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范文

2024-04-22

海关监管货物范文第1篇

一、什么是分类通关

分类通关是指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综合企业类别、商品性质和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管理的通关作业模式。该模式下,对大部分诚信守法企业的低风险出口货物,实施计算机自动审核、自动放行,对少数企业高风险的货物,实施重点审核、加强查验等管理措施,充分体现企业“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管理原则,实现通关作业方式由“纸面人工为主、逐票审核”向“电子自动为主、重点审核”转变。

二、分类通关改革推进情况

(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于2007年12月27日起,在上海海关启动了通关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

2009年6月起,在全国海关中选择业务量较大的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等15个海关启动“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范围为出口的海运和空运货物。

在上海、黄埔海关开展进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 在上海海关试行“单证自存、无纸通关”模式。

(二)大连关区

大连海关作为海关总署分类通关改革试点海关,将于7月份从空运出口货物开始实施分类通关改革,并于9月份推广至大窑湾海运口岸。

“事后交单、无纸通关”方式适用于A类及A类以上企业无证无税的出口货物。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三、上海海关试点情况及成效

试点期间共验放917.19万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约占报关单总量的89.97%。

实际监管的有效性得到加强,查验率为2.46%,查获率达7.61%。 通关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当日放行率达99.84%,平均通关速度提高34.62%。

四、分类通关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及推行条件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的总体要求,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以风险分析为手段,以前期和后续管理为保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报关单(货物)实施分类通关,提高通关 2 效率,优化监管质量,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形成海关与守法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二)基本原则

1.必须有效提高通关效率,实现高效运作与有效监管的有机统一。

2.必须实现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3.必须把风险管理贯穿通关作业的全过程

4.将分类通关改革与更加科学的大连海关监管体系建设相结合 5.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工作

(三)推行前提条件

实现监管场所与海关联网监管,做到电子运抵报告联网传输。 与港区实行双信息放行,对于以“事后交单”方式通关的,实行电子单信息放行。

五、分类通关基本作业模式及流程

分类通关作业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综合企业类别、商品性质、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海关H2000系统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实时风险分析,根据风险高低,通关现场分别实施“低风险快速放行”、“低风险单证审核”和“高风险重点审核”三种作业模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向海关发送电子运

3 抵信息;

(二)申报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海关通关系统接受申报后,向申报人发送“现场交单”回执;

(四)企业备齐纸质报关单证到现场海关办理交单手续;

(五)现场关员收取报关单证(包括货物运抵纸面信息),根据H2000系统提示的报关单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处置:

——“低风险快速放行”,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的货物,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自动放行。

在低风险快速放行的报关单中,A类及A类以上企业可选择“事后交单”方式递交纸质报关单证。该方式下,企业以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H2000系统无纸放行后,向监管场所发送电子放行信息,企业收到海关发送的放行信息回执,自行打印“查验/放行通知书”并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持“查验/放行通知书”和场站收据/运单到监管场所办理装运手续。监管场所凭海关的电子放行信息,验核“查验/放行通知书”和场站收据/运单无误后为企业办理装运手续。

——“低风险单证审核”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但海关需审核相关单证的,现场关员审核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系统自动放行。

——“高风险重点审核”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高风险的货物,现场关员对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行重点审核,部分高风险货物布控查验。

(六)对于海关放行的货物,系统自动向监管场所发送放行信息,

4 企业凭加盖海关印章的场站收据/运单及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装运手续。

六、注意事项及其它

(一)采用“事后交单”方式通关的企业,须采取“无纸申报”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二)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三)涉及监管证件的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企业以“无纸申报”方式申报的报关单,经海关审核后可转有纸处理,需申报人打印纸质报关单并备齐随附单证递交现场海关审核。

(四)A类及A类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五)即日起A类及A类以上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当企业类别调整后,不再适用A类及A类以上管理时,海关将取消其“事后交单”资格。

(六)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七)分类通关适用于出口海运和空运货物,但转关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不适用,仍按现行模式通关。

(八)条件成熟后,海关系统将实现出口报关单结关后证明联的自动签发,届时企业可到通关现场直接申请打印出口收汇证明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九)部分低风险报关单的审核验放作业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对报关单的规范申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企业和报关行加强管理,规范申报。

(十)在推行分类通关改革的业务现场,设立“分类通关应急处置岗位”,指定专人及时解决企业分类通关试点工作中的各类疑难问题,同时设置海关分类通关改革咨询专线:

海关监管货物范文第2篇

本文将就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瞒报问题展开论述, 希望能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1 瞒报行为简述

当今海运物流包括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 然后收货人从承运人手中提货的货物流通过程以及这中间牵涉到海事申报、报关、报检等一系列手续。危险货物流通环节中, 托运人或承运人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时, 隐瞒其真实货物信息, 将其申报为其他普通货物的行为就构成了瞒报。瞒报行为的发生, 由船方故意造成的不多, 船方容易出现的问题, 是由于疏忽而漏报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出现瞒报现象的根源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身上, 由于托运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要支付运费的巨大差别, 致使部分托运人时常做出瞒报的违法行为。他们的这种行为, 不但造成了自己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危险货物适运申报的违法, 也造成了船方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违法。

2 瞒报行为的后果

危险货物的瞒报, 将会给以后的各运输管理环节, 特别是承运的船舶, 构成巨大威胁。我们都知道, 在船舶全损事故中, 火灾事故占到80%以上, 而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最容易引起的事故就是火灾, 如果发生事故, 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虽然, 承运人对瞒报行为规定了极为苛刻的赔偿措施及数额, 但实际上, 托运人与承运人通常并不在同一水准上, 一般的船公司, 少则拥有几条船, 多则拥有几十条船的船队, 而且每一条集装箱船舶造价少则数千万, 大型远洋集装箱船造价数亿元, 加上整船货物, 价值更是不可估量。而托运人的经济势力则可能要弱得多。因此, 一旦发生事故, 即使承运人进行了索赔, 也很难获得全部赔偿。而发生的人员伤亡和海洋环境污染后果更是无法补救。

3 危险货物瞒报的原因

3.1 出于节省运费

现在, 危险货物的运费一般要比普通货物的高30%左右, 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 (货主) , 尤其是常年走货的, 这部分费用不是一个小数字, 一个20尺集装箱从青岛运到欧洲运费需要1600美金, 加30%就是480美金, 几个、几十个甚至更多的480美金足以诱使某些危险货物托运人铤而走险。

3.2 部分货物限制运输

目前, 出于种种考虑, 有时候一些国家会把几种货物列入禁止进 (出) 口的范围, 还有一些船公司, 也把一些货物列入禁止接运的范围。例如, 现在欧洲一些国家禁止进口打火机 (此前一段时间是禁止进口9类熏蒸品) , 美国在遭受9.11恐怖袭击后禁止进口1类爆炸品, 目前禁止进口硝酸铵和氯酸钾;东方海外 (OOCL) 及其他一些船公司不承运二氧化硫、次氯酸钙等等。再就是一些国家限量或严格控制某种危险货物的出 (入) , 在这种情况下, 需要该类货物的买主或富产该类货物的卖主就只能私下签订买卖合同, 至于其运输, 托运人只能够通过更改货物名称, 提供假的资料或不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来完成。

3.3 航线船舶班次限制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剧毒物质经内河运输。有些地方, 能够对某一类危险货物适装的船舶班次有限, 如果托运人需要比较频繁的发货为了达到其目的, 就会以普通货的名义在一些不能载运危险货物的船上把危险货物运出去。

3.4 瞒报成功并不难实现

从现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实际操作来看, 如果托运人对承运人隐瞒所托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 是很容易实现的。第一集装箱货物是在装箱完毕后交给承运人的, 对箱内到底装了什么货物, 承运人是不知道的, 因为承运人接受的是集装箱, 有关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状况和货物详细情况, 一概不知。第二, 承运人对接货的要求并不是很严格, 也没有一套对危险货物名称的鉴别系统, 除非是接货人员很熟悉的货物名称, 一眼就能看出是危险货物, 在托运人不注明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 不提供运输单证的情况下, 把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物接运是很有可能的。第三, 受人力等执法资源的限制, 有关部门对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低, 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托运人瞒报危险货物。第四, 危险货物的生产、运输管理等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如果对某一环节负责的人员素质不高, 或者根本不知道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规定, 对发现的瞒报问题不闻不问, 也降低了托运人被识破的危险。综上所述, 如果托运人有意瞒报危险货物, 一般情况下, 是很难被发现的。而实际上, 通过瞒报运出去而又没有发生事故的、没有被发现的危险货物, 也不在少数。

3.5 知识匮乏

托运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非常匮乏, 这也是他们的瞒报行为被识破时用的最多的一种托辞。托运人不知道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 或者不知道关于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特殊规定, 而导致瞒报的产生这种情况也不能完全排除。

由于以上几种原因, 造成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的瞒报这种危险的行为。这不仅是对承运人的不负责, 也是对自己货物安全的不负责, 更是对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不尊重。

4 海事监管中解决瞒报问题的对策建议

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我国已经有均较为完善的法律及国际公约来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SALOS公约》第七章、《MAPPOL73/78公约》附则Ⅲ、《国际危规 (IMDG)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在如此完备的法律、法规下瞒报行为仍时有发生, 要解决此问题, 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 要求承运人把好关。

在制止危险货物瞒报的所有环节中, 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向其提供准确的运输单证意义重大, 如果这一关没把好, 将危险货物装上船后, 不论是发生事故还是被执法机关查获受到处罚, 承运人都难辞其咎。因此, 承运人为了自己的利益, 也应拒绝瞒报。海事局作为承运人也就是船公司和船舶的管理单位, 应做好宣传, 尽到提醒的义务。

(2)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建议把从事危险货物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各环节的工作人员视为特殊职业者, 要求所有危险货物从业人员都能得到良好的、强制性培训, 而海事可以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定期对装箱员, 危险货物申报员以及承运人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加大开箱检查力度。

集装箱开箱, 其中货物一目了然, 是作为打击瞒报行为的最直观, 最有效的办法。但是由于海事执法人员少, 执法资源有限, 不可能大量开箱, 加上开箱会对承运人带来一定费用, 所以开箱数量不可能太大。这种情况下开箱要有针对性, 提高查到瞒报箱的命中率。对此, 笔者有以下建议:加大对品名差别不大但性质差别巨大的货物的开箱比例, 如碳酸锶和硝酸锶, 硫酸钡和碳酸钡, 虽然一字之差, 前者是普通货物, 后者是危险货物, 托运人往往利用它们的这种相似性来迷惑执法人员, 即使被查到也说一时疏忽为自己开脱;建立举报渠道, 保护举报人信息, 给予适当奖励, 提高举报积极性;建立诚信档案, 对有瞒报记录托运人的集装箱加大开箱比例, 这样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海事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建立与海关、船公司、货运代理、场站等单位的联系途径, 通过比照货物名称、加大对可疑集装箱的开箱检查率。

(4) 加大瞒报处罚力度。

对有瞒报行为的承运人进行处罚, 能起到良好的教育和震慑目的。但处罚在执行时有一些难度, 因为承运人会说自己完全不知情, 为自己辩解。面对这种情况, 海事执法人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第 (二) 项之规定,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充分, 不必担心。至于损失承运人可依据《海商法》向托运人追讨。

(5) 建立装箱场站。

建议承运人建立并使用自己的装箱场站, 培养自己的装箱员, 尽可能用自己的人进行货物装箱, 或者成立某一地区公共装箱公司, 由装箱公司提供单证, 对装箱货物真实性和装箱质量负责, 同时, 对“外点箱”的装箱现场也要派人进行监督。

摘要: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运价的巨大差额为不良货主瞒报提供了动力, 而集装箱封闭运输的特点, 给不法分子在海上运输中隐瞒危险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然瞒报行为引起的海难事故触目惊心, 使得这个问题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对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瞒报行为进行了简单的原因分析, 并结合海事监管的特点, 给出了海事监管中如何解决瞒报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集装箱,危险货物,瞒报,海事监管对策

参考文献

[1] SALOS公约.

[2] MAPPOL73/78公约.

[3]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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