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在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必要性研究——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为视角

2022-09-13

未成年人犯罪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数据统计显示, 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在全国刑事犯罪的比重逐年增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随着中央“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实施, 区内区外反恐斗争也日见复杂, 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诸多新的发展态势, 为新疆稳定增加了不确定因素。需要说明的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法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 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 周岁的中国公民。本文以此概念来界定犯罪对象的研究范围。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成因分析

( 一) 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呈上升趋势, 隐形犯罪的基数庞大

未成年人犯罪相较于成人犯罪在案件数量上居高不下。数据显示2011 年- 2013 年 ( 以下简称近三年) , 新疆各级法院判处25 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分别为4234 人、4584 人和3811 人, 其中判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为777人、896 人和773 人。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8% 、19%和20% 。

( 二) 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呈多样化, 侵财型传统犯罪为主政治型暴恐犯罪增加

新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目前来看还是以传统型犯罪为主, 据统计近三年, 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涉及的罪名位居前四位的分别是: 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但随着新疆特殊的区情变化及世界恐怖主义蔓延的趋势, 区内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和手段也有了新的内容, 带有政治意图的暴力恐怖犯罪大量出现, 未成年人成为此类犯罪的新生力量。

( 三) 未成年人犯罪的民族构成复杂, 维吾尔族未成年犯罪所占比重较大

维吾尔族未成年犯在新疆未成年犯中占比最高, 达到一半以上, 正如前文所述, 这一部分的未成年犯其犯罪类型多样化, 暴力恐怖犯罪是他们实施的一种新型犯罪, 可见新疆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浓厚的宗教色彩和政治色彩, 这使新疆的未成年人犯罪较全国而言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而该特征也决定了对少数民族未成年犯罪人采取社区矫正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新疆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路易斯·谢丽在《犯罪与现代化》一书中指出: 犯罪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代价, 城市化和工业化是导致犯罪增加的社会原因。这一观点也得到现实的印证。即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仍以侵财型犯罪为主。通过偷窃或抢劫等方式攫取财物。其二、社会关系断裂或弱化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文因素。未成年人与社会联系的断裂或弱化主要体现在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和同伴关系三方面。现实表现为新疆籍流浪儿童作为隐性犯罪人大量存在。非法学经的少数民族未成年人脱离国民教育行列。其三、先进文化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精神因素, 表现为汉族未成年犯罪人道德观、人生观扭曲和少数民族未成年犯罪人极端宗教狂热。

三、社区矫正在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一) 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主要手段及弊端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人防控的手段分为如下几种: 1. 对14 - 18 岁的犯罪人送至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禁矫治; 2. 对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送至强制戒毒所进行戒断治疗; 3. 对14 岁以上卖淫嫖娼的未成年人送至收容教育所强制教育; 4.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至工读学校实施教育矫正; 5.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送至治安拘留场所进行治安处罚; 6. 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或假释的未成年犯罪人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上述六种手段除社区矫正外, 无一例外的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禁处罚。

( 二) 社区矫正在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体现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开始于2003 年, 2009 年在全国推行,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随着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生效, 社区矫正制度被基本法律正式认可, 取得了应有的法律地位。新疆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律授权结合本地实际于2012 年颁布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五条规定, 新疆地区社区矫正对象为以下5 类: 1.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可见社区矫正的对象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分子。加之未成年犯罪人本身的年龄和生理特点不难看出社区矫正相比较监禁矫正, 更注重教育而淡化惩罚, 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一种更轻缓、更社会化、更彻底化的矫正措施。因此对未成年犯罪人执行社区矫正具有更显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说明:

第一个角度是对于所有未成年犯罪人而言, 社区矫正具有普通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1. 社区矫正有助于重塑未成年犯罪人“公民人格”, 并提升其复归社会的能力

社区矫正的本意就是“通过矫治而使之归正”, 符合刑罚谦抑性和人道化的价值理念, 通过帮助、教育、感化唤起犯罪人的良知和尊严, 放弃犯罪人格和犯罪行为, 重塑正确观念。社区矫正可以通过开放的社会环境, 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让犯罪人在社会中进行改造, 维持犯罪人原有的社会关系, 有效克服被歧视、被遗弃感, 有效避免产生反社会心理, 增进其对社会的认同感, 提高复归社会的能力, 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

2. 社区矫正有助于消除未成年犯罪人的“监狱标签”, 并阻断其“二次感染”的可能

根据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利默特的标签理论, 将未成年犯罪人过早的投入监禁场所, 会给他们贴上“罪犯”的标签, 使其内心深感耻辱, 进而自暴自弃, 成为真正的犯罪人, 做出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且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低, 封闭的监所会成为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学习犯罪的第二课堂。实施社区矫正可以即可以使未成年人远离犯罪的亚文化环境又淡化其“监狱化烙印”, 更好的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

第二个角度是针对非法宗教活动和暴力恐怖犯罪的少数民族未成年犯罪人而言, 社区矫正在发扬先进文化资源, 抵御极端宗教渗透方面, 效果更好, 更具合理性。

综上所述,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罪犯处于制度, 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工作提供了新的发展路径。目前我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还处于起步阶段, 如何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社区矫正的本土化、民族化还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当然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在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是实施和贯彻社区矫正制度的前提。

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符合当今刑罚发展的主流趋势, 新疆未成年犯罪人由于民族性、地域性等差异, 又呈现出特殊的犯罪现状, 因此研究社区矫正在防控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必要性成为一种现实需求。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必要性

参考文献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部文件.

[2] 刘洪主持2013年自治区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疆未成年人犯罪与教育转化研究[R]. (批准号:12BSH042) 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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