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债券实施方案

2023-06-03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专项债券实施方案》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政府专项债券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库〔2015〕83号 【发布日期】2015-04-02 【生效日期】2015-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4月2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专项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四条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六条 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

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第十九条 各地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二十条 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政府信誉。 第二十三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专项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专项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当将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专项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项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2015年4月

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仍显欠缺。在货币政策暂时偃旗息鼓时,4月9日,国家发改委连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导》等四个专项债券的发行指引,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这也是一些经济学家所呼吁的降低融资成本的主要方向。

四个专项债券涉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均属于重点投资和消费领域。指引明确的优惠包括,将这四个领域的专项债券列为加快并简化审核类债券,同时放松相关发债标准。并明确城投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放宽企业融资条件将促进相关行业的活跃度,从目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偏高的角度看,加大以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也是金融改革的方向之一。

国家发改委的发行指引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上述四种专项债,均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同时放宽相关发债标准。四个指引均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上述领域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去年9月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具体内容包括,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同时放宽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意见》规定,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而此次发布的四个领域若要发行专项债券,均不受《意见》中上述规定的限制。

此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还明确,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 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 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发改委明确表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附件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的市政公用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安全运行,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发挥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力度,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募集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三)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五)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六)对于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配套的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企业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

三、发债企业可根据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和资金回流特点,灵活设计专项债券的期限、还本付息时间安排以及发行安排。

四、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支持、专项政府债券、城建配套资金等方式,制定多层次风险缓释政策,统筹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

五、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和项目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六、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鼓励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发行可续期债券,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和付款安排特点设置续期和利息偿付安排。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附件

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精神,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养老产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养老设施,或收购政府拥有的学校、医院、疗养机构等闲臵公用设施并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二、对于专项用于养老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三)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四、优化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五、支持发债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券设定抵押。

六、发债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发债企业资产;对于政府通过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计算相关发债指标时,可计入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七、支持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八、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附件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为缓解我国城市普遍存在的因停车需求爆发式增长而导致的停车难问题,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城市停车场建设及运营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主体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主体项目审批部门根据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三)募集资金占城市停车场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三、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公私合作模式(PPP)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特许经营方案、资金补助协议,同时应明确项目所用土地的权属和性质。

四、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地方价格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停车场收费价格政策,保护城市停车场的合理盈利空间。

五、优化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积极探索停车设施产权、专项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等形式。三是鼓励发债用于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停车场统一经营管理。

六、鼓励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七、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停车场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附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落实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加大企业债券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重点支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中明确的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宽带中国工程、高性能集成电路工程、新型平板显示工程、物联网和云计算工程、信息惠民工程、蛋白类等生物药物和疫苗工程、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工程、生物育种工程、生物基材料工程、航空装备工程、空间基础设施工程、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部件工程、海洋工程装备工程、智能制造装备工程、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以及新能源汽车工程等二十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项目。

二、对于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四、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三是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方式。四是允许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兼并重组、购买知识产权等。

五、鼓励地方政府加强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结合,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以及财政贴息等风险补偿优惠政策,统筹加大对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

六、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将《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原则上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5%;主体评级达到AAA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80%。

七、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第三篇:地方政府债券风险防范策略

摘要

从 2008 年爆发国际性金融危机到现金为止,债务问题是出现频率最高的。受到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愈发严重,美国主权的信用等级降低的影响,世界各国都难逃债务危机,解决债务问题刻不容缓,我国自然也包括在内。新《预算法》于2015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自此,债券的发行量日益递增,地方政府主要是通过发行债券来获取资金的,地方政府采用发行证券这一筹资的方式推动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鉴于此,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所存在的风险必须予以重视。本文将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情况、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并且在此基础上对这几年来债券发行量的数据进行整合、分析,最终总结出:应该建立并完善出一套合理的地方政府债券运行体系,真正能够实现监管的透明化以及约束的市场化。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债券管理模式的筛选、以及有关债券发行的限额管理与风险管理等许多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改进,这就需要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市场化约束环境、明确监管对象等各个方面的支持。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风险防范,监管,市场化约束

Abstract

From the outbreak of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in 2008 to cash, the debt problem is the most frequent.Affected by the worsening European sovereign debt crisis and the lowering of the credit rating of US sovereignty,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cannot escape the debt crisis.It is imperative to solve the debt problem, and China naturally includes it.The new "Budget Law" was officially implemented on January 1, 2015.Since then, the issuance of bonds has been increasing.Local governments have mainly obtained bonds through the issuance of bonds.Local governments have promoted local governments by issuing securities.In view of the sustaine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risks inherent in the issuance of bonds by local governments must be taken seriously.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government bonds and the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on this basis, integrate and analyze the data of bond issuance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and finally conclude that: one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A reasonable system of local government bond operations can truly achieve transparency of regulation and marketization of constraints.For local governments, the screening of bond management models, as well as the limit management and risk management of bond issuance,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This requires improv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roving the market-oriented environment, and clearing the regulatory targets.support.Key words: Local government bond, Risk prevention, Supervision, Marketization constraint

重庆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地方政府债券风险防范策略研究

目录

第 1 章

绪论 ..........................................................................................................................................3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3 1.1.1 研究背景 .................................................................................................................3 1.1.2 研究意义 ................................................................................................................4 1.深入探讨相关理论,确立地方政府债券的逻辑起点 ...............................................4 2.研究历史沿革,为风险防范提供细化建议 ...............................................................4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思路 ...........................................................................................................4 1.2.1 研究目的 .................................................................................................................4 1.2.2 研究思路 ................................................................................................................5 第 2 章 国外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防范 ................................................................................................6 2.1 美国市政债券 ........................................................................................................................6 2.1.1 发展历程 .................................................................................................................6 1.萌芽阶段 ......................................................................................................................6 2.发展阶段 ......................................................................................................................7 3.同步快速发展阶段 ......................................................................................................7 4.多样化发展阶段 ..........................................................................................................7 2.1.2 美国市政债券的风险防范措施 .............................................................................7 1.发行规模的管理 ..........................................................................................................7 2.债券发行顾问机制 ........................................................................................................8 3.持续信息披露 ................................................................................................................8 4.加强市政债券的监管 ....................................................................................................8 2.2 日本地方政府债券 ...............................................................................................................9 2.2.1 基本情况概述 ........................................................................................................9 2.2.2 日本的风险防范措施 .............................................................................................9 1.确保地方政府财政的独立性 ......................................................................................9 2.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和财政重组系统 ........................................................................10 3.规定地方政府融资范围 ............................................................................................10 2.3 借鉴与启示 ..........................................................................................................................10 1.健全地方政府债券法律法规体系 ..............................................................................10 2.明确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 ............................................................11 3.构建债券风险预警机制 ..............................................................................................11 第 3 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现状 ......................................................................................................12 3.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历程 .........................................................................................12 3.1.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历史沿革 ...........................................................................12 1.早期时的中国地方政府债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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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风险防范策略研究

2.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地方政府债券 ..............................................................................12 3.地方政府债券禁止发行阶段 ......................................................................................13 4.恢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13 3.1.2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阶段 ..........................................................................13 图 3-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展阶段 ..............................................................................13 1、“代发代还”地方政府债券 ....................................................................................13 2、“自发代还”地方政府债券 ....................................................................................14 3、“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 ....................................................................................14 3.2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现状 .................................................................................................15 3.2.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15 表 3-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15 图 3-2 近几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变化 .............................................................16 3.2.2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年限 ..........................................................................16 表 3-2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年限 .........................................................................16 图 3-2 2015 年与 2018 年各年限占比比较 ..................................................................17 3.3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存在的问题 .........................................................................................17 3.3.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存在的风险 ...........................................................................17 1.信用风险 ....................................................................................................................17 2.道德风险 ....................................................................................................................17 3.法律风险 ....................................................................................................................17 3.3.2 我国债券存在风险的原因 ...................................................................................17 1.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18 2.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18 3.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8 第 4 章 地方政府债券风险防范策略 ..................................................................................................19 4.1 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防范策略 ..........................................................................................19 4.1.1 信用风险的防范 ...................................................................................................19 1.建立行之有效的地方政府债券偿债机制 ..................................................................19 2.加强金融监管,消除供给方纵容性贷款 ..................................................................19 3.完善地方税体系,培养地方稳定财源 ........................................................................19 4.建立财政风险评估制度 ............................................................................................20 4.1.2 道德风险的防范 ...................................................................................................20 1.实行严格规范的债券融资决策责任制 ......................................................................20 2.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 ..............................................................................20 4.1.3 法律风险的防范 ...................................................................................................21 1.明确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分清偿债责任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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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建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法律监督体系 ......................................................................21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地方政府债券又可以简称为地方债,从本质上来讲,地方债是地方政府筹资的一种手段,通过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发行债券,来获取利息。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种类较多,但主要是以公共基础设施为主,集中在交通、教育、医疗等方面。我国自 20 世纪 50 年代中后期起,关于债券的发行一直都很小心,甚至推出了《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允许发行债券。然而,这样做并不是长久之计,要推动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来获取资金作为支撑,我国政府为了缓解 2008 年金融危机给市场经济带来的冲击,恢复经济发展,制定出了“四万亿计划”,其中的一部分资金是需要地方政府自己承担的,有 2000亿的债券是中央政府发行的,自此后,地方政府重新拥有了发行债券的权利。为了给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指引出一条正确的道路,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财政部于 2011 年 10 月 17 日出台了《2011 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先将试点选定为上海、广东、浙江、深圳这四个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市,批准该地区的地方政府由自主发行债券的权利,这是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债券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足以看出中央政府助力地方债券市场发展的坚决与诚意。这一文件公布以后,四大试点纷纷开始对发行债券进行规划,在市场上受到很高的关注,这说明地方政府债符合市场和各大投资者的需求。另外,在获得国务院准许之后,财政部又于 2014 年 5 月推出了《2014 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文件中提出要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规模,新增了江西、江苏、山东、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岛市五大省市及自治区。自 2015 年初发布了新《预算法》以来,共计 34 个省市发行了高达 3.8 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综上可见,我国在发展地方政府债券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在一种稳扎稳打的状态。据 Wind 显示,到 2018年末为止,地方政府债券余额是 18.亿元,其中有 0.18 亿元来自于 2009 年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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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发代还”的债券余额。自 2011 年起,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余额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2011 年由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深圳试点“自发代还”的地方政府债券余额有 0.05 亿元,2014 年由部分试点“自发自还”的地方政府债券余额为 0.05 亿元,试点范围在不断地扩大,截至 2015 年各大地区开始拥有“自发自还”债券的权利,最终的债务余额高达 17.74 亿元。从财政部颁布的《2018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债务余额情况》中可以发现,地方政府债券已经越来越成为了地方政府债务的核心组成,截至 2018 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有 98.28%都是由地方政府债券产生的。我们不难看出,地方政府债券成为了我国的主要债券形式,对推动我国经济基础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怎样防范、应对地方政府债券所面临的风险成为了人们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1.1.2 研究意义 1.深入探讨相关理论,确立地方政府债券的逻辑起点 从理论上来讲,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具有可行性的。参照公共财政的相关原则,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对于社会公民是有益的。从金融学领域来讲,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相比其他的融资方式而言,地方政府融资占据着自己的独特优势,但这也意味着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从偷袭学领域来讲,投资者更愿意把资金与精力投放在更加有价值的投资品身上,优质的投资品一般具有集风险性、收益性、流动性三大特性,而且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偏好、需求。地方政府债券在这三大特性上的表现与国债是有所不同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债券进行合理的投资配置,最大化地满足自身需求。

2.研究历史沿革,为风险防范提供细化建议 日本和美国在市政债券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以此作为参考进行学习,对我国的债券风险防范有一定的帮助。在这基础上,对历史发展进程与当今发展现状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再根据宏观经济的知识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提出一些合理的改进性意见。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思路 1.2.1 研究目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量逐渐增多,为了适应这一形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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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发行的速度也要相对应的进行提升,本文将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情况、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地方政府债券带来的潜在风险以及怎样进行有效规避,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能够持续、健康的发展。

1.2.2 研究思路 本论文将通过四个章节进行研究,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从研究背景、意义、目的、思路四个方面入手,第二章中举出美国和日本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以此探究地方政府债券在国际中的发展情况,并且总结、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第三章研究的主要目标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在过去与目前发展的情况,具体分析了我国在发展地方政府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以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本论文的重点,主要是针对地方政府债券风险提出了关于有效规避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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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国外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防范

从历史来看,地方政府债券比企业债券的出现实际上要早很多。据历史记载,意大利一些城市的政府早在文艺复兴时期就向当地的一些比较大的银行家族借钱用来支持当地的城市建设。然而我们通常认为地方政府债券最初产生于美国的市政债券。美国的市政债券产生的时间为 19 世纪 20 年代,官方记载的有关市政债券最早的是在 1812 年为开凿运河美国纽约市政府所发行的一种一般的责任债券,市政债券发展到现在已经有两百年的历史了。美国市政债券的规模一直处在世界第一位,并且它具有较为完善的发展规模以及监管体制,因此,美国的市政债券能够被认为是分权制、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债券的代表。日本、英国、澳大利亚、法国等等一些发达国家市政债券的发展在经历了很长的时间之后,也都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并且其制度以及体系相对而言也都比较成熟和完善。日本的地方债制度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之后,可以被视为是单一制中央集权制国家地方政府债券的代表。

2.1 美国市政债券 2.1.1 发展历程 1.萌芽阶段 美国的许多州在 19 世纪 20 年代专注于建设公路以及运河等公共设施。在1812 年,纽约州政府第一次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的方法来筹集资金以开凿伊利运河,这种方法远比传统的先积累再投资的模式快得多,因此,伊利运河只用了 5年的时间就完成了修建。这种方法的采用给了美国其他地方的政府非常大的启发,所以其他的一些政府也纷纷采用这种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城市,这种模式大多用来建设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发展公共教育体系。在这个时期发行的市政债券主要是来源于州政府,但是地方政府相对而言参与度较小。1943 年左右,美国各州政府的债务总额大约 2.3 亿美元,然而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仅仅 2750 万美元。由于经济发展不景气以及部分运河带来的经济效益不高,许多州政府渐渐陷入了债务危机当中,政府无力偿还债务使得政府的信誉度降低,因此对市政债券的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得市政债券的发展落入了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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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阶段

从 19 世纪 50 年代以后,特别是内战结束之后,美国的经济持续迅速发展,工业化的速度不断加快、人口增长速度十分迅猛、城市化建设的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修建铁路、开凿运河、西部开发、加快城镇化建设速度等国家战略的实施对资金的需求增大,然而仅仅依靠州政府去发行市政债券筹集资金来解决城市建设的资金问题已经不能满足资金的需求,并且由于 40 年代爆发的债务危机使得州政府的信誉度受到巨大冲击,所以这一时期的发展建设,地方政府起着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债券也迅速发展起来。一些城市利用不断发行债券的方法来筹集资金用以支持城市市政公共建设以及城镇化发展。直到 1912 年,地方政府的债券余额就达到了 34.76 亿美元。

3.同步快速发展阶段 20 世纪最初 20 年由于受到美国汽车工业迅速发展以及汽车在美国家庭的普及的影响,美国的城市对于道路以及公共交通的需求不断增加,所以美国州、地方政府只能加大对于公路建设以及公共交通建设的投入资金。市政债券再次发挥了它的重大作用,为道路以及公共交通的建设提供了资金。到目前,美国有着全世界最发达的告诉高速公路系统,这也是在之前对公路建设的巨大投资的基础上才有的。然而经济危机的影响,罗斯福总统提出新政的实施,加大了对各级政府的投资力度,然而只通过税收不能满足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对市政债券的发行不断的增加。虽然客观上是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但是这一时期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市政债券还是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

4.多样化发展阶段 二战后,美国又经历了一个经济迅速增长的阶段,市政债券的发行也持续稳定增加,并且政府的投资方向不断变化,对多个方面进行投资。特别是 20 世纪70 年代之后,为了城市能够迅速发展,各地政府不断发行市政债券来筹集资金支持城市建设。由于市政债券在税收方面有优惠政策,并且政府做担保,所以市政债券的用途逐渐多样化,并且被广泛应用于污染治理、住房贷款以及工业发展等和传统用途不同的多个新的方面。

2.1.2 美国市政债券的风险防范措施 1.发行规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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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市政债券主要是通过该国家的州、县等部门进行发售。并且美国的联邦政府对这些债券发行机构的约束较少,在这之中法律监管和限制相对较多的为州的债券发行。并且,在美国,地方政府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且不受联邦政府的约束与监督,美国的法律条例中对于地方政府破产的行为时准许的,所以基于上述情况,在地方政府发售债券时的规模是基于政府本身的经济情况而定的,并且约束力主要是以金融市场决定,从而以防债券发行过多而造成违约。

2.债券发行顾问机制

美国的州以及地方政府在进行市政债券的发行时一般会先行与财政顾问以及专家的建议。财政顾问主要负责创建可以实行的融资规划,并且对已经建立起的投资计划进行研究,然后对于债券中有潜力的融资计划进行分析与提议,最后对发行债券所用的金额预算进行监察。除此之外,财务顾问还需要在设计债券时进行分析与提议,例如债权结构以及类型等,从而预防发行过程中可能的风险。

3.持续信息披露 从国家契约理论上来说,国家的性质是具有约定监督性质的,全体公民在签署约定后,这个约定管束着所有的签订者,而政府就是实行这一权利的主体。基于委托代理的构架和 GDP 的考察数据,地方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所充当的角色更趋向于参与人员和各大政府官员的代表人物。所以,政府在发行债券时是基于自己的经济情况而设立的预算数据。可是基于尼斯坎宁建立的官僚产出模型,对于官员来说,制定预算的时候会将预算条件尽可能的放到最大,如果在没有制度条例的约束与监督,这种现象就更加清晰了,紧接着政府在发行债券的时候披露力度不足,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危机。创建科学可行的债权融资监管制度的事先条件就是可以充分披露政府的信息。虽然制定与履行政府信息披露规定会给政府带来一些压力,可是从长远来看,这种制度可以协助政府规避债务危机,并且推进地方财政稳定发展。

4.加强市政债券的监管 美国的主要市政债券监督组织分别为市政债券法规制定委员会与证监会市场监管部所设的市政债券办公室。第一个机构的职能为建立市证券市场相应的法律规定,监管的对象为承销商、交易银行等。该组织的工作目标有三个:第一,针对证券发行顾问进行法律条例的制定;第二,对市场信息进行调查与公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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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市场主体进行活动的宣传、组织等。第二个机构的主要职能分别为基于反欺诈条例对债券发行人、承销商、律师等对象进行发行后的监督管理,管理方式分别为监督与修改错误的期限;建立可以对承销商、交易商等主体起约束作用的条例。

2.2 日本地方政府债券 2.2.1 基本情况概述 地方债在日本源于明治初年。1879 年颁布了“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需得到议会的允许”的条例,基于这个制度随之有创建了一部完整的地方债系统。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的性质为单一性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在宪法中加入了地方政府可以自行治理的政策,在这之后地方政府就拥有了自行发行债券的权责。可是在地方政府进行债券的发行的时候需要经过中央政府的审查与批准后才可以发行。日本中央政府历年都会制定一部地方债规划,在计划中对地方债的发行数额、途径与金额的使用途径都有明确的规划,这个规划时地方政府进行中央政府审查是的核心数据。日本政府进行地方债发行的时候需得到总务省的批准,总务省与财务省需要基于每年规定的规划进行审查批阅以后再将可用数额传达给地方政府,在这之后才可以进行债券的发行。

日本的国家制度为单一质,因此基于中央政府的规定,地方政府没有破产与违反约定的权利,只可以对财产进行调动协助政府解决危机。所以,在这种制度体制下地方政府出现的财政风险就变成了中央政府的财政危机。日本这几年来的经济发展并不顺利,甚至处于停止发展的情况,日本政府与 20 世纪 90 年代对外发行了巨大数额的赤字地方债,从而为经常需要使用的资产筹资,可是并没有提升政府偿还债务的能力,最终造成了大部分地方政府出现财政危机,并且最终转变成了中央政府的财政危机。所以,日本从 2006 年开始对地方债条例进行完善与健全。例如提升资金来源类型、将审批制转变为协议制等等,从而日本的地方债性质开始与美国市政债券性质靠近。

2.2.2 日本的风险防范措施 1.确保地方政府财政的独立性 日本于中国相比差异还是很大的,日本地方政府享有自行进行税收的权利。虽然地方政府无法建立地方的税收制度,可是基于中央政府设立的《地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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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对本地税的种类进行管理,在上述环境下,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发售税务并且自行进行税收的还款,从而让地方政府的权责是平衡的,并促进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的信誉程度,减少违反约定的危机。

2.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和财政重组系统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是为了对潜在的危机进行提前的相应,从而以防政府出现债务危机从而破产。财政重组系统则不同,是在地方政府已经出现财政危机后实行的方案。以上两种方案都是以维持政府财政良性发展为目的。日本将政府财政良性发展为工作之重。如果一个政府的财政水平高,其发行的债券就有更好的安全性、并且还债能力也更高,给中央政府带来的消极影响也越小;对于产生财政危机的地方政府,偿还债券给政府带来的压力是巨大的,并且还会对地方经济环境与中央政府造成负面影响。

3.规定地方政府融资范围 基于国家财政法律规定与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对地方政府进行法制监督管理,这些法律规定都给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行使权力,并且对资金融资的出处、怎样管理资金等都在法律中有相应的条例。在法律中对发行而来的地方债的适用范围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

2.3 借鉴与启示 1.健全地方政府债券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券法律系统可以对地方政府的发展行为进行监管与约束。美国建立的《1934 年证券交易法案》和 15c2-12 制度,还有日本建立的《综合财政分权法》条例等,全部展示各个国家的中央政府都在建立各种制度来支持和发展市政证券披露的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系统可以促进地方政府的借债行为进行限制,由于政府在进行债券发行的时候需要编制财政收支计划,从而让债券无法随意发型;健全的制度还可以维护投资人员的权益,以防地方政府由于发行债券过度而导致无法偿还债券的行为;最后该项法律规定还可以协助中央政府随时对地方政府的债务额度进行管控。对于我国来说,需要深入分析地方政府是否会自行出售债券,然后对完善《预算法》的前提进行商讨;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对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法》进行分析和发布,对《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完善修整,最终健全我国地方证券法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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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

美国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借助MSRB与OMS等组织进行的,MSRB组织的职能是建立有关法律制度并且监督其他组织;日本对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大藏省和自治大臣进行商讨监督管理。对于中国来说对于地方政府的管理组织组成错综复杂,发改委主要对城投债进行审核监管,财政部国库司对政府自主发行债券进行监管。由于管理债券发行的组织过多并且管理不当,对于风险的管控有消极影响,所以我国需要创建特定的部门对地方债进行监督管理,消除现在的多个组织进行管理的现状。

3.构建债券风险预警机制

中国和日本的国家性质是一致的,都是集权制,因此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时候需要确保该债券的风险性,确定安全以后再进行债券的发布。如果风险过大,就会对债券发行进行约束,在财政重组数值以下的时候地方财政就会重新组合,地方政府在进行债券发行的时候需要将这几个风险预警数据进行报告,得到允许以后才可以发行债券。中国在风险预警体制的设立时可以借鉴日本早期的制度,对我国风险预警标准系统进行确立,预防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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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现状

3.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历程 3.1.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历史沿革 1.早期时的中国地方政府债券 最早时候的中国地方政府债券是于清末宣统年间开始陆续出现的,其产生背景主要是借助地方政府债券,吸收资金用作修桥修路以及进行地方警察队伍组建,当时前后共发行地方公债 4 次。后来国民时期,为了更好的进行地方治安管理、行政管理等,除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也大举借债,充作装备军队警队费用、建设地方公共设施等,就以广东政局为例,军阀混乱期间,大量进行公债发行,主要用于广东实业发展以及北伐战争经费。抗日战争过程中,为了弥补抗战经费以及经济建设开展费用,各个根据地民主政府也曾先后就进行公债的发行,种类设计 20 多种,这一举措在抗日根据地建设发展,持久抗战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是抗日战争的胜利十分重要的支撑。解放战争时期,上海当局也进行了实物公债的投放以平稳物价、稳定市场、打击投机资本等。

2.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地方政府债券 新中国成立初期时候对经济建设的资金需求巨大,在此背景下曾在 1950 年至 1958 年期间多次发行过公债,例如“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在 1950 年作为我国第一只国债开始发行。在之后的“一五”计划期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于1954 年-1958 年 5 年间每年一期发行,共计发行金额 35.44 亿元,约占同期国家预算经济建设支出总额的 4.22%。从 1950 年起我国地方政府也陆续发行过地方债券去募集资金用于国民经济建设,这对于百废待兴的建国初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比如 1950 年,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后,东北地区就进行了采取折实形式计值的地方公债的发行。

在此背景下,中央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发行地方公债的决定》(1958 年),该《决定》中规定自 1959 年起,将停止全国性公债的发行,但是不限制在必要的时候地方债的发行。不过在该《决定》实施以后,只有安徽和黑龙江等少数省份进行了地方债的发行用于当地的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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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政府债券禁止发行阶段 为了更好的发展地方经济,支持路桥、水电、科教、卫生事业的建设,我国地方政府在 1980-1993 年间也陆续发行过多种类的债券,但是由于缺乏风险与支付能力的考虑,再加上债券市场体系运作尚不成熟,导致许多工作陷入以国家建设支援的名义的行政摊派,并且还出现了无息的情况,甚至会从部分工资中扣除费用。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颁布,其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行了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债券发行进入了比较长的禁止发行时期。

4.恢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美国次贷危机于 2017 年爆发,由此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这场金融危机影响范围广,影响程度深,给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的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挑战,各国开始进行多种举措想要缓解金融危机的扩大。中国一向负有责任感,也挺身而出,并且提出了“10 大产业振兴计划”、“四万亿计划”等,并且在 2009 年 3 月准允了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发行金额高达 2000 亿元,此笔费用主要用于地方配套资金的补充以及政府投资能力的提高,主要的发行工作由财政部统一代理发行,并将其列入省级预算做以管理。这也就标志着地方债券长期的禁止发行期停止。

3.1.2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阶段 为应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的负面影响,“四万亿计划”开始实行,该计划主要是指国务院推出 4 万亿以进行投资工作,中央安排投入资金 1.18 万亿,剩余的费用则由地方政府配套解决。并且国务院还采用了特批的方式准允地方发行债券 2000 亿元,去缓解诶这一计划中地方政府所承担的资金配套压力,自此,地方政府债券又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图 3-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展阶段

1、“代发代还”地方政府债券 《2009 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09)年由财政部印发,其中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券的含义,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前提下,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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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理处理相关还本付息等工作的债券。

基于此内涵,我们可以将政府债券去理解为国债转贷这一本质的延伸,因为地方政府债券只能由省一级作为发行的主体,并且其相关发行与还本付息等工作也由中央财政进行统一的工作管理,再加上地方债券的发行行为、发行金额也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的审批,并请报国务院审批。

2、“自发代还”地方政府债券 “代发代还”模式自 2009 年开始运行,地方债券的发行也步入了更为成熟的阶段。2011 年,国务院设立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 4 个试点,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拥有发行债券的自主权,但是其还本付息工作仍然由财政部代办。

此次“代发代还”改革之后,虽然中央政府对地方债券偿还还是有着实质的担保责任,不过地方政府证券的发行端也开始放开了。地方政府能够根据自身财政情况对债券发行的期限、形式、数额以及范围等因素与财政部进行相应的协商,债券的定价机制也能够经由试点省(市)去进行自行的决定, 随着债券融资市场的稳定与地方证券发行模式的成熟,国务院在 2013 年又新增了江苏、山东两省作为地方政府债券“自发代还”试点,除了之前试点政策的继续使用,还创新的提出了“试点省(市)需推动自行发债试点宣传工作,积极推进信用评级制度建立”。

在地方政府融资需求逐年增长的情况下,不计试点地区,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总额逐年增长,由 2011 年的 2000 亿元增长为 2013 年的 3500 亿元。

3、“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 随着《决定》和《2014 年政府工作报告》、《2014 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等重要改革性文件的公布于实施,地方政府的证券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在前期的自行发行基础上,由财政部统一代行还本付息的方式,转为发展地区自行还本付息方式; (2)基于 6 个试点地区的发展情况,国务院又新增北京、青岛、江西、宁夏 4 个试点地区; (3)债券期限也有所延长,从 2013 年所规定的 3 年、3 年、7 年转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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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10 年; (4)进行了“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明确。

3.2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现状 3.2.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至从恢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地方债券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发行,自 2009至 2012 年间我国地方政府证券就发行了 94 期,总金额高达 8500 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2014)的实施也进一步推动了地方政府债债券的发行,在 2015 年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进一步扩大。

表 3-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时间 发行利率 发行总额(亿元)

2009 1.60~2.36 2000 2010 2.33~3.70 2000 2011 3.01~4.30 2000 2012 2.74~3.58 2500 2013 3.53~4.45 3500 2014 3.63~4.50 4000 2015 2.71~4.29 38338 2016 2.31~3.52 60458 2017 2.92~4.75 43581 2018 3.66~4.22 41652

由表 3-1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快速发展,由刚开始的 2000 亿到现在的几万亿,也体现出我国债券市场的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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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2 近几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变化

从上图可以看出,2015-2018 年的地方政府债券有了较大的变化,2016 年之前置换债券占据主要比例,而之后新增债券则成为主流,这种变化可能是因为随着债务置换进程的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后续可置换的规模相对较小。

3.2.2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年限 表 3-2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年限

时间 发行年限 2009 3 2010 3.5 2011 3.5.7 2012 3.5.7 2013 3.5.7 2014 3.5.7.10 2015 1.3.5.7.10 2016 1.3.5.7.10 2017 1.3.5.7.10 2018 1.2.3.5.7.10.15.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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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风险防范策略研究

图 3-2 2015 年与 2018 年各年限占比比较

由表 3-2 可以看出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年限越来越多,有 2009 年的一种年限,到 2018 年的九种年限。由图 3-2 又可得出,不管发行年限种类的多与少,5 年期的占比始终最大,而 7 年期次之 3.3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存在的问题 3.3.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存在的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可以乘坐是违约风险,这一风险是政府发行债券所需要面临的首要风险,是指地方政府到期没有能力对债券投资者进行相应的还本付息。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则主要存于相关决策运营的个人或单位,是指其在进行相关活动过程中利用权责之便为自身谋取最大化利益,违反道德设置时违反法律法规,从而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必须承认的是目前仍有一些官员为了自身业绩做一些“形象工程”,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并将债权发行的偿还责任推至下届政府身上,这可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前者是指主体自身行为违反法律要求,或未对法律问题作出有效反应而产生的风险;后者是指法律本身发生变化导致不利后果产生的风险。

3.3.2 我国债券存在风险的原因

重庆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地方政府债券风险防范策略研究

1.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当前地方政府给出的披露信息主要就是对外的报告,仅有一些财政收支以及政府的运营数据,而缺乏复方债券发行、流通、管理和偿还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致使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运作仍然缺乏透明度。

2.我国地方政府债券...

第四篇: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风险分析1

201109考试批次 《证券投资与管理》大作业

学生姓名 陈远春 学习中心 江西会昌

学号 100302436310001 考 号 0018223 专 业 金融学 年级层次 1003专升本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风险分析

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发行,为筹集资金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有价证券,简言之,就是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可分为收益债券和一般责任债券两大类,收益债券是以所建项目本身收益担保偿还的债券;一般责任债券是用地方税收担保偿还的债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有很多优点,如可以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降低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让资金运用更有效率等。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确保经济增长,2009年财政预算安排2000亿元的地方债发行额度,争议颇多的地方政府债券终于正式启动,由于处在起步阶段,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采用财政部代理发行的方式,但是列入省级预算管理,发行期限为3年,上市后可以地方债名义同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这与以往方式有所不同,并有很大的突破,这样既有利于克服转贷方式的弊端,又能加强对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约束,还可以充分考虑地方建设项目的需求,在权责明晰的前提下便于加强地方政府对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绩效的评价与监督,减少地方财政风险向中央财政传递的可能路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由于地方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在发行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小的风险,这里需要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才能够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风险

(一)偿还风险

地方政府债券被称为“银边证券”,信用度很高,但地方政府债券同公司债券一样存在偿还风险。以项目效益担保的地方债存在难以预测的决策风险,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决策人员知识结构缺陷和经验不足都可能导致决策失败;以税收担保的地方债也存在偿还风险,地方财政收入不足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原因之一,地方政府以不稳定的财源担保债券发行,给债券的偿还带来了风险。

(二)宏观调控风险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地方政府拥有债券发行权的情况下,这两大政策有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发行地方债引起的宏观调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方债的发行可能引起通货膨胀,地方债的发行意味着投资规模的扩

2 大,投资规模的扩大加速了资金流动,货币流动性的提升和增大货币发行量一样,都会导致通货膨胀;二是地方债的发行将会冲击证券市场,地方政府债券将会从其它证券市场吸引资金,直接导致这些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三是实施地方债有可能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发达地区更容易获得发行资格,在都有资格发行时,更好的财政信用状况会吸引不发达地区的资金流向发达地区;四是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时,地方政府就设法通过集资、迫使银行贷款等手段为项目融资,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在地方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换的情况下,乱上项目、重复建设可能会变得更严重。

(三)政治风险

以上所有风险都有可能导致政治风险。一旦让地方发行债券,各地可能会一哄而上,竞相举债,结果导致地方债务危机,实际上许多地方政府近年来早已大量负债,不论什么原因,只要政府不能偿还到期债券的本息,都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成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决策偏差

政府决策的目的是要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满足公众需要,政府难以完全掌握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此外,因为信息时效性很强,因此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决策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中央政府对地方债的发行额度、期限、利率等的控制需要掌握足够的信息才能决定,因为信息不充足,控制难以到位。地方政府的决策还受到国家政策、市场变化的影响,当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时,建设项目可能不符合产业政策而难以获得政策的持续支持;当国际市场变化时,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价格可能会大幅上升而增加建设成本。

(二)财政分权不彻底助长地方对中央的依赖心理

我国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很强,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错位增强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财政依赖。一方面,中央政府把财权高度集中,在税收分享上降低了地方政府所能取得的比重;另一方面,中央把更多的事权层层下放给地方,地方政府收支严重失衡。为均衡地方政府收支,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在财政分权不彻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难以破除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心理,这也将成为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政府承担债券偿还“兜底”责任的借口。

(三)地方利益诱发地方政府的发债冲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地方政府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之一。由于市场和资源有限,各地方为了推动本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具有争取更大公共项目投资、获得更多资源的冲动,在与中央的决策发生冲突时,会做出不利于宏观经济的决策。如果赋予地方政府的发债权,在地方利益驱动下,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难以避免。

(四)不合理的政绩评价机制导致“政绩工程”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使地方政府融资更为方便,也可能催生更多的“政绩工程”。由于项目缺乏科学决策,仅凭个人意志拍板,不顾财力民力,必然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尤其是前建后拆、前拆后建的现象较为普遍,结果是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引起群众不满。

三、地方政府债券风险防范机制构建

(一) 地方政府债券的信息披露制度

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安全运行起到积极的约束作用,它不仅可以约束政府的非理性发债行为,还是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依据和发挥人民监督作用的前提。发行公开原则成为政府发行债券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地方政府在发行债券时,必须按规定将债券发行情况及其财务经营状况等向社会公布。其中风险提示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方式,让投资者明白地方政府债券也有偿还风险,激励他们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二)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制

按照国外规范化的证券市场运作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独立性较强和地位较超脱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将发债主体的信誉和债务偿还能力对外公开,供投资者决策。

(三)设计可行的偿还机制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地方政府筹资模式的成功不在于融资方式的选择,而在于设计出比较切实可行的偿还机制安排。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偿还资金从理论上看存在两种来源:即发债资金投入项目的收益和税收收入,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可以依靠项目收益来偿还,大多数所谓“收入债券”就是以此为依据而设计的制度安排,而投资于非赢利项目的债务偿还则主要依靠政府的税收收入,要求发行的地方政府必须有比较健全的财政状况和稳定、充足的税收来源,为地方政府债券偿还形成基本对应的可持续的税收来源。

(四) 地方政府债券监督管理体系

地方政府一旦取得发债权,不能排除地方政府为GDP增速,或将债券资金用于收益不确定的竞争性项目,或粗放投资,导致债券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从而使地方政府债券面临债务风险,为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机制,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

1、制度:必须不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各地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使用方向、还本付息等进行审批,审查和监督,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2、监管: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应成立专门机构,以保证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3、监督: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地方债券的发行与运作必须准许中介机构介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技能,使地方政府与中介机构之间既形成一种提供与接受服务的经济利益关系,又形成一种监督、约束的信用连带关系。

第五篇: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专项指引梳理

★★★★★基本内容:

一、法规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二、基本概念:承销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调查,以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有合理理由确信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核查募集文件中与发行条件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过程。

三、尽职调查工作的最低要求:承销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等实际情况,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也应当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内控制度: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业务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五、针对募集文件: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在获得合理的尽职调查材料并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发行人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以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六、报告和底稿: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承销机构应当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同时,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妥善存档,保存期限在公司债券到期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不少于五年。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工作底稿应当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有索引编号。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说明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内容、调查程

序和方法、调查结论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发行条件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是否建议承销该项目等发表明确结论。对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对承接项目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发表明确意见。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七、自律管理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八、尽职调查的内容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

(四)募集资金运用;

(五)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六)利害关系;

(七)发行人履行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八)募集文件中与发行条件相关的内容;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十)在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尽职调查的方法:承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可以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具体内容:

一、调查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历史沿革、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工商登记文件、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了解公司设立及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及报告期末的前十大股东情况。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简要查阅资产评估报告。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显示的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及变更情况。实际控制人应当调查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其简要背景、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及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承销机构应当调查该法人的名称及其主要股东,包括但不限于该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主要资产情况、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二)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包括主要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净利润等)及其重大增减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三)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营业执照、从事业务需要的许可资格或资质文件(如有),了解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所在行业状况及发行人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经营方针及战略。

承销机构应当结合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等,通过访谈等方式,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模式,调查发行人的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和销售模式。

承销机构应当关注发行人对供应商和客户的依赖程度,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稳定性;承销机构应当调查与业务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及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营业收入,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上下游产业链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服务)的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原材料及能源供应变动情况。

(四)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了解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查阅公司治理有关文件,了解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姓名、现任职务及任期、从业简历、兼职情况、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和债券的情况),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发行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决策机构)、董事会(如有)、监事会(如有)的议事规则,关注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关机构最近三年内的运行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访谈管理层及员工,咨询审计机构,了解发行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风险控制、重大事项决策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调查发行人的财务会计信息。

(一)调查基本范围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对于最近三年内进行过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查阅重组完成后各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表和备考报表的编制基础等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以及公司管理层作出的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分析的简明结论性意见,调查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近三年的盈利能力、未来业务目标以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二)比较分析

承销机构应当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进行分析:

1.分析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比例,分析营业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2.分析报告期内各期主要费用(含研发)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和变化情况;

3.分析报告期内各期重大投资收益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

4.分析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资产情况及重大变动分析;

5.分析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负债情况。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当说明其金额、未按期偿还的原因等。

承销机构应当分析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曾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四)或有信息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信息,并加以必要的说明。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担保等事项。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的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

三、调查发行人资信情况。

承销机构可以通过查阅纳税凭证、借款合同与还款凭证等资料、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以及查询公共诚信系统(如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的方式,以了解发行人的诚信状况,调查发行人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使用情况;了解发行人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了解发行人近三年发行的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偿还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如曾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承销机构应当调查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

承销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发行人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等财务指标。

四、调查债券评级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对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并结合尽调情况进行验证。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因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五、调查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计划、专项账户管理安排。

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承销机构应当核查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六、调查债券增信措施及相关安排。

(一)调查保证人信息

提供保证担保的,且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销机构应当查阅保证人有关资料,调查保证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情况(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核实其业务资质);

2.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重点关注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

3.资信状况(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显示的该保证人的诚信状况);

4.累计对外担保余额;

5.累计担保余额及其占净资产比例;

6.偿债能力分析。

提供保证担保,且保证人为自然人,承销机构应当调查保证人与发行人的关系、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资产受限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保证权利实现的其他信息。

提供保证担保的,且保证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承销机构还应当调查保证人所拥有的除发行人股权外的其他主要资产,以及该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及是否存在后续权利限制安排。

(二)担保合同或担保函

承销机构应当取得债券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核查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内容是否包括下列事项,并就相关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责任条款与担保人进行确认:

1.担保金额;

2.担保期限;

3.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

5.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反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情况(如有);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抵押或质押担保

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比较分析有关资料,了解担保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名称、账面价值、评估值、担保范围、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以及后续登记、保管和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排。同一担保物上已经设定其他担保的,还应当核查已经担保的债务总余额以及抵/质押顺序。

(四)除保证、抵押、质押以外的增信方式

采用限制发行人债务和对外担保规模安排、对外投资规模,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设置债券回售条款,设置商业保险等商业安排,设立偿债专项基金等其他方式进行增信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增信措施的具体内容、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实现方式、相应风险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等事项。

(五)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制定的具体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发行人设置专项偿债账户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该账户的资金来源、提取的起止时间、提取额度、提取金额、管理方式、监督安排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构成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七、利害关系调查:承销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情况。

八、决策程序调查:承销机构应当核查公司债券发行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九、合法合规性审查:承销机构应当核查募集文件中与发行条件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承销机构应当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环保、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通过对照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界定标准,结合股东资质、收入来源、承担项目类型、融资用途等因素综合分析,核查发行人是否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如有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其内容。

对会议规则及协议的核查: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业务规则的规定。

十、风险及应对核查:根据尽职调查内容及过程,承销机构应当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核查。

承销机构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核查发行人披露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债券偿付的所有因素,包含发行人自身、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如有)、外部环境、政策等相关风险,核查发行人针对风险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承销机构应当询问管理层,咨询审计机构、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并分析该等已决或未决仲裁、诉讼与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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