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基金范文

2023-09-15

创业基金范文第1篇

摘要:文章介绍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基本概念及目前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指出目前国内创业引导基金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建议,以及促进我国创业引导基金下一步发展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引导基金;现状;问题

一、 引言

引导基金在国际上亦称为“母基金”(Fund of Funds),是指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自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与有关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海外)资本,共同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简称“子基金”),专门支持当地重要的行业和项目发展壮大。其运作机制如图1所示。

政府设立引导基金不仅有效避免了政府过分干预市场运作的缺陷,又可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吸引更多的创业资本引向科技企业种子期及初创期,解决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功能缺陷。引导基金的出现标志着政府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方式转变,是中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二、 国内外引导基金发展现状

1. 国外引导基金发展情况。目前,国外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参股支持和提供融资担保支持两种。美国于1958年开始实施的“小企业投资计划”是全世界设立最早的引导基金,也是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最为成功的模式。受其影响,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设立了参股支持模型的引导基金。其中,比较成功的有以色列规模为1亿美元的“YOZMA”基金、新加坡规模为10亿美元的“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和英国总规模为1亿英磅的政府投资基金等等。

2. 国内引导基金发展情况。国内引导基金起步较晚。2005年,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投业。此后,北京、山西、江苏、上海等地区分别设立了政府引导基金。最早的是北京市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其后有苏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津滨海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浦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等。

(1)基金规模及出资人。各地区的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平均约为10亿元(分几年投入),出资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由政府财政出资(占绝大多数),主要资金来源有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引导基金的收益等;二是由地方国有投资公司利用自身资金和银行贷款出资,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由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组建,滨海新区引导基金中国家开发银行出资10亿元。

(2)基金管理模式。目前,引导基金采用的基金组织形式只有公司制和契约制两种,绝大多数为公司制,采用公司制时,可以成立专门的基金公司,也可以将引导基金逐年投入到现有公司内,以现有公司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在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监管机构和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委员会通常由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出资人代表组成;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项目投资及退出、监管处理等提出决策建议,对基金操作主体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对基金操作主体的工作进行监督,一般由政府部门有关人员、风险投资管理专家及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组成;引导基金操作主体作为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受理、尽职调查、预评审、监管、投资退出等,操作主体可能是引导基金公司本身,也可能是专门成立的管理公司,还有一些操作主体是政府部门;此外,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基金管委会往往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第三方资金托管银行。

(3)引导方式。根据2007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包括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四大类,其中,阶段参股即以股权投资方式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跟进投资即由创业投资机构选定被投企业,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以同等条件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风险补助即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补助,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三、 国内引导基金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1. 操作主体能力不足,基金投资决策具有明显的行政、政府色彩。从目前已成立的几家引导基金来看,大多是由政府委托给一家国有公司或事业单位,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大部分操作主体不具备专业投资能力,难以识别合适的基金管理人和监管子基金运作,给引导基金的运作带来很大的风险。而且国有背景的操作主体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约,更倾向于采取保守的投资策略,较难实现政府的引导作用。

在很多地方,表面上引导基金由操作主体管理,但实质上仍然由政府控制,政府与操作主体之间没有形成真正的契约关系。政府在管理引导基金时, 依沿用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投资决策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对具体业务干预和控制。决策权的行政化,很可能导致效率低下或受政府官员个人主观影响,这与创业投资需要的灵活性是相违背的。

2. 对社会资本的利益分配和激励机制不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所设立的子基金中,由于政府目标与私人目标的冲突,社会资本将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因此在引导基金的运作中,政府资本必须对社会资本进行补偿。而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社会资本的利益分配和激励机制不够,导致社会资金参与积极性不高。

3. 委托代理问题。传统商业性创业投资通常只存在“出资人→创业投资家→创业企业家”这一双层委托代理关系,而引导基金运作中,从一个单向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转变为一个复合的委托代理链,即“政府→母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而子基金内又蕴涵着“出资人(政府出资+社会出资+创业投资公司出资)→创业投资家→创业企业家”这一委托代理链,因此引导基金运作中委托代理问题更为严重。

一方面,多重委托加大了引导基金投资风险,在引导基金、子基金、风险企业的三方动态博弈中,政府主导的引导基金是信息的弱势群体,是利益最易受到损失的一方。作为风险投资执行者的子基金,通常具有风投项目未来价值的信息优势,可能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合谋,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低报项目收益;也可能单纯追求商业利益,忽略被投资企业发展,这都会损害政府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委托代理链太长,引导基金需要支付多重委托管理费,导致代理成本过大。

4. 子基金运作过程中政府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目标冲突。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中各参与人的目标存在差异甚至冲突:政府资本追求政策目标的实现,即希望引导创业资本投向符合本地产业规划发展的领域、投向创业企业发展的种子期、起步期等早期阶段;而社会资本和创业投资机构追求收益最大化,他们更愿意投资处于成长和成熟期的风险相对较小的企业和更有赢利前景的行业。两者不同目标的协调是引导基金运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5. 引导基金操作主体绩效考核制度尚待建立。引导基金不同于传统国有产权,它不以盈利为目的,无法单纯从经济指标来考核受托管理机构。所以,现有的国有产权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不适合引导基金,需要建立一套适合引导基金自身的考核标准。这套考核标准必须兼顾政策效应和投资收益两方面。只有建立完整、科学的考核体系,政府才能对操作主体实行有效的监管。

6. 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不完善。退出机制是创业投资的“变现器”,是引导基金持续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但目前我国大部分引导基金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退出机制和严格的退出程序。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创业资本的退出渠道包括证券市场上市、由创业投资企业回购、在产权交易市场出售所持有的股份等。但由于中小企业板市场容量有限,远不能满足创业投资业日益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政府的投资常常不知及时退出或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从已成熟的项目中退出,从而产生“挤出效应”,严重降低政府风险资本的效率,背离了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本质。

四、完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建议

1. 完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操作主体经营水平。在国外,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是极为重要的。Simon Barnes和Vanessa Menzies(2005)通过对21家欧洲引导基金选择设立子基金的决策流程及依据进行分析,发现引导基金往往采用一种结构化的选择流程和判断标准,比VC选择投资项目更为专业及谨慎。因此,为使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科学有效,需要设计一套标准化的决策流程,引入法律、会计等各类人士对引导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

为提高操作主体经营水平,建议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作为操作主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操作主体与政府签订委托协议,实行市场化管理,招聘专业人才,组建管理团队。操作主体应建立评审决策与方案实施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运作的公开性。

2. 对社会资本的利益分配及激励机制。引导基金可根据地区经济、产业政策、财政情况、创投子基金的股本结构、资金投向、管理团队等按下列思路具体确定利润分配:

首先,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引导基金在收益分配上让利于民,对社会资本进行一定的补偿,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风险的补偿:即若子基金赢利,政府资本按其投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红;而若子基金亏损,则社会资本的亏损部分由政府资本部分或完全承担;二是对收益的补偿:政府资本以优先股形式投入子基金,只收取固定股息(通常等于或略高于一年期国债利率),子基金的赢利中政府资本应占的份额用于补偿社会资本或创业投资企业,而若亏损则政府资本有优先清偿权。

同时,允许子基金投资管理团队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使其收益与子基金的利润挂钩,也可将部分超额收益分配给投资管理团队。

3. 加强监管,预防委托代理风险。

(1)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引导基金应当向所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派驻董事,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还应要求所参股子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建立评审决策与方案实施公示制度、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备案管理制度等方式,以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

(2)阶段评估与阶段融资相结合。为减轻信息不对称和所有者缺位引发的问题,将阶段评估与阶段融资制度相结合,对于阶段评估合格的,继续给予相应的投资,对于没有完成的,推后投资期限或不再投资,从而做到对政府引导基金投放的实时监控。

(3)其他方式。何建洪和马凌(2008)分析了子基金经理人选择合谋的利益基础,发现在存在合谋的可能时,经理人持股是比绩效工资制更优的选择,在制度设计中只需要基金经理持有一个相对较低的股份份额就可以满足不合谋的条件;建立有效的创业投资经理市场,使声誉机制发挥作用,将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基金经理合谋的动机。

4. 建立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目标体系及考核方式。引导基金在投资过程中要注重经济效益,因为只有投资赢利,才能完善自我输血功能,扩大引导基金规模,形成良性循环。同时,政府资金还要体现其社会效益,这是与社会资本的本质区别。应多投资那些确有发展前景,但还没有被民间资本看中,又急需资金支持的种子期的高科技项目,体现政府对某一行业或产业的战略意图。

由于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多重目标,在对其进行绩效评价时也应该从多方面考虑,比较有操作性的是按照政策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分别考核的办法,即政策性项目主要是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及高科技、高风险的种子期项目;经营性项目,立足于市场机制运作和经济效益考核,投资决策时主要以经济效益为主,适当降低政府政策目标的要求。通过政策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的组合,最终实现保本微利经营的同时,也能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5. 完善引导基金退出机制及程序。政府引导基金要发挥最大效益,应制定投资的存续期限和强制清算制度,以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并且不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为使具有不同投资偏好的投资者在不同投资阶段可以顺利实现退出,提高创业投资的运作效率,政府部门要注重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积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鼓励利用海外主板或创业板市场上市,使之成为层次不同、定位不同,但相互协调发展的有机整体。

参考文献:

1. 谭祖卫, 胡芳日.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探讨.中国科技投资,2008,(8):65-67.

2. 于凤坤.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实践与作用.中国科技投资,2007,(9):70-71.

3. 何建洪,马凌.政府引导基金下创业投资经理人与风险企业的合谋分析. 科技管理研究,2008,(9):185-187.

4. 徐炳炳.促进浙江省创业投资发展的引导性因素研究.浙江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Simon Barnes & Vanessa Menzies. Investment into Venture Capital Funds in Europe: An Exploratory Study. Venture Capital,2005,3(7):209-226.

6.赵成国,陈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研究.上海金融,2008,(4):35-39.

基金项目: 重庆市2009年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CST C,2009CE9077)。

作者简介:王利明,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王吉林,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收稿日期:2009-12-27。

创业基金范文第2篇

一、概念界定

(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区引导基金)是由杭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滨江区人民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注册设立,财政级次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三)本办法所称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区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四)本办法所称阶段参股是指区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二、指导思想

区引导基金以完善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建设“创新型和谐社会示范区”,进一步推动创新创业为目标,以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为指导,联系实际、创新体制、把握需求、注重操作、突出引导,加快建设与创新创业相配套的投融资体系,使引导基金充分发挥对社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创业投资聚焦滨江,力争把我区打造成为杭州市乃至浙江省“两创”战略引领区。

三、支持对象

1、重点支持区内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2、重点支持区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等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基金设立

区引导基金由区财政筹措解决,首期投入3000万元,并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逐步增加投入,最大规模为5亿元。

区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区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五、基金管理

(一)领导机构

设立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引导基金管委会),由区分管领导牵头,区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外经贸局、审计局、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杭州高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区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投资方案、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投资退出等区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区引导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机构

杭州高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将区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管理机构负责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区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负责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与阶段参股合作方案起草和实施;

3、管理区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区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区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区引导基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5、完成区引导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跟进投资

(一)跟进对象

1、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2、跟进投资项目财政收入级次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并原则上为初创期企业。

(二)跟进程序

1、项目申请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机构提出跟进投资申请。

2、方案拟定

管理机构须对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和资信状况进行充分了解,通过筛选、立项调查、尽职调查等程序,确定合作意向方案,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定后,报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审批。

管理机构在确定跟进投资方案时,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3、方案论证

提交区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根据需要由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4、方案审批

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对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5、方案推荐

管理机构对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已批准的跟进投资项目,向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管理机构推荐,积极争取市引导基金的同步跟进投资。

6、方案实施

管理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签订《跟进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7、后续监管

管理机构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按事前约定对所投资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每半年向区引导基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建议。

(三)简易程序

区引导基金对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适用简易程序。

对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决策确定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项目,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管理机构的通知,组织项目调查,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定后,报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备案,与市引导基金同步实施。

管理机构在确定跟进投资方案时,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和市引导基金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四)跟进额度

1、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项目,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额原则上按市引导基金投资额1∶1确定,同条件同步跟进投资。市区两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总额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

2、市级引导基金未跟进投资的项目,区引导基金投资总额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5%。

3、区引导基金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不高于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

4、区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市区两级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五)股权管理

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六)股权退出

股权退出的价格和方式,应当在跟进投资方案中予以明确。 区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区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投资各方也可事先约定确定区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和退出方式。

区引导基金退出,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也可根据事先约定,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七、阶段参股

(一)合作对象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且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2、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区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二)参股程序

1、管理机构提出区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方案。

2、区引导基金管委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阶段参股合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3、经区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区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4、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由区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

5、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阶段参股方案,签订合作协议,办理出资手续。

(三)参股形式

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注册,财政收入级次应当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区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四)参股额度

区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区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五)区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对象主要应当是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注册设立、财政级次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的企业,投资区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全部投资额的6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为主,其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4、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5、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六)后续管理

区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

管理机构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按事前约定对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持续跟踪,及时了解和掌握经营和财务状况,每半年向区引导基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建议。

管理机构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七)股权退出

股权退出的价格和方式,应当在阶段参股合作方案和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区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区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区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区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其转让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合作各方也可根据事先约定方式确定区引导基金退出价格。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区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上应优先清偿区引导基金,也可根据事先约定确定分配方式。

八、基金监管

(一)管理机构接受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区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三)区引导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考核。区国资办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区引导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建立健全区引导基金的风险防范机制。区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九、企业扶持

加强对区引导基金所投资企业的扶持。在区引导基金投资期内,被投资企业享受瞪羚企业扶持政策。

创业基金范文第3篇

证券投资基金业从1998年发展至今, 国家一直对其给予厚望, 希望其发挥好机构投资者的作用, 降低证券市场波动并稳定市场, 保证我国金融市场良好发展。但事实上, 我国证券市场波动呈现出持续性, 大量研究也表明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是影响基金行业风险水平的一大重要因素, 所以研究基金经理人的冒险行为及其影响机制, 将使投资者更加了解基金, 更有助于监管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 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为证券市场提供更稳定的发展环境。

2 文献综述

国外Brown等 (1996) 利用竞赛理论分析年度业绩排名对基金经理冒险行为的影响。发现在年度业绩竞赛中, 上半年业绩表现较差的基金倾向于在下半年增加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后面仍然有学者改用其他样本重复其研究, 如Busse利用日度收益数据来估计基金收益的风险, 却并没有发现同样的结果。

国内王明好等 (2004) 建立了博弈模型, 发现在年末时年中业绩较好的基金反而比年中业绩较差的基金更可能选择风险水平较高的投资组合。丁振华 (2006) 以基金经理组合投资模型为基础, 分析我国基金业绩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的影响。认为基金过去的业绩排名并不一定会影响基金未来的风险选择。但在这次研究中仅选择55只放式股票型基金作为样本, 样本数量较少, 且并没有剔除指数型基金, 可能存在偏差。龚红等 (2010) 使用二维分组列表法, 发现基金经理在成为输家后并未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以期改善在业绩排序中的不利局面。但该研究以封闭式基金为研究对象, 结论不适用于开放式基金。山立威等 (2012) 发现年中业绩排名靠后的基金经理在下半年提高所持有资产组合的风险的程度要大于年中业绩排名靠前的基金经理。

总的来说, 国内外的研究学者未取得一致结论, 且方法多样, 但利用回归思想的较少。同时, 我国基金业起步落后于国外, 相关研究较少, 国外研究结论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的情况。

3 数据与变量

3.1 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本文选取样本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开放式股票型基金。根据基金主体信息剔除主动型、创新型、指数型、etf、lof、qdii基金。最终得到的样本共3809个, 即有五个基金年度3809个基金的前期相对业绩与后期基金经理冒险行为的一个面板数据。

3.2 变量定义

(1) 基金相对业绩。首先, 利用各个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原始数据, 取其一阶差分与100的乘积作为相应每日的基金日收益率Ri, 并且剔除半年度数据披露不足的基金, 再计算出各个基金在各年上年度的总收益率, 得到各个年度的基金收益排名。相对业绩RANK以基金半年度排名为基础计算分位数取值, 令当年排名最后的基金RANK值取0, 排名第一的RANK值取1, 其他基金的取值均匀分布在 (0, 1) 之间, 以此得到各个基金分别在各年的排名分位数。

(2) 基金经理冒险行为。

(1) 日收益率标准差表示法。根据马科维兹的投资组合理论中的均值——方差分析法, 将基金视为单一产品, 利用基金原始日收益率的标准差作为冒险行为的度量指标, 直接衡量出投资组合中的总体风险。这样衡量的优点是, 基金原始收益数据公开易得, 再经过计算便可以得到所需数据。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RISK1it表示i基金在t年的上半年度的风险水平, sd (Ri1) 表示基金i在t年的上半年度的日收益率的标准差;其中RISK2it表示i基金在t年的下半年度的风险水平, sd (Rit2) 表示基金i在t年的下半年度的日收益率的标准差 (下文中的RISK均需分同年上下半年计算, 后不再专门说明) 。

(2) 偏度表示法。很多研究表明金融资产收益的分布往往偏离正态分布, 呈现出负的或正的偏度, 负偏度会使金融资产收益下降的可能性增加从而增加风险, 表明风险水平较高, 所以负的偏度往往也被视为崩盘指数, 而正的偏度使金融资产收益上升的可能性增加。于是本文利用基金收益率的偏度来刻画收益率分布的特性, 其相关计算式如下:

(3) 特质波动率表示法。基金特质风险是指某只基金特有的, 可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消除。按照Angetal等 (2009) 的方法, 将如下模型中的扰动项eit在某个时间段里的标准差定义为基金i的特质风险。回归估计Fama-French三因子模型:

其中, rft、MKTt、SMBt、HMLt分别表示第t日的是无风险收益率, 市场因子, 规模因子和账面市值比因子 (均乘以100) , 同样以RISKit=sd (eit) 度量半年内的特质波动率。

4 实证研究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基金原始业绩与基金的风险水平这两个可得数据入手, 根据以下回归方程, 分析各个自变量的系数来解释说明基金年度前期相对业绩RANK1对基金经理后期冒险行为RISK2的影响 (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显然是会随着基金投资组合风险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 故选择RISK1作为控制变量) 。

4.1 日收益率标准差度量

首先以基金原始业绩波动率衡量基金风险水平, 此时RISK=sd (R) 。回归时删除有空缺值的样本, 利用模型Ⅰ进行回归, 回归结果见表1中的 (1) 。

Standard errors in parentheses*p<0.1, **p<0.05, ***p<0.01

回归结果表明:当以基金日收益率的标准差sd作为基金风险水平的衡量指标时, 所得变量RANK的P值为0.401, 故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 接受原假设, β1=0。得出结论:基金下半年的风险水平RISK2与该基金上半年的排名RANK线性无关, 即基金上半年的排名对基金经理冒险行为没有显著影响。但若从该模型的各个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来看, β1的估计值-0.086, 可以认为基金经理后期的冒险行为可能受到前期排名的负影响, 但影响不显著。

β2的估计值为0.292, 且在故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区别于0, 所以认为前期风险水平高的基金, 后期风险水平也更倾向增大, 结合基金排名的影响。本文认为前期排名靠前的基金经理采取高风险的投资决策, 往往导致中期排名靠后, 后期经理并未“得到教训”反而再次增加风险, 希望借此翻身。这说明本身就是风险偏好型的基金经理, 在前期排名靠后的情况下, 采取冒险行为的可能性更大。

4.2 日收益率偏度度量

在得到各个基金上下半年的日收益率标准差sd的基础上, 利用公式RISK1it=sk=E[ (R-μ) /sd1]^3计算偏度。删除所有任意变量值含有空值的样本后, 利用模型Ⅱ进行回归, 回归结果见表1中的 (2) 。

回归结果表明:当以基金日收益率的偏度sk作为基金风险水平的衡量指标时, 在此模型中, P值为0.399, 故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 接受原假设, 以基金日收益率的偏度sk衡量的下半年的基金风险水平RISK2与该基金上半年的排名RANK线性无关, 即基金上半年的排名对基金经理冒险行为没有显著影响。

基金收益率的负偏度意味着高风险, 正偏度意味着好的收益预期, 因此偏度为负值时则越大。风险水平越从β1的估计值为0.227来看, 表明基金前期排名越靠后, 后期偏度值就越小, 那么风险水平就越高。即前期排名越靠后的基金, 其基金经理后期更愿意提高基金的风险水平, 所管理的基金的收益率的左偏度绝对值越大, 但是这样的关系仍然不显著。

4.3 特质波动率度量

根据模型Ⅰ (其中MKT、SMB、HML、rf均乘以100倍) 进行回归, 得到各基金每日对应的残差e, 通过计算RISKit=sd (eit) , 得到各个基金上下半年的标准差, sd (e1it) 与sd (e2it) , 即其特质波动率。利用模型Ⅱ进行回归, 回归结果见表1中的 (3) 。

回归结果表明:当以基金日收益特质波动率作为基金风险水平的衡量指标时, 在此模型中, P值为0.002, 故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 拒绝原假设, 即基金上半年的排名对基金经理冒险行为有显著影响, 以基金日收益率的特质波动率衡量的基金风险水平RISK2与该基金上半年的排名RANK线性相关。RANK的估计系数为-0.186, 即往往前期基金的排名靠后, 基金经理后期往往趋向于增加基金的特质风险水平, 排名越好, 基金经理后期越保守, 倾向于降低基金的特质风险。

5 结论与思考

由实证结果可知, 当分别用基金日收益率的标准差和偏差来衡量基金风险水平时, 基金上半年的排名对基金经理冒险行为没有显著影响。即基金经理的冒险行为与基金前期相对业绩排名没有线性关系, 但是进一步观察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 都近似认为基金经理后期冒险行为与基金前期相对业绩排名间有一定的负相关性。接着以基金原始业绩的特质波动率衡量基金风险水平时, 得到了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 基金经理后期冒险行为与前期基金业绩相对排名之间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从而认为基金相对排名越靠后, 基金经理越愿采取冒险行为, 并且更多是通过提高基金的特质风险水平来改变基金风险。

这样的影响机制下, 投资者需要更关注自己持有的基金动向, 而不是当“甩手掌柜”, 要成为基金业监管者的一员, 为基金业的专业发展提供促力。于是只有长期业绩优良的基金经理人才能最终能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 获得更高的自身收益, 这警示着基金经理人要避免“热衷于短期规模业绩”等不良投资风气, 一定要坚持长期投资, 价值投资, 服务实体, 回馈基金持有者的理念。

摘要:本文以我国20132017年五个基金年度的所有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为对象, 分上下半年构建基金相对业绩排名、基金风险水平等相关指标, 并从三个不同角度去度量基金经理冒险行为, 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法, 多方位探究基金相对业绩与基金经理人冒险行为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发现, 基金的前期相对业绩排名与基金经理人后期的冒险行为有负相关关系, 而且其冒险行为主要是通过改变基金收益的特质波动率来体现。

关键词:冒险行为,相对业绩排名,基金风险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明好, 陈忠, 蔡晓钰.相对业绩对投资基金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 2004 (5) .

[2] 丁振华.基金过去的业绩会影响未来的风险选择吗[J].证券市场导报, 2006 (4) .

[3] 龚红, 李燕萍, 吴绍棠.业绩排序对基金经理投资组合风险选择的影响:基于封闭式基金1998~2008年表现的经验分析[J].世界经济, 2010 (4) .

创业基金范文第4篇

摘 要: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利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能够助推其早日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可能会遇到交叉持股、被认定为关联方等事项,影响其转型升级的顺利推进。上市公司在设立并购基金之时,只有规避掉可能的风险点,才能实现其产业的转型升级,才能早日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上市公司;并购基金;风险点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的GDP已经跃居世界第二,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极有可能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但在我国经济取得较大成就的同时,也要清醒的意识到我国经济现阶段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投资驱动型的经济模式造就我国经济过去多年的高速增长,但该种“粗放式”的增长方式已经走到尽头。我国现在面临着产能过剩、竞争力不足及资源的高消耗和高污染等突出问题,亟待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走“集约型”的发展道路。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处于转型升级的最前沿。

上市公司不论是出于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还是产业链条的调整上,都有提升公司价值的内在需求。上市公司基于自身的资金实力,选择并购标的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能力,实则难以达到最初的战略目的。上市公司通过与PE机构合作设立并购基金,运用私募机构成熟的并购经验,结合自身产业运营能力,达到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并购理想标的成功概率。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中,鼓励企业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2014年证监会新近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取消行政审批(不涉及借壳上市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且鼓励上市公司与有关机构合作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重组。国家在最近几年连续出台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显现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持较为开放的态度,也预示着在政策层面上助推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重组活动。

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已渐成潮流,在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及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好的政策推出,在其初期都会存在政策的不明晰,上市公司开展业务时亦处于摸索之中,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到并购完成装入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风险点,如果这些风险点不能有效的避免,会阻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顺利推进,导致上市公司大的战略不能有效的实施。

二、文献综述

陈忠勇(2013)研究了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在并购重组中的所具有的意义,并提出了并购基金在上市公司资本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金玮(2013)研究了“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指出并购基金有利于并购的成功概率,且在外汇管制严格的背景下为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提供帮助。张驰(2014)研究了“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认为该种模式下的并购基金能够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提高并购的成功概率。范硕(2014)研究了“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从双方角度出发,分析了产融结合的原因,并进行了案例分析。段旭凌(2016)研究了天堂硅谷和大康牧业联合设立并购基金的案例,指出并购基金的必要性,但是在并购基金运营管理等方面有待提高。马才华(2016)对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股价效应进行研究,指出并购基金具有短期正向的股价效应。何孝星(2016)研究了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不仅具有明显为正的股价效应,并且杠杆水平高的公司拥有更明显的股价效应,相关行业并购比不相关行业并购具有更明显股价效应。

基于国情的不同,在国外尚缺乏相关并购基金模式研究文献可供参考。国内学者对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并购基金的模式、动机、具体的案例分析和短期的股价效应等,但对并购基金设立到标的装入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研究。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研究,以期能使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过程中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最终顺利实现我国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转型升级。

三、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购基金在国外已经形成成熟的市场,但在国内有关并购基金的设立在近几年才开始兴起。由于我国并购基金刚进入成长阶段,上市公司在设立并购基金过程中并没有很好的可以借鉴的蓝本,所以只能依照于普通的PE基金来进行组建。对于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并购基金来说,缺乏一套运行良好的内控制度,且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也缺乏足够的认识,那么在并购基金设立到并购标的装入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风险点,对并购基金的顺利推进产生不利的影响,最终影响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的进程。根据本人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结合往来案例分析总结的经验,及问询政府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反馈意见,总结出并购基金设立到并购标的装入上市过程中可能风险点。

1.决策机制的合理性问题

上市公司借助于并购基金开展并购的主因之一即是利用杠杆达到并购标的的目的。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中的出资比例较低,但通常并购标的主要退出方式是装入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中上市公司谋求标的退出时的一票否决权。上市公司委派在并购基金投委会中的委员拥有标的退出时的一票否决权,此时上市公司成为并购基金的对手方,其有权利要求并购基金强制按照自己的要求将标的转让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只是并购基金投资人之一,其他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如何在标的退出时得到合理的保障。通常上市公司主要以发行股份收购并购基金所持标的的股份,此时上市公司如何保证发行股份定价的公允性,这也将成为并购基金各方投资人博弈的重点之一。

2.标的优先收购权和回购义务的不均衡

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的主要目的就是围绕上市产业链或其转型升级开展并购业务,因此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通常会有优先收购权的要求。如果上市公司拥有对并购标的的优先收购权,那么就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样对并购基金其他合伙人保持公平。在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时,如果承诺收购并购标的,则可能出现并购标的发展态势不符合上市公司的收购标准,或者受到来自证监会的监管压力等造成不能收购并购标的,上市公司需要承担可能造成的风险。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规避掉收購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如果把并购标的后期的发展态势中不利因素都归因于上市公司,那么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的初衷就不能有效的实施。

3.利用内幕信息或进行市场操纵

上市公司主导设立并购基金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等,在并购标的培育成熟并准备装入上市公司之时,如何保证标的装入上市公司的信息能够得到有效隔离,防止内幕消息的被利用或操纵市场境况的发生。如果并购基金所制定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将极有可能导致被证监会认定为利用内幕消息谋取暴利或操纵市场的嫌疑。

4.被认定为关联方

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到并购基金的设立越来越普遍,大股东的参与无非是为了获取并购标的在装入上市公司前后估值之差或者进一步巩固大股东的控股地位等。但在上市公司成立并运营并购基金的过程中,可能被证监会认定为关联方,从而导致并购标的被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大股东新持有股权的锁定期、表决权的回避以及标的未来业绩补偿标准的制定等方面的重大限制。

5.被认定为交叉持股

上市公司通过外延式扩张完成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风险低、效率高、杠杆高等效果,通常与私募机构联合成立并购基金。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并购基金持有并购基金的份额,并购基金并购标的培育成熟之后,在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前提下装入上市公司时,并购基金又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从而出现“交叉持股”的现象。当上市公司和并购基金之间出现“交叉持股”时,在标的装入上市公司之时会受到证监会的问询,极有可能增加通过监管审核的难度。

四、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风险点的规避

1.决策机制的合理化

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谋求一票否决权时,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服务于其自身的发展战略,那么在标的的选取、标的的并购时有必要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是在并购标的培育成熟,如果投委会决议将标的装入上市公司时,此时上市公司派往投委会委员要进行回避;如果并购标的培育未达到上市公司的标准,则放弃将其装入上市公司,此时上市公司没有动机谋求一票否决权的必要。

2.标的优先收购权和回购义务的均衡性

上市公司的优先认购权和回购义务不能一概而论,要对其优先认购权和回购义务在成立并购基金之初进行权衡。上市公司在享受并购标的优先认购权之时,要保障并购基金其他合伙人的基本利益。在履行回购义务时,上市公司也会对培育成熟的标的有一个基本的认定标准,即是保障上市公司收购风险处于可控之下,也是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购标的时的内在要求,促使其勤勉尽责,提升并购标的的内在价值,以达到各方的认定标准,实现共赢。

3.规避被认定为利用内幕信息或进行市场操纵

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时及之后的管理过程中,并购基金关联方应当严格按照证监会的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做好信息的披露工作;在并购基金并购标的时及标的装入上市公司时,有关敏感性信息要控制在尽可能少的人之中,切勿外传。

4.规避被认定为关联方

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到并购基金时,根据证监会的规章制度及对现有案例的分析研究,总结出规避被认定为关联方的一些措施:(1)并购基金合伙协议要约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应放弃其表决权,仅仅作为财务投资人,谋求投资收益;(2)上市公司大股东作为LP时,应少出资或不在并购基金中出资,以确保出资比例足够低;(3)上市公司大股东在GP 中的份额较低或尽量不持有GP份额;(4)上市公司大股東尽量不在并购基金中担任要职,且不谋求控制并购基金。

5.规避被认定为交叉持股

根据证监会规章制度及对已有案例的分析研究,总结出规避被认定为交叉持股的一些举措:(1)并购标的在装入上市公司时,并购基金不以换股的形式退出;(2)并购标的在被装入上市公司之前,上市公司退出其在并购基金中的基金份额。

五、结论

一个国家建设资本市场的初衷,是服务于实体经济,是为其国民谋福祉。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是为了服务于上市公司产业链的调整或产业的转型升级的需要。上市公司在设立并购基金之时,只有规避掉一些可能的风险点,才能顺利实现其战略目的。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是为了其更快、更好的发展所需,也是我国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之选。

参考文献:

[1]陈忠勇.利用产业并购基金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研究[J].财会学习, 2013(08): 62-65.

[2]金玮. PE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的作用、影响与发展趋势——理论、实务与案例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3(04): 41-47.

[3]张弛.上市公司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运作模式、动机及风险[J].会计师, 2014(13):5-7.

[4]范硕.产融合作式参股型并购基金:发展动因、模式与争议[J].浙江金融, 2014(04):66-70.

[5]段旭凌.大康牧业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案例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6.

[6]马才华,马芸.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事件短期市场价值效应检验[J].财会月刊,2016(04):120-123.

[7]何孝星,叶展.并购基金是否创造价值?[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6(5):50-60.

作者简介:

周明威(1990-),男,当前职务:硕士研究生,学历:在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创业基金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住宅维修基金,基金管理

一、住宅维修基金概述

住宅维修基金包括住宅共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本体维修基金。住宅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专门用于共用设施设备大修的资金,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住宅维修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新的产权所有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二、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住宅维修基金处于空白状态。旧式的商品住宅和已出售的公房维修基金收取率低,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广大业主观念上没转变,认为房子买了维修的事属于国家或单位负责。

2.住房维修基金部门的核算不合理或不公开。由于住房维修基金关系到产权单位、开发单位、广大购房者和物业公司等利益,因此各地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主体由上述情况的不同也不尽相同,这些必将影响到住房维修基金核算的及时、准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这意味着要求各地要定期公布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这就存在不合理之处,众所周知,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和地基地质状况、地段交通环境、楼层屋数、楼层层高、景观标准、气候环境、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以地方定期分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基准进行缴纳,显然将上述因素都视为相同,这就会导致不同地基地质状态的住宅、不同小区的住宅、不同施工单位承建的住宅、不同建设单位开发的住宅都要交纳相同的维修基金,而它们每平方米造价显然是不同的,甚至同一小区不同两栋同层高同层数的住宅由于地质状况的不同,每平方米造价会相差很大。由于以上因素的不同,它们的致损因素、机会与实际维修成本都会相差很大,这显然是吃大锅饭的方式。

3.目前住房维修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统一、不规范。而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仅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住房维修基金营运进行监督的需要,更是企业内部加强管理的需要。

4.住房维修基金的审计监督及查询、对帐制度还需待加强。住房维修基金来源于百姓,而不是来源于财政,因此其应真正用在百姓的住房维修上。

5.住房维修基金利息结算未落实好。住房维修基金存入住房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而住房维修基金计息收益转作住房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但不少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主体,哪怕结算了也未将计息净收益转作住房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或者并没有按规定将住房维修基金利息按年度结算,这都对广大业主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

6.住房维修基金挪用现象存在。在政策还有被修改之前,住宅开发商可以代收代缴住房维修基金。一些开发商在帮助业主办理住房维修资金手续时不经允许就擅自截留或挪作他用,开发商代收住房维修基金,在完全办理完房产证之后才将资金转到专项帐户上,就导致了资金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有时甚至导致住房维修资金和银行实际存款之间存在较大数目的缺口。

7.住房维修基金监管力度不够。使用不容易,而大量的闲置资金,又给贪污腐败留下了巨大的隐患,一些内部机制不完善的机构将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投资风险大、安全性低的项目,给住房维修基金能否安全使用带来很大的隐患和威胁。

三、住宅维修基金管理措施

1.完善相关专项法律法规。购房者交纳了维修基金才准许购房者办理产权证明,这样才能保证新售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收取率。法律法规还应完善到房屋產权转让、过户手续办理也要看维修基金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包括老式的商品住宅和已出售的公房根据所在地房管部门核算情况交存维修基金,保证住宅的使用寿命。

2.加强维修基金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减少对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的行政干预,着力培育业主自治管理机制,同时建立以业主、业委会、主管部门多层面的监管制度,并对违规使用维修资金、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维修的行为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是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一种发展趋势。业主可以通过建筑安全评估机构、监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物业管理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共同参与、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将维修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并做到价格合理、使用分摊合法。

3.有效实现住宅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住房维修基金要得到更好的保值增值不仅取决于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而且还与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水平息息相关。根据经济形势,住房维修基金可用于国债的现货和国债回购、新股认购等。

4.简化住宅维修基金的申报程序。政府制定相关法规,简化在住宅维修基金的申请程序,以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维修基金,同时政府应该是制定规则,提供必须的公共服务,履行监管。

随着住宅维修基金归集规模越来越大,引起广泛关注,申报程序繁琐,欠缴迟缴,监管力度不够,保值增值得不到有效实现等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应引起高度重视,尽快出台相应专项法规,设立统一的机构等加强对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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