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通关业务介绍

2023-02-07

第一篇:海关监管通关业务介绍

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

一.快件物品的分类标准

经由海关快件监管中心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分为五大类进行分类监管。

1、货物A类:纸制的文件和资料,免税放行。

*收件人为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居民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均可;

*所寄物品为公司文件、法律文书及少量的技术资料等;

*按中国邮政法规定,私人信函不在此范围;含有较高知识产权价值的设计图纸文稿等应按货物C或D类申报;纸制的货物样品,出版发行的图书等不在此列。

2、货物B类:公司或单位法人进口的,价值低于400元人民币的货样广告品,免税放行。目前已经取消B类报关。

3、货物C类:公司或单位法人进口的,征行邮税放行

*此类货物最高限价海关虽无明文规定但通常做法是不高于5000元人民币;

*此类货物不涉及3C强制认证,广电总局音像制品管理或其他重要的许可证及配额管理,否则将转为D类货物申报。

4、货物D类:公司或单位法人进口的高价值普通货物

*货物收件人需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或海关认可的其它进出口资质(如外企驻京办或企业临时注册等);

*申报时,应按海关要求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或类似的管制文件; *海关按贸易方式予以征税、免税、保税(手册)或保证金担保方式放行。

5、个人物品类:是指收件人为公民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进口的用于其私人生活范围内的物品(如食品、酒类、保健品、衣物、书籍及个人消费类电子产品)或公民旅行回国后的分运行李。

*个人物品每次寄送总价值不得高于1000元人民币;

*单件物品如超过1000元人民币但属于不可分割的完整物品,且又在个人使用范畴内的,应详细提供价值及用途说明,海关会酌情放行;

*海关根据《个人物品行邮税税则条例》对此类物品进行征税管理(见附件)。

二、通关操作流程

1、境外快件代理公司应在收到快件货物后,按中国海关的分类规则对物品进行分类并制作详情单;

2、境外快件代理公司在将货物交付航空公司并完成境外的出口报关手续后至飞机起飞前,将货物清单用E-MAIL发到我司指定的邮箱;

3、我司对收到的货物清单进行统计分析并确认后,分为个人件类物品和货物类货物。

货物类处理流程如下:

将货物类数据整理完毕后将数据传输到海关EDI系统,海关关员会在所有信息后逐一做电子批注:即放行、查验或退单处理。

*放行:即指该票货物到达后径自放行提取;

*查验:即指该票货物到达后需送交海关现场开拆(或X光机)查验检视,海关确认单货相符后放行;

*退单:即指海关认为申报信息中有不准确的或归类有误的,要求核对后重新申报。 个人类物品处理流程如下:

*首先审核物品是否为个人使用,物品数量是否为合理自用; *然后审核物品价值(是否在合理价值范围之内,如若发现报价太低,建议出具购物发票); *报关文件审核(是否有收件人清晰的身份证影印件); *制单报关(填写个人物品申报单,打印运单,制作形式发票,整理身份证件,将单据整理完毕装订之后正式向海关申报); *海关审单。海关关员会在报关单上作出逐一批注

*免税。注:可以直接放行

*查验。注:应按海关要求进行查验(查验时需提供查验委托书),查验后重新递单;

*提供发票或说明。注:海关认为有提供发票的必要,或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时,请收件人提供相关文件,提供后须重新递单;

*征税。注:海关依照完税价格及税率计征

*放行。注:所有放行单据均需交海关放行岗核销放行

4、征税放行手续的履行

*货物A及B类,不涉及缴纳关税,可直接放行(或查验后放行); *货物C类物品:海关才采取简便方式合并计税,即海关EDI系统将申报的C类物品税额逐一自动统计,每周统一出具一份缴税凭证,由我司代收货人先向海关缴纳,收货人可根据海关KJ3(C类物品)报关单确认自己应缴的税额,在收到货物后凭此向我司偿付;

*货物D类物品:我司可代理收件人向海关申报,也可应收件人的要求将提货单转予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或清关公司申报,收件人应给我司将提货单转交其他代理人的授权;

三、特殊状况的处理

1、我司负责快件货物进境时,自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公司仓库至交予收件人之前货物的完好无损

*在货物自境外运抵境内口岸,即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公司时,我司凭主运单提取货物,在交接时,我司工作人员会仔细认真清点数目和检视货物的完好状况,如遇数量缺失或货物包装开拆破损的,我司会与地面代理公司共同鉴定并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将情况告知境外代理公司及收件人,在得到他们的通知确认后,做出提取(或暂不提取)货物的进一步行动,并将在现场获得的相关证据转交境外代理公司或收件人,以便进行索赔等具体工作。

*货物在留存我司的快件监管仓库过程中,会有专人负责看管,建立出入库台账,每日清点。如遇海关查验货物,会将查验货物带入海关规定的查验场所配合检查(安装有视频监控设备),检验完毕清点数目后,即时封箱。

*在将海关放行货物交予收件人时,收件人应仔细核对检视物品的数量和包装,如有破损或数量不符,可拒收。如确认无误后签字收货。

2、所有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向海关申报时,海关有权对货物进行价格审定、税目确认、提供使用说明及单货对照等工作,在所有这些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异常的状况,如发生海关滞留扣货的情况,我司会及时通知境外代理人及收件人,做出详细的报告,要求相关方提供文件、做出解释或派员到现场解决,所有相关方都应积极配合及相互谅解。我司更会在此过程中,提出更具专业性的建议和意见。以期达到顺利解决的目标。

以上为进口快件物品的业务及操作流程说明,仅供参考,鉴请提宝贵意见。

北京时代瑞丰进出口服务公司

第二篇:大连海关分类通关改革介绍-海关总署

大连海关分类通关改革介绍

一、什么是分类通关

分类通关是指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综合企业类别、商品性质和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管理的通关作业模式。该模式下,对大部分诚信守法企业的低风险出口货物,实施计算机自动审核、自动放行,对少数企业高风险的货物,实施重点审核、加强查验等管理措施,充分体现企业“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管理原则,实现通关作业方式由“纸面人工为主、逐票审核”向“电子自动为主、重点审核”转变。

二、分类通关改革推进情况

(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于2007年12月27日起,在上海海关启动了通关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

2009年6月起,在全国海关中选择业务量较大的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等15个海关启动“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范围为出口的海运和空运货物。

在上海、黄埔海关开展进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 在上海海关试行“单证自存、无纸通关”模式。

(二)大连关区

大连海关作为海关总署分类通关改革试点海关,将于7月份从空运出口货物开始实施分类通关改革,并于9月份推广至大窑湾海运口岸。

“事后交单、无纸通关”方式适用于A类及A类以上企业无证无税的出口货物。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三、上海海关试点情况及成效

试点期间共验放917.19万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约占报关单总量的89.97%。

实际监管的有效性得到加强,查验率为2.46%,查获率达7.61%。 通关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当日放行率达99.84%,平均通关速度提高34.62%。

四、分类通关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及推行条件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的总体要求,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以风险分析为手段,以前期和后续管理为保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报关单(货物)实施分类通关,提高通关 2 效率,优化监管质量,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形成海关与守法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二)基本原则

1.必须有效提高通关效率,实现高效运作与有效监管的有机统一。

2.必须实现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3.必须把风险管理贯穿通关作业的全过程

4.将分类通关改革与更加科学的大连海关监管体系建设相结合 5.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工作

(三)推行前提条件

实现监管场所与海关联网监管,做到电子运抵报告联网传输。 与港区实行双信息放行,对于以“事后交单”方式通关的,实行电子单信息放行。

五、分类通关基本作业模式及流程

分类通关作业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综合企业类别、商品性质、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海关H2000系统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实时风险分析,根据风险高低,通关现场分别实施“低风险快速放行”、“低风险单证审核”和“高风险重点审核”三种作业模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向海关发送电子运

3 抵信息;

(二)申报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海关通关系统接受申报后,向申报人发送“现场交单”回执;

(四)企业备齐纸质报关单证到现场海关办理交单手续;

(五)现场关员收取报关单证(包括货物运抵纸面信息),根据H2000系统提示的报关单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处置:

——“低风险快速放行”,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的货物,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自动放行。

在低风险快速放行的报关单中,A类及A类以上企业可选择“事后交单”方式递交纸质报关单证。该方式下,企业以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H2000系统无纸放行后,向监管场所发送电子放行信息,企业收到海关发送的放行信息回执,自行打印“查验/放行通知书”并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持“查验/放行通知书”和场站收据/运单到监管场所办理装运手续。监管场所凭海关的电子放行信息,验核“查验/放行通知书”和场站收据/运单无误后为企业办理装运手续。

——“低风险单证审核”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但海关需审核相关单证的,现场关员审核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系统自动放行。

——“高风险重点审核”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高风险的货物,现场关员对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行重点审核,部分高风险货物布控查验。

(六)对于海关放行的货物,系统自动向监管场所发送放行信息,

4 企业凭加盖海关印章的场站收据/运单及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装运手续。

六、注意事项及其它

(一)采用“事后交单”方式通关的企业,须采取“无纸申报”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二)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三)涉及监管证件的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企业以“无纸申报”方式申报的报关单,经海关审核后可转有纸处理,需申报人打印纸质报关单并备齐随附单证递交现场海关审核。

(四)A类及A类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五)即日起A类及A类以上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当企业类别调整后,不再适用A类及A类以上管理时,海关将取消其“事后交单”资格。

(六)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七)分类通关适用于出口海运和空运货物,但转关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不适用,仍按现行模式通关。

(八)条件成熟后,海关系统将实现出口报关单结关后证明联的自动签发,届时企业可到通关现场直接申请打印出口收汇证明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九)部分低风险报关单的审核验放作业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对报关单的规范申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企业和报关行加强管理,规范申报。

(十)在推行分类通关改革的业务现场,设立“分类通关应急处置岗位”,指定专人及时解决企业分类通关试点工作中的各类疑难问题,同时设置海关分类通关改革咨询专线:

大连海关监管通关处:82515120 机场海关:82618507 大窑湾海关:87937300 A类及A类以上企业“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申请,请递交到大连海关监管通关处通关规范科,地址:人民路75号204房间。

第三篇:清关货物通关业务介绍

清关 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 海关 关境或国境必须向 海关 申报,办理 海关 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 人才 能提货。同样,载运 进出口 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一、 清关 货物通关业务概述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为进一步提高口岸的通关效率,加快通关速度,海关实施"提前 报关 、实货放行"的新通关模式,即运输公司及其代理在运输工具进港前,向海关及时传输准确、完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舱单数据,包括 空运 分运单和 海运 分拨舱单。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海关得到 空运 运单或 海运 舱单数据后即可办理提前 报关 手续,在到货后即可办理实货放行手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 进出口 货物只有在符合国家有关对 外贸 易管理规定、所提供的许可证件齐全有效、经海关检查情况正常,并履行纳税义务后方得以放行。

注意:加工贸易、保税仓储等项下的保税货物、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和物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挪作他用。

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注册登记编码(又称经营单位代码)后,可以自行或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 报关 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物品,可向海关申请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又称经营单位代码)。取得登记编码后,可以持批准文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报关手续。

注意:无论企业是自行还是委托报关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都必须由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报关员 资格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 报关员 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 报关员 办理。

二、 清关 货物通关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关税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 报关单 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 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

三、清关货物通关办事程序

第1步: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 填制

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录入电子报关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

第2步:海关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参数对电子报关数据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电子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现场大屏幕显示器或计算机网络等通讯手段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符合计算机自动审核条件的,计算机自动完成审征环节的全部作业,向现场海关下达作业指令,同时向申报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

(2)需人工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将按设定的派单条件,将报关单数据派入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相应的人工审单岗位,同时向申报人员发出"等待处理"的回执或通知。

(3)对因申报不规范而不能通过计算机综合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自动退单,向申报人发出回执或通知,并在回执或通知中注明退单原因。

第3步: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对需人工审单的报关单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审核通过:如报关单数据经审核符合海关审征作业要求,即预审核通过,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向业务现场海关发送有关指令和数据,同时向申报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

(2)人工退单:对明显不符合海关统计、征税、监管等有关业务要求且又不构成伪报瞒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予以退单处理,并向申报人发出注明退单原因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应根据有关退单原因,作出修改后,重新申报。

(3)挂起:在审核过程中,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申报人或有关部门联系,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可采用报关单挂起的措施,并向申报人发出"与海关联系"或"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在收到"与海关联系"的通知或回执时应根据通知或回执中的联系电话,及时与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或按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在收到"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时,则静待进一步的审核通知。

第4步:口岸海关和浦江海关航交所通关现场以及区域海关为进口接单现场,申报人到现场海关接单窗口或派单窗口(一些业务量较大的现场)递交书面 单证 ,办理 单证 审核手续。申报人通常应递交以下 单证 :

(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

(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4)发票、装箱单、合同、 提单 /运单等随附单据,对于实施"提前报关、实货放行"通关模式的 空运 货物无法提供正本 提单 或运单的,可随附 提单 或运单的复印件;

(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海关依据对 外贸 易管理制度规定,对进口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主要有: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等;

(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第5步:海关验核申报人的报关资格,验核通过的,现场接单关员进行接单。有派单窗口的现场派单人员则核对书面单证是否齐全并分派接单窗口。

第6步:现场接单关员验核书面单证。

审核书面单证的各项内容是否单单(报关单与随附单证)、单机(报关单与电子数据)相符。对申报价格、商品归类等项目进行复核。

按作业要求对有关单证进行批注。

如发现单证不齐全、不合法,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7步:申报人持《查验通知单》、报关单备用联、提单场站收据、 海运 提单、发票、装箱单(复印件),到现场海关查验受理部门办理查验计划(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申报人员应作好查验准备。

第8步:海关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协助查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当海关对相关单证或货物有疑问时应负责解答。注意:法律规定,当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9步:查验结束后,申报人应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签名应真实有效;对海关查验过程与结果是否认同应如实填写。

第10步:办理税费征收手续:

对应税货物征收税款( 关税 、增值税、消费税),对列为反 倾销 货物的征收反 倾销 税,并打印税款缴款书;对逾期纳税货物征收滞纳金,打印滞纳金缴款书。

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到指定银行缴款;对暂时进出口货物或根据有关规定需征收保证金的,打印保证金收据;对交纳的税费进行 核销 。

第11步:接单现场单证复核关员对电子报关数据、书面单证及批注情况进行复核,对于情况正常,未设定查验的,办理单证放行手续,并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及"工号章",报关单备用联和提货单退还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已设定查验的,直接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和"工号章",报关单备用联和提货单退还货主或其代理人。接单现场对查验的单证不再制作关封。

第12步:在获得运输工具到港信息后,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提货单或运单及报关单备用联交口岸风险管理/放行部门,根据计算机的提示进行放行处理。如计算机提示"货物未到港",则不予办理放行手续;如计算机提示"与实卸情况不符或未找到实卸记录",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放行手续。对无需查验的,海关在处理完计算机操作后即在正本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放行章",计算机自动将有关实货放行电子信息传送至港区或机场 货代 ,货主即可办理放行手续。对需查验的货物,放行关员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查验章"退还货主,由货主带至查验点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

第13步:申报人到业务现场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 签证 手续: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向申报人签发进口付汇证明联和加工贸易海关 核销 联。

四、清关货物通关办事对象的义务

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或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2、需交验以下材料:(1)报关员证;(2)代理报关委托书;(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4)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6)对 外贸 易管理制度规定应向海关递交,海关凭以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被动出口配额证、检验检疫入(出)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文物出口许可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等;(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3、须履行的义务:

(1)如实申报;

(2)缴纳税款和其他应缴费、金;

(3)接受海关检查,配合海关查验。

五、清关货物通关办事机构的义务

1、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经审核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向现场海关发送指令,并向申报人发送"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退单、"与海关联系"等信息;

2、现场海关根据单单、单机审核结果和有关指令,进行查验、征收税费、放行、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等相应操作。

六、清关货物通关办事时限

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自收到电子报关数据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发送审结、退单等信息。

现场海关对查验和化验货物,在查验和化验完毕后,情况正常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理放行手续。所有货物在货主或报关企业付清税费后,海关及时办结放行手续。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自海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日内签发。

注意:以上时限规定,应排除以下特殊情况所占用时间:(1)计算机运行故障;(2)进出口货物存在走私违规嫌疑,海关进行调查;(3)其它特殊情况。

第四篇:关于对航材维修服务外包业务海关监管方式的探讨

关于对航材维修服务外包业务

海关监管方式的探讨

近年来,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结构不断优化,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主体的产业集聚效应日益增强。本文试从服务外包产业的特点入手,深入分析关区航材维修企业承接航材境外服务外包业务这一新兴业态的海关监管要求及难点,探索创新更为适合航材维修服务外包业务的海关监管模式,以期使海关监管工作更加适应航空维修企业运作模式和业务需求,更好地服务海关监管,促进我国跨境航空维修服务贸易实现更大更快的发展。

一、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基本情况

(一)服务外包的概念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其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它包括商业流程外包(BPO)、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

(二)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情况

服务外包产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就业(特别是大学生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 当前,以服务外包、服务贸易以及高端制造业和技术研发环节转移为主要特征的新一轮世界产业结构调整正在兴起,为我国发展面向国际市场的现代服务业带来新的机遇。牢牢把握这一机遇,大力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有利于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扩大知识密集型服务产品出口;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为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竞争力,推动“中国服务”再上台阶、走向世界, 2009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委共同认定20个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在这20个试点城市实行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措施,厦门市后增列成为我国第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015年初国务院连续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支持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关区企业承接航材维修服务外包业务情况 厦门航空工业区始建于1993 年,是中国最早以民航维修为专业的工业区。经过二十多年来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飞机结构大修为龙头,以发动机、航空电气及其他飞机零部件维修、飞机零部件制造和航空技术培训等为特色的“一站式”航空维修基地格局,2015年厦门关区维修境内外飞机数量预估达425架,修理物品进出口金额可达142亿美元,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航空维修产业中居主导地位。随着关区航空维修企业技术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及区内入驻企业的增多、集约竞争优势的加强,航空维修业务类型也得到不断拓展,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为代表的新兴贸易形态成为企业发展的新增长点。

以航空发动机维修为例,关区企业厦门太古飞机发动机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获得了维修当今世界上最大航空发动机GE90的资质,成为亚洲唯

一、世界第二家可以维修GE90发动机的企业,得到承接美国GE公司对该系列发动机的维修外包业务。此前,国内航空公司所用GE90发动机维修保养只能送往美国GE唯一的外包企业--英国通用电气公司开展,此后国内航空公司的GE90发动机的维修保养可以有在国内太古或者是去英国进行维修的选择。据预测,国内GE90发动机的维修产业金额高达10亿美金,市场需求巨大。

二、关区航材维修服务外包业务存在的问题

目前,境外飞机发动机进入太古公司进行维修运作顺畅,但太古公司承接通用公司的维修国内发动机服务外包业务却遇到困难,具体情况如下。

(一)维修企业承接发动机服务外包业务介绍 在发动机维修行业中,航空公司所购买的发动机多由供货商负责包修。国内航空公司和美国GE公司签订“一站式”包修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GE公司支付包修费用,GE公司向国内航空公司提供合同范围内发动机的维修保养等服务。同时国内航空公司向其主管海关登记、备案,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并缴纳包修费相应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厦门太古发动机公司获得维修GE90发动机的资质后,与美国GE公司订立了承接维修服务外包合同。当航空公司选择在厦门太古进行维修时,维修完毕后由美国GE公司支付维修费给太古发动机公司,航空公司不另行支付维修费用。

具体流程如下图,国内航空公司以中国东方航空为例。

图1 维修企业承接发动机服务外包业务示意图 ①国内航空与美国GE公司签订包修服务合同,并定期支付包修费用;

②国内航空公司将待修发动机送至太古发动机公司维修; ③太古发动机公司维修完毕后将发动机运回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不另行支付维修费用; ④美国GE公司支付维修费给太古发动机公司。

(二)税款重复计征问题

上述逻辑业务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以下问题:国内航空公司将包修合同范围内的待修发动机直接送至太古公司维修时,由于发动机没有实际出入境行为,按照现行制度规定,需对太古公司维修耗用保税料件进行征税。在航空公司已经按期对包修费用向海关申报纳税的情况下,会导致税款重复计征。

(三)物流成本增加

为避免重复缴税,按照现行制度规定,需要将待修发动机实际运送出入境才可按照出境维修物品进行监管,免于重复征税。境外以香港为例,业务流程示意如下。

图2 维修发动机通过香港“境外一日游”业务示意图 ①国内航空公司将待修发动机以“修理物品(1300)”监管方式申报出口至香港;

②太古公司以“修理物品(1300)”监管方式申报进口维修;

③太古公司维修完成后,以“修理物品(1300)”监管方式申报复出口至香港;

④国内航空公司将维修好的发动机以“修理物品(1300)”监管方式申报从香港复进口至国内。

该种方式下,因维修发动机有实际进出境行为,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太古公司维修耗用保税料件可以正常报关核销账册,不予征税;国内航空公司对维修发动机申报复进口时,以包修费用按期纳税情况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此种待修发动机通过香港“境外一日游”的操作方式虽然避免了重复缴税的问题,但却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物流和时间成本,削弱了国内维修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解决思路

为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创新服务外包海关监管模式”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和海关总署在支持促进福建自贸区建设发展相关文件中提出的“支持开展承接境外服务外包业务,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的飞机维修”的要求,经认真研究,我关认为从太古公司、通用公司、国内航空公司三方的贸易流、资金流来看,太古公司承接维修服务外包业务,本质上是国际贸易,只是物流途径特殊。为此,有以下两个建议:

方式一: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日游”替代“境外游”。 太古公司虽不处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却位于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秉承先行先试的改革创新精神,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功能,允许国内航空公司待修发动机以进出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替代“境外游”。运用“修理物品(1300)”监管方式申报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根据国内航空公司主管地海关提供的已经按照包修费用征税的有关联系函,对维修费用(包括维修料件和其他费用)免于重复征税。

图3:维修发动机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示意图 ①国内航空公司将待修发动机按照“修理物品”方式申报出口到厦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②太古公司将待修发动机按照“修理物品”方式申报进口出区维修;

③太古公司将维修完成后的发动机按照“修理物品”方式申报出口到特殊区域入区;

④国内航空公司将维修好的发动机按照“修理物品”方式申报进口从特殊区域出区使用。

维修企业以“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1233)”方式向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办理维修航空航材耗用的保税仓库料件核销手续,报关单上应关联航空航材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报关单号码。

此种操作方式,能够有效解决企业重复缴税和物流成本高、效率低的双重问题,同时对于探索找到承接境外服务外包飞机航材维修类似问题的途径,通过工单核销和联网监管等手段强化海关监管、优化海关流程、提高监管效率都有一定的改革创新意义,能够有力支持厦门航空港飞机维修产业的发展和提升。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政策问题。飞机发动机是否可以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象屿保税物流园区)的流转来解决航材“境外游”的问题,目前没有成熟的做法和明确依据。课题组认为,符合国务院和海关总署关于特殊区域整合的意见和方向,可以发挥好特殊区域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作用,有利于充分发挥好特殊区域的政策优势。

(二)操作问题。是否可利用修理物品(1300)监管方式来解决通关申报和管理问题。根据总署现现行规定“修理物品(1300)”监管方式,一是适用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二是适用除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维修的维修货物。另总署即将下文明确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在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境内外维修业务时,维修货物进出区时统一采用“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目前,在解决承接飞机航材境外服务外包飞机发动机通过保税物流园区流转时,在各种监管方式中“修理物品(1300)”相对比较合适,可以利用。但以“修理物品(1300)”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区的发动机,本应适用进入特殊区域维修的监管规定,海关按入区维修货物进行监管,但实际上海关是按保税物流货物进行监管允许其进行流转。

(三)配合问题。在解决个案问题时,接受了上海海关隶属浦东机场海关的《联系函》,我关根据其确认来厦修理的发动机属于包修合同范围内的情况开展相关通关事务,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厦门海关与上海海关的“征税互认”的联系配合机制。课题组认为,可以将该种联系配合机制作为两关的固定模式,从而解决未来类似航材的维修问题。

方式二:直接运输的方式。

为进一步缩短物流流程,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允许国内航空公司将待修发动机通过境内运输直接送到维修企业开展维修,海关按照“修理物品(1300)”予以监管,并依据建议一的方式免于重复征税。

结束语:坚持改革创新,面向全球市场,加快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服务外包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从主要依靠低成本竞争向更多以智力投入取胜转变,对于推进结构调整,形成产业升级新支撑、外贸增长新亮点、现代服务业发展新引擎和扩大就业新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篇:海关通关操作流程

1、企业申报:进出口企业可以采用委托报关单位制发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自行制发的方式,以EDI方式或者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向海关办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2、海关审单:海关收到电子数据后,首先由计算机对数据进行检查,其完整性、逻辑性符合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的,转入审单中心人工审核,如不符合,则退回申报人要求重新填报。审核主要是申报的正确性、真实性的审核,主要集中于归类、价格、原产地、贸易性质及进出口管理条件,并计算相应税费;审核中如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时,海关可以要求申报人重新申报或者作出补充说明。

3、现场交单:经人工审单合格通过后,海关发出电子通知,申报人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到口岸现场办理交验报关单、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以及进出口的许可证件,并交纳关税、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或其它费用,方式可以采用银行交付、网上支付等。如海关确定查验的,申报人应按海关要求搬移、开拆货物,查验结束后,双方共同在查验记录上签字,如海关认为必要,也可径行查验。

4、海关放行,提取货物:海关收到税、费交纳完毕的证明后,签发货物放行单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以到码头或仓库提取货物,安排运输。

5、转关运输:如申报人希望在内地或者企业所在地的海关就近办理海关手续,可以在申报时提出转关申报(填制转关运输申报单),经海关审核同意,办理转关运输的手续,口岸海关将有关运输、货物等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至主管地海关,待货物运至指运地后再办理审单、交单、征税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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