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场范文

2024-04-08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第1篇

2016年以来,我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呈上升趋势,其中粮油、肉、蛋以及房地产价格普遍上涨,根据8月4日市场调查,今年以来部分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1、粮食价格涨势趋稳。自从3月份小麦、玉米价格出现上涨后,一直趋于平稳。1月份小麦的收购价格为元/500克,零售价格为元/500克,5月22日收购价格为元/500克,零售价格为元/500克,零售价格涨幅为%;玉米1月份的收购价格为元/500克,零售价格为元/500克,5月22日收购价格为元/500克,零售价格为元/500克,零售价涨幅%。

据业内人士分析,到新粮上市时,小麦价格存在下降趋势,而玉米价格则趋升。

2、食用油价格呈上涨趋势。4月份,食用油价格开始上涨,一级桶装鲁花牌花生油由1月份的元/桶上涨到5月22日的元/桶,涨幅%,散装花生油由1月份的元/500克上涨到元/500克,涨幅%。

花生油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是花生的收购价格上涨。

3、牛、羊、猪肉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牛肉1月份价格为元/500克,5月22日价格为元/500克,涨幅%;羊肉1月份价格为元/500克,5月22日价格为元/500克,涨幅%;猪肉中肋和后座价格分别由1月份的元/500克和元/500克上涨到5月22日的元/500克和元/500克,涨幅分别为%和%。

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一是受去年疫情的影响,生猪存栏较去年有所下降;二是饲料价格上涨,饲养成本增加;三

是生猪收购价格上涨,截止调查时,生猪收购价格为元/500克,根据上述原因,业内人士分析,猪肉价格还有进一步上涨的趋势。

4、鸡蛋价格呈上涨趋势。鸡蛋价格1-5月份持续上涨,1月份价格为元/500克,春节期间价格为元/500克,5月22日价格为元/500克,与1月份相比涨幅%。

据有关人士分析,鸡蛋价格上涨一是受近年禽流感疫情影响,养鸡风险增大,影响养殖户养鸡的积极性,蛋鸡存栏明显下降;二是饲料价格上涨,养殖成本增加。据目前情况分析,鸡蛋价格有进一步上涨趋势。

5、房地产价格上张依然较快。今年1月份我县房产均价为1450元/m2左右,5月22日均价为1750元/m2左右。

据业内人士分析,我县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主要是因为我县地处保南近郊,邻近保定市区,交通便利,受市区价格拉动较大;其次,全国房地产价格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第2篇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商品寄放于乙方位于市路号的仓库内,并请乙方代为保管。

商品内容:一般家庭电器用品,但限于能装箱者。

第二条 前条寄存物以寄放于乙方仓库东南角平方米面积内可以容纳的数量为限。

第三条 甲方对前条寄存物可自由进出搬运,但若因而受损,乙方概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管费的计算及交付方式如下:

不论寄存物品数量多寡,每月寄存保管费为人民币元整。

甲方须于每月底之前将保管费送交乙方办公处所。

第五条 甲、乙双方如欲解除本契约,须于一个月前通知对方。

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寄托人(甲方):

身份证统一号码:

住址:

受寄人(乙方):

身份证统一号码:

住址: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第3篇

而在进行垄断行为判断时, 关键的一步是相关市场的认定。尽管也有他国学者认为垄断行为的认定不必严格界定相关市场, 而是通过直觉最优反应 (best responses intuitively) 或单边效应理论 (unilateral effects theory) 等方法直接判定, 然而, 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的要旨以及我国抗辩式审查的实践反馈来看, “相关市场”的认定已不可避免地成为反垄断审查推进的前提。相关市场需从商品相关市场和地域相关市场两方面展开认定。对于共享单车而言, 这两个方面的分析都是十分复杂的问题, 下面仅就其中商品相关市场的认定展开适当探讨。

一、共享单车的行业特点

在此以共享单车与另一主要共享出行类型——共享汽车间的对比分析其行业特点, 由此也能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共享单车相关市场认定特殊性。

(一) 共享单车是租赁经济, 不是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

经济类型的定位, 应看行业创收的主要方式。共享单车虽然也是共享出行的一种类型, 并依赖于互联网的平台特性运营, 但却和共享汽车的经营模式截然不同。共享汽车公司, 或者说网约车公司, 通过提供互联网交易场所, 方便私车拥有者和出行需求者直接对接,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降低资源配置成本, 公司本身并不实际拥有汽车产权, 这是典型的互联网共享经济, 是平台经济的一种类型。而共享单车公司自己拥有单车产权, 并将其出租给有用车需求的客户, 实施计时收费, 因此是由信息技术助力的租赁公司。其运营模式, 并不属于平台经济, 而是租赁经济, 既不能体现共享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的功能, 也不具备平台经济作为居间第三方提供交易场所降低交易成本的特征。

(二) 共享单车是单边市场, 而非双边或多边市场

共享汽车行业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司机与乘客双方都依赖于网约车平台的运营, 因此形成了司机与平台、司机与乘客以及乘客与平台三种关系。平台同时处于两种商业关系之中, 因而也就处于两种市场之中。如果在其中任何一个市场形成支配地位或实施垄断行为, 都需要接受《反垄断法》的约束。但共享单车公司只需就公司本身资源与骑行者展开交易, 只会在二者之间形成商业关系, 因此是一个单边市场, 这意味着当疑似垄断行为出现时, 只能就一个市场中的行为进行考察, 避免了因行为涉及多重关系、多重市场而带来的多重监管压力。

(三) 共享单车发展的地域限制更明显

共享单车属于重资产行业, 解决的是短途出行不便的难题, 所以经营的地域扩张必须以资产灵活、充分的地理配置为前提。这不仅给地域替代的实现带来困难, 而且也给地方行政监管带来压力。目前各市政府对本地共享单车的投放保持较高的审慎态度, 从投放数量到地点上都严格控制。这一立场基本贯穿于从共享单车准入到退出的全程。而各地市场的共享单车品牌配置也呈现明显差异, 行业头部在不同城市的市场占有率各有千秋。共享汽车则是轻资产行业, 网约车运营的重点是对软件平台自身的维护。这给地域监管带来的直接压力更小, 其充分利用存量资源的经营理念也符合当前国家效率化、集约化的经济发展政策。因此至少在地方市场准入阶段的行政审批门槛相更低。在受到的行政介入更少的情况下, 赢家通吃的局面也会更容易出现。

二、共享单车相关市场的逐案认定

《指南》第四条规定, 界定相关市场主要是进行替代分析。《指南》第七条规定, 需求替代分析可以基于商品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在经营者竞争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明确时, 可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来界定相关市场, 即分析假定垄断者的商品在一段持久的时间 (一般选择为1年) 内连续小幅涨价 (一般为5%-10%) , 是否还能盈利。如果因此会导致需求者选择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它产品, 则是相关市场, 如果仍有利可图, 则将其它产品排除。通过逐步加入具有替代性的产品范围, 不具有替代性的产品也会越来越少, 相关市场的边界会越来越清晰。因此, 下文将对有较强替代可能的几类商品逐一考察使共享单车相关市场外延逐步清晰。

(一) 不宜划入同一相关市场

1. 有桩共享单车与无桩共享单车

市场主要共享单车品牌, 如摩拜、ofo和哈啰出行等提供的皆为无桩单车。但各地政府也在和企业合作推出有桩单车共享服务。有桩单车又称公共自行车, 是指在未被使用时需要硬件设备统一管理的公用自行车。虽然目前市场共享单车绝大多数都是无桩, 但有桩单车依然有很高的使用率, 一处停车桩所有单车全被骑走也很常见。特别是在中小城市或大城市边郊, 有桩单车特别受欢迎。被称为“共享单车第一股”的永安行即是以与政府合作投放有桩共享单车为主营业务。有桩单车可凭芝麻信用、公交卡或押金办卡租车, 一般各地实行1小时以内免费, 1小时以上每小时1元或梯度收费, 价格十分便宜, 虽然投放量在各市普遍少于无桩单车, 但使用率可观。

然而有桩单车受设桩地点限制, 可选择的出发与目的地都很有限, 对于骑车不仅是为了健身、娱乐或省力, 而是为了节省时间, 代步赶路的人来说, 通常相对于无桩单车来说皆非优选, 而共享单车的刚需主因, 就是为了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成本问题, 这是设桩点相对分散的有桩单车难以解决的。另外, 有桩单车实行PPP模式, 地域壁垒明显, 因此单车供应者在面对异地垄断时, 对当地骑行需求及时作出反应并不现实, 即使在本地, 在投放量远远不如有桩单车的情况下, 迅速作出反应加大设桩密度以至起到有效替代效果也十分困难。从使用现状来看, 在无桩与有桩单车都大量投放的城市, 市场使用反馈通常都是无桩车好于有桩车。而近些年一些长期运行有桩共享单车的城市, 如武汉、广州等也开始陆续安排有桩单车退出市场, 其它城市的有桩单车发展也十分缓慢。因此, 如果只是持续的小幅度改变服务质量或调高市场价格, 有桩单车对无桩单车的现时替代性并不明显, 在可预见的未来也很难形成明显替代效果。所以不宜被划入同一相关市场。

2. 自行车销售与共享单车

自行车销售与包括共享单车在内的自行车租赁行业间的市场壁垒并不明显。房地产或汽车的销售与租赁之间, 因成本差异明显, 不同市场用户需求殊异, 且有资质要求和限购限牌的监管壁垒, 彼此很难替代, 各有市场。但由于自行车价格十分低廉, 一般不会超过千元, 因此即使对刚踏入社会的上班族或学生党而言, 也有合适的购买能力。在共享单车兴起之前, 人们更倾向于自购单车, 但在共享单车发展之后, 选择购买自行车的个人明显减少。这让我们看到了两者之间的替代可能, 如果自行车租借可以替代自行车自购, 那么反之似乎也有可能。

国外也有支持同一产品的租赁与销售可归入同一相关市场的经典案例。比如美国联邦第三巡回法院曾认定大型主机销售市场与大型主机二手租赁市场可构成相关市场。大型主机的客户主要是公司, 对它们来说, 选择租赁或者购买新机主要是出于长期运营的资本周转所作的经济合理规划, 购买力充足与否并非主因, 因此如果租赁成本增长到一定水平, 完全可能转向购买, 两者之间亦不存在明显的行政壁垒, 这相对于个人从租赁向购买新房、新车的转向难度要小得多。从这一点来看, 美国大型主机流通的市场关系与当今中国单车租赁与销售的市场关系颇有几分相似。

但单车租赁与销售依然差异明显。

一方面, 自行车品牌与车型分高中低不同档次, 对于高端品牌或者赛事车、山地车等, 能满足市场特殊需求, 消费者也会更喜欢自购而非租赁, 与共享单车难以互相替代, 因此显然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比如欧共体委员会在考察香蕉是否可以独立于其它水果, 而形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时, 提出香蕉的特殊物理性质对老幼和病人而言是其它水果无法替代的。对此欧洲法院也给予认可。显然当考虑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时, 消费者的特殊需求也会被充分考虑。

另一方面, 对于中低端廉价自行车品牌或车型, 其与共享单车间也存在需求差异。共享单车的最大价值在于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 为完整闭合的个人出行方案补上最后一块拼图。如果是自有单车, 则难以与其它公共出行方式发挥协同作用, 且还存在防损防盗的顾虑, 消费者体验差异明显。

最后, 当分析两者替代关系时, 也要考虑相似产品对替代链的影响。在共享单车迅速发展的这几年里, 其它私人小型代步工具也呈现多样化发展。除自行车外, 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也在被年轻人接受。这些工具因为携带便利, 不受轨道、公交等客运系统的携带限制, 能实现与大型公共交通工具的完美衔接, 且防盗顾虑较小, 亦能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因此, 即使因共享单车涨价而使消费者作出其它选择, 也未必会重回自购单车的老路, 而是有更丰富的产品可以替代。

事实上, 从数据统计来看, 自2016年共享单车市场爆发以来, 自行车产业也经历了一轮显著增长, 脚踏自行车产量从2016年的5303.3万量增长到2017年的5898.8万量, 增长率超过10%。而当2018年共享单车市场开始滤除泡沫时, 自行车整体产量也锐减到4038.04万。这一变化说明在共享单车发展起来之后, 自行车品牌也对其形成一定依附性。单车销售与单车租赁不是此消彼长, 相互挤兑, 而是一荣俱荣, 一损俱损。两者间的关系更体现为产业的上下游, 而非在假定垄断者测试中具有强替代性的同一相关市场竞争关系。

(二) 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1. 共享电单车与共享单车之间

共享电单车又称共享助力自行车, 与无桩单车的潜在客户类型较为相似, 都能满足“最后一公里”之需, 就费用而言, 尽管电单车依赖于电力设备, 但在短距离收费上与无桩自行车相比劣势并不明显。比如哈啰电单车收费是2元/0.5小时;街兔电单车前两分钟免费, 20分钟2元, 超出时间, 每10分钟1元;小蜜电单车实行里程+时长双重收费, 价格起步在各地为1.25-2.5元不等, 计费区间为0.1-0.4元/分钟+0.25-0.5元/公里, 而作为目前无桩共享单车的头部, 摩拜和小蓝单车在涨价后的收费为15分钟以内1元, 超出15分钟, 每15分钟收费0.5元, 哈啰出行的收费为每15分钟1元。

考虑到电单车车速明显快于普遍自行车, 且更省体力, 在特定区划内也无路线限制, 因此在短途出行上也成为很多人的首选。在其它条件相当的前提下, 无桩单车持久小幅的集体涨价, 的确有可能使消费者转而使用电单车。

但电单车的发展也受制于自身技术特性。虽然投放相对无桩单车更为自由, 但由于电单车骑行时暗藏高速失控的风险, 因此危险系数要超过无桩单车。如果发生刹车或把手故障, 比普通单车更容易引发人身伤害, 出于安全考虑, 一些人未必会考虑选择电单车。很多城市也不支持电单车的发展, 停止投放甚至强制回收。

然而评价是否相关市场, 主要考虑的是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 而不是来自某产品的竞争约束必然使另一方显著丧失市场份额, 由于电单车的安全风险仍在可控范围内, 并没有引起消费者的明显恐慌, 且出行体验与一般单车差别并不显著, 因此仍可以划入无桩单车的相关市场。

2. 共享单车与功能类似的代步工具1之间

技术的发展为“最后一公里”的解决提供了多样化方案。除了上文提到的平衡车、电动滑板车外, 轮滑鞋、电动独轮车甚至电动鞋也已经进入大众市场。从用途来讲, 这些产品都可以实现共享单车的主要价值。已经有欧洲学者提出在中短途路线上, 高铁相对于航空是可替代服务, 尽管两种出行方式形式差异明显2。这里体现的对市场实际需求的关注, 亦能用来支持其它代步工具对共享单车的可替代性。尽管目前这些产品价格相对于自行车可能略显昂贵, 但随着技术的进步, 也会趋于低廉、便利和多样化。出行经济的发展瞬息万变, 就共享单车在短短一年时间里发生的巨大变化和影响而言, 我们也很难排除其它新出行方案对当前消费者习惯的冲击。正如最高院法官在审理“奇虎诉腾讯”案时所言, 竞争尤其在互联网领域呈现出动态特征, 在界定相关市场时, 需考虑在可预见的未来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市场反应和变化, 如果经营者缺乏一定时期内较为持久的市场支配力, 难以对竞争产生影响, 仅仅在某个时间点上考虑相关市场界定, 而不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内考察市场反应和变化, 则可能过窄地界定相关市场, 并夸大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力量。就资本热捧的出行“最后一公里”领域而言, 未来可能的变化也不应忽视, 应此可以考虑将这些新型代步工具与共享单车划入同一相关市场。

三、结语

共享单车的相关市场界定的确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在共享汽车这一双边平台, 相关市场界定亦难以定论的情况下, 对于可替代性更强、与其它产品界限更模糊的共享单车, 这一问题就更难于求索了, 目前来看过宽或过窄的界定都不适宜。

然而共享单车毕竟是新兴产业, 且技术门槛低, 角逐激烈。尽管发展极为迅速, 但短短几年间倒下的知名品牌也不少, 可谓“兴也勃焉, 亡也忽焉”。因此, 即使反垄断监管会面临市场界定的难题, 幸存的商家亦应更加珍惜当前日趋成熟稳定的环境, 不轻易挑动消费者神经。如果冒险尝试寡头游戏, 恐怕不等监管部门作出反映, 也已经被市场淘汰。

摘要:2019年初, 共享单车三家头部企业接连宣布涨价, 由此引发行为是否涉嫌垄断的讨论。但共享单车与共享汽车行业差别明显, 其相关商品市场的认定十分复杂, 既不可轻率地将共享单车行业本身认定为一个相关市场, 也不宜过分扩展其范围。由于行业价值主要在于解决“最后一公里”出行难题, 因此可以依此审查类似商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强弱, 通过逐案认定, 理清共享单车的相关商品市场的边界。

关键词:垄断,相关市场,替代性,最后一公里,共享经济

注释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第4篇

摘要:从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看,当代中国版权管理体制历史变迁有四个特点:政府主导之下的非对称博弈,强制性方式为主的路径依赖特性,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不均衡发展,围绕法定权利的保护激励机制。围绕这四个特点,下一步版权管理体制改革要着重突出四个方面:回归版权制度本位,发挥意识形态安全方面的特定作用,优化社会环境,以强大的制度变迁动力推动制度创新。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版权管理体制;历史变迁

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教授认为,“历史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从过去获得教益,而且在于现在与未来是通过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在当代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近三十年、版权强国建设目标愿景初步勾勒的今天,我们以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为理论分析工具,回顾与梳理当代中国版权制度的重点——版权管理体制的历史脉络与规律特点,以期在认识上和实践上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环境下的版权管理活动有更为清晰的指向。

一、历史变迁脉络

结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重点以《著作权法》的起草、颁布和修改为线索,将当代中国版权管理体制历史划分为五个时期进行分析。

1.1949年-1976年:权利缺失与管理弱化并存

这一时期,以公有制为绝对主导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国际交往和交流的相对单一、封闭,使得作为版权权利根基的私有产权法制难以立存,而作为版权制度产生重要动力的知识分子及传播机构,前者是人民民主政权改造、团结和依靠的对象,后者则是带有国家机构特点、没有产业利益主张的国有单位,因此,以法定版权权利为核心的现代版权制度自然缺席。但与作者权利有关的类似于现代版权意义的管理活动客观存在,核心是对作者稿酬权利的管理——这被认为是当代中国版权管理的早期形态。稿酬管理的认识起点和逻辑起点是知识分子的政治地位和知识劳动的报酬,而非产业利益分配需求,总体趋势是降低稿酬、限制稿酬。管理的主体是文化、出版、广播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此外也有一些人民团体参与。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的一些政策规章,对版权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提出了著作权的概念。

2.1977年-1989年:私权确立推动法制孕育、管理增强

这一时期,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得以深化,经济手段的意识形态属性祛除,私权逐渐确立,知识和知识分子在发展生产力上的作用得到确认;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逐渐合法化,作品的经济价值开始被认可;传播机构仍以国有事业单位为主,利益诉求并不强烈,知识分子的权利主张虽逐渐强劲,但目标笼统、依据不足;真正对版权制度建设具有全局性推动力的,是国家对外开放、融人世界的战略需要——《中美高能物理协定》等国际条约签订过程中美方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强烈要求,催生了中国的《著作权法》起草工作。伴随着起草工作的推进和以稿酬为重点的管理活动的延续,要不要版权立法、要不要成立专门的版权管理机构等论争始终不断,比如有人提出版权立法会给教育科研部门带来巨大经济压力,有人认为出版管理和版权管理是一回事。这些由于视野和知识局限而带来的论争,和《继承法》《民法通則》明确版权私权地位等法律条件一起,为版权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最终,《著作权法》进入最后阶段——虽然个别法条体现了出版政治管理功能;着眼于“保护作者权益”的国家版权局等版权管理机构成立

虽然是与国家出版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版权管理规章积极构建,初步确立司法管理、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并行的管理理念,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等版权中介机构成立,中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动以版权事务管理为重点的版权管理工作稳步向前。

3.1990年-2000年:版权依法管理新时代迅速开启

这一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念的成熟,中国全球化的战略诉求,极大推进了版权法制建设进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文化经济初露端倪,为现代版权制度的建设发展提供了条件。因此,虽然传播机构的性质地位并未变化,但版权管理体制构建却呈现“惊人的速度”。在规则体系上,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宣告一个新时代的到来,相关的实施条例和配套法律规章相继制定,以及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等三个国际版权公约,不惜给予外国作品超国民待遇,显示了中国融人世界版权秩序的积极姿态。在版权保护、权利管理为基本的管理理念之下,逐渐形成“一体两翼”“三足鼎立”“多方协调”的运行机制:出版与版权实行行政管理部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政管理、司法管理、社会管理分工协作,行政管理承担版权事务管理和行政执法双重职责,与司法保护一起构成版权保护的“双轨制”,司法管理重在审理案件以及查处重大侵权案件,社会管理主要是中介服务和行业自律;由于版权管理作为权利事务管理的的社会性、复杂性,国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加强版权保护,比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整个管理实践的重心是权利保护。此外,随着管理工作的深入,建立知识产权总署,推动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成为具有代表性的管理改革呼声。

4.2001年-2009年:版权管理体制与时俱进改革发展

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产业勃兴,特别是传播机构转企成为市场主体,释放了版权产业利益诉求;版权法律地位更加巩固,提高文化软实力成为国家意志;信息传播技术陕速发展,引发版权生态和利益格局变革;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简称“入世”),则带来知识产权管理国际应对的巨大挑战。这一切要求版权管理体制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完善。所以,在规则体系上,主要为应对“入世”而进行较为全面修订的《著作权法》在2001年颁布,同时适应网络化需要制定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并成为国际上主要版权法律体系的成员国。在管理理念上,虽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了版权管理的整体定位,但操作层面却赋予了权利保护和文化管理的“双重角色”,前者的视角是知识产权管理,侧重权利关系,后者的视角是文化管理,侧重行业安全。在管理机制上,行政管理“一体两翼”模式延续,“双重角色”下自然延伸出两条脉络:版权行政管理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构整合,版权行政执法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以及机构整合,二者同时行进,不过前者更多是上海、广东等地方政府的实践,后者则是自上而下的统一实施;司法管理改革的重点是“三审合一”;社会管理改革的重点是社会化管理机构和机制的建立;多方协调重在新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建立。在管理实践上,版权管理除了强化版权保护,开始注重宣传版权文化,扶持版权相关产业发展。

5.2010年至今:版权管理体制创新完善

这一时期,版权相关产业行业增加值接近发达国家水平,版权经济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现代产权体系基本确立,版权政治根基巩固;信息技术的发展从经济和法律上给版权管理带来了机遇和挑战;而随着中国版权综合实力的增强,版权国际应对的压力减弱,能力增强。这样,立足国情、创新完善版权管理体制就呼之欲出。在规则体系上,第二次修订、201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是标志性事件,整体重心是根据需要修订完善原有法律规章,而牵头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则体现了版权法制水平的跃升。在管理理念上,版权管理的战略地位进一步确认,并且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也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但与此同时,版权管理的“双重角色”依然。在管理机制上,虽然行政管理“一体两翼”模式未有根本性变化,但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呼声持续,地方性实践探索不断,同时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也继续推进;司法管理改革在推进“三审合一”的同时,试点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社会管理改革的重心是放权赋能,给社会力量更多空间;多方协调的机制则更加健全、有力。在管理实践上,保护与发展并重,努力从单一的权利关系管理向产业发展服务延伸。

二、历史变迁特点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当代中国版权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呈现为以下四个特点。

1.动力机制:政府主导之下的非对称博弈

制度是“社会博弈的规则,是一些人为设计出来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推动制度变迁的,就行为主体来看,是那些能对根植于制度框架内的激励做出反应的个人企业家;就宏观环境来看,国家体制、制度成本、知识积累和社会进步、文化行为准则、决策者的净利益等都是重要的约束。对于版权制度而言,当作品成为市场商品,作者、传播者和公众围绕作品而产生的利益博弈则是制度产生和演变的根本动力。从当代中国版权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脉络来看,政府是最重要的变迁动力。其基本动因是国际压力驱使之下,基于发展大局考虑做出的战略抉择。而制度变迁来自于作者,尤其是传播者的推动力,其力量幅度和作用效果则显得孱弱。而且,与版权相关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生产、制作和流通方面具有强有力的行政审批权,占主导地位的传播机构具有国有垄断性质,使版权市场规律发挥作用不充分,作者、传播者和公众的力量、信息不对称,缺少科学的博弈机制,从而形成了政府主导之下相关市场力量的非对称博弈状态。固然,“制度设计取决于政治秩序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尤其是对具有社会发展模式先进性的中国而言,但是来自市场的制度变迁动力则更基本和持久。并且,由于一开始版权管理体制的完善性要高于版权相关产业的成熟度,—旦版权议题不再成为关系全局的议题,政府主导的决心和意愿降低时,作者、传播者和公众博弈机制不畅的矛盾就会凸显,就容易出现制度变迁动力不足的问题。

2.变迁形式:强制性方式为主的路径依赖特性

从变迁形式上看,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前者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实现的自上而下推行的制度创新,后者是指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变迁方式的选择主要受制于一个社会的利益集团之问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的偏好结构。由于启动成本、学习效应、协调效应和调适性预期所带来的自我强化机制、市场的不完全,以及利益集团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制度变迁经常呈现路径依赖特征。当代中国版权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从总体上看以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方式为主。从最初的制度设计到后来的制度完善,多是在规则体系上学习世界上先进国家的经验或国际通行规则,然后移植到中国的制度框架内。这与现代版权制度基础缺乏,版权市场基础薄弱有很大关系,也与中国的社会体制有关:政府权威性强,制度自我调适能力强。在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中,强制性变迁方式的成效有目共睹,而且这种方式下形成的规则模式、组织机构、利益格局具有强大的惯性,从而凸显出强烈的路径依赖特性。应该说,强制性与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方式,并无优劣之分,关键在于制度环境。对中国来说,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作为特殊历史条件下的战略选择,价值与意义毋庸置疑,但在版权制度基本成熟的条件下,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创新速度和能力是否适应市场需要,强制性变迁的风险和成本是否可控,就成为深层次问题。而长期的路径依赖,也容易引致制度创新裹步不前的锁人效应。

3.内容体系: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不均衡发展

制度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以及它们的实施。正式规则主要指成文的法律规章,非正式规则主要包括意识形态、道德和伦理、社会风范等潜在的、隐形的影响人们心理和行为的规则。在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正式规则只有在与正式规则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发挥作用。而正式规则往往只是决定人们社会选择之约束的很小一部分,而人们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换中的非正式规则则普遍存在。当代中国版权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在正式规则体系建设方面的成就可称卓著。从第一部《著作权法》诞生到今天,中国版权的法律法規全面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与世界同步,法律规章的完备性甚至在某些方面超出了国内的实际水平。但是在非正式规则方面,整个社会对于版权的法律知识、管理机制、文化观念等,仍需大幅度提升。许嘉璐先生曾言:“我见证了2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中国用20年的时问追上了西方社会至少100年的步伐,但是人们观念的转变却要慢得多。”这受社会思想观念进步、转换的历史性、过程性特点所限,与中国建立版权管理体制的速度超出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速度有关联,同时也和构建非正式规则的努力和成效不充分有关系。目前,版权“立法水平高于保护水平”的状况被不少学者论及,虽未必如此,但也反映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相容程度不够对制度绩效的不利影响。长期来看,这不仅对正式规则的实施,而且对整个制度的变迁、演进,都会有较大的负面作用。

4.规则实施:围绕法定权利的保护激励机制

制度是一种激励机制,通过一定的激励方式促使组织和个人积极生产、交易,从而在整体上取得更好的市场绩效。版权更是以激励创新为宗旨,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制度创举。其激励机制的实现,主要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版权作品固定成本与边际成本的比率极高的特点人为制造作品资源的稀缺,以赋予作者专有权的形式造成一定的市场垄断,从而达成市场生产交易机制。这种专有垄断权的获得、实现,以及对这种权利的保障,是激励的两种重要途径——前者可称为发展激励,后者称为保护激励。当代中国版权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在规则实施上所体现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保护激励为主、发展激励为辅,重在版权权利保护,辅之以产业发展服务。这或许与很长一段时问内中国在版权问题上所承受的压力主要是保护不足有关,更与一直以来以权力关系管理为定位的版权管理理念有关。而从市场因素看,可能是来自于版权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产业政策和扶持手段比版权管理的激励手段更有效,版权管理在打通行业细分领域政策壁垒,实现版权价值衍生开发上的激励支持不够。无疑,单向的激励肯定不如多项的综合激励有效,而且保护激励不如发展激励更直接。从长远来看,版权管理虽不能承担从爪人权利到产业发展的全部职责,但保护与发展双向激励互补才能更好实现激励与平衡的制度初衷。

三、历史变迁启示

根据对当代中国版权管理体制历史变迁的回顾和特点分析,着眼于版权强国建设,更好发挥版权管理的复合功能,我们得出以下四点认识。

1.回归版权制度本位,精准把握版权管理作用特点

今天,版权制度的价值不断得到更深层次的认同。在政治上,版权既关系到政治权利,也关系到经济私权。在经济上,版权一方面是“创意经济的货币”,具有精神产品价值交易载体功能,另一方面也是“文化作品的身份证”,具有作品识别、确权、保障功能。在文化上,版权制度有效保障文化生产、促进文化创新,对保护国家文明成果、增强国家文化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当代中国版权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过程,也是版权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不断彰显的过程。未来,应从版权制度本身出发,进一步深化对版权管理的本体价值、作用机制和复合功能的认识和实践。比如对版权的经济价值,要从版权在版权相关产业中的基础保障地位、利益调节机制和交易流通功能来认识和把握,不能直接等同于文化产品、文化产业的经济价值。比如对版权规则的实施,特别是权利的保护,应依据其私权管理属性构建并实施相关机制,适当与宣传管理、文化管理等依据公权进行的管理活动区分目的、形式与功能。比如对版权管理的顶层设计,应从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发展的大局综合考虑、战略谋划,不能笼而统之地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或者文化的角度概观统论。

2.着眼意识形态安全,推动版权管理发挥特定作用

意识形态因素是制度变迁中的重要力量。一些同样的制度之所以在有的国家获得巨大成功,而在有的国家却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包括政治性和文化性在内的意识形态因素起着重要作用。对于版权制度而言,意识形态因素的作用不仅表现在规则实施上的促进作用,更因为版权的客体以文化作品为主,天然地与意识形态管理有着密切关系。所以,许多发达国家既通过国际版权规则实现经济利益,也由此输出价值观,进行意识形态斗争。在当代中国版权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过程中,版权管理与意识形态管理关系紧密。下一步,应该突出版权制度在意识形态管理上的作用,但不是在正式规则体系上设置相应的条款,以权利的给予或否认来确保政治安全——这不是私权法制的精神和功能。而是在规则设计和实施中,以抽象、隐性的形式将意识形态要求贯穿到利益平衡、权利保护、激励约束等相关机制上。同时,把握好版权法制涉及关系复杂、法律效力高、国际通用的特点,立足版权国际贸易发达的实际,使版权管理通过利益调节、关系平衡、文化培植和国际竞争来有力实现在意识形态安全上的价值和功能。

3.厘清复杂关涉因素,优化版权管理社会环境

不管是从需求还是供给角度看,制度变迁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都是多种因素综合互动的结果。从当代中国版权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来看,政治环境、文化管理、司法体制、技术发展、行政改革、国际外交等都对其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制约着管理过程的实施和制度绩效的取得。比如文化与版权,二者在内容上既有交叉,也有区别,实践上文化管理常常涵盖版权管理,弱化版权管理的独立性。比如公法与私法,由于版权侵权带来的经济损害、市场环境破坏和对公众获取良好知识文化的权利的损伤,公权很多时候承担保护私权的重任,对原属于私法调节的领域频繁、深度介入,导致公权资源滥用,私权公权化。比如法律与技术,二者的互動就是驱动版权制度变革的重要基石,但是法律不能缓慢也不能快速修改,技术也不往往都是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它们都可能是版权事业发展的双刃剑。比如行政改革的统一与细分,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分支,在规则实施上体现出知识产权管理的一般共性,但据此将版权行政管理纳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能就忽略了文化知识产权的特点,会对版权保护带来负面影响。所以,需厘清复杂关涉因素,实现版权制度内部、外部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平衡。能否真正厘清,一方面取决于从决策层到普通民众的版权观念,另一方面则在于作为博弈过程的制度,其相关、甚至是非相关主体的力量分配与资源占有状况。当然,科学博弈机制的提供,还在于国家的意愿和能力。

4.激发制度变迁动力,推动版权管理不竭创新

有效制度的形成是制度变迁需求和制度变迁供给相互作用的结果。激发和培育各个社会主体的制度利益需求和制度供给能力,增强和丰富制度变迁动力,是更好发挥版权管理的职能与作用,实现版权制度不竭创新的根基所在。基于中国版权制度建设发展的历史基础、现实状况和目标蓝图,未来应注重制度变迁动力的挖掘、激发和培育,使制度供给主体真正强大起来。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政府。虽然政府主导制度变迁的模式需要改变,但制度变迁终究是一种政治选择,改变的重点是政府在坚持版权管理战略统筹的前提下,及时回应来自市场和社会的制度创新需求和实践,为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弈创造更加良性的互动机制,始终保持推动制度创新的魄力和意志。最基本的力量应侧重版权市场的企业主体。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变当前文化相关行业领域的部门管理为行业管理,行业管理转向市场管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加强版权相关产业的产业整合性、关联性,真正使版权成为贯穿版权相关产业的链条,使版权企业推动版权制度创新的诉求、能力不断增强。此外,还需根据版权管理社会化的特点,推动与版权有关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凝聚版权利益群体,增强影响力和服务力,在版权制度供给上积极作为,共同推动版权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延续不断,更好释放版权制度创举的伟力。

(蔡晓宇,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

商品交易市场范文第5篇

今年以来, 国内跨境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国务院办公厅6月发布的《关于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 发展跨境电商有利于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的积极举措。国烨公司董事长丁明德认为, 跨境电商是一个处于风口的行业, 但此前多集中在生活资料领域, 生产资料领域的跨境电商受关注不多。“作为国家工业发展的基础, 随着‘互联网+贸易’的深入推进, 生产资料的跨境电商交易同样是大势所趋。”

“国内大量中小企业进行跨境大宗商品交易时, 无法开具国际贸易中必需的信用证, 难以与境外优质卖方进行谈判交易。”丁明德说, 国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主要就是为这些中小企业服务, 一面吸纳中小企业的需求, 一面与境外大宗商品卖家协商, 为国内企业提供优质的大宗商品。

业内人士认为, 我国是制造业大国, 也是包括各类大宗商品在内的工业原材料采购大国, 然而在大宗商品定价领域, 我国企业仍然缺乏定价能力。“这与我国中小企业分散采购、信息高度不透明有关。”丁明德说, 线上交易对于交易双方来说信息公开透明, 对于平台来说可以通过撮合交易掌握最新的供求关系, 这也有利于我国制造业企业在大宗商品领域提升定价的话语权。

此外, 受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现状的影响, 国际原油及其他大宗商品价格波动仍然较大, 而大宗商品普遍采购周期较长, 价格的频繁波动对国内中小企业也形成一定的困扰。国烨大宗商品跨境电商平台还将通过保证金监管和期货套保机制的设计, 最大程度缓解市场价格波动对企业采购成本的影响, 而由于平台本身也有货物吸纳的能力, 即使采购方最后爽约, 平台也能够充当采购方, 保证交易的顺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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