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范文

2023-04-03

执行申请书范文第1篇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事项:

一、

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执行申请书范文第2篇

宝安区宝城灵芝新村79栋101号,联系电话:13682678101

身份证号码:44032119480208003X

被申请人:

蒋雪光,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

园一村29栋401号,联系电话:13975139513

身份证号码:430202195201240075

请求事项: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蒋雪光的银行账户,冻结其账户存款40万元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至今,被申请人批发和零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汽

车方向盘锁,情节严重,2010年5月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

人销售的产品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且

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但被申请人目中无法,拒不赔偿损失,也不执行处理决定,为了

牟取非法利益而继续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为此,申请人请求长沙市公

证处对被申请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现申请

人诉被申请人侵权纠纷一案已在贵院已经立案,案号:(2010)长中

民五初0581号 ,索赔标的40万元。因被申请人藐视国家法律,视

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废纸,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的庭审调解时,被

申请人曾口出狂言:“一分钱也不赔”其无所畏惧的法盲姿态可见一

斑。现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申请人愿以名下的长沙市星沙镇长沙碧桂园威尼斯城的房产作

为担保。

如因我方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我方负责赔偿。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书范文第3篇

(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应当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为《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债权文书。

第四条 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条 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

在线公证:https://

当事人在公证申请表、询问笔录等债权文书(包括附件)以外的其他文书上所作的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不宜单独作为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依据。

第七条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办公证时,在债权文书中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的,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包括授权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内容,或者包括授权代理签订合同的内容。

第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是否明确,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是否清楚;

(二)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文书的下列给付内容是否无疑义:

1. 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2. 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对分期履行债务的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约定。

(三)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是否明确。

第九条 公证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做出约定。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可以约定采用“公证处信函核实”或者“公证处电话(传真)核实”等核实方式。该约定可以记载在债权文书或者其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

“公证处信函核实”方式是指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寄送方式和通讯地址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

“公证处电话(传真)核实”方式是指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的通讯号码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以电话(传真)方式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

第十条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在线公证:https://

(二)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程序、期限和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提出异议的程序、期限和举证责任。

公证机构告知上述内容可以采用告知书、询问笔录等方式,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一条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债权人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的承诺;

(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已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债权人如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除需要按照《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债权人提交的已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属实;

(二)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核实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以及债权人提出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主张是否属实。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时,当事人对核实方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核实;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本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自行决定核实方式。

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实时,无法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取得联系,或者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者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回复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材料,不影响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一)债权人未能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

(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

(三)公证机构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完成核实;

(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提起的诉讼。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当向债权人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线公证:https:// 申请执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后,应当将核实债权文书履行状况的过程和结果制作成询问笔录、工作记录等书面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债权文书、询问笔录和告知书上捺指印;

(二)债权文书涉及股权、不动产的,以查阅登记机构档案的方式进行核实;

(三)信函核实宜采用国家邮政机构寄送的方式;

(四)电话(传真)核实宜以录像、录音的方式保全核实过程;

(五)对民间借贷、非金融机构的还款协议,以及《联合通知》第二条第

(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文书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力公证的,宜更加谨慎;

(六)当事人对债权文书中的修改、补充内容应当记载在债权文书中或者另行订立补充条款,不得以载入询问笔录代替。

执行申请书范文第4篇

— —吴文彬等20人与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罗民初字第189-208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文彬,曾用名吴文斌。 申请执行人:韦平安。

余下18位申请执行人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 法定代表人:韦光德。 组织机构代码:20093112-5。 【基本案情】

广西银汉淀粉总厂与吴文彬等20人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致使吴文彬等20人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城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25日,经罗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解除与原告吴文彬等20人与被告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支付给原告吴文彬等20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基本生活费等共计60.8768万元,定于2013年4月25日付清;逾期则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原告吴文彬等20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现被告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在与原告吴文彬等20人签订调解书后,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上所确定的义务,无奈,吴文彬等20人于2013年8月9日向罗城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日,罗城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以下简称淀粉厂)所在地,找到该厂厂长和副厂长,两位厂领导表示该厂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广西科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投入6500万元资金,合作经营,目前淀粉厂正处于改建重组阶段,已将厂房和机械设备约1000万元资产已作入股资本与科潮公司合作经营,占有20%的股份,厂的经营权也已经转让给科潮公司负责人李韦严个人所有,所以厂里现在没有经营权,没有分红或分成,厂长本人对厂里的事项没有处置权,厂里已无其他财产,如果要兑现工人们的债权,最直接的途径是处置2017年厂里收回经营权后,才产生的20%经营权,目前厂里无能力给付,无法履行调解书上确认的给付义务。最终,罗城法院通过合议庭合议案情,合议结论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适用于拒执罪,预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让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件焦点】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适用拒执罪,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让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院执行要旨】

法院认为,淀粉厂处于重组阶段,目前无能力给付执行款的现状不影响这20起案件的执行,给出10天的期限,如还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对淀粉厂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的规定,对淀粉厂的账号采取冻结、扣划的强制执行措施。当执行法官将合议结论告知淀粉厂法定代表人之后,淀粉厂法定代表人也不希望自己被拘留,也表示将在广西罗城科潮公司所拥有的股份部分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履行本系列案义务。办理时间大概需要15天左右,恳请法院能够暂缓采取强制措施。同时,科潮公司的负责人也出现了,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说明现在科潮公司的银行帐户还是用淀粉厂原来的帐户,希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这个问题,不要冻结和扣划该帐户的资金,因为淀粉厂现在没有经济收入,帐户上的资金往来都是科潮公司的。法院最后同意了被执行人淀粉厂负责人和科潮公司负责人的意见,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已在2013年12月6日前一次性缴纳执行款60.8768万元;申请执行下人吴文彬等20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再追偿。

2014年1月7日,罗城法院在召开的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集中对吴文彬等20人逐个发放了执行款共计60.8768万元,吴文彬等20名申请执行人向罗城法院执行局赠送了一面锦旗为表示感谢!

【法官后语】

法院认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样的被执行人适用拒执罪。被执行人淀粉厂有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书应当适用拒执罪。理由:

一、民事调解书虽然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的确认,但在调解书确定的时间未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作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方式,手段不应该有区别,事实上三种法律文书的执行也没有区别,但在最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时,将调解书抛除在外,对于调解案件的申请人显失公平。因为许多调解书都是原告在做了大量让步的情况下达成的,但最后的司法强制措施不能更大地保护其利益,相信以后的许多案件就会使当事人陷于不愿调解的状态,这无异于我们现行的司法理念相悖斥。本案经罗城法院主持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形成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淀粉厂未按协议原定的2013年4月25日付清给吴文彬等20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基本生活费等共计60.8768万元的行为可以适用拒执罪。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第六款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罗城法院预对淀粉厂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措施,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让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的这种执行方式是值得鉴赏的。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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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范文第5篇

执行力和企业文化

先讲一个小故事。一曲“敖包相会”使得内蒙古的敖包名声远扬。去过内蒙你就会知道,原来此“敖包”并非是蒙古包,而是一种由大小石块堆积而成的圆形的实心的包状“建筑”。在敖包上面,竖立有木幡杆,上面还挂有一些五色彩带。在蒙古语中,敖包就是“堆”的意思。它通常建在山顶、湖畔或者滩中醒目之处。据说在敖包旁绕三圈,然后再拣三块石头丢到包上,这样就会得到神灵的庇佑;并且,每年阴历六月举行的“祭敖包”的宗教活动也是蒙古人最隆重的仪式之一。然而经过考证,敖包先于神学的意义却是一种草原中的导航标志。按理说,建造路标是人人得益的事情,并且,牧民每每遇到路标时奉献几块石头也不是什么难事,然而,放牧时还要留意石块并且一路要携带直到遇到路标,的确是件辛苦的活。更何况有那多人贡献,某个人的几块石头也就无足轻重了。但是如果大家都这么想,那么路标的建设成本的分担就变得棘手了,谁都需要路标,但是谁都有让别人去添砖加瓦自己却坐享其成的心态,最终好事难成。聪明的蒙古人的解决方案让人拍案叫绝,他们赋予了功能性的路标以宗教的意义,让路过的每个人,都自觉地对发挥路标功能的敖包进行建设,在祈福中,完成了自己的贡献。敖包的故事告诉我们,没有信仰,制度就形同虚设;没有信仰,就不会产生执行力。执行力诞生于企业信仰执行力是左右企业成败的重要力量,也是企业区隔平庸与卓越的重要标记。它来自于这个企业的企业文化,完善于这个企业近乎教义般的企业信仰。“企业文化”是现今时髦的词语,也是一个被人用滥的词语。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为数众多的企业在“企业文化”的建设上,只是满足于几条新颖的口号,或写几篇煽情的使命声明,或者,由总经理发表一次慷慨激昂的演讲,但是,这些都是有效的吗?这些都溶入了员工的血液了吗?我们见过太多诸如“求实”、“奋进”、“争创一流”此类的词语,但是,这些企业真的是这样在做的吗?答案是否定的,他们把标语贴在墙上,却没有写进员工的心里。小华森在《父子同心缔造IBM》一书中写道:这所学校的每一样东西都意在激发忠心、热忱和崇高的理想。IBM认为,这是成功之道。前门刻有(IBM无所不在)的座右铭“思考”二字,每一个字母有两英尺高,一走进去,是花岗岩的楼梯间,意在让学员踏着楼梯去上每天的课程时产生一种奋发向上的心态。IBM就是这样一间把自己的信念象教会一样制度化的企业,《华尔街日报》曾经指出,IBM的文化极为深入,以致于有一位任职9年后离开的人说:“离开这家企业就象移民一样。”我有不少朋友出身于可口可乐,尽管离开这家公司已经很多年了,但是,他们依然保持着那种对可口可乐文化可怕的信仰:坚持认为可口可乐是世界上最好的公司,坚持认为可口可乐的销售技巧是最好的销售技巧,坚持认为可乐就是可口可乐而不是百事可乐,坚持只喝4度的可乐并认为那是最好的风味。只有这样的企业文化才能培育出充满着对公司无限忠诚并把执行工作任务当作使命的员工。企业文化产生于何处?显然,企业文化受到公司创办者的影响是最大的,美国新港新闻造船和码头公司的创办人杭亭顿曾经在1866年说过这样一段话:“我们要造好船,如果可能的话,赚点钱。如果必要的话,赔点钱。但永远要造好船。”直到1987年,他的这段话还被他的公司的副总裁引用并铭刻在公司最显眼的地方,成为公司的文化和信仰。然而,仅仅是创办者的影响是不够的,企业文化得以成为信仰,它是吸收历史,总结现在,立志未来所提炼出来的,它有自己企业中独特的深深烙印。它需要靠从上而下不断的宣导、复制、灌输和身体力行。而最关键就是身体力行的复制。上司就是企业文化?我们看到在很多企业,文化和信仰并没有从上而下地渗透,而是在不同的部门形成了不同的“文化”。每一个上司和主管完全按照自己的风格来确定部门的风格,并且都认为那是优秀的。而这些自认为优秀的结果是什么呢?盖洛普曾经对一家零售企业做过一个员工工作环境的调查,结果在一项关于员工拥有的“设备和材料”的项目中,原本硬件完全一样的A店和B店却有34%的差异。——这里的一切,包括硬件环境,都打上了经理的印记。而这些差异造成的结果就是绩效的差异,好的经理的部门文化,创造了好的绩效,不好的经理的部门文化,则相反。显然不是每个部门都会很幸运地碰到一个能塑造好的部门文化的经理,公司的挑战,在于在全公司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而不是变成上司就是企业文化。很多公司空谈“文化”而沦落为废纸,就是由于他们容忍了这种“亚文化”的存在而忽视了企业真正优秀的文化信仰的宣导。企业的文化始于招聘,我们需要招募的是认同企业文化的每一级的员工,而不仅仅是优秀的。不认同企业文化,他就不会按照公司的理念去做事,最终,也将降低执行力,导致绩效的低下。铁杵磨成针也许是古人的看法,但是显然是违反成本的观念的。越是不认同企业文化的能干的铁杵,越不可能成为公司的针,也越对企业文化的复制过程产生巨大的杀伤力。但凡伟大的公司,文化必定是单一的。但凡平庸的公司,都有各色花样的“上司文化”、“部门文化”。执行力也是一种文化执行力诞生于企业的文化,并且也反作用于企业文化,成为文化的一部分。执行也应当是领导者和每一层经理最重要的工作。它是一个系统,溶入在企业的各个角角落落。执行不是空谈战略,它应该是细微而现实的,它是每一个细节的探究和顶真。在大多数平庸企业的领导人在办公室里幻想着公司未来远景的时候,可口可乐的总裁在上海的马路上询问“为什么卖茶叶蛋的老大妈不卖可口可乐?”——尽管可口可乐的分销网点已经是全球最大的;欧莱雅的CEO在商店里仔细地观察每一个竞争品牌的柜台陈列——尽管欧莱雅早已把这些竞争对手都全部击败。执行就是每一层的经理都用公司的文化标准去判断和做一件事情。WALMART的老SAM的勤俭一直到他的一个店经理狭小寒酸的办公室,无一不体现着WALMART的成本观念,也无一不体现着它严格执行对成本的控制。如果你要员工“诚实守信”,你可以再继续为逃避了政府的税收而沾沾自喜吗?收起你那可笑的自己都不相信的标语吧,建立起你真正的经过时间锤炼的企业文化的信仰,建立一套从上而下深深渗透的执行文化的系统。首先,你要身体力行,其次,每一级别的员工都必须复制。而不是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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