原上缴给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不再直接上缴给工会,改由市地税部门按季进行征收。

问题 2 :为什么要由地税征收工会经费? 答:中共江苏省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5]30号)中明确:“支持工会经费税务代征、财政代扣等收缴方式的创新,拓展工会经费收缴的新途径。”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文件中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征收,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同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开展,从而更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问题 3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的法律依据以及经费分成比例的规定如何?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3、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厅(79)10号]和江苏省总工会[苏工发(79)3号]文件规定:“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省、市、县总工会百分之三十五;全国总工会百分之五。”

问题 4 :地税征收工会经费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是在淮安市区内(包括清河区、清浦区、市经济开发区)除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外,其它机关和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缴纳工会经费,其中应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的工会经费由淮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问题 5 :地税征收工会筹备金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是在淮安市区内(包括清河区、清浦区、市经济开发区)除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外,其它机关和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缴纳工会筹备金,应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的工会筹备金由淮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问题 6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会经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计算(不含特殊行业);未建工会组织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的征收标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全部职工是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其它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问题 7 :缴纳工会筹备金的单位依法建立工会后,单位工会留用经费如何返还? 答:缴纳工会筹备金的单位依法建立工会后,60%部分的单位工会留用经费,由市总工会扣除相应的征收费用后,通过其主管工会一次性返还。

问题 8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地税代征后,基层工会60%部分如何拨付?? 答: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改由地税征收后,基层工会留用的60%部分,仍由单位行政直接拨付给本单位工会。

问题 9 :2006年及以后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如何计算缴纳? 答: 工会经费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

工会筹备金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各单位按季应上缴的经费,在季后15日内到市地税局第一分局办税楼(翔宇北道3号)办理申报缴纳手续,或自行网上申报缴纳。例:2006年4月份,单位按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出1-3月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其中40%应上缴部分在4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60%部分拨到单位工会。

问题10 :集团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工会经费如何缴纳? 答: 集团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如属独立法人单位,并单独纳税,职工工资单独发放的,工会经费直接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不再由集团转交;如不属独立法人单位,只是单独核算的子公司、分公司,工会经费仍上交给集团,由集团汇总后按规定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并附上子公司、分公司的名单和经费数额。

问题11 :哪些企业可暂缓上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所属区、系统工会申请,并提供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市总工会审批,可缓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每年5月份审核一次。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已经正式行文,企业开始实施关闭的;

2、因经营困难已停产一年以上的;

3、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又难以为继,濒临破产的;

4、其他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经市总工会核准的困难企业。

问题12 :部分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如何缴纳? 答: 部分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原上缴比例低于40%的,于2006年3月10日前由各单位工会统一向市总工会财务事业部申报,经市总工会审核认定,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和核定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问题13: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如何在税前列支? 答: 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专用票据,行政拨给基层工会的百分之六十部分,基层工会凭银行进帐单到市总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企业凭上述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上述票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问题14 :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如何缴纳? 答: 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除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外,其余单位均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问题15 :对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对逾期欠缴、漏缴工会经费的,经查实后,由地税部门签发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并按照规定,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对催缴无效的,由市总工会委托地税部门依照《工会法》及其它有关规定,通知银行扣缴,或由市总工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16:工会经费的用途是什么? 答: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条款规定:工会经费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具体可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建立职工之家,开展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还可以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单位的必要的补助支出。县级以上总工会,

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全市性的大型活动,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的救助,送温暖,法律援助等各类费用。

问题17 :基层工会为什么要上解工会经费?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这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各级工会组织的极大关心和支持。2%的工会经费是整个工会系统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活动的主要来源,是开展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如果工会经费只留基层使用,那么上几级工会组织就没有经费来源,就不能开展工会工作,也不能为职工办实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逐级上解工会经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经济义务,不是乱摊派,更不是乱收费。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和逐级上解工会经费,也是工会财务纪律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不应将逐级上解工会经费当成负担。工会经费是国家承担并依法提取给工会的,是进入企业成本的。只要企业形成了工资总额,就应当拨缴工会经费。

问题18 :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所以,在中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基层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问题19 :职工人数少的单位如何组建工会? 答: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对会员人数少于二十五人的单位,可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会员人数少于十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参加按区域或行业建立的联合基层工会,也可参加乡镇、街道、社区工会。

问题20 :对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 《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港航认识实习报告下一篇:工会工作计划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