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要坚持实事求是及适时、合理、合法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表彰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实行百分制,以办案小组为单位,并实行每案一评,案件结案后15日内评审。
第四条 凡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案件,必须建立登记台帐。
第五条 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1、执法主体合法;
2、对象适格;
3、认定事实清楚;
4、证据确凿有效;
5、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且手续完备;
6、程序正当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
7、适用法律正确;
8、内容合法适当;
9、法律文书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整洁;
10、按照法定时限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留有送达回执;
11、立卷归档及时,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案件承办小组2分。
1、未建立登记台帐或台帐未记录完全的;
2、评查案卷有一项明显来达到基本标准的;
3、对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交办的时间完成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案件承办小组10分,并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规定追究承办者责任。
1、有行政复议撤销案件或者生效的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
2、有履行国家赔偿情形的;
3、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平均得分及奖惩办法。
1、95分(含)以上为优秀, 全年无一案件有程序错误或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县局对办案小组予以一次性奖励500元。
2、85分—94分为合格,不予奖励。
3、84分(含)及以下为不合格。对办案小组予以一次性惩罚500元,取消办案小组成员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优秀等次资格。
4、当年单个案件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或办案程序错误者,每件扣办案小组100元,并取消办案小组成员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优秀等次资格。
第二篇: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为强化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度本制度
一、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行调查取证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人员分离。各稽查中队负责案件执法检查工作,制作现场检查执法文书,办理现场处罚案件,对需立案的案件,办理立案审批,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事宜;专卖管理科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初审、报批,对案件进行审核。
稽查中队送审案件时,应指派一名执法人员协助专卖管理科对该案的后处理工作。
二、现场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必须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执法现场严格办理。于7日内连同处罚决定书交回队建立现场处罚案件电脑台账,并报专卖管理科备案。
三、区局各稽查中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需立案的,应在3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与其它执法文书一并送专卖管理科审查后,报局长审批立案。专卖管理科应当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并登记。
四、调查取证有办案机构负责,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内终结。确需延长的,应报局长批准。
五、案件调查终结3日内,主办人员应按规定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经整理的证据材料。
六、专卖管理科应当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专卖管理科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八、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专卖管理科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长审查批准。局长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及时催办、执行情况随时向局长汇报,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会同专卖管理监督科及时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续。
十、案件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3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局长审批后予以结案。
十一、案件结束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7日内整理完善所有案件材料,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上交专卖管理科统一保管。
第三篇:专卖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一、为规范涉嫌犯罪烟草案件的移送管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专人核实情况后,上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四、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七、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 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 审核部门和机构。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 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制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机构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法制科备案(审核)。
(十)法制机构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草拟);
7、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 审核意见
第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1、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2、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直接或书面建议办案机构补充或纠正。
4、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科不在“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视具体情况直接向办案机构建议修正、补充或填写“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书面反馈意见连同案卷返办案机构补充、修正后重新审核。
第七条 法制科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八条 案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卷入卷,一份由法制机构存档。
第九条 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主任负责制。审核意见及决定应制作书面文书,并由与会者签名。 第十条 经过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对简易程序案件及各县备案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机构反馈,对问题较大认为需改变和撤销的案件报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对处罚终结归档的案件,法制科要按照省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向办案机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表、案件审核书面记录案件立案备案登记表,案件审核登记表,案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处罚决定书(草拟)等与同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五篇:微山县民间组织行政执法案件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公正执法,制定本制度。
一、 行政执法实行事前报告
事前报告是指检查前立案间的行为动向的报告,事前报告包括下列情况:
(一)、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前,要向本科室主任汇报检查内容;特殊情况要向分管局长汇报。
(二)、执法人员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2日内向本科室主任汇报;需要立案的经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立案。
(三)、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于现场应向本科室主任汇报情况,必要时向分管局长、局长请示,汇报。
二、 行政执法实行事中报告
事中报告是指立案后的调查到结案阶段的行为动向报告,事中报告包括下列情况:
(一)、重大案件立案后,调查期间每5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
(二)、案件调查结案后,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向分管局长、局长汇报。
(三)、听证、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及时向各级主管领导汇报。
三、 行政执法实行事后报告
事后报告指结案后的报告,事后报告包括下列情况:
(一)、处罚结案后视复议、诉讼等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二)、当场行政处罚的案件结案后2日内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将全部文书整理后交法规稽查科存档。
四、 行政执法案件的报告逐级进行
五、 经报告的案件,有关领导在2日内做出指示。
六、对隐瞒案情不报,不按期报告影响查处的具体承办人要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