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通关便利措施范文

2023-12-02

海关通关便利措施范文第1篇

(企业篇)

一、 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资格申请

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具体作业如下:

1. 企业向海关书面申请

企业持书面申请报告,向注册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单位:负责企业注册备案管理的现场海关。 2. 企业与海关电子协议

经海关审批同意后,企业持法人卡登陆互联网IE浏览器后建议浏览器输入(点击页面左侧“安全技术服务用户登录”--“快速入口”,点击选择相应地址),与海关、电子口岸签署无纸通关电子协议。

受理单位:负责企业注册备案管理的现场海关。

二、 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作业流程(附件1)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1. 无纸申报 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方式或“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

2. 随附单据上传

2.1 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2.2 若经营单位为AA类企业且符合单证暂存条件的,不需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企业应根据海关规定自行保管相关单证。

2.3 企业代理委托协议书可采取电子协议形式,也可采取纸质扫描成“pdf”文档格式的方式上传海关。

2.4 随附单据格式:上传格式需为pdf文档,每类电子随附单据只能为1个pdf文件,每个文件为1个报文,每个报文不能超过20M,每页不能超过200k,200dpi,黑白灰度。

3. 委托代理报关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可采取电子委托协议或采取纸质委托协议扫描传输方式上传。

(1)电子委托协议申请:报关企业与进出口企业签订代理报关电子委托书. (2)若报关企业与进出口企业未签订代理报关电子委托书,则按照纸面签订协议方式,通过扫描生成“pdf”格式传输给海关,随附单据类型选择 “纸质随附单据”。

4. 无纸验放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向监管场所和申报人发送放行信息。对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凭海关放行信息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对未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海关确认报关单已放行的,在企业递交的提运单上加盖放行章,监管场所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单证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

三、 通关无纸化进出口货物适用范围 1. 许可证件

涉及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2. 涉税

涉及税费但未选择电子支付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3. 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暂不适用。

四、 查阅、复制、删改单 1. 查阅、复制

各有关单位需要查阅、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档案时,按照现行档案出证相关规定办理。

2. 删改单

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的报关单如需修改/撤销的,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报关申报”系统“报关单修/撤单功能”提交申请。该项业务功能因系统原因,尚未上线运行,须待海关另行通知。

昆明海关电子口岸数据分析中心,制卡联系电话:0871- 3016523;业务联系电话:0871- 3016225 附件:

海关通关便利措施范文第2篇

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与海关通关改革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副主任

倪 治 安

一、海关工作对现代物流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物流,顾名思义就是物的流通。2001年4月国家颁布的《物流术语标准》对物流下了这样的定义: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需要,将运输、储运、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有了物流的定义,我们就不难理解现代物流的含义。现代物流产业是在传统物流产业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货物存贮、交易、卸运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机制,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交通、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从而使物流速度加快,准确率提高,库存减少,成本降低,以此延伸和放大传统物流的功能,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 综观近年来我国物流发展的趋势和海关管理的实际。我们认为:

首先,海关在物流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海关的管理行为与国际物流过程产生最直接、最密切的联系,海关通过口岸物流和保税物流两方面,对国际物流产生直接影响。口岸物流是国际物流链中的必经环节,口岸工作效率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和投资环境。经过海关多年来的通关作业改革,我国口岸通关环境大为改善,企业的通关成本不断降低,口岸物流速度大幅提高。与此同时,伴随着即时生产、零库存、网上订货、小批量、多批次、集装箱门到门运输等新型生产、货物运输、经营方式的涌现,保税物流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引起各方重视。近两年来,随着多元化保税仓储物流监管体系改革方案的出台,全国范围内的保税物流网络正在逐步建立。

其次,现代物流的迅猛发展对海关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物流产业的发展走过了20多年的历史,特别是最近几年,呈加速发展态势。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预计约48万亿元,同比增长25.4%。有关专家预测,物流业将是未来10年内我国最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在全球化的21世纪,随着我国物流市场的对外开放,作为现代经济一大支柱产业群的物流产业,其巨大的发展潜力无疑将得到逐步显现。这一发展态势对我国物流业以及海关物流监管机制和管理模式带来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一点,在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的相关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据统计,2001年广东海关监管进出口商品总值为1881.5亿美元,2003年突破了3000亿美元,2005年达4595亿美元,而在业务量翻了近一番的同时,广东海关的人员数量仅增长约10%。在泛珠三角9省区,近年来进出口商品的持续快速增长,使海关通关管理的压力逐步加大。2005年,经泛珠三角海关进口的货运量为2.22亿吨,增长10.7%,占全国海关27.1%;监管进出境人员2.7亿人次,增长9.8%,占全国海关85.5%;监管进出境快递物品4953万件,增长29.1%,占全国海关57.3%;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3261亿美元,增长19.9%,占全国47.2%。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的矛盾,物流迅猛发展、业务量日益增大与海关管理资源相对有限的矛盾,使海关面临着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实践证明,海关可以通过整合创新促进物流发展,一个有效执法的海关和一个能够充分提供贸易便利的海关并不矛盾。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是国际物流不可或缺的环节,是贯彻国家外贸政策、保障国家税收和实现海关职能的重要手段,这个环节在国际物流中占有

一定时限是不可避免的。海关管理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依靠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改革不适应国际物流、资金流、人员流和信息流高速度、大容量流通的监管模式,改革与现代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将海关监管这个必然的时限占用降至必要的最低限度,以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海关始终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积极面对新形势,把握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物流运行的规律和特点,整合创新,努力构筑海关新型的严密、高效、便利的口岸通关和保税监管模式,提高对进出口物流的监管效率,有力地促进了进出境物流的快速通关。

二、泛珠三角区域物流现状与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包括香港和澳门在内的大珠三角地区,已经发展成为很有规模的经济体系。2004年,广东省珠三角地区GDP近1.36万亿元,占全国经济总量的近1/10,人均GDP超过5200美元。但是粗放的发展也带来了后遗症,珠三角面临发展空间狭小、经济资源有限、产业结构升级亟待突破等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需要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整合资源,进一步增强其辐射力。而广东周边及珠江上游各省区资源丰富、市场容量广阔。据统计,泛珠三角9省区面积占全国的20.9%,2004年GDP达4.64万亿元,占全国的34%,进、出口商品总额分别占全国的35.06%和39.88%,实际利用外资209.44亿美元,占全国的34.5%,在全国的经济地位十分突出。

2003年7月,根据中央提出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广东省率先提出了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战略构想,得到了中央的大力支持和内地八省(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积极呼应、主动参与。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6月,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9省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2004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再次视察广东并发表重要讲话,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给予充分肯定,强调指出:“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对各方都有利,要搭建并利用好这个平台,注意搞好战略规划,务求实实在在的成效。”2005年9月11日,温家宝总理视察广东时讲话指出,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努力探索粤港澳地区同中西部地区联动发展的新路子。 无论从国内外形势还是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需求看,可以说,泛珠三角是率先发展区域经济的理想选择。开展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可以通过9省2区之间的差异性和互补性来提升整个区域的竞争力。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所说,这是“规律使然,趋势使然”。

两年多来,泛珠三角经济合作扎实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2005年,内地9省区海关多数业务指标保持增长,部分业务指标增幅高于全国水平。其中,进出口商品总值5298亿美元,增长19.4%,占全国海关的37.3%;进出口报关单数为1755万份,增长4.7%,占全国44.9%;进出口货运量为121615万吨,占全国57.3%。可以预见,未来三五年内,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效益将在中国乃至亚洲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中显现。

三、海关参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推动现代物流发展的主要做法

在贸易便利化和现代物流加速发展的今天,通关效率的高低也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经济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由于近年来海关持续进行通关作业改革,海关作业效率有了大幅提高。根据分署在广东开展的通关效率专题调研分析显示:在海运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中,海关作业时间分别占12%、4%;在陆运进出口货物口岸通关时间中,海关作业时间占13%。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通关过程中海关作业占用时间已大为缩短,不仅进一步压缩的空间已经有限,而且单纯压缩海关作业时间对于提高整体通关效率的意义不大。因此,对于海关来说,要适应高速发展的现代物流业,积极参与和推动区域经济合作,只能另寻出路。

从理论上说,海关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但目前海关设置基本上以省级行政区为依据,

在具体的业务管理上表现出极强的地域性特征,使海关本来可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近几年我们对如何更好地推动区域经济,促进区域通关合作进行了认真思考,并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01年分署牵头进行的深加工改革,缓解了因关区多所导致的加工贸易手续繁琐、环节多、时间长等因素的影响;2002年推行的“价格联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统一广东省内海关审价执法尺度,提高整体征税水平的作用;2005年6月,区域内的16个直属海关全部被纳入泛珠三角区域海关价格协调监控机制的范围,为各关在价格、归类等方面的交流和沟通提供了载体和平台。上述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在简化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在整合、创新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泛珠三角区域海关合作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2004年,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对海关两次提出“建议海关广东分署认真研究海关系统在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如何发挥积极作用”和“从具体项目做起”的要求。为此,广东分署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专题调研,在吸收包括泛珠三角区域16个直属海关在内的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最终形成了《海关积极参与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十项措施》(以下简称《10项措施》)。2004年9月27日,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同志在广东分署汇报泛珠三角区域海关合作情况的材料上作出重要批示:泛珠三角是发展区域经济的大战略、大决策,海关应全力支持、热情服务。总署授权广东分署负责全权协调、处置围绕泛珠三角的所有海关工作……,重大事项报告总署党组决策。2004年底,海关总署正式批复同意《十项措施》,并于2005年2月25日在广州召开首次“泛珠三角区域海关关长联席例会”向社会正式公布,翻开了泛珠三角区域海关进一步整合、创新和加强把关、服务能力建设的新篇章。

四、《十项措施》的主要内容及目前成效

《十项措施》的出台,体现了海关两个核心理念:一是协调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二是整合创新通关模式,营造守法便利的通关环境。

《十项措施》归纳起来有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加速泛珠三角区域大物流的形成和发展,打造海、陆、空便捷通关通道,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货畅其流;二是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效能,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三是认真落实“CEPA”协议,促进9省区与港澳之间的经贸合作,拓展合作领域,推进贸易便利化;四是保持打击走私的高压态势,形成综合治理大格局,维护泛珠三角区域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秩序。《十项措施》主要项目及成效:

一是“多点报关、机场验放”模式在区域内各关顺利启动,促进进出口货物的跨省区快速流转。2005年4月,“多点报关、机场验放”项目研讨会在广州召开,区域内各关代表结合本关区的实际情况,围绕该模式的运用和推广进行了研讨和交流;6月15日,“多点报关、机场验放”模式在广州、黄埔海关跨关区成功启动,使企业进出口贸易更方便、更快捷、节约了成本。为此,张德江同志批示:海关广东分署创造的“多点报关,机场验放”的通关监管新模式很好。希望总结经验,不断完善。7月13日,分署组织广州、深圳和成都海关在成都召开泛珠三角项目联合推介会,该模式于7月14日在广州、成都海关跨省区试点运行成功。目前,这种新型通关模式已在泛珠三角区域内的其他8省(区)省会城市以及厦门顺利启动,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和物流成本,促进进出口货物的快速流转。

二是积极建立推行粤港澳海关快速通关模式,以快速通关系统为核心推进9省(区)与港澳间的贸易便利化。2005年1月1日,粤港海关正式在两地间启用统一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同时,积极探索整合三地监管设备,借助电子关锁等高科技手段加快三地物流运转速度并取得明显成效:5月18日,应澳门业界要求,粤澳“过境货物”监管业务正式启动;8月16日,深圳海关启动了香港机场至深圳机场的“空港物流快线”项目;9月22日,粤澳“空陆联运”(卡车航班)通关新模式境内段在广州、拱北之间试点运

行成功。在整合电子关锁和GPS系统基础上,我们提出的粤港快速通关模式受到总署重视并加以补充完善,形成粤港澳跨境快速通关模式,并被列为区域通关改革的“3+1”模式之一。 三是积极推广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模式,促进区内水系航运的提速与发展。2005年6月底,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模式在广东省内正式全面启用。在此基础上,区域内相关海关单位加强合作,将改革后的新模式逐步推广。目前共有约1359艘小型船舶安装了船载GPS收发信装置,占港澳航线船舶总数的70%以上,占实际运营船舶总数的90%以上,试点单位覆盖了广东60余个码头。南宁、海口海关分别于9月15日、12月15日试点运作,实现了小船快通模式的跨省区运行,在加速粤港、粤澳物流,减轻陆路口岸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海关通关便利措施范文第3篇

(企业篇)

一、 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资格申请

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具体作业如下:

1. 企业向海关书面申请

企业持书面申请报告,向注册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单位:负责企业注册备案管理的现场海关。 2. 企业与海关电子协议

经海关审批同意后,企业持法人卡登陆互联网IE浏览器后建议浏览器输入(点击页面左侧“安全技术服务用户登录”--“快速入口”,点击选择相应地址),与海关、电子口岸签署无纸通关电子协议。

受理单位:负责企业注册备案管理的现场海关。

二、 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作业流程(附件1)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1. 无纸申报 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方式或“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

2. 随附单据上传

2.1 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2.2 若经营单位为AA类企业且符合单证暂存条件的,不需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企业应根据海关规定自行保管相关单证。

2.3 企业代理委托协议书可采取电子协议形式,也可采取纸质扫描成“pdf”文档格式的方式上传海关。

2.4 随附单据格式:上传格式需为pdf文档,每类电子随附单据只能为1个pdf文件,每个文件为1个报文,每个报文不能超过20M,每页不能超过200k,200dpi,黑白灰度。

3. 委托代理报关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可采取电子委托协议或采取纸质委托协议扫描传输方式上传。

(1)电子委托协议申请:报关企业与进出口企业签订代理报关电子委托书. (2)若报关企业与进出口企业未签订代理报关电子委托书,则按照纸面签订协议方式,通过扫描生成“pdf”格式传输给海关,随附单据类型选择 “纸质随附单据”。

4. 无纸验放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向监管场所和申报人发送放行信息。对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凭海关放行信息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对未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海关确认报关单已放行的,在企业递交的提运单上加盖放行章,监管场所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单证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

三、 通关无纸化进出口货物适用范围 1. 许可证件

涉及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2. 涉税

涉及税费但未选择电子支付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3. 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暂不适用。

四、 查阅、复制、删改单 1. 查阅、复制

各有关单位需要查阅、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档案时,按照现行档案出证相关规定办理。

2. 删改单

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的报关单如需修改/撤销的,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报关申报”系统“报关单修/撤单功能”提交申请。该项业务功能因系统原因,尚未上线运行,须待海关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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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通关便利措施范文第4篇

(企业篇)

一、 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资格申请

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具体作业如下:

1. 企业向海关书面申请

企业持书面申请报告,向注册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单位:负责企业注册备案管理的现场海关。 2. 企业与海关电子协议

经海关审批同意后,企业持法人卡登陆互联网IE浏览器后建议浏览器输入(点击页面左侧“安全技术服务用户登录”--“快速入口”,点击选择相应地址),与海关、电子口岸签署无纸通关电子协议。

受理单位:负责企业注册备案管理的现场海关。

二、 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作业流程(附件1)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1. 无纸申报 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方式或“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

2. 随附单据上传

2.1 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2.2 若经营单位为AA类企业且符合单证暂存条件的,不需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企业应根据海关规定自行保管相关单证。

2.3 企业代理委托协议书可采取电子协议形式,也可采取纸质扫描成“pdf”文档格式的方式上传海关。

2.4 随附单据格式:上传格式需为pdf文档,每类电子随附单据只能为1个pdf文件,每个文件为1个报文,每个报文不能超过20M,每页不能超过200k,200dpi,黑白灰度。

3. 委托代理报关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可采取电子委托协议或采取纸质委托协议扫描传输方式上传。

(1)电子委托协议申请:报关企业与进出口企业签订代理报关电子委托书. (2)若报关企业与进出口企业未签订代理报关电子委托书,则按照纸面签订协议方式,通过扫描生成“pdf”格式传输给海关,随附单据类型选择 “纸质随附单据”。

4. 无纸验放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向监管场所和申报人发送放行信息。对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凭海关放行信息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对未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海关确认报关单已放行的,在企业递交的提运单上加盖放行章,监管场所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单证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

三、 通关无纸化进出口货物适用范围 1. 许可证件

涉及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2. 涉税

涉及税费但未选择电子支付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3. 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暂不适用。

四、 查阅、复制、删改单 1. 查阅、复制

各有关单位需要查阅、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档案时,按照现行档案出证相关规定办理。

2. 删改单

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的报关单如需修改/撤销的,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报关申报”系统“报关单修/撤单功能”提交申请。该项业务功能因系统原因,尚未上线运行,须待海关另行通知。

昆明海关电子口岸数据分析中心,制卡联系电话:0871- 3016523;业务联系电话:0871- 3016225 附件:

海关通关便利措施范文第5篇

一、进口单证

⒈商业发票用于计证关税的发票 3份,用英文填写。发票须包括:

a.出口商姓名和地址;

b.发运方式,含船(船只的名称和国别)和 空运 ( 航空 公司的名称);

c.船只或飞机的发送日期;

d.发运国家和 港口 以及起飞港;

e.菲律宾的卸货港;

f.货包的标记、号码、数量和种类;

g.毛重和净重;

h.附有程度或质量标记的详细的商品名称和号码、商品售出时使用的标记或符号;

i.供货条件(是否 FOB 、 CFR 、 CIF 价);

j.价值:必须以相同的货币单位说明出售价值;

k.若有原产地,应注明原产地所在国别。最后,在发票结尾必须由一位有签名权的人士提交以下按 规定 注明的声明:“证书是真实和正确的。”

2.提货单 分为 海运提单 和 航空 提单两种。必须注明运输费用和重量。可以使用指示提单。但要注明一位被 通知 人地址。

3.货物清单 应为一式两份。发运货物必须有注明单件货物清单。另外,对于化学产品的进口,必须注明商品的准确名称。

二、进口关税

菲律宾的进口关税部分从量征收,部分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关税的产品有:酒精饮料、烟花爆竹、烟草制品、手表、矿物然、卡通、糖精、扑克等。从价关税 税率 范围为10-100%,以发材料价格为标准,涉及商品范围较大。菲律宾于1998年1月1日建立了 增值税 体制, 税率 为10%。农产品、海产品、化肥、农花和除草剂,一些 石油 产品、部分书籍和纸的进口免征 增值税 。匪律宾还征收文件印花税,该税一般用于提货单、接货单、 汇票 、其他交易单、保险单、抵押契据、委托书及其他文件。所有正式进口发票价值多于5000比索要交进口手续费250比索。这一费用将由进口商或委托人交给授权银行。菲律宾 海关 对以下情况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⒈印刷材料、图画、像片、标签、目录册、价格册、小书籍等,但必须标有“不用于出售的样品或广告材料”的字样;⒉有商业价值的样品,但价值不得超过1500美元;⒊非用于出售或无商业价值的样品,以及注有“保健”字样的医药样品。

三、进口许可

需进口许可证的产品主要有汽车、拖拉机、小汽车、 柴油机 、汽油机、摩托车、耐用消费品、新闻版和印刷设备、水泥、与健康有关和与公安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于受限制的进口商品,需事先得到中央银行的审批,因为这类产品不是基础产品,所有这类产品分为二类:非基础消费品(Non-Essential Consumer Goods)和无类别消费(Unclassified Consumer Goods)。

对未在5日内向菲律宾 海关 申报入关的货物和一年后未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菲律宾将予以 拍卖 。 拍卖 所得要清算拍卖费用。拍卖在 通知 日期10天后进行,30天内完成。

一般来说,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的进口货物需要由授权的银行(The Authorized Agent Banks, or AABs)发放通行证书(Release Certificate, or RC)。发放RC的条件是:⑴进口商支付海关关税、税金,并遵守其他 规定 ;⑵原始货运单据的复印件,如商业发票,包装清单、提货单等,应呈交给授权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还要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全部海关关税收到保证金。

四、 出口加工区

菲律宾有4个出口加工区:巴丹(Bataan)出口加工区、马克坦(Macton)出口加工区、甲米地出口加工区和碧瑶(Baguio)出口加工区。这4个出口加工区已成为与隔绝的独立小区域,它们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进行加工、组装和制造各种出口商品。在上述4个出口加工区,投资者可享受到一系列的优惠待遇。它们包括:首批入区企业免征所得税6年,其他企业免征所得税4年;对区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企业运行必需的商品免征关税;免除区内企业的 进出口 税及各种费用;区内企业不受当地政府 法规 的约束;免除向外国企业汇回利润征收的15%的税收;机器、设备、原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优先配给外汇等等。另外,除上述4个出口加工区以外,近年来菲律宾在原美军事基地上建立了克拉克和苏比克经济特区,有关优惠 政策 参照4个出口加工区。

印度尼西亚

关税制度

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商品的关税分以下4类征收:

1. A类商品。为国内必要的进口商品,包括稻米、面粉、某些钢铁制品、某些化纤产品、 棉花 、药材、农业机械设备等。这类商品的进口关税率大部分在5~40%之间。

2. B类商品。为一些工业产品必需的零部件和材料,进口关税率为5~35%。

3. C类商品。为国内市场需求不大或国内相关企业需要进口保护的商品。此类商品的进口关税较A类、B类商品要高。

4. D类商品。为奢侈品、某些消费品,以及国内可以生产,应加以进口保护的商品。此类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最高。

进口管制

1. 进口许可证。一般不需要,有些货物需要商业部的特别许可证,个别货物禁止进口,某些货物只有经授权的独家代理商方可办理进口。对许多货物还有进口垄断措施及配额规定。

2. 单证要求。

(1) 商业发票。份数不等,发票上必须写明出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发运的地点和时间,货运件的标记、序号、数量和种类,每件货物的重量和内容,并附有详细的商品名称和海关税则编号。

(2) 原 产地证 明书。没有统一要求,只是印尼官方机构保留对个别情况下要求提供原 产地证 明书的权力。产地证需要3个原始件和2个副本。

(3) 其他单证。检验报告(LKP=Laporan Kebenaran Pemeri Kssan)要求所有货物在发运之前必须经过质量、数量、价格检查。其中有些货物属例外,如价值在5000美元以下的特品、原油、 石油 、贵金属、宝石艺术品等。

3. 商品检验。印尼对凡价值在5000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绝大多数都要进行质量和数量检验。当需要对进口商品进行装船前检验时,印尼的相关部门会向出口国的检验代理人提供咨询性文件(包括进口许可证及其它特别文件),凭借这些文件,检验代理人将同卖方联系,安排出口商品检验。此时卖方必须提供价格表、产品性能说明书、正式发票副本以及检验代理人所必需的其他文件。卖方还应提供装货清单和提单等相关单据的副本。在检验完毕且要求的进口单据完备的情况下,进口检验代理人将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4. 有关包装的特殊规定。对食品、饮料、陶瓷、玻璃器皿、家庭用品、 纺织 品和肥皂,必须以生产者的原包装发运,并且按货物的种类、性能和商标分别包装,还要在货物原装上明显标出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商标等内容。此外,还应考虑到印尼的气候状况,特别注意防水和防锈。

5. 海关对滞存货的处理。到达印尼的货物必须在30天内完税。在雅加达港,货物超过期限后,将被送往有关监督机构的简易仓库,该机构隶属于国家港务公司。货物在那里可存放1~3个月,逾期不取的,在港务局的仓库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支付仓储费。对扣除了拍卖费用后的余额保留3年,3年后仍无人认领,则上缴印尼国库,货物在缴纳关税之前不允许退回。

保税区及其管理制度

目前,印尼已建有100多个工业区,有些与自由贸易区相结合,形成了保税区。印尼现有10多个保税区,货物由印尼海关领域以外的地区进入保税区,不视为进口,也无须缴纳关税或其他出口税;供加工或再出口等用途进口的各种原料或成品可自由进入保税区,不受印尼国内禁止进口规定的限制;由印尼或印尼以外地区输往保税区的商品或原料,不论其用途是供直接消费,还是在保税区内加工或暂时储存,其在印尼国内的货物税、增值税、关税及其他税收皆可免征;保税区内加工的产品,原则上以外销为主;凡经印尼政府核准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皆可享受进口关税、进口货物税、扣缴税及国内货物税等各项税收的减免优惠待遇。另外,企业以合并或股票上市的方式扩大规模,仍可享受减免资本货物及原料或辅料增值税的退税待遇。如果资本货物的产权被转让或用于其它用途,则不能享受该项免税或退税待遇。

泰国

一、进口关税

泰国海关对原材料进口关税税率为10~15%,半成品关税税率为15~40%,制成品关税税率为30~60%,具有商业价值的广告关税税率为40%。从1993年起,泰国海关还向进口货物征收7%的增值税。对于医疗用机器、电气装置和其它用于国家经济发展的产品的进口可享受免税待遇。泰国的多数关税是从价税,而价格则采用到岸价。当采用从量税时,关税是根据重量、体积或单位来计算的。一些产品既有从量税率,又有从价税率。当某种产品这两种关税率都有时,以较高关税率为准。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泰国海关采用以下三种方法:(1)应用从价税率;(2)应用从量税率或从价税率,以较大者为准;(3)只征收从量税率。泰国海关估价依据是进口货物在开放市场上销售的真正市场价。货物的真正市场价定义为:相同种类、相同质量的货物在无损耗、无任何扣除的情况下,在 进出口 时间和地点所卖得的总现金价。实际上,泰国海关已经建立了海关估价程序以供海关关员参照执行。

二、进口管制

许可证 商品必须申请许可证才能进口的商品主要有7种,即金矿和黄金、咖啡、盐化制品、汽车车身及驾驶室、石碑及用于建筑的大理石和石灰石、用钢铁制造的旧容器、鱼粉。对于必须履行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在进口时如没有进口许可证,将被处罚。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当前,贸易虽已自由化,但我国商人仍有必要定期查阅泰国商业部发出的通知(通常公布在《泰国银行每季 公告 》上),以便及时了解须办理进口许可的商品品目的变化情况。

商品检验 泰国海关检查人员在进口港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通常采用的是现货检验,而不是对全部交运货物进行检验,其一般规则是抽出全部货物的5%进行检验。食品、药品、化妆品、有毒物质、麻醉品、精神病用药和医疗器械,由食品和医疗管理局的检验员检查。检验人员检查进口类别、标签并采样分析。在有些情况下,检验人员根据管理 条例 可能扣留货物,等分析完毕后才放行。

未领货物处理 未被领取的货物可在2个月内存放在海关仓库里。超过2个月可延续15天。逾 期货 物被没收,并可能被公开拍卖。仓储将根据货物的种类不同,从3天后起算。

三、进口单证

商业发票: 一般需一式五份,且应含有下列内容:

(1)数量、种类(例如桶、麻袋)、标记和货包的号码;

(2)每件货包的毛重、净重和每件商品的重量以及发运货物的总毛重;

(3)详细的商品名称,包括数量、质量和其他可提供的所有细节。应注明关税税则项目,使用商品统标海关将不予受理,不同规格和质量的商品须分别列举说明;

(4)买卖成交日期,如果商品是以委托代销的形式或被继续提供给分公司,则应在商业发票上说明;

(5)价值、单位商品的详细价格、 CIF 曼谷总价及分别列出的CIF费用。如有折扣,必须在商业发票给出折扣的种类和金额;

(6)原产地;

(7)商品的制造国国名;

(8)商品目的地;

(9)发票结尾作出下列声明和具备法律约束力的钢笔签字:“我们在此声明,该发票是真实正确的。”

原产地证书: 一般没有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尤其对官方定货时,则需要原产地证明书。

货物清单: 该清单上的内容应包括标记、号码、货包种类,带有货包内容和重量的外部尺码。一定要避免使用“货包/包装”的标记。

四、自由港与保税仓库

泰国没有自由贸易区,但政府通过建立出口加工区和保税仓库来鼓励外国投资和发展外向型工业。拉塔克拉邦、沙没巴干、邦比、南奔、伦查帮、春武里等为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措施主要有:(1)减征50%的机器进口税;(2)免征3年公司所得税;(3)出口超过总销售额30%的项目,免征原料或主要材料关税,免征进口关税。可预先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海关关员对规定领域内指定工厂的进口原料和加工的出口产品进行监督,要想成为指定的保税工厂,工厂必须提交泰国海关所要求的保证书并支付保证金。

, 意大利

一、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应准备3份,发票上端应印有发货者名称、发址等。发票内容包括:货物的樗和件号、包装件数和每箱内容、每箱的净重和毛重、生产国别等。所有费用必须逐项列出。发票必须由得到授权的负责人用墨水笔手签。如有要求,产地证明可以做在商业发票上,不必单制产地证书。产地证明应由被认可的商会出具,商人通常 会多要一份发票的副件存档。

2、产地证书。

如果进口商或信用证有要求,则需提供产地证书。有时产地证明可以做在发票或提单上,无须单独缮制。产地证书应由被认可的商会颁发,一式两份,原件与其他单据一起寄给进口商,副本与商业发票副本随货物走。

3、提单。

除了标明产地,意大利海关对提单的形式和数量没有别的规定,允许使用“指示”提单。提单通常包括发货人姓名、收货姓名和地址、目的港、货名、运费和其他费用清单、整套提单的张数、待运货物正式到达运货车船上的日期及承运人收到货物的签字。提单内容与发票和装箱单的内容应当一致。空运货物使用空运提单。

4、装箱单。

装箱单不是必须的但为了便于海关结关。特别是当各种不同类型的商品混装时,最好制定装箱单。

5、保险单。

保险单至少需要两份,按意大利海法规定,以F.O.B价格进口的商品必须在意大利投保。

6、卫生、值物检疫和兽医证书。

意大利禁止没有原产国指定的检疫部门签发卫生及产地证书的动物进口。使用过促进生长和中和性别的雌素的动物、肉制品、牛奶和奶制品也禁止进口。食用鱼及鱼制品卫生及产地证书中必须申明:该产品是由官方承认的机构或工厂在卫生条件下加工的,且未使用化学添加剂。罐头鱼卫生及产地证书应表明对需要灭菌的产品进行了适当的消毒处理。家兔、野兔及其肉制品,蜂蜡和蜂蜜要有卫生及产地证书,且应由原产国的官方机构用本国文字填写清楚。

二、进口关税

1、从量税。

只有少量产品征收从量税,即按进口商品的单位数量(如每百升或百公斤)征收固定税额。商品按重量征税时,“毛重”一词指包括包装在内的商品重量,“净重”指内外馐除外的商品重量。有时从量税是按商品的净重征收的。

2、从价税。

大部分商品须缴纳从价税,从价税按到岸价格(C.I.F)计征从价税招待关贸总协定关于海关佑价的第七条款。

3、优惠税。

意大利对欧共成员国免征关税,并根据欧共体的一系列特殊贸易安排对来自属于第三国的许多国家的进口给予优惠的知税待遇。

4、处罚。

报关是错误申报进口商品或入仓商品的数量、种类或价值可能受到罚款处理。罚款额不少于商品实际价值与申报额之差额的1/10,也有可能高达相当于全部差额的数目。允许报关数量或价值与实际情况有5%的公差。

三、非关税管制措施

进口条例因国别而异。意大得把所有国家分为三类;地区A,其中又划分A/1(欧共体各国、瓜德罗普、法属圭亚那、马提尼克和留尼汪),A/2(欧共体国家的海外领地和附属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各国、欧共体的联系国),A/3(A/

1、A、2,及B、C以外的所有国家;地区B9大部分东欧国家、中国、朝鲜和越南);地区C为日本。对不同的商品采取不同的进口措施,有些商品可以不受数量限制自由进口,有些需要特殊许可证。A/1和A/2区的商品可以自由向意大利进口,对A/3区的商品进口也几科没有会么限制,而对地区B和C,尤其是地区B,很多商品的进口受到严格控制。

进口许可证由意大利对外贸易部提出,由意大利财政部发放。有些进口产品需要全国对外贸易协会事先审批。烟草、烟草制口和火柴的进口由国家控制,不允许私人参与。进口彩电必须有邮电部颁发的采电技术标准合格证书,电视接收装置的标志和标签符合意大利有关当局的规定方可进口。

四、样品、广告品和标签的规定

1、样品。

意大利对有商业价值的样品一般可获免税待遇,但有以下4个条件:

(1)样品必须是外国公司的代表携带入境的仅为展出和陈列,并将按期出口;(2)必须提交由被承认的商会签发的产地证书;(3)先在入境海关交付适当关税,待复出口时再退税;(4)填一个表格,一式两份,详细填报每件样品的重量和价值。

2、广告品。 广告印刷品、工业出版物和其他广告品进入意大利要课税,税率与印刷品或平版印刷品相同。印有待售或待租商品的目录表、价格表和行业通知的印刷品免税入境。

3、标签。

意大利法律规定,所有纺织品不论是国内产品还是进口货,必须在标签上用意大利文注明其注册商标、厂商、制造商、进口商或零售商品名称,所有纤维的名称和按用量多少依次排列的主要成份的百分比。

法国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一、报关规定

1、报关单递交时间

法国海关不能预先进行。报关之日确定税率的规则是绝对的,但是海关总局局长有权根据贸易性质及其公司的业务特点, 批准予以提前报关。在进口环节已作简要申报的货物运抵海关后,应立即正式申报。逾期未报者, 货物应予以扣留, 4个月内仍未申报的, 将由海关公开拍卖。

2、报关地点

正式报关单应递交给有权办理此项业务的海关。 除下列情况外,业务海关原则可办理各种贸易、运输性质的进口货物。(1)绝对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准报关;(2)某些应受特别管理(如卫生管理或植物卫生管理)的货物只能向某些专门负责的海关进行正式申报。按保税制度办理海关手续的, 原则上必须在货物使用地最邻近的海关正式申报。

3、正式报关单应包括的内容

(1)、申报人姓名及地址(若系报代理人, 还应注明该笔结关手续在业务登记薄上的登记号码以便事后核查。(2)、运输方式。海运进口的应列明船名及船长姓名, 还应注明载货清单号码。 (3)、原产地及来源地内容万不可缺。证明原地的文件应该是原产地证书。货物的来

源地一般以运输单证为证明伪造原产地的行为法关按逃避海关监管理论处,构成刑事案件,

要处以罚款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4)、实际收货人的姓名职业及地址。遇有好几个收货人的情况,应一一注明每个收货。 这项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对事后查找是必不可少的。 (5)、货包的件数、品质及编号。凡散装货物应注明货物名称及运输工具号码。这些内容是查验和清点货物所必需的。(6)、货物名称。货物名称的申服,应使用税则术语, 其中对于农产品还要报明其差价税方面的术语。(7)、货物的重量、长度、面积、体积或件数毛重应同时同数字或字线两种形式申报。(8)、货值,用数字及全称字母证明。货值应随附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的发票予以证明。(9)、与金融结算规定有关的内容。要求申报货值的各项成分及与银行地址有关的内容。(10)、统计内容。统计内容很多,但大部分也是结关所必需的内容,并且已号码化。从这些编号中, 我们可以看出省份原产地运输方式、工具和保税仓库等。

4、正式进口报关单应附下列单证

(1)发票对经由同一处海关进口的同一票货物, 可以交验一张总发票以取代各张单独的发票。总发票的份数应和报关单份数相等。每次申报时, 都应交验总发票以及与申报货物有关的单独发票(2)对外贸易管理规定的许可证或各处其他单证。

5、报关单的更正

依照法国《海关法》第100条1款的规定, 已经登记的报关单,原则上不准更改, 情况特殊者另当别论。 据此, 即使在报关单递交海关之日,申报人仍然可以更改报单中货物的重量、件数、度量或货值, 但货物名称、货包编号不准更改。

二、进口报关手续

1、进口货物的报关

货物应在运到后3天内海关报关, 逾期由海关接管移存其他仓库,再过2月即予没收。 未经海关结关的货物, 进口商得申报退运给托运人, 或复运出口均可免纳关税。货物如在存储期满未复运出口,应照纳关税及指税或将货物拍卖。根据法劝海半法条例, 已征的关税不能退还,误征的税捐,如由原纳税人提出申报并出示原纳税凭证,方能退还。

2、暂时进口货物的申报

法国不实行退税制对用于加工制造出口货的物品可以按暂准进口制度准许免税进入法国。通常进口商应缴纳一笔相当于关税的押金作为担保, 上述办法一般限期为6个月有但可延长至2年。暂时进口报关单必须由进口商来亲自填送。

3、转运货物的报关

法国是陆运货物管理进口海关公约的签字国公约准许成批货物穿越成员国的国际边境,无须在边境地点将货物从陆运车辆或集装箱内卸下, 供海关检查。国际转运业务系由政府特许的企业,如铁路、内陆水运企业等承办。 在某种情况下, 当成批货完全由空运和铁路联运时由航公司承办。

4、关栈货物的报关

海关的关栈条例适用于未定或不明的货物。对存栈和退出关栈复出口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对于退出关栈进口销售的货物应按直接进口货物的同样手续交纳同样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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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一、进口货物报关手续

在德国口岸进口结关的货物, 应由货物承运人, 货主或收货人向海关填送报单及海关特种申报单。海运货物的报单应于货物向海关呈验后45天内填报,其它运输方式则限于15天内填报。货物可以按供国内消费或受海关监管的特别制度结关,否则应运出国外或予销毁。邮运物品, 无需由海关立即办理结关续者, 可以送呈一份特别呈验货物清单,按国际货运的规定, 可以送呈一份特别呈验货物清单, 按国际货运的规定, 可以用邮包括运人的申服单,代替上述清单。货物如在限期内既未结关变未出口, 应由海关接管直至向海关申报,在此期间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利害各方承担在结关前进口商有权查盾货物。德国海关要求报单使用联合国经济委员会的报单格式,申报人可以用打字机一次打出海关报单、装船通知、 提单、原产地证明、保险单等。纳税人缴纳关税后,对进口商来说已履行了纳税义务, 可 提取货物结关。

二、保税转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进口货物可以申请按国内转运制结关, 这种转运制作准许货物免纳关税和捐税, 从进口地运往设于德国其它地方的海关办事处。进口商应负责在指定日期内,将货物原封不动地送交上述海关办事处同并须提代保证。但是如应税货物能立即结关供国内消费,而且接转运制结关对进口商并无经济上的好处, 或者如该项货物以后将按共同体转运制运经另一成员国境内,海关将拒绝该项货物按国内转运德国海关准许批量货物凭陆运暂准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运往德国,或德国运往另一上述公约的签字国。海关将在进口地点即进入共同体或按本制度结关的地点和到达地两处对货物进行检查。如需缴纳保证金则转运证已为货物在共同体内进行的全部运转提供一次运输所需的全面担保。

三、货物存入海关保税仓库的报关手续

海关仓库是海关对进口货物放宽实施保护政策的一种措施。海关仓库允许进口货物免纳关税和捐税,存入特许设立的仓库, 存入仓库的货物保许进行通常的整理(如改换包装,整理拣选)在个别情况下,如经济上所需要,可以准许进行再加工, 存库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海关仓库是一种对公众开放的保税仓库,用于储存复出口货物或在进口时去路未定的货物, 又称加锁关口储存待领仓库。这种仓库通常由私人团体或行号经营,在需要时, 例如当自由贸易区和公共保总称集团均已饱和时, 海关可以特许增设私营保税仓库。海关延期纳税仓库用于储存最终将进入德国境的货物。这些货虽已结关,但关税及捐税尚未完纳, 进口商可以随意提取库存货物, 不受海关干预。因为每月提货物的税款均得凭帐册延期至下月1日,甚至能延至15日完纳。存储期间如海关税率发生改变, 进口商可以申请按存货物结关内销时生效的新税率完税。某此农产品税率经常作季节性的改变,其应纳税只能按出时适用的税率计征。

四、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是海关放宽其保护政策的又一形式。 德国在不来梅、汉堡、克期哈芬、不来梅哈芬、埃姆敦及基乐等港均有自由贸易区。在起运时如最终去向不明,或无法立即运出的成批货物可长期寄存于自由区内, 无需在完任何关税和捐税。这种货物可自由地在区内存储转运或复出口。德国国产货运入区内后就成为出口货,可享受相应的退税待遇, 自由区所存货物在风区销时须缴纳关税。除了克期哈芬只能存储货物外,所有以上自由区内都可进行装卸、运输、存储取样、分拣等等, 所存货物可以出售和拍卖,但不许向个另私人零售。在区内准许进行的工业活动只限于私人零售。在区内准许进行的工业活动只限于造船、修理和经德国联帮财政部的特准的用进口原料进行加工的项目。汉堡自由区管理局有权批准进行工业生产、装配及其他加工业务,所用原料可从国外进口。对于进口供国内消费的应税物品或免税品, 均须办理报关手续,海关的监管是为了保证货物照章纳税完成应办的放行手续德国目前实行的完税后纳制,货物主行只是完成报关手续的一部分,关税的计证则将视进口商的需要和报导提供的信贷保证延期30天或更长的时间缴纳。另外德国海关征收的间接税有以下二种0

1、进口平衡税。进口货物所征的这种税,税率与德国同样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相等;

2、消费税。应征消费税的品目为糖、啤酒、香精、别啡、火柴、灯泡、用于广告的萤光灯、扑克牌、烟、石油及其制品、醋酸、香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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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一、进出境手续

根据荷兰海关手续,在船只进港后,开始卸货以前,船长应马上向海关提交一份普通报告单。在某种情况下,海关也可允许先卸货后报关。

进口物品报关时可以分为国内消费、 在保险仓库或海关仓库储存、过境、转运其他地方交货 和再出口等不同情况。

进口物品可以在城市运输公司和运输报关代理人经营的海关仓库中临时存储。存储期间在海 关监督下可以对物品进行分类、包装等加工。

再出口物品可以办理免关税手续,但是需要用现金、债券或海关认可的其它物资抵押,待物品再出口后再予以退还。如果集装箱内所装物品可以肯定属于再出口商品,海关也可以不要求抵押品。

当准备通过荷兰转运它国的物品到达卸货港后,这些物品无论是在卸货港还是在目的地,均应通过海关官员办理正式准入手续。荷兰对过境商品不征税,但要向过境商品的运输代理或船上负责人颁发过境签证,然后可以卸货并接受海关检查。如果能加盖印记还需加盖印记。

二、货物仓储 荷兰的港口区域有许多仓储和分销设施。

根据荷兰海关法的规定,存放在保税仓库的进口货物在进入销售环节以前可以免交关税、交易税或增值税等费用。在荷兰、仓储分海关仓库仓储和海关保税仓库仓储。

1.海关仓库 可分为短期仓储和长期仓储两种,短期仓储一般仅限几个月时间,此类仓储无需报关单,凭海关文件便可办理入库手续。长期仓储一般不超过5年,由仓库经营者递交一份申请表后即可办理入库。

2.保税仓库 由海关监管,用于存储未纳税的应税商品,商品入库后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运出。保税仓库分为三种:⑴公共保税仓库,此类仓库由海关担保和监管,货物不受检查,可为任何人提供仓位,存货量不限。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港区设有这类仓库。⑵私营保税仓库,此类仓库由海关监管,货物不受检查,但啤酒、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除外。仓储时间不限。⑶假设的保税仓库,仓库经营者自己管理,并承担付税担保,一般存储较易鉴别的货物,存储时间不超过5年。

三、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 托运人必须向受托人提供2份签字的商业发票。一般应有下列内容:运输日期及地点;商品产地;托运人及受托人名称及地址;运输方法;包装的编号、种类和唛头;集装箱种类;商品的数量、质量、等级、重量等详细描述;商定的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运输企业负责人签字等。

2.提货单 受托人必须以原始提单去领取货物,荷兰对各种提货单样式无特殊规定。一般应在上面注明货主名称、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装运港和目的港、对所运货物的详细说明、运输费用清单、全套提单数、提单签发日期和承运人签名等。提单内容应当与商业发票和货物包装上显示的内容一致。如果是航空运输货物,那么航空运单可取代提货单。

3.原产地证明 荷兰一般不需要产地证明,但是进口商和信用证可能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如果需要产地证明的话,应由被认可的同会出具,通常需要增加一份副本以供存档。

4.商检证书 荷兰对诸如牛、马、猪、肉类、加工肉食、动物脂肪、骨粉、血粉、食用家禽等进口商会,要求有由原产地兽医出具的正式卫生或商检证书。

5.标准证书 荷兰规定下列货物进口时应提供标准证书,它们是手提灭火器、离心机、脱粒机、升降机、磨床、变压器,煤气设备、电度仪表、汽车、供水设备等。

四、进口关税

荷兰关税主要采用从价关税,也就是根据进口商品的价格征收一定百分比的关税。商品价格以进口时的正常价格为准,即商品买卖价格加上运费、保险、佣金等费用后的价格。荷兰海关对某些特殊商品采用从量税方法征税,也就是依照进口商品的总重量、长度、容量、进口数目等征收不同的关税。荷兰海关还征收消费税,主要是客车、啤酒、酒精或含酒精饮料、葡萄酒、糖和糖制品、烟草制品、汽油、矿物油、成品油以及含有甲醇、丙醇的产品等。此外,进口商若违反荷兰海关法,将被处以罚款或监禁,对倾销性商品将征收反倾销税。

德国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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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口岸通关实务

一、进口估价

西班牙海关估价有5种方法,依次采用:

1.指明海关估价系指成交价,即外国进口商实际支付或应支付商品的价格加上某些成本或费用。

2.相同产品成交价。

3.同类产品成交价。

4.演绎法,即零售价减关税、税收和佣金。

5.估算价,即按生产成本、利润和其他费用算出。西班牙海关还规定可按FOB价或CIF价金额确定海关估价。西班牙关税税款用西班牙货币比塞塔支付,所使用的汇率由海关在清关日宣布。对不按规定如实申报货价者,海关将予以惩罚,按税额5%课以罚金,同时收取总税额5%的处罚手续费。

二、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

须有详细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西班牙文或英文),还应给进口商、货运商、银行和出口商复印件,以便存档。应写明净价而不是带回扣的标价,以避免按标价支付进口关税。同级不同产品价格可合并计算,不必分列。不需要有商会证明和领事认证,除非发票包含产地声明或进口商要求发票具有法律资格。

2.产地证书:

需一式三份,可用英文,但最好用西班牙文,涂改、添字或字迹不清者无效。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出口商名称及详细地址、船名、受托人姓名、地址、实际买主姓名、地址(注明最终受托人)、货物包装件数、种数(桶、箱等)、唛头、毛净重(公斤)、物品专用名称及详细构成、出口商签字等。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6个月内有效,海关总监可分案展期。经由第三国出口到西班牙的产品,可由西班牙在该国的商会、商务处或领事官员签发产地证书。无上述机构时,海关总监可授权某个国外机构签。通过设在第三国仓库、加那利群岛自由港或休达和梅利利亚的自由贸易区的仓库而进入西班牙的货物须出具海关证明,表明原始单据已出示过。

三、入境、过境、仓储和运输

1.入境:

须雇请一名海关代理或经纪人给货物结关。装运单据须写清应报货物的确切税目。货物抵西班牙后,须凭提单领取。货物在结关前可在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存放60天。过期后如不出口或存放在商业仓库,将被视为遗弃,可由海关出售。 2.过境:

过境包括经西班牙运往国外目的地的货物;在海关监督下运往仓库或运往西班牙内地海关申报的货物;从仓库提取,在西班牙其他海关申报,运往边境海关再出口的商品以及2个仓库间陆还的商品。如海运过境的货物已经船舶申报,则无需进一步向海关申报,原因是不在海关卸货。

3.仓储:

(1)海关仓储:货物可在海关仓库存放4个月。存放期间可部分整件提取,期满不提取者,按报废处理;

(2)商业性存放:经海关允许,商品可存放,重新包装,并小批量地作为样品运出。商业性存放的货物可自由出售。货物可存放4年,可再出口,可转至另一个商业性存放地点,可供当地消费,也可作沿海贸易,运至西班牙另一海关区;

(3)自由存放:是指主要港区中划出的一块区域,由某个特许公司在海关监督下经营。可以不缴关税或其他指税自由存放货物,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 4.运输:

中国的进出口货物运往西班牙一般走地中海航线。中国出口货船的直达港是巴塞罗那,转船或再转船港口是毕尔巴鄂、马拉加、巴伦西亚和维哥。

四、自由港及其管理制度

西班牙设有4个自由港,它们是加那利群岛的拉斯帕尔马斯、特纳里夫圣克鲁斯、塞伊塔和北非海岸的梅利亚。自由贸易区设在巴塞罗斯、加的斯和维哥。自由港内的货物凭许可证进出,港内免征关税,但征营业税。外国货物由西班牙的其他地区运入自由港,须支付所有有关指税。货物可在海关仓库存放60天不结关,作“过境”处理。在港内允许的业务有储存、再包装、小包装、拼配以及在不改变货物基本性质的情况下,增加货物价值的所有其他业务。此外,还可以从事咖啡、可可脱壳、烘烤、洗手、榨油等项特定的业务。 在自由贸易区内,非永久性禁止进口的外国货物可以免税进入,但如果货物运出自由贸易区在西班牙境内消费,则须缴税。区内允许进行的业务包括:商品整理、包装、拼配、加工、展览、样品宣传、贴标签、销售、拍卖、将散装变成商业性包装等。非供制造用的商品储存最长不得超过6年,但经海关允许也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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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和卢森堡口岸通关介绍

比利时和卢森堡作为欧共体成员,对从欧共体以外国家进口的商品实行欧共体制定的共同对外关税税率。关税税率分为自主税率和协议税率两类,自主税率适用于从那些不享受协议税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协议税率适用于从与欧共体签有享受最惠国待遇协议的国家进口的商品。自主税率相对高于协议税率。两国对进口的制成品征收5%一17%的关税,对进口的大部分原料则采取低税和免税。两国对大多数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对酒精、啤酒、食糖及含糖制品、石油天然气及其它液化气、烟草制品等产品征收共同的货物税;比利时和卢森堡两国都对倾销产品的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我国商人和代理机构根据进口物品的关税类别进行预报或咨询,内容应包括物品描述,如果有物品的说明书更好,必要时还应向海关提供样品。预报表格应寄往海关的有关部门,若海关当局认为货物价值申报不足,进口商有权选择专家对货物估价;如果所估价值比申报价值不高于5%,则按申报价征税;如果估价比申报价高 出 5%,则按专家估价征税;如果专家估价超过中报价的10%,则要处以50%的额外罚款。 进口商如果对海关处罚不服,可直接向海关主管部门审诉。

进口许可

比利时和卢森堡同许多国家一样对进出口商品有非关税控制,对来自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某些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的制度,但对大数商品来说,取得进口许可是比较容易的。两国对来自欧共体成员国以外的纺织品均规定了不同的进口限额。此外,比卢经济同盟还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实行最低限价制度。比卢管理委员会有权颁发贸易许可证,决定进口政策,现在已经把颁发进口许可证的权力移交给比卢两国的进出口管理部门。

进口单证

商业发票:应为一式三份,内容包括装运日期及装运地点;卖方和买方的姓名及地址;运输方式;编号;对物品的确切描述,例如根据物品种类、质量、数量、等级、重量(以公制表

示的毛重和净重)要特别强调与物品增值或降值有关的因素;双方协定的价格,包括物品单价和总费用(FOB价格加上运输、保险和其它费用等);交货和支付条件以及运输企业负责人的签字。

原产地证书: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产地证书。但是办理进口许可证或信用证时进口商需提供产地证书。有关证书的形式和内容并无特殊规定,但内容应当由进口商提出要求。产地证明应该由商会确认,并存留一份备案。 提单:提单通常应标明运输企业的名称、收货人的姓名及地址、目的港、对物品的描述、运费及其他费用、整套的提单号码、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日期和签字。提单内容必须与发票及包装相符合。并标明提货联系人的姓名。空运货物应用空运提单。

报关与入境

进口物品必须在到达后24小时内由承运人向海关做第一次申报。第一次申报后14小时内由收货人或代理人第二次申报。货物卸下后5天内允许按常规向海关申报,但是在运输单据到达前不能结关。如果需要的话,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比利时和卢森堡对准备再出口的商品免收关税和其它税。但是再出口商品所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加工(包括装配、修理),除在共同体销售外,免收关税和其它税。关于再出口商品进口的申请,可以向比利时财政部管理中心和卢森堡海关提出。

在比利时和卢森堡的港口和机场,例如安特卫普、根特、布鲁塞尔和奥斯坦德等地方,都有为过境商品和再出口商品设立的仓库。这些仓库根据进口商品的性质,海关的分类和存储时间长短等分为二种类型:

1、海关保税仓库。此类仓库受海关当局管理,货品可在此无限期存放且存放期间不用付关税。存放在该仓库的物品在经过当地海关批准后,可以进行重新包装,分类等加工。

2、私人仓库。此类仓库存放海关已检查但未征税商品,存放期间也受海关管理,且须缴纳进口税保证金;

3、自由过境仓库,是专为进口免税而待转运之物品,即过境商品所设的仓库。海关以临时检查方式对所存物品进行管理。

自由港及自由区

在比利时和卢森堡经济区内没有自由港或自由区。但比、卢海关在主要机场和港口都有一些设施可供进口商对商品进行存储、分装和其他加工,并可以对那些经过进一步加工后再出口的商品临时免税放行。基本可以提供与自由港类似的海关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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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口岸通关介绍

芬兰海关采用国际统一的HS制,大部分关税是根据货物的海关价值,以百分比按价征收的,有时可根据货物的重量确定税率。芬兰的关税税率较低,大多数原料和飞机可免税进口,大多数工业制成品的税率一般为5-7%,但有些商品的税率高达30-35%,如头饰,玻璃器皿、服装等。机械进口关税税率从0-15%。有些农产品进口须交特别进口费用或征税,税率随该

产品的世界市场价格而变化。

进口单证

一、商业发票。从海关提出进口货物,须提供原始商业发票, 如要求更多的副本,进口商也应如数提供。商业发票须具备下列内容:进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开发票日期,货物件数,馐类型,毛重和净重,编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有无折扣及折扣条件,交货及支付条件,购买国和原产地,运输方式等。另外,运费、保险费、广告费、馐费等,也应在发票上标明。

二、原产地证书。如商品无产地樗,或从商标上无法辨认出产地,须提供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必须说明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标记,货物的毛重、净重和货物的性质及产地。原产地证书必须有一份经过签署的商业发票。

三、提单。需要提供一份可议付的提单正本和按照收货人要求提供的若干份副本。提单应具有发货人名称和地址,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目称和地址,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目的港,货物名称,运费及其他费用,全套提单和页数,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正式收货的日期和签字等,并应与商业发票和货物馐上的内容相一致。空运货物应用空运提单。

四、卫生证书。对被怀疑可能带有传染性病菌进入芬兰的动物或植物货物,须提供卫生证书。此规定涉及的商品包括:鲜活植物、种子、植物环茎、锯后木材、番茄、活动物、未加工的动物产品及大部分加工的动物产品。

入境与仓储

一、入境。货物在入境后15天内,不论是属消费,仓储,临时入境,还是转运其他入境地,都必须结关。结关时进口商或代理人须提供商业发票和报关单,价值在1000芬兰马克以上的货物,要同时提交一份价值申报单。报关单须与进口的货物相符,并说明货物的应税价值、关税标题和数量。同时,还须提供运输及保险单据。价值申报单和报关单,均须有报关人或指定代理人的签字。未在规定期限内结关和缴纳相应关税和税收的货物,将被海关拍卖。

二、仓储。芬兰有三种类型的海关保税仓库:公用型仓库、私营型仓库和杂货型仓库。为输清关、复出口或运往芬兰其他入境地等手续,货物可从这些仓库中提走。货物在存入这些仓库前需经海关检查,其程序依所使用的仓库而有所不同。存入一般仓库和过境仓库的检查比较简单,只是在这些货物从仓库提走时才进行全面检查;存入私营仓库中的货物事先须经详细检查,如复出口或运往芬兰另一入境地时,海关要再次检查。货物可在公用和私营仓库中储存1年,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储存时间。在杂货仓库中货物无存储限期。

芬兰自由港及海关管制

芬兰唯一的自由港设在西南沿海的汉科,在图尔库、赫尔辛基、科特卡、拉彭兰塔、奥鲁和洛维萨等地设有自由贸易区。在汉科和赫尔辛基的自由贸易区,还设有保税仓库和国际集装箱集散总站。进入自由区的货物可进行储存、重新馐、分类、混合等处置,或像在芬兰境外的货物一样进行其他处理。如果获芬兰海关的特许,还可进行装想和制造业务。芬兰禁止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允许不得进入自由港区。进入自由区的货物不得展览、出售或捐献。

芬兰海关规定,对旧船和国际上限制出口的商品,需要输出口许可证。对小麦、裸麦、燕麦及部分粮食产品,由芬兰国有公司或国家控制的组织负责进口。一般由出口商办理出口许可证,进口商办理进口许可证。有关全球配额许可证和单独许可证的详细情况,可向芬兰进出口许可办公室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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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口岸通关介绍

一、进口关税

在挪威海关,大部分进口货物须缴纳从价税。对大多数进口机械、半制成品和原料征收的关 税一般在5%至10%之间,某些挪威不生产的商品(主要是机械)经挪威海关总署批准也可以 免税进口。在某些情况下,海关总署还准许工业用原料及辅料免税进口,或以低于规定的税率进口。服装及其他纺织成品的税率则较高,税率通常在15%至30%之间。进口税用挪威克朗支付。挪威海关估价是以实际成交价值为依据,即外国进口商为购买商品实际支付或能够支付的货物价值加上一定的费用和开支。

此外,挪威海关还可以采取下列4种方法来确定海关估价:1.同一商品的交易价值;2.类似商品的交易价值;3.演绎法,即转卖扣去关税、税收和佣金等费用;4.估算价值,即生产成本加上利润和其他费用。挪威对来自中国的大多数工业品及某些农产品给予普惠待遇。

二、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

至少要一式两份。发票必须写明挪威海关关员批准放行所需的一切资料,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开具发票日期,购买日期,货物名称及其单价和总金额,件数,每件货物的号码或标志,发票必须写明净重和毛重,及运费、保险和其他费用。发票应有签字并对发票所列价值予以证明。若进口货物需要进口许可证应在发票上注明许可证号码。 2.原产地证书:

挪威一般不需要产地证书。如果进口商或信用证有此需要,则至少应准备2份,应使用通常格式并由当地公认的商会签署证明。另提供一份交商会存档。 3.提单:对提单的格式和数量没有规定。提单上通常记载有发货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和地址,目的港,货物名称,运费和其他费用清单,整套提单张数,承运人正式收到船上待运货物的日期和签字。提单上的情况应与发票和包装单上的情况相符。空运货物采用空运提单。 4.检疫证书:

下列商品需要检疫证书;活动物;罐装或腌制肉类以外的肉类;奶制品;红白三叶草种子、梯牧草,漆姑草;新鲜蔬菜和可食用块茎;某些动物产品;蛋;蜂蜜;马铃薯及其淀粉;水果和浆果;葡萄糖和面制食品;含脂肪但不含可可的冰淇淋;淀粉或麦精。 5.包装材料证书

对草类包装材料,在货物进口时必须提供证明,否则包装将予以焚毁,费用由进口商支付。用旧编织材料制成的麻袋、打包麻布必须提供证明,否则不准用作包装材料进入挪威。

三、入境、过境与仓储

1.入境:

应税货物入境后,必须向海关申报是消费、过境、复出口,还是储存于信用仓库、保税仓库或过境仓库。对在海关仓库中的货物需要报关核准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然而从货物到达后的第5天起,在仓库停放的每一天都须纳税。货物停放超过20天以上,海关可将税额提高2倍。若在海关码头或露天货场停放的货物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运走,上述税收将从货物到达之日起计征。海关仓库中的货物,每年交付仓储费后,可无限期存放。在挪威关税内存储1年以上而未被认领的货物,在过境仓库中存储5年而未运走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和信用仓库内储存未如期支付仓储费的货物,将由海关没收并拍卖。

2.过境:货物到达挪威后可以申请直接过境或存入过境仓库。所有货物(包括爆炸品),除禁止进口的货物外,均允许过境。

3.再出口:不论原始申报如何,货主在纳税前,可在结关时申请货物为再出口货物。挪威财政部有权在货物再出口时退回已缴纳的税款,但这种退税一般只有在货物进口后不久再出口和进口商能提出再出口的理由才予以同意。

4.仓储:挪威虽然没有自由贸易区或自由港,然而保税仓库提供了自由港的多数便利条件。保税仓库可以私人使用或公共使用。各种货物(爆炸品、危险品、散装及禁止进口物品不包括在内),包括外国货物及本国货物,均可在保税仓库中存储。货物可以在保税仓库中重新包装、整理、混合或加工处理,但进行某些工业操作须经特别批准。保税仓库中的货物可以不受限制地部分提走,提走的部分须纳税。除保税仓库外,还有信用仓库。进入这类仓库的货物,在进口或从其他仓库转来时,必须申报并经海关检验。海关对信用仓库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对提走的货物进行估税。信用仓库的存储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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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瑞士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一、进口单证 ⒈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应包括以下内容: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全名、货物的毛重与净重、货物的件数或以公制单位表示的货物数量、包装件数、唛头及编号、包装方式说 明、货物在发货地的市场价值、航运费用及追加运输费用合计、原产地、到达瑞士的边境的追加运费和保险费。

⒉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应一式两份,必须由被授权的商会给予认证。若是纺织品的产地证书必须申明织物实际是在哪个国家织成的。饮料的产地证书必须写出该产品的准确名称和票识等,以及产地或制造地点。

⒊提单 提单上要写上托运人名称、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目的港,货物名称、运费和其他费用、整套提单的份数、承运人收货日期及签名。上述内容应与发票和包装所列内容一致。

⒋商检证书 瑞士海关对从国外进口的电气设备产品、医药产品、食品、贵金属制品等工业制成品以及民用消费品,有着严格的检验标准。瑞士通用公证公司(SGS)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质量控制检验公司,总部设在日内瓦,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设有一千个办事处和近二百个商检实验室。目前,SGS公司已与中国商检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我国的部分商品出口到瑞士须经SGS公司进行商品检验,检验合格后,该公司出具有效商检证书。

二、进口管理

⒈入境 瑞士联邦海关总署负责边界的秩序和安全,监管货物进出口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收,在国内负责征收烟税和监督贵金属的交易。所有货物都应在指定机构报关和结关。货物进入瑞士后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关,公路运输的货物到达后24小时内报关;船运货物是48小时;火车和飞机运送的货物7天内报关。进口商可以在结关前检查货物。所有海关手续(包括付清海关税费)办完后,货物可以自由流通。

⒉过境 瑞士联邦海关总署下设6个分关:巴塞尔分关、沙夫豪森分关、库尔分关、卢加诺分关、洛桑分关和日内瓦分关。从这些分关过境和转运的货物要有瑞士保税仓库的栈单,栈单上要说明总面积和其他税费是多少。这种货物也可加封转运。转运如不加封则须办理通常的报送手续,但无须交付关税。

⒊仓储 联邦仓库被视为瑞士关境,有严格限制,储存在这里的货物受海关控制,包括到达和离开时的登记。货物储存期不能超过两年。经过精加工的货物可以保存到5年。仓库地点分别在巴塞尔、布伦嫩、布克斯、弗鲁蒂根、勒洛克勒、莫尔日、纳沙泰尔和苏黎世等地。未结关货物可存入私人仓库。私人仓库一般只接受批发货物。受进口限制和有进口配额的商品存入私人仓库时必须出示进口许可证或海关结关单据。私人仓库的货物根据仓库栈单结关。货物存放期一般为两年。

⒋包装和标志 商品从量税的征税重量为净重加净重的一定百分比,如果商品外包装超过规定的最低皮重,将按实际重征税。货运标志与编号应刷在包装上,担馐外面不用票重量或大小尺寸。货运容器外的所有标志应直接刷在容器表面。

三、进口关税

瑞士采取低税率的关税政策,并执行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且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给予普惠制待遇。除汽车、纺织品、纸制品及某些食品外,对绝大多数进口商品都征收较低的关税,平均关税水平为5%。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创始国或与其签有双边协定的国家的进口。对所有进出口而言,列支敦士登在瑞士关境之内。瑞士海关将所有进口产品(免税进口除外)征收关税的3%作为统计税。对于邮寄包裹,每件征税10生丁;对于某些含酒精饮料、在进口量超过50公斤时,根据酒精含量征收垄断税;对于醋、燃料、烟草及烟草制品征收营业税。另外,对绝大多数进口,除关税外还征收销售税,以进口货物到岸完税价为基础,税率为9.3%,若进口商为已注册的批发商,可免征销售税。

四、自由港

瑞士没有自由贸易区,但有一些自由港。在自由港可被视为取得了治外法权。货物可以经海关检查、不受限制地存放在自由港。在自由港货物可以开包,重新包装,进行分级、分类、混合,取样检验等加工。经海关批准也可进行改变货物的关税分类的加工。瑞士共有24个自由港。巴塞尔有4个,日内瓦有3个,其中一个在机场。圣玛格丽藤有2个,以下地方各有1个:卢塞恩、苏黎赫、马蒂尼、罗曼斯霍恩、沙夫豪森、斯塔比奥、圣加耸和活韦。

爱尔兰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一、进出口管理

1、单证要求:进出口爱尔兰的商品要备有商业发票、提单、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特殊证件(如品质证明、检验证书等)、保险单等。

(1)商业发票

出口商至少应向爱尔兰进口商提供2份商业发票,航空邮寄给爱尔兰进口商。商业发票需详细说明原产地、支付货币、价格条件、运费、包装、保险单等,并由提供人证明是真正原本或副本。发票中不含的各种费用应在发票中加以说明。纺织品类商业发票应注明用途、使作何种钞支及用量百分比、每平方码重量、制法;对人造纤维制品应有长纤维或短纤维。金属商品的发票须其成份及各种组成的金属含量。商业发票不需要提供商会证明或者领事认证。

(2)原产地证明

在进口商要求或信用证需要时, 出口商应提供原产地证明书。有时按共同体规定提供产地 证明。原产地证明内容应包括产品种类、毛重量与净重、唛头及编号、包装、件数、品名、

出口商与收货人详细名称地址。出口商店与其爱尔兰的买方事先取得联系,确定是否须提供产地证明。空白产证明书可向爱尔兰税务局或爱尔兰大使馆素取。某些纺织品和纺织制品须 由供应者或出口者出具产地证明书。贸易、商务与旅游部在需要益监视栽些货物时可以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书。

(3)装箱单

在商业发票不能说明各件货物的内容时, 需要提供装箱单

(4) 提单 对每批到货需要提供的提单份数无统一规定。提出单内容包括货主姓名收货人姓名地址,目的港、货物名称、运费及其他费用,整套提单份数,船主签名确认货已装船及装船日期。提单内容应与发票及唛头一致。

2、进口商检

按爱尔兰有关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规定, 进口动植物、蔬菜、切花等需提供特别证书。由于商检规定比较复杂, 出口商应事先与进口商取得联系,或直接向爱尔兰政府有关部门咨询所应提供的证书内容。

3、货物入境规定

货物在运抵爱尔兰后的14天内必须报关入境。供国内市场销售、转口、寄存保税仓库或供应香农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均可入境。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入境的货物,海关有权出售;对非易腐物海关在存入仓库3个月后亦可出售。进口商对入境货物须向海关提交替同定的单证。包括货物价值和商业发票正本或由供应者证明有效的发票副本。如货物价值不超过250英镑,或不须纳税的货物一般可不填海关申报表。

二、进口关税制度 爱尔兰是欧盟成员国, 成员国之间实行自由贸易、免税和限额贸易。成员国还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适用于从第三国的进口。CXT的税就平均水平是适度的。大多数工业制成品的税率在5-17%之间,而某些食品税率较高。 原材料的税率大多为免税减低税。爱尔兰进口关税款用爱尔兰货币付。国外金额的转换汇率是以货物入境供国内消费时的外卖汇率计算。爱尔兰在许多项目上实施21%的增值税。服装、皮衣及纺织吕、纱线和用于服装制造业的原材料征收10%的税。出口商必须注意爱尔兰海关封贴在装运商品的邮包上的表格中公布的关税数字。

三、香农自由贸易区

爱尔兰只有一个自由贸易区, 这就是香农国际航空港自由贸易区,在爱尔兰西南部。 香农自由贸易区成为吸引外资所采取的优惠办法是:

1、免征关税和各种捐税

2、可以申请免险出口收益税及一税分固定资产税

3、政府提供建成厂补助资金这种补助资金可达外资企业初期资本额的三分之一。

4、厂房仓库租金低廉。5年以内租金可予优惠,但减让不超过50%。

5、向投资者出售或出租土地建造厂房和办公室;

6、向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如住宅、学样、商店和服务中心等。

奥地利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一、进口单证

1.商业发票

报关单必须附2份商业发票。发票的内容应包括: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货运的详细说明,包括特别标记、包裹号码、价值、原产地和生产国以及便于办理海关提货的其他说明。对进口的纺织品,诸如织物的型号、宽度和重量的特别说明必须包括在发票内。

2.原产地证书

产地证书必须由发货人签字,由得到承认的商会证明,1份留作公证用,2份退回。产地证书必须在货物通关时在奥地利进口商手中,必须表有货物的标记、编号、重量和价值。

3.提单

通常发货人的姓名、收货人的姓名及地址、目的港、货物名称、运费和其他费用、全套提单的份数、正式的船运方收货的日期和签名等,提单必须与发票和包裹所列说明相符。空运货物须交空运提单。

二、进口报关

所有从国外运到奥地利的货物必须向距过境地点最近的海关呈验。进口或过境货物的托运人应在托运单证或路单上填写托运人申报单。报关负责人,指有权处理货物、保管货物或呈验托运单证和其它足以证明货物所有权的人,报关负责可通过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海关申请结关。根据联邦法的规定,申报单内容应包括:报关方式、托运及收货负责人姓名和地址、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的到达国等。还有按商业习惯和税则目录中所用的品名、计税标准及必需的资料,以及其它报关所需资料。书面报单必须签名并写明日期。用信息处理设备填写的报单,可以不用签字,由海关接收。但负责人应向海关声明,所报内容由他承担责任,在报单上应有报单填写人的代码。报关负责人在报关时须呈交货物进口许可证、商业发票、成交文件、传票等结关所需的各种证件。上述单证需要时另交德文译本。若海关拒收报单,所报货物必须复运出口,或存入海关仓库。其费用及风险由报关负责人自行承担,或在负责人保证遵守海关规章的情况下,由海关继续监管。

三、关税缴纳

货物报关时应纳的关税及捐税,须按海关特定的结关办法缴纳,必须出具保证函。货物申报人得用下列三种方法之一,向海关提供应缴税款的保证:

1、现款押金;

2、由有信誉的奥地利银行以保证书形式提供担保。奥地利大部分商品适用从价税,其中工业品可免税或减税进口,其条件是这些产品为奥地利本国不生产或制造业品的进口需征收17%--25%的关税。

四、自由贸易区及其管理

奥地利是一个没有直接出海口的内陆国家,但它距亚德里亚海的里雅斯特港和里耶卡港均只有100余公里,有干线铁路相通;横贯东北全境的多瑙河把林茨和维也纳两个河港与黑海连接到一起。奥地利在林茨港、格拉茨、索尔巴德.霍尔和维也纳棗弗洛伊德设立了四个自由贸易区。其中,林茨和维也纳棗弗洛伊德具有船舶直接驰入港口的便利条件。国外货物可以在这些贸易区内转运、存放、加工、制造或包装而无须付任何税款。进口商可以选择在货物从国外运入自由贸易区内后纳税,也可以在货物从自由区运入关境时纳税。在自由区内用国内和国外零配件生产的商品运入关境时,国外配件需征收税款。但是运入自由区内供消费和外国消费品或在自由区内使用的资本入关境时必须缴付关税。

五、再出口和特别监管

奥地利允许海关保税手续后再出口的商品暂时入境。这些商品可从国外直接入境,也可按海关过境程序或从海关仓库、自由区直接入境。外国货物在结关后3年内由奥地利海关区域内再出口到供货者那里,其已付进出口税的,有权需要退回,但进口商必须提出退税申请。奥地利海关给予进口商以某种特别便利,如准许免税进口原料经加工后再出口,对这类企业实行特别监管。执行特别监管的海关关员有以下权力:

1、有权要求受惠商行作出适当安排,使海关能切实管理受惠货物及其制成品的购入、加工、出售及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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