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建筑论文范文

2023-03-08

中国古代建筑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国古代雕塑;艺术品;雕塑

中国经历五千年的发展和进步,在中国古代留下很多优良的传统和习惯,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中国古代雕塑的相关发现也是对我国古代文化的一种了解和发现。但是由于我国在古代的发展过程中制作或者存在比较少的雕塑艺术品,所以无论是我们的国人还是国外的雕塑爱好者都对于中国古代雕塑没有多少了解。

1.雕塑的起源与发展

1.1西方古代雕塑的起源与发展

我们大家都知道西方的雕塑发展史源自于古希腊,在那个古老的国度生活的人们比较重视人体,他们将人们心目中的神塑造成为能够形象的表现出来的雕像。他们将民族中的神和英雄都形象化,将他们塑造为雕像以便让这些信奉神的人民能够纪念和瞻仰他们的肖像。比如我们比较熟知的外国雕塑:头掷铁饼者的雕像、大卫雕像以及思想者雕像等等,这些雕像都是我们能够在外国刊物和新闻中经常看到的非常出名的雕塑。

1.2中国古代雕塑的起源与发展

然而,由于我们中国人民的社会制度不同、风俗习惯不同以及文化差异等等这些因素的出现,使得我国古代的雕塑发展与古希腊有着很多差异。在我国古代生活的人民有着和国外人民不同的文化和宗教信仰,使得我国古代人民重视礼教、相信鬼神传说,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尊崇孔孟之道,相信有神仙和妖怪的存在,所以他们在进行雕塑创作的时候,也主要是将创作原型定位在一些礼教的人物、礼教中的器材以及用于鬼神祭祀用的器材等等这些方面。与此同时,在进行下一代教育的时候也会将这些思想和文化教授给他们,久而久之就成为了一种传统,并且源远流长到现在。

在我国古代的雕塑发展過程中,主要是以实用型的雕塑为主,比如:陶器、玉器以及青铜器的出现和发展。将这些雕塑大致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别:第一类就是纯粹的工艺品雕塑;第二类就是关于建筑装饰的雕刻和雕像。我国古代雕塑的实用性不仅仅可以体现在一些装饰雕刻上,在明代的一些器皿艺术和宗教制造雕像的过程中可以体现它的实用性。其中对于明代的很多器皿都是随葬物品,在这些随葬物品中主要是雕塑品,并且主要是动物的雕塑,比如:考古学家在秦始皇陵墓中发现的随葬品主要是唐三彩的俑以及唐三彩的马以及闻名世界的兵马俑。前面说到的这些随葬物品实用性很强,它们并不属于纯粹的雕塑艺术品。

2.中国古代雕塑的特点或者比较不同于其他雕塑的性质

2.1中国古代雕塑的装饰性

在我国古代的雕塑中,不仅仅是人物雕塑还是动物雕塑,或者是宗教制造的雕像以及建筑装饰的雕刻,这些雕塑都体现出了一定的装饰性。其中我们可以以云岗北魏朝代的露天坐佛雕塑为例来分析它的装饰性,这个佛像中存在的对称的坐姿以及形象化的佛像袈裟,这些细节都形象的表现出了中国古代雕塑的装饰性。在我国的佛像雕塑中融合了很多的想象成分,这种想象既是以中国古代人民的生活为原型又有一种超出生活的神秘感,这样形成的装饰性就会有一种超脱的、非人间的神秘感觉。装饰性除了能够增强佛像雕塑的神秘感,还可以增强佛像雕塑的庄重和严肃,让佛像雕塑更加有气质。

2.2中国古代雕塑的绘画性

中国古代雕塑需要很好的绘画技术和绘画技巧,它们都属于工艺美术的范畴,所以中国古代雕塑能够很好的流传下来的一个特点就是拥有很好的绘画性。从中国古代的彩色陶瓷时代开始,中国雕塑和绘画就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了,它们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互相影响,相互补充。中国古代雕塑以及中国绘画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开始利用在雕塑上进行绘画、添彩,从而增强雕塑的形象能力以及表现能力。并且现在我国保存良好的很多雕塑大部分都是经过加彩的雕塑。但是由于受到西方雕塑的影响,我们国家现在的很多雕塑已经不再进行加彩了,只有在民间的雕塑仍然继承着我国优良的加彩技术和加彩习惯。

2.3中国古代雕塑的还拥有意象性

在上面说到中国古代雕塑与绘画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和联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中国雕塑的发展和进步,中国雕塑和绘画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从工艺美术的范围中独立出来。中国雕塑和绘画是工艺美术进行创作的过程中主要采用的两种装饰的手段和方法,所以中国古代雕塑才和绘画紧密的结合起来。但是随着世界艺术和中国雕塑的发展,中国雕塑开始重视意象性的表现,通俗来讲就是指能够真实地反映事物并且能够再次展现大自然的风采与魅力。在中国绘画史上我们可以总结出来,中国画是通过观察自然和各种环境以及人物等等这些事物,将观察的体会以及感觉总结出来,在经过一定程度的想象和发散思维,最后再经过某些程度的加工,最后形成中国画,所以中国画是与事实中的环境和事物有着一定的差距的,但是它确实是以现实事物作为原型进行创作的。中国古代雕塑的创作观念和创作思想与中国画的创作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并且这种观念一直渗透在中国古代雕塑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的可以通过秦始皇陵墓中的秦兵马俑来作为实例进行讲解,秦兵马俑雕塑的创作表现出了一定的真实性并且这种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是高于其他时代的雕塑的,但是这种真实性只是表现在秦兵马俑的头部部分,其他部位都是主要体现意象性的。

参考文献:

[1]唐进.中国山水画与西方风景油画比较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2).

[2]龙红,王玲娟.论中国石窟艺术的设计意匠[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

[3]周东红.景观雕塑及其环境的艺术形态[D].合肥工业大学.2005(08).

中国古代建筑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传统;建筑;文化;传承

1中国建筑的发展史

中国特色的传统建筑在很早的夏商时期就开始初具模型,虽然只是简单的廊院型制,但已经有了雏形;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出现简单的布局,有了清晰的格局;秦代和汉代则是传统建筑的高峰期,例如当时极富盛名的阿房宫;等到隋唐时代开始把外来文化的元素融合到建筑中,加上经济的繁荣,就已经出现了诸如大明宫之类的大型单体建筑,使传统建筑又上升了一个层次;等到五代十国阶段,虽然仍然延续晚唐时期的建筑特色,但也是各具特点,最具特色的应该是宋、辽、金、元的建筑了;直到明清时代,大一统之后的建筑可谓是达到了巅峰时期,至今仍被全世界游人誉为游览胜地,供人们参观的故宫、颐和园、避暑山庄等等,都是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瑰宝,后来随着近代中国的没落加上战乱的殃及,导致了中国传统建筑文化也正逐渐走向没落;到了现代,经济文化的全球化发展,导致中国的传统文化再一次次的受到冲击。如何将传统建筑文化行进继承和发展、如何寻求新时代下传统建筑元素和精神的新载体迫在眉睫。如果一个国家的文化没有自己传统文化作为基础那它的发展是不完全的,如果我国建筑业的发展离开了传统文化,那就没有了根本,也就没有了中国特色。

2中国传统建筑的文化特色

在上下五千年的中国文化历史长河中,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建筑体现,这也与当时的文化、宗教、记忆等有关,比如由于唐朝对佛教文化的推崇,使得各种塔式建筑相继产生,比如大雁塔、少林寺等;而清代则对山水园林有着独特的喜好,以至于产生了圆明园、苏州园林等极具艺术气息的建筑群体;而紫禁城则是我国皇家封建建筑文化的典型代表。这些不同时期的建筑无不显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与哲学。

从中国传统建筑的建设来说,其也是中国儒家、周易或者道家文化理念的融合,在这些建筑中特别注重天人合一的境界追求,以期望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平和、含蓄而又深沉的特质融入建筑之中,讲究对称布置,通过南北中轴线将建筑群体进行划分,比如典型的紫禁城和极具民间特色的背景四合院,这种顺应自然天时的建筑文化特色是也是现如今我国建筑需要注重的方向之一。

而从中国传统建筑的外形特征来说,其多以群体建筑为主,其装饰也非常讲究,特别喜欢将石雕和木雕文化融入建筑外形中,使建筑更加主人的喜好与文化内涵。比如台阶周围配以雕饰、栏杆,以显示古代家族的威严与庄肃;门窗配以花纹、色彩等,以显示建筑的华丽性,将建筑本身施以彩绘与雕刻是我国传统建筑文化的又一典型特征。

3现代建筑中对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传承分析

3.1传承总体原则

在现代的建筑设计中,对于传统文化或传统建筑设计理念及内容,所采取的态度和总体原则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对于优秀的设计理念及建筑文化,要加以保留,而对于不符合现代建筑设计发展的“糟粕”内容,要予以剔除。同时,对于传统建筑设计的传承不等于盲目的照搬照抄,而是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使传统的建筑文化在新时期焕发新的生命力,适应现代建筑设计行业的发展需求

3.2传承的方式

所谓传承,不是一味的向历史伸手,简单的仿制。在我看来传承体现在以下方面:(1)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我国传统的建筑物进行保护,保护传统建筑就是对我国历史的保护,就是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在保护中不断的创新与发展,使中国的传统文化发扬光大;(2)对民众展开传统建筑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再者就是对传统建筑的营造手艺的研究和传承。只有把古建筑完好的保存下去,才能有供一代一代人研究的基础;只有对民众开展传统建筑文化的教育,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古建筑,同时提升大家的民族自豪感和对传统的追求;只有研究和传承传统的营造手法,才能进一步的理解传统建筑的营造和内涵,才能更进一步的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以及理论支持。

3.3传统建筑外形的传承

现如今,城市各处的高楼大厦愈发成为城市的名片之一,极具特色的建筑外形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形象、扩展城市知名度是非常有益的,比如广州塔、上海世博会中国馆、北京央视大楼等现代建筑也已成为广州、上海和北京的建筑名片,在这些建筑中然后设计运用中国传统建筑外形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比如广州塔的弧形线条、圆形的对称布置;中国馆的天人合一理念等无不将中国传统建筑外形通过现代建筑技巧得以体现,更加优质的呈现了建筑所具有的的向心力和文化价值。甚至,在现代建筑中可以讲居住建筑群体、园林风格进行融合。

3.4传统建筑符号的传承

对于现代建筑来说,很多城市过分的追求高楼大厦,在建筑符号运用上显得有些单一,这与中国传统建筑中丰富、多元的建筑符号是不相符的,因此,如何将中国传统建筑文化中的符号体现运用到现代建筑中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符号来展示建筑的独特标志、显示主人公的个人喜好、或者城市特色,比如将市花的符号融入到城市现代建筑之中,将动物图腾映衬在建筑外形中,这方面可以在企业建筑群体中得到运用,如果华为将他们的狼性图腾文化运用到企业建筑群体中也是一件非常有创意的建筑体现。但是,在现代化的建筑中运用传统文化符号,不能只注重对传统文化符号的堆砌,更加需要注重文化符号的内涵与建筑价值的融合,通过文化属性将现代建筑与传统符号连接起来,注重建筑整体与符号细节的和谐之美,这是现代建筑进行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符号传承与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4结语

传统建筑文化的历史就像一条川流不息的长河,一直在不断的变化,不断的吸纳,创造出了具有各個时代特征的建筑风格。相关建筑设计人员应该从传统建筑文化中吸取营养,并与现代设计发展相融合,推动建筑设计行业的发展迈向一个新高度。

参考文献:

[1]道教义理与中国传统建筑文化内涵探微[J].付声晖.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1(02).

[2]中西传统建筑文化影响下建筑的差异[J].张秀娟,杨文静.门窗.2017(07).

(作者单位: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①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② )

中国古代建筑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古代判词;艺术风格;裁判文书质量

2016年12月,一份写有“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等诗句的诗意判决书走红网络。谈及诗意判决书,就必然会提到中国古代判词。中国是一个诗歌之国,而古代判词也以其优美的语言、严密的逻辑和充分的说理论证,将其艺术之美发挥到了极致。

1 追本溯源——古代判词的发展沿革

中国古代判词,是古代司法人员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和评价的结论。它的范围比当今的判决书的范围更广,即狭义的裁判文书、整个科举考试的判词以及文学作品中的判词[1]。随着中华文明的发展,中国古代判词也经历从萌芽到成熟直至完善的阶段。

1.1 初创阶段

古代判词滥觞于殷商时期,目前发现的最早的判词材料,是西周晚期夷厉时期的亻朕匜铭文[2]。这一时期判词材料的出现,主要得益于甲骨文的诞生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存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前者为判词的记录提供了载体,后者使得社会产生了对判词的需求。但是,判词材料并非原始判词,难以反映判词的原始样貌。总之,在汉代以前的判词,是极其简单、粗疏的。在当时的判词中,刑事方面只涉及被告的罪名,民事方面也只划定了当事人的责任,判决的法律依据和据此裁判的理由偶有见到,案件事实几乎没有。因此,汉代以前是古代判詞发展史上的第一阶段,为后期判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2 发展阶段

唐宋时期,封建法律制度体系、思想和原则都已经确立,古代封建法制趋于成熟,司法判决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可以考察的唐判较多,比如《龙筋凤髓判》《甲乙判》《全唐文》以及《文苑英华》中收录的大量判词。唐判以拟判为主,判词有“文辞简练”“表达准确”和“说理充分”三个要求,因此,其缺陷是很明显的。由于拟判的盛行,在假定的法律事实范围内,制判者根据既定的事实,作出判决。据此作出的判词往往忽略了事实的认定与证明,进而影响到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与唐代判词不同,宋判不仅留存较少,可供考察的主要有《明公书判清明集》和《文体明辩》两本著作,而且大多为实判、散判。为适应社会发展,宋判重视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说理,在保留唐判重视分析说理、文字表达准确、简练的基础之上,宋判还进行了丰富和发展——引律为判。

1.3 成熟阶段

中国古代判词自明清时期开始步入成熟阶段。留存下来的判词不仅数量颇多,而且内容丰富,如《折狱新语》《醒世恒言》《于成龙判牍精华》《清代名吏判牍选》等。这一阶段,无论是在表述、内容还是法律适用上,我国古代判词都已经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判词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而且,还出现了刑名幕吏阶层,专门研习法律和公牍文书。

2 独树一帜——古代判词的艺术风格

自明清时期起,古代判词就确立了独特的艺术风格:从语言特点上看,辞藻优美、旁征博引、声调铿锵、言简意赅;从内容上看,包括事实、理由和裁判结果三个部分;从逻辑推理上看,三段论的地位无须多言。本文主要谈论古代判词的语言风格。

2.1 言辞华美、声情并茂

中国古代司法人员所作判词言辞华美、声情并茂、对仗工整、逻辑严密,具有极高的文学价值和法律价值。如苏东坡的《风流和尚杀人案》:

“这个秃驴,修行忒煞,云山顶上空持戒。

一从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

毒手伤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

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

判讫,押赴市曹处斩。”[3]

在此份判词中,“秃驴”“修行忒煞”“空空色色今何在”等词都表达了苏轼强烈的个人情感和主观色彩;这一判决从道德和伦理出发,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条文;其内容与判定罪过、裁量刑罚无关,但是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的自由心证却产生了重大影响。苏东坡“以诗入判”,将老套的公文变得趣味无穷,也使其判词名垂青史,在后世流传开来。

2.2 引经据典、博雅晓畅

司法官员在制判时引用典故来铺陈事实、阐明道理,以证明自己的判断合情、合理、合法。判决书引用典故,自然而不润饰、确切而不堆砌、流畅而不晦涩,从而达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意不尽情”的效果。例如白居易的一份判词:

“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鸣,鸟岂忘于返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王吉去妻,断弦未续;孔氏出母,疏纲将加。诚鞠育之可思,何患难之不救?况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想芣苢之歌,且闻乐有其子;念葛藟之义,岂不忍庇于根?难抑其辞,请敦不匮。”[4]

本判共127个字,几乎句句用典,共计10个典故。典故虽然多,但是毫无堆砌、拼凑之感。在劝诫甲父子要懂得“荫庇其母就是荫庇其根”的道理时,引用《左传·文公七年》中“葛藟犹能庇其根”的典故;在劝诫甲子铭记母恩时引用了《诗经·小雅·蓼莪》;用《汉书·王吉传》中的“去妇复还”,描述甲的妻子有返家的意思。此类例证还有很多,无不彰显着典故在判词中的妙用。判词引用典故,知情动理,文风清雅,充分体现了判词引经据典的法学价值。

2.3 措辞简洁、短小精悍

与现代的裁判文书相比,古代的判词以措辞简洁、短小精悍见长。如《于成龙断冯婉姑抗婚案》一案的判词:

“关雎咏好述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斯称良偶。钱万青誉擅龙,才雄倚马;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号针神。初则情传素简,频来问字之书;继则梦隐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嘉宾,作东床之快婿,方谓情天不老,琴瑟欢谐。谁知孽海无边,风波忽起。彼吕豹变者,本刁顽无耻,好色登徒;恃财势之通神,乃因缘而作合。婢女无知,中其狡计;冯父昏馈,竟听谗言。遂以彩风而随鸦,乃使张冠而李戴,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他,挥颈血以溅凶徒,志岂可夺?排众难而诉令长,智有难能。仍宜复尔前盟,偿尔素。月明三五,堪谐夙世之欢;花烛一双,永缔百年之好。冯汝棠贪富嫌贫,弃良即丑,利欲熏其良知,女儿意为奇货。须知令甲无私,本宜惩究,姑念缇萦泣请,暂免杖笞。吕豹变刁滑纨绔,市井浮徒,破人骨肉,败人伉俪,其情可诛,其罪难赦,应予杖责,儆彼冥顽。此判。”[5]

此判短短300个字左右,对仗工整、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文辞优美、骈散结合、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整体看起来干净利索。若是将该案放到现在,其判决书可能要写洋洋洒洒上千字,与古代言简意赅的理念背道而驰。

2.4 声调铿锵、富有气势

法官在某些情况下扮演语言家的角色。凡是认真对待自己和自己立场的法官都承担着任务决策和口头表达的双重任务[6]。由此可见,法官不仅是居中的裁决者,还是善言的说理者。至于如何说理能让人们接受,以增强判决的公信力,还要看古代司法人员的判词。著名诗人元稹曾有一判,即《怒心鼓琴判》:

“感物以动,乐容以和。苟气志愤兴,则琴音猛起,倘精察之不昧,岂情状之可逃。况乎乙异和鸣,甲惟善听。克谐清响,将穷舞鹤之态,俄见杀声,以属捕蝉之思。凭陵内积,趟数外形。未平君子之心,翻激小人之愠。既彰蓄憾,诅爽明言。详季札之观风,当分理乱。知伯牙之在水,岂日讲张。断以不疑,昭然无妄。宜加黜职,用刺褊心。”[7]

乐乃是人心对外物的感受,此判不仅阐述了用诗表达人的志向、用歌表达人的情感的一般原理,更叙述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古代君主通过统一“乐”以达到统一民心的目的。当代法官们“流水作业”式的裁判文书,虽然说理透彻、逻辑严密,但是却没有古代判词那种声情并茂的气势贯注其中[7]。反观古代判词,气势充沛、声调铿锵、音韵和谐,读起来朗朗上口,富有音乐美。

3 鉴古知今——现代裁判文书的反思

如今的判决文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案情、事实与理由和判决结果,但是事实认定部分含混不清、裁判理由缺乏論证过程、法律条文引用缺乏解释等现象十分突出。而古人把“晓之以情”和“动之以理”当作两大说服策略,故“情理化说理”和“文学化表达”也是我国古代判词的两大优长。知往鉴今,当代法官应该从中汲取养分,力图作出“情理兼顾”“文采斐然”的裁判文书。

3.1 影响裁判文书的因素

我国的裁判文书处于一种不断摸索的阶段,就现状而言,裁判文书的质量不容乐观,其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受观念、制度和制作主体三方面的影响比较大。首先,在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的影响下,法官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强调案件的结论报告、忽视裁判文书的制作,强调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忽视对裁判理由的论证,这就导致了裁判文书中论证和推理不足。当事人往往只看判决结果,而对其中的论证说理漠不关心,很难产生共情,裁判文书的公信力自然不会很高。

其次,制度方面的因素也影响着裁判文书的制定。一方面,在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下,法官先进行书面阅卷,遵循过往审判经验,先入为主,导致法庭审理流于形式;而在法院内部,在院庭长审判监督下,法官十分重视结案报告的书写,忽视裁判文书的制作,使得裁判文书稍显粗糙。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的考评缺失。与判例法国家追求优秀的裁判文书不同,我国法官一般没有这种追求。因为无论裁判文书制作得有多么完美,其判决理由也不可能像判例法国家那样当作法律来用。案件质量由“发回重审情况”“改判率”等指标决定,法官通常更重视案件质量,不会在意那些“华而不实”的裁判文书。一般情况下,当上级法院“掌握”否决下级法官辛勤工作的最终成果乃至下级法官“命运”的“大权”时,下级法官自然不会花精力在判决文书的撰写上。

最后,法官的素养也会影响裁判文书的制作。在案件数量多、人员配置少的条件下,法官“一人分饰数角”,要审理案件、调查取证和归档等,难有精力来精心制作裁判文书。另外,裁判文书的制作也受限于制作法律文书的主体的素质。在法院队伍,尤其是基层法院中,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文化素质总体上还比较低。

3.2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构想

中国古代判词具有浓郁的文学色彩,极具说服力和感染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定纷止争的司法目的。提高现代裁判文书的质量,可以从古代判词中汲取养分,使裁判文书融情入理,富有“诗意”。

首先,必须转变轻视裁判文书制作的观念。在古代,判词之所以受到极大重视,是因为判词的制作一直被视为历代科举考试的必修科目和选官标准之一。因此,要提高当代法官的制判水平,就要充分认识到优秀裁判文书的有益之处,转变“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案报告、轻裁判文书”的传统理念。其次,要建立裁判文书考评制度。为制定一套具有操作性的考核标准,不妨从修辞、格式等方面入手,同时严格把关法官的选拔、培养、激励、淘汰等环节,以提升法官的个人素质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再次,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借鉴注重唤起当事人的亲情、友情、爱情的古代判词,如今这些情感因素依然烙印在人们心中,值得当代法官在制判时加以运用。最后,增加裁判文书的“文采”。若判词表述沉闷,毫无生气,无论说理多么严谨,当事人都很难产生共鸣;但是如果是在一种活泼生动又不失逻辑的语言环境中,当事人不仅乐于倾听,还能口口相传。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巧妙地运用比喻、对比、引用、排比等修辞手法,来增加裁判文书的“文采”,增强其可读性。

4 结语

美丽如诗、理法交融的中国古代判词,已经随着时间的流逝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但其拥有的法律价值和文学价值至今仍然熠熠生辉。尽管古代判词中法律的严肃性和神圣性与当代判决书相去甚远,但依然能为如今的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注入新鲜的血液。

参考文献:

[1] 汪世荣.古代判词研究[J].法律科学,1995(3):79.

[2] 黄霞.中国古代判词的情理与文采[D].湘潭大学,2017.

[3] 林语堂.苏东坡传[M].湖南文艺出版社,2016:110.

[4] 夏婷婷.唐代拟制判决中的法律发现[D].吉林大学,2010.

[5] 范忠信.于成龙断冯婉姑抗婚案[J].中国审判,2006(11):76.

[6] [美]索兰.法官语言[M].张清,王芳,译.法律出版社,2007:37.

[7] 杨兴培.中国古代判词的法学与文学价值[J].北方法学,2013(05):150-160.

作者简介:张玲(1995—),女,湖北利川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国古代建筑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文化传承;形式创新;融合生活

1、简要论述传统建筑文化的艺术特征和核心价值

1.1追求实用性

古代建筑是一种具有艺术美学特征和文化内涵的物品,但这一定论并未获得我国传统建筑文化体系的认可。我国传统建筑文化的继承仅停留在建筑工匠们口耳相传的层面上,这导致传统建筑无论是内部构造形式还是整体风格,都过于趋同化和标准化,工匠们更侧重于建筑的艺术美感,对建筑实用价值缺乏重视。从建筑物的实用性来说,建筑物的内部构造、布局结构、空间规划都属于最基本且最关键的要素,为此,我国大多数传统建筑都更加追求空间与布局的统一规划,并体现浓厚的色彩拼接感。

1.2突出人文主体情怀

我国传统建筑文化最典型的特征就是人文性。建筑文化的快速发展不仅充分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更让人们深切感受到历史文化的气息,因此,在建筑设计中要尊重传统文化的人文性特征。

1.3彰显哲学思想内涵

我国传统建筑文化不仅具有丰富且唯美的元素符号,还拥有浓烈的哲学韵味,而且其充分遵从自然法则,并将自然景象巧妙融合。相比之下,现代建筑侧重于追求人性化特征的体现,而传统建筑文化则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2、深度剖析传统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设计的内在关联

2.1传统建筑文化为现代建筑设计提供灵感和素材

我们都知道,现代建筑设计是可追根溯源的,无论是何种风格的建筑,其设计都要充分尊重传统建筑文化。即便是“反传统”建筑,也要在细节处运用传统文化符号作为参考和对照。现代建筑设计不单纯是设计师的个人行为,一个优秀的现代建筑设计作品要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并突出时代发展特征和科技成果。例如,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国馆的设计,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哲学思想,获得了国内外的一致好评和赞扬,这也是将传统建筑文化融合到现代建筑设计的典型代表。世博会中的中国馆出自著名设计师何镜堂之手,其认为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核心就是和谐观。传统建筑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斗拱,其独特的造型不仅可以提升整体艺术特征,还能充分发挥防御的功能。中国馆巧妙应用了斗拱结构,将传统建筑文化的艺术功能和美学功能体现

淋漓尽致。总而言之,在现代建筑设计中,要秉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本原则,重新审视传统建筑文化,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应用,从根本上提升现代建筑的文化内涵和艺术鉴赏价值。

2.2传统建筑文化是现代建筑设计的根本

通常来说,开展现代建筑设计的基础是浓厚的文化氛围,如果无法继承和弘扬传统建筑文化,那么将会制约现代建筑事业的发展。归根究底,由于不同传统建筑文化所体现的审美情趣和价值观念存在差异,使得不同区域的现代建筑呈现多样化特征。其实,建筑设计师都是以对历史文化的印象为基础进行加工融合的,从这一方面也可以体现出现代建筑与传统建筑文化的内在关联。例如,由华人建筑设计师贝聿铭设计的苏州博物馆新馆,就是将区域传统文化元素和人文风情巧妙的融合到现代建筑设计中,进一步凸显了苏州传统文化的内涵。这一建筑造型设                       计既浓缩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又引起了观赏者的情感共鸣。博物馆新馆在选材方面遵循了就地取材的原则理念,以突出苏州地区的土族民风,这也是建筑风格带给鉴赏者亲切感受的主要原因。从传统文化思想角度来品析,苏州博物馆新馆充分融合了老子所推崇的道家思想,切实解决了现代建筑与自然环境融合的问题。

3、将传统建筑文化融合到现代建筑设计领域的重要环节

3.1综合考量实际需求,合理应用传统建筑材料

在现代建筑设计领域,传承和发展传统建筑文化,不仅体现在继承传统建筑形式和工艺方面,还要合理应用传统建筑材料。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各类创新型建筑材料层出不穷,并被广泛应用到现代建筑设计领域。而这些创新型建筑材料是通过创新优化传统材料得来的,其均在不同程度上體现出了传统建筑的文化特征。在社会文明发展进程中,各类创新型材料在建筑设计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逐步取代了传统建筑材料的地位。但是,材料的发展并不等同于彻底抛弃传统材料,因为传统材料蕴含着丰厚的文化内涵,

这也是创新材料无法企及和媲美的。此外,在传承民族文化方面,尽管大多数现代语言也能够从不同维度体现文化特征,但其带来的影响可见一斑,而合理应用传统材料,可激发受众的爱国主义热情,引发情感共鸣。基于此,建筑设计师应加大对应用传统建筑材料的重视度,深化对民族文化的认知和理解,提升现代建筑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3.2灵活应用传统文化符号,彰显地域文化内涵

应用传统文化符号,可直观表述事物的概念,凸显内涵,进而深化公众对现代建筑的认知,了解其内在意义和价值。传统文化符号是传统建筑文化最基础且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现代建筑设计领域最具代表性的艺术特征和最突出的文化元素。但是在现代建筑设计中,为了寻求不同时代文化特征的融合,会对传统文化符号进行概括、提炼和精修,在保留重要价值的基础上增添地方特色,然后重新塑造,实现传统文化的继承和传播,同时,还可完善现代建筑设计水平,突出内涵。此外,在建筑设计领域,应实现传统建筑文化的弘扬和传播目的,不能仅依靠设计的复古性特征和传统元素符号的重叠来达到目的,而是要全面体现传统文化符号的引申含义和艺术价值,只有切实掌握传统建筑文化的精髓和内涵,才能进一步强化现代建筑设计效果,满足城市发展建设的需求。比如,我国台北101大厦、上海金茂大厦和德国的凡尔赛宫等,都是合理应用传统文化符号的典型代表,其建筑设计极富文化内涵。当下,将传统文化符号融合到现代建筑设计领域的三个重要内容是:整体构造、建筑装饰和局部处理。

3.3深刻认知传统形制,优化现代建筑布局

从专业角度来说,形制的本质就是形式上的模式,也就是指建筑物宏观上的物理构造形式和外形特征,与传统文化符号类似,都是传统建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建筑设计领域,为推进传统建筑文化的继承和发扬,需要寻求传统形制与现代思想理念的有机结合,实现重新演化、拼接和处理,在保留传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通过全新的表现形式体现在现代建筑中,实现传统建筑文化与现代建筑设计的高度融合。同时,在认知形制的过程中,还要深入探究形制的内涵,为创新型建筑形式的演变和发展提供源源不绝的动力。当下,传统形制主要划分为如下三种:居住形制、园林形制和群体形制,这对于现代建筑设计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4实现色彩的合理搭配,突出现代建筑特征

在传统建筑文化中,色彩的搭配既是突出元素特征的载体,又是彰显整体建筑风格的表现手段。传统颜色多以黄、白、赤、青、黑等常用色彩为主,如紫禁城的朱楼绿阁、苏州园林的白墙青瓦、徽派建筑的白灰色搭配等。根据传统建筑色彩搭配可知,建筑装饰色彩的选用更加追求强烈的视觉冲击,强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统一。由此,将传统色彩重新排列组合应用到现代建筑设计领域,可进一步强化实际设计效果。

结语:

现代建筑设计是一项对系统性、专业性、艺术性有较高标准要求的工作,为顺应时代发展需求,满足公众对建筑设计的审美追求,设计师需要将传统建筑文化融入其中,在优化现代建筑设计的基础上,弘扬和继承我国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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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建筑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北魏是由少数民族拓跋鲜卑族建立的一个北方政权,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不仅集中总结了秦、汉、晋以来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对其精华兼收并蓄,取精用宏,还结合自己的习惯法对婚姻法律制度进行了某些创新,为后世封建朝代和现代社会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论文以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作为研究视角,运用文献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其进行了研究,阐述了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特点和历史地位,尤其是对其具有民族特色的婚姻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从而引发了完善现代婚姻立法的思考。然后从中寻找借鉴价值,使现代婚姻立法更加的合理化以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婚姻自由

一、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

北魏是由少数民族拓跋鲜卑族建立的封建统一王朝,因此其前期的婚姻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游牧文明的痕迹,孝文帝即位后,在“礼制”的基础上对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并首创了“婚律”。在此过程中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逐渐被汉化,但仍然存在鲜卑旧俗,有其民族特色。

(一)北魏的结婚法律制度

在中国古代,婚姻的缔结是以“礼”与“法”结合的标准为依据的。鲜卑族建立北魏后,在继承前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断的创新发展,经历了由北魏前期再到孝文帝改革的汉化过程。在此过程中,婚姻的成立条件也不断发生变化,“礼”的思想逐步被渗入到婚姻立法中,所以婚姻的缔结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包括必备性条件和禁止性條件。

1.北魏婚姻成立的必备性条件

婚姻成立的必備性条,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的法定条件,北魏结婚的必备性条件有: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北魏的结婚条件经历了由前期的婚姻自由到孝文帝改革后的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转变,但孝文帝时期的结婚条件不仅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它还有相对自由性,具有鲜卑民族特色。北魏前期时,拓跋鲜卑族的婚姻是自由的。史籍有载:“以季春月大会,作乐水上,嫁女娶妇,髡头饮宴。”这说明了鲜卑未婚男女只要两情相悦,就可以自由恋爱,他们的婚事都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安排。孝文帝改革后,婚姻法律制度逐渐汉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成为北魏结婚的条件了。首先,被汉化的婚姻法律制度在“礼”的熏陶下开始遵守宗法制度,而按照宗法制度,婚姻不是当事人个人之事,它需“合二姓之好”,因此,结婚的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不经过家长同意而结婚的,被认为是“淫奔”,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另外,结婚还需要经过媒氏的中介,按礼而走,所谓“男女无媒不交”就说明此。但是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仍然保留了一些鲜卑旧俗,男女结婚并非完全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六礼”的程序。“六礼”依次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北魏时期婚姻的程序经历了从前期的嫁娶送财之礼到孝文帝改革后实行“六礼”程序的转变。而孝文帝改革后虽是实行“六礼”程序,但嫁娶论财仍然非常受人们的重视,而且呈愈演愈烈的趋势。

北魏前期,氏族男女成员的婚事都履行纳聘程序。男女“嫁娶皆先私通,略将女去,或半岁百日,然后遣媒人送牛马羊以为聘娶之礼”,就说明了北魏前期是行送财之礼,不完全按“六礼”的形式。北魏建国初期,受汉人习俗的影响,人们对嫁娶送财之礼越发的重视,文成帝颁布的两条诏令,“丧葬嫁娶,大礼未备,贵势豪富,越度奢靡。”“贵族之门,多不奉法,或贪财贿赂,无所选择。”对此都有说明。

孝文帝改革后,统治者在崇“礼”的影响下开始沿用“六礼”仪式,对于违反“六礼”规定的行为,都要给予严厉处罚。在《北魏·刑罚志》中就规定了“男女不以礼交,皆死。”即如果男女的婚姻不按礼来缔结,就要受到严重的惩罚,并以此来“峻礼教之防”。但是在北魏汉化过程中婚嫁聘财也影响到了汉人,尤其在提倡胡汉通婚后,财婚愈演愈烈,“六礼”中的纳征成为了重点程序,赵翼在《财婚》中的记载就说明了当时北魏婚姻程序中的论财是“六礼”中最受人们重视的。

(3)胡汉通婚。拓跋鲜卑族长时期居住在塞外,文明程度较低,婚姻不重视伦理关系。起初拓跋鲜卑族的婚姻制度包括血缘群婚制和收继婚制,这些婚姻习俗都带有北方游牧文明的痕迹,对氏族部落的发展有无形的约束力。北魏建国初期,拓跋氏的婚姻制度较建国前有了些进步,此时北魏的婚姻制度主要为族内婚。它要求氏族成员必须在部落之内的其他氏族中选择配偶,这是比血缘群婚制更进步的婚姻制度。但这种婚制使得北魏的士族身体素质变差,智力变得低下,仍不利于北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孝文帝改革后,由于汉化政策的影响,胡汉联姻成为主流。胡汉通婚是指在提倡门阀的基础上,北魏的皇室成员、少数民族贵族与汉族士家大族之间进行联姻,以加快北魏的汉化,去除鲜卑民族的落后性,维护北魏的统治。这里的“胡”主要是指拓跋皇室成员和与拓跋皇室有血缘关系的鲜卑同宗九姓和勋臣八姓;“汉”主要是指汉族的士家大族。这主要是随着北魏汉化程度逐步加深而出现的,同时也是为了巩固统治而设的。在推行胡汉通婚后,孝文帝不仅自己亲自娶了汉族第一等高门的四姓的女儿,还为其弟弟和儿子聘娶汉族大臣之女,而贵族的联姻又影响到了普通百姓,再加上孝文帝的积极提倡,民间的胡汉联姻也增多了起来。

2.北魏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条件

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条件,是法律不准许结婚的情形,北魏结婚的禁止性条件有:

(1)禁止同姓相婚。由于鲜卑族长时期在塞外生活,文明程度低,因此在婚姻中对伦理是不注重的。北魏建立初期,皇室的婚姻对辈分仍然不重视,出现了乱伦之事。在北魏太和七年,孝文帝才下诏禁止鲜卑族的同姓相婚。而禁止同姓结婚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宗法方面。同姓相婚对扩大家族的势力不利;第二,生理方面。同姓结婚而生的孩子在智商和健康方面都不如那些异姓结婚的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说的就是该道理;第三,伦理方面。同姓相婚会冲击儒家所说的长幼秩序,与伦理道德不相符。

(2)禁止门户不当者为婚。北魏刚建国时婚姻重视才能,在文成帝时期才开始有了贵贱不得通婚的规定,但是他只是规定了禁止平民门户不当者为婚,对皇室、贵族和官员都未作规定。到孝文帝时期,经过不断的改革发展,禁止门户不当者为婚逐渐变得严格,开始禁止皇族和官员门户不当者为婚了。在文成帝时期,禁止普通士民以上的阶层与贱民的婚姻,并不是禁止一般门户不当者为婚。

(二)北魏的離婚法律制度

在古代社会夫妻离婚多是出于君父之命,但由于北魏是婚姻相对自由的时代,离婚与改嫁的现象屡见不鲜。孝文帝改革后,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北魏开始沿用“七出”、“三不去”的婚姻制度,但仍然体现了鲜卑的民族特色。

1.丈夫离婚权

丈夫离婚权是依据“七出”行使的。但在北魏初期,离婚并不是完全依据“七出”的。孝文帝改革以后,由于婚姻法律制度的汉化,它才成了离婚的主要因素。“七出”具体包括:不孝顺公婆、不能生子、淫乱、好嫉妒、患严重疾病、话太多、存私房钱。它是指妻子若犯有上述七种中任意一种情形时,丈夫都可以单方解除夫妻关系。这种离婚只是由丈夫单方提出,对妻子极其的不平等。它的行使又具有任意性,还只要求妻子单方面承担责任,体现了北魏婚姻关系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但是为了防止丈夫滥用出妻的权利,《北魏律》又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即“三不去”,包括: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种限制对稳定家庭关系有积极的作用。

2.妻子离婚权

北魏时期对于妻子的离婚权已经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了,妻子享有离婚自由权,即如果妻子感到不能和丈夫一起生活了,可以通过父母与丈夫离婚。针对此孝文帝颁布了诏令:“……虽娉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乐者亦离之。”在这条诏令中妻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孝文帝用法令的形式确定了妇女离婚的权利。而上述离婚权也属于协议离婚,即妻子可以与丈夫协商离婚。这种离婚是相对平等的,但是北魏在此时并没有将协议离婚正式入律。

二、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虽然属于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北魏是由拓跋鲜卑少数民族建立的,文明程度与汉族相比较要低很多,而且它又处在民族融合和南北对峙的动乱时期 ,因而其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鲜卑族特色。

(一)盛行财婚

北魏时期,买卖婚姻即“财婚”非常盛行,正如赵翼在《廿二史劄记·财婚》中记载的:“魏齐之时,婚嫁多以财币相尚……婚嫁無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也。”说明了北魏的婚姻是论财的。北魏进入中原后,财婚的习俗又影响到了汉人。尤其是在孝文帝改革,提倡胡汉通婚后,婚嫁论财的习俗越发变的严重了。孝文帝也曾下诏禁止聘财过度,对于聘财过度者以“违制”论,财婚因此受到一定的冲击,但是财婚并未完全消失,仍然非常盛行。

(二)妇女地位较高

北魏时期,妇女不管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家庭外部都有着较高的地位。在家庭内部,妻子可以反对丈夫纳妾,不完全受丈夫管束;还有自己的田地,可以支配家中的财产;可以与丈夫共同决断家庭事务;可以教育子女,指导教诫子女的学习。在家庭外部,妻子可以参与社交活动、争讼、造青、逢迎甚至为子求官、代夫诉屈,《颜氏家训·治家》中就有记载。

(三)婚姻相对自由

总的来说,北魏妇女在婚姻方面是相对的自由的。不仅体现在结婚方面,还体现在离婚方面。

在结婚方面,北魏妇女有相对的自主选择权,鲜卑未婚男女只要两情相悦,就可以自由恋爱,他们的婚事都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安排,而且大多能得到家庭的准许。北魏建立后,北魏妇女对婚姻也有自己的主张和追求,敢于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在离婚方面,妻子享有离婚权,即妻子只要感到不能和丈夫继续一起生活下去,就可以与丈夫离婚。

三、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北魏作为第一个在中原建立统一封建王朝的少数民族政权,在北方游牧文明与中原农耕文明强烈的碰撞和交流中,婚姻制度经历了由习惯法到正规法律约束的过程。在这特殊的环境下,它集中总结了秦、汉、晋以来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结合自己的习惯法为后世封建朝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承继汉魏晋以来婚姻法律的精髓

北魏初期,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带有鲜明的习惯法痕迹,如血缘群婚制和收继婚制,以此来防止寡妇外流,保持宗种纯正,婚制较为混乱。北魏建国后,统治者对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设很是重视,但是由于对中原缺乏了解,治国人才较少,就任用了中原士族人才来修订法律。中原氏族人才又深受儒家学说的影响,在制定婚姻法律时吸收儒家文化,由此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设走向了儒家化道路。在此过程中,北魏不仅有条件地保留了自己的风俗习惯,还大量借鉴吸收了汉族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经验。

(二)开启隋唐以来封建婚姻法律的先河

北魏王朝建立后,北方游牧文明与中原农耕文明不断发生碰撞,历代统治者在沿袭前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对后世封建朝代的立法影响至深,特别是隋唐。

在唐朝女子“从一而终”的观念比较淡薄,唐代法令对婚姻不论辈份、民族通婚、妇女再婚等宋儒认为“有伤风化”的事,也少有禁止,其根源还是北魏习惯法的影响。第三,唐朝实行以“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礼制度,使得婚姻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而财婚是鲜卑的婚姻习俗,唐朝沿用了该制度。所以朱熹曾经有如此评价:“唐源流出于夷狄。”

综上,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不仅有其独特的民族特色,还对中华婚姻法律文化作出了卓越的历史贡献,它在继承前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保留先进的文化,并不断进行创造,开启了隋唐以来封建王朝婚姻法律的先河,拓展了中华婚姻文化史的研究领域,并使我们对中国婚姻法律制度有了新的认识,具有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

四、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对现代婚姻立法的启示

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是在北魏汉化过程中,吸收先进的儒家文化并进行创新而制定的,但是在汉化过程中仍然保有鲜卑自身的民族特色,这种带有鲜卑民族特色的“婚律”可为现代社会婚姻的立法提供成功经验,给予一定启示。

(一)維护夫妻忠实义务

在夫妻关系方面,可以在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去完善现今夫妻的忠实义务。北魏妇女善妒,妻子对丈夫的纳妾行为是可以强烈的反对,因而此时的一夫一妻现象成风。这和现在夫妻需遵守的忠实义务很相似,由此可以将其与北魏的夫妻关系联系起来。而现代的夫妻关系虽是一夫一妻制,但婚外情的现象屡屡发生,忠实义务却只是作為原则出现在法律中,不能起到实质意义,我们可以仿效北魏妻子对一夫一妻的维护将忠实义务具体化,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并将其纳入法律程序,例如:第一,明确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范范畴,将法律没有规定的“通奸”行为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二,完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救济机制,对于情节严重的重婚行为加重刑事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三,签订并完善夫妻忠实协议,以此来维持保护夫妻的婚姻关系。

(二)限制离婚自由

在离婚自由的限制方面,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也给予了我们一定的启示。北魏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不惜用重刑来处罚婚姻家庭中的违法行为,虽然这种处罚不适应现代社会,但这种国家干预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做法,却是具有借鉴意义的。如今我国的《婚姻法》中公民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草率结婚、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离婚率居高不下,现在还在呈上升趋势,我们可以在制定婚姻家庭法时适当的扩大法律对离婚的调整范围。第一,确立分居制度。在夫妻申请离婚时,让夫妻分居一定期限,在这期间,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只是不在一起生活了,如果期限届满仍不能和好的再起诉,这可以缓冲夫妻之间的矛盾,减少离婚;第二,离婚的标准要用婚姻关系破裂。因为现在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作为标准的,是不易掌握的,会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婚姻关系破裂作为当今各国普遍适用的原则可以使离婚标准单一化,利于法官操作;第三,要完善离婚协议审查制度。加强实质审查,如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财产是否分割公平,抚养子女是否是为子女利益着想。通过这些来抑制闪婚、闪离、婚外情等不利于婚姻维持的现象,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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