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学籍档案填写样本

2023-06-16

第一篇:中专学籍档案填写样本

中专学生学籍档案的填写方法和要求

1、 毕业生登记表

封面

户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城市或农村,学号要准确 县区:济南市天桥区

学校: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

班级:实际情况

学制:2014级、2015级五年

2013级三年 姓名:实际情况 填写日期:预计毕业时间

如2015级:2020年6月,2014级:2019年6月;2013级,2016年6月

第一页根据实际情况,打勾的地方都要填写

第二页个人简历从小学写到现在的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家庭成员:父母

第三页

自我鉴定由学生本人填写,从政治、学习、人际关系等方面进行综述,下面要本人签字。日期:同封面

第四页:毕业鉴定由13级班主任填写,并签字,其他年级先不写

第五页:每学期评语由现任班主任填写,一年级填写完本学年,二年级填写完第二学年,13级班主任都填完

第六页:考试成绩登记表

每学年成绩除已给出的政治、语文、数学、外语、体育等科目外,加4门以上的专业课。注意学生的成绩在每学期真实成绩的基础上,尽量不要出现不及格的现象,毕竟是档案,跟学生一生,要慎重。一年级填写完第一学年,二年级填写完第二学年,三年级都填完。

2、 学生学籍卡片

13级已有,

14、15级填写如下要求

注意,成绩要和前面毕业生登记表成绩统一起来,反面的评语同样要写

3、 学业成绩等级表

专业理论可和选修课和前面的成绩和科目要统一,按学期写,一年级写完第

一、第二学期,二年级写完前四个学期。三年级写完六个学期,军训和其他劳动成绩各年级都要填写

各位班主任加把劲,请本月25日之前上交,谢谢!

第二篇:填写学籍档案需要注意事项:

1、目录、转入、转出与填表需对号入座。

2、统编号的组成是:学校代码440209001128+学生的学籍号。

例如学生吴玉欣,学号是2012360002,她的学籍统编号是4402090011282012360002。

3、造册时间:2013年3月15—16日

+

4、成绩写等级,不能写分数:AA

ABBB—C

5、学生评语需用书面语言,班主任签名日期是2013年6月25日—2013年7月1日

—+

第三篇:重庆理工大学毕业证样本学籍原版档案历任院长毕业证编号

重庆理工大学的简介、地址与历史沿革

重庆理工大学(外文名: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简称: 重理工 、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经、管、理、文、法等学科相结合的普通高等院校。主校区杨家坪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4号、花溪校区: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红光大道69号。

1940年9月18日,创办"士继公学"。1965年4月,学校改名为重庆工业学院。1999年5月,学院改名为重庆工学院。2001年,重庆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整体并入我校。2009年5月16日,学院改名为"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理工大学学院专业设置及主要学科

重庆理工大学开设光电信息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重庆汽车学院、、会计学院、电子信息与自动化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药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教学部、商贸信息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等学院。

重庆理工大学历任校长及学校代码;11660 刘兴鼎:(1994年6月——2004年1月,任重庆工学院院长);刘全利:(2004年1月——2009年3月,任重庆工学院校长,2009年3月——2009年8月,任重庆理工大学校长);朱新才:(2009年8月——2011年7月,任重庆理工大学校长);石晓辉:(2011年7月——现在,任重庆理工大学校长)。

第四篇:学籍表填写要求

学籍表是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证明,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材料,请各位辅导员务必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学籍表每人1份,必须本人亲自填写,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笔(禁止使用纯蓝墨水)。要求填写信息准确、详细,字迹工整,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与高考报名时一致。

2、学籍表中《文化程度》填写现有文化程度,本科和专科生为“高中”,专升本学生为“专科”;《生源地》指参加高考(或专升本考试)时的户籍所在地;《层次》本科和专升本学生均填写为“本科”,专科生填写为“专科”;《个人简历》从小学填起。

3、学籍表右上角贴本人1寸照片,必须用胶水粘贴,切勿使用胶带纸或双面胶。

4、各班填写完毕后按照学号顺序由小到大进行整理,并作简单捆扎。

5、请以院系为单位统一交到学籍档案室。

上交时间:10月19日前

教 务 处

2012年10月11日

第五篇:中专学校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某某学校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三个月内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第三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五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七条我校实行学分制,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某课程学习任务,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必修课的考试、考查每学期一次,原则上每次集中考试科目不超过六科,只考本学期课程内容。

第九条期评成绩是学生是否升级的直接依据。非艺术学科,期评成绩按平时作业、测验成绩占30%,段考成绩占30%,期考成绩占40%的比例评定学生的期评成绩;艺术学科按学期综合评定办法,有期考的艺术专业的成绩按平时60%,期考40%计算,考查科目由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情况、出勤情况评定期评成绩。教育见实习的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一年内不得申请参加重修考试,考试作弊的,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旷课课时累计超过本门学科开课总课时的五分之一者。

2.在该科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段考或期考者。

第十一条学生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跟原班继续学习有困难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限,不得连续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

2.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医疗费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七条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展和发挥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时,原学习的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核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原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其相关材料由转入学校所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所在地区的相关部门。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条毕业班学生,不给予转专业、转学。

第五章退学与毕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后,不再实施留级制度。学生符合相关条件的就升级,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就退学。如果学生在规定的学程内修满了相应的学分,并且符合毕业的其它方面条件者,发给毕业证。具体执行,大专段按《某某学校(大专段)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执行,中专段按《某某学校(中专段)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除了学业成绩原因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并报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1.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瘟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二周不报到者。

6.本人自愿要求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退学学生的户口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学业年限到期,未按要求修满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学程结束时,因操行评定不合格或处分未取消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学程结束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

3.破坏公私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60节课;或在学校间,中专段旷课累计超过120节课(旷课一天,按8节课计);大专段,旷课累计超过80节课。

第三十一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在学籍管理等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分别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学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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