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

2023-05-05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一)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去土地管理局)

即由土地使用人向当地土地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

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二)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三)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附)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申报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土地登记委托书及被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收、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土地的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应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原件取得证明及批准文件;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批准文件;

(4)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属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本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属单位使用的土地,由使用单位出具经其主管部门及证明人或当地政府签署意见的土地使用经过说明书;

(5)土地证书遗失的,应提交遗失、丢失原因的书面说明书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及刊登遗失、丢失土地证书启事的报刊。

4、地上物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履行申报登记宗地四至界址相邻双方签字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目 录

背景 .......................................................................... 2 现状 .......................................................................... 3 2.1 农村土地发展历程 .................................................. 3 2.2 目的及意义 ............................................................ 6

三. 农村土地确权介绍 ...................................................... 7

3.1 概述 ...................................................................... 7 3.2 农村土地确权基本原则 ........................................... 8 3.3农村土地确权依据 .................................................. 8 3.4 相关法律法规 ........................................................ 9

3.4.1法律、行政法规 ............................................ 9 3.4.2 部门规章及其它 ......................................... 10 3.5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 ................................................ 11 3.6 常见问题及处理 ................................................... 13 四. 土地确权好处 ........................................................... 15

一. 背景

中国的改革开放发轫于贫穷落后的农村,启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发展。我国土地制度的二元性结构,刺激了改革开放的动力神经,成为中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引擎。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土地制度中诸多弊端的显现,致使“三农”问题积重难返。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来临,国家采取的经济刺激政策,使本来严重依赖土地的发展模式尤为深度固化,土地与经济发展模式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从而使土地问题更加复杂化,由经济层面波及到政治层面。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迫在眉睫,不容忽视,更无法回避。

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走过了34年历程,下一步如何改革或者将改革到什么状况,成为今后国家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指明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在中国,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的土地资源遭到低效配置、随意征用和严重浪费。种种现象表明,中国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已经走到了一个瓶颈,改革迫在眉睫,而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是土地确权。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 现状

2.1 农村土地发展历程

1.解放前后的农村土地权利状况——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解放前的农村土地属于土地私有制。大量的自耕农拥有自己完整产权的土地,而无地的农户也可以自由地租种他人的土地,进行耕种和收获。革命年代,中共领导广大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新中国成立后,无地、少地的农民都分得了大致平均数量的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农民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他们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种植、收获和营销,无论是土地还是农产品,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自由交易。在万一遇到紧急情况或家庭生活到了难关时,他们也可以自由处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房屋和宅基地,以度过危机。可见,在解放前后的土地私有制度下,农民均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

2.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的权利状况——从土地完整产权到基本失去土地权利的状态。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国家自1953年起号召由农村互助组向农村初级合作社发展。社员入社将土地及主要生产资料归初级合作社统一经营,但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农民所有。农村初级合作社继而发展为高级合作社,1958年最终国家强制性地成立了人民公社。从此,农民祖祖辈辈享有的和土地改革分来的土地统统归公。1962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把宅基地、自留地也并归集体,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高度垄断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也失去了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就连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因为宅基地禁止交易而成了残缺的产权。这一时期对于农民而言,一方面,既没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土地生产经营权;另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捆绑,导致农民人身无自由,政治缺权利,经济受贫穷,相当数量的农民食不果腹,有的年份甚至出现了逃荒要饭的现象。人民公社制度走到了尽头,小岗村农民被逼上梁山,冒险搞起了包产到户。

3.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土地权利状况——通过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利的经营权部分回归农民手中。

上世纪70年代末,包产到户的创新之举引发了土地制度变革。首先,农民为了吃饱饭而将原来实行了20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打破,将生产和经营的主体由生产队转为农户。1982年的中央1号文件,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而形成了农户、国家和集体之间的合约关系,确立了农户对土地的部分产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再次明确确定了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

农村社会的生产力。我国不但实现了粮食增产,农民生活改善,而且为城市的改革发展奠定了基础,引发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巨大改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到今年为止中央已经下发了14个中央一号文件,大多数都涉及土地制度与农村改革发展。包产到户合法化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基本经营制度,具体表现为土地承包的面积和地块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到户,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再到确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作为一个基本制度长期不变。近年,国家又提出农民可以依法有偿自愿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让“土地流转更加充分而有保障”,更进一步丰富了农民的土地产权的内涵。

4.物权法时代农民土地权利的发展方向——从长久不变到确权发证,实现物权保护。

为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做到产权明晰,使农民土地权利更加充分而有保障,2010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规范和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在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后,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了

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了政策支撑。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权利状况的演变,经历了解放初期农民对 土地拥有完整产权的状态,过渡至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对土地权利的部分丧失到完全归公而丧失权利的状态,再到土地包产到户,继而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部分土地权利回归到农民手中的状态。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物权法》的实施,有利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步走向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制度转变,最终实现农民的完整土地产权。

2.2 目的及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和“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市场化发展要求的资源优化配置,从物权制度上对农民土地财产权提供全面、完整的保护体系,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确权登记发证势在必行。

对农村土地全面确权登记发证,不仅可以摸清土地利用状况,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而且可以夯实农村土地管理和制度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的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主体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有利于落实有关法律和政策确立的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此举有利于打破土地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实现耕地保护及其用途管制,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三. 农村土地确权介绍

3.1 概述

地确权即确定土地权属,也就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来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土地其他附属权利的归属,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身份的认定。农村土地确权主要是对农村的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宅基地等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性质、权利主体及其身份等内容的确定,一般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3个方面进行确认。通过有效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可以依法保护农民土地的用益物权,调处土地权属纠纷,从而科学规范农村土地利用,有效防止乱占耕地,最终实现土地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把搞好土地确权改革放在维系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使其成为本国政府土地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确权主要有3种类型: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界定。

①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指依照法律法规,土地所有者对归属自己的农村土地自由实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并且排除他人的干涉。土地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危害社会生产生活。

②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规范性的规定,对政府、法人或者私人所属土地,在保障所有人利益不受侵犯的前

提下,可以享有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或者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也必须依照法律、协议或者合同行使,行为受到一些限制,可以有利于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③土地他项权利是指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实际上还存在许多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权利,如通行权、抵押权、租赁权、相邻水权和空间权等。

3.2 农村土地确权基本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3农村土地确权依据

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 土地出让合同; 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3.4 相关法律法规 3.4.1法律、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4.2 部门规章及其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2)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3)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4)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5)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6)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7)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8)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9)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0)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 11)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12)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13)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4)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 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15)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6)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17)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5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

1) 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

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土地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

2)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承包方河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河权属归户表。利用全市统一航拍采集的影像数据,绘制正射影像工作地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进行补测核实。

3)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在承包方、地块面积、四至、共有人、权利义务、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4)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

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区农业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

5)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河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向承包方颁发省级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程序进行销毁。

6) 对其它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镇政府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7) 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各村要按照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各村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上级档案部门,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分步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做到管理有人,存放有地,查找有序。

8)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镇、村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并以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镇、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河纠纷调处等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今后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将具体化为登记管理的各项活动。

3.6 常见问题及处理

1.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 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 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6. 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7. 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8. 对于退耕还林如何确权?

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 土地确权好处

确权完成后,农民将具体获得哪些实惠?

土地稳定下来了,财产权利稳定下来了,对农民而言其风险也就降低了。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

入。而确权就是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农业投入。第二个就是收益增加。直接体现在土地流转的难度降低,费用增加,交易费用会降低。也有利于土地流转由以前的“熟人社会流转”向“契约社会流转”过渡,有利于市场化,让土地流转进入更大的交易平台。让一部分农民更安心地投入农业生产,同时把另一部分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确权还能彻底解决农户间因为地界问题产生的大量扯皮、纠纷。

土地的确权颁证会促进土地的流转,土地逐步流入、聚集到种植大户、种植能手的手中就会培育出一批家庭农场,这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经营。权属关系的稳定,财产权利保护的完善,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降低了流转各方的风险,减少了流转过程中的模糊环节,增强了流转的稳定性,流转的周期也会更长一些,规模会更大一些,参与流转的覆盖面也会更广一些。实际上我们土地流转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家庭农场等受到了规模的制约,土地不能够顺畅获得,经营行为也会受到很大限制,风险也会提升。确权工作等于是为这些产业主体的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和起点。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实施方案

为改善农村居住和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节约土地资源,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实际利用率,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调整、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为确保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顺利有效实施,切实保障项目区农民根本利益,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程,规范操作、科学管理、提高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省、市、县有关建设用地置换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着力提高农村经济质量和效益,着力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着力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能力,扎实推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实现农村繁荣、富裕、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

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长丰县土地整治规划,要选择群众积极性高、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的行政村作为项目实施的行政村。

(二)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规划、设计补偿标准要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规范操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群众权利。

三、项目实施方法

(一)明确职责

1、民为主。项目实施坚持村民自愿原则,召开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征求意见,确保做到户户都表态同意,并签订同意实施的意见书,充分调动项目区群众的积极性,保证项目实施按规划设计顺利实施。

2、村负责。要明确“村两委”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确保项目所在村班子健全,有战斗力、号召力、有威信,充分发挥村“两委”在房屋拆迁、土地整理和新村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3、镇指导。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统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具体落实项目实施任务,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二)严格标准

1、统一拆迁标准。房屋丈量、登记、标准要一把尺子量到底,要严格按照镇制定的标准执行,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护群众利益。

2、统一宅基地整理。旧村拆迁后,依据项目规划,宅基地统一整理成耕地,归还到原权属单位。

四、组织实施

(一)筹备阶段

1、成立组织

镇政府成立庄墓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组, 组长:党委书记马家圣 第一副组长:镇长王世德 副组长:分管领导甄茂力 领导组成员:国土规划所长邓卫伍

财政所长闫媛媛

农办主任孙本龙

党政办主任郑浩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规划所,国土规划所所长孟令球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孟祥玲、严彩霞、李瑱、谢军。

2、工作职责

工作组及村两委职责:房屋丈量登记、协议签定、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丈量登记、提供净地供整理、施工环境保障、工程质量监督。村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国土所职责:制定方案、资料收集、技术指导、质量把关、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

3、宣传动员

召开项目涉及的村民组代表大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宣传项目实施原则、方法、目的和意义,表明政府态度,争取群众响应、支持、配合。

4、召开专题会议

镇党委、政府召开项目专题工作会,研究讨论项目实施有关政策、措施,确定工作思路和流程,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点成立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村民理事会组织。

五、拆迁采取货币补偿

(一)拆迁范围

庄墓镇已批准的项目区内。

(二)拆迁补偿标准:

要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坚持补偿标准合理适当、要求从严、落实从紧的原则,切实把补偿资金发放到位。具体补偿标准严格按照省市县文件规定执行。必须据实与涉及农户充分协商签订协议,按时发放。各村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奖惩措施

1、对拆迁户奖励:鼓励农户自行拆迁,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在5日内拆除完毕,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拆迁费的10%奖励,逾期不再奖励。在拆迁过程中,安全责任自负。拆迁对象户如放弃自行拆迁房屋,在签订协议之后,按上述时间主动清理完自家室内外财物及附属物,将房屋及附属物交付给镇领导小组,由镇政府统一组织拆除的,参照以上奖励政策执行。

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搬迁并交房、交宅基地的,建房过渡期间一次性补助拆迁户每户1000元房租费,作为临时安置费。

七、复垦整理

项目区的宅基地,通过复垦整理后,要切实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力,增加可用耕地。按照“田平、路直、林配套”的要求,做好项目区土地复垦整理工作。

(一)土地平整

根据地形地貌特点,机械施工,分层次整平,符合设施农业精耕细作要求。田块和格田面积根据地形而定。

(二)道路 结合项目区内地形和原有农村道路,布置生产道和田间道。便于农户生产,满足小型农用机械操作。

(三)资金

土地平整所需的费用均由政府统筹安排,无需群众自筹。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先行开展我省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办公室《关于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先行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筹衔接城乡土地调查成果,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设城乡一体化土地调查数据库,对完善土地调查制度,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多规合一”,巩固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动全省权籍调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任务

以省级下发的城乡一体化调查底图为基础,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各类土地利用状况。

三、技术路线

以城乡一体化调查底图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城镇村地籍调查成果及以城乡规划、城市建设等资料,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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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程序与方法

(一)确定调查范围

参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确定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和边界,结合最新影像和土地利用实际状况,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初步调绘城镇村庄范围。经实地核实后,划定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村庄调查范围界线,并作为城镇村庄内部调查控制面积的依据。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应不重不漏并覆盖全部调查范围。城镇村庄周边划入城镇村庄范围的图斑应以建设用地为主要用途。

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资料收集与利用

收集城镇村庄调查范围内的地籍调查、地名地址、大比例尺地形图、土地审批、土地登记、土地供应、土地整治、执法监察、国情普查、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方面的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筛选。

(三)数据预处理

将收集的资料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并以城乡一体化调查底图为基础纠正后进行套合。

(四)内业调绘

对已完成地籍调查且成果现势性较好的区域,直接利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以城乡一体化调查底图为基础,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并邀请基层国土所、乡镇街办等熟悉当地情况的人员内业调绘城镇村庄内

- 31.城镇村庄土地调查范围、界线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界线应无缝衔接。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地类应无缝衔接。

3.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相互衔接时,应以低精度图斑界线服从高精度图斑界线位置为原则,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应综合考虑图斑衔接的圆滑性和协调性。

4.城镇村庄道路与农村道路相互连通时,应各自独立划定图斑,同时要保持道路表现时的完整性。

(八)数据库建设

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完成后,应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按照TD/T 1016标准,由同一家调查机构建立城乡一体化土地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具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办印发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试行)》《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试行)》以及《陕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等要求执行。

五、主要成果

(一)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 2.外业调查相关资料

(二)图件成果

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土地整治对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提高农村土地质量和效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提高灌溉保证率,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农业生产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项目区内田,水,路,林进行全域规划,全面设计,将直接改善项目区内灌溉不力,交通不畅,土地产出低下的问题。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要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了规划期内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在坚守耕地红线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由点到面深入推进,特别是由单纯的补充耕地向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基本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转变,保障土地整治有序、规范、有效实施。

土地整治规划通过对项目区内田,水,路,林进行全域规划,有利于整治资源、引导资金、整体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有利于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环境,完善农村基础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原则

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规划

项目区规划设计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农业、水利、林业、交通、城镇等部门的专项规划相协调,综合考虑土地整治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树立“大破大立”的主导思想,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坚决打破

过去由于权属界、承包界、个人自发开垦等原因形成的地块零乱、渠系、道路弯曲,不符合自然规律、不利于机械化耕作的生产现状,坚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

(二)因地制宜

项目区建设要因地制宜,针对制约当地农业发展的关键性障碍因素,通过水利、农业等措施,对项目区田、水﹙渠、沟﹚、路、林、村等综合配套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使项目区农田水利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得到较大的提高。达到田成方、林成网、路通畅、渠相通、沟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的标准化农田。

(三)专家领衔公众参与

充分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加强重大问题研究,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加强规划的咨询论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认真听取土地整治范围内的群众意见,坚持尊重民意、量力而行,编制规划,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中资金统筹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结合项目区实际,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和村屯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更新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在项目区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整治,增加耕地面积,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工作任务

1、加强标准化优质农田建设,促进农田集中规模经营。采取适宜的工程措施,平整土地,归并分割细碎的地块,形成土地的规模经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改良土壤质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地力等级和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单产能力。

2、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建设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和小型水库、山塘、陂坝、灌排泵站等水源工程,改善农用地灌溉条件,提高农田灌溉保证率。构建田村路网、提高道路通达度和建设标准、方便农产品输送,降低农产品输送成本。因地制宜开展农田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提高农田防灾抗灾能力。

3、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安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对腾退宅基地、村内废弃地、闲置地进行整治、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合理利用,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4、开展村庄基础设施更新建设,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结合项目区实际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开展项目区内村屯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更新建设,促进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开展项目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消除灾害隐患,保护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作步骤

1、加大宣传力度,配合国土局搞好土地整治宣传工作,为项目踏勘及规划设计夯实基础。

2、进行现场踏勘,做深、做细项目区的各项基础工作。现场踏勘需当地村组的负责人陪同,踏勘人员可现场咨询了解项目区内的水源及走向,交通设施情况及村民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为下一步的规划施工图设计提供实用性及可操作性。

3、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按照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要求,结合《土地整理项目规划标准》及《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设计标准》以及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对项目区内的田、水、路、林、村进行统一工程布局,拟定初步布局方案。

4、初步布局方案拟定后,邀请当地的相关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进行充分讨论,提出相关的具体意见,规划设计人员针对相关意见和要求结合土地整治标准,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最终规划成果上报省国土厅。

五、人员及时间安排

项目区建设规模较大,根据项目工作量的情况,在具体的工作中全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和组织,技术负责人协调具体项目操作过程。

1、项目踏勘阶段

在项目踏勘阶段,由技术负责人牵头规划设计人员白天踏勘,晚上上图,边踏勘边上图,一是可以充分节约时间,二是对白天现场踏勘的回顾,加深印象。

2、初步拟定方案阶段

踏勘完成后,进入内业制图,拟定初步布局方案。根据踏勘上图的结果,调整和新增规划,全盘布局。

3、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布局方案拟定后,根据项目初步拟定方案,进行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等。进行项目区内重要水工建筑物(桥、涵、闸、泵站等)单体图的设计,设计人员开始统计项目区内的工程量,编制项目区的投资预算,编写施工图设计报告,形成初步成果。

4、意见征询阶段

初步成果形成后,所有项目技术人员参与,根据初步设计成果到项目区征求当地有关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的专家、及村民的意见,然后根据专家及村民们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内部审核及上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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