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2023-03-25

第一篇: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毕业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日期:2007-4-25]

来源:院就业办公室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目前,毕业生即将离开学校,走上工作岗位,走向社会。为了帮助毕业生在择业期间了解国家有关人事代理政策,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受各大中专院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委托,现就毕业生择业期间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1、什么是毕业生人事代理?

答:毕业生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本着充分尊重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原则,高效、公正、负责地为各类毕业生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遇到的人事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它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它的实行,对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才社会化管理和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2、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在办理毕业生人事代理方面有哪些职能?

答: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是隶属河南省人事厅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在毕业生人事代理方面,具有省人事厅授权的一定的行政职能,如:提供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管理毕业生人事档案、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职称资格考评、身份认定、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等。

3、哪些毕业生应该申请实行人事代理?

答:凡通过双向选择,已同外资企业、股份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教育、医疗机构、各种中介机构等非国有单位和实行聘用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择业期内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目前正在择业的毕业生;准备复习考研的各类毕业生等,均应实行人事代理。

4、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需经过哪些程序?

答:根据毕业生的不同情况,毕业生人事代理手续办理程序也有所不同,具体程序分别是:

(1)择业期内已联系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持由接收单位签章的《就业协议书》到省人才中心,由省人才中心审核后签署人事代理意见;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送交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并将毕业生档案经省大分办转交省人才中心;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接收单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接收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直接落入省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2)择业期内暂未联系到接收单位或准备复习考研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省人才中心, 由省人才中心审核签署人事代理意见(学校也可集中为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并将其档案经省大分办转交省人才中心;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材料到省人才中心报到,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户口落入省人才中心。

(3)择业期内已就业,现要求派到省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和由省外院校被派到本省二次择业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改派的还须提供原接收单位或省辖市人事局同意改派的证明)到省人才中心, 由省人才中心出具接收函;凭省人才中心的接收,函和原《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省大分办办理改派手续,并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将毕业生档案转交省人才中心;持新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材料到省人才中心报到,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户口迁入省人才中心。

5、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可以放心地到省内外一切用人单位工作。省人才中心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可以享受到和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人事待遇,如办理转正定级、初定职称、保留干部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职称资格考评、出国政审、党员管理、代办社会保险、户口迁入、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相关人证明等。

6、人事代理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后,转正定级如何办理?

答: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届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后,省人才中心按国家规定转正定级。转正定级虽然对在非国有单位工作意义不大,但是转正定级后意味着干部身份的正式确定,如果变动工作调入国有单位,转正定级将作为享受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7、人事代理毕业生可以初定职称吗?

答: 国家规定,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即可在转正定级的同时办理初定专业技术职务手续,不需要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定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定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定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定为“师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定为“师级”职务。人事代理毕业生可于见习期满的当年10月, 向省人才中心申请办理相应职称(职务)初定手续。如果毕业生在择业期内不办理人事代理,将影响资历的认定、待遇的提高和就业的机会。

8、人事代理毕业生可以调整档案工资吗?

答:根据国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凡是在省人才中心管理人事档案并保留干部身份的人员,本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升级条件,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调资政策核定其增资额,记入本人档案.据市场调查,许多单位招聘人员核定工资,是以档案工资为依据。

9、人事代理毕业生党组织关系怎么办?

答:人事代理毕业生中的中共党员,其组织关系可以随之转到省人才中心流动人员党委,并编入所属党支部参加党员活动.毕业生在校期间入党后未转正的,由流动人员党委按照党章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10、人事代理毕业生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省人才中心报到后,有聘用单位的,从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工龄可以说明资历,工龄是毕业三连入国有单位享受工资晋升、职务变动、退休,保险等待逼的依据之一。

11、人事代理毕业生怎样参加养老保险?

答:接收单位统一参保的,可适过单位办理新增投保手续;接收单位没办养老保险或暂无联系到接收单位的,本人可持身份证,人事档案管理合同到省人才中心办理开户缴费手续,缴费标准按郑州市统筹办核定的当年标准,在最低与最高标准之间由个人选择确定.

12、人事代理毕业生可以考研吗? 答:可以。在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省人才中心可以为其,出具考研证明;录取阶段,凭录取学校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办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及档案转递手续。

13、人事代理毕业生怎样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答:持双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现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开具的未婚证明到省人才中心,由省人才中心审核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本人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14、人事代理毕业生怎样申请计划生育指标?

答:持本人户口本,结婚证、《一孩生育审批表》(居委会先盖章)到省人才中心,由省人才中心审核加盖计生专用章后,持审批表到所在办事处、乡(镇)申办生育证.

15、人事代理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联系到国有单位的,可以办理改派手续吗?

答:凡联系到国有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可持接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函到省大分办办理改派手续。之后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到省人才中心将人事档案转往接收单位.

16、人事代理毕业生的档案如何转入省人才中心?

答: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应由学校统一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密封后派专人送交省人才中心,毕业生无权携带个人档案。省人才中心接档后,及时审查档案中各类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无误后,按国家规定收取档 案管理费,并将档案回执签章退回学校。

17、省人才中心怎样向用人单位推荐未就业的人事代理毕业生?

答:未就业的毕业生在省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中国中原毕业生人才市场、河南人才市场将通过中原人才网站,日常招聘会、人才广场等渠道免费提供推荐服务.

18、毕业生在人才招聘中应注意什么? 答:人才招聘是用人单位为选择合适人才经常采用的一种用人办法。毕业生在遇到单位招聘人才时,要注意招聘启事是否经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批准。要慎重择业,谨防黑市场或未经批准的招聘单位私拉乱招,以免上当受骗。若要择业,请到河南人才市场求职。

第二篇:毕业生人事代理有关问题解答

目前,毕业生已经离开学校,走上工作岗位,走向社会。为了帮助毕业生在择业期间了解国家有关人事代理政策,新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毕业生择业期间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1、什么是毕业生人事代理? 答:毕业生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本着充分尊重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原则,高效、公正、负责地为各类毕业生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遇到的人事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它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它的实行,对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才社会化管理和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2、新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办理毕业生人事代理方面有哪些职能? 答:新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是隶属新乡市人事局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在毕业生人事代理方面,具有市人事局授权的一定的行政职能,如:提供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管理毕业生人事档案、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职称资格考评、身份认定、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等。

3、哪些毕业生应该申请实行人事代理? 答:凡通过双向选择,已同外资企业、股份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教育、医疗机构、各种中介机构等非国有单位和实行聘用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择业期内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目前正在择业的毕业生;准备复习考研的各类毕业生等,均应实行人事代理。

4、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需经过哪些程序? 答:根据毕业生的不同情况,毕业生人事代理手续办理程序也有所不同,具体程序分别是: (1)择业期内已联系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持由接收单位签章的《就业协议书》到市人才中心,由市人才中心审核后签署人事代理意见;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送交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并将毕业生档案经市大分办转交市人才中心;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接收单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接收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直接落入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2)择业期内暂未联系到接收单位或准备复习考研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市人才中心, 由市人才中心审核签署人事代理意见(学校也可集中为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所在学校, 由学校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并将其档案经市大分办转交市人才中心;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市人才中心报到,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户口落入市人才中心。

(3)择业期内已就业,现要求派到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和由省外院校被派到本省二次择业的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改派的还须提供原接收单位或省辖市人事局同意改派的证明)到市人才中心, 由市人才中心出具接收函;凭市人才中心的接收函和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省大分办办理改派手续,并凭新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将毕业生档案转交市人才中心;持新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市人才中心报到,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户口迁入市人才中心。

5、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可以放心地到省内外一切用人单位工作。市人才中心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可以享受到和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人事待遇,如办理转正定级、初定职称、保留干部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职称资格考评、出国政审、党员管理、代办社会保险、户口迁入、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相关人证明等。

6、人事代理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后,转正定级如何办理? 答: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届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后,市人才中心按国家规定转正定级。转正定级虽然对在非国有单位工作意义不大,但是转正定级后意味着干部身份的正式确定,如果变动工作调入国有单位,转正定级将作为享受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7、人事代理毕业生可以初定职称吗? 答: 国家规定,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即可在转正定级的同时办理初定专业技术职务手续,不需要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定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定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定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定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定为“中级”职务。人事代理毕业生可于见习期满的当月,向市人才中心申请办理相应职称(职务)初定手续。如果毕业生在择业期内不办理人事代理,将影响资历的认定、待遇的提高和就业的机会。

8、人事代理毕业生可以调整档案工资吗? 答:根据国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凡是在市人才中心管理人事档案并保留干部身份的人员,本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升级条件,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调资政策核定其增资额,记入本人档案。据市场调查,许多单位招聘人员核定工资,是以档案工资为依据。

9、人事代理毕业生党组织关系怎么办? 答:人事代理毕业生中的中共党员,其组织关系可以随之转到市人才中心流动人员党支部,并在该支部参加党员活动。毕业生在校期间入党后未转正的,由流动人员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10、人事代理毕业生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市人才中心报到后,有聘用单位的,从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工龄可以说明资历,工龄是毕业生进入国有单位享受工资晋升、职务变动、退休,保险等待遇的依据之一。

11、人事代理毕业生怎样参加养老保险? 答:接收单位统一参保的,可通过单位办理新增投保手续;接收单位没办养老保险或暂无联系到接收单位的,本人可持身份证,人事档案管理合同到市人才中心办理开户缴费手续,缴费标准按新乡市统筹办核定的当年标准,在最低与最高标准之间由个人选择确定。

12、人事代理毕业生可以考研吗? 答:可以。在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市人才中心可以为代理人员出具考研证明;录取阶段,凭录取学校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办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及档案转递手续。

13、人事代理毕业生怎样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答:持双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现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开具的未婚证明到市人才中心,由市人才中心审核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本人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14、人事代理毕业生怎样申请计划生育指标? 答:持本人户口本,结婚证、《一孩生育审批表》(居委会先盖章)到市人才中心,由市人才中心审核加盖计生专用章后,持审批表到所在办事处、乡(镇)申办生育证。

15、人事代理毕业生的档案如何转入市人才中心? 答: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应由学校统一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密封后派专人送交市人事局大分办,大分办再将档案转交市人才中心,毕业生无权携带个人档案。市人才中心接档后,将及时审查档案中各类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无误后,按国家规定收取档案管理费。

17、市人才中心怎样向用人单位推荐未就业的人事代理毕业生? 答:未就业的毕业生在市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市人才中心将通过新乡市人才市场、新乡市人事人才网站、人才推荐等渠道免费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18、毕业生在人才招聘中应注意什么? 答:人才招聘是用人单位为选择合适人才经常采用的一种用人办法。毕业生在遇到单位招聘人才时,要注意招聘启事是否经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批准。要慎重择业,谨防黑市场或未经批准的招聘单位私拉乱招,以免上当受骗。若要择业,请到新乡人才市场求职。 新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咨询电话:0373-3072189

第三篇:有关《就业协议书》、报到证及人事代理机制相关问题答疑

1、《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

协议书是牵涉到很多方面的一份重要材料,不是随便申请就可以申请的到的,一是有量的限制,二还牵涉到你们旧的协议书是否有法律问题,所以请大家一定慎重对待!每年6月底7月初,学院就业办会凭借同学们的《就业协议书》到省人事厅开具报到证出来,所以说这一式四份的材料非常重要,如果丢失或未上交则报到证开不出来也无法毕业,如果是盖错章的话报到证开出来也就错的,到时要更改是非常麻烦。

2、报到证的作用:

(1)报到证是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派遣毕业生的凭证;

(2)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凭报到证报到后方可开始计算工龄;

(3)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文字证明;

(4)报到证是任何一个合法的人才中心,或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

(5)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或人才机构给毕业生落户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6)只有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毕业生才有报到证;

(7)报到证是毕业生干部身份的证明,如果没有报到证,毕业生将失去干部身份证,成为社会劳动人员(工人编制);而且人才中心无法接收毕业生的档案,按照我国目前人事制度规定,由人事局管理干部档案(档案一般放在人才中心)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工人档案

(档案一般放在职介所)。

(8)报到证是参加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的考试的凭证之一;

(9)报到证是毕业生毕业后户口迁回原籍的重要凭证之一。

3、什么是人事代理(制度)?

《就业协议书》里面有出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那么什么是人事代理机构呢?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以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为基础内容,对其人事业务以及相关事宜所提供的一系列社会化服务。

毕业生人事代理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管理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关系、户籍关系,并负责及时补充档案材料,计算工龄等。人事代理把原来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有助于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良性用人机制。

4、适合办人事代理的人群

通过双向选择,已同外资企业、股份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民办教育、民办医疗机构等非国有单位和实行聘用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均应实行人事代理。实际上,我国的人事代理制度适用范围在不断的扩大。

对于毕业生来讲,如果不是被有编制的企、事业单位接收,则档案必须放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有档案代理权),

只有办理了人事代理,毕业生才有了干部身份、连续工龄的计算、职称评审、出具具有行政效力关于档案的各项证明、落户(外地户口)以及买经济适用房等一系列相关人事管理与服务。

5、人事代理的内容

(1)负责为毕业生办理户籍转移变更(如要迁回原籍要本人持相关材料回原籍办)以及档案管理;

(2)为毕业生保留干部身份、转正定级、技术职称申报与评审、调整档案工资、连续计算工龄

(3)接收党组织关系

(4)出具人事、婚育、升学证明

(5)为流动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出国政审。

(6)注意:存档期间,如果工作发生变动。应要求调出单位出具工作鉴定,并将鉴定材料归档保管。这样才能证明你的工作经历。

6、注意事项

(1)有可能被电力,电信,烟草等相关接收的学生不能办人事代理;

(2)厦门生源回厦门办理人事代理;

(3)近期内有报考公务员的同学一定要注意招考条件,有要求“待就业”这样报考条件的,不能办人事代理;有要求要“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报考条件的,那就一定要办人事代理;

(4)近期有可能去事业单位的同学要暂缓 办理人事代理 ;

(5)人事代理必须在五年之内办理,建议大家一毕业就办理;

(6)“三支一扶”被录取的学生不需要做人事代理,也不需要上交就

业协议书;

(7)开出已就业报到证后,不能改成待就业的报到证;

第四篇:《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之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7]109号)

2、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2]30号)

二、核准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三、审批程序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实行年度复审制度。首次办理,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提出局面申请,由死亡职工的所在单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通知单》一式三份,由主管部门审查后连同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因公去世者需附有关证明)、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年龄证明(复印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复审的带上上年度审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通知单》原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四、办事时限

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五、收费标准:免费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险[1997]109号1997年7月9日

各地、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职人员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离退休人员也相继增加了离退休费,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

2、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其安放等殡葬开支。

二、一次性抚恤金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1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标准发给。

2、计发基数

(1)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3)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还包括:以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发给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发给的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费。鄂人

[1991]67号规定离休人员增发的15元及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10元生活补贴费(以下三项补贴仅限于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有地区类别的工龄、护龄、教龄津贴;[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增加的粮油补贴6元;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的按离休、退休前实际工龄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加10%的离休、退休费;按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等项目。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增加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均作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补助对象:系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失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1)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以上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居住其它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0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80元。

(2)第

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行署副专员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30元。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居住省辖市(不含直管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住其它地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系孤身一人的,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

3、有关问题:

(1)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子女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职工,一方死亡后,死者父母及其对方父母确系生前供养的,符合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3)多职工家庭,如有两个以上职工先后死亡,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个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 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身保险的)已给一定数额补偿费的,死者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5)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当时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以后符合了,可从符合规定之月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遗属当时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后不符合了,应从不符合规定之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6)死者生前参加工作不满五年,其遗属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7)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四、本文从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我省有关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费标准的通知

(鄂人[2002]30号)

各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

根据近几年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有不同程度提高的实际情况,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1、遗属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10%的标准重新确定。

2、第

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以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15%的标准重新确定。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20%的标准重新确定;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是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依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按上述比例算帐,尾数1─5元,进到 5元,•6─9元,进到10元。

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各地可按上述比例自行调整。居住农村的按居住城市的80%确定。

5、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发布部门: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2年07月08日 实施日期:2002年07月08日 (地方法规)

遗属困难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及安葬费审批程序图

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工作有关要求

及说明

一、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在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计发标准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工资;因公死亡的按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发给。

2、计发基数

(1)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为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3)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以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计发一次性扶恤金的基数。他们工改后增加的离、退休、退职费均作为计生一个性抚恤金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补助对象:

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抚养死长大的抚养人),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八周岁还在学习(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补助标准

(1)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35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10%),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10元(城镇的80%)。

(2)第

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照革命工作的干部,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0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15%)。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45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20%)。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系孤身一人的。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10%。

3、其它有关特殊规定

(1)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子女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职工,一方死亡后,死者父母及其对方父母确系死者生前供养的,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3)多职工家庭,如有两个以上职工先后死亡,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个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生保险的)已给一定数额补偿费的,死者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5)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当时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以后符合了,可从符合规定之日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遗属当时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后不符合了,应从不符合规定当月起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年审批一次,就是为了及时进行调整)。

(6)死者生前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其遗属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7)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四、办理手续时需提供的材料

(1)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报告(根据鄂人险[1997]109号文);

(2)死者火化证明;

(3)符合条件的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证明;

(4)死者生前工资情况(特别是在职副科以上人员);

(5)编办减员通知单(带编制卡两份到编办办理减员手续);

(6)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死者遗属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无变动人员)报人事局工资科审批。

第五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

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6〕第19号 1996年12月6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期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财事字〔1981〕第113号

1981年4月8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椐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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